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蒋亚男[1]2016年在《我国出租车行业反垄断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我国一系列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现象将矛头指向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和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经济垄断问题。长久以来,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被政府错误定位,笔者认为出租车行业是为特殊人群或者消费能力较强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行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私人属性,因此属于准公共物品,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部分。自出租车行业在我国产生以来,我国政府对巡游型出租车行业长期实施数量限制、价格限制、经营模式限制和租价限制,各种限制使得乘客的出租车可得性降低,驾驶员和政府也背负着巨大的租价压力和财政压力。然而,国外政府,多对出租车行业采取更为灵活、更为自由的法律规制手段,收获了更多的良性规制效果。笔者认为,政府对我国巡游型出租车行业实施的数量限制、价格限制、经营模式限制和租价限制,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致使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政垄断。首先,我国政府将出租车行业视为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或者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可设置行政许可的“公共资源”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这样的定位都不准确,同时政府对我国巡游型出租车行业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具有行政违法和反垄断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次,政府现有的法律规制行为降低了巡游型出租车市场的经济效率、限制了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减损了消费者和驾驶员的经济福利,产生了严重的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另外,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使该市场完全具备可竞争性,因此,政府的现有规制行为已经不合时宜。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对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现有规制属于行政垄断。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还存在着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关系不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高、行政垄断法定形式表现不足等问题,所以依靠《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网约型出租车是笔者对新兴打车软件、专车服务、快车服务等一系列新生事物的统称。一方面,网约型出租车为乘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另一方面,高额的补贴、限定的支付方式、频繁的企业合并,又使学界对我国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有效竞争产生极度担忧。反垄断法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本质上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效果,所以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竞争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法适用的重点。笔者总结出该行业的竞争核心是以数据收集为基础的数据计算竞争核心,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网约型出租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已经不再是价格竞争为重点的行业,而是以创新竞争、科技竞争为发展重点的行业,所以超高的市场集中度、资本恶性竞争、捆绑支付软件、垄断出行数据等情况的发生,都有可能威胁着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立足现实国情,提出了本文进行分析的叁类网约型出租车经济垄断问题,即掠夺性定价问题、搭售问题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问题。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多是双边或者多边市场,提供免费的产品或者服务,且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因此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测试方法失灵,笔者尝试使用产品功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供给需求替代测试法界定了我国网约型出租车独立的相关市场,并且根据第叁方机构的调查数据确定了滴滴出行的市场支配地位,然后依次分析上述的叁个问题。第一,共享经济由于其规模经济效益和网络外部性,因此采取倾斜性定价的生存策略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在我国网约型出租车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公司向乘客发放的高额补贴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需要考虑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而非价格水平,就目前掌握的数据而言,掠夺性定价的指控尚无反垄断法上的结论。第二,针对滴滴出行的用户只能选择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种支付方式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指定此两款支付软件具有客观合理性理由的前提下,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第叁,免费产品的提供向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营业额”的理解发起挑战。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除了存在“营业额”概念外延不清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我国申报标准过于单一、行业标准不细化、缺乏定期调整程序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网约型出租车市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该增加其他衡量要素,同时流水额由于能够反映网约车平台用户规模背后隐藏的出行数据的数量,所以应该被理解为“营业额”,据此,滴滴和快的、滴滴与UBER的合并,符合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当依法申报。另外,由于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之惊人、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因此相对的申报数额标准应该与规模经济的临界点相关联,并且我国应尽快建立申报标准定期调整的法定程序。解决巡游型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笔者建议《反垄断法》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建立立法优先咨询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统一的、对行政垄断有处罚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到巡游型出租车行业,应该由公众意志来确定该行业的法律规制方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纠正现有的法律规制方法,废除政府对该行业的数量限制和租价限制,立法上平等对待各种经营模式。除此之外,政府对出租车的服务价格制定最高限制。针对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经济垄断问题的解决,笔者建议避免对该行业做出数量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尽快确定与共享经济特征相适应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合并的经营者实施合理的行为救济措施;企业则应该为享受网约型出租车服务的乘客提供更多的支付接入方式。而构建网约型出租车行业的数据收集制度则是以上建议得以实现的关键保障。当反垄断法为我国出租车行业建立起市场竞争秩序之后,政府的监管措施必须予以配合,防止市场调节失灵。首先,政府应该坚持巡游车和网约车分治的原则;其次,政府应该完善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最后,政府应积极创建与市场相协调的信息平台,收集可供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用的日常出行数据。

李晓鸿[2]2015年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叁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叁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叁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叁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张柏杨[3]2016年在《垄断福利损失:理论、实证与反垄断政策》文中提出传统经济学对垄断问题的探讨始于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则进一步强调垄断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下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最优,竞争程度也因此被认为越强越好。芝加哥学派、交易费用理论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则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垄断与企业的效率、边界、创新和市场行为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并不能简单认为垄断程度越强,福利损失就越大。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在非完全竞争下,也不能简单的认为竞争越充分,社会福利就越大。总体而言,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对于垄断和竞争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对于竞争、垄断与福利的关系也不能片面的进行判断。因此,对于垄断理论的争议与困惑是本文研究垄断福利损失问题的动因之一。尽管目前垄断理论还存在争议,但一个重要的现实是,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了反垄断法立法,以创造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增进社会福利。然而,无论各国的反垄断政策如何发展,垄断却充满“生机”,始终存在于不同的市场之中。大多数市场的集中程度都在不断加强,并逐渐发展成为经济结构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国内市场来看,行政垄断是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而发达国家的垄断理论演进则基本围绕着经济性垄断展开,我国的反垄断政策也因此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反垄断政策与实践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此背景下,探讨反垄断政策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文研究垄断福利损失问题的动因之二。由于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故本文研究的垄断福利损失的实质是相对于理想状态(完全竞争)的一种或有损失,并非一定真实存在。但是,垄断福利损失的大小却可以反映出行业因对竞争性市场的偏离而导致的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情况,也能够反映出因市场未能有效运转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更有助于正确的认识垄断。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作为研究主线。围绕着垄断福利损失这条主线,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垄断福利损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分析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启示—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全面考察”的行文逻辑,较为全面的研究了垄断福利损失的相关问题。总的来讲,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开展研究:第一,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新实证产业组织(NEIO)1行为参数方法构建一个产品差异化模型估计我国工业各行业2003年至2009年的垄断福利损失2。本文估计的垄断福利损失,既包括传统的哈伯格叁角形,也包含行业中因企业之间成本差异导致的相对效率损失。经本文测算,2003年至2009年我国工业总的垄断福利损失年均为35381亿元,占GDP比重年均为14.5%,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更进一步本文发现,企业成本差异造成的相对效率损失在工业垄断福利损失中占据较大比重,而市场势力造成的福利损失比重则相对较小。因此,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使高成本的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率,进而减少福利损失。第二,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我国工业垄断福利损失的主要影响因素。理论分析表明,经济福利会随着垄断程度的加强而先增加后减小,呈现出倒U型的变化趋势。实证分析也表明,竞争强度、行政垄断、广告投入、研发投入、规模经济、资本密度等因素对垄断福利损失都具有显着的影响。因此,若反垄断政策以促进社会福利为其政策目标,那么,为减少垄断福利损失,反垄断政策可以从福利损失的各影响因素着手,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第叁,在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政策进行全面考察。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我国反垄断政策的根本目标,因此,为减少福利损失,除根据垄断福利损失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之外,还应该就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政策提供参考。总体来看,从测算垄断福利损失到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讨论垄断福利损失影响因素的政策意义到对我国的反垄断政策进行全面考察,本文以垄断福利损失作为研究的主线,全面、系统的分析了垄断福利损失的相关问题。总的来讲,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行政垄断程度的再测算。行政垄断与我国经济的运行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大量的文献都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行政垄断程度的测算,大多数文献都使用国有化比重指标进行测度,但使用单一指标测度行政垄断可能并不全面。部分文献则使用综合的指标体系进行测度,但各指标的权数设置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本文使用国有企业的规模、职工数、资本、成本和企业数量等五个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工业的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度,既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行政垄断,又可以避免主观的人为设置权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对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的进一步探索。本文垄断福利损失的估计方法,可以更广泛的应用于不同行业垄断福利损失的测算。传统的基于哈伯格叁角形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并未将效率损失包含在内。现实经济中,行业内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相同,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也代表着一种效率损失,而本文基于新实证产业组织行为参数方法构建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模型,将因企业成本差异造成的相对效率损失包含在内,故可以更准确的测度垄断福利损失。另外,本文的理论模型也同时将差异产品的情况考虑在内,故本文使用的垄断福利损失估计方法也更符合现实经济的情况。第叁,对经济福利与垄断之间倒U型变化关系的进一步分析。促进社会福利是我国反垄断政策的根本目标。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故竞争越是充分,社会福利水平也就越高。然而,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在非完全竞争下,并不能简单的判断竞争、垄断与福利的关系,也并非竞争越充分,就越能促进社会福利,故一味的强调竞争可能并不利于实现福利最大化。因此,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证明经济福利会随着垄断程度的加强而先增加后减少,呈现出倒U型的变化趋势,进而说明只有适度的竞争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而过度的竞争和垄断则都可能损害社会福利。

李大雨[4]2018年在《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使中国走上繁荣发展之路,是每个中国人的心愿,也是财政学乃至整个经济学专业的人致力实现的目标。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期,经济结构、质量效益等突出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深层次体制矛盾尚未完全解决,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本文从财政视角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探讨,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计量经济学分析等方法,旨在探究行政性垄断的财政原因和行政性垄断对财政经济的影响机理,论证破除行政性垄断、建立规范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民族繁荣的重大意义,提供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现实可行方案。共分为9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选题背景、论文目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第2章为理论综述,对国内外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进行回顾,吸收和分析前人成果。第3章为基本理论问题,提出自己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定义;通过辨析行政性垄断与其他垄断的区别,提炼行政性垄断本质;阐述本文依据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垄断低效率理论、统一市场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理论等,对研究行政性垄断问题给予理论指引,这些理论有些指导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有些随后运用在分析具体问题中。第4章梳理了国内外行政性垄断的历史,以期达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使理论分析真正符合实际。在国外方面,考察了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美国建国初期、德国纳粹时期的行政性垄断以及当今西方国家的情况和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情况;在国内方面,考察了洋务运动以来近现代行政性垄断发展脉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发展过程。第5章对当前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特别是财政原因进行分析,着重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税收制度、资产管理政策进行了研究。第6章对行政性垄断在财政和经济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即考察行政性垄断对财政和经济如何施加影响以及施加了怎样的影响。经济学特别是西方经济学看重对传导机制的研究,但我国目前比较缺乏这方面研究。第7章为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尝试对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典型体制性改革能够带来的财政收入增长进行量化测度,在其他论文中尚未见到先例。在这一模型中,同时使用了马克思平均利润率原理、再生产理论和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西方经济学模型工具相结合。第8章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旨在解决现实问题,消除政策部门关于安全等方面的顾虑,提供可实施的系统性改革方案。第9章是全文总结,对于在全文分析过程中得到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启示,进一步提炼。本文的主要结论:1.通过行政性垄断与其他垄断的比较分析得出,行政性垄断以人为干预为手段形成机会不均等,其本质是超经济性和歧视性;行政性垄断具有广义财政的性质。2.通过历史分析,得到以下启示:国外启示:围绕行政性垄断的斗争,核心是利益共享还是利益独占问题;行政性垄断不仅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产物,而且是市场发育起始阶段的产物,还是原有市场面对更广阔市场时的可能产物;自由竞争文化的确立,是清除行政性垄断的治本良方;联邦或中央政府拥有高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是治理区域行政性垄断的坚实保障;转轨国家制定专门的反行政性垄断法规十分必要。国内启示:就有利于财政收入而言,行政性垄断短期上的确增加了财政收入,但从长期看损失了潜在财政收入,是南辕北辙的政策;行政性垄断无法发挥均贫富的财政职能,反而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计划经济体制包含着行政性垄断的因素但不是行政性垄断;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性垄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与渐进式改革道路和财政制度有关;中国近代以来的行政性垄断具有历史传承性。3.通过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得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是:政府事权不清、地方主体税种缺乏、财政收入管理政策的紧缩效应相互作用形成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体制,税收制度设计中有利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缺陷,中央部委行政单位自筹收入改革不到位,资源集中取向的资产管理政策等,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重要财政原因。不完备的政绩考评体系、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倚重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等,也是重要原因。还有一些观念上的误解,以及文化上的原因。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表明,行政性垄断对财政和国民经济具有系统性影响。对财政的影响:行政性垄断的地区间相互封闭,使任何地区的优势产业都无法到域外充分施展,各地财政收入都受到了潜在损失;行政性垄断人为缩小了投资空间和就业空间,加重了财政支出负担;行政性垄断存在的行业,政府采购政策失效;行政性垄断收益往往游离于财政部门的掌控,不同行业主管部委和地方政府拥有不同既得利益,导致财政利益、财政体制的固化、碎片化,导致财政在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上的不均衡。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行政性垄断的壁垒机制通过阻挡资本和劳动力转移,造成我国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同时并存的局面,是我国经常出现供给侧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原因;行政性垄断通过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机制作用,造成行政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不等价交换,把竞争性行业创造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行政性垄断行业,这是行政性垄断利润的来源,进而通过行政性垄断行业工资蚕食利润,加大了收入两极分化;收入分化进而造成消费结构失衡,无法为产业结构高度化提供需求支撑,抑制了国家整体经济质量提升;行政性垄断也无益于国家安全。5.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解决行政性垄断这一体制性问题释放的改革红利,将使我国摆脱经济新常态、财政新常态,为我国再赢得一个10年的宝贵高速增长期。6.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目标是:对效率和安全两手抓、两手硬,建立既有效率又有利于国家安全的规范健康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步骤是:首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改革消除行政性垄断基础;同时,建立标准体系和紧急动员制度等安全屏障,防范化解风险,做好安全准备;最后,全面破除行政壁垒,打击行政性垄断,实现广泛平等竞争。7.一个社会中基础制度的规范性尤为重要,要避免以扭曲治理扭曲的情况。化繁为简,是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许永刚[5]2004年在《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政府与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竞技体育发展,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的专业运动,逐步在向职业化转变,这是制度变化的需要,也是竞技运动职业化发展的大势所趋。 “制度建设时代”建设时代的到来、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竞技体育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在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上,其趋势主要表现在:目前世界上实行职业化的国家已达40多个。现在,一直坚持业余原则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对部分项目的职业选手解禁,刺激了更多的有条件实行职业化的国家走上职业化道路。我国由于受体制、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竞技运动职业化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了很多。鉴于我国国情,我国大部分竞技项目还没有能从原有体制向职业化体制转换过来,这就使我国建设21世纪体育工程的重任落在两种制度上。在这样一个竞技体育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人们对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认为中国的“举国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必须进行改革;“全运会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取缔等,一切都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式来进行运作。 任何一个国家,都反对实行“行政垄断”,因为“垄断”带来的是“寻租”、“腐败”,是对市场竞争的扼杀。而在我国的市场垄断,一般是通过经济性市场垄断与行政性市场垄断两种形式表现出来,对于经济性市场垄断,理论界已经进行了细致深入地研究与探讨;相对而言,人们对于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分析却明显滞后,特别是对于竞技体育职业化问题,而恰恰就是行政性垄断问题,是目前我国市场竞争制度有效发育与健康发展必须进行认真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其垄断形式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可以这么说,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史,就是政府垄断史(或称“行政垄断”史)。没有政府(或行政)垄断,中国的竞技体育不可能走到今天。换句话说,没有“举国体制”、“全运制度”,就没有中国竞技体育的辉煌。 新中国竞技体育诞生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土壤,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也就必然成为中国竞技体育成长、发展的根本依赖及参照。适应于中国社会经济调控模式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竞技体育实施国家调控下的发展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中国是社会主义的发展中的国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这些特殊国情,就更有必要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的模式。现实也表明,中国的竞技体育,就是“政府主导型”的竞技体育。 在转轨期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都会设法为它们在新的经济失序中谋取尽可能有利的位置。任何一种制度道路的选择,是各种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对势力及其“合力”,制度变革道路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经济中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差别、利益集团之间权力结构的差别以及社会偏好结构的差别所造成的。目前,对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影响较大的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以地区、部门为依托,以行业利益为纽带,常常借助公共权力、行政性垄断手段等,来获取特殊利益的经济性利益集团,如具有垄中文提要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政府与垄断问题研究断地位的国家体育总局的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个地方的企业(俱乐部)。 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垄断”形式,这种体制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与我国计划经济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将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有效的体制。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际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世界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趋势,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竞技体育的产业化、市场化、职业化与社会化上。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就是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创新与变迁,使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新的发展。因此,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优势是“举国体制”,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是一种“垄断创新”,“全运会制度”是中国竞技体育“垄断创新”的载体。 20世纪中后期,在推进经济体制市场化的进程中,国家力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中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就是政府力量推动的结果。我国成功的市场经济变迁、竞技体育体制的变迁都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成功推动的结果。在此,只是说明政府使用的手段是行政手段,并不改变其参与制度变迁的目的,并不否认政府作为一个制度变迁主体的经济性,它仍然是一个追求制度变迁潜在收益的主体。推动制度变革是比较既有制度下的成本、收益与推行新制度的成本,又有收益后的理性选择.以行政手段推动市场化进程,将比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形成成本更低、新制度确立的时间更短、相对收益更大。中国的改革,是从1 978年开始的,而中国的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是从1 993年才开始启动,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改革相差了15年,但是,中国竞技体育改革的成效却是巨大的,2000年悉尼奥运会进入世界“叁强”就是一个很

谢晋[6]2008年在《《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上相比以往法律有很多突破,但是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垄断释义。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限制。确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要以行政垄断与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有诸多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规制的地位。行政垄断应该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因为,行政垄断本身具有经济性并且目前表现出了比经济垄断更大的危害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加上我国所颁布的法律没能有效制止行政垄断的蔓延,行政垄断规制当然应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部分。第叁部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突破与不足。《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和行政垄断具体形式的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有很大的突破。但这毕竟是一部新生的法律,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有待日后在实施中逐渐完善。首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管辖机构,《反垄断法》实际上仍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行政垄断排除在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由上级机关予以处理势必会造成执行中的困难。其次,《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也鲜有规定,责任的缺失和救济不力削弱了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第四部分,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首先,完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的原则、独立权威原则、专业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设置一个能统一规制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执行机构,并详细规定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其次,行政垄断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与行政垄断的叁重违法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综合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反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行政垄断。

陈伟华[7]2007年在《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近年来很多学者在此领域作了较多的研究,有了一些较为成熟的观点,本文主要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中较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认为作为反垄断法叁大支柱之一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现有的立法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但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反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问题之一,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将行政垄断纳入其规制的范围,对于现阶段发展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来讲是必要的,但规制力度明显不足,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将成为现实问题。目前公用事业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公用事业在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格局,公用事业反垄断问题不仅应在反垄断法中予以原则性规定,而且相应的行业立法要进行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公用事业垄断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更趋于完善,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

黄妍[8]2013年在《我国国有企业行政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垄断自出现以来,在统治范围、垄断程度的强弱以及统治的形式方面都是不断发展的。垄断的统治范围已经从20世纪初的钢铁、石油等重工业部门跨越到了交通运输业、水电业、通讯业等各种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垄断企业自身不断壮大,在许多行业形成了少数垄断企业争霸的局面。垄断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垄断商将许多行业进行整合,用联合经营的方式使自身发展成为混合联合企业。进入障碍是我国国有企业形成垄断的最重要的原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被少数企业控制,或者由政府特许经营权调整,运用强制力使得垄断得以产生,导致一些实力偏弱的中小企业无法进入市场与之抗衡。针对这些企业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方式来看,我国的垄断主要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即由自由竞争引发的垄断,通常具有积极意义)、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导致的垄断,通常由政府特许权保证)和行政垄断这叁种。市场垄断基于自由竞争,往往是消费者所渴望的垄断方式。这种优胜劣汰的垄断形式使企业不断追求新的目标、技术与更高的产出、更好的品质。而自然垄断则基于政府特许经营的少数行业与企业,规模经济使企业的成本降低,对资源的独有控制又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行政垄断是由于政府的强制行政力形成的垄断,是国家增强国有控制力的表现,在经济低迷落后时期或者是急需集权的时期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行政垄断往往脱离市场,利用强制力保证自己需求的实现,由此引发的行业垄断、价格垄断、收入分配失衡以及腐败的滋生等问题,无一不左右着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因此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正是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导致改革初期制定的单一的市场化改革目标不符合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功能,从而使得行政垄断贯穿到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使得我国国有企业垄断的主要形式发展成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也伴随这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市场的扩大渐渐消失,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程度仍不健全,加入WTO以来对于自由竞争性市场的追求与政府行政垄断的介入和干预使得行政垄断开始不断发展,对于行政垄断的保护作用与消极影响的研究开始不断进行,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论述了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和本文的结构安排和研究所用的方法,最后还结合了文章内容谈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的理论分析。阐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论述了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特别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垄断产生的影响。第叁部分,我国国有企业行政垄断现状分析。主要概括了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价格垄断的制约、收入分配和二次分配不平衡等问题。并且阐述了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俄罗斯的经验借鉴。包括前期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普京执政时期的“国有集团公司”的建立。第五部分,我国国有企业“去行政垄断”的政策建议。针对第叁个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国有企业“去行政垄断”的政策建议,包括股权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和二次分配、强化股息红利上缴、国有资产资本化、政治体制改革、对价格垄断进行制约和完善《反垄断法》。

李恒[9]2004年在《行政垄断问题研究在中国》文中认为本文细致地分析了行政垄断问题研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指出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行政垄断问题研究在中国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形成的原因,并从两个层次具体分析了中国学者在行政垄断问题研究上的共识和分歧。

杨红[10]2015年在《反垄断法视角下中国烟草行业行政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我国烟草行业因行政垄断的高额利润、主流媒体所宣扬的烟草危害性而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实质上违背了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竞争、统一、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阻碍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形成,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烟草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文章旨在对烟草行业行政垄断的规制进行研究,并从各国实践经验出发,提出相应的科学策略。文章以中国烟草专卖制度为支撑,借鉴国内外烟草行业的治理模式,结合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情况展开研究。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烟草行业行政垄断的表现,分析了成因,认为主要来自叁个方面:传统价值观念、利益分配结果、政府干预。同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弊端:宏观方面的地方保护,微观方面的烟农、烟草商业企业、卷烟零售客户、消费者的自身行为。其次,通过梳理日本、欧盟、美国对于烟草行业行政垄断的规制实践,总结其对我国烟草行业开展行政垄断规制的叁大启示:改革政府管制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由此引出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烟草行业行政垄断。最后,针对这些具体情况,从打破行业性和产业性行政垄断这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政企分离、调整财税制度、建立区域大集团、创立自主品牌、“走出去”战略、法律手段。十八届叁中全会以后,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面对时代洪流的冲击,烟草行业的改革亦是势在必行。如何理清烟草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烟草行业规制提供科学的实施路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虽然文章的观点尚未成熟,但仍希望能为国家着手开展烟草行业改革尽上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我国出租车行业反垄断法律研究[D]. 蒋亚男. 辽宁大学. 2016

[2]. 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

[3]. 垄断福利损失:理论、实证与反垄断政策[D]. 张柏杨. 西南财经大学. 2016

[4]. 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D]. 李大雨.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

[5]. 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政府与垄断问题研究[D]. 许永刚. 苏州大学. 2004

[6].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评析[D]. 谢晋.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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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国有企业行政垄断问题研究[D]. 黄妍. 东北财经大学. 2013

[9].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在中国[J]. 李恒.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4

[10]. 反垄断法视角下中国烟草行业行政垄断问题研究[D]. 杨红. 湖南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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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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