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权论文,不可分割论文,一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罢卢凌宇发表在《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上的“论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一文, 对于作者文中的逻辑论证和研究结论不能苟同,认为文中的一些观点和概念值得商榷。 作者的核心观点是主权“不可分割”,也不可“让渡”。在作者看来,主权让渡论与主 权可分论一脉相承,认为主权可分论“对主权的量化处理,从根本上瓦解了主权‘质’ 的属性,进而把国际法也推上了断头台。”“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严格地说是主权权力 或治权的让渡”。我们认为,主权的内涵是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丰富的。 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强,国家利益日益交织在一起,互利互损、共存共荣的现象日 益增多和明显,人类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也日益增加,因此,坚持主权绝对论是不切 实际的。针对作者立论的依据和论证的逻辑,本文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正确认识主权和主权的让渡
作者对主题的论点和论据是:(1)主权是质的规定,治权是量的概念,两者不能相互转 化。(2)治权和主权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主权可分论混淆了主权和治权。(3)主权的可 分割性显然破坏了主权的最高属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把主权 本身同主权的行使、主权的表现混为一谈。(以上引自原文第一、二节)从作者的观点来 看,问题的核心集中在主权和治权的关系上。
1.主权与治权的界定
主权(sovereignty)往往称为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这个名词源于拉丁文,而近代政治 学中的主权说,是由16世纪法国人布丹(Bodin)创立的,他于1576年在其著作《共和六 书》中提出主权为国家的要素。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个中心机关对于全国人民享有 一种最高权力。在他看来,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注:[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 。)布丹之后,格老秀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和卢梭等也相继提 出了自己的主权观念,如格老秀斯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 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注:Hugo Grotius, 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New York,1921,p.62.)以布丹和格老秀斯为代表的西方 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奠定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内涵和性质,并成为国家通过国际法组成现 代国际社会体系的基石,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是主权思想的产物,该和约 确立了主权国家作为政治统治的根本形式。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力,在形式上主要表 现在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以及自卫权。所谓的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 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 权。(注:吴嘉生:《国家之权力与国际责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1 6页。)
“治权”一词,是由德国公法学者所创,系指国家统治其人民时所需的各种个别权力 。(注: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版,第46页。)治权概 念的产生是为了解释国家权力分由不同机关或组织行使的现实,同时又维护了国家主权 的完整和神圣不可侵犯性。据此定义,权力的行使机关是分开的,治权可以由不同的职 能机关来行使,从这个角度看治权是可以分割的。
作者运用“治权”这一概念时将它等同于主权对内的表现形式——管辖权。作者提出 ,“主权是质的规定,治权是量的概念,两者不能互相转化”。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说法 ,理由如下:第一,质和量、内容和形式、本质与表象是统一、不可绝然分割的。权利 、权力总是实在的、具体的,与具体的主体相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第二,如果将治权与 主权剥离开来,那么主权势必会被定义为一个抽象的、纯粹的质的概念。脱离了具体的 治权,主权这一“最高权威”和“质”的概念就成了虚妄的圣物,仅供人们顶礼膜拜。 治权是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权对内的体现很重要的就是治权。第三,如果将治权看 作与主权分立的权力,将主权单单抽象为国家权威的体现,势必陷于主权虚无论。主权 如果离开了主权的行使和表现,就无法确认主权的权威实在性。国家主权是所有国家赖 以生存和活动的最本质和最主要的体现,国家主权以及它所体现的国家利益从来都是具 体的、实质的,而不是抽象的、概念的。
2.治权让渡的实质就是主权让渡
在主权与治权的关系上,我们不否认治权的从属性,治权是由主权派生的具体权力, 是主权在一国范围内的具体体现。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治权的行使方式,从本源上看主权 和治权是同质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治理的正常运转。主权作为一个国家 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其内涵和实现方式(治权)是可分的。治权的本质 就是主权,治权的让渡当然脱离不开主权的让渡。治权是主权的行使形式和实际内容, 治权的让渡就是主权的部分让渡。
将治权与主权割裂开来,一方面恐怕担心主权让渡会削弱民族国家来之不易的独立身 份,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动和倡导的全球化浪潮中再次成为附庸者。但是,如果不参与全 球化则会导致国家边缘化,结果最终会危及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另外一方面,否认主权 的可让渡性是担心主权权威的受损,同时又无法解释现实世界主权让渡于国际组织的现 实,所以将治权让渡与主权让渡划清界限。这样一来,从抽象的层面来看主权的权威得 以完整的保护。但是,主权的完整不是靠抽象化得以维护的,如果主权没有扎实的国内 与国际社会基础,即使不让渡也无法保证其权威不受损害。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说到 底一国主权权威的维护还要看治权行使的效果。
虽然在布丹的名著《论共和国》(1577年)将主权一词介绍到政治科学以后的一个半世 纪中,人们一般都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到18和19世纪,尤其是受到《威斯特伐 利亚和约》以后日耳曼帝国成员邦的经验以及美国、瑞士和德国作为联邦的存在使联邦 和各成员邦之间分割了主权权力的影响,区分完全主权和不完全主权的需要已被广泛地 接受。主权的完全与否并不妨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国际人格,因为决定 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的不是是否拥有主权,而是是否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因此,一个国家拥有某些(但不是所有)这样的权利、义务和权力,就依然是一个国际人 格者。(注:[英]詹宁斯等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5年版,第92页。)国家有完全主权的国家和部分主权的国家,这一区别暗示主 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个主体。
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现象,构成了对传统主权学说的挑战。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学家王世杰、钱端升所著《比较宪法》一书将主权面临的新问题精当 地归纳为三个:主权的限制、主权的分割与主权的所在,并比较客观地论述了主权的分 割问题。主权可否分割,历来亦为主权论者的一大争点。这一类争论的产生,多半由于 主权定义之不能一致。如果我们认为主权为若干种个别权力(如对外宣战、媾和、缔约 等权,对内立法、行政、司法等权)的集合体,则主权自属可以分割之物。我们所谓主 权,系决定国家所属的分子与国家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权力。此种权力即便是德国人所谓 的“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在这个界说之下,主权自然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力。(注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第45页。)从这样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是比较客观的 ,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对主权内涵的理解。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快发展趋势下,主权的让渡已是客观事实,欧洲联盟就是 最典型的例证。尽管对于欧盟性质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欧盟的权力是由成员 国自愿让渡主权的结果这一点是认同的。可是,依照作者的观点:“欧盟国家的主权让 渡严格说是主权权力或治权的让渡。从长远来看,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也有底线,那就是 :一体化不能剥夺成员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归根到底,制约欧盟成员国行为的仍然是民 族国家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我们产生了几点疑问:(1)作者运用了“主权权力 或治权的让渡”这样的表述,是否也意味着认同“治权让渡”就是“主权权力让渡”? 既然“主权权力”都让渡了,为什么还不能说“主权让渡”?(2)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底线 在哪里,这是很难断言的问题。去年人们还在质疑欧盟制宪的可行性,今年欧盟就敲定 了宪法草案。欧盟一体化的基础是成员国家间的紧密联盟,在一体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中 ,对于超国家管理的内在需求就产生了,但是操纵这一过程的核心动力乃是国家利益的 驱动。那么符合国家利益的主权让渡是损害主权权威吗?(3)一方面享受超国家的制度安 排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绝不限制国家主权的个体独立性,是否现实可行?所以, 人为割裂主权与政权,将治权让渡说成是与主权无关的权力让渡,从而为主权不可分割 寻找理论支撑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作者的思路,如果承认主权让渡就承认主权可分,这将挫伤民族国家的独立尊严 ,为了维护主权的完整和权威,确认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是很必要的,既然主权不能分割 又怎么可以让渡呢?进入这样的思考逻辑,很容易迷惑,其实作者在这里混淆了主权可 分和主权让渡,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作者总结的主权可分论认为:“主权可以有多 种表现形式,能够履行多种不同的功能。没有名义上和法理上都平等的主权。主权就像 一个篮子,每个篮子里的东西不完全是一样的,大国和强国的主权要素较多,小国和弱 国则要少些。”这当然是错误的观念,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已经写入联合国宪章,并成为 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在主权问题上,没有多少问题。主权让渡则是为了解释国家对国际 组织的授权问题而产生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行使权力并由一个共同的组织 来行使。这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国共有共享的方式,说到底主权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的 。所以,让渡不是割让。只要国家是自愿加入国际组织并保留退出的权利,主权为国家 所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因为国家在理论上可以收回让渡的权力。至于在实践中权力 收回是否可行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的战略选择和权力行使,因为主权让渡和受限也 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注:参见曾令良:“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 法学》1998年第1期,第109—120页。)
此外,关于联邦国家中州与联邦的权力划分问题,我们认为作者的提法有误。作者在 论述主权与治权的关系时举例如下:“联邦国家中州的权力,就是治权的分权,而不是 主权的分割。”我们知道,如以美国为例,联邦的权力是由州的权力上缴而得,按照联 邦宪法的规定,没有明示赋予联邦的权力都归各州所有。所以,联邦制国家是由下往上 的权力授予,而非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德国基本法也同样规定:如果联邦政府有意对 州政府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做出国际承诺,那么它必须根据1957年11月14日的林岛条约(
Lindauer Abkommen)取得州政府的同意。(注:[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主编: 《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65页。)在联邦和州的立 法权力上,据基本法第70章规定:凡是《基本法》未授予联邦的立法权力,各州就有权 立法。(注: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附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652页。)
3.主权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权力
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国家享有主权”这一论断,是建 立在“各国均接受国际法约束”规则的基础之上,没有国际法的权威,国际秩序就会乱 套,各国就无法享有主权。(注: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 5年版,第75页。)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的建立是以限制国家主权为前提的。
国家主权及其行使显然受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种种制约和限制,存在一定的局限 性和相对性。从主权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以及关于“绝对主权”与“相对主权”的 争论来看,我们可以明确一点:主权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国家主权观念在不同的历史 条件和不同的国际环境下,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也可以说主权观念是一个不断 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性产物,我们不能静止、教条地看待国家主权。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霍布斯由“绝对主权”引出“主权不可分割论”——“权分 则国分,国分则不国”(注:相关论述参见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 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页。),这一理论逻辑是导致政治专制主义思想的根源。其实 ,主权原则历来都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西方近代主权原则的最早倡导者布丹尽管 将主权权力定义为“一个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明确将主权原则置于 “上帝的法律和自然法”的统治之下。他指出:“任何世上的君主都必须服从神法和自 然法。”这些神法和自然法后来以国际法的方式体现出来,构成制约主权者行为的规范 。(注:李强:“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第21页。)可以想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全球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国家间利益呈 现更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的趋势,这种相互制约型的规范会逐渐增多。
二、主权的让渡和共享是否会削弱国家主权?
全球化时代对国家主权的认识不应该拘泥于狭隘的国家主义。全球化进程是在国家间 合力作用下推动的,通过国家间紧密合作可以实现单个国家难以实现的利益。国家对机 制化组织的权力让渡在限制主权的同时也是主权的延伸、变通和扩展,不能据此认定是 对主权的侵害。主权让渡很难简单地断言是削弱还是增强主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从国 家的利益及其国际地位来考察。
1.主权让渡是为了维护和扩展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是国家主权的核心所在。
在论及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上至少有两点是可以明确的:(1)国家依然主宰着国际组织 的诞生、发展和消亡。即使在超级的共同体当中,成员国依然是“条约的主宰”;只要 某个成员国想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脱离共同体,它仍然可以拿国家主权来辩护。(注 :[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361—362页。)(2)国家为了维 护和扩展自身的国家利益,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来建立和加入国际组织。尤其是在全 球化时代,虽然国家利益在形式上仍由国家(政府)决定,其内涵早已不再纯粹是一个国 家的决定;国家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大大超出了传统的认知框架。总而言之,在一个越 来越互相依赖的全球国际社会里,国家利益的外部决定过程——相对于内部制约——有 了更加迅速的增强,尽管它们不一定立即和从本质上改变民族国家事关本国重大利益的 原有决策。(注: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16 3页。)
1916年英国政治学家伦纳德·伍尔夫(LeonardS.Woolf)在其《国际政府论》一书中提 出,在国际社会中除了国家利益外还存在国际利益。这一思想推动了国际和平组织的诞 生,也给予人们一个审视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力这两者间关 系的新视角。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组织形式,其权力的来源一部分是成员 国家的主权让渡,即授权;另一部分则是国际组织基于国际利益所拥有的特别权力,即 派生权力。派生权力的行使有赖于国际组织所特有的经济、技术和协调优势。国际组织 在促进主权国家间沟通与合作方面起到了单个国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拓展了国家主 权的范围,丰富了主权概念。以往任何一个单一国家都不能对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进 行直接的干涉,但是现在可以通过国际组织这一平台,对另一国的事务以及国际事务传 达自己的声音,甚至施加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家参与全球化,对机制化组织的权 力让渡是主权的延伸、变通和扩展,是对国家利益的拓展。
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权力让渡不是弱化自身的独立目标和主体身份,而是越来越借助于 合作型的权力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欧盟内部的制度安排是目前国际组织中国 家主权让渡最多的,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欧盟成员国的发展及其国际地位随着欧洲一体 化在迅速提高,无论是法、德这样的大国还是卢森堡这样的小国,效果都体现得很明显 。美国著名欧洲问题学者卡莱欧在其新作中写道:“事实上,在欧洲,现实中的主权同 理论上的主权有很大区别。没有合作,主权就不能发挥作用。相互依存不会导致欧洲国 家的消亡,而会驱使它们进行合作。”“今天的欧洲联盟是一个具有联邦和邦联混合特 征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的混合物。然而,直到现在,与其说欧盟是对欧洲国家的弱化,不 如说它使欧洲国家获得了新生。无论如何,欧洲国家是充满活力和健康地作别20世纪的 。”(注:[美]戴维·卡莱欧:《欧洲的未来》,冯绍雷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版,第38—41页。)由此可见,主权的变通实行方式不必然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害,反 而促进了国家的强盛。
2.主权让渡不是主权放弃,而是主权权力的共享。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不是孤立的存在个体,各国主权的独立都具有相对性。在主权国 家林立的国际社会里,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是相互割裂而孤立存在的。参加国际 组织同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国际组织所享有的权力正是国家主权在国际范围内作用的结 果。(注:参见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法学评论》2000年 第2期,第72页。)主权让渡不是放弃主权,而是国家在全球化趋势下审时度势的理性选 择,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参与国际组织,由一个集体认同的机构集中行使这一部分权 力,实现主权共享,这是国家在目前国际形势下寻求合作、扩大影响的战略选择。
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下,单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利益越来越密切地 同区域内外的国家发生广泛而紧密的关联,特别是区域合作和一体化,使国际合作逐步 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生存和发展方式。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弱国和中小国家, 只有联合起来走区域一体化的道路,才能在参与国际事务和分享全球化利益问题上发挥 更大的作用。它们惟有在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实现自 己的发展利益,这种实现是以利益和权力的相互让予为条件和代价的。寻求最佳选择,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顺应历史潮流,在全球化和谐共处中更好地坚持主权,使之成为走向 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注:参见俞正梁:“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当代选择——中 国对外战略问题思考之一”,《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第33—35,41 页。)
国家的主权让渡可以看作是主权的集体行使和共享主权利益。越紧密的一体化对国家 主权的限制越多。欧洲一体化的每一次深化都伴随着主权的让渡。“国家间的多边合作 对于全球经济的协调运作越来越重要,多边合作代表着国家政府间的利益共享,在合作 过程中创设和实施一些规则来协调分歧并监督相互的经济体制。这种多边合作确认了一 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在相互的政策和行为上是利益相关的主张。国家间的多边合作是一 个规则制定的过程,包括约束性协议的谈判、相互的监督、条约的解释和争端的解决。 ”(注:Shah M.Tarzi,The Role of Norms and Regimes in World Affairs:A Grotian
Perspective,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XIV,No.3,December 1998.)因此,在全 球化加速发展的态势下,主权的维护不应被视为最终目的,而应被看作是一种可以设计 和借助的手段,借此实现国家利益和公民福利的最大化。主权的让渡不是放弃主权,而 是主权的共享,以实现共同和个体的利益最大化。
三、主权的让渡和共享是历史的大趋势
国家和国家主权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在一定的历史范畴内发生、发展和变化,直至 消亡。全球化加速扩展对国家和传统国家主权从理论到现实,从观念到权益都提出了严 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各国在国家发展和利益增强方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因此 ,为了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国际环境,对国家主权及其行使从意识到具体实践做 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通是极其必要和紧迫的。主权的让渡和共享集中体现了国家主权在面 对挑战时所做出的必要回应。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加迅猛,国家间相互依赖关系和 利益交织愈益突出,面对环境污染、灾害传播、温室效应、跨国犯罪以及反恐斗争等这 些人类共同的难题,单个国家力不从心,无法单独应对。世界各国间利害得失的关联性 和共同性越来越多、越来越广,也越来越交织紧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明确地指出:“ 各国人民已经意识到必须分享所面临的机遇,这就是我们建立共同市场和联合国的原因 ,因为只有团结起来,人类才会更强大。”(注:引自科菲·安南:“人类共同面临的 难题”,《经济观察报》2002年9月9日。)国与国之间的团结协作促使更多的国际组织 和国际规则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相关国家及其主权也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国家自主 决策也受到相应的制约。为了维护和扩展自身利益,为了抗衡强权、霸权,越来越多的 国家已意识到多边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是应对全球化的有效的战略选择,参加世界贸易组 织,建立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抉择。
当前以欧洲联盟领头的区域一体化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上正在遍及世界五大洲各个 地区,成为世界性的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参与全球化深层次、多领域的多边合作,建 立和加入区域一体化组织,对于相关国家的主权行使,显然都存在两种相辅相成的倾向 :既有对国家主权接受限制和制约的倾向,又有在相关领域借助主权共有共享实现国家 主权的延伸扩展的倾向。这两种倾向的发展都是以主权利益为基轴而展开的,都是以国 家利益为标尺来权衡利害得失后所采取的一种自主行动。无论是主权的让渡和共享,还 是主权的受制约和进一步延伸,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其必要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 相关国家如何设计体制、运作机制,以求实现多边合作和国际组织成员国间的互利共赢 。
人们只要不抱偏见,从国际关系现状和历史发展态势来分析考察,从长远的国家战略 角度,尤其是从区域一体化这一层面来看,主权的让渡和共享无疑是历史进步和发展的 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