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江淮[1]2002年在《国有股减持中的代理冲突、股权价值与路径依赖》文中指出本文认为国有股减持中政府、公众投资者和承销商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形成“多赢”的局面 ,实际上是国有股减持涉及的代理关系中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其根源在于公众投资者在现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中对股权价值的低水平预期。由于国有股东不会轻易放弃其私有收益 ,使得国有股减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 ,所以 ,在现行的减持方案下国有股出售受阻 ,就谈不上国有股减持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证券市场功能效率的意义。要达到现行《减持办法》中确定的国有股减持目标 ,必须在政府与公众投资者之间实现激励相容。这实际上是要政府“让利”于投资者 ,打破目前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路径依赖 ,从证券市场功能完善、健康发展以及由之实现的国民经济战略调整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王尧基[2]2003年在《论中国股市思想发展的几次突破及意义》文中指出本论文把中国近代至今的股票市场思想整体作为一个样本进行观察,以一些大讨论为切入点着重分析近代以来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对股市思想发展的推动作用,并进一步从中归纳中国股市思想的演变规律。通过研究发现,中国股市思想虽然源于对西方思想的借鉴引进,但无论从发展过程还是从思想本身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中国股市思想从产生发展到今天,每一阶段都充分显现当时的时代特征。本论文具体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对中国近代关于创立股市、改革之初关于恢复股市、《基金黑幕》引发的对股市发展的反思及最新的国有股减持之争等讨论热潮所产生的思想突破进行了系统归纳,对这些思想突破在不同的股市发展阶段中发挥的重大推动作用进行了剖析,并对各次突破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对中国股市思想演变趋势的决定作用和启示进行了探讨。 本论文共有六章。第一章通过选题背景与论文的创新、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论文的结构安排与研究结论等部分对论文构思、内容的取舍等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二章主要对中国近代早期的建立股份公司、股票市场必要性及其基本规范等论点进行了归纳,指出这一时期对股市的讨论从思想上的突破意义在于完成了中国股市思想的启蒙、确立了中国股市思想基础框架,填补了股市思想方面的空白。论文认为近代中国具备较快接受股份制的思想基础,因而中国股市兴起之初的发展势头较好。但由于当时政府重视公债而对股票和股市建设持消极态度,加之外来势力对金融的垄断,使近代早期的一些建设性股市思想没有及时付诸实践,从而使中国股市在兴起之后由于缺乏起码的制度规范而在频繁的股市投机风潮中屡屡受挫,致使当时股市建设没有取得长足的进展。第叁章是对改革初期关于恢复股票市场讨论的研究。通过对这一时期讨论的梳理和归纳发现,当时有关股市的论点大多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关于股票市场姓“资”姓“社”争论占了很大比重。论文认为,这场讨论正是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巨大催化作用下才确立了社会主义时期资本市场的概念,其从思想上的突破意义是股市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新定位。这一突破对股票市场在其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第四章在简介《基金黑幕》由来的基础上,对其引发股市发展的反思论点进行了梳理和简评,并指出这场讨论将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累积的种种严重问题昭示于天下,使广大投资者为之警醒,其思想突破意义体现在促使人们对股票市场行政化弊端的深刻反思。这一突破对管理层加大监管力度、整顿股票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五章是关于国有股减持讨论的研究.在对国有股减持背景进行回顾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减持讨论归纳得出的结论是,这场讨论的焦点从开始的高价减持国有股转到了后来的股权全流通,思想上的突破是国有股减持的思路实现了从“国为本”到“民为本”的转化,这场集思广益式的讨论不仅对管理层的国有股减持政策走向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正在对现阶段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和整个证券市场的运作发挥比前者更为重要的促进作用.第六章本着“以史为鉴”的原则,在总结中国股票思想几次突破的逻辑联系及其对股市发展影响的历史经验的同时,着重对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股市思想进行创新和突破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前瞻性分析.同时,还剖析了股票市场亟需解决的定位问题、过度投机问题、监管不力问题和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指出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政府的金融抑制行为,出路是“市场替代政府”。论文还具体从准确定位股票市场、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和退出机制、大力强化市场监管、非流通股流通市场化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等方面对国内股票市场的规范提出了对策建议.
李秋蕾[3]200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分析》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6月,国务院《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无疑于在中国证券市场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引起各方的强烈反应,股指走势也受到很大影响。对减持方案的讨论成为证券业一个热点的问题,各执一词、观点各异、褒贬不一。本文试图从减持方案的背景入手,对现有减持方案作一系统分析并提出一套综合性的国有股减持方案。 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可流动的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重超过叁分之一,这种中国特有的股权结构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市场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其已成为严重制约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国有股必须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予以减少。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曾经尝试过以云天化为代表的成功回购方案和中国嘉陵、黔轮胎以失败告终的配售方案,从对这些方案的分析中能够吸取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2001年6月实施的强制性存量发行减持方案,是迄今首次大规模也是引起社会最大反响的国有股减持。本文通过对这一减持方案的市场影响、社会反映、方案特点的系统分析,指出这一方案具有诸多优点,是可行的,但也尚有不足之处。籍此入手,提出了一套分行业、分步骤、多方法的系统性国有股减持方案设想。该方案以现有减持方案为驹,对其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包括了定价、实施、相互配合等;并将上市公司按行业分为四大类别,根据国家战略调整思路,制订出各类的最终减持目标,又分为叁个步骤实施。在此捌上,专门针对最敏感的资金问题,从需求、供给和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测算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完成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的系统分析和设想。
周军[4]2002年在《关于国有股减持办法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国家股、法人股的分类与不流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股权结构现象,它所导致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使国有股减持成为必要。针对我国国有股减持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对国有股减持任务的顺利实施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实证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重庆市沪、深两地17家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作为考察对象进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对公司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较为显着;另外借鉴国外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国有股减持的思路和具体做法,总结以往国有股减持的经验和教训。寻得我国国有股减持应遵循“有效市场”、“市场规律”等重要原则;减持目标应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并统一于社会创造财富能力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从形式和实质上完善减持的组织实施;国有股应分类、分期和分批减持;减持方式可选择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即多样化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应遵循异类股票不同价和同类股票不异价的定价原则,并提出我国国有股应以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低价减持的结论。
罗苓宁[5]2004年在《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问题及相应建议》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改革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所以一段时间以来,与产权改革紧密联系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进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国有股减持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实施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优化国有经济的产业领域布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走过了不寻常的快速发展道路,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证券市场更加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妥善处理好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完成国有股减持,是我们发展道路上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逐步建立起一个成熟的、规范的资本市场,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从这些意义上说,国有股减持任重而道远。 但是国有股减持自最初方案出台以来一直命途多舛:从1999年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国有股减持试点,到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暂行办法,再后到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问题被困顿下来并至今。 围绕国有股减持方案失败折射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本文着重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国有股减持最初的定义,并结合提出国有股减持的背景,赋予了国有股减持全新的涵义,即符合国有股减持的范围,将不再局限于某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应包括所有存在国有股权的公司;减持的程度也不再以保持每个公司的国有控股权为前提,而应根据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本身应有的功能和合理的产业领域分布来决定,按照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整体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区别对待不同国企的国有股减持比例。进一步阐述了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具体实施方向以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式。接着对原减持方案作了一定的立法审视,论述了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一个立法学上的创制性事件因而可以纳入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进而认为,国有股减持立法是一项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规制,其立法意图在于通过减少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比率从而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国有<WP=3>股减持自身属性和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此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进行。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本文讨论了国有股减持立法程序中的提案主体和意见主体等问题;从对待经济型立法的态度上,建议围绕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真正地体现市场经济的“叁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股减持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进行的,在证监会发布加强股市监管力度,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等一系列改革中国证券市场的通知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有股减持的方案无疑是希望对进一步减少股市的不规则操作和挤压股市高市盈率产生的泡沫注入一针强心剂。国有股减持的整个安排实际上是向上市公司发起人(国有机构)征收相当于融资总额10%的融资许可费,用该项收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任何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国有股权也必须向社保基金交纳一定比例的转让收入。 国有股减持的初衷及其所采取的存量发行的方式在经济学意义上是否合理,经济学家各有看法,本文不做评述。但政府从政策层面直接介入经济金融活动,同时又以国有股的持有者(也就是国有股利益的享有者)和国有股减持的决策者的双重身份导演这场影响面达到每一个投资者的重大变革,从法律上说,还有很多值得斟酌和反思的地方。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国情,就是政府既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者、监管者,又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最大的股东。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经常以政府短期目标和大股东的利益作为政策依据,导致股市缺少投资价值,投机之风盛行。因此,政府能否把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股持有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严格分开,建立一套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自己的行为模式,公平、公正地对待它市场参与者,乃是争取国有股减持顺利进行并确保中国股市长治久安的关键。 针对上述现实状况,本文从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通过对目前国有股减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分析,认识到国有股减持停止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老职工个人社保账户没钱与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以及没有弄清国有股减持的真正目的及其解决办法,检讨了原国有股减持方案中的某些误区,指出了国有股减持应着眼的问题以及原方案的法律缺陷,希望能够为今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和政策的选择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国有股<WP=4>减持进行了原则性分析,提出了借鉴外国成功做法和先立法再减持、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明确国有经济退出的领域和行业、国有股减持的步骤问题、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等基本思路,并举出了成立国家资产运作公司、?
薛彤[6]2005年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于国有股减持事件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价格的实证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1994年至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统计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状况以及10年来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然后,本文分析了2001年国务院推出“减持国有股用以充实社保基金”的办法对股票市场产生冲击的原因,本文认为,市场的下跌不能由市场压力假说、财富再分配假说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假说所解释,而应该主要由信息传递假说来解释,即市场认为以市场价减持国有股传递了政府要高价套现国有股的信息,纷纷抛售股票,由此导致了市场的下跌。最后,本文探讨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价格的因素,结论是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价格基本体现了流通权价值、控制权价值和公司的基本面状况,这说明我国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价格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在结论部分,本文提出了以提高非流通股的流通性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思路。
但飞苇[7]2006年在《国有股减持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国有股占所有股份的60%以上,谓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国际惯例所定义的上市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股票都可以流通的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所有的股票自由转让,同时没有特殊的法律限制。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上市公司中只有个人股可以自由转让,法人股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国家股不能流通。国有股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过重,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不利于有限资源的调整和配置,国有资产沦为“死资产”;其次,不利于企业构建科学的组织结构,成为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扩大再生产的“绊脚石”:还有,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且不流通,使公司产权独立化成为形式;最后,当然也使证券市场往畸形结构发展,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种种弊端使国有股的保值增值无法实现,国有股减持成为一个无法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问题。从9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注意到国有股问题,对其的解决方案和实践一直持续到现在。实践出真知,也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尺。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历次减持实践进行深入的法律实证研究,除期望对国有股减持在法律上做一个有益的思考,也以期能够寻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股减持之路。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社会学分析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文章由七章和结语构成。 第一章 通过对国外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实践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国有股问题的历史背景的回顾,以国际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国外国有企业民营化实践对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启示。
裴双友[8]2006年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4月,中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最为重大的制度性变革,股权分置改革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中国证券市场能否由此走向转折,既信赖于管理层坚定的决心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配合,也信赖于市场参与各方的正确理解和鼎力支持。结合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实例,本文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对价进行了研究。本文回顾了股权分置的起源以及改革的历程,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理论上的七种方案进行了分析论证,分析出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进一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核心环节的对价进行了研究,对流行的五种股改方案中的对价方式进行了理论剖析,对叁种对价测算方法进行了阐述。然后,本文根据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特点、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现状和可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基本面情况,采用不同的对价测算方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进行了评估,确定了其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区间。最后,笔者还对股改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拓小燕[9]2002年在《国有股减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股减持并不必然带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但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却无疑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障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显得尤为重要,而国有股减持问题的解决也日趋紧迫。对此,众多经济学家献计献策,期求以经济学之“理性”谋求国有股问题的解决。然而,国有股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还是法学领域研究的范畴。尤其在对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规范几近空白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的介入。本文的写作目的不在于提出用于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案,也不在于给出某一具体的定价模型,而在于从法律的视角对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解决对策和立法建议,以期对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和实践操作贡献微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并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组织。除前言与结论部分,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国有股减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予以澄清。在对国有股问题的形成背景及国有股减持问题被提出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国有股减持的迫切性及减持应遵循的原则。文中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股权转让不属于国有股减持范畴。由于这种转让只是国有股权的内部调整,并不改变其国有性质,从而不发生国有股减持的效果。因此,这种股权变动并没有改变国有股的国有性质,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股减持并没有发生。减持国有股应当首先明确减持的目标。笔者认为,国有股减持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目标:微观层面的目标也应是其终极目标,即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层面的目标应是战略意义上的目标,即合理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领域布局,真正做到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章对国有股减持应采取的授权立法模式进行论证。首先说明国有股问题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事项,应由其制定基本法律予以规范;然后指出目前制定基本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可行的做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国有股减持的专门法规。<WP=3>第叁章对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进行了分析。其中主要论及国有股减持中的监管主体、国有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文中指出,减持国有股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使其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尤其要避免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包揽一切的做法。其次要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发言权,确保减持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更为关键的是,在股东大会对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表决时,国有股股东应当回避。在各种利益的平衡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通过程序上的规范确保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障。第四章对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评析。在介绍各方案基本框架和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对各方案的法律依据和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在配售方案部分,文章对国有股减持配售方式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售作了区分。二者由于性质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对于配售方案的法律规范,主要应从配售资金来源、配售对象和配售余额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完善。总的来讲,通过配售方案的实施基本上能够保证国有股的增值和变现。因此,配售方案对国有股股东是比较有利的。回购方案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有许多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文中特别提到,在上市公司决定采用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应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给债权人以提出异议的机会。缩股方案的关键问题是缩股比例的确定,难点问题在于人们观念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笔者认为,由于实践中国有股已经不同程度地缩水,国有股缩股后出售只不过是使这种内在的缩水外在化而已。因此,只要保证国有股转让收益大于其持股成本,缩股方案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由于上市公司情况各不相同,加之受行业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很难用一种方法解决所有上市公司的问题。因此,须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多种方案、不同方式进行科学的组合,综合运用。具体来讲,1. 大部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至于回购的资金,可通过增发新股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2. 对于已经进入业务成熟期的低价蓝筹股公司则适于采用配售方案。3. 对于上市以来业绩较差,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缩股方式减持国有股。第五章在全文论证的基础上,对有关国有股减持的立法建议予以概括和总结。
王珠林, 杨如彦, 孟辉, 魏刚[10]2002年在《增发情况下国有股减持方案对相关主体价值影响的经济分析》文中指出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以后 ,伴随着股市的剧烈波动 ,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争议的核心是减持办法是否损害了中小投资人的利益。本文运用一系列合理假设 ,讨论了减持国有股是否加重了增发融资对股东权益的稀释程度 ,从而对减持办法的政策绩效进行了评价。分析结论认为 ,国有股减持方案确实加重了增发对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程度 ;在此基础上 ,我们讨论了相关主体可能的行为模式。
参考文献:
[1]. 国有股减持中的代理冲突、股权价值与路径依赖[J]. 郑江淮. 管理世界. 2002
[2]. 论中国股市思想发展的几次突破及意义[D]. 王尧基. 复旦大学. 2003
[3].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分析[D]. 李秋蕾. 厦门大学. 2001
[4]. 关于国有股减持办法的探讨[D]. 周军. 重庆大学. 2002
[5]. 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问题及相应建议[D]. 罗苓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6].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研究[D]. 薛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7]. 国有股减持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D]. 但飞苇. 四川大学. 2006
[8].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问题研究[D]. 裴双友. 天津大学. 2006
[9]. 国有股减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拓小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10]. 增发情况下国有股减持方案对相关主体价值影响的经济分析[J]. 王珠林, 杨如彦, 孟辉, 魏刚. 金融研究.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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