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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瑞典的政府机构相对比较廉洁,特别是在高级官员中,较少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那么,瑞典是怎样使官员清廉的呢?
一、严格立法,严格执法
为保证官员廉洁,瑞典早在1919年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62年又制定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在这两项法律的基础上,1978年制定了反对行贿的新法,这项法律既适用于中央及地方的公职人员,也适用于企业中的经理、经纪人等。法律规定:(1)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课以经济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2)任何人索贿、受贿或接受不适当的报酬,均被认为犯有受贿罪,课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情节严重的判处6年以内监禁。《联邦公务员章程法》还规定:公务人员与第三者默契索要、接受或让人提供各种馈赠或其他好处,同样有违职责;公务人员非法接受的馈赠或其他好处均应收归联邦政府所有。
瑞典立法之后执法很严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特别谨慎小心和依法审判,稍有差错,监督机构就会找上门来。历任的法官中,因工作过失,有的受到谴责,有的被撤掉职务。监督机关对内阁及高级公务员的监督更为严格,一旦发现有违法现象,坚决依法处理。在瑞典,法制宣传教育非常普及,在中学就开设有法律教育课程,首都的市政区和全国一些大专院校都请反贿赂事务所的人员讲解有关法制的问题。公民的法制观念强,这也促使司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二、完善严格的监督体制
瑞典官员之所以廉洁,除了传统影响和严格的立法的约束之外,国家有一套完善的、多层次的、严格的监督体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一)司法监察专员制度及多层次的行政监督。议会和政府均设有司法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对官员的舞弊行为进行调查。瑞典的议会司法监察专员制度始于1809年,是欧洲最早的,可以说是现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源地。现设监察专员4名,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选连任,一般由无党派且办事公正的高级律师充任。4名监察专员职位平等,各自按分工独立工作。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国家行政、军事机关和检察部门、法院执行法律情况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具有对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提出公诉的权力;调查议会制定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合乎实际并提出申诉或控告等。任何公民发现公职人员有不法或渎职行为,都可以向司法监察专员举报。司法监察专员有绝对的独立权,有权对所监督的机构进行调查,在监督、检查、处理案件时,有权要求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工作,有权在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调查后,提出批评和纠正错误的建议,并记载在议会的年度报告中,公开印发。由于把一切违法失职行为和行政弊端置于曝光状态,因而司法监察专员的批评对政府官员的压力相当大,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瑞典议会除设有司法监察专员外,还设有议会宪法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议会议员、内阁成员及司法监察专员。议会还与内阁设置机构相对应,由议员组成议会专门委员会,对内阁进行对口监督。与此同时,政府也于1954年建立了司法监察专员制度,主要是监督国家的经济活动,对违法者进行揭露和调查。这样,就形成了议会和政府自身进行的双重监督制度。在政府官员中,上级对下级也负有监督之责,上级要采取措施,以保证下级廉洁奉公,完成好任务。
除了议会与政府的监督外,还有各政党间的相互监督。目前,瑞典进入议会的政党有6个,其中社会党为执政党,其他为在野党。各党间除在国内外政策等方面相互制约之外,在野党对执政党高级官员是否廉洁奉公历来予以密切关注。政府高级官员如有不廉洁行为,反对党便大做文章,这也对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强有力的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瑞典的群众团体也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瑞典90%的公务员分别参加了蓝领、白领及高级公务员工会。这些工会独立行事,代表公务员的利益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政府有不良行政行为,或发生政府机关有侵犯公务员权益的事情,工会可以对此进行公开批评,甚至组织罢工。一些社会团体还自发成立监督机构,如设在斯德哥尔摩的反贿赂事务所,就是由市商会、商人协会和工业协会联合建立的,其职责是监督、检举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商人的不良行为,维护商业交往中的平等、自由、竞争原则,反对因贿赂而引起的不公正行为。又如由报业主、记者出资建立的新闻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门监督新闻单位的报道工作,维护新闻道德和报道的真实性。与此同时,瑞典政务的透明度也比较高,议会开会辩论问题时,公民可以旁听,电台、电视台现场转播,政府的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在官方文件中,除了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的,其他一律予以公布。任何瑞典公民都可以到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要求查阅1766年以来的任何官方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当局还有义务提供复印件。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参政权利,从而培养了他们较强的民主参政意识。公民们关心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国家机构或官员如有违法、不良行为,他们都勇于揭发检举。政务的公开化和广泛的群众监督,使得政府和公务员轻易不敢胡作非为。
瑞典所有报刊都可以报道政府、议会的内幕情况。国家和地方当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报界提供内幕消息,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防、外交机密,消息来源受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调查。在此规定下,各报纸对国家工作人员舞弊、受贿或以权谋私十分敏感。一经发现线索,他们便穷追不舍,直至弄个水落石出,非使有关官员声名狼藉、威信扫地不可。因此,有不法行为或不廉洁行为的官员非常害怕报纸的揭露。新闻舆论监督使官员们处处小心,谨慎从事,在促使为官清廉中愈来愈显示出它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