论商业改革中的产权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商业改革中的产权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商业改革中的产权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关系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5年的中国商业改革,取得了很多积极的、阶段性的成果,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却又面临着重重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解决国有商业企业产权不明确与市场经济要求有明确产权主体之间的矛盾。有商业企业的产权问题,已成为我国商业改革最难逾越的,同时又是无法回避的障碍。深入地研究这一问题,大胆地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已成为商业经济理论工作者的历史性任务。

纵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财产所有权制度(简称产权制度)的出现,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人类社会尚未出现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远古时代,人类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如野兽、野果、洞穴、土地等)常常相互残杀,造成大批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资源所付出的代价,往往要等同甚至远超过这种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为了生存和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人类必须寻找适当的方法减少这种竞争的代价。而要实现这一点,人类社会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竞争规则,以约束竞争者的行为。这些约束竞争的规则,就是产权制度。从广义上说,产权制度有很多内容,通过明确界定财产所有权来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来约束竞争者的行为,是其中最本质的内容。财产私人所有制,是产权制度的极端形式和典型形式。在产权制度下,某种财产或资源一旦被明确归谁所有,谁就有权使用这些财产和资源,有权将这些资源产生的收益占为己有,并有权出租、出售、转让、赠与这些财产和资源。社会的权威机构——政府,依法保护财产所有者的这些权利,并运用专政的强制力量来制止、惩处一切侵权行为。

历史表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并由此来保证劳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是刺激劳动积极性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财产所有权的明晰和长期稳定,是刺激全社会财富积累的最有力的因素。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收益权的统一,使财产所有权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使各种生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相结合,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劳动力所有者获得工资,各种要素都得以发挥其最大的生产效力。如果产权关系不明晰,社会上还存着没有主人的财产,人们就会不择手段地去抢夺;如果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的明确保护,人们就不会通过努力劳动和等价交换去获得财富,而是通过豪取强夺和其它非市场手段去夺取。那么,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将不复存在。

历史还表明,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才能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不同的利益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就不能对经济生活起调节作用,市场机制——包括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等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各利益主体在市场中的相互竞争和交换,而交换的本质内容是财产所有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移。人们在市场中交换的其实是各种物资的所有权,支出,其实是对某种所有权的出让,收入,其实是对某种所有权的取得。不明确产权关系,而又试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无异于缘木求鱼。

历史还表明,在建立、发展、保护财产所有权制度方面,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代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政府必须能够保护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要求政府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愿望就越迫切。这就要求政府:第一,颁布必要的法律和法令,建立必要的机构去确认社会中所有资产的归属,不允许有无主资产的存在;第二,确认各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责任和行动规范,保证人们在自己利益欲望的支配下,能更有效地使用自己的财产,严厉惩处任何侵权行为;第三,政府自身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掠夺,不得随意干涉财产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我国国有商业企业15年的改革历程,从总体上说,基本上是沿着放权让利、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而没有在明晰国有商业企业产权、确立企业的法人所有者地位方面取得进展。然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和15年的改革实践都已证明:不触及企业所有制,仅仅通过放权让利,两权分离来搞改革,只能是对传统商业体制的修修补补,不可能由此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可能在实质上改变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要使国有商业企业具有充分活力和竞争力,使其经营机制得以根本性的转换,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

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所以必要,在于国有商业企业产权不明晰。对此,有的同志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具体行使,这有什么不明晰的呢?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判断一个企业产权明晰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有三条标准:

其一,企业的全部资产经市场评价,可用货币形式表现为一个确定的量,其每一组成部分都有其明确的所有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无主资产;

其二,企业资产的每一个所有者都是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最终能实现企业资产的人格化,而不能是虚无的、抽象的政治名词或概念;

其三,每一所有者都能通过企业资产经营的好坏盈亏,真切地感受到由此所引起的自身资产的增减,从而由衷地关心企业资产增殖与否,并可通过可操作的途径表达这种关切。

如果这三条标准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是不明晰的。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声称国有企业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实际上人人是主人,人人不负责。

为了明晰国有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人们提出了建立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设想。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非自然人行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这些主体被赋于法人地位,并产生了相应的法人所有权。如何认识法人所有权,如何认识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的关系,是判断股份制能否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关键。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资本具有很大的规模,单个出资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于是导致现代企业资本来源的分散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体资本所有权不再归属某一单一出资人,属于一个新的产权主体,在这个主体中,任何一个单个出资人的所有权都不能等同于企业的所有权。于是,作为整体出资人所有权的体现,派生出企业法人所有权。之所以要把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区别,是为了区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任何单个出资人所有权都是局部,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整体,而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对同一资产的双重所有权。

正如前文所述,判断一个企业产权明晰与否,并不是看它有无法人所有权,也不是看它属于哪一级政府或政府的哪一部门明确与否,而是看企业的出资主体明确、具体、人格化与否,这些出资主体所拥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与否,谁将从企业的运营中获益或受损明确与否。这才是产权明晰的实质性内容。在笔者看来,国有商业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矛盾,并不在于企业没有法人所有权,而在于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虚置,不能人格化,没有具体确切的、具有切身利益的出资主体来有效地维护、承担和行使所有权。如果不切实解决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虚置的问题,而是舍本求末,仅仅在出资人所有权派生出的法人所有权上大作文章,非但不能明晰企业产权,反而有可能加快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国有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加大企业改革的成本。

有的同志试图回避国有企业出资人所有权虚置的问题,认为绕过这一问题,直接搞股份制就可以明晰企业产权。在他们看来,几个出资人所有权都虚置的国有企业,如果它们分别通过发行、购买股票的形式投入资金,形成国家股或法人股,再从社会上吸纳一些资金形成个人股,就可以“创造”出一个产权明晰、出资人所有权不虚置的“新企业”来。这真是一相情愿的幻想。三个乃至更多的出资人所有权虚置的企业相加,即使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相加,其和也决不会等于一个出资人所有权不虚置的企业。非但不会,而且还会使原本已够混乱的产权关系更加混乱。

用股份公司形式改造国有商业企业的现实是:在现有的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公司的总资本中占有较大比重,个人股占的比重很小且十分分散,根本形不成制约力量。所以,从总体上看,股份制企业出资人所有权虚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产权仍旧不明晰,企业的运行机制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很多股份制企业仅仅把实行股份制看作集资、提高知名度、以分红形式变相发奖金的手段,至于如何改变企业运行机制则根本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只是口头上、文字上说说而已。股东大会走过场,董事长、总经理仍然由政府或组织部门内定,董事会成了安排即将退休干部的场所,企业的重大举措不与股东商量,披露企业业绩不真实等现象比比皆是。长此以往,现有股份制企业重蹈国有企业的覆辙,需要再次改造、再次明晰产权的时日恐怕将为期不远。

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法则。经济体制的改革,应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应恪守市场运行的法则,而不应过多考虑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要推进改革,仍需首先解放我们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维护国有制决不是改革的目的。除一些必要的部门和行业外,国家其实不必要以直接所有的形式控制经济,政府完全有可能运用所有权以外的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融合,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通过非国有化来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并首先在商业领域中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标签:;  ;  ;  ;  ;  ;  ;  ;  

论商业改革中的产权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