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道德应当及其与善、能够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道德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7)11-0102-03
伦理学是应当之学,道德应当是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康德认为,“自然哲学针对的是一切存有之物;道德哲学则只针对应当存有之物”。[1](P635)但康德并没有对道德应当进行具体且系统的论述,只是提到道德应当表现了一种定言命令,一种无条件的行为必然性。[2](P420)仅仅这些和存在于他的各种著作中一些相关的零散的论述难以窥见康德道德应当思想的全貌,更难以正确理解道德应当与善、及应当与能够的关系。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供必要的演绎以契合其道德哲学。
一、什么是道德应当
什么是道德应当?一般都认为应当之事就是不得不做的事。但对为什么必须做应当之事的理解呈现诸多的分歧,这种分歧表现了人们对道德应当和道德应当的最终价值支撑有不同的理解。康德在这方面采取的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理路。
(一)道德应当体现了一种基于理性理念的秩序
康德确信凡物都要遵循法则,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亦是如此。法则就是一种秩序。在一切物都无可逃脱地处于自然因果链条之中并被其机械地决定的自然领域是无道德、亦无道德应当可言。所以我们根本不能够问,在自然中什么应当发生,只能问在自然中发生了什么。[1](P442)只有独立于自然因果律(自由的消极含义)才会有道德及道德应当。所以自由是道德的、因而是道德应当的存在理由。自由有消极含义和积极含义两种:前者是指独立于自然因果律,后者是指(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其实这二者是相互蕴涵的。独立于自然因果律的自由领域也需要另一种法则,这种法则不是来自于经验的;又因为理性具有原因性,并且这个原因性就是它本身,所以自由法则来自理性本身,即理性的自我立法。正如康德所说,“不论所意愿的是一个单纯感性的对象(快适)或者甚至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对象(善),理性都不向经验性地被给予的那种根据让步,也不遵循像在现象中所体现的那样一些事物的秩序,而是以完全自发性给自己制定一种自己特有的、依据理念的秩序,理性使经验性的诸条件适合于这些理念,并且甚至按照这些理念而把那些毕竟没有发生,而且也许不会发生的行为宣布为必要。”[1](P443)如上所说,适用自由领域的道德法则是理性基于其理念而自我确立的一种秩序,所以,作为体现道德法则的道德应当体现了基于理念的一种秩序。
既然道德应当体现的是独立于自然因果律的、通过理性自身立法确立的自由的法则即道德法则,那么应当之事物就与实然之事物区别开来,并且一应当行为之有效性与实然之物无关,即使现在没有,将来也会不存在这种行为也不会削弱或者否定这种应当行为的有效性和必然性,因为应当行为必然性的根据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而最大的无耻就是从被做着的事情中取得有关我应当做的事情的法则,或者有前者来限制后者。”[1](P273)由此,一种经验式的思维方式极不适应康德,该方式认为一行为之所以是应当的,是因为人人都这样做。相反,康德如是认为:一行为是应当行为,所以人人都如此行为。
(二)道德应当体现了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
第一,道德应当源自并启示着可能世界。应当行为是一种可能的行为,对于已发生的作为事件存在的行为而言,不存在应当与不应当。一可能行为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是因为该行为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主观上的必然,在客观上则体现为一种偶然性。这种可能行为来自于存在智性世界的道德法则的命令。在智性世界中,意志时刻符合道德法则,或者主体的意欲与道德法则必然一致。这样的世界是作为一个理念或者一个实践理念存在的世界。[1](P614)理念只不过是些一直扩展到无条件者的范畴,它具有总体性和整全性的特征。作为实践理念存在的智性世界就是一个整全性和完满性的世界,是所有应当行为的总体。这种世界之所以对人类是一个可能的世界,是因为人只具有有限的理性,仍受感性的影响,不能时刻出自道德法则而行为,也就是说人只能部分地、有限地用现实行为把智性世界实现出来。这种作为整全完满的智性世界没有任何现实对象与之相符合,因而它是一个可能的世界。
所以道德应当是向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宣示来自理智世界的命令的同时又启示出一个可能的道德世界。这个世界并不因为在现实中没有一个与之相符的对象而变的无意义。相反,这样的世界作为实践理念,在实际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必要,它是有关一切可能目的的必然统一性的理念,因而就作为一个本原的、至少是限制性的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活动的规则,[1](P279)亦即这样的理念作为一条制约性的原理对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都是有效的,它不是作为自然的客观规律规定人,而是作为自由的主观规律命令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道德应当来自一个可能世界,应当行为的根据只能是单纯的概念。[1](P447)亦即应当行为根据理性理念,丝毫不考虑经验成分就宣布行为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这种无条件必然的行为的现实性却是偶然的,因为它受到人身上的有限理性的制约,因而道德应当自身包含着矛盾,即基于理性理念的必然性和转向现实的偶然性。2.道德应当不是去规定人必然如此行为(无选择地),而是命令人如何行为(容许有选择地),应当的意义在于向行为者表达一种价值目标,启示着一个崇高的意义世界。
第二,道德应当针对并作用于现实世界。道德应当虽源自可能世界,但如果仅仅囿于可能世界,应当就不成为应当。可能世界不是应当的合适位置,因为意欲自己就与法则必然一致。“以应当作为表现形式的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欲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者那个理性存在的意志,例如与一个属人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2](P421)而不是与神性意志的关系的公式。
所以应当是针对不完善的意志而言的。正因为其不完善,才显示应当的必要,并凸显应当的强制性。不仅如此,应当还作用现实世界,即要求将一可能行为转化为现实行为。进而言之,是作为实践理念的道德世界欲求其客观现实性,这种欲求可看作是理性理念的制约作用的发挥所致,也可进一步看作是康德的一个自明的前提——知性世界包含着感性世界的根据,从而也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法则的根据——的逻辑结果。道德世界这一理念的客观现实性是通过可能行为向现实行为转化这一途径达到的,因为有限理性存在者受感性的影响,这种转化是偶然的,也就意味着应当这一概念并不蕴涵有限理性存在者必然地遵循其要求的根据。从另种意义上说,转化的偶然性是蕴涵在应当的概念中的。虽然应当体现的是具有无条件的自由法则即道德法则,但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有意志自由的存在者,自由意志对道德法则的遵循具有选择性。如果道德法则同自然法则一样必然地规定意志,或者人无可逃脱地受制于道德法则,那么,要么应当就成为一种实然,可能世界就与现实世界同一,这样会取消应当的存在;要么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在是有限的,而是成为纯粹的理性存在者了。这二者不仅与道德应当,而且与道德存在的前提相悖。
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并不必然地去遵循应当的要求,应当不是去规定人,而是去命令人。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之为人,并不是服从了应当的要求,而是应当之为应当,在于人服从或不服从应当的要求,道德并不是人的本体。(2)应当一方面源自并启示着可能世界,另一方面作用于现实世界,所以应当自身包含着先验和经验的向度,并且应当就存在于这两种向度的张力之中。
(三)道德应当由可能的行为向现实的行为转化的根据
从前文可知,应当行为作为可能行为必然要向现实行为转化,转化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是道德应当作用现实世界如何可能的问题。
应当体现道德法则的要求,道德法则是理性通过自身立法确立的,因而应当体现的是理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只有理性的存在者才能服从;又因为这种转化是以一种存在于现象界的作为事件行为体现出来,行为者必须存在于现象界。而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既具有理性本性又具有感性本性恰好满足这一要求,因而能够成为沟通可能世界和现实世界,或者智性世界和感性世界的介质。
尽管如此,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理性本性与感性本性在规定意志时常处于对立之中,如何协调二者,这涉及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自由意志的问题。意志作为一种能力具有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二是欲求能力,即使其欲求对象实现出来的能力。就前者而言,行为者具有出自法则而行为的意向;就后者而言,是行为者把法则的要求以实际行为体现出来。作为整体的意志就是,一旦意志意向道德法则,就会把体现法则要求的可能性行为转化为现实行为。尽管这种转化具有偶然性,这也就足以说明这种转化的可能性,进而说明应当作用现实世界的可能性。因而是作为整体的意志使的这种转化成为可能。
二、道德应当与善的关系
在道德哲学中,应当与善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二者存在着用应当说明善或者用善说明应当这两种情况。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二者的关系如何呢,这是我们进一步要探讨的问题。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明确地将善恶概念确定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善恶概念是理性概念。同许多规范伦理学家一样,康德把把善恶概念当成是派生性的而不是自足性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康德探讨了派生善的两种非此即彼的情况:要么理性原则或先天法则直接规定意志,按照这种意志的行为就是本身是善的;要么意志以一个愉快和不愉快的客体,因而以某种使人快乐或痛苦的东西为前提。康德认为后一种情况派生的不是善的概念,而是幸福的概念,是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善恶必须不先于道德法则,而只在道德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规定。[3](P85-86)所以,善的概念派生于道德法则。
那么善是什么?如果联系康德对动机、对意念的论述,则会进一步了解康德所谓善的行为就是出自对法则敬重的行为。所谓善是一种意念之善,如果意志意向法则,在此前提下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反之则是恶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看来,所谓善就是意志意向道德法则。罗尔斯在其《道德哲学史讲义》中进一步把康德的伦理学称作为一种与实在主义伦理学相对立的建构主义伦理学,认为作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本身就是一个建构程序,它建构康德道德学说的内容,其中包括什么是善。说道德法则建构善的概念比说道德法则派生善概念更能体现道德法则与善的关系,即善的概念是由道德法则产生,是它的一个结果。基于此,我们就更明了应当与善的关系,因为应当体现了道德法则的要求,或者说道德法则的要求针对有限的理性存在来说就是一种应当,从这种意义上应当与道德法则具有同一性。因为道德法则先于善的概念,所以应当先于善。
三、对“应当意味着能够”命题的正确理解
“应当意味着能够”被称为康德命题,在《实践理性批判》、《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和《实用人类学》中均出现过。然而人们对这一命题存在如下的误解:1.“应当意味着能够”是指凡应当的要求,对于被命令的人来说是逻辑上的可能;2.“应当意味着能够”是指凡应当的要求对于被命令的人说是一种个人能力上的或现实的可能;3.“应当意味着能够”中这一“能够”不是当下的,而是在无限时间中的“能够”,因而主张在灵魂不朽这一预设下来理解“应该意味着能够”。[4]这几种解释都集中在“能够”上,未能在“应当”上做出切合康德意旨的解释,因而是不全面的。
以上几种解释之所以被称得上误解,是因为:第一种解释把“能够”解释为逻辑上的可能,这说得太小。应当源自对现实世界来说是可能世界的理智世界,应当本身就蕴涵着一种逻辑的可能,就此而言,“应该意味着能够”是一种同义反复,是一个分析命题,与康德所说的道德命题是一个综合命题相违,更何况应当同时也蕴涵着逻辑上不可能。第二种解释把“能够”说成是个人能力上的,或者现实的可能,这都说得太大。对于前者,在康德伦理学中的人一般被称之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是抽象的概念,并不涉及现实的这个人或那个人,因而不存在人能力上的差别。依照这种解释,就是“凡是应当的,在人的能力上一定是能够的”,这个命题的等价命题是“凡在人的能力上不能够的,就是不是应当的”。这个命题极符合人们的直觉,但不符合康德的理论主张,康德认为应当不应当,不取决来自经验的标尺(如人的能力上等等),而取决先验的标尺,也就是作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对于后者,应当的要求不一定被现实地满足,把“能够”说成是现实的可能不仅有违人们的直觉,也有违康德对应当的理解。应然与实然相区分,这是道德存在的前提。第三种解释表面上自恰,其实不然。灵魂不朽是至善的可能性之一,是康德的一种预设,它对“达到至善是人的应当,那就意味着至善对人来说是能够达到的”这一命题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的话,那么,对另些命题如“人不应当偷盗”的解释就会漏洞百出了。所以把灵魂不朽与“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命题联系起来,并用前者来解释后者不能不说是对灵魂不朽这一预设的误读。
那么“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命题应作如何的解释呢?本文认为,这一命题是针对人的理性本性而言,是指人的主观上或意向上的能够,理由是:(1)应当是理性的命令,只有具有理性的存在者才能遵守,所以这一命题是针对人的理性本性而不是感性本性;(2)康德所说的善不是行为之善而是意念之善,意念之善是行为之善的前提与根据。意念之善就是意志意向道德法则并被其独自地决定。由于人具有理性和感性,意志在意向对象既可以是道德法则,也可以是各种性好,意志之自由为这种选择提供了可能,善恶就在一念之间,不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在于主观的选择。所以“应当意味着能够”就可以解释为,凡是应当的,对于具有理性的人来说在主观上即意念上都是能够的。理性为这种能够提供了根据。如果具有理性的人不能弃恶从善,那么这是他的主观原因,他必须为之承担罪责。这正是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所阐述的思想。所以本文认为,这样解释“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命题,不仅可以避免上述几种解释所带来的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困境,而且能够与康德的基于自由理论之上的善恶可归咎性相切合,也与道德应当理论相符。
[收稿日期]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