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论文

试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论文

试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于永恒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在进行商事交易活动中,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十分重视,将外观主义制度引入到现实生活中,借助民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保护。本文首先对民商法外观主义的内涵进行阐述,然后说明外观主义的构成要素,最后对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进行分析,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商法;外观主义;交易安全保护

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现代市场交易复杂程度愈加提升,仅仅将商法作为安全保障,已经无法满足安全交易的需要,尤其是交易保护中存在的漏洞,更是成为了威胁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企业和其他交易主体交易时,应该把握商法中所反映的交易安全保障规律,从而对部分权利表面存在的假象进行规避,促使交易的前提条件变为信赖保护,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对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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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外观主义的内涵

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其具体依据为自然人行为的外观表现和行为意愿,外观主义能够对相对人在交易中的疑问进行信赖,这是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目的所在,然而这种信赖只是人在主观意识上所产生的心理,其本身并不具备意义。只是保证交易安全顺利的进行,但这种方式,会增强交易双方的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必须与法律规定相符。在交易结束后,即使某一方交易人公示事项不符合事实,也不得随意改变民商法的外观主义能够对商事交易的合理性进行保证,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是民商法外观主义的主要目的[1]

二、民商法外观主义的构成要素

外观主义想要成为现实,其基础依据必须是外观事实,外观主义需要对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情况不相符的情况进行保证,简言之,就是让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和意思与真实事实不符,并且需要将重要要素应该作为基础,为事实依据提供支持,从而使信赖对象同样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不同财产关系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价同样属于外观主义。自然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外观事实的形成和发展,在得到他人信赖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这种信赖和责任需要在民商交易活动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即使交易情况与事实不相符合,依然要对交易张的信服和信任予以认可和保证,将信赖损害作为依据,对信赖进行判断是有效的方法,通过对信赖损害的积极性或消极性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三、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基本观点有多种称呼,分别为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和基本作用,但无论何种称呼,都改变不了基本观点是民法本位的地位。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法的本位存在显著的不同。按照历史发展可以将民法本位分为以下几点:(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民法本位随着时代发展而发生的变化,对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造成了直接的影响。外观主义与与社会本位相互对应,权利本位时期的民法对个人主义尤为关注,而社会本位时期的民法,则注重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抑制私法自制原则是社会本位最显著的表现。意思主义过度到表示主义是民商法理论的变化和发展形式。所谓的表示主义是指将建立、改变、消灭的外在表现作为依据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外观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真实意思主义原则存在显著区别。到了现代社会,社会分工更加完善,人们之间产生了非常强的羁绊,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升,在真实法律关系当事人与相对人发生信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会对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侧重保护,其目的在于使整体利益得到维护。当然,民法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追求的内容就是公平和秩序,但是现代民法更加注重社会利益和效率[2]

(一)外观主义在民法中的表现

民法中的外观主义和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在存在的相同点的同时,也存在十分显著的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二者的外观主义都需要将重要法律事项的外在表现作为依据,实现对法律效果的决定。并且二者都属于法律效果理论。但法国法律专家认为民法外观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存在一个显著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外观论。我国的商法教材中,同样将外观主义划归到商法范畴,而不是民法。接下来,笔者就会对外观主义在民法和商法中地位不同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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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在进行商事立法的过程中,虽然不会对外观主义进行明文表述,但这种外观主义却被看作是商法的重要原则,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各国商法中都存在针对外观主义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1)字号借用责任;(2)不实登记后果;(3)禁反言公司;(4)禁反言。在票据法之中,对外观主义进行充分的凸显,具体表现为独立性和无因性是票据法的突出点,而这恰恰是外观主义的真实情况。民法中的外观主义和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存在区别,民法中的外观主义可以作为裁判准则,对商事行为进行裁判,简言之,如果外观主义与法律构成要件相符,那么就可以将外观主义作为依据,对商事行为进行裁判。

(一)民法和商法在民事关系特性方面存在不同,正因为民事关系特性的不同,导致民法和商法的理念存在差别。民法主要写照的内容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关系,其目的在于对和谐稳定的基本生活关系进行维护,避免某些因素对生活关系造成影响。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基本生活关系之间,并无过多的关联,简言之,人们离开了商事交易依然可以生活,因此,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进行保证是商法的主要目的,维持和强化企业交易活动便捷性、迅速性和安全性。并不影响上述两个理念的前提条件下,调节市场主体间利益冲突是商法的民事关系特性。由于民法和商法在民事关系上有所区别,致使外观主义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情况具有明显的不同。在民法之中,外观主义属于一种特别情况;但是在商法之中,外观主义就成为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的差异

外观主义会在私法中存在,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观主义最早由民法提出,并在民法物权制度中得到体现。经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外观主义逐渐进入到商法之中,并受到了法律研究者的关注。传统民法将外观主义作为依据,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也对一部分法律制度的法理进行了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取得时效;(2)心中保留;(3)权利失效;(4)善意取得。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法官并不会对外观主义进行多加使用,简言之,外观主义只适用于特点的法律制度,法官无权对非成文的外观主义进行使用。

(二)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表现

商法与民法相比,对企业交易活动效率和安全更加重视。法国法律学家曾经说过在私法中的交易活动安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动的安全;二是静的安全。二者往往是相伴而生,互为依赖,但二者也会存在冲突和矛盾。动的安全是商法的核心,在商法侧重于动的安全时,交易安全原则就会随之树立。交易安全保护的过程,可以被看作为意思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的权利,即使商事交易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依然需要采取能够识别的形式,对权利或意思的基础进行推定,从而使交易安全得到保证,这就是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表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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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涉及到经济领域,而经济领域涉及到的内容,对真实性并无过多要求,这一点是商法和民法的重要区别。民法与商法相比,发展时间较长,并且将私法自治作为基础,认为人人平等独立。具体表现为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都是民法的原则。商法只是对民法中一部分关系起到调整作用的法律,具体是指财产关系。故影响民法的因素远远多于影响商法的因素,并且商事关系中的营利性质促使外观主义成为了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关系遵求快速、简单和保障制度的设计。假设财产关系问题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因为商法的营利性质,故商事交易的范围会被扩大,让更多的人卷入其中。陌生人之间的商事活动,仅是一个营利的过程,以伦理为主的民法很难起到良好的作用。

(三)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商人往往会更加精明,其判断能力也相对较强,因此法律认为商人能够对商事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判断,于是在民法中对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使交易方的权益得到保证。正是由于商人的判断能力较强,故法律认为他们在长期的商务活动中掌握了判断能力,因此,在商法中对外观进行了着重的保护。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进行研究,在阐述外观主义内涵、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民法和商法中外观主义的差别进行了研究,希望为研究者提供理论依据。

[ 参 考 文 献 ]

[1]崔佳慧.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J].法制与社会,2017(23):8-9.

[2]王喆.探析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J].法制博览,2015(10):256.

[3]李溪鹏.商法外观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07):110.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9-0065-02

作者简介: 于永恒(1982- ),男,汉族,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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