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陌生人论文,价值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社会是由城市化、工业化、理性化、流动性等符码来表征的,正是这些密切关联的因素共同构成了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现代社会秩序,而创造并承载着现代社会秩序的现代人同样区别于传统社会,现代人在失去了传统宗教的精神关怀、丧失了“田园诗”般的小农生活气息,在尽其所能地追逐个人利益、争取个人自由、彰显个人价值的过程中,已经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了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淡漠,也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了孤单和无助。究其原因,用齐尔格特·鲍曼的话说就是:“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几乎被陌生人所充斥,而使得它看起来像是一个普遍的陌生世界。我们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们本身也是陌生人。”①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是一个由相互陌生的人所构成的陌生人社会,陌生人才是造成或者增加现代社会的疏离与冷漠、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真正根源。笔者试从陌生人的角度切入,展开对现代社会秩序之合理性的分析与思考。
一
较早关注陌生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齐美尔。齐美尔是在追问“社会是如何可能的”这一极具现代意义的问题过程中关注陌生人的。他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指定的由他自己填充的位置,人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促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种种可能性。“如果说作为脱离任何既定的地域空间的漫游是与固定在一个地域空间点在概念上的对立,那么‘陌生人’(Der Fremde)的社会学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两种界定的统一。诚然,在这里也显示出,同地域空间的关系一方面仅仅是同人的关系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同人的关系的象征。”②一个特定的空间往往是一个具有边界确定性的地域范围,它包含着在此范围内生活的人们彼此关系的接近和距离的统一,陌生人是从这个特定的地域空间之外介入的,他们来自于另外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相对于当下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群体来说,他们是接近的,同时又是陌生的,也就是说,陌生人已然成为所介入群体的一个要素,但同时,陌生人也包含着与所介入群体的一种外在和对立。英国后现代社会学家、伦理学家鲍曼承继着齐美尔的分析范式,在反思现代文明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陌生人的概念:“陌生人不仅仅是一个不熟悉的人,而是指我们没有很好地了解的任何人,我们对他根本不了解,或是不知道。”③很显然,鲍曼笔下的陌生人不是传统意义上仅仅通过“距离”所能判定的,而是基于价值准则的不同而出现的,是价值多元化社会最明显的标志。与齐美尔和鲍曼不同,美国后现代学者、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力图在启蒙运动坍塌的道德工程的废墟中“挽回一点值得肯定的东西”,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道德异乡人”(moral strangers)的概念。所谓道德异乡人就是“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ies)的成员。”④道德异乡人有别于“道德朋友”,他们享有足够的共同的充满内容的道德,因此可以诉诸共同认可的道德权威来解决矛盾和争端,道德异乡人却属于不同的道德共同体,持有不同的道德观,无法通过圆满的道德论证来解决道德分歧。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对陌生人问题也早有关注,在研究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转变的过程中,他看到,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而且“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⑤
如果说齐美尔和鲍曼偏重于从社会空间的意义上理解陌生人,那么恩格尔哈特则侧重于从道德的意义上分析陌生人,费孝通先生更注重从总体社会结构格局变迁的层面分析陌生人,而且陌生人问题始终是与现代性相伴随的。借鉴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从下面几个层面界定陌生人:首先,陌生人是“外群体”中的人。“内群体”和“外群体”的区别是陌生人产生的基础,这一对概念最早见于美国社会学家W·G·萨姆纳的《民俗论》(1906),内群体里的成员因为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道德资源、共同的道德权威,因而可以相对和平的生活在稳定的秩序、法律和经济中,对所属群体有归属感,表现出肯定和忠诚的态度,内群体以外的群体就是外群体。人们对外群体往往表现出排斥和疏远的态度。内群体和外群体明确区分了我们和他们的界限,内外有别的观念不仅内化在群体成员的心里,而且有时也会通过一些具体的外在的形式加以突出和强调,比如名称、符号标志、服饰、礼仪和习俗等。相对于内群体来说,处于外群体的人就是陌生人。其次,陌生人是处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之外的人。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每个人必然置身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只能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展开。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的基础之上。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伴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社会交往的频繁,一种有别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的陌生人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再次,陌生人是信守不同价值准则的人。所谓价值准则,就是人们在行为选择和价值评价过程中所遵循的尺度。这一层面的陌生人既包括那些拥有不同道德资源的人,也包括一些拥有共同道德资源的人。人们的价值准则的确立,是在一定道德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在选择的过程中,不同学识、不同阅历的人,选择的结果自然有所不同。这种陌生人,在缺少道德权威、价值日趋多元的现代社会生活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陌生人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由陌生人所构成的现代社会即所谓的“陌生人社会”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现代人都无法逃避的生活场景。人们只能在这里展现自身的生命历程,也只能在这里求索生命的意义。这种陌生人的社会,既是滕尼斯笔下区别于“共同体”的“社会”;也是迪尔凯姆讲的从“机械团结”发展而来的“有机团结”的社会;既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理性主义”的社会;也是乌尔里希·贝克眼中的“风险社会”;不同思想家所界定的不同概念,其实质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主题:即相互陌生的人与人之间,如何建构和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二
相对于传统的熟人社会,商品经济成为陌生人社会主要的经济形态,与之相适应,契约和法律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威力量,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的“去道德化”倾向。
可以说陌生人是携带着商品走到一起来的,“在经济的整个历史上,外乡人似乎到处都是作为商人出现的,或者商人作为外乡人出现的。”⑥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根本动力,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陌生人之间的利益诉求是通过契约来维系的,且只能通过契约来维系。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而且是任何交换双方的一致的意志,正是通过这种契约关系,才把相互陌生的人紧密地联结到一起。不仅在经济领域是这样,更重要的是契约已成为了近代西方社会秩序的黏合剂。这种思想在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论述中已经表达的非常充分。
契约的有效性必须由法律来作后盾,这就意味着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选择在西方是以“上帝”为指归,在中国则是以宗法道德为归依。也就是说,或者是宗教伦理,或者是家族宗法道德不仅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精神基础,而且为人们的利益冲突的化解提供了共同认可的权威。然而,西方社会已经历了“祛魅化”的过程,中国社会也早已冲破了封建礼制和宗法结构,维系社会秩序的传统道德权威都已经动摇,那么,新的权威又在哪里?既然宗教已没有上帝,既然宗族已经解体,挣脱了传统道德权威的束缚、获得了自由和解放的现代人,如何来化解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与道德冲突?思想家们和社会行动家们都不约而同地找到一个新的权威力量——法律。“法治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之存在。它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来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现代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⑦可见,能够使陌生人之间避免敌对关系,能够使每一个陌生人可以追逐并维护自身的利益,只有由国家强制力量所支撑的法律,才能承担起这一重任。一方面,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陌生人在追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妥协、协商、计算的结果;另一方面,法作为一种超越性的权威,对于生活在一定社会秩序中的人都具有现实的、强制的约束作用,是陌生人行为选择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很明显,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社会,处处体现出理性主义的色彩。然而,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人与人之间去道德化的交往方式,因为以商品经济、契约关系建构起来的现代社会紧紧追随着“知识性的、没有情绪的、没有感情的城市人的态度。在这个过程中被丢失的东西是人际关系中的伦理特点,一个广泛的系列的没有道德意义的人际关系,现在成为可能,一个没有被道德标准评价和判断的行为成为一个规则。”⑧即便是陌生人之间的尊重也往往通过冷漠或者“不注意”表现出来。比如在熙熙攘攘的步行街闲逛,在人流涌动的地铁站候车,在上下班高峰时间等待红绿灯,许许多多的陌生人与你擦肩而过或者并排而立,你可能确实用眼睛在看,用耳朵在听,但是你什么也没看见,什么也没听见,或者说完全是无意识地看或者无意识地听,陌生的人群是一种个性消融于其中的不加选择的、不定形的集合体,陌生人是无特性的,它们的集合也是这样。与陌生人共处,恰恰需要这种“去道德化的尊重”,或者说“冷漠的尊重”,正是在这样的冷漠和不注意的过程中,把对方视为与自己同样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大家互不侵犯,体现了每个人的人格独立和自主性。这种冷漠的尊重,既是齐美尔所说的是对在陌生人当中生活存在的危险的“自然防卫”,也是鲍曼所强调的与陌生人共处,那么就需要学会掌握“视若陌路的艺术”,同时也是戈夫曼所主张的与陌生人互动所采取的“回避式礼仪”。
三
相对于熟人社会的温情脉脉,陌生人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疏离与冷漠,由此也产生了对现代性进行文化反思的几个经久不衰的重要主题:从滕尼斯到里斯曼的“孤独的人群主题”;从韦伯到卢曼的“铁牢笼主题”;从迪尔凯姆到默顿的“社会失范主题”以及从马克思到弗洛姆的“异化主题”。其实,这些主题触及的核心内容就是陌生人社会除了依靠契约与法律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之外,还应该有一种价值支撑,借助于这样的价值基础,才能够使得陌生人社会成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使陌生人成为心理和精神健康的人。那么,这种价值基础究竟是什么?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陌生人之间会放弃各自所拥有的道德传统,也不可能期望一个伟大的神明再生来提供共同的道德权威,只能在现实的陌生状态中——现代人类生存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发掘和建构。其实,陌生人社会,真正缺少的就是维系“道德共同体”——“这种关于社会的观念较少利用正式的组织,较多的利用归属感、信任和责任,以及对分享我们的价值、利益和目标的人们的义务”的重要特质⑨,即信任与责任。也就是说,化解现代社会的冷漠与疏离,确立起陌生人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就是必须寻找到并逐步培养起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感与责任感。
其实,信任的观念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诚如西尔弗所言,信任的思想已经有长达数个世纪的智力活动历程。它在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伦理学和政治学、齐美尔和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古典社会学中都有丰富和连续的传统。而今致力于现代性研究的学者,也不约而同地聚焦信任:普特南把信任看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卢曼认为:“一个人应期望信任成为需求不断增加的、承受未来技术产生的复杂性的方法”⑩;吉登斯也强调了这一点:“随着抽象系统的发展,信任非人格化的原则以及不知名的他人,对于社会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11)贝克也提出,为应付风险社会出现的弱点,需要扩大信任的储备,“在反思性科学化的条件下,信任的生产或动员变成有效性要求的社会推动力的一种主要来源。”(12)这些学者大都是从现代社会所充斥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角度,解释信任是“真正不可缺少之物。”其实,陌生人才是造成或者增加现代社会复杂性和风险性的真正根源,那么,说信任是“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信任可以“降低不确定性”、信任可以“悬置风险”同时也就意味着信任是缓解或者消除陌生人的紧张、疏离与冷漠状态的至关重要的策略。然而,陌生人社会的信任与以往社会的信任不同,“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任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3)也就是说传统社会的信任是一种“身份信任”,强调的是对他人所托付的义务及责任的承担,而陌生人社会的信任主要是对种种制度、规范、规则以及人们认同和遵守制度和规则的信任,即“制度信任”。这种信任不是建立在对某一个个人的具体身份上,而是建立在生活于这一社会制度框架内多数人行为的可预期上,是对规范、制约人们行为选择的社会制度的信任。正如利伊伯尔曼所表述的,越是当代化的社会,越是对一般社会体制信任,也因此对一般人的可靠性及义务承担能力有信心。这不仅是由陌生人的本质所决定,而且是陌生人社会的必然选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对社会制度的信任,还必须建立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责任行为基础上。
责任是道德主体自觉意识到的义务,就是说对于社会关系所内含着的、客观的义务要求的一种自觉。即便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相互陌生的人们,也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每一种关系都必然包含着各种各样的义务要求。对于这种客观的义务要求,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否忠实地履行,是由其对义务的自觉程度决定的。只有在自觉的基础上,人们的行为才可能表现为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参与,才能够获得超越于行为结果的心理满足,也才有可能在缺少情感连属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一种归属感。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每一个人的责任行为基础上,陌生人之间才能够相互预期各自的行为选择,进而通过社会制度这一中介形成陌生人社会的基本信任。陌生人社会的责任不同于德国哲学家奥特弗利德·赫费的责任观,即“承担——追究——惩罚”的责任模式(14),而是更注重行为者对待社会制度、规范、义务等方面的自觉态度,行为者通过自身的理性能够充分意识到自身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自身的利益需求等要素,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责任的态度。人们在追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在与其他人达成契约的商谈中,终将认识到自己是人类的一员,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为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秩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来源于个人自身的道德体验,也来源于成长过程中传统道德资源的强大影响,是一种建立在他律与自律对立统一基础上所形成的良心。陌生人社会的责任也不同于法国哲学家吉尔·利波维茨基的“无条件、无限制、非个人”的“绝对责任,”(15)而是存在边界的相对责任。其边界主要由两个条件决定:一是行为主体的认识水平;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只有在行为者认识所及的水平上,才存在责任意识;同时也只有在行为者能力所及的限度内才存在责任行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的限定下,相互陌生的人才可能自觉到自身行为对于他人、社会的价值;才可能意识到社会秩序作为外在于人的那种似乎压抑人、束缚人的力量,同时也成为人们存在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是齐美尔寻找到的“社会如何可能”的条件,即:“从根本上讲,社会也许最有意识地、至少是普遍地产生着生存的一种基本形式:个人的心灵永远不会处于一种结合之内而又不同时处于结合之外,它不可能被置于一种秩序之内,又不发现自己与之对立。”(16)也就是说,作为以陌生人为主体的现代社会,只能在恐惧与信任、责任与义务的张力中建构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
注释:
①③⑧[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1、41、59页。
②⑥(16)[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512、25页。
④[美]H·T·恩格尔哈特:《生命的伦理学基础》,范瑞平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⑤(1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7、6页。
⑦[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6页。
⑨Misztal,Trust in Modern Societies,Cambrige,England:Polity Press,1996,pp.206~207.
⑩N.Luhmann,Trust and Power,New York:John Wiley,1979,p.16.
(11)A.Giddens,Modernity and Self-Identi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20.
(1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14)[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邓安庆等译,上海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1页。
(15)[法]吉尔·利波维茨基:《责任的落寞——新民主时期的无痛伦理观》,倪复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