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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执行 张成龙
“洋贿赂”暴露中国法制缺失
最近,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教授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案件进行了梳理,按照中国媒体曝光的案件,和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文件逐一核实,最终确定11家跨国公司的在华行贿行为遭美国制裁。
记者发现,这些在华行贿的跨国公司大都没有在本国的行贿记录,而且其犯罪事实均由企业自我披露或由美方查处。中国何时变成了“洋贿赂”的热土?监管不力、法律缺失、执法不严等问题引人忧虑。
中国式“宽容”“宠坏”跨国公司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出台“实施办法”,规定跨国公司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最高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地区总部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年龄等限制办理北京市户口。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北京户口是个奢侈的梦想,但跨国公司职员对此却唾手可得。
而早在2006年,媒体就曾爆出安徽黄山市为招商引资推行交通“绿卡”事件。消息称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或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单位,在安徽黄山市可享受一定限度内的交通违章免罚、车辆过境免费及免除路检等优惠。
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就享受着我们主动给予的“超国民待遇”,除了税费、市场准入、生产要素、政策执行等优惠条件,更有甚者如安徽省黄山市这般,拿法律法规做起了筹码。当然,这些“超国民待遇”出笼都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黄山市是“为了招商引资”,北京市是“为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这些便是中国式“宽容”,我们自己利用起自家法律法规的盲区和监督检查机制的不足,来为跨国公司谋取种种便利。
“在美国商业贿赂的现象非常少,它的整个制度设计是完善的,特别是美国的反腐败法,执行起来非常严格。而在中国行贿成本是非常低的,我们商业行贿相关的法律很少,现有的法律又很难得到真正执行,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违法违规所受制约和付出的成本很小。”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董超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中国式“宽容”正在“宠坏”跨国公司。
“西门子案”就是一个“被宠坏”的典型。西门子总部高层一直默认其在华子公司进行商业贿赂活动,但在美国执法机构介入调查以后,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仅积极配合调查,还主动要求赔偿罚款。这无非是对“宽容”中国的有恃无恐和对“严苛”美国的忌惮畏惧。
商业贿赂与正常公关手段边界模糊
约克国际通过咨询费的形式向中国官员行贿,朗讯则组织中国国企员工进行访美旅行……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作案方式趋于多样且更加隐蔽,以致许多案件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与正常公关手段的界限也变得难以甄别。
中国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刘云雷律师在发给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详细解说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公关手段边界不清晰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根据60号令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商业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最后这一句导致在实践中界定商业贿赂存在一定争议,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不过正常的公关手段是为了获取正当的利益,商业贿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甄别也是主要看是否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刘云雷说。
就像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不干胶”案件,实际上在华涉案行贿金额只有几千美元,而且是以非现金形式完成。但因为通过此不正当手段获取了200万美元订单,最终被美国证监会处以20万美元罚款。
洋贿赂上演“潜伏”暴露法制缺失
“德普案”潜伏14年,“AGA案”潜伏11年,朗讯、艾利丹尼森和施尼策尔钢铁工业在华行贿案则都潜伏了7年之久,而且在中国发生的犯罪行为最后都是被美国执法机关处罚后才得以暴露,中国司法现状让人担忧。
和讯网正在就“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为何愈演愈烈”进行了网络投票调查,截止到目前,有近乎一半的网友认为是中国法制缺失之过。
记者了解到,中国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都非常零散。对此,刘云雷建议,完善打击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商业贿赂的法律进行细化,加强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执行力,加大对商业贿赂惩罚力度是当务之急。
除了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上存在一些法规真空外,蒋姮还指出执法不力导致中国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佳。“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这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存在着疏漏。尤其是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行贿受贿。”蒋姬说。
刘云雷还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应加强监管。而监管主体之间缺少相互协作机制、商业贿赂举报投诉机制不健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没有建立有效监管制度等是中国监管机制的盲区,亟待改进。
向发达国家学习反腐败经验
2005年,瑞典国会曾派代表团来中国,调查瑞典在华600家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王志乐说:“他们有这样一种思想,要检查他们的企业是不是违规了,是不是光顾着赚钱,是不是破坏环境了。如果是,那就是给瑞典丢脸了。”与之相对应的是每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结果显示北欧国家大都位列前茅,瑞典更是被认定为最不可能行贿的国家之一。
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和自律规制都相对比较完善。从自律方面来讲,目前许多的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比如OECD1976年制订、2001年修订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其中规定的十项指导原则第六项就是打击贿赂。2000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导并邀请全球企业界共同参与推动“全球契约”行动,契约当中第十项基本原则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地指出,企业应当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行贿受贿。而在法律规制的层面,典型的是美国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并不断完善的《反海外腐败法》,这部法律具备广泛管辖范围而且处罚力度也非常大,是全球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被称为“长臂法律”。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不只是管辖美国的本国公司,而是管辖所有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美国建立了某种联系的公司。包括任何在美国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虽然总部不在美国,但在美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如果外国的公司或个人实施了促成美国领土范围内行贿行为发生的话,也将依法受到追究。美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如果授权、指使或控制其雇员或代表人行贿,且该雇员或代表是美国公民的话,则该国外分支机构所属的美国母公司也将依法受到追究。”蒋姬说。
王志乐也表示《反海外腐败法》让企业如履薄冰。“已经核实的在华行贿的11个案子,有9个是跨国公司向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自我披露的,这就说明这部法律非常厉害。企业不敢隐瞒,一旦被发现,可能罚得你倾家荡产。
商业贿赂:跨国公司深陷“潜规则”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借道“中间人”
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颤心惊。也正因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
案件核实情况汇总(1)
案件核实情况汇总(2)
资料数据由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提供
观察发现,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但更多的是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离岸地区的公司信息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在西门子案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有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上海的相关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都现身“大摩案”之中。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上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一般而言,跨国公司通过“中间人”通道,主要完成五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一种:直接给付。跨国公司将钱款直接付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拿到这笔钱后,以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向中方的企业和政府部门行贿。
第二种:账号划转。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联系,同时约定将钱款打到一家“中间人”的账上,再由“中间人”将钱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在这样的模式中,“中间人”并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是借出其账户以供跨国公司走账。
第三种:虚拟承诺。“中间人”向受贿人代转跨国公司的非财务利益安排,如安排出国考察、子女留学、聘任顾问等。
第四种:左右标价。为了转移行贿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寻找3家以上单位或个人去参加竞标,即所谓的“陪标”,虽然竞标者代表各自的公司,但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左右价格。对于卖(买)方性质的跨国公司而言,价格越高(低),利润就越大,受贿方所拿回扣的比例就越高。
第五种:关联交易。在国内,不少国有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许多政府官员也以自己的家属或朋友为名开办企业,为了取得这些企业背后要人的青睐与支持,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以工程发包、定向采购等形式,给目标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输送。这种形式相比于以上行贿渠道更具有隐蔽性,其利益关联也更具长期性。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将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玩转“潜规则”
从客观上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调查发现,1970年代中期,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而据德国监管机构的调查资料显示,自19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已超过10亿欧元。值得关注的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据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的确,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可以让强大而桀骜不驯的资本得以服从;反之,则有可能驱动着资本在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不是资本的“原罪”问题,而是政治、经济与文化力量使然。因此,某种意义上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代表着的是跨国公司对我们的一些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毋庸讳言,经过30多年的对外开放,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了中国市场。然而,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
因此,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竞争力的选择。而就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会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结果损失了100多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为了避免遗憾再现,跨国公司纷纷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操守。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频频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被称为世界“最后一座金矿”。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美国,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贿赂遂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在垄断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相关人员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由于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足,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庞大“洋垃圾”
人类通过艰辛的经济探索才收获了合规性的商业原则,而当这些洋溢着理性精神的规则遭遇亵渎时,经济活动与社会领域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特别对于处在发育阶段的中国市场而言,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所制造出来的“洋垃圾”更具破坏性。
首先,污染了社会风气。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性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
其次,扭曲和破坏市场信号。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则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同时,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左右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浪费社会财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抑制技术创新。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可以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染,最终必然抑制企业创新的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第五,损害中国形象。跨国公司纷纷身陷“囚徒困境”,这种事实传播到海外,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
目前,有更多的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其本国监管机构调查发现,然后才告知中国官方;不仅如此,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政府却并没有任何相应的制裁。在发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中国始终落入之伍,而在阻挠和根治国外企业商业贿赂的措施上,中国又显得那么的软弱。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
第一,强化法律约束。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贿赂主体受到限制,从而使得这些法律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加大惩罚力度。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对贿赂公司课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判狱5年的规定相比,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第二,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位就成为了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放大舆论监督。19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3万美元“奖学金”,被媒体披露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所有这些都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第四,塑造自律机制。由于跨国公司具备较厚实的道德伦理基础,在已经品尝到因商业贿赂遭遇处罚之痛的前提下,他们一般都会产生自我纠错的冲动。“朗讯丑闻”曝光后,朗讯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4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经常性地开展内部检举工作。对于这些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舆论和社会应该支持他们的善举,以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为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风,首先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
跨国反腐:不应把贿赂作为赢得合同的手段
2009年8月初,美国电影制片人杰拉德·格林及其妻子帕特丽夏被指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向一位泰国旅游官员行贿以得到在曼谷举办国际电影节的合同。相关审判目前在洛杉矶还在进行之中。
这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后首个涉及娱乐业的案件。而多种迹象表明,全球反海外商业腐败行为已是大势所趋。
原因何在?除了全球各地区企业间商业活动大幅增加之外,全球目前所处于的金融危机触底反弹阶段,也正促使包括《反海外腐败法》在内的多项法律准则加快实施频率、扩大实施范围。
与此同时,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日前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被美国监管当局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这是继7月中旬的“力拓间谍案”之后,又一个全球知名企业因在华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可能或已经遭受调查、处罚的案例。
海外腐败知多少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从而倒逼跨国公司将视线从技术研发、服务提升等本位职责,渐次转移到了对所谓关键行政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
而跨国公司的“实践”结论是,后者的投入将会事半功倍地提升其海外市场业绩。
其中最出名的是,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闻者哗然。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也因此辞职。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显示,400多家公司承认它们以往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主要是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而且多数都是自愿行为。
这些公司中,超过117家公司跻身财富500强。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6年5月12日报告给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而在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为夺取菲律宾核电站合同所进行的激烈斗争中,技术较差的西屋公司为了获得两座价值巨大的核反应堆合同,支付给菲律宾第一夫人“铁蝴蝶”伊梅尔达·马克斯的亲戚1730万美元。
美国Titan是一家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Titan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合并在2004年受阻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前者在海外的非法支付行为。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Titan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Titan则被迫缴纳出通过行贿获取的利润大约1200万美元,并且支付罚金1300万美元。
Micrus Corporation是一家私人控股的医疗设备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3月同美国司法部达成了一项协议,以换取司法部不起诉该公司违背《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这是由于该公司主动揭发自己的海外贿赂行为,并且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公司为了换取美国司法部的不起诉,要向政府支付45万美元的罚金。另外还必须承诺配合司法部针对FCPA的行动,为公司违背FCPA的行为承担后果,采用一项以前未采用的PCPA项目,每三年聘请独立的审核专家审核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等。但是美国司法部并没有披露该公司具体违背FCPA的行为。
2005年1月6日,生物和农业技术公司Monsanto(孟山都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它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官员行贿的惩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书称:一位Monsanto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印度尼西亚的一家咨询公司向一位印度尼西亚环保署的高级官员行贿5万美元。因为印度尼西亚环保署可能出台一项不利于Monsanto的生意的管理规则。但是尽管5万美元的贿金被送到那位官员手中这项规则并没有因此而被废除,随后这位高级经理通过假发票的方式来掩饰此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指控Monsanto曾经向140位现任或前任印度尼西亚官员和他们的家人行贿,贿金总计约70万美元。这70万美元由Monsanto在印度尼西亚控制的两家公司提供。
2004年11月,全球最大的通讯商之一朗讯在沙特阿拉伯触犯《反海外腐败法》的丑闻被发现。朗讯被揭发向沙特阿拉伯电信部长Dr.A1i Al-Johani行贿1500万到2500万的现金和礼品。《华尔街日报》的封面报道还指出,向Dr.AliAl-Johani的行贿还包括为其在西雅图一家顶级癌症治疗中心支付高达200万美元的治疗白血病的费用,朗讯为此得到了沙特阿拉伯政府50亿美元的订单。
2004年10月,媒体报道,一位Daimler Chrysler的前会计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举报该公司存在违背《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这位会计师说,这家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利用40个银行账号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FCPA的由来
FCPA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英文简称,《反海外腐败法》是美国目前监管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于1977年制定,旨在限制美国公司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按《反海外腐败法》,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
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有这部法律颁布的详细经过和该法律的内容。据称,它是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离职之后,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之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
目前,FCPA的有关规定已经细化到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规定之中,而对海外反腐如此用心并非无来由,上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公司通过不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来获得巨额利益,导致了1929年10月的华尔街大崩盘。此后,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公开企业状况、证券情况等。在FCPA制定之后,美国国内一直都有跨国公司争辩说,此法案让他们在跨国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
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光在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就损失了100个国外合同,共值450亿美元。另外,根据《美国国家出口策略报告》统计,愿意贿赂外国官员的跨国企业可以得到约占总合同数的80%。
即使如此,据专门处理《反海外腐败法》相关案件的纽约Shearman & Sterling律师事务所统计,2009年初,美司法部有91起类似案件正在审理中,是4年前的3倍。美司法部官员称,保证《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是他们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仅次于反恐怖主义的行动。
目前,联合国、世界经贸合作组织、美洲国家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亦将此种反贿赂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在跨国商业竞争中,不应把贿赂作为赢得合同的手段,这种商业规则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国际组织透明国际也开始每年发布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来衡量一国的腐败程度。
纵深:海外贿赂撞击发展中国家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反腐败是向企业增税,重税则必定会妨碍经济发展,即使忽略政治上的影响,在经济上也有最直接的伤害发生。
从另一方面来说,良好的商业道德是公司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家公司主动提出对公司内部调查,并通过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公司损失的仅仅是罚款。而让公司管理和商业行为透明化,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反之,如果隐瞒公司的非法行为,很可能会失去未来的大片市场,并令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心。
根据美国媒体的说法,《反海外腐败法》所针对的主要领域集中于能源、食品供应以及原材料等被严格监管的行业。而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医药、通讯等备受各国政府重视行业企业的行为,也经常受到《反海外腐败法》的严格约束。
这部法律尽管在具体订单上可能让美国公司陷入困境,但是对于美国树立自己的形象很有好处。应该把这部法律看成是为维护商业上的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正因如此,这部为约束美国公司和个人行为的法律,对发展中国家起到了很强的撞击作用,即使在这部法律制定之前,美国人惩罚本土企业的行为也已经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不小的外部影响。1976年2月,此时的日本还是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FCPA也还未制定,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以1210万美元贿金获取日本全日航空公司价值4.3亿美元的飞机交易合同的丑闻败露,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被迫引咎辞职。但是心怀委屈的科特奇恩在《星期六评论》(Saturday Review)上发表文章对自己的行贿行为进行辩解,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总理大臣以此为契机,对该案件进行了彻查。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推进,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日本的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严厉的司法惩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海外贿赂”的一再发生。
说到底,在一些行政因素掌控的领域中,只要手握重权的行政人员敢于放行,无论产品质量如何、无论售价是否合理,跨国公司的触角都能够轻松地占据市场。其间,无力铺设行贿网络的其他企业,无论其实际生产实力如何,统统将被屏蔽在市场之外,而最终为此贿赂行为买单的则是财政资金与公众荷包,由此给整个社会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而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进入复苏通道的关键时期,恢复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这种情况下,减少企业商业贿赂就显得意义重大;其次,全球金融危机对各行业进行了新塑造,实体经济领域需要的是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而非将精力放在实施商业贿赂的那些企业。
欧美反海外贿赂的中国策
对Grime来说,他永远难忘2008年初夏的那次中国之行。那一天,美国商会下属跨国公司在华的首要负责人几乎悉数到场,聆听他关于“美国反海外贿赂法(PCPA)对在华企业之风险及应对”的讲座。而那次讲座的热烈反响及造成的拖堂,使他不得不将与记者会面的时间推迟了许久。
那个时候,沸沸扬扬的朗讯“贿赂门”案件刚刚落定,而涉案金额达13亿欧元的西门子贿赂案正在德国开庭,法国和瑞士当局对阿尔司通(Alstom SA)贿赂案的调查刚刚开始。随着欧美国家反海外贿赂执法力度的加大,各个跨国公司在华的首席执行官都对“潜规则”盛行的中国充满谨慎。
时隔不到一年,大摩首席执行官麦晋桁自曝中国区行贿的事件被媒体传出,这让Grime惊讶之余又有种说不出的感觉。Grime,全名Richard Grime,在2007年加入美迈斯律师事务所负责反海外腐败方面的业务之前,曾任职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长达9年,深谙FCPA近年的发展形势,他对自己一年前语重心长的建议未能起到太大效果似乎有些失望。
并非只针对跨国公司,中国公司也应警觉
Grime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近年来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对企业海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大。从2006年1月到2008年3月,美国证监会提起了超过30起案件的调查,大大超过了以前28年的总和。PCPA颁布长达28年,反腐败调查并不多,一般每年只有1~2起,但仅2007年一年就跃升到了18起。”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腐败行为涉及中国,2007年就有5起调查与中国有关。尤其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推出4万亿的内需大订单,这给外企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容易成为滋生更多腐败案件的温床。”Grime表示。
事实上,不只是外企,由于FCPA适用对象广泛,包括很多中国官员和很多中国企业都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调查。
Grime介绍称,FCPA的适用对象并非只限于在美国设立的本土公司和这些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还包括中国(或其他国家)企业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其覆盖范围更是包括这些公司内部的员工,及第三方公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或公关机构等,以及其代理机构、供货商等。
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一个企业完全是一家中国企业,但如果它已在美国上市,FCPA就会对其有监管权,即使这些企业的腐败行为发生在中国。”
“另外,即使企业没有在美国上市,但如果腐败行为的决策或支付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境内有一定关系(如邮件、银行系统等),也会受到调查。上市企业既要接受美国证监会的调查,又要接受司法部的调查。非上市公司只会被司法部调查。”
针对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该法案的漠视,Grime提醒说:“FCPA正在给很多企业带来挑战,尤其是在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当很多人认为腐败成为一种潜规则的时候,企业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竞争对手做出了非法行为并不代表该行为就被合法化了,也不代表你就可以这样去做。”
企业运营成本大增
FCPA主要包括三项关键内容。第一是反腐条款,即禁止企业为获得或维持目前或者潜在的业务合同/关系,向美国以外的政府官员授权、提供或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钱物、服务或利益等。
对于政府官员的定义,Grime强调说:“在中国,受到FCPA关注的政府官员,并不只限于在政府机构任职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相应职权的人员。”
第二是账簿记录,这主要针对上市的公众公司,要求企业保持准确的账簿以及会计记录。账簿出现违规记录将会受到惩罚。
在朗讯案中,朗讯公司将160多次邀请官员的旅行计入了“工厂参观账目”,将本该计入差旅费支出的支出账目的“支出”,计入贷方项目中的“提供服务—其他服务”,有些支出甚至列入了“国际运输开支”项下(该项目通常用于在商品跨国家边境的国际运输费),并由此支付了250万美元的违规费用。
第三是内部控制,同样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及财务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FCPA虽然也包括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审计条款,但FCPA对财务方面只是要求企业必须尽到准确记录财务行为的责任,其他的财务违法行为还是由萨班斯法案(SOX)进行规范。FCPA的最重要部分还是它的反腐败条款。”Grime说。
“但是,很显然,FCPA的实施,与SOX一样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美国证监会也已经听到了很多抱怨,但是证监会仍然坚持继续实施该法案,因为他们认为,严格内控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
执法力度与范围加大
在美国,FCPA有两个主要的执法部门,一个是美国证监会,一个是司法部。美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调查在美上市企业违反FCPA的行为;而司法部则既可监管上市企业,也可监管未上市的美国企业。此外,美国司法部执行涉及FCPA的刑事案件,有绝对权威实施刑事的或民事的诉讼。
2007年11月13日,美国司法部前首席助理律师Alice Fisher在ACI FCPA会议上表示:“美国司法在最近两到三年间,正致力于一项战略性的且深思熟虑的计划,以加强海外反腐领域的努力,我们将鼓励在海外国家的反腐行动,并正在加强这方面的专业化资源。”
实际上,朗讯“贿赂门”爆出后,美国司法部在2007年先后发布了07-01和07-02两个司法解答程序,加强对企业以商业推广和开发为目的的差旅费资助的严格要求,并表明政府重视该执法领域并对商业营销安全港持保守态度。
伴随着美国本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的加大,美国还正在花很大力气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推行此法案,通过谈判签订了公约,从1997年起把FCPA的覆盖范围扩展到整个OECD成员国。
根据权威资料显示,“美国海外的反腐调查也正在提升,2005年OECD大约提起了51起调查,而2007年调查案件陡升至270起。”
中国企业须未雨绸缪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对风险首先要了解风险到底在哪里,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企业在本土环境认为理所当然的“潜规则”不经意中已经受制于美国的法律。
“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获取执照的渠道及程序,并应谨慎评估与政府、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可能的风险。最基本的,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起对FCPA的了解,通过员工培训、预警等机制增强控制意识,并需要有通畅的、向上汇报的渠道。”此外,中国企业还必须了解美国司法部门针对腐败行为的调查方式,Grime告诉记者,“调查通常以问卷方式进行,虽然这种调查往往是因为有人举报才启动,但是,一旦被调查企业在接受调查时表示同行业均有类似行为发生,美国证监会就会对同类型、同行业的并且与该公司采用相同模式或使用相同代理商的公司进行调查。”
这种集群式调查很容易发现新问题,因为美国企业普遍认为相对于被司法部门调查出问题,主动报告会为企业赢得主动权和较轻的处罚。朗讯案与大摩案就是典型案例,这两年FCPA涉案案例增多,也与美国企业主动报告的数量增加有关。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该如何自处?在企业运营环境及竞争环境面临重大改变的时候,这个问题变得似乎格外敏感。
Grime提醒称:“千万不要认为朗讯通过贿赂获利数亿美元,但只被罚了250万美元,似乎违法企业可以从获利数额与罚款的差价中赚取利益。事实上,朗讯案中的250万美元只是罚金,一般情况下,贿赂案中执法机构会没收企业全部的违法所得,美国司法部绝不可能允许企业借此途径获利。”
市场经济绝不容忍商业贿赂
《长江日报》:千呼万唤《反商业贿赂法》
一起起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沃尔玛、阿尔卡特—朗讯、IBM、德普、西门子、艾利·丹尼森等相继案发无一例外,这些公司都在本国受到重罚,其中西门子最终被判罚13亿美元。丹尼森竟老老实实去自首,其根本原因在于害怕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这表明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腐败的深恶痛绝,以及对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的无比珍视。
跨国企业一向以注重商业伦理为标榜,在本国规规矩矩,现在却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上升,何以如此?有跨国公司诉苦说,在中国不行贿根本就拿不到订单。商业贿赂在我国普遍存在,不论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对政府部门都是暗流涌动。在商业贿赂潜规则盛行之下,受获利冲动的驱使,跨国公司的商业伦理终究抵挡不住败下阵来。
最令人揪心的是我们对待商业贿赂的态度。商界很多人对商业贿赂相当友善,根本不因为违背商业伦理而羞愧。而在法律上至今还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尽管商业贿赂现象已十分严重,尽管民间立法呼声日高,但始终不见动静。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商业贿赂有涉及,但都失之于粗糙空泛。正是法律的宽松无力,商业贿赂愈演愈烈,连跨国企业也入乡随俗起来。
市场经济最讲究公平竞争,而商业贿赂无疑是对公平竞争最大的破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贿赂毫不留情,都制定了完备严厉的法律打击商业贿赂。我们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希望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名正言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培育基本的商业伦理规范显然不可或缺。商业贿赂腐化权力部门和官员,而权力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又加剧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也是政治文明建设难以绕开的一道坎。
央视《新闻“1+1”》:50万件腐败案逾6成涉外
10年内我国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不敢忘记母国法律的约束,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规和自律规制较完善,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1999年联合国倡导“全球契约”行动,十项基本原则中就有反腐败原则。美国是典型,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了《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处罚力度很大,管辖范围很广,被称为“长臂法律”。
《中国证券报》:中国成“洋腐败”热土
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跨国公司竭力谋求市场优势和利润,利用一些国家法规和监管的不足通过腐败换取利益成为常规手段。面对中国市场这一巨大富矿,他们敢于犯险在于行贿投入与几倍至几十倍的巨额回报相比微不足道。
深陷“间谍门”的力拓深知拿下钢企谈判代表就可获得相关信息,如有不接受贿赂的就对其削减矿石供应量,最后整个钢铁行业都接受了贿赂并供出商业情报。同时力拓驻华代表胡士泰还用进口配额向小钢企索要,几年间靠此快速敛财,仅豪华别墅就不止两栋。首钢矿业公司总经理谭以新负责铁矿石进口,与胡来往甚密,牵进了力拓案。还有报道称鞍钢有关人员也涉案,河北一大型钢铁集团进出口负责人也与此有关。
力拓案尚未平息,另一跨国行业巨头艾利·丹尼森又被曝出丑闻,作为全球500强、美国首屈的不干胶巨头因以3万美元向中国官员实施销售回扣、观光旅游及赠礼等行贿,而被处以20万美元罚款并上缴了27.3万美元的非法收益。
曾创有史以来最大商业贿赂罚单记录的西门子公司6年间向多个国家的官员至少行贿4283起14亿美元,其中很多在华发生。如行贿1440万美元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出售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为获得7个总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合同及华南地区总值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用5000万美元打通各环节。
朗讯中国的营业额占公司总营业额的11%,曾出资千万美元为中国官员、电信运营商管理层海外考察买单。
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美国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以推销产品,该公司还利用海关人员隐瞒货物实际价格逃税。
美国史尼泽钢铁公司因在华行贿20.5万美元而向美国证交会支付罚金,该公司还曾向中国和韩国的钢铁企业行贿190万美元,而其获得的收入超过5亿美元。
他们为避免美国法律制裁在中国采取了变通方式:低价把产品卖给经销商,让经销商去贿赂。回报包括:政府合同、订单和大工程项目,廉价甚至白送的土地资源,加速政府审批速度,出现问题可逃避监管惩罚等。
“洋腐败”本土化并早已摆脱老套的包红包和性贿赂路线,转而开发诸如“商务考察、海外培训、赞助子女留学”等更高雅体面且委婉的行贿途径。
商业贿赂在全球蔓延,受害最大的是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背离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危害宏观经济调控,恶化投资环境,制造经济泡沫。由于商业贿赂的成本具有可转嫁性,在商业贿赂侵蚀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商业贿赂的成本要由全社会普通民众来承担。
《南方都市报》:如何消除“洋贿赂”
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倒逼跨国公司将视线从技术研发、服务提升等本位职责,渐次转移到了对所谓关键行政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而最终为此买单的则是财政资金与公众荷包。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弱化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使众多跨国公司行贿事件中鲜见有公司和人员受到惩治。相形下跨国公司海外贿赂在美国一旦被查,其总部和所属公司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且不能再涉足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只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准入的干预、加大对受贿人员的法律惩戒力度,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强大制约作用,国内跨国公司群体性贿赂行为才会真正杜绝。
跨国公司应承担全球商业环境责任
在中国行贿,最后却是由美国查处,这几乎成为所有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共性。中国对跨国公司知法犯法的习惯性沉默,正让其心里的天平发生严重倾斜,利益沉甸甸落下,道德轻飘飘扬起。
是入乡随俗还是利益驱使?
8月25日上午9点30分,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正在他的办公室,和十几家媒体的记者就促进跨国公司在华合规经营的问题进行着一场严肃又激烈的讨论。
王志乐告诉记者,曾经有跨国公司的老总向他抱怨,不是跨国公司污染了中国的商业环境,而是中国的商业环境污染了跨国公司。“这就把责任推到外面了。中国的制度环境确实需要反思,但跨国公司行贿还是有主观原因的。我觉得主观客观原因都应该分析。”王志乐说。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松义在接受和讯网采访时,曾针对某些在华行贿的跨国公司推诿责任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就像一个贼到别人家里偷东西,说这个家没有关门,所以我偷东西,不是这样,贼本身要偷东西,结果你没有关门,他偷得更方便,你关门他偷得不方便而已。不能说外国公司在中国犯罪就是中国市场不规范他才犯罪,市场规范他就不犯罪。”
内因决定外因的结论,恐怕每个读过中学政治课本的人都是知道的。那么,促使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内因是什么呢?
“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铤而走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马克思的《资本论》,早就做出了最好回答。
两年前曾轰动一时的“朗讯案”,就是占全球电信市场10%-15%份额的中国电信市场散发出的巨大诱惑,让朗讯禁不住以身试法,在2000-2003年间利用315次访美旅行,行贿近千名中国国有企业员工。而朗讯的财务报告也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
记者曾于上周四多方联系包括朗讯在内的5家在华行贿的跨国公司,但到记者发稿前,没有一家公司作出回应。
商业贿赂伤害了谁?
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内一个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是跟国际贸易和外商相关的。
“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要求,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对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极大阻碍作用。”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蒋姬给记者指出了拉丁美洲商业贿赂盛行的一些教训,“拉美国家曾创造了经济奇迹,但较大程度上因其经济领域腐败盛行,导致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经济增长停滞,出口、投资和消费都受到抑制。”
蒋姬同时认为,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不仅给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还会诱发仇富、仇官心理,严重地损害社会和谐,同时更加直接地破坏投资环境。
由此看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严重损害中国经济利益和商业环境,表面看只是中国损失,但在经济全球一体化成为发展趋势的今天,破坏市场游戏规则之后,整个游戏参与者都将变成受害者。
已经有跨国公司为他们试探法律边界付出了惨重代价。“西门子案”是西门子在华子公司通过一家商业咨询公司贿赂中国政府官员来换取项目合同,后由西门子内部下层单位向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举报,美国在查核过程中发现西门子总部竟然默认其子公司行贿行为。“如果西门子总部是干净利落的,只是中国的子公司出问题,那是一个处理方法,如果他的总部本身知道行贿的事情,却没有制止,那就严重了。据说美国证监会要罚他上百亿美元,后来西门子非常积极地配合调查,从监事会主席开始全部撤换,而且主动赔偿罚款,然后以16亿美元了结。”王志乐告诉记者,这是对在华行贿跨国公司最大的一次处罚。
而西门子的损失远远不止16亿美元,商业贿赂使其苦心经营上百年的品牌遭受致命打击。
跨国公司应承担“全球责任”
记者日前浏览西门子(中国)的网站发现,合规经营已经被写入公司的企业责任,西门子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关于合规经营的指导原则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体制也非常完善,而且其全球特派调查官联系方式也在网站上公布出来,如果员工和第三方发现公司内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均可以匿名、保密的方式与外部特派调查官直接联系。
王志乐表示同意西门子现在关于合规经营的概念。“合规经营是企业首要的基础的责任。如果企业连最基本按照法律法规做事都没做到的话,那么其他的责任就很难说是真正在执行了。”
不过跨国公司仅仅合规经营还是远远不够的。商务部研究院于2008年首次提出了“全球责任”的概念,它分为三个层次:合规经营是企业首要的基础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加强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内的全面责任,走向世界的企业还应当把这种全面的责任推进到全球,承担全球的责任。
为什么要提全球责任呢?王志乐指出了一个很普遍也很严峻的问题。“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法规越来越严格,跨国公司相对是合规的,一些污染大的项目在本国不敢做,就跑到发展中国家来了,包括中国。”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报告同样表明,在这二三十年间,与环境有害的工业尤其是那些资源依赖型企业不断向低环保水平、低收入国家转移,导致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企业急剧增加,而且这种趋势还在不断恶化中。更为严重的是,跨国公司在具体营运中还实行双重标准,即他们在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比在发达国家同行低得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结果导致因跨国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在发展中国家频频发生。
“不过现在一些先进的跨国公司已经发现这么做是不对的了,因为世界是一个整体,你把别的国家污染了,最后同样会影响到他们自己。大家已经开始从过去为一国一己做事,到现在意识到要去承担全球责任了。”王志乐表示,他很高兴看到这种全球责任的意识越来越强。
王志乐还表示,这两年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案件多了,不是说跨国公司原来就是干干净净的,只是说现在执法的力度加大了,在全球化中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了。
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建设正在让商业贿赂无所遁形。这是当前这个沉重话题之下最让人宽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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