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研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单位论文,经营性论文,试论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方针的指导下,科技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开发、转化科技成果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科研单位为扩大其生存空间,提高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依托自身的成果、技术和人才优势,创办了各类科技经济实体,积极推进科技长入经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因此,如何尽快摸清这部分资产的家底,探索科研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营运方式,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经营,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已成为科研单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界限划分
搞好经营性资产管理,首先要划清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限,明确有关资产的基本概念。科研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重要物质条件,是指由科研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科研单位的资产、科研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研制、开发创收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中,为完成科研任务,开展科研开发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是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通过用非经营性资产作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者进行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或者作为注册资本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或者对外出租、出借等方式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这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的基础。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状
根据对我省农科系统35个科技经济实体的调查,可以看出,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超过50%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有些单位对创办经济实体的投资只出具资金证明,领取营业执照,财务上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或者不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仍然按事业单位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科研院、所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不分,对经营性资产沿用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其结果是科技企业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使其迅速发展和自身技术优势发挥受到很大限制;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力不清楚,缺少必要的约束激励措施,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资产经营的效果没有一套可操作性的考核指标体系。
2.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80%的院、所甚至没有专职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从研究所到主管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办理有关手续,我们认为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制度不健全,造成大量帐外经营性资产失去信息记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生产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严格履行评估、验资、注册登记、审批等有关经济手续。但是目前尚缺乏规范的审批和核算制度。根据对35个科技经济实体的调查,各院、所对开发经营和实体的投资已达1384.75万元, 而在帐面上能反映出来的不足50%,这主要是按事业会计制度处理、或者未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的,其结果对各院、所来说造成大量帐外资产,大大增加了有效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
第三,家底不清,制度不全,缺乏管理基础。在我们对某科学院进行调查时,院开发及财务管理部门不知道该院有多少法人企业和附属营业单位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数量,1993年虽然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但一是不彻底,二是该制度缺乏连续性,未能坚持执行。
第四,缺少具有企业家气魄和素质的资产经营管理人才。现在各院、所的开发经营人员,多数来自专业技术岗位,懂技术、会经营,但普遍缺乏管理经验和经济核算知识以及资产成本、效益观念,使科技企业常因管理水平低、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造成经营性资产不应有的流失。
第五,经营性资产运营机制尚未形成,管理体制不完善。
三、有效进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对策
1995年以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先后颁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我省财政厅、国资局、科委还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属科学研究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科研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对科研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后,如何进行管理尚未具体规定。所以,研究和探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都有重要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机构,逐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机制
科研单位应该根据占用国有资产数额的多少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数量建立经营性资产营运机构,借鉴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单位经营性资产运营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负责落实科技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新机制。
2.摸清家底,健全制度,奠定管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数量逐渐增大,资产结构日益复杂,应切实搞好清产核资工作,尽快摸清家底,建立起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动的数据库,及时掌握变动态势。
科研单位应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产权登记、财产报告、资产经营责任制、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当经营性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或产权变更时,要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
3.认真执行和完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有偿使用制度
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制度,通过按规定程序审批,明确科研院、所对投出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以及相应的投资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在投资和投资管理环节的资产流失。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后,占有资产的经营单位要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投资的科研院、所缴纳投资收益。
4.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
科技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明显区别在于它处在科研院所之中,而科学研究事业与科技企业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则,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企业的自主权就难以落实。因此,当前应实行一院(所)两制,事业与企业分类管理,改变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于一体的状况,明确实体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科研院、所按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实体破产时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改变科研院、所对经济实体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经济实体则享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结合科研单位的成果技术人才优势,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逐步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科研院、所要对占有资产的经营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确定经营者的责、权、利、效。可以借鉴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科研单位实际,通过核定利润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投资回收期、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该指标等于100%时为资产保值,大于100%时为资产增值)、技术性收入占总利润的比例、技术进步对科技企业的贡献率等指标,来考核评价资产经营的好坏。其中有关指标可以由院、所负责人和经营单位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或承包经营合同加以确定,便于对资产经营者的经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5.鼓励通过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经营资产增值
科研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大多数是依托自身技术、成果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因此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人才的作用,大力开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以此提高经济效益,带动国有资产增值。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不仅能使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产品结构得到调整,而且可以全面提高科技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可以带来技术、管理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增值。通过新产品开发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还可以大幅度增强实体的经济实力,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有形资产的增值。经营性资产的增值又使开发实体有了后劲,有了开发新产品的基础,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6.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资产经营管理队伍,提高科技企业管理水平,是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
一位著名企业家认为:“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智慧文明时代,在这个时代里起主导作用的不再是资本,而是智慧;企业的发展模式也不再是资本的集中和积累,而是以一个聪明的大脑为中心的、对各种信息的优化组合过程。”充分说明人在企业管理中是第一重要因素,人既是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者,又是各种先进管理方法和制度的载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好坏,关键在于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因此,科研单位应该培养、选拔一些事业心强、市场竞争观念强,具有艰苦奋斗和团结协作精神,通晓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管理知识,能够进行市场调研、预测、分析,整体素质好,敢于创新的人才配备到科技企业领导岗位上,这是实现科研单位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