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与斯文:清代荒政中的生员赈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员论文,饥荒论文,斯文论文,清代论文,荒政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6)01—0047—09
论及明清时期的生员或诸生,人们大多会将其与朝廷的官员队伍以及地方精英、绅衿联系到一起,印象较深的自然是他们赋役优免、支配地方之类的权势、地位。正所谓“选为生员,登之黉序,朝廷复其身,有司接以礼,培养教化,贡明经,举孝廉,成进士,何其重也”①。而对其另一面,如生员内部存在的诸多差别、生员生计的贫困等问题,则较少顾及。同时,以往的救荒史研究,对于贫困生员的赈济问题,尚未及专门加以探究②。本文主要依据荒政文献的记载,通过对灾荒场合生员赈济的考察,揭示荒政的丰富内容以及生员这一群体的另一个侧面。不妥之处,敬祈方家教正。
一
明代后期已有在灾荒期间专门赈济贫生的记载。俞汝为《荒政要览·饥馑拯救之要》即有《加恤寒士》专条,俞氏云:
国制:士隶学校者,复其家,免人二丁,粮二石,该田四十亩,例免杂泛差徭。朝廷优士功令,在平时向出齐民上,凶年宜仰体德意,以行存恤……凡遇饥馑,当先令学官遍列贫生姓名,分上、次二则,并着地方人等开报处士之饫诗书、敦行谊而贫不能养者,官司廉实,设处米谷,计户分授,按月斗升,未必无济。遇灾不忘礼食,风士类穷且益坚之节。若学田有储,预备仓有积,轸恤更不难办,毋待期自行请乞,伤廉耻之素心可也[1](第413页)。
饥荒时期主动专门赈济贫困生员,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生员生计,更是为了维护读书人的廉耻之心,培植士人的气节。这是明清时期生员赈济的基本理念。
不仅有记载中之对策,而且见有施行之例证。万历二十二年(1594)河南大饥荒,光禄寺寺丞钟化民领钦差督理荒政之印前往赈救。钟氏将其救荒过程编绘成《救荒图说》十八幅,第四即《加惠寒士》。《钟忠惠公赈豫纪略·救荒图说》云:“这是贫生领赈的。我皇上作养人才,本为他日之用,但秀才不工不作,非农非贾,青灯夜雨,常无越宿之储,破壁穷檐,止有枵雷之腹。一遇荒年,其苦万状。如内乡县儒学生员李来学,水浆不入口者三日,阖门待毙。县令以粟遗之,来学正色拒曰:‘生平不谒县令,岂以荒易吾操哉!’及赈银至,乃以极贫洁行,独厚给之。来学叹曰:‘此圣主洪恩也,可以食矣。’寒士濒死,得赈则生,不独一来学也。乃知穷约自守,虽贞士之清操,养贤及民,实圣皇之盛节。”③ 不仅如此,钟氏还从善后及长远计议,购置学田,为官学创造较好的经济条件。置学田以赡贫生,乃明代已经较为普遍实行的养士措施,并非始于此时。明代后期,学田成为资助贫生之主要来源。前引俞汝为说中亦提到“学田有储”的因素。不过,不同时期各地区、各官学的学田面积、学租用途等各不相同,甚或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到明代后期,贫生仅靠学租给赡赈济已经远远不够了。
万历四十三(1615)、四十四年,山东因连续干旱,发生严重饥荒,至于人相残食。明廷发赈银25万两,运粮16万石赈济灾民。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即加惠寒士。毕自严《灾祲窾议》载:
士职诵读,不兢刀锥。士惜廉隅,何堪饥馑?顾塾党废学,既难以笔舌代耕稼,炊爨午宴,谁能以诗书疗饿腹?坐使菁莪之彦士,空吟苌楚之苦词。本县仰体德意,窃用痛心,移文该学广文,悉心咨访,分别极、次二项,斟酌停妥,本以钦赈之所领发,继以学道之所捐济,而又加以诸荐绅之所义助,悉送该学,当堂给领包封,惟确视饥民之数殆倍蓰焉。八口相依,即数月之间可无忧矣。从此豪杰之壮志,不为冻馁所销;霄汉之鸿图,或以困衡愈奋[1](第525页)。
崇祯十年(1637)孙传庭赈济陕西饥荒,其《奏报赈过饥民并发牛种银两数目疏》云:“今事已报竣,总计赈济过极次贫宗、贫生、贫民、贫军共九万八千一百三十九人,共散过赈饥银五万六千四百八十四两三钱,共给过牛种银三千六百五十八两六钱七分,二项共用银六万一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内一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系秤兑多余之数。”④ 可见,至迟到明代晚期,平时的资助、救助之外,灾荒期间贫生的赈济问题已很突出,成为灾荒赈济事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
上述事例表明,其一,明代后期,虽然朝廷有相应的优免政策,生员中却的确有一部分日常生活就不优裕、甚或处于贫困线以下者。遭遇灾荒,更难以度日。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有钱人才能读书,或者读得起书的都是有钱人家⑤。其二,生员之中,也有执著于斯文、面子,不愿轻易出面领赈者。潘游龙《康济潽·救荒》中所谓“生儒之辈、门楣之家,有宁饿死不食嗟来者”。前述内乡县儒学生员李来学是为典型。至少从理论上看,明官方对于贫生的赈济是非常重视的,且较为维护斯文及生员的“面子”,如对所谓“穷约自守”的“贞士之清操”的推崇,对“廉耻之素心”的维护等。亦有人提出要为此等人户提供特殊照顾,即如张氏主张“荒年有外具衣冠,内实饥馁,不能忍耻就食者。如托人瓶钵取食,勿生疑阻。倘访知果赤贫无人转托者,更宜挑担上门量给之。”⑥ 其三,对生员的赈济较之一般贫民的赈济要优厚,至有“视饥民之数殆倍蓰”者。赈济生员所动用的银两有多种来源,包括朝廷所发赈银在内。
清承明制,入关伊始就非常重视贫生给赡问题。前文曾提及明代的学田与贫生赈济,清代完全继承了明代的学田制度,而且更加重视。《皇朝文献通考·田赋考十二》载:顺治元年(1644)即令直省各置学田,“凡直省各学贫生,听地方官核实,申文该提学,于所在学田内动支银米酌给。”顺治十四年,又诏令各直省清厘学田,不许豪强隐占。州县逐一清厘学田田租,用来赈济贫生。如有余剩,仍令解部。康熙年间,亦多次强调学田田租赈济贫生的功用。康熙二十七年(1688)议准:“学田租赋应给赡贫生,务在严核举行,俾沾实惠,毋听奸胥冒滥侵欺。除通稽各学田原额若干,每年额租若干,先造清册报部外,每年终将用过某费若干项,赡过贫生某某若干名,详开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造册报部。如册部隐漏迟延,振贫虚名无实,及教官、学霸、豪强之家私据侵占者,察出按法追究。”对贫生给赡的高度重视,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贫生问题较为突出。
贫生问题较为突出亦可从清廷交纳赋税的定限中得到佐证,亦即清廷明确将生员区分为“富生”和“贫生”二部分,分别给以不同的定限“待遇”。《大清律历》规定:“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岁二月为率,下等以开岁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查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⑦ 这样具体的区分及规定是前朝所未见的。
清代明确对灾荒时期的生员赈济做出规定,今见最早在乾隆元年(1736)。“乾隆元年议准:被灾贫士,向不在齐民赈恤之列,原以郑重斯文,但贡监生员实有赤贫无食者,令报明该教官造册,转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抚恤。”⑧ 然真正成为清代生员赈济指南的是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上谕。谕云:
各省学田银粮,原为散给各学廪生、贫生之用,但为数无多,地方偶遇歉年,贫生不能自给,往往不免饥馁,深可悯念。朕思士子身列胶庠,自不便令有司与贫民一例散赈。嗣后凡遇地方赈贷之时,着该督抚学政饬令教官将贫生等名籍开送地方官,核实详报,视人数多寡,即于存公项内量发银米,移交本学教官均匀散给,资其饘粥。如教官开报不实,给散不均,及为吏胥中饱者,交督抚学政稽察,即以不职参治。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⑨。
此后饥荒时期的生员赈济,基本上是在此原则指导下实施的。如乾隆七年,江淮大饥,拨用帑银千余万赈济⑩;乾隆八年七月,直督高斌主持河间、天津等地旱灾赈恤(11);乾隆二十七年赈济直隶水灾[2](第689页);道光三年(1823)夏赈济苏松地区水灾;即多照此办理。方观承《赈纪》、姚碧《荒政辑要》、那彦成《赈纪》、汪志伊《荒政辑要》等重要荒政书论及相关事宜,皆以此谕为准则。
综观有关谕令、规定不难看出,清代对于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乾隆元年以前,清廷并没有将生员赈济纳入灾荒赈济体系之内。这也意味着除了平时给赡、赈助外,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似乎亦由学田学租担负,这应是清廷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学田学租的原因之一。而且在做出新的规定以后,最高统治者仍然强调各省学租应发挥重要作用,即“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统治者明白,平时之给赡是否及时、能否真正落到贫生手中非常重要。于贫生而言,平时生计充裕,到灾荒时亦能发挥作用。乾隆十年(1745),重新议定散给学租之法。旧例,学臣散给学租,时间定于各地方考试结束之后,根据各学册报人数给发,极易产生弊端。“至是奉上谕:散赈于考试事竣之日,何如散给于士子云集之时。嗣后学政、学官确查极贫、次贫,造具细册,于按临之日投递学臣核实,即于三日内逐名面赈,则贫生均沾实惠。该教官等如有滥开混报等弊,亦易查出参处。”(12) 但是,各地各学所置学田的面积、收入及其与生员或贫生的比例参差不齐,学田收入亦不稳定,所能解决的贫生问题的程度更有较大差异。
第二,在“郑重斯文”、生员有别于齐民这一核心理念上,清朝与明朝是一脉相承的。正如方观承《赈纪·禁生员冒赈谕》所言:“细绎诣旨(乾隆三年谕旨之意),以伊等身列胶庠,不便等于饥民散赈,惟令地方官视人数多寡,酌拨银米,资其饘粥,宜不复核户验口,同贫民列入赈册矣。所以别士族于齐民,恩意至于优厚。”又如某知县《本县优礼斯文诸生可赴儒学领赈示》所云:
照得告赈诸生,萤灯苦志,雪案埋头。子夜青灯,会见绝编研露;丁年黄卷,未获衣锦梯云。既无负郭之田,难免悬鹑之结……自后诸生不必同饥民领谷,但赴儒学报名,以凭照册发赈,务与齐民有别。盖鸡鹤原不同群,驽骥岂容共栈?今汲西江以活鲋,庶使点额之颜不沦菜色;后破巨浪以驾鲸,幸将剥肤之痛转念苕华。[3](第250页)。
清廷采取的具体措施虽前后有别,如赈资先用学租,后动用存公银两等,但这一理念却未动摇。甚至有对贫生赈济不称赈而称恤,为的是表明与齐民有区别。方观承《会议办赈十四条》第八条指出:“今议恤贫生户口,动用公项,是否敷用,请饬藩司定议照办。如有贫生混入灾民滋事者,轻则发学戒饬,重则革究。”“贫生不言赈者,所以别于齐民也。当晓之,以养其廉耻。”道光三年(1823)夏,赈济苏松地区水灾,太仓州在平粜时,专门开设州学厂一处,为贫生籴米提供条件。“州宪张因贫士多自爱,或不肯赴厂籴米,饬州学正孙应谷另领米石在学平粜,每升减价十文。”(顾嘉言等《娄东荒政汇编》)
第三,生员赈济有别于齐民赈济之处主要有三:其一,赈济银、米的来源不同,赈济生员之银米来自地方“存公项内”,并非朝廷发放之赈济银粮。这一点似乎与明代完全不同。其二,赈济由本学教官具体负责,按生员名籍查报名数、领银米散给贫生,不同于贫民由地方官给赈。汪志伊《荒政辑要》载:“被灾贫生,例系动支存公折给赈银。应令该学官查明极、次及家口大小口数,造册移县覆查明确,会同教官,传齐各生,在明伦堂唱名散给,所以别齐民也。如或有滥有遗,即将该教官揭参。”“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灾民赈粮,由州县亲身散给。”“至灾地贫生,委系赤贫者,该教官预查造册,转送州县,以凭一体查办。”(13) 其三,同居、直系亲属亦与齐民有别。方观承《赈纪》载:“贫生户口,由教官查明开送,无庸列入草册。其同居弟侄,亦不得造入民户。”此举意在抑制混冒,未必是为优待。总而言之,清代对生员的饥荒赈济是一套单独的、具有封闭性质的赈济制度。
二
如前所述,乾隆三年上谕颁布后,成为当时荒政实施过程中生员赈济的基本准则。但是,各地救荒过程中,具体做法因地制宜,存在不少差别,甚至分别主持不同地方荒政的官员对问题的认识亦存在分歧。问题如:生员赈济在荒政中的地位、生员群体内的差别及其区别办理、对生员群体道德形象认同度等。生员群体在救荒过程中的表现和作用亦为人们的认识提供了客观依据。
生员赈济与民户赈济一样,首先要分户等,亦即区分该不该赈济,该享受何种力度的赈济。对前引乾隆元年定例的不同理解颇能说明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贡监生不应给赈。方观承《赈纪》载:“窃思贡监各生,或以明经登进,或以援例捐赀,原与单寒士子有问,是以(乾隆三年)谕旨内专指贫生,并未开载贡监名色。虽奉有乾隆元年之部行,然例应钦遵后奉之谕旨。且部复原题内亦未于贫生项下开有贡监,自不便一概给赈。”那彦成《赈纪》载:“绅士力能读书报捐,必有余资,但值荒歉,谅不乏食。”能够“援例捐赀”或“明经登进”的贡生、监生与贫寒生员一样加以赈济,势必引起公众的不满。“生监从前赈多不公,今须确查,果贫者给赈。”如有实在老贫监生,亦应“入于贫民”项内给赈而非入于贫生项内给赈。方观承《赈纪》载:“但或监生内有早年援例垂老穷困者,亦应加以体察。如有似此者,应令地方官通融办理,将其家口入于贫民户内给赈,庶无漏泽而于例亦无违碍矣。”这种区别,应当是有用意的。
应该赈济的贫生,同样要区分极、次户等分别赈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不同,极次区分标准亦互有差异,然田地因素起着最基本的作用却是一致的。“被灾各属贫生,止藉数亩薄田教书以资耕读。今田亩被灾,别无他产谋生者,教官确查大小户口,极贫、次贫,造册转送州县,按其家口酌加抚恤。稍有活便生计,不得冒滥。浙省成例,以贫生全无粮产、亦无己屋者为极贫,住系己屋、尚有些微田地而全荒者为次贫。此亦不可拘泥。”(14) 姚碧《荒政辑要·灾赈章程》亦云:“向来州县应赈贫生,例由教官查造大小户口、极次册报州县,应赈银米,届期州县会同散给。大概以并无田产者为极贫,无多田亩、被灾者为次贫,总在教官平情造报。”[2](第752页) 就此点而论,贫生赈济的具体做法与贫民赈济是相同的。贫民赈济之极、次贫户等区分的标准主要是田地。如西北地区,如那彦成《赈济》载:“以无业、无地及有地在二十亩以内者为极贫,二十亩以上者为次贫”。有些地方,甚至将因灾赈济的对象明确定为“种地之人”,租出土地的地主不能享受灾赈(15)。
尽管前文引述了不少强调生员赈济重要性的文字,但是,并不等于没有不同的看法。与重视田地因素相关联,有论者特别突出赈济农民的重要性。方观承《赈纪》载:“田禾灾而赈济行,赈所以救农也……其不因灾而贫者,则非农也……不因灾而贫者亦赈,误以赈为博施之举也;不必皆贫而衰老者亦赈,误以赈为养老之典也。乞丐得饱于凶年,将无启其乐祸之心乎?佣人安坐而得食,将无堕其四体之勤乎?夫农饥则四民皆饥,谷贵则百物皆贵,盖推广恩泽而及之耳,非赈政之本意也。观于给贫生则用存公余款,给旗庄则用井田官谷,益知灾赈之大发正帑,盖首重救农。其余乏食之民,不过为区别斯可也,未可与农民并论也。”也就是说,对农民的救济才是灾荒赈济的主要目的所在,其他种类的人口皆在其次。原因是赈济乃因灾而施,该不该赈济的惟一标准是是否因灾而贫困。这里的“灾”显然指危害农作物、影响农业收成的水旱等自然灾害,并不包括其它灾种。论说字里行间体现出浓重的重农色彩,甚至直接提出除农民之外,其他人等一概不应受赈。
被灾之户,内有绅士、铺户、匠工及兵役人等,概应删除。缘绅士力能读书报捐,必有余资,但值荒歉,谅不乏食。铺户有本经营,匠工有手艺赡家,兵有粮饷,役有工食,非赖务农糊口,虽经被灾,未便一律赈恤,以免冒滥。如生监兵丁中有委系赤贫者,责成教官、营员造册,移送地方官复查,一体准赈(16)。
其中对绅士、生员的理解似乎不无这样的意味:按照常理推测,有能力读书者不应该是贫穷者,因此,一般情况下,灾年未必需要赈济。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清代生员群体的道德形象遇到严峻挑战。一般说来,读书人以最知廉耻、深明义利而为人们所首肯、称道,具有所谓“穷且益坚之节”、“廉耻之素心”、“穷约自守”之清操,甚或有宁肯饿死也不愿领赈者。荒政文献中,亦不乏对此大加标榜、肯定之辞,除前已引述外,又如“读书自好之辈,以为贫乃士之常,不愿名列赈册”等[2](第752页)。然而,清代的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生员的表现有足够的理由让人们相信:生员亦是常人,生员群体也是鱼龙混杂,鱼目混珠者大有人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已经不再是道德的楷模,甚者恰堪为反面教材。
乾隆八年,直隶数十州县大旱成灾,清河道方观承等主持赈政,其所见闻、经历,较多反映了生员群体的另一面。当他依据乾隆三年谕令,让有关各学开报贫生名籍时,结果却令他大感意外。
诚以生员素明义利,爱惜廉耻,如非实系乏食,岂肯覥颜冒赈?乃近据各学所报贫生名册,竟至合学无不食赈之人,一户开送自五六口至二三十口之多,且复混入民册,种种诈冒,深可骇叹(17)。
无论文生、武生,亦不分是贫是富,尽皆主动乞求赈济,不仅全部列名赈册,而且每家上报户口特多。除了在学校请赈,还混在民户类中冒赈。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与前引不愿列名赈册、以吃赈为耻者相比,实可谓天渊之别。
由于给予生员以特殊地位,官府不能“入室点验丁口”,查其贫富,因此,要得生员贫富实情,只有靠生员们的道德自觉了。可是,恰恰生员们都“自觉”乞赈,根本“不听教官核报”。“更有劣衿恶监,家计本饶,不思立品,自称灾生,纷纷具呈,每以不得赈为无能。”[4](第127页) 能不能得到某种利益成为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或能力大小的惟一标准,并不问此利益该不该得到、通过何种途径、手段得到。藉此一斑已可窥见当时社会风气。
如果说个别或少数生员冒赈、虚报户口,自然无人感到意外。然而,像方观承所见,一个县或一个府所有生员都自报是贫困户,那么,冒赈者恐怕就不是少数了。显然这已经不止于令人意外,而是令人大感失望了。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现象发生在乾隆初年,正当通常认为的清朝盛期或上升时期。
无奈之下,方观承等经过访查,做出了“一学内实系乏食贫生,不过三分之一”的判断,并据此提出以各学生员的1/3为需要赈济的贫生的方案。其《贫生定额给赈议》云:“既不与饥民一体查赈,自不便入室点验丁口,但据报即行全给,殊多浮冒,公帑既属虚糜,士习亦滋偷薄……饬令教官通开文武生名册,准照三分之一定额给赈。”虽然一开始司院批复不准,仍令由教官据实开造。但是,如上所述,所谓据实根本无法进行,最终不得不按照“三分之一”的方案实行。在中国历史上,当解决的问题涉及户、口数量时,盛行由当事者事先定好比例,而不是根据实际人数统计这样的做法,此例表明,有时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并非全属长官意志的作用。
贫生户数的问题之外,更有贫生口数的问题。“一户开送自五六口至二三十口之多”也许只是极个别的情况,甚或不无夸张,但贫生所报每户人口数远多于贫民却是事实。表1、表2是据直隶新安、湖广江夏二县较完整的资料整理而成的,其中数据除了反映贫生、贫民户均口数的差别,亦显示出时间、地区间的差异。
乾隆年间方观承在直隶解决贫生口的问题,办法是“(贫生)每名均以三大口为率,按米折银,照次贫月分散给。其偏灾州县,就所居之村庄,照次贫民户加赈月分,每户亦均以三大口为率。”(18) 以此标准考量,新安县贫生户的规模似乎接近,但亦较贫民户高出许多(19)。江夏县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首先,江夏县贫困生员数量较多,除表2列149户外,尚有续补赈济贫生12户,合计161户。其中“其闻赈归来贫生”多达56户,大口211,小口157。这么多生员家庭流移,一方面表明水灾非常严重,同时亦知生员中贫困者的确不少。特别是江汉平原的水灾,对生命、财产的破坏是残酷的。“该生等均系寒儒,平时教读糊口,差足自给。因大水泛涨,屋宇淹塌,馆童星散,束手无策,是以邀恩请赈,以济时艰。”“洪水为虐,以致栖身无所,乞食无资,竟有非赈不活之势。”另外,无论户均大口数还是户均小口数,江夏县贫生都远远高于贫民,户均口数统计,贫生竟高出贫民一倍以上。与方观承所定标准比较,贫民基本相当,贫生仅大口数量就已远远超出,另外还有近三口的小口。那么,是生员户家庭规模确实比一般民户大出一倍以上,抑或有其他原因?联系其他例证,恐怕不无多报户口冒赈之嫌。
表1 乾隆二十七年新安县赈济中的贫生与贫民户口数
类别 贫民贫生
户数 10575
129
大口数23942
323
户均大口数
2.262.50
小口数7274203
户均小口数
0.691.57
总口数31216
526
户均口数
2.954.08
资料来源:吴元炜《赈略》卷上。
表2 道光十一年江夏县赈济中的贫生与贫民户口数
类别 贫民贫生
户数 51328
149
大口数114719
569
户均大口数
2.235
3.819
小口数43718
430
户均小口数
0.852
2.886
总口数158437
999
户均口数
3.0876.705
资料来源:周存义《江邑救荒笔记》。
嘉庆年间发生的甘肃省固原州文生白淑通冒赈一案,是见于荒政著述的少数冒赈案例之一。那彦成《赈纪》载:“文生白淑通及乡约白玉等捏开户口,多领赈票之事。查捏冒贪利,已属不法,乃该生身列胶庠,不遵王法,竟至聚众抢犯,情节尤属可恶。”不难看出,与捏开户口,多领赈票相比,聚众抢犯乃清廷更为恼火之举。因此,嘉庆十六年(1811)四月初十日奉旨:“此案刁生白淑通身列胶庠,胆敢起意冒赈,又复主谋纠众夺犯,殊属目无法纪,本年秋审,自应列入情实,亦必予勾。所有白淑通一犯,著即处绞,余依议。钦此。”显然此案的关键并不在于冒赈,其所以酿成大案,惊动皇帝,能够在荒政史上留下一页,主要是他胆敢挑战清廷的权威,触犯了皇帝大忌。与此相比,仅仅捏冒贪利之类的案例自然难以“名垂青史”了。冒赈之外,还有生员带头闹赈者。道光十一年(1831)苏皖赈灾中出现的“灾头”名色,始作俑者实即生员人等。林则徐《议详江苏查赈章程》记载:“灾之轻重,户之极次,口之多寡,皆应静候印委各员查明册报。乃有刁生、劣监、土豪、地棍,倡为灾头名色,号召愚民,敛钱作费,到处连名递呈。及委员查赈时,呼群结队,牵挽喧嚣,不令挨户入查,直欲先抢赈票。又暗使妇女泼水掷土,围轿拦舟,或请委员上楼而绝其梯,或诱委员入庙而扃其鐍。此种混行搅闹,目无法纪,尤为可恶。”[5](第23页) 较之本人冒赈,闹赈的影响更为广泛、恶劣。
前文多次强调,贫生赈济的程序、方式等与贫民赈济大不相同,那么,贫生赈济的标准与普通贫民有无差别?对此,文献记载中多语焉不详,且无专门论述。不过,通过对所见具体赈济事例的对比分析,可知生员赈济的标准与普通贫民基本相同,并无大的差别。这一点似乎与明代不同。
据吴元炜《赈略》记载:乾隆二十七年(1762),直隶水灾,新安县赈济贫生129户,526口。户均赈米0.87石,大小口平均赈米0.21石。赈济极、次贫民10575户,31216口。户均赈米0.60石,大小口平均赈米0.20石[2](第688—689页)。道光三年(1823)夏,苏松地区大水,清廷对灾区民众分别加以抚恤、赈济,其中包括贫生。以太仓州、镇洋县为例,其用银数量及其分发标准如下表。
表3 道光三年水灾太仓州抚赈银两一览表
单位:两
项目 贫民
贫生
大口
小口
用银数
口均
大口
小口
用银数
口均
抚恤
10122 4088
1824.90 0.15
68
19
11.625
0.15
例赈
32831 11630 9782.93 0.253 117
34
33.225 0.248
加赈
32702 11622 5776.95 0.15
117
34
20.1
0.15
说明:本表据顾嘉言等《娄东荒政汇编·纪恩》编成。表中计算口均数时以二小口为一大口计。例赈时区分贫民、贫生为极贫、次贫二等,故门均数不易计算准确。
表4 道光三年水灾镇洋县抚赈银两一览表
单位:两
项目 贫民
贫生
大口
小口
用银数
口均
大口
小口
用银数
口均
抚恤
16269 3495
2702.47 0.15
61
19
10.575
0.15
例赈
51213 17022 21643.88 0.362 256
89
45.075
0.15
加赈
74771 24026 13017.6 0.15
139
51
24.675
0.15
说明:本表据顾嘉言等《娄东荒政汇编·纪恩》编成。表中计算口均数时以二小口为一大口计。例赈时区分贫民、贫生为极贫、次贫二等,故口均数不易计算准确。
抚恤和加赈的力度,贫生与贫民的人均完全相同,由于例赈是分为极贫、次贫两个等级分别发赈,力度不同,而且贫生一般是按次贫标准发赈的多,因此,不易比较。
当年太仓州还采取了平粜措施,而且开设州学厂一处,专门为贫生籴米提供条件。“州宪张因贫士多自爱,或不肯赴厂籴米,饬州学正孙应谷另领米石在学平粜,每升减价十文。自道光三年十月初十日起,至(次年)四年四月底止,共粜米二百二十五石,计亏折钱二百二十五千文。”州境同时设厂14处,从粜米数量和公私捐贴钱文的情况看,各厂平粜米石所减价格并不统一,有些米厂平粜减价不到每升十文,但亦无为贫生特别减价的记载。可能因为贫生数量少、需米量小,加之身份特殊,因此“每升减价十文”的标准比较有保证(20)。
当然,生员群体不止有受赈者。仅从经济状况言之,生员群体内各成员之间极不平衡,一方面是大量贫生存在,另一方面,有力生员又是民间赈灾粮、银的主要捐献者。而且,不少场合,生员成为救荒的实际主持者。
三
灾荒时期是一个特殊时期,严重饥荒时期,乃考验人性之绝好机会。特别是在经历苦难之煎熬、面临生死之抉择的情况下,人性之优缺、长短,真实面目不易掩盖,基本暴露无遗。
富室在丰年,贤否未知也。及至荒年,或恻怛而济惠,或顽忍而不恤,富室之贤否分矣。小民在丰年,善恶未白也。及至荒年,或坚忍而守分,或无赖而妄作,小民之善恶见矣[1](第559页)。“富室”、“小民”如此,生员也不例外。
明清时期,各府州县学生员各有定额,但童生生源却无太多限制,除极少数所谓倡、优、隶、卒等人户外,大多数愿读书者皆可应考。且因人口急剧增长,州县数目随之增加,生员定额呈不断扩大之势。人口急剧增长这一因素与明清生员问题有极大干系。在潜在的功名、利禄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科举考试行列,其中包括很多贫寒人家。有的甚至不惜变卖家产、借贷而为之。就个人言之,不少人年已老迈,甚至有八九十岁、上百岁仍在以生员身份参加科举考试的[6](第85页)。生员群体的膨胀,来自下层家庭的生员人数增加,获取更高层次功名的出路有限,势必造成生员群体流动的壅滞,加剧生员贫困化的程度。而部分生员生计贫困加剧,又势必影响其气节、操守等,面临饥荒考验,极易发生动摇。清廷对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实行专门的、封闭性赈济制度,亦与某些问题的发生不无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
收稿日期:2005—08—03
注释:
① 《世祖章皇帝圣训》卷5,九朝圣训本。
② 近年见有陈宝良《明代生员层的经济特权及其贫困化》(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刘晓东《晚明士人生计与士风》(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世俗人生:儒家经典生活的窘境与晚明士人社会角色的转化》(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等文,对明代生员的贫困问题进行了探讨。法国学者魏丕信曾论及方观承《赈纪》所载关于生员赈济问题。(见魏丕信著,徐建青译《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0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 见俞森《荒政丛书》,守山阁丛书本。
④ 《大清律历》卷11。《大清会典则例》亦载有此类规定。“交纳钱粮,凡富生上户遵例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其中下贫生以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分别再展数月,以开岁二月、四月全完为率。如逾期不完,始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仍照例暂免详革。其不待限期先行完纳者,该地方官照例量加奖赏。应将交纳钱粮严立三限之例停止。”(《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70《礼部》)
⑤ 当然,此说亦非绝对的,一些作品及传说中不乏“穷秀才”形象,但大多只能在“个别”意义上理解。本文要强调的是:明代后期始,生员中之贫困者已经较多,绝非个别现象(不过,尚无法准确量化)。
⑥ 见汪志伊《荒政辑要》,嘉庆十一年刊本,1806年版。
⑦ 《白谷集》卷1。孙传庭(1593——1643)明末代州振武卫(今山西代县)人,字伯雅,号白谷。万历进士,历官吏部主事、陕西巡抚、兵部尚书等。著有《白谷集》、《孙传庭疏牍》。
⑧ 杨景仁《筹济编》卷6《发赈》。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收录《贡监生不应给赈议》亦载有类似的内容:“乾隆元年定例,被灾各属,凡贡监生员实系赤贫乏食者,报明教官确实造册,按其家口酌加抚恤。”
⑨ 见《清朝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⑩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54《户部》。参见《皇朝文献通考》卷46《国用考八·赈恤》。
(11) 《院题秋禾被旱情形疏》、《部覆前事》等,见清·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
(12) 《皇朝文献通考》卷71《学校考九》。各地滥支学租之弊颇多,如雍正七年(1729)四月十五日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奏称:“黔省有官庄学租一项,额征米三千九百三十六石九斗五升零。内除支给铺兵米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三斗,余作赈济寒生、穷民报销。其实悉为各衙门官役食用。”(《雍正朱批谕旨》卷125《朱批鄂尔泰奏折》)又如湖北兴山县学田,本来为“捐置以给贫士者,久之为吏胥所鲸食……为土人所侵者去其三之一,为胥吏所鬻者又去其三之二。邑绅争之,气不得伸。”(吴翰章《知县刘瑸去思记》,见光绪《兴山县志》卷19)
(13) 见《那彦成》,赈纪,嘉庆刊本。
(14) 见万维翰《荒政琐言》,乾隆刊本。
(15) 《陇西县樊玉轴八款》云:“查各户自种己地,被旱成灾,自应赈恤。其内有将地租佃于人,止收租息者,多属有力之户,应止赈种地之人。所有地主,一概不准给赈。”见那彦成《赈纪》卷10《条议》。
(16) 《静宁州知州丁文衔十款》,见那彦成《赈纪》卷10《条议》。方观承《赈纪》亦载有类似内容。“城关市镇之人以佣贩艺业为生,例不应赈。惟孤独残废无告之民凶年滋困,故准予极贫之赈,而仍归入附近灾村开报。”(《办赈事宜八条》,见卷2《核赈》)又,“关厢市镇贸易商贾以及肩挑背负佣趁自给之人,向来不靠地亩,年岁虽荒,别有生业,借不在应赈之列。”(《禁冒妄求赈示》,见卷2《核赈》)
(17) 《禁生员冒赈谕》,见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同卷《贫生定额给赈议》又云:“近据各属造送贫生名册,一家六七八口,文武生通学全载。访因各生乞赈,不听教官核报,更有夹入民册,重复影射者。”
(18) 方观承《赈纪》卷2《核赈》。又据同书卷8《赈需杂记》载,乾隆八年赈济畿南被灾27州县,计赈户664890,大小口2106690,户均大小口3.17。赈过米谷1100720石,银1105476两。每州县所赈济皆列明为“极次贫民、贫士”等。
(19) 贫户赈济的户口数应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规模有别,在许多场合,并非贫户一家的所有人口都要赈济。吴元炜《赈略·开给委员查赈规条单式》载:“凡男女大小口数,十二岁以下者为小口,其乳哺与壮丁不在赈例。是以册内另列条目,不入大小口数内。若极贫之户,不必过为区别。”(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686—687页)
(20) 与米价相关的问题还有,灾荒赈济时每有折赈者,但折赈米价存在贫生与贫民间的差异。如乾隆二十七年赈济直隶保定府新安县一带水灾,银米兼赈,折赈米价是:贫民每米一石折银一两二钱,贫生每米一石折银一两。(吴元炜《赈略·详报户口》,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689页)汪志伊《荒政辑要》亦载:“凡折赈米价,有奉恩旨加增折给者,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以前,仍按定价折给。事竣,分晰日期报销。直隶省贫民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二钱。贫生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卷4《则例·折赈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