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德外推即为公德”吗?——兼论梁启超的公德私德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德论文,公德论文,即为论文,梁启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587(2007)02-0054-05
时下关于私德公德问题的讨论,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即“私德外推即为公德”。我们姑且称之为“外推论”。“外推论”是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所表述的观点,至今仍为一些学者所推崇,他们以此阐述私德与公德的辩证关系,论证公德生成的基本途径及其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借鉴意义。[1] 那么,梁启超是在何种背景下提出的这种观点,他的关于私德和公德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否合理,其优势和不足之处分别是什么,“外推论”能否成为我国当代公德生成的主要路径等,这些都需要经过批判性考察之后才能下结论。
一、“外推论”的历史渊源考辨
考察私德能否推出公德,首先需要明确何谓私德与公德。在中国伦理史上,梁启超最早使用公德和私德概念,并且较为详尽地探讨过二者关系。他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2] (P660)这里,“独善其身”和“相善其群”分别成为私德和公德的第一层面;接着他又说,“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2] (P661)这种“私人间交涉之道义”构成私德的第二层面。相应地,我们认为,一私人与公人(梁启超语)的交涉应当是公德的第二层面。综上所述,梁启超提出的私德公德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的“独善其身”是个人对自身的关系,亦即个体道德;“相善其群”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即社会道德。梁启超的这种理解来自卢梭。在西方,卢梭最早论述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及其关系。梁启超熟读卢梭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不可能不受到其影响。第二层面则是基于交往对象或范围的不同,将私德和公德分别视作私人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近年来国内对公德私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展开的。
在论述二者关系时,梁启超认为,私德和公德均为社会所不可或缺。“无私德则不能立”,“无公德则不能团”[2] (P660)。他说,“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蔑私德而谬托公德,则并所以推之具而不存也”[2] (P714)。就是说,公德是私德推演的结果。人们知私德而不知公德,造成公德缺失的现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推”的过程。关于“推”字,他借用孟子的话说,“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2] (P714)。“推”即人们常说的“推己及人”,一种心理联想过程。每个智力成熟的个体,都可依此方法将私德外化为公德。至于私德为何能推出公德,他说,“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2] (P660)从本体角度即抽象意义上看,道德本来无所谓公私。只是在现实中产生了分化,才有私德和公德二分的出现。私德与公德的共同本原乃是私德能够推演出公德的前提。这样,梁启超唯心地解释了公德生成的途径。
由私德推出公德的目的,在于解决当时社会缺乏凝聚力的现实。梁启超认为,我国悠久而博大的传统道德对社会生活有深刻影响。但它“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2] (P660)。以往“关于私德者,发挥几无余蕴,于养成私人(私人者对于公人言,谓一个人不与他人交涉之时也)之资格,庶乎备矣。虽然,仅有私人之资格,遂足为完全人格乎?是固不能”[2] (P661)。由于私德片面强调自我完善,追求“束身寡过”、“独善其身”,导致个人对群体、国家缺乏责任感。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积弱积贫,民不聊生,整个社会缺乏凝聚力,对外战争屡屡失败,不断遭受帝国主义的蚕食。而西方社会之所以富于凝聚力,就是因为其公德发达。梁启超痛感国人公德缺失的残酷,激发他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欲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2] (P662)。他在《新民说》中专辟有《论公德》一章,指出公德即是自己所追求的新道德,“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2] (P662)。公德追求群体凝聚力,能够增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感和责任心,是“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精神纽带,是合群之德[2] (P660)。
目睹内忧外患的近代中国社会,梁启超没有悲观失望,而是与维新派一起奔走呐喊,进行着不懈的理论探索。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他首倡公德私德二分法,强调私人与公人、私德与公德区分的现实意义,认为私德主要指家族伦理,公德指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他向国人发出了实现道德革命、塑造新民的呐喊,对中国伦理史和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做出过重要贡献。近代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思想启蒙和救亡图存的紧迫性,决定其“外推论”必然带有直接的功利目的。然而,试图以传统私德推出社会亟需要的公德,不过是理论上的权宜之计,缺乏现实价值和可操作性。相反,由于忽视公德形成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规律性,对私德与公德的关系做出简单化、表面化的理解,导致其理论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实际上,仅凭“外推”式的心理联想,不能实现创建新道德和塑造新民的理想。另外,梁启超还有私德中心论的嫌疑,并且始终没有能够摆脱道德理想主义的窠臼。
二、“外推论”之错误的若干证明
“外推论”之错误的证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不能推出私人与公人交涉之道义。前者属于家族伦理范畴,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具有私人性、闭合性和自律性特点,交往范围限于熟人圈子,主要依靠情感力量进行调节。人们彼此间的密切联系,情感依赖的满足及行为的相互照应,导致个体对自身的要求增强,以做到“束身寡过”。后者属于公共生活伦理,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程序化特点,交往范围是公共生活空间,主要依靠理性规则或契约进行调节。私德与公德在交往范围、基本特征和依靠力量上的差别,表明对私人交往行为的道德评价,不同于公共交往行为的道德评价。私德强调人情和血缘,而公德恰恰要排除其干扰,履行公德需压抑个人的某些偏好。私德和公德都是角色道德,个人在特定场合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做到公私兼顾,因此蔡元培才说,“朋友之交,私德也;国家之务,公德也。二者不能并存,则不能不屈私德以从公德”[3] (P190)。私人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的主要规范,既不能相互代替或等同,也不能彼此僭越或反对。尽管随着社会进步和环境变化,部分私人伦理规范可能转化为公共伦理规范,但不可能全部转化。私人交往永远不会完全覆盖公共交往。所以私德不能推出公德。相反,以私德规范解决公共伦理中的现实问题,正是我国目前公德缺失的主要成因。
第二,个体道德不能推出社会道德。个体道德是个人对自身的关系,社会道德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对自身的关系,乃是心灵对身体的关照,强调个体自律;个人对他人的关系,属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注重社会他律。私德重人格要求;公德重遵守规则。私德适用范围狭隘,公德适用范围广阔。私德之条目变迁较少;公德之条目变迁尤多[2] (P662)。中国传统社会丰富博大的私德体系,主要用于规范私人行为,提高个体道德自觉,培养独善其身的谦谦君子,却不能用来约束公共行为,培养利群爱国的公民。梁启超也说过,私德中为善的行为,在公德中却未必为善。“束身寡过”之士,可能是放弃社会责任之“蝥贼”[2] (P661)。由于个人对自身的道德关系,不同于个人与他人的道德关系,故个体道德不能推出社会道德。私德规范既不能用于公德,也不可能推出公德规范,不存在私德向公德的转化机制。个人的私德修养,只能导致个体德性更完善,却无助于公德意识的增长。同样,个人公德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公共精神的成熟,却不等于私德的提升。
第三,中国历史上悠久丰厚的私德,并没有推出合乎近代需要的公德。梁启超说,我国有丰富的私德传统,如《皋陶谟》之九德,《洪范》之三德,《论语》所谓“温良恭俭让”,所谓“克己复礼”,所谓“忠信笃敬”,所谓“寡尤寡悔”,所谓“刚毅木讷”,孟子所谓“存心养性”等。经过反复道德教化和个体修养,逐步积淀为个人品德和行为习惯。尤其是“吾中国数千年来,束身寡过主义,实为德育之中心点”[2] (P661)。然而,“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者如无有焉”[2] (P661)。或许基于对公德窘境的深刻感触,梁启超后来转向对“群”的研究。他在考察英国、美国、法国的道德现状后发现,无论何时何地,文明的或者是野蛮的民族,道德的起源和目标都是利群。利群为善,否则为恶。道德在变迁中,此时为善而彼时为恶,也是因为对群的意义发生了变化。“是故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此理放诸四海而准,俟诸百世而不惑者也。”[2] (P662)既然公德是道德之源头,那又何须出自私德之推演呢?
第四,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公德不是私德外推的结果。自古希腊城邦开始,西方社会逐渐孕育出悠久的公德传统。经过近代工业革命的发展,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十分明确,造就出成熟的契约伦理和公共精神。西方发达的公德有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遵循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而不是私德推演的结果。梁启超熟读斯宾诺莎、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伦理和政治著作,敏锐地感受到西方公德的优势,以此为参照反观我国传统道德,提出以私德外推生成公德,实现道德革命以及爱群救国的理想。但却忽视了对西方公德变迁规律的深入研究。实际上,梁启超所关注的西方公德,主要是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商品经济和公共生活拓展后,西方公德领域的新内涵。以此为参照衡量中国小农社会的私德和公德,武断地做出己不如人的结论,显然有失公允。近代中国没有经历西方式的工业革命,不存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公共生活空间有限,当然不会生成西方式的公德。
第五,我国当代社会的公德,是公共利益发展和自觉的公德建设的产物。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公德体系。其基本内容虽然与中国传统私德有内在联系,但绝不是个人私德内在推演的结果,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道德反映,是长期道德教育和培养的产物,与传统社会的私德和公德有本质区别。如果我们坐等由私德自发推出公德,而不是适应社会主义实践的需要,积极主动地推进道德建设,那么就不会有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及其作用的发挥。当然,即使是自觉的私德建设,也只能得到私德之果——个人私德更完善,而不会形成社会公德体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公共生活领域扩大,公民对公德的需求十分迫切,而公德供给却明显不足,因此人们深感公德缺失所造成的不适,这归根到底是公共利益发展的反映。我国现阶段,私德和公德依然是按照各自的轨迹发展变化的。即使公德和私德的某些规范一致,其范围也非常有限,不足以证明公德是私德推演的结果。
本质上,“外推论”是运用传统私德思维解决公德问题。从私德思维的特点看,它所维系的家族等级制度重隐私,强调私人交往中的默契,以内向性心理调节私人关系。相反,公共交往对象多是不确定的匿名“他者”,交往过程的暂时性导致无法实施对对方的人格约束,只能诉诸明确的契约或规范,采取制度化的调节方式。所以,私德和公德有着完全不同的思维取向。对传统私德思维不加批判地使用,把它看成公德生成的基本途径,乃是走向“外推论”误区的根本原因。梁启超后来对“群”的研究以及从“利群”角度诠释公德,表明对此种失误的察觉和思考。
三、公德生成的基本路径
唯物史观认为,道德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特别是特定利益关系的反映。在道德生活中,无论行为者的动机、意志,还是行为手段及其结果,都体现着鲜明的利益关系。道德之分化为公德与私德,乃是由于社会利益关系分化的结果。私德是私人利益的道德反映。私人利益主要指个人福利和幸福。私德的标准是私利的最大增长。因为“一个人的自我利益的视野只限于对他来说是最好的东西”[4] (P49)。公德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道德要求。公共利益指作为共同体成员所拥有的共同利益[4] (P48)。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作为社会成员(角色)所拥有的利益,以及维护这些利益的条件。所以,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不存在天然和谐。梁启超也看到,“……团体之公益,与个人之私利,时相枘凿而不可得兼也,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2] (P1078)。由于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不过是个人不同角色之间的内在对抗,若缺乏强有力的外在规范或制裁措施,人们不可能自愿放弃个人私利而转向公共利益。因此,公德以维护公共利益而凸显自身的价值。
无论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是在交往实践中实现的。交往是实现社会利益的重要途径。梁启超用“交涉”一词表达对“交往”的初步理解。他说,“德之所由起,起于人与人之有交涉。”[2] (P714)此外他还认识到,不同交往形式的区分主要是由交往对象的性质引起的。“对于少数之交涉与对于多数之交涉,对于私人之交涉与对于公人之交涉,其客体虽异,其主体则同。”[2] (P714)以此区分出私人交往和公共交往两种不同形式。如果说传统社会的交往主要限于私人,那么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公共交往将成为普遍的交往形式。梁启超虽然没有对公共交往做深入研究,但他朦胧意识到公共交往的某种意义。私德生成于私人交往中,公共交往所形成的公共性,是公德生成的观念基础。梁启超说:“夫所谓公德云者,就其本体言之,谓一团体中人公共之德性也;就其构成此本体之作用言之,谓个人对于本团体公共观念所发之德性也。”[2] (P714)将私德、公德与相应交往形式联系,根据对象划分交往领域,强调公德由公共观念所生发,表明其思想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在区分交往形式的基础上,梁启超认识到家族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点。人们在家族中通常以私人面目出现,家族团体只能孕育出私德,在家族之外的社会群体才能造就公德。由于个人无法脱离家庭和社会,因此“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2] (P661)。只是在实际提倡时会有所偏重。我国历史上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造成公德长期被忽视的严重后果,由此,梁启超将公德缺失与旧制度的弊端相联系。根本上说,“私德与公德,非对待之名词,而相属之名词也。斯宾塞之言曰:凡群者皆一之积也。所以为群之德,自其一之德而已定”[2] (P714)。即“为群之德”必然是私德的源头。由于人是群体性存在,故公德与私德相比,不能不占据首位。“公德者诚人类生存之基本哉。”[2] (P1078)不过,梁启超又说:“就析义言之,则容有私德醇美,而公德尚多未完者,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2] (P714)似乎人的私德天然合理,而公德始终有待完善,私德仍然是公德的基础。这些相互排斥的结论,表现出梁启超复杂的矛盾心理。对梁启超而言,利己才是行为的最终归宿。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他人以保全自己。公共事务被理解为个人修养的手段,其价值目标仍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这样公德被合理地融化在私德之中。
我国现阶段,私德主要指家庭关系和朋友交往的道德要求。公德包括一般公共生活和经济、政治、文化等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一般公共生活是居民出行、购物、求学、乘交通工具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过程。经济生活是人们对产品的消费过程。政治生活是普通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过程。法律生活是人们通过法律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文化生活指人们接受教育,通过公共媒体接受文化、表达意愿的过程。等等。这些都是人们的共同生活空间。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由于人际关系日趋复杂,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展,最初由一般公共生活准则所调节的领域,相继分化出来并成为专门领域,但它们并没有失去共同性、群众性等特点,总体上仍属于公德调节的范畴,但需要随着时代要求而拓展,由最初那种“简单和正义的准则”,扩展为反映现代文明生活、协调复杂矛盾的公共道德。所以,与私德相比,社会主义公德是我国现代社会道德的主导力量。
当代中国社会,厘定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公德与私德,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划定二者界限,明确各自领域的规则和具体要求,防止彼此间的替代或僭越。属于公共生活领域的规则及行为方式,若侵入私人生活领域,无故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可能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践踏;相反,一旦私人情感被带进公共生活领域,按照处理私人问题的方式对待公务,无疑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危及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因此,“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恰恰也是私人。但在公共领域中,我们虽有私心,却不能表现私心,私心只能在私人领域中表现。在公共领域中必须扮演公的角色,表现公心”[5] (P375~376)。按照生活领域的具体要求,使公德与私德各归其位,分别采取相应的行为模式,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共秩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公共生活的开放性,决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加入进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为公共事务作贡献,乃是培养利他意识的先决条件。公共领域作为公众活动的领域,其存在、发展及成熟程度,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介入公共领域的人员成分复杂,目标和价值追求各异,为保证实现各自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参与公共生活必须是有序过程,维持公共秩序主要依靠道德和法律。而影响公共秩序的主要原因是道德判断错位以及各种不良行为。由于我国长期私德传统的影响,人们的公私界限较为淡漠,对熟人和陌生人采取“双重标准”,极大地伤害了公共规则的严肃性,违背社会公平原则,导致道德评价和行为管理的困境,这是制约公共生活成熟的最大问题。公共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所以透过个人的公德行为,能够鉴别道德的生命力,考察人的道德品质。在公共生活中,个人行为要不断接受公众审查、监督和纠正,要求与社会期望取得一致。相反,与公共生活的要求相背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受到舆论监督、经济处罚乃至法律制裁。个体行为遵守“游戏规则”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共识。这些规则包括公共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守则、公约等。遵守规则就是道德的行为,否则就是缺德行为。缺德行为应承担相应道德责任。
正如私德是长期培育的结果,公德的生成也绝非一蹴而就。公共生活的成熟,有赖于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完善,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公共利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体现人的德行的根本,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培育和发展公共生活空间,增进人们的公共交往,培养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是目前我国公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对公共利益和价值共识构成威胁的,主要来自对个体利益的不恰当追求。公共领域是公众活动空间,不为某个人所独有。个人对正当利益的追求,不应当影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当产生利益冲突时,应按照反映公共意志的规则进行裁决。在公共生活中,人己两利作为公德准则,体现着社会公正原则,适用于每个公共生活的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形成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培育公共生活需要的诚信观念、合作意识、他人意识,在合作中学习,提高认识,体验并深化合作的益处,形成对合作和竞争的理性认知。良好的公德行为只有在公共生活的摇篮中才能成长起来。通过合作培养公民意识,改变思维和行为方式,获得新的理念和认知,对共同利益和价值形成共识,始终是社会共同体的坚实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