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的大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村庄转型:一个观察农村变迁的视角
3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是整个国家改革的最活跃的部分。可是,相对于农村社会所经历的改革和重要变迁,目前的分析并不怎么令人满意。在我看来,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所谓农村本来首先是指村庄;“农村”一语所指涉的人口、土地、组织与文化,在中国首先是与村庄单元联系在一起的。即,农民大部分还被组织在村庄之中;农业主要发生在村庄所属的土地上;村庄的文化对于农村人口最具有可分享性和纽带作用。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说,农村、农业、农民的变迁,首先会表现为村庄的变迁,村庄的问题与前景不清楚等于不清楚“三农”问题及其前景。但是,关于农村改革与变迁的讨论,在视角上显然较为忽视村庄转型——近十多年来关于村庄问题的研究则明显集中于村民自治、村庄治理的特定领域。就中国农村三十年转型的议题而言,忽略村庄视角意味着至少忽略了三个事实:
一是村庄在过去的农村一向是家庭之上的重要共同体,经过1949年以后近30年间国家对农村组织化梳理后积累的行政村建制,更是农村一个有实质性意义的基本单位——在政治上,行政村是农村基层自治的单元;在经济上,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体制结束后,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行政村实际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有相对最明确的所有权;在文化上,行政村是农村居民的主要社区单位。所以,农村不仅首先指村庄,而且现在首先是指行政村辖下的社区、人口和土地等等;农村转型首先是村庄转型,村庄的转型则集中呈现农村的变迁。
二是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大部分移入城市将有一个漫长过程,大量村庄今后仍将长期存在,发挥组织农村人口生活生产的功能。改革以来,中国村庄数量随着城市化进程趋向减少,1990年代中期全国约有80多万个行政村,经过“撤并归”,2007年仍有60多万个行政村。今后几十年内,仍然会有大量人口滞留于农村,村庄转型仍将是今后中国农村转型的基本层面和基本问题。
第三,国家并非只有单纯减少村庄这一种发展选择。套用2004年联合国治理理事会“人类居住项目”的表述:虽然在现实条件上农村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于城市,甚至是与城市分离的,但是发展的关键却在于要把城市与农村视为一个系统的两个有机部分,应该通过提升联结城市与农村的基础设施网络,并且同时通过二级、三级城市(案:在中国当指城镇、中心村镇等)的中介,形成城市与农村的联结,使城市为农村发展提供市场贸易机会、信息和工作,扮演农村发展的引擎,而农村则为城市产生提供需求。农村与城市的联结,可以被理解为城乡之间人员、资金、商品、就业、信息和技术的流动。①就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务实地面对村庄大量、长期存在的现实,着力发展良性、积极的城乡经济联结和城乡社区衔接,应该是一种合理的发展选择。②
为此,本文选择从村庄转型的视角来讨论中国农村30年的变迁与转型,把农村的转型首先、集中理解为村庄的转型。
当然,关于村庄转型,客观上可以从村庄关系、村庄形态等多重角度作出描述和分析。限于能力,本文讨论关系转型并先侧重于村庄外部关系的转型,而暂时延搁形态转型等问题。站在关系转型的角度,本文预备把中国农村三十年间的变迁表述为:村庄从农业共同体到城乡社区衔接带之弱质自治社区的大转型。其主要涵义是指:(1)经济共同体转型——基于农业和农民半市场化、半受非市场化保护的政策环境,以及双层经营而农户经营实际上更受政策支持的经营环境,村庄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大队,转向具有不确定性的社区经济共同体。(2)治理共同体转型——基于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和地方性实践突破,村庄从国家的基层治理单位,转向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单位,乡土性公共领域得到初步生长。(3)村庄作为农民社区的转型——从传统农业社区开始转向城乡社区衔接带的弱质端。
二、观察维度一:村庄与市场
以上判断包含着一个社会学与社会史的预设:中国农村转型、村庄转型的巨大困难固然是由于农村地区广大、人口数量巨大、经济基础薄弱,但更主要的是由于这种转型具有特殊的社会内容和性质:即在地理、生产、文化与治理上都具有特殊性的农村,③一方面被越来越卷入市场经济乃至于市场社会的建构过程,另一方面被日益纳入现代国家全面梳理社会的过程。这意味着国家与农村、市场与农村、城市社会与农村这三组基本关系的重新整理安排。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从未经历的巨大转变。其转变方式、过程与前景,取决于国家、市场、城市对农村的态度,也取决于农村对国家、市场、城市的态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观察村庄转型也可以被视为观察村庄关系的转型。本节着重讨论农村与市场的关系转变问题。
关于农村与市场,已经很少有人会否认转型国家的村庄需要重建与市场的关系:农业要想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农村和农民要想在商品经济中获得收益,就需要改变恰亚诺夫所描述的生产与消费均衡的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确立商品化的农业经济,并建立有效的市场链接;国家也要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投资和保障,提高农村人口的技能并促进他们向城镇移民。为了实现农产品的商品化,村庄和农户还需要相应转变围绕生产消费均衡模式的生产与组织方式,包括改变村庄内部经济结构——需要发展非粮种植、养殖等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及商品价值,在可能情况下还需发展工业增加非农就业,为此也还需要改变农村与农民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组织方式,改变农民的人力资本构成,以提高小农户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等。
这些转变一旦实施和实现,当然意味着村庄的各种关系以及村庄形态的空前转变。但是,一般的断言市场化应该成为村庄发展或转型的可预期目标,显得较为笼统和乐观,多少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卷入村庄经济关系重建的三种力量,即资本、农民、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态度和要求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关于资本,波兰尼对欧洲工业文明兴起的经济史分析足以表明:资本的一般倾向是要求一切商品化,包括把劳动力、土地、货币都变成虚构商品,要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商品的价格和生产,实现经济市场化,进而则要求经济关系、社会观念和制度都围绕自我调适的市场去构建,即要求社会制度服从市场经济而建构市场社会,甚至为此支持市场经济与社会脱嵌。社会则倾向于维护经济大于市场、社会大于经济的格局,并为此采取反向的自我保护运动。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一系列重大政治、社会冲突,本质上是市场化与社会反向运动之间的冲撞。④暂且不论经济史是否尽然支持波兰尼,他的雄辩至少能够表明:资本在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断然不会顾忌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按其习性只是要利用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去获取资本的最大利益。
关于农民,施坚雅关于中国农村集市分布和市场结构的研究,足以表明很久以来中国农村并不一概排拒市场,农村存在着相当发达的市场网络,农民存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要、兴趣和能力。⑤但是,恰亚诺夫关于俄国小农经济和组织的研究⑥、斯科特关于东南亚农民道义经济学的研究⑦以及舒尔茨关于农民与农业改造的研究⑧集合起来,却一方面表明:农村、农民对于市场经济的态度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随着条件而变化的。即,农民对于市场,怀抱着一种安全经济学逻辑,活不下去的时候会作出各种方式的反叛,仅有糊口条件时采取生产消费均衡模式,在条件具备时则接受和进入市场经济。⑨因此,农民既被引向市场而表现出市场兴趣与市场能力,又有基于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而实施多种自我保护的矛盾倾向。另一方面,它多少印证了一个客观问题:农村的需要与资本的市场诉求之间是有距离的。例如,农村农业都需要货币,但是进入农村农业的货币都被作为资本,可能会带来农民承受不起的损害;农户兼具生产单位与生活单位,把劳动力只当成商品,与此性质不配合;土地如果承当了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那么把土地纯粹作为商品也就意味着把农民置于巨大的生存风险之中。
而政府在现代通常都抱有经济繁荣与政治稳定的双重标准。因此,在对待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上,客观上存在着五种选择可能:压榨剥削“三农”,保护“三农”,任其暴露在市场,对三农实行半保护,用各种方式提升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作为发展中大国,政府的政策选择会显得更加困难些,通常很难简单采取一种选择。特别是,基于现代化导向与谋求工业快速增长的倾向、对集体经济生产效率的不信任,以及对于确立市场经济与市场社会的兴趣,政府对于经济与社会的脱嵌可能放松警惕,对农业市场化的复杂结果估计不足,因而较为乐观地看待和鼓励农村积极融入市场。另一方面,国家保卫社会的职责、政治正当性的考虑、对现代化与市场经济的反思等等,又有可能促使政府保护农村社会,强调农业弱质而又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强调农业是必需的经济活动,是一大批人口的一种谋生手段,是环境功能或环境服务的一个提供者,是促进增长、减少贫困和保护环境的希望,因此需要国家用“看得见的手”,去稳定土地制度,为农业、农民和农村提供核心公共物品,改善投资环境,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等等。在中国,这类保护、扶持性的政策选择必定需要具体落实到土地制度、农业扶持、农民训练,以及较为间接的农民工政策改善、对农村公共经费的增长性输入、反哺三农的意识形态等等环节之上。
于是,在重建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相互冲突的因素。这些力量在中国农村30年变迁中相互牵扯,一方面形成了把村庄引向市场力量、形式与过程,例如,乡村工业化并最终实行乡镇企业转制、商品农业、农民进城打工与迁离、撤村建居等等,以及与此伴生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户单位逐渐转向以农民个体为单位。另一方面,它也促成村庄、农户面对市场采取各种自我保护,例如,土地制度改革因突出考虑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步伐较小,采取农村新合作,村集体经营及其转化问题受到关注,经济与村社区继续保持紧密性,进行新农村建设等等。而改革以来,政府推动村庄经济转型的各项改革政策,也不能不在非市场化、市场化与保护农民进市场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点。就村庄而言,前一类变化总体上削减村庄作为社区经济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而后一类变化则使村集体、村庄共同体得到维持、强化或转型,传统的农业村落共同体由此继续扮演社区经济共同体单位,并替代或部分替代国家实施农村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村庄仍然具有生命力。而整个由政策和农民选择所共同推动的村庄与市场关系格局,以及村庄性质和功能的变化,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为改革初期,基本格局固然可以被视为:为了调动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克服农业和农村危机,而取消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建立村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就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而言,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分离,根本上是要改变“长期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隐含着‘土地产权虚置’和‘集体成员权平等’的平分机制,导致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造成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出现了农业生产劳动率下降和土地边际收益递减的现象”。⑩因此,其基本效应也可以被视为在村庄体制方面为“三农”进入市场,疏通了核算与分配的环节。在这个阶段,农户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取向一致;农户开始向独立的市场经营者演变,生产积极性上升;除了浙江、江苏等少量省份,村庄作为集体经济共同体的功能总体趋于急速下降。中央政府在承包制实施后开始初步考虑农产品市场化问题;客观上,小农经营的地位一旦得到确立,同时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愿望一旦形成,会迫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的问题,但是小农发展与市场、与技术、与资本的复杂关系,小农发展与村庄集体的关联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考虑。因此,开始试行的村庄自治制度从政治、治理的角度重新强化村庄的地位,但是村庄在经济上的意义反而趋于不明。
2.1985-1999年,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改革全面展开,并渐渐出现市场部分失灵现象。市场化的标志性行动之一,是1985开始基于对承包制改革成效的高度评价(11),同时基于解决1984年开始出现的农民粮食丰收、而流通体制不畅所产生的农民“买粮难”问题,中央开始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渐次取消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制度,最终于90年代实现粮食流通市场化。此项改革最重大的影响,是最终赋予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经营的权利,农户基本获得市场经营者地位。加之国家渐次加大政策力度,推动农业生产商品化、企业化等等,村庄的农业结构、农产品结构以及农民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都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农户被导向与市场的紧密型联系。另一方面,大量单个农户的市场能力弱小、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小的问题也渐次暴露,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持续扩大收益的愿望受阻。(12)在一些村庄中农户为抗御市场风险发生新的合作、联合行动。另一个标志性行动,是80年代中期后大力提倡发展乡镇企业(主要是乡镇集体企业),90年代中期后,为了解决乡镇企业的积累能力不足问题,及“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体制下乡镇、村两级对企业过度汲取等问题,(13)乡镇企业发达的省份都普遍推进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乡镇企业转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促发展。由此,原乡镇企业进一步获得市场经营的机制,对村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转变等,都有重大促进。但是乡镇企业去社区化、去政治化,在法理上基本解除与村庄社区的经济捆绑后,村庄的财力汲取与有效公共供给能力都趋向下降。在以上两个过程中,经济方面半是由于农户产生新的集体合作需要,半是由于需要处理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社会与政治方面半是由于村庄在扮演农村基层自治单位,半是由于村庄在继续替代国家向农户提供大部分公共供给,村庄集体的公共供给力虽然不足,但是客观上作为农户应对市场能力不足、国家供给不足而需要的直接支撑和自我保护,村庄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农户的屏护意义却比上一阶段显得更加突出。为此,中央再三强调发展村庄集体经济,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农业投入和信贷投入,加强农业技术注入和农业服务,减轻农民负担,并以税费改革入手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并渐渐放松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是关于发展村庄集体经济缺乏明晰、有效的办法。国家重点支持城市和工业,对农村农业的财政资金投入、信贷投入不足问题没有明显改变。1985年至1994年财政资金甚至是从农村净流出的,且流出数量逐年增加并呈加速趋势;财政农业支出绝对量有增长,但是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增反降;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14)村庄存在的意义上升与村庄经济能力不足,渐成突出的矛盾。
3.1990年代末,特别是以2001年中央实施农村“六小工程”为起点(15),国家开始趋向从资金扶持、技术支持、加强服务、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供给、提高农民人力资本、理顺农产品市场链诸方面,“武装农民进市场”。其基本办法包括:在意识形态上,强调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在农业经济方面,突出强调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把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作为核心,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基本目标,把农村经济培养为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并为此要求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促进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以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多种经营,拓展农村的就业领域;通过体制创新、技术改造、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提高乡镇企业的竞争力。在农村公共供给方面,趋向统筹城乡,解决城乡差距。在人力资源和劳动者权益方面,系统进行农民工培训,保护农民工权益,等等。至200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城乡统筹,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两个趋向”论断,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并重新强调新农村建设,同月农业部宣布从2006年起正式启动“九大行动”。以上举措就国家处理农村与市场关系的内容而言,基本倾向可以概括为:一、运用国家看得见的手,帮助农民及农户提高进市场的能力,并为之提供必要保护;二、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务实地面对村庄将长期存在并持续发挥作用的现实,趋向于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双轨并进,但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关系尚待明确。在国家政策发生上述重大转向的情况下,村庄存在与建设的条件明显好转,但是村庄的中长期前景,以及村庄今后作为农民社区经济共同体的涵义、模式,村庄集体经济与农户经济的关联方式,再次成为理论和政策层面上有待探索的新问题。
经历以上三个变化阶段的村庄,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总的看来,中国的村庄命运完全不同于工业化、市场化常见结果——例如资本主导一切,小农户大量破产和无产化,农民沦为个体劳动力,村庄失去经济意义。村庄、至少是相当一部分村庄成为以农业促进增长的一部分。它并没有随着市场化进程而瓦解,而是随着农业经济的转型成为具有不确定性的农村社区经济共同体。其经济基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新的合作需求,以及村集体代替国家提供村庄公共供给;政治基础是国家的村民自治法赋予村庄(行政村)以基层自治单位的法定地位。潜在的基础还包括:如果城乡联接将来朝着城乡社区衔接带的方向发展,村庄虽然会在数量上继续趋于减少,但总的将会成为这个衔接带中必不可少的一端。村庄的主要功能与这些基础相对应,即,保持土地稳定、为农户提供集体屏护、担负公共供给和社会治理、扮演城乡联结的纽接等等。导致村庄衰弱或消解村庄存在意义的主要力量或因素,则来自于农户经营可能产生的经济分离趋向(包括劳动力和人口迁离村庄),村庄公共财力汲取力衰退或实质性丧失。潜在威胁来自于土地所有制改革可能趋向私有化,可能大规模进入农村、农业的资本及其重组村庄功能的要求,(16)以及城市化扩张可能产生的吞并村庄——其中某些吞并可能完全是不必要的。
第二、尽管改革初期,农户被更多地理解为农业市场化的积极力量,村庄集体为相对消极的力量,但是,村庄集体并非天然是市场经济的敌对者,村庄集体也并非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经营者。问题在于,在村庄由传统农业经济共同体转向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经济共同体的过程中,村庄集体的合理形式是什么,有哪些?村庄集体的经营与分配机制是什么?它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应该有哪些?另一方面,村级组织通常代表村级集体,村级组织究竟作为集体经济的直接经营者,作为经营性组织的监管者,甚至只是在农村社区扮演准政府性的公共管理者?后者的任务显然可以是主要维护社区秩序,甚至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采取社区税收方式,主要负责村庄公共供给,而不是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生产。诸如此类的问题的不确定,使村庄作为农民社区经济共同体的意义变得不够清晰,有可能损伤村庄和村级组织存在的经济意义。
三、国家政策选择在村庄与市场关系重建方面作用明显,新近开始的统筹城乡和建设新农村,具有大政府推动大社会保护农村社区免受市场自然打磨的意义,并且在支持农村社区经济共同体方面开始发挥作用,有望从根本上奠定与农户经营有效匹配的农村公共供给体制。但是面对市场化第三波还未深切冲击农村的威胁,国家关于村庄功能与前景的总体理路、相应的政府战略还有待清晰化。目前的统筹城乡方略还主要偏于治理或缓解社会不平等的传统立场。就武装农民进市场,并帮助村庄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上实现合理转型而言,国家需要解决以下突出问题:恰当的农业保护和以农业促发展政策,技术、资金、规划的有效输入,社会保障方面给予农民国民待遇,在城乡联动意义上提高城市劳工权益保障——农民根本上应该成为工人联合体的一部分。(17)因此,村庄的将来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的选择。
三、观察维度二:村庄与国家
相比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转型,村庄与国家的关系转型在内容上更加显在,受到关注的程度也更高。现有的村庄研究论述,特别是近十年来关于乡村治理的大量研究,包括乡村治理的历史、乡村治理的内涵、乡村治理的结构以及一些具体热点问题,等等,绝大部分涉及或围绕此方面问题。这些研究总体上印证了一点:现代国家总是力图梳理社会,使社会情况变得更加清楚,以便使国家更容易执行征兵、征税、治安等等职能;(18)而一旦国家对社会展开有组织的梳理,社会和国家、村庄与国家的关系也就相应产生变化。一般而言,依国家和农村社会在关系调整中的地位高低、力量强弱,存在着四种常见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
1.弱国家、弱社会、弱关联型:属于传统农业国家的现象。在这种关系格局中,国家能力弱,既需要从农村汲取劳役、赋税、兵员、农产品等,又无力在农村社区直接派驻官僚机构并直接管理分散经营的农户。政府主要通过农村地区各种中介角色,间接管理农村事务,鲜见直接调控农村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能力和活动。农村社会在弱国家之下有较大的自行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空间,得以形成并且维持以农户和村庄为中心的生产、家庭和社区生活以及必要的跨社区集市网络,但是由于缺乏国家提供公共供给保障,同时也由于传统农业社区的人口和生活的同质化,社区成员间的互助互补能力较弱,各种社会不平等问题也无法期望得到国家的解决,农村地区通常呈现出贫、弱、散、乱的特征。政府、农村社会的能力两弱,且两者之间的联系松散,是为弱国家、弱社会、弱关联。
2.弱国家、弱社会、强关联型:属于传统农业国家向现代转型期的常见现象。国家出于疏理农村社会、建设强大国家的冲动,沿着加大汲取农村地区资源的方向,并按自己理解的现代方式,强行重组农村,包括改变其生产单位与生活方式、组织网络、文化偏好等,致力于在农村社区实现国家的直接管理,甚至尝试以城市组织方式全面重组农村,以利于推进国家的工业化和经济增长。国家有可能付出重大代价而推进城市的工业化,但是由于无法按市场方式配置农村生产资源,同时也无力为农村提供与城市同等的公共供给、社会保障,农村地区通常出现破坏农户家庭农业生产模式,导致农业经济低效率、农村社会自组织能力减低等。农民虽不至于采取大规模的公开抗争,但是通常会使用各种“弱者的武器”,分散反抗体制,诸如怠工、集体偷懒、破坏、不合作等等,(19)结果加剧了农业低效率。在此关系中,国家、社会皆弱,但国家强制建立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强联系,是为弱国家、弱社会、强关联。但是其进一步演化的结果可能是强国家、弱社会、强关联,即,国家力量趋强,农村社会能力趋弱,国家依靠趋强的统治实现对农村的强控制,代价则是乡村自治趋于消失,以农业促增长的可能性化为泡影。
3.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型:属于传统农业国家向现代转型中后期的现象。为实现以农业促增长,并且在国家能力仍然不足的情况下缓解农村人口的贫困,国家放弃对农村社区的全面、直接的管理,允许农村实行社区自治,并允许农民按照自愿的、最有生产积极性的方式组织生产,安排家庭和社区的生活;但是保持部分组织或采取特定方式下延到农村社区,政府基层尽可能紧接村庄,并用各种方式保持对社区的有效影响或控制。农村社区重新获得相当的经济自主性,倾向于恢复农户家庭为基本核算和组织农业生产的单元,并在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农业以及乡村工商业,追求经济效益增长。结果,以市场联系为纽带,农村社区、农户与城市、大社会的联系趋于紧密;同时,以政治组织为纽带,国家与农村社区保持联系。由此,国家、农村社会的能力渐趋两强,两者在农村社区的关系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框架,是为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
4.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型:属于国家转型后期出现的趋向。为解决城市增长更快、城乡差距拉大的问题,同时为解决自治的农村社区的公共供给能力不足问题,国家开始趋向为农村居民提供均等的国民待遇,并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补贴以及技术、人力、资金、教育方面的扶助,为农村进入市场创造更多的条件。同时,国家可能对于村庄作为农村社区经济共同体的意义有所犹豫,但是基于国家全面建设基层民主的趋向,认可自治的农村社区在组织农村人口、发挥民主、替代国家在基层实现善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支持农村社区发展和完善自治制度,并从公共供给方面为社区自治提供更多后援。由村民自治制度所支持的乡土型公共领域,趋向成为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始发挥提高农村居民的公民素养的作用。农村居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对国家基层政府和基层政治的影响力趋强。从而,国家与农村开始对村庄趋向于共治善治,是为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20)
在村庄与国家的关系类型的视角上,农村30年改革经历了从第二类关系向第三种关系的转变并趋向于第四类关系的进程。即:
1.1978-1987年,村庄与国家的关系,从“弱国家、弱社会、强关联”转向“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主要标志是国家放弃人民公社制度,以实验与试行的名义,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启动村民自治制度。
人民公社是一种典型的“弱国家、弱社会、强关联”制度。其中的弱国家要素,是指它与集体化运动一样,首先是土改之后国家基于新政权弱小而选择发展主义强国战略的结果。即,国家实施快速工业化与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并为此采取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剪刀差政策,汲取农业支持工业,进行原始积累,保障城市最低供给,并因此采取高度组织化的高级社、人民公社制度,以便通过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派工,实现国家所需的粮棉生产保障及其城市供应,通过政社合一而实现对农村地区的高度掌控。所谓弱社会而与国家有强关联,在农村不仅是指在国家强制性的农业剥夺政策下,生产积极性和生产率低下、农民生活贫困,还指农民被国家纳入准城市单位式的管理(但又没有单位职工的福利和保障),失去以农户和社区为中心自行组织生产、生活的可能。松解这种关系格局的直接力量,来自于1978-1982年日益扩张的农业承包制改革及其引发的瓦解人民公社的氛围。1980年,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村,在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日益涣散的情况下,为满足村庄治安管理的需要,农民们自发组建了新的组织——“村组会”、“议事会”、“村管会”、“治安领导小组”等等。这类后来统称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最初的职能是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后来逐步扩大为对村庄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很多事务的管理,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渐渐突出。这个民间实践新事物对于国家而言,具有节约国家基层管理成本、有效管理村庄的显在优点,很快就受到国家的重视和肯定。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得到宪法保护。1983年1月,根据宪法要求,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等15个省、市、自治区的69个县、市辖区的部分公社进行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布人民公社体制解体。1983年—1986年9月,全国共设立村委会948628个。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责成国家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建设工作。到1987年《村组法(试行)》颁布之前,除个别省份以外,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都设立了村民委员会。
新体制奠定了“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的基础。即,新体制从民间起源,但是大规模推动村民自治制度仍然属于国家重新组织农村的运动,制度规范力量和推行力量仍然来自于国家,因此在推行新制度初期,国家跟村庄的关系仍然属于强国家对弱社会。(21)但是,在双层经营制度下,村庄和农户已经变成脱离基层政府的经济实体单位并且逐渐迈向市场;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庄(行政村)又合法地成为基层自治的单元,或者说,成为农村社区自治共同体并同时作为国家在农村的治理单元。(22)村级组织则成为村庄治理共同体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作为自治共同体组织者的性质和权力,具有政府法律授予和民间授予两个合法性来源,结果,它一方面替代政府组织基层政治,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治理代理者,另一方面又由于其自治性、民间性而初步产生农村政治公共领域,宽容、维持或放任农村社会在村庄层面上的发育。所以,国家对村庄的控驭管道、机制仍然存在,但是直接控驭权力较人民公社时期明显弱化,或者说与村庄形成弱关联。其结果之一,就是农村公共领域和社会在村庄层面获得意外发育的机会。
就村庄本身而言,在这种关系格局中,村庄的地位面临两种变化趋向。一方面,由于实行农业生产双层经营,村庄作为经济集体单位在经济地位上有所弱化。另一方面,在国家组织体制上,村庄却被村民自治制度所强化。这一时期浙江等省的村庄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与其他推行村民自治的省一致,但是由于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强调集体经济,不少村庄开始大力发展乡镇集体企业,这些村庄中,推动村庄成为社区经济共同体与成为治理共同体的两种力量是统一的。因此,乡镇企业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行政村),其地位反而比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更加重要。这些村庄成为该时期农村强社会成长的典型。
2.1987-1998年,即从国家颁布《村组法(试行)》到最终修订并正式颁行《村组法》,是“强国家、强社会、弱关联”关系模式全面运行时期。在这个时期,村庄固然在自治制度支持下有可能向“强社会”迈进,但是在实践上遇到了一些难题。除了上节所述的在经济上,由于农户经济对社区集体的分离性影响,大批农村青壮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而造成空壳村,乡镇企业转制并与社区集体渐渐剥离等等,村庄作为社区经济共同体的意义渐渐变得不够清晰、稳定。在政治上,村庄在自治过程中也面临权力复杂化问题,特别是乡政与村治的关系问题、村庄内部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问题、村级组织与村内其他组织的关系问题。一些村庄还开始发生农民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的阶层化,村庄公共利益构成与治理需要因此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对村民自治制度某些隐含假设与相应制度安排——它的一些设计基于村民同质化、地位和利益以及权力要求都没有重大分化的认识之上——形成挑战。由于各个村庄问题发生的程度与方式不同,村庄应对的办法也不同,村民自治的制度效能和村庄治理格局在这个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分化。就进一步实践而言,村庄要向强社会成长,已经需要首先完成一些新任务:除了如何面对国家发挥村庄和农民作为强社会的影响之外,在村庄治理范围内也需要规范权力,需规范程序,需训练公民,需重新安置村庄经济基础,或者根据村庄经济基础变化而调整村庄治理职能。(23)
处理这些难题,一方面有待于村庄的努力,另一方面显然有待于国家的努力。说到底,村落共同体作为治理共同体的特殊起源和两重性,本身就表明其前景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在是否和如何梳理社会、农村社会的问题上,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雄心和财力。客观上,这一时期国家能力大幅度增加,在村庄及其治理的问题上存有四种选择:一,建设新农村,推动村庄继续朝着农村社会基层自治方向创新、迈进;二,维持既存的村民自治制度,但听任在村庄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元发展;三,取消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代之以村公所之类的政府派出机构,面对农户实施基层治理;四,推动村庄消失或减少,但是对仍然存在的村庄或转为城市社区者,沿用社区自治制度。但从实际过程看,国家在这一时期的主要建设精力仍然放在城市经济发展方面,对于村庄,除了继续一般强调壮大集体经济以改善村庄民主治理的基础,并且反复强调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全面发挥党支部在村庄的核心领导作用之外,对于是否和如何承担村庄治理成本、对基层社会自主发育采取什么态度,以及对在农村社会与市场的纠葛中采取什么确定立场,都还不够清晰。这种犹豫,一方面使村落自治共同体的前景不够清晰,另一方面也继续给予了农村社会以自主发育的余地。但是,由于村庄运行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终究不能在国家与村庄的弱关联中完成,因此,国家与农村社会转向“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实属大势所趋。
就政府与村庄的关系的未来趋向说,“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的乡村形式刚刚开始进入建构过程。在这个起点位置上,已有的进展一方面显现了在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村自治共同体的关系调整上,农民农村总体上仍相对处于强关联之弱端,农村的社会建设与自我管理的方式仍处在调整、探索之中。因此,在建立国家与村庄的强关联与保护社区自治、创造有利于农村社会安心发育的环境、机制之间,政府还需要寻找平衡点。另一方面,虽然村庄治理的趋向积极,但是总体上还未扭转同等政策强度下村庄地位与村庄治理出现明显分化的局面。在有些村庄,居民的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满意度较高。有些村庄无论作为社区经济共同体还是作为基层治理单位,对于农户和村民的生活显得意义不大。这类村庄向何处去,已经渐渐变成突出的问题,表明国家已经需要从总体上准确、清晰地定位村庄的将来。
换句话说,村庄进入善治、成为良好的基层治理单位与乡村公民社会单位,固然是村庄继续运转的保障条件之一,但是村庄治理有没有前景,取决于村庄有没有将来。后者在根本上取决于村庄对于国家、对于农村居民的生活是否有重要意义。对于转型中国家而言,大力发展城市化、迅速发动农村人口迁离、从而迅速大量地减少村庄,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国家有足够的财力能力,以农民满意的方式实现以保障换土地,促成农民平顺实现市民需要化,并在此过程中保持城市经济繁荣、保持全社会稳定和赢得政治满意度。如果国家对此有所不能,如果国家认为以农业促发展是更为务实、效率更高、震荡更小的选择,那么,国家就有必要依托合理的“强国家、强社会、强关联”的关系框架,沿着减少城乡差距和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对村庄发展作出更多谋划和投入,其中也包括下节将阐述的推进城乡社区衔接带,从而首先在国家方面赋予村庄一个更明晰的前景规划。
四、观察维度三:村庄与大社会
——作为议程的社区衔接
村庄与市场、村庄与国家的关系转型,不但引发村庄内部各种关系的变化,而且在村庄与大社会联系方面触发了新的关联,特别是在客观上正在创造城乡关系变化的新方向——既非消灭村庄,也不是城乡隔离,而是有可能趋向建立村庄与大社会联系的新形式、新机制,即一种有机联系城乡社区的衔接带。
在理论上说,城乡社区衔接是指:(1)在相对消极的意义,承认城乡、城乡社区有是差别的,这种差别可能是普遍现象,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独有。按照撒特怀特(Satterthwaite,D.)看法,这种一般差别甚至可以被谱系化陈述,如下表所示:(24)
(2)另一方面,在积极的意义上,它是指经过对农村社区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改善,确立城市和村庄之间的路、讯、人、货的四畅通,达到城乡社区生活条件的基本均等;依然存在的村庄,主要是为依然存在的农业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区条件,并且向城市中选择乡村生活的返郊、返村的人口开放;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中心村与其他村庄等,形成一个经济上互为支持和补充、文化风格不同但是彼此平等、社区基本生活类型不同但品质差别并不悬殊的链接带,各自都是这个衔接带上不可替代的纽结点。
这个意义上的城乡社区衔接,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受到一些研究者重视。(25)早先一些基于现代化扩张模式、(26)商业扩张模式(27)展开的城乡关系的描述,被认为是围绕等级制、城市中心论展开的,忽视了城乡之间的相互作用;一些以“中心——外围”模式解说城乡联系的理论,(28)被认为偏于悲观。研究者转而强调,城乡联结不应该被视为单一的地理定义,而是更多的基于商品、劳动力等等的密切联系和流动的基础上;(29)城乡研究的重点也应该从城乡表面差异转移到城乡之间的流动与联系上来。(30)在这个方向上新出现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理论启示:城乡消除二元化,重要的不在于城乡居民的作业形式、生活风格一样,主要在于公共服务、权利保障、福利待遇上实现城乡等同。
在中国,这个意义上的城乡社区衔接,则是由村庄与市场、村庄与国家的关系转型所创造出来的发展中议程。这个议题基本上不存在于农村改革30年的前期、中期。从实际进程看,改革之初,在城乡二元户籍制的框架中以及城镇就业压力之下,政府严格限制城乡人口流动。1984年以后,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小城镇发展。但是,国家和地方包括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内,对劳动力流动还心存顾虑,对户籍大量变动明确反对,农村人口被要求留驻在农村社区。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由于村庄和农户日益发展商品农业和非农产业,增强了与市场的关联度,城乡互为提供市场、商品,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也变得不可扼制,城乡之间路、讯、人、货的流通,渐渐被国家所认可、倡导,甚至农村社区的自治制度也被移植到城市社区。但是,城乡社区在基础设施齐备程度、生活保障与生活品质,普遍存在悬殊差异,城市社区对进城人口存在着社会排斥,农村社区对城市人口缺乏吸引力,因此遑论城乡社区衔接。
这种情况从1990年代末、特别是从2006年以来,开始发生有意义的转变。在农村改革比较先行的浙江,2000年以来在统筹城市、改善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一系列政府举措,有利于触发城乡社区衔接带的议程。这些改革包括:嘉兴等地完全取消城乡户籍差别的户籍制度改革;鄞县、义乌等地实施市政下延,直接改善农村社区基础条件(统一回收垃圾、统一供水等等)的系列工程;杭州市等开始探讨统一设置最低生活保障线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全面改善农民工永久驻留城市所需的基本生活条件等;在全省范围内逐渐提高政府对农民医疗、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趋向于使农村人口尽快享受到国民待遇,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先行性改革也表明,要建立有效的城乡社区衔接带,显然需要把更多的工作环节纳入改革议程,特别是:如何实现农村土地自由、合理的、让农民满意而且安全的流转?如何解决城市社区对进城人口的社会排斥?城乡计划生育、住房政策如何一体化?如何提升进城务工者与撤村建居农民的市民化的条件与能力?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政府在建设城乡社区衔接带方面,树立明确目标,寻找有效机制,作出更大的投入。
对于政府而言,如果期望村庄在组织农村人口、增长经济方面长久而稳定地发挥作用,固然要帮助村庄担负起社区经济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职责,更要帮助村庄朝着城乡社区衔接的方向建设,使村庄成长有一个明确的未来。而对于中国目前60多万个行政村而言,一个充满活力的城乡社区衔接带意味着村庄的重生。中国村庄的转型最终能否完成,需要以此为检验尺度。
注释:
①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2004,Urban-Rural Linkages: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 1994-2004.(UN-HABITAT)pp.3-5.
②对于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国际上很多研究者都重新认识到:城乡联结是一个重大问题;关于什么是城乡之间的自然联结,以及如何谋求城乡之间积极的互动机制,仍然有许多东西需要研究。(Lynch,Kenneth,2005,Rural-Urban Interaction in the Developing World.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pp.179.)
③Essex,Stephen etc.edited,2005,Rural Change and Sustainability.CABI Publishing.
④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⑤参见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⑦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昱、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⑧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⑨参见毛丹、王燕锋:《J市农民为什么不愿做市民——城郊农民的安全经济学》,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⑩张新光:《小农理论范畴的动态历史考察》,载《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1)1984年10月17日,新华社报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正由农村转向城市。最近五年来,农村改革的成功,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多方面为城市和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
(12)统计呈现农民收入增长的阶段变化情况是:1978-1985年为超常规增长阶段,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2%;1986-1991年为低速增长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7%,其中1989年为负增长(-1.6%);1992-1996年为常规增长阶段,年均增长5.6%;1997-2000年为持续下降阶段,农民收入连续四年下滑,实际增幅分别为4.6%、4.3%、3.8%、2%;2001-2006为恢复性增长阶段,年均增长4.2%。(宋洪远主编,2008,《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第351-355页。)
(13)Jean C.Oi.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World Politics.Vol.45,No.1,pp.99-126
(14)参见宋洪远主编《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第452~454,第455~459页。
(15)200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首次提出改善农村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六小工程”,即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16)在此意义上说,“三农”需要大量资金,但是如果进入农村、农业的资金都是资本,却是对三农的威胁。
(17)Morton,A.D.,2007,"Disputing the Geopolitics of the States-System and Global Capitalism",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20,No.4.Petras,James,and Henry Veltmeyer,2003.," The Peasantry and the State in Latin America:A Troubled Past,an Uncertain Future",in Tom Brass (ed.),Latin American Peasants,London:Frank Cass and Co.
(18)参见J·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9)参见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20)作为变体的“强国家、弱社会、强关联”,上已触及。另外三种变体,即“强国家、弱社会、弱关联”、“弱国家、强社会、弱关联”以及“弱国家、强社会、强关联”,对于转型国家似乎仅有逻辑意义,此从略。
(21)毛丹:《乡村组织化与乡村民主——浙江尖山下村观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
(22)杨敏在讨论城市社区自治时提出的“国家治理单元”概念,可以参考。他认为:“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其运作机制在于‘行政吸纳社会’,即将社区自治机制纳入行政体制,通过吸纳和整合社会资源来推进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杨敏,2007,“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第4期。)
(23)参见毛丹、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引自:Lynch,Kenneth,2005,Rural-Urban Interaction in the Developing World.Routlege,Taylor & Francis Group,London and New York,pp.181.
(25)参见段娟、文余源、鲁奇:《近十五年国内外城乡互动发展研究述评》,载《地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4期。
(26)Gould,W.T.S.,1969,"The structure of space preferences in Tanzania",Area 1,pp.29-35; Rostow,W.W.,1960,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a Non-communist Manifes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27)Vance,J.,1970,The Merchant's World:the Geography of Wholesaling.Prentice Hall,Englewood Cliffs,NJ.
(28)Friedmann,J.,1966,Regional Development Policy:a Case Study of Venezuela.MIT Press,Cambridge,Mass.
(29)Nunan,F.and Shepherd,A.,1998," Where city meets country.Is the peri-urban interface a concept that counts",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Natural Resources System Programme,94 Victoria Street,London.
(30)Tacoli,C.,1998,Bridging the Divide:Rural-Urban Interaction and Livelihood Strategies.Gatekeeper Series No.11,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London.;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2004,Urban-Rural Linkages: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 1994-2004.(UN-HABI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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