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战略性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中国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降低。1996-2000年分别为9%、4.6%、4.3%、3.8%、2.1%。虽说2001年人均纯收入增长上升到4.2%,这仅仅是恢复性增长,基础很不牢固,不能根本改变农民增收难这一现状,由于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这样使业已缩小的城乡收入差距重新扩大,甚至超过改革开放之时。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1978年为2.57:1,1985年下降到最低点1.85:1,从1997年后逐步攀升,1999年和2000年分别为2.47:1与2.79:1。考虑到农民收入有很大的部分要投入再生产以及市民享受着住房、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政府补贴,城乡实际的收入差距远远超过统计数据。据国家统计局专家估计,中国目前实际的人均城乡收入之比应在3:1-5:1之间。另据农业部统计,2000年全国仍有8000万贫困人口;53.23%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到2000元,尚在温饱阶段;还有21.09%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处于低的小康水平;只有25.68%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小康水平。时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决策者和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三农”问题,传统思路已难以奏效,新的办法也显得力不从心。
1979年至1984年,是中国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年均增长15.1%。两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家庭承包制取代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创新唤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伴随着联产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其制度的效力现在已经呈现出边际递减倾向,无力再驱动农村经济增长;二是粮棉油农产品价格提高。这一时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达53.7%,农民因提价而增加的收入人均达54.3元,占同期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25%。以后当农业生产停滞不前时,国家多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维持了农业的正常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彻底结束了长期困挠着我们的短缺状态,进入全面过剩时期,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1997年—2001年,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下降了24.5个百分点。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的成本价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20%-30%左右,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时代潮流的背景下,农产品涨价已没有多大空间。
1984年首次出现“卖粮难”后,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大幅度增加,部分弥补了种植业减少的收入。从那时起,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非农产业的发展。现在非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东部地区为76%,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也分别高达50%和36.7%。因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并充分利用了传统体制的发展空间,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两度超常规高速发展,此后由于外部市场条件的变化,加上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弊端,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增长势头明显回落,年均增长率从“七五”时期的31.6%和“八五”时期的46%下降到1996年的21%。1998年进一步下降到17%。乡镇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也随之下降。1990-1998年,乡镇企业年平均吸纳就业409万人,仅相当于1980-1989年期间每年新增就业707万人的57.9%,近两年来甚至出现就业负增长,导致民工潮大量回流,农民从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的收入增速回落近20个百分点。
农业在我国是最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农业基本生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我国人均可耕地为0.1公倾,只占美国的15%、澳大利亚的3.6%、加拿大的6.5%;人均淡水资源为2285m[3],只有美国的25%、澳大利亚的12.2%、加拿大的2.5%。农业生产中人与自然的矛盾十分尖锐,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严重地滞后于工业化。1999年,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为17.7%,在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高达50.1%,13亿人口中仍然有70%生活在农村。中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低干发达国家75%的城市化平均水平,而且低于世界44%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37%的平均水平。然而,现阶段推进城市化的环境并不宽松,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庞大,据多数学者估计,约为1.5亿人左右,并且每年农村净增劳动力400多万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市失业日趋严重。根据胡鞍钢的研究,中国产出增长的就业弹性也呈不断下降之势,在20世纪80年代就业弹性为0.32,到90年代中期就业弹性已降至0.14,1999年就业弹性更降至0.05。由此看来,即使经济高速增长。在短期内也难以有效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只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必须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对当前“三农”困境,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被划归为地方税种,激发了地方政府加强各方面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了农业税收快速增长。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亿元,1998年增加到398.8亿元;在农民上缴的各种“税费”中,费的部分约占2/3,“三提五统”由1993年的380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29.7亿元;农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1993年的16.4个上升到1998年的18个,农民负担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去年,中央投入33亿元支持安徽全省和其它地区106个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税费改革达到了使农民负担减轻20%以上的预期目标,被农民誉为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重大变革。2002年中央增加300亿元专项资金,将税费改革省份扩大到20个。对于中央这一审时度势的英明决策,作者完全拥护。可是,从安徽试点的情况来看,农民总的税费负担下降了31%,农民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33.9元,农民人均“两工”由29个减到20个,显而易见,税费改革对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有限。税费改革中所出现的负面问题也不容忽视,全国约有50%以上的县和70%以上的乡镇不能按时发工资,全国乡村两级的负债超过3000亿元。农民负担的减轻导致了乡镇收入的大量减少,使本来就难以开展的乡镇工作更加团难。试点地区普遍反映出农村各种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开展,基层干部的抵触情绪很大,乡村正常工作难以维持。税费改革的本意是想通过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违初衷。由此看来,通过税费改革将“三农”问题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现在,更多的学者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空间究竟有多大?以及农业产业化如何开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者下面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求教于广大同行。
二、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明确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一时间,“公司加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加农户”、“批发市场加农户”、“订单农业”等经营形式如雨后春笋出现,各种新的农业发展口号更是层出不穷,如“市场缺什么就种什么”、”一乡一业”、“一乡一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等等。这些提法仍然停留在表面现象上,只能算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朴素的表述。至于农业为什么要实行产业化经营?很少有人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问题还得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来探讨。
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气候影响大,干旱洪涝灾害都会造成农业大量减产,加上农产品(特别是主要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很小,农产品供给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远远大于需求的反应程度,形成典型的“扩散型蛛网”。与其它产业相比,农业具有弱质性。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保护措施,扶持农业发展。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奎回合谈判,已成为WTO《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WTO将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分为“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两部分,前者使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发展中国家只能在缓冲期采用,缓冲期一过即禁止。绿箱政策没有或仅有微小贸易扭曲使用,根据《农业协议》可免除削减义务。绿箱政策有11项内容,农业生产前期支持占8项,即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农业教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补贴、农业保险、区域开发和国土整治。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农业更缺乏支持力度。根据《农业协议》,在过渡期,我国今后对农业综合支持量(AMS)不能超过基期(1986-1988年)年平均总产值的8.5%,按现行汇率约为50亿美元左右,而美国减让后为191亿美元,日本为238亿美元。近年来,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1997年分别为10.26%、10.05%、9.49%、9.2%、8.43%、8.82%和8.3%,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不相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社会基建总投资的比重由“六五”的5%、“七五”的3.3%,下降到“八五”期间历史最低点1.6%,相当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基本上没有多大改善,不少地方甚至进一步恶化。“七五”期间,全国水旱灾害成灾率为48.3%,“八五”期间上升到49.3%。我国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GDP的比例仅为0.3%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2%-5%的水平,科技对我国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只有35%,而发达国家为60%-80%。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可以从每个农民养活的人口数得以保证,在中国一个农民仅能养活5人,而英、美、法、日分别为106人、73人、55人和34人。
人民感觉到,现在农民有很强的抵抗自然风险意识,在市场风险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按照通常意义理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农户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什么赚钱就种什么”。这种观念在农产品短缺的年代可以获得成功,在农产品过剩和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绝对行不通。近些年来,很多地方都注重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发展市场需要的特优新产品,在农产品优质上下了不少功夫。从“大棚”蔬菜,到“反季节”农产品,再到各种绿色食品,先凋整的地区开始获得较好的效益,接着是各地一哄而起,最后的结局是农产品再度严重过剩。为什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总是走不出这种恶性循环?关键在于我国农业小生产方式适应不了大市场的发展。我国平均每户耕地不足0.5公倾,而欧美国家农场规模平均76公倾。受经营规模太小的严重制约,农业生产者主要关心生产过程中的事情,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从产前、产中、产后相结合的角度来安排农业生产。广大农民往往凭借经验,根据眼前销售需求和当地市场容量进行结构调整,而不是着眼整个国内外市场的长期发展,因而他们所面对的市场是稍纵即逝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才刚刚搭起,达到完善化程度还需假以时日,农村市场又是处于整个市场体系的不发育边缘,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性,也由于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发育严重滞后,农民与龙头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远非处于平等地位。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龙头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获其垄断利润;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又将风险转嫁给农民,农民才是市场风险真正的承担者。因而,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十分高。
中国农业竞争力差除了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外,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1988年到1999年,我国六种粮食、三种油料和棉花平均每亩生产成本分别提高了2.14倍、1.86倍和2.2倍,而同期这三类农产品的产量分别只增长了30.3%、26.7%和25.5%,而且农业生产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农业生产成本急剧上升是当前农业生产领域众多矛盾的集中反映。首先是我国未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人多地少、农业资源贫乏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按照比较利益学说,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是我国的弱项,而肉类、水产品、蔬菜和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则是我国的比较优势所在。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根据城乡人民收入和需求条件的变化,即时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由1985年的58%下降到1998年的53%,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由1985年52%下降到45%。国际经验表明,当恩格尔系数下降到50%左右时,农业生产应该由粗放经营转移到集约型经营的轨道上来,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农产品质量不高,大路货多,名优产品比例低;初级产品多,加工产品少,粮油产品加工产品更少。以中国进口量最多的三种农产品(小麦、玉米和油菜籽为例),国内面包,饺子和糕点用小麦的生产量只占需求量的8.5%,“双高”玉米与“双低”油菜的种植面积都没有达到20%,农业产品结构调整之所以迟迟迈不出较大的步伐,在很大的程度上与我们抱住“粮食各地自求平衡”的思想有关。在粮食短缺的年代,“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对于稳定经济和人民生活起过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又要求各地市“自求平衡”,粮食省长负责制变成了市长和县长负责制,导致了种植业的比重总是降不下来,不仅使东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的高科技创汇农业和西地区的特色农业发展受影响,也使得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优势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次,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也是导致农业成本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承包制只是解决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问题,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光靠农民生产积极性显然是行不通的,还得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早在8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关于我国农业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思想——“第一飞跃”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在家庭承包的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10多年过去了,我们在实行“第二次飞跃”方面做得很不够,离邓小平的要求还很远,据2001年农业部调查,实行规模经营的土地和农户只占5%和8%左右。我国农户普遍处于低于适度规模经营水平,致使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出发达国家很多。以玉米为例,1999年我国玉米每斤生产成本(含税)达到0.415元人民币,而美国玉米每斤生产成本(含税)相当于0.18元人民币。
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集中在低成本上,设法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加上法制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状况滑坡,各种坑农事件层出不穷,面对变化无常的市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进行制度创新,用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是生产者回避市场风险的理性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业生产,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农业产业化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赋予其扩大的涵义,既包括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也包括生产成本的降低。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认识,否则就会迷失方向。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空间
理论界对于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基本上没有异议,可是对于产业化经营究竟能给农业拓宽多大的发展空间普遍认识不足。
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中国加入WTO,从长远利益看,对我国的农业和农民是有利的,对短期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也不可忽视。我国承诺将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取消国营贸易公司对农产品贸易的垄断,以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取代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农产品的关税要从目前的45%,5年内市场降低到17%,重点农产品降低到14.5%。根据世贸组织的农业协议,关税配额准入量的确定,在谈判前3年的年平均进口量或3年平均国内消费量的3%之间进行选择,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国选择了后者作为基期准入量,到2004年过渡期未必须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从2000年到2004年,小麦、玉米、大米、大豆油和棉花的关税配额分别从730万吨、450万吨、260万吨、170万吨、75万吨,增加到930万吨、720万吨、530万吨、330万吨和90万吨。据有关专家测算,仅小麦进口一项就会使我国农民收入减少40亿元的收入;大量外国农产品的进入,使农民就业机会可能会丧失30%;每年农民收入将减少350至400亿元,有1亿多农产受到直接影响,每产农民的纯收入至少会下降200元。对此,我们也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税配额只是一个理论的准入量,决不是一个实际的执行量。究竟有多少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取决于国内的需求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情况。如果国内农业生产完全能够满足对农产品的需求,不进口也是成立的。从中可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巨大发展空间。如果考虑到我国农业国际化程度和农产品出口量所占比重较低这一现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空间更大。目前,我国粮食、水果、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出口量占总产量1%-2%,蔬菜只占0.5%,农产品出口总额仅相当于美国的23%、法国的35%。
其次,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从1984年,农民收入增长滑坡后,我们采取了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政策,此后10多年间,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充当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乡镇企业在其发展的最高峰1996年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达1.35亿人,年增长率达40%,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至1996年的667个,建制镇19184个,城镇人口由1.7亿人增加至3.88亿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35%以上的乡镇企业停产倒闭,小城镇发展步入死胡同,不仅没有有效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还造成我国宝贵的耕地大量浪费和基础设施建设低的使用效率。于是,人们对过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方针发生了动摇。笔者认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出现了困境,决不意味着发展潜力丧失殆尽,只是由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脱离了农业,没有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之上。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部分都在2-3.71:1以上,而我国只有0.43:1,农业的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落后。这些领域本来就应该由乡镇企业来占领,可是乡镇企业偏要与城市国有企业争发展空间,如果在产品短缺的年代,因国有企业机制不活,传统体制还给乡镇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产品过剩的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乡镇企业步入危谷也是可以想象的。乡镇企业在今后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的预测,未来5年乡镇企业有望提供1000万个新的就业岗位。现在,有不少学者根据“发展极”理论认为,大中城市因其规模较大,会产生“凝聚经济效果”。这实际上是对弗朗索瓦·佩鲁“发展极”理论的曲解。“发展极”的形成不仅需要经营规模的扩大,更离不开主导产业的支撑。农村城镇与大中城市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层次,它们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小城镇的发展不能照搬大中城市的模式,不能离开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好坏决定着小城镇发展的成功与否。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战略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已经明朗化。农业产业化,就是进行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回避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其产业竞争力。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开展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合理调整区域布局……等等,都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力探索,其发展大方向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农户与龙头企业和中介机构只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买卖关系,没有平等地分配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离利益共同体的要求甚远,它们只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初级形式。农业产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加上“三农”问题在我国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农业产业化要真正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我们不仅需要战术的变化,更需要实现农业发展战略的转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在长期以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我们更多的是直接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忽视了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的农民的积极性。这实际上是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并且是根基于两个虚假的假设条件之上,即政府掌握了完全的经济信息和政府于预经济总是有效的。现在是信息“大爆炸”的年代,信息经济学揭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把握市场行情的变动趋势方面总是不如单个微观经济主体。上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的出现“滞胀”病后,西方经济学界对“政府干预究竟能否弥补市场失灵”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也会失灵,这就打破了“政府万能”论的神话。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因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由政府向农民的转移必定要经历一段曲折的道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直接参与和积极性的发挥,如果忽视这一点,很有可能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走样变形。
其次,我们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之上,稳步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在理论界和决策者中有一种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立起来的思想,其理论依据是发达国家现代化的农业都是大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目前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因其规模小,生产率低,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竞争。这种观点是对发达国家的实情和经济理论的严重歪曲。大农场只是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土地资源丰富和人口稀少的国家较为普遍,在其它国家土地大规模经营并不多见。日本人均占有耕地只有0.63亩,低于中国1.26亩水平,只在北海道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经营,不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5。大农业比小农业更有效率并没有被实践充分证明,荷兰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可是农业生产率和产业化经营程度都很高,有一半以上的农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法国的第三大农业强国。就是以农业最发达的美国以例,其土地大规模经营仍然是以家庭经营为依托,1987年,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87%,由此可见,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经营形式是可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统分相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写进了我国的宪法,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来讲,不要轻易的改变这种经营形式;从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农村所有其它制度的基础,关系到几亿农民的生活稳定,我们也应该长期坚持。当然,如何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之上开展产业化经营已属于另一个问题,需要作出艰苦的研究,我们千万不可把农村出现的各种问题都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头上,进而否定党的农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