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行政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全面推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继承并在新的形势下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反映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属于战略范畴,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正如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同样属于战略范畴,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要求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确定,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政府运作方式的根本转变。因此,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本身就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重要改革,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我们比较熟悉的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社会上尤其是在农村发生的不少问题,都与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行政有关。新的形势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国务院对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高度重视,1999年7月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又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朱镕基总理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中组部、法制办、行政学院联合举办这次省部级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朱镕基总理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省部级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就如何实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谈几点意见。
依法行政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取决于党的执政水平、领导水平。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全党同志都要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就是要从思想上明确并在实践中善于发挥国家政权的职能和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以此胜利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之后,如何执政,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去长期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中国的和国际的经验,得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郑重结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我们才能在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中自觉地、切实地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宪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中国人民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保证。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从而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因此,讲社会主义法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法的实质内容,就是法的灵魂。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重要的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通过法定程序,把集中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宪法和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并最终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既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了党的主张,那么,各级政府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影响国家政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论立法工作,还是执法活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决不能动摇。如果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同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企图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
依法行政 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统一的。统一到哪里?我认为,应该也必须统一到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同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区别。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和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本。我们时刻不可忘记,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又要看到,党的执政地位又使我们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执政了,受人民委托,我们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当了“官”,由此也就产生了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的二重性及其手中权力的二重性:我们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我们手中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同时这种权力又主要是通过我们来行使的。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如果我们不能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为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力,由此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甚至站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就会产生消极腐败现象。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核心问题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治国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关键问题是把公仆对主人负责、受主人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明确,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把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可以说,依法治国,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说到底就是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办好。因此,依法行政,首先要按照法律化的制度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核心是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们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集中抓紧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是运用法制手段,严格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行政,既要有利于维护政府机关的权威,又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只讲一面不行。两个方面,归结起来,都是为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的根本原则。一讲法治,有人就以为是依法“治”人,谁犯了法,怎么治他。这种认识至少不够全面。当然,对少数违法犯罪的人,应该也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这样做,也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必须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总书记这段话切中时弊,抓住了原有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现行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其实际效果与设定行政审批的目的差距很大,必须下决心予以改革。清理、减少行政审批是政府和政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要合理、有效、公开,要有责任。当前要按照这些要求,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能精简的要予以精简,能改为备案的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增加透明度。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行政许可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应该看到,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存在着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利比较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则重视不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无论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
一是切实实现政企分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研究清楚市场机制、中介组织、政府机关各有什么功能,各管什么事情。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政府机关不宜也不可能管得太多,不能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法,把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包揽下来。在立法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需要明确,对行政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使权力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实现其权利规定相应的措施和途径。
二是精简、效能、统一。首先是精简。要把机构、人员精简下来,先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把不该由政府机关办的事情坚决减下来,不能“越位”:政府机关该管的事情,当然要管,而且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错位;政府机关只要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单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及其运作应该是低成本、高效益的,并用应该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守法的人办合法的事,处处方便,感觉不到谁在管他;违法的人办违法的事,处处受阻,有很多环节都在管他。总不能反过来,好人办好事,感到很难;坏人办坏事,却管不住。
三是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按理说,不论哪个政府机关执行公务,都应该是吃“皇粮”办“公差”,依法收取的税款和费用应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有所谓“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权钱挂钩。这个问题如不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政府部门就会“屁股指挥脑袋”,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找事、争权,主要是在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争那些能给本部门、本系统带来“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罚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精简、效能、统一等等全都谈不上了,而且会产生权力“寻租”现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滋生腐败。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政府机构改革实际上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并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依法行政 必须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从严治政,重要目的之一是要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而导致腐败。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西方一位哲学家也有一句震聋发馈的名言,他说:不受制约的权力使人腐败,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使人绝对腐败。
实践经验证明:解决滋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改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为了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消除腐败现象,从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看,通过改革,应该进一步完善两种机制:
一是制约,也称制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家作主的是人民,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可以并且必须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所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都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体现了人民的权力不可分割的原则,又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既体现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制衡的原则,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制约机制的要求,逻辑上应该是用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一条龙”(自己立规矩、自己执行、自己监督)不行,“一支笔”不行,“一言堂”也不行。
二是监督。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也就是说,不应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就行政系统讲,既有外部的监督,又有内部的监督。从外部看,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司法监督,有政协的民主监督,有群众监督,有舆论监督,等等。从内部看,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
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的制约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全面、有效地启动起来。解决这个问题,除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外,很重要的是要把制约监督机制的启动权交给群众。当年,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谈话时就说过,共产党人找到了克服历朝历代兴亡更替怪圈的办法,这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应该也一定能够成为人民的护身法宝。我们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正执法活动,把宪法和法律法规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同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包括同我们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被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审批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滥用职权乱审批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审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是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指导思想,而且要求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性质、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实施主要靠他律;道德规范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其实施主要靠自律。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必须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规范悖离了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就会失去民众的诚服,在实践中就难以行得通;如果一切都依靠道德,就难以有效制止、制裁那些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难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妨碍公共道德的形成。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强调两点:
一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重视法律规范的道义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多数人普遍认同,有良好的道德基础。看一个法立得好不好,在实践中能否行得通,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体现了多数人认同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因此,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设定法律规范要体现为多数人所普遍认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同时,要把道德规范作为评价法律规范质量高低的一条重要标准,对那些不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原则、违背多数人道德要求的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
二是严格行政执法,必须切实抓好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能否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立法内容,恰当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都与一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有关。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依法行政 必须有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的。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这些年来,总的来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水平不断有所提高,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有所改善。但是,问题也还不少。主要是:有的不重视,总认为办事情还是靠发指令、批条子来得方便;有的嫌麻烦,总觉得依法办事束手束脚;有的不熟悉,想依法办事,却又不大会依法办事。实践证明:一个地方依法行政的状况如何,关键在于政府和政府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在于政府领导的思想、政治、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哪个地方的政府和政府领导重视法制建设,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矛盾,那个地方依法行政的进程就明显加快,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就发展得比较顺利;哪个地方的政府和政府领导不重视法制建设,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矛盾,那个地方依法行政的状况就不尽如人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势必受到影响,许多问题久拖不决,而且政府领导一旦变动,各项工作就会发生比较大的起伏。一个地方如此,一个部门也是如此。
依法行政,基础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站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政府的形象。总的来看,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行政执法水平也不断有所提高。但是,还不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素质还不够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教育,突出抓好严格公正执法。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用人关。今后,录用执法人员,对录用数量、条件及结果等逐步实行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要努力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坚强队伍。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涉及面广,难度也大,政府领导的工作又千头万绪,任务相当繁重,如果没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得力参谋、助手,就难以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因此,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并严格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建设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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