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转轨期的中国城乡协调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调发展论文,中国论文,城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转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对21世纪头20年这个中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我们更可以看作是中国发展的全面转轨时期。如果以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为标志,那么,此前的中国转轨以经济转轨为主,包括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双重转轨,那么此后的中国转轨则进入了经济社会全面转轨,并以社会转轨反促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在经济社会全面转轨时期,能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事关未来中国发展全局和宏观走向。
一、人均GDP1000美元:中国由经济转轨为主到经济社会全面转轨的重要拐点
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转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一个重要量化标志,当然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转轨的重要量化标志。它标志着中国由以前的经济转轨为主转向经济社会转轨并重的全面转轨,即改变以前重经济转轨,轻社会转轨,且经济转轨中重城市、轻农村的“两重两轻”的意向,推进城乡一体化或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社会转轨。
这种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全面转轨的理由有三:
首先,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体制转轨关系看,经济体制转轨不能代替社会体制转轨,社会体制转轨滞后必将制约经济体制转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全方位的,从农村废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制,到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对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体制,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管理等体制的改革,则明显滞后,尤其是对城乡分治、隔离的二元社会体制的改革迟迟不能到位。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前20余年的中国转轨,主题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转轨,而且从1984年以后主要体现为城市的经济体制转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体制转轨的滞后是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制约因素。这不仅表现在大中城市由于缺乏新型社会保障体制,改制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广大下岗工人得不到安置,严重制约了国有各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的进程,而且突出表现在农村城乡分治、隔离的二元社会体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停滞不前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扩大的主要因素。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看,由于缺乏从新型社会体制获得应有的动力,农村的乡镇企业改革进程大为受阻,农民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改革内容长期停留在土地承包经营上。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变化看,且不说户籍体制的长期分离,就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以及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等的城乡二元体制而言,显然大大加剧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条件下的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如果说过去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乡—工业”、“农村—农业”,那么现在则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全方位享受国家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农村居民基本不享受国家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尽管近几年来我们实行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的税费改革,但农村教育制度、公共卫生制度和劳动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或者刚刚破题,或者尚未开始。所有这些都说明,社会体制的转轨是经济体制进一步转轨的必要条件,特别是改革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轨、实现新时期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其次,从经济社会全面转轨期城乡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看,城乡协调发展是重中之重。一是从城乡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看,社会发展的大头在农村,意味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头也在农村,迫切要求通过城乡协调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比,我国社会发展是短腿,在农村尤为如此。不论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不论是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管理、社会和谐等,还是社会结构、社会领域体制和机制完善等,农村远远落后于城市,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加剧了城乡社会的二元发展。要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必须从农村做起,即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城乡协调发展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从城乡协调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看,东西差距扩大突出表现为乡乡差距扩大,即东部与中西部农村之间发展差距的扩大,要求以城乡协调发展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根本目的是要实现邓小平同志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的把握两个大局,促进东部与中西部共同发展的构想。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发展经验证明,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扩大,主要还不是体现在城市之间差距扩大,而是农村之间差距的急剧扩大;或者说欠发达地区之所以“欠发达”,集中体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滞后的广大农村上。这就要求,统筹区域发展的重点是加快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的发展,并以中西部地区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如果城乡差距继续扩大,进而加剧区域之间、居民之间差距的继续扩大,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将受到阻碍。也就是说,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转轨,意味着以缩小城乡差距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变问题,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上。对此,我们只能是缩小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以力争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阶段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轨的重要拐点。
再次,从工业化、城市化与城乡协调发展的关系看,前者为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社会转轨提供了物质基础。城乡协调发展不可能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或改革初期,因为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渐进过程,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在两个全面转轨条件下的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广义的工业化,而非狭义的工业化(即制造业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比重提高的过程)。广义的工业化,既包括工业本身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包括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以及由于技术进步和第三产业发展所引起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二是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工业化齐驱并进的工业化,而不是单一推进的城市工业化。农村工业化的发动主体是包括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它们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主力军,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三是城市辐射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与农村包围城市的城市化进程并进对接,而不是单一的城市辐射农村的城市化。中国作为一个农村人口占8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起点很低,不可能脱离广大农民而推进城市化,而只能通过农民就地办工商业和进城务工经商的两个基本途径来实现城市化,从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农村包围城市的城市化。上述的广义工业化、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工业化的并进、城市辐射农村的城市化与农村包围城市的城市化对接,体现了一种城乡协调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特征,也是新时期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物质基础。
二、工业化中期:发展中大国发展最需要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的关键阶段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也是我国全面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基本标志。经济社会转轨与工业化中期的交织,意味着中国发展最需要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特别是对中国城乡协调发展最具特殊意义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处于最需要支持、保护的关键阶段。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对现代市场农业积极有效保护的成功经验,高度重视并全面保护、扶持仍处于幼稚期的我国现代农业,而决不能重工抑农,乃至削弱和动摇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在全面转轨时期或工业化中期,如果没有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平稳转轨,就不可能顺利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转轨和工业化的持续稳定提升,也不可能有城乡协调发展。
1、在我国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的阶段,农业是社会效益高、比较效益低,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特殊产业
在以市场为配置资源基础的全面转轨阶段,我国农业无疑失去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候可以获得大量补贴的殊荣(这种补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作为基础产业又必须走向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我国农业自身的特点,农业多重风险并存,参与市场竞争困难重重,需要给以及时而有力的保护。首先,从我国农业自身的特点看,我国人多地少,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受到严重制约,在土地逐年减少的条件下增加农业投入,收益递减现象明显,农业投入产出比例下降,农业资金收益率远低于非农业部门。其次,从市场竞争中农业的地位看,农业不仅从一开始参与市场竞争就处于劣势,而且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农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农业生产周期长,丰歉与否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很大,对市场信号反应滞后。尤其是农产品作为基本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较小,市场容量有限,一旦供大于求,必然引起市场价格剧烈下跌,使农业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第三,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外的因素看,我国农业仍受旧体制和双轨制的夹击,大大削弱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居高不下,使农业同工业等产业的竞争缺乏必需也是基本的公平条件。
2、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对接的阶段,我国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有力和有效保护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已是势在必行。但现阶段我国农产品一般以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为主,中高层次加工产品极少,生产成本高,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高投入低效益,特别是农业产品标准化水平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以及创汇能力。世界农业发展进程表明,依靠初级农产品的价值是不可能使农业快速发展和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的。发达国家由于技术水平高,产品成本低,竞争力强,国际市场日趋扩大。我国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就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大力生产成本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中层次农产品,尤其是名、优、特、稀产品,以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要迎接西方发达国家及有关世界组织设置的绿色壁垒挑战,没有政府的增加投入,价格倾斜等系列保护措施,是不可以想像的。战后以来日本、韩国农业的较快发展也证明了一点。美国加入世贸组织已半个世纪,仍然维持对农业高投入、高补贴等种种保护、扶持政策,我国刚“入世”不过几年,更应注意对农业必要而有效的保护、补贴。
3、在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条件下,农业也是发展最为困难的阶段,如果不保护农业,农业发展将难以为继
准确地说,不是在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而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据有关资料,1992年,我国农业在GNP中所占的份额为23.8%,工业的GNP与农业的GNP份额比为64∶36,第二产业的GNP与农业GNP的份额比为67∶33,农业劳动力在社会总数中所占的份额为58%,非农业劳动力为42%,人均GNP经过矫正,按1980年美元计算在740美元~1000美元之间,这是公认的工业化中期阶段的特征。德国经济学家霍夫曼通过对世界20多个国家的考察证明,工业化中期阶段是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最为困难的阶段。如美国在1900年~1940年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长达40年间处于停滞状态,英国农业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停滞徘徊了80年之久,法、德两国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农业停滞徘徊经历了60年之久,日本农业衰退也经历了50年左右。当然不能说我国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就一定要衰退和萎缩,但要看到,这个阶段能否正确处理农业与非农业发展的矛盾于农业发展关系极大。分析上述发达国家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衰退和萎缩的现象,其共同原因是工业化初期从农业抽取资金为工业发展提供资本积累的政策没有改变,为了追求工业的高速增长,进一步将农业资源(劳动力、资金、土地)向工业转移,使农业发展的条件更加恶化。痛定思痛,西方发达国家吸取工业化中期农业发展一度徘徊的教训,此后高度重视农业的扶持和投入,以至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最重视农业保护的国家。不可否认,在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我国,确实也同样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中期所出现的农业发展条件恶化的问题,诸如:国家对农业投入相对数逐年递减;农业资源“农转非”数额巨大,全国耕地锐减,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沿海发达地区一些地方以牺牲农业发展为代价加快非农产业化进程。如果不改变上述状况,加大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农业要稳定发展是非常困难的。
三、城乡一元化公共品供给:改革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突破口和中心环节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和分工分业发展迅速,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并加剧,这固然同农村工业化进程远不及城市工业化进程之快密切相关,但究其根源,则主要因为受制于以城乡户籍分治为标志的二元社会体制的重工抑农,重城抑乡的巨大作用。为此,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依赖于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体制,把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心环节。
第一,只有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才使城乡改革结合找到了支点。经过20多年改革,从农村改革突破,先农村、后城市,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但是不宜在长时间内把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相对隔开,各行其道。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基于“农业基本过关”,重点应推进城市改革的主流思路出发,整个改革既忽视了对农业进一步发展给予必要的宏观支持,又忽视了对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的相互配套,以致农村改革迟迟不能与城市改革对接,大多局限于农村区域内的自我循环。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从农村起步逐渐向城市拓展,实现城乡改革结合,微观改革与宏观改革相配套,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紧密联系,相互促进,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决策。”但10余年来,我国改革的缺陷之一就是“实现促进城乡改革结合”不够,城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脱节,改革中的“二元”推进态势非常明显:一方面是农业、农村改革,依然单线突进,大都停留在“一包就灵”到“一产(权)就灵”的土地家庭承包改革范围内;另一方面是,城市大力推进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分配体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却游离于农村之外,隔离城乡的户籍体制迟迟不能废除。即使是与农业、农村紧密相关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农村改革的推动作用也十分有限。实行公共品供给的城乡一元化,将带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城乡改革的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有利于较快地改变目前城市公共品供给一条腿长,农村公共品供给一条腿短的不平衡状况。
第二,从构建城乡一元化公共品供给制度入手,深化农村改革,使农村改革找到了走出长期徘徊的突破口。由于我们的农村改革思路长期停留在稳定农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这根主线上,“就农村论农村”,并搞“一改定终身”,以至较长一个时期内,除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外,农村改革基本没有出台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举措。与此同时,城市改革自顾不暇,也不可能有足以反促农村的改革行动。这种就“农村论农村”的农村内循环改革,显然是一种与城市改革不对等即非公平竞争推进的改革。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互相支持的条件不对等。农村改革不仅以“米袋子”、“菜篮子”为代表的农业“四大贡献”(劳动力、资金、市场和出口)支援了城市改革,并且为城市改革提供了“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等较为成熟的改革经验,而城市改革非但未能为农村改革提供改革经验和市场空间,反而连以工补农、反哺农业这样的甚微回报,要么不能兑现,要么雷声大、雨点小。二是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的体制环境不对等。城市改革的主体国有及集体企业是在一再享受放权让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优惠下推进改革的,而农村改革的主体农户及其他企业改革初期享受了一定的放权让利优惠(包括提高农副产品价格,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等),但改革中期以后,却是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社会再分配体制改革基本与已无关,各类税费不断加重的条件下推进的。可想而知,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作为农村改革也是整个改革的突破口,即使有再大神通,即使有再长的改革作用“周期”,也不可能“二十年一贯制”地激发调动广大农民的改革积极性。农村改革在新阶段的深化,迫切要求与城市改革的对接,要求有新的突破口,而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就把农村改革向深层次地推进了一大步,以突破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
第三,只有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论是城乡协调发展,不论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以城乡协调发展而言,这里以人为本,重点应是以广大农民为本,以农民小康为本,以农民与非农民之间的差距缩小为本,尤其要注意不断地满足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社会人们的多方面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体制,最大弊端在于把公共品供给人为地划分为城乡两端,实际上把广大农民排斥在以人为本之外,变相剥夺了农民应享受的政治参与权和诸种公共品供给的权利。如果不改革城乡分治的二元公共供给制度,必将继续扩大农民与非农民在享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上的不平等,也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03年夏非典事件已给这个城乡分治的传统体制提出了巨大挑战。还要看到,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废除城乡二元体制,已大体具备了条件,对实现以人为本的城乡协调发展极为有利:一是有利于提高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二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一切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三是有利于不断提高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四是有利于创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平等发展。
构建我国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主要包括城乡一元化的公共教育体制、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卫生体制、城乡一元化的就业制度、城乡一元化的福利保障制度、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制度以及城乡一元化的户籍制度。目前我国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体现了城乡两类户口所承载的权益不一致性,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一元化,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实际。当然,构建这种城乡一元化的公共品供给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和各地不同情况分阶段、分步实施,而且“一元化”的标准不能过高。但它毕竟是我们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一种基本取向,也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对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应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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