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管理的缺陷与科学管理机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机制论文,缺陷论文,发明创造论文,民间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技术发明创造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其价值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商业化程度很低。国内的学术界虽把研究的视角由高科技创新向民间创新研究方面扩展,但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呼吁社会及政府对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的支持与重视上。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和民间资源巨大浪费的根本原因是管理缺失所致。本文将用课题组实地调研的一手资料加以梳理,深入剖析我国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管理的缺失及其原因,并提出科学管理构架的雏形,以有助于我国民间创新的开展。
一、学术界关于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的界定
对于何谓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理论界尚有争议。对此,我国理论界通过对民间技术发明创造进行考察,发现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界定的关键点在于“民间”而非“技术发明创造”,笔者十分认同该观点。
1.民间的界定
对于民间的涵义,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都曾作过界定,并引发了对民间概念的讨论。“民间”概念最早是由陈思和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陈思和认为民间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1)它是在国家权力控制相对薄弱的领域产生的,保持了相对自由活泼的形式;(2)自由自在是它最基本的审美风格,这是任何道德说教都无法规范、任何政治律条都无法约束的自由自在。(3)它拥有民间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的传统背景(王光东2004)①。从国家—社会关系的方面看,梁治平(2006)认为②,“民间”一词固然包含了一个由“民”的活动构成的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的观念——“民”的原始义和基本义之一即是“人民”、“民众”,尤指相对于“官”的普通民众,然而从创新角度对民间的界定又有不同的描述。当前,在学术界使用最广泛的就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在2007年5月31日至6月2日于天津召开的首届国际民间创新大会上提出的有关民间创新的定义。他认为,国际学术界的民间创新或草根创新(grassroots innovation)是掌握技术、诀窍的基层百姓自发、分散、随机地以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为内容的技术创新行为③。国际知名学者Anil gupta教授认为,民间创新应包括两种人,一种是(grassroots innovation)草根创新者,是指那些没有受过教育,或受教育程度很低的农民;第二种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士,如大学生、退休的教授和工程师等。本课题组认为,辜胜阻为民间所下定义是就基层百姓来讲的,Anil gupta教授对民间的群体界定则更加明朗一些,直指未受过教育或少受教育的农民和受过教育的学生、退休教授和工程师等
2.发明创造
目前,发明与创新在理论界与实际部门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创新与发明究竟有无区别,能否替代使用,人们并没有搞清,故使用混乱。民间发明创造也常常与民间创新混用。本文所提及的是发明创造而非创新,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创新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同,人们对创新认识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创新成为一种理论,还是20世纪初的事情。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著作《经济发展概论》中提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采用一种新的企业组织方式。然而他的这一创新理论的重要核心点在于“创新”,即揭示企业家之所以进行创新活动就是要获取潜在的经济利润或争取带来盈利的机会,唯其如此才能称其为创新。那么发明创造就是一种未实现商业化的技术发明。
3.民间技术发明创造
界定民间技术发明创造需把握两点,第一,民间的群体范围是没有受过教育或很少受教育的基层百姓;第二以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为内容的技术发明行为必须具有经济与社会价值,否则,仅是一个发明创造。至此,笔者认为,民间技术发明创造是指未受专业教育的农民、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和无职业、没有正式职业的群体为实现自我需求、潜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而以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为内容的技。术创新的行为过程。
二、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管理存在的缺失
2007~2009年课题组先后对我国山东临沂、淄博、寿光,山西贫困地区沁县、大同和辽宁瓦房店等地进行了较广泛深入调研,发现,我国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已使散落在民间中的大量的传统知识和发明创造处于自生自灭的窘境,创新资源大量流失,广大农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遭到挫伤。
1.对民间发明创造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
调查中发现,民间发明创造相对高科技创新而言,不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但是却具有研发成本低、投资小、见效快的特点,尤其能为更多的高科技创新提供思路,这已被众多的高科技创新者所认可。最典型的是蔬菜大棚的发明,源于瓦房店的农民,后成为科研院所的高科技产品。再如山东省临沭县朱仓乡东盘村李敬泽老人为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花掉了所有积蓄,发明了创新项目六项,其中的节能灶已在当地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价值,这也成为后来高科技产品——节能灶的雏形。不仅如此,据深圳特区报报道(2006),一个名为“酸渣油再生利用”的个人技术创新项目,投产后年产值超过1亿元,并吸引了10多个省市的投资客商前来洽谈合作。大量的事实表明,民间技术发明创造在我国创新中处于整个创新链的发端,已成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创新体系中的基础。然而,由于相关部门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使民间发明创造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近三年来,课题组深入我国农村共搜集发明创造近1000多项,可是每到一地,当需借助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帮助时,经常会遇到无人知晓的尴尬。比如我们慕名到山东某地考察民间创新项目,所属地区的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等,均以不属职权范围为名而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帮助。此外,很多农民出于自身需要的创新发明,很有社会价值,但由于无人过问和自身能力所限,最终导致自生自灭。
2.民间创新尚未纳入国家创新体系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7的定义,国家创新体系是由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组成的一个组织和制度网络,它们的活动目的旨在推动技术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及致力于技术和知识转移向中介机构是创新体系的主要构成,其中企业是创新体系的核心。由此可知,国际上并没有把民间创新纳入到国家创新体系,我国亦如此(见图1)。
图1 国家创新体系
资料来源:www.joxue.com/paper/jjx/jjx01/200605/11798.html
由图1可见,创新主体中,民间创新应属原始创新,但在该系统只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多元化投入系统,也主要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系统,民间创新者并不包含在国家创新主体范围;因此,在国家创新体系功能分类上,也无法对民间创新归入国家创新管理的功能中。这样,国家的创新资金投入大多用于企业、学校及政府科研机构,R & D经费占据了大部分,民间创新者很难得到国家创新资金的支持,没有相应的人员、相应的机构去组织、管理。由此导致了民间发明创造的短命和可持续的缺乏,能够延续的大多是出于自身的需要或对发明创造的执着和兴趣;由于缺少必要的商业平台和经费,商业化也无从谈起。
3.民间发明创造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是调动发明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是民间创新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民间创新并没有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我国试图通过各种大赛等形式对体系之外的创新者予以激励。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各种大赛被认为是对民间创新发明者提供的最好的展示平台,并且我国经常举办一年一度的创新发明大赛,对一些脱颖而出的发明者的确给予各种奖励,但是获奖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大部分创新者根本没有机会参加到这一形式中来。而他们之中很多人的创新产品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却由于得不到重视和激励,以致大部分成果流失。以1998~2007年我国国家发明奖及科技成果登记数据为例(见表1)。
由表上数据可知,每年我国颁发的国家发明奖只有几十项,但是科技成果登记的却是其几百倍,如果再加上大量没有登记的民间创新产品,流失的将会更多,表明只靠创新大赛等手段对民间发明者的激励力度十分薄弱。
4.民间创新成果难以商业化,知识产权难以得到保护
我国的民间创新者普遍的窘境是:一方面,由于长期从事发明创造,不断投入资金,导致生活窘迫,甚至成为“负翁”;另一方面,手上虽握有多项发明和专利,却不知该如何转化为经济效益。创新成果商业化已成为民间发明家们普遍面临的难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每年完成几万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只有约1/3申请了专利。在这些国家审批的专利项目中,只有1/5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成果的只有5%。如果换一个角度考虑,民间创新者的创新发明只有一小部分申请了专利,大量的创新产品是散布于民间,创新者并没有申请专利,产品只是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已,这样算来,国家能形成产业化的成果将远远低于5%。此外,农民创新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代价亦十分之大。就专利保护而言,主要表现为高门槛、低效益,农民创新者普遍感到“取不起”、“养不起”专利。课题组通过网上搜寻的1800个创新项目中(因都是已公开报道的,且初次申请专利给予一定的优惠)申请专利的占90%,但维护的却不足10%。
5.民间发明创造的培育机制缺失
我国民间发明创造的培育机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缺少为民间创新提供的孵化机构,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处资料显示,据45个地方科技部门和53个国家高新区统计,2006年全国孵化器的总数已达548个,其中国家级168个,占总量的30.7%;各类孵化器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548个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已达41434家。2006年当年入孵企业8944家,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21.6%。在孵企业超过200家的孵化器有43个,其中国家级孵化器36个,占83.7%。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在所有的孵化器中能够为民间创新项目提供培育的孵化器几乎为零。其二,缺乏一个客观的公正的民间创新项目的评估机制,对民间创新的价值实施评估,导致大部分民间创新由于无人问津和缺乏客观评估而被排斥在培育之外。其三,缺乏强有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对于众多的没有成型或者还未体现出利用价值的项目,由于缺乏有效的中介服务,因而有大量的有潜力的项目被搁浅。
三、民间发明创造管理弱化的负面效应
1.民间创新成果大量流失
长期以来,我国专门针对民间创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一直十分缺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创新的发现和培育,使得民间创新者即使有不错的发明创造,也没有途径使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认可。这样就造成有价值的创新产品得不到培育,更难实现商业化。据天津财经大学民间创新研究中心调查,民间发明由于忽视推广,能真正达到产业化的很少。2006年初,该校承担世界银行“民间创新”课题项目中国区的工作,其民间创新活动小组的400名师生调查和搜集农民创新项目近500项,并整理了大量的图片和实物资料。但这些项目目前仍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比如山东一农民发明的地下施肥器,不仅能够均匀施肥,节省肥料,而且制作价格低廉。如果不是被项目组搜集整理,这个创新方法只能“胎死腹中”。
2.民间创新积极性受到挫伤
由于在民间创新领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大量的民间创新者没有得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的补偿和激励。这样就容易在创新者心中产生抵触情绪,让他们认为越创新越清贫,没有人和机构在意自己的创新产品,自己的努力和劳动得不到认可,物质和精神上都难以得到支持。久而久之,很少有人再愿意进行民间创新。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失去了创新的动力,那么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调动和保护民间人士创新的积极性,从物质精神给予有力的支持。
3.民间创新成果遭受侵权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民间创新者在进行产品商业化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力,一旦出现侵权,民间发明人基本上没有能力、也没有经济条件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民间创新产品很容易被别人照葫芦画瓢地进行模仿。然而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没有人愿意去买一项实际上得不到保护或者保护起来成本很高的技术;厂家宁可加工生产,把风险转嫁到发明者的头上,也不愿意出资购买。知识产权制度贯穿于民间创新的全过程,是支撑民间创新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民间创新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民间创新的关键。
4.民间创新者行使权利困难
民间创新者专利申请被批准获权后,并不能自动生成当然的垄断利益,而是面临着专利实施风险、转让无着以及专利维护与维权的多重压力。具体表现为:其一,专利实施困难。据调查了解,农民个人创新所获专利的产业转化率极低,有些地方几乎为零。其二,专利转让困难。转让专利是专利权的另一项核心内容,也是专利权行使的方式之一,但是,就农民的专利而言,因受信息渠道和技术市场延伸度的制约,其专利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其转让权的行使往往化为泡影。其三,维持专利乏力。正因农民个人创新专利的产业转化率极低,获权的农民又往往因缺乏维持专利的资金来源,致使其专利不得维持,大多于届满前自动失效。也有不少专利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因不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而其专利不得维持。其四,维权诉讼艰难。在现行诉讼制度下,涉及农民维权的知识产权诉讼,原告胜诉率较低。而其关键的原因往往归结于农民的诉讼费用承受力差、取证与举证均很困难,常常是赢了官司,赔了费用,最终也维护不了专利使用权。
四、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科学
管理机制的构建
作为我国创新管理中的民间创新管理,是一个包含发现、搜集、培育、商业化等环节的系统工程。对民间创新发现的研究,包括研究民间创新发现的机构、发现组织、发现的形式、发现的信息传导机制,发现主体内外环境,以及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发现机制等的研究,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它不仅可指导我国对民间创新的管理,也将会丰富我国民间创新管理理论。
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的科学管理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的科学管理机制应该是发现→搜集→通过培育→商业化的管理过程(见图2)。
图2 民间创新管理流程
由这一过程可知,民间创新发现是民间创新管理和构建民间创新价值链的初始环节,没有发现,散落在广大农村中的民间创新就会自生自灭;没有发现,民间创新的培育和商业化就无从谈起。国际知名学者Anil Gupta教授(2007)认为:“民间知识是重要的,但是去发现这些知识更加重要。”基于这种观点,构建民间发明创造的管理机制不仅重要,而且对管理流程各环节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而要构建这样的管理机制,笔者以为应当对以下诸点予以重视。
1.将民间技术发明纳入国家创新体系
将民间技术发明创造纳入国家创新体系,是构建科学运行机制的制度保障。首先,政府部门要高度重民间的技术发明创造。从数据中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101,921件,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47.1%;非职务申请114,552件,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52.9%[4];河南省2003年的5261项专利申请中,非职务发明占到了近80%[5]。可见,非职务发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产出的“主力军”,将其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应是情理之中;其次,将民间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首要的是将民间创新者纳入国家创新主体范围,即纳入原始创新系统(见图3)。
图3 民间创新纳入到原始创新系统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图4 民间创新发现组织网络的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把民间创新纳入到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原始创新系统的依据是,(1)民间创新本身就属原始创新;(2)国家科技部有办公厅、政策规划司等14个内设机构,还有服务中心、奖励办、中信所、农村中心、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等17个直属事业单位。课题组认为,可以在直属事业单位中加入民间创新管理中心,接受科技部的直接管理,享有相关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将民间创新体系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创新理论上重要,但实际上无人管的问题,能够使创新主体切实享受国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二,与科技部中的农村科技司、高新司,农村中心、高技术中心并列设置,有利于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为建立更完善的民间创新信息平台奠定基础,并为培育和商业化做好预热工作。第三,有了政策支持与政府强有力的依托。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民间发明创造的组织管理系统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民间发明创造的组织管理系统,主要是指民间创造“发现”管理的组织系统。是民间发明创造具有自发性、分散性的特点以及以满足自我需求为主的发明动机,决定了这部分发明创造必须要通过外力的搜寻挖掘和获取。因此,发现组织的管理就成为首要问题。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民间创新发现的组织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为主导,高校、非政府组织为辅助的民间创新发现组织,这是建立民间发明创造科学管理机制的组织保证(见图4)。
所谓以政府为主导,就是以政府部门牵头,定期、有计划地组织相关组织深入民间搜寻发明创造;通过各种舆论的宣传吸引全社会参与;以政府的政策促进和鼓励有组织的发现行为,并监督整个民间创新的运行。以高校、非政府组织为辅助,是指将专门机构和民间组织或个人作为直接发现的主体,深入乡村,一方面为社会作贡献,另一方面也在尝试着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这样又可以大大降低发现成本。最后,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民间创新者主动传播的形式,如各种大赛、展销会等,以降低民间创新发现成本。
3,搭建民间发明创造的信息发布平台
搭建民间创新发布的平台,是建立民间发明创造管理机制的基础保障。首先,应利用互联网建立强大的网络平台。基于目前专门为民间创新者建立的专业网站还是空白,由政府出资,开通专业网站,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建立超大容量的数据库。这是加强民间创新发现和搜集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创新提供者和需求者建立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加快民间创新建设,以信息化培养新型创新者,以信息化促进创新者增收的一个最快捷的路径。其次,建设信息发布平台,让更多的民间创新者提升创新意识,主动地发布信息;同时使更多的需求者关注创新信息的发布,使这一平台实现供求对接,这样可以给更多的创新者以市场导向,进而改变以往只专于发明、忽视市场,或者创新者缺乏对创新行为的自我意识的状况,培养创新者善于发现、勤于思考的意识。最后,利用相关媒介通路,是对民间创新信息进行搜集和传播的一种载体,故应充分利用之。
4.建立区域划分信息传递渠道
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目前,还只限于发达地区,大部分偏远山区还做不到。依据我国国情,建立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信息传递渠道,是建立民间发明创造管理机制的路径保证。笔者认为,在国家创新体系之下,要形成一个由创新者个人——联络员——村管联络部——区县联络部——区域联络部——全国民间创新管理中心的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通路,乃当务之急(见图5)。
为此,我们主张,在农村中应建立创新者主动传播与联络员主动寻找的双向传递渠道。其运作方式是:联络员将所有创新信息进行整理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将信息整理成册汇总到区县的联络总部,本区县的联络员将创新信息搜集后进行整理,进行创新识别,将有潜力的项目挑选出来汇总到区域,区域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行创新评价,专人负责各行政区内的汇总,而后将有潜质的民间创新项目进行下一个培育阶段。
图5 联络人员的信息活动链
5.建立专门为民间发明创造的孵化机构
建立专门为民间发明创造的孵化机构是民间发明创造管理机制形成的成果保障。
由于民间创新是来自基层的创新,而非主流阶层或非政府主导的创新行为,与政府组织的官方创新相比具有自发性,而非计划和组织性质;是低成本的创新,总体上看技术含量不高、易于模仿,并且无成熟的产品外形和完善技术数据。因此,即便有市场前景,培育的投入将比支出较大。还要注意到政府的科研经费都是沿着体制内的通道在科研机构里流动,民间科学和民间智慧很难得到政府的扶持。
注释:
①王光东,“民间”的现代价值,新华文摘,2004年第2期。
②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
③辜胜阻,首届民间创新管理国际会议,2007年5月31日至6月2日,新华网。
④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