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问题的突破--从追求“大公有”到寻找“有效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问题的突破--从追求“大公有”到寻找“有效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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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从理论到实践,我国经历了打破“大、公、纯”格局到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历程。这是一个从冲破传统“所有制教条”到形成邓小平理论的过程。跨度大、难度高、实践和理论极为丰富,是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拟对这一历程作出理论描述,并分析由此提出的几个理论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追求“大公纯”到打破“所有制教条”

1978年以前,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曾经长期停留在下述公式上: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单一按劳分配+单一计划经济。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以公有制=社会主义也就成了天经地义。正是从某些教义出发,造成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一大二公三纯”的盲目追求。超越阶段,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把前人对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天才设想不适当地移植到今天,从而把经典变成了教条。这样的教条在斯大林手上发展成为一个体系——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的教条: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高级形式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低级形式的公有制,低级形式公有制必然向高级形式公有制过渡;经营经济=资本主义,属于消灭对象;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尾巴,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当有它的地位。这一教条一度至高无上,任何偏离这一教条的理论和实践都被视作异端,被扣上“市场社会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等政治帽子,并加以大力挞伐。

“斯大林教条”影响深远,既包括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各国,也包括西方世界的政治家和理论家。按照这一不成文的教条,公有化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目标。为了达到公有化目标,可以不择手段,诸如,通过大搞群众运动实现生产关系的不断升级,扩大核算单位;通过领导人口头指示、下达“红头文件”,实现生产关系的人为拔高,以及公有化范围的人为扩大;通过抓阶级斗争,开展“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企业,加速消灭私有制,以提高公有化程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阶级斗争为纲,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在这一总纲指导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旨在改革单一公有制格局,形成所有制多元结构的指导方针:“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二大报告)“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十三大报告);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和发展领域,要根据我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客观需要来确定”(江泽民在国庆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十四大报告)由上可见,这些指导方针强调的是:现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补充成分”的数量在增加,范围在扩大。作为补充成分的依次由个体经济扩大到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不存在固定比例,而是随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确定。其原则为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征和阶段特点,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党中央有关在改革中不断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方针指引下,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诸如,发展非公经济,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打破国有=国营模式,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善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组织结构;解散人民公社,实行“双包”责任制,延长承包期限,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调整集体经济内部组织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鼓励创建不同经济模式,树立发展商品经济样板,用以取代传统计划经济样板,涌现了珠江三角洲模式、深圳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等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地区类型;宏观调控上,由对非公经济控制作为重要目标——引导、监督和管理,转向提供国民待遇。

十五大:寻找有效实现形式

随着“所有制教条”的冲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国有企业效益却呈下滑态势,这和国有经济的地位、资产数量、人员结构、领导干部能力等等因素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为了让国有企业增强活力,党中央先后提出的指导国企改革的方针有:“搞活”(十二届三中全会)、“搞好”(1991年9 月中央工作会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四大)、“抓大放小”(十四届五中全会),以及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等。在中央方针指引下,国企改革先后经历了几个阶段:利润分成、利改税、拨改贷、 承包制、100家企业股份制试点、能人治厂等。但是,企业效益非但未见上升,反而依次分别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滥发奖金和重复建设、一厂一率和鞭打快牛、企业为银行打工、企业短期行为和部分厂长收入畸高、“富了方丈穷了庙”等等。若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可以说,国企搞活的过河石头在十五大之前并未模到。以往的基本思路是不能触动国有产权制度为前提下的改革,即在国有产权、股权不能出让作为前提条件下可以进行各式各样的改革。但这样的改革经实践检验表明并不理想。因此,国企改革必须从战略上作出调整和安排,要有新思路,即从产权制度改革、从调整所有制结构入手整体搞活国有经济,即资产存量在体制内适当集中,收缩战线;资产增量在体制外扩张,提高比重。

党的十五大跳出了传统改革的框框,从产权改革入手,来搞好国有企业,明确提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的战略性改革思路,从宏观调整入手搞活微观,即集中力量把国有资产集中起来,搞好大型、特大型企业。这就要求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一是收缩战线,加强重点,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抓好1000 家企业, 中央政府抓好其中的512家(注:全国1000家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中的800多家工业企业,其资产占国有工业总资产的63%,销售收入占70%,利税占74%。中央政府重点抓其中512家,其资产占国有工企业的55%,销售收入占60 %以上,利税占85%,参见《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第78页。);二是大中型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革。上述改革举措表明,国有资产将发生战略性大转移,其流向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退出低效企业,流向高效企业;退出中小企业,流向大型、特大型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流向战略性领域。“三个退出和流向”是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完成的。随着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集中,国有企业的规模效益必然形成,其竞争能力必然增强,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国有资产退出所形成的“空白”地带,包括一些行业、产业和企业,只要它们的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投入这些领域的劳动必然构成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那末,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其中、占领市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给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无疑,一般竞争性领域将是私营经济拓展进入的理想场所。

面对如此重大的改革举措,既需要从理论上提供指导实践的武器,又需要给人们以可能产生的某种疑虑提供足以解除的武器。十五大提供的有力武器主要有三个全新的理论。

1.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

实现形式=资产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从资产组织形式看,改革已经打破了国家所有的单一模式,可以选择实现股份制、非国有独资、合资、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社会基金所有制、兼并、收购、出售、破产等资产组织形式。从经营方式看,改革已经打破了“国有一定国营”的传统模式,可以选择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司制经营、委托经营、资产经营等方式。凡是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都应当采用,包括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实现形式,以及结合国情进行创新在内。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

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的调整,必然提出各类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十五大因此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是说,各种所有制经济不再具有“唯成份论”,非公经济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彼此平等相处,不再受到所有制倾斜或所有制歧视,一律享受国民待遇。把这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表明决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临时退却,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显然,多元主体并存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之所以强调多元主体并存下的公有制主体,那是因为,一是为了体现制度属性——社会主义,要求公有制;二是为了体现阶段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做到公有制占主体。

在确定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十五大又赋予了公有制及其主体以新的内涵。自从非公经济产生和发展以后,公有制主体便不再是指企业数量占多数,而是指资产数量占优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公有资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资产部分。十五大进一步界定了适应竞争性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主体的确切含义,即在数量上是指公有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在质量上,一是指拥有技术优势、产品优势,注重规模效益;二是指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控制公有资产中的关键行业、产业和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导向作用,不仅主导经济发展方向,而且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在组建“四跨”大企业集团时,国有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3.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

同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十五大提出了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即十三大报告所首次论述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收入、个体劳动所得、利息收入、股金红利、风险补偿、非劳收入等收入方式。十五大将各类收入分配方式进一步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房地产等各类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范畴,它是按各类要素作为投入对于产出的贡献率进行分配。其中隐含着进一步发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其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样一个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命题的可能性。

之所以强调按要素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主体,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要求的,“按劳分配”体现制度特征,“主体”地位体现阶段特点。当前中国国情是,在各类要素中最稀缺的要素要数资本和技术。所以中央特别强调“鼓励和提倡让资本和技术参与收益分配”。资本和技术两要素严重稀缺,正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特别是资本和技术要素的进入市场,必将显示出强大的号召力——“大款”们可不必顾虑政策变化而大胆投资,免得追求高消费了;海外学成的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回国投资,以报效祖国,曾经依靠财政拨款的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可以通过创造高新技术去投向企业。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是重大理论突破,又是有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大政策。

思考与探索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我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随着改革深化而有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这是认识上的飞跃。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提出了值得思考与探索的问题。

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关系。

过去我们曾在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上长期超前,以致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公有制的认识,把未来发展阶段移到了今天,在实践上是追求“大公纯”,在理论上便是混淆不同发展阶段的公有制。随着对当今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质的认识由天上回到人间,便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关系特征问题。

若是笼统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公有制,则并没有说明问题的关键。因为任何社会中都存在有公有制经济,诸如原始公有制,封建社会中的部分家族的公有制、古印度公社、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经济、消费合作社、合作工厂、英国的罗虚戴尔、以色列国中的基布兹、西班牙的蒙德拉贡等等。在古代,要是没有公有制。也就不可能修筑万里长城、开凿南北大运河、修建庙宇、垒筑埃及金字塔等浩大工程。显然,仅仅讲“公有制”而不加限定,则是“公有制一般”,我们所需弄清楚的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特殊”,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关系。

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如马克思所预示的那种全社会单一公有制,——“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在“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 ——现阶段显然条件不备;而传统体制中的公有制——全民所有、统一计划、统负盈亏、统购统销、平均主义分配——显然效率不高,缺乏生命力。因此对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关系应当作出新的认识。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我国公有制企业改制的目标选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关系应当具有个人所有、共同占有、联合劳动、两按分配这样的基本特征。

个人所有。即在股份制企业中劳动者拥有股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实现劳动者资本联合。在这里,物质生产手段既属于社会的或集团的,又直接属于个人的,马克思称之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共同占有。即劳动者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中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实际拥有。劳动者取得了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就取得了生产资料的实际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共同占有,意味着劳动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共同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他们的股权成为企业资本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共有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联合劳动。即马克思所说的两种含义的联合劳动,一是“许多联合起来的工人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0页。)。这种联合劳动着眼于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从根本上区别于个体劳动。二是指联合的劳动者同物质生产条件的结合,是联合的活劳动同物化劳动的直接结合,区别于雇佣劳动。诚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做到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那是需要相当充分的条件的。

两按分配。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其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2.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公式。

经济公式即基本经济特征。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认识,以往主要集中在主体项目的构成上,现在则转移到了非主体项目的地位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有一个发展过程,经历了五个阶段:

(1)1883 年前马克思公式: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单一按劳分配+单一计划经济。马恩有关未来社会的设想,是在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质的规定性的比较当中揭示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2)1891年恩格斯对经济公式的修正、1917 年列宁对恩格斯公式的支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恩格斯在1891年观察到资本主义新现象:出现了托拉斯和股份公司,所以“私人生产停止了”,“无计划性也没有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0页。 ),因此“源于私人生产的无计划性”提法“过时”了。1917年,列宁依据资本社会化的新进展指出:“资本主义正直接向它更高的、有计划形式转变”,所以恩格斯在27年前说的观点非常正确,“现在指出这点尤为恰当”(注:《列宁全集》(1985年版)第24卷,第535.435 —436页。)。这就表明,恩列都主张从马恩公式中减去“计划经济”一项。

(3)1952 年斯大林对马恩公式的回归: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恩列公式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实际。但一个世纪来,人们出于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和对资本主义的憎恶,加上无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不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得到实现的事实,使人往往只记住了马恩公式,忽视了恩列公式,把计划经济当作了制度特征。1952年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特有经济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对立物——加以反复强调。斯大林的权威和“苏联模式”使马恩公式重新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界。一度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批判又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斯大林观点。这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公式问题上的“左”的表现。

(4)邓小平公式: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这里所指的两个“根本原则”就是现实社会主义所必须坚持的经济公式。“共同富裕”是坚持公有制主体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主体的必然结果,所以这“两个原则”或“两个主体”是和恩列公式在本质上一致的,差别仅在“两个单一”和“两个主体”之间。前者属于经典社会主义,以发达资本主义灭亡为前提;后者属于现实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主义首先诞生在资本主义不发达国家作为客观基础的。从1979年到1992年,邓小平多次指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打破了一个世纪性认识误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能结合,破除了两则流行一百年的公式——市场经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从而把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从经典著作转向现实社会,不仅恢复了恩列公式,而且把公式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写下了中国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

(5 )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公式的新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公式用两个括号分别把所有制和收入分配中的“副项”与“主项”放在一起,以体现和以往公式的一致性;列出“副项”——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以体现新贡献。公式表明,两个“主体”是继承了邓小平公式,而两个“副项”中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既是全新的指导理论,又是大政方针,是宣布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共同构成现阶段的经济基础。

3.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十五大把“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确定为改革取得“新的突破”的“重大任务”。我们从“所有制教条”中解脱出来,改变了追求所有制大、公、纯的局面,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这一结构的原则即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1987年到1996年,在GDP 中各类所有制经济成份所占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国有经济下降近15个百分点, 由56 %下降为41.79%,非公经济比重则上升15个百分点,由1%上升为15.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综合国力的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这样的事实表明了,国—私经济比重的反向变化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运动。非公经济比重上升,是在所有制偏见和政策歧视尚未消除的条件下,在国有经济总量上升的情况下进而实现的。这又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上述规律的作用。

既然是规律的要求,那就不可抗拒,不可逆转,国—私经济比重变化的势头还将继续下去。根据“八五”时期各种经济成份的平均发展速度来预测2000年、2010年的所有制结构,将会继续朝着国—私经济、公—经济反向变化的方向发展。兹列表说明如下:

在GDP 中各种所有制经济比重(%)(注:引自《体改信息》1997年第2期。)

年份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

2000 38.5 41.320.2

2010 34.7 34.530.8

预测表明,当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经济将各占GDP的1/3。 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同时又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据此可以确定,从现在开始,国有经济比重还将下降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比重将下降近9个百分点,而非公经济将上升15个百分点。

诚然,非公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人持股部分,但私营经济产值将继续高于个体经济和三资企业,是所有制结构中非常醒目的一块。这就是说,从现在开始的十几年时间里,私营经济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十五大所形成的改革新思路,有助于推进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并取得新的突破,同时也有助于私营经济的继续健康发展,有助于中国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第一,私营企业可以采取联营、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兼并、收购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小型国企,参与国有资产的重组。第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吸引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创建公司制企业;可以通过吸引科技含量高的投资,开发高科技项目,提高档次和科技水平,将所开发的高科技项目作为股权投向公有制企业。第三,农村私营经济可从一次产业向二次、三次产业转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小城镇建设。由此可见,党的十五大给私营经济带来了又一个春天。

4.关于民营经济。

改革实践上的突破创新要求从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上,我们已经打破了“国有只能国营”的僵化模式,采用了承包经营、股份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广泛采用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售通过改变所有制而改变经营方式、股份制等经营方式。面对公有制经济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应当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涵盖面广的经济概念和范畴,丰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1995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已经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里,党中央把近年涌现出来的科技企业中的非国家单独举办的部分,如国—集合办的、非国营的国有科技企业、合伙的、个人的、私营的、中外合作的、中外合资的科技企业,高度概括为“民营科技企业”。这一理论概括十分准确。据此推论,还可以概括出“民营工业企业”、“民营农业企业”、“民营商业企业”,进而概括为“民营企业”,则是合乎逻辑的事情。“民营”概念,首先使用的还是毛主席。早在1942年12月,毛主席就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95页。)。显然,“禁提民营”没有道理。

十五大明确把“减少”国有经济比重作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主要内容。随之而来的是:国有国营的企业数量又将有大幅度下降,而非国营企业的数量将大幅度上升。面对改革实践的这一大手笔,迫切需要有一个与“非国家经营”同义的经济概念来表达,以便和“国营”概念相对应。近二十年来,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已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创造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作为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企业的理论概括;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有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概念,作为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

既然在所有制和分配方面都有新的概念创造出来作为对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那末作为表层经济关系的经营方式在打破国营模式多年以后,为何不能使用“民营”这一中性概念作为对90%以上企业多种经营方式的理论概括呢?党的十五大并没有禁提“民营”。事实上,“民”是相对于“国”而言,既然有“国营”提法,自然也应有“民营”提法,当这一提法和经济学融为一体时便成为经济概念,成为经济理论大厦上的一块砖石。如果说,“国营”是指国家经营的话,那末,“民营”则是指“民间经营”,其外延就是:全社会所有各类企业中,除了国家经营的企业以外,均是“民间经营”的企业,具有质的规定性。可以肯定,“民营经济”的提法既能客观反映社会经济现实,又符合形式逻辑有关集合概念的要求。作为反映现代经营方式的理论概括,“民营经济”概念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广泛流行。

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营经济而言的经济范畴,既不存在姓“资”姓“社”的方向问题,又不存在姓“公”姓“私”的界限问题,那末必须改变一种流行观点:似乎民营经济等于私营经济。应当大胆肯定,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即私人经营的经济。若是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国有资产,就是属于民营经济之例;若是由集体或企业经营国有资产,也是民营经济的一种形式。总之,只要是非国家经营就是民营。把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是由传统偏见、“所有制教条”以及“所有制歧视”所造成的思想不解放的表现。这就意味着,我国99%以上的企业将是非国营企业,即民营企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过程将不再存在“所有制歧视”,而是建立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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