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芳[1]2007年在《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力量,发挥着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在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整体状况来看,其绩效不佳,这不仅影响了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也影响了其支农功能的发挥。为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用社支农力度,2003年下半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山东、吉林、浙江、贵州、江西、陕西、江苏、重庆八个省市全面展开。据国发(2003)15号文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目的是使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做到产权明晰、财务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完善。2004年8月,国务院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新一轮信用社改革在除海南、西藏外的全国29个省市全面展开。2005年1月13日,湖北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并结合湖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冶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根据方案进行了相关改革。本文以新一轮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为研究背景,首先在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分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以为后文分析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变化的原因提供理论支持;然后在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方法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选取了适宜的绩效评价方法,以为后文的实证研究提供方法论支持;在上述理论和方法论的支持下,本文运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统一法人后,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呈好转态势,绩效不断提高。但深入来看,一方面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信用社改革所享有的扶持政策有关,另一方面该信用社还有很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最后本文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期望对进一步提高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有帮助。
温涛[2]2005年在《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生成机制与控制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是关于中国农村金融风险问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在总结和归纳金融组织理论、金融风险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的理论范畴和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概念框架;结合农村金融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历史与现实剖析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历程,得出影响和制约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发展的主导因素;从农村金融自身内部运营和农村金融发展外部环境两个角度,重点研究了目前中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及其生成机制与传递效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农村金融风险的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揭示了中国农村金融风险水平的基本状况,并构造了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与救援机制;最后,在确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战略重组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村金融重组的战略模式与政策措施。 一、论文的基本结论 1、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严重的风险问题困扰 通过对中国农村金融演进过程的历史分析、制度分析和统计分析,可以知道,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始终伴随着风险问题的困扰。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一方面正面临自身内部运营风险的阻碍,主要表现为:超高负债经营与巨大不良资产包袱所导致的农村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的加剧;农村金融产权与治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对农村金融稳健性的危害;农村金融经营管理不力造成的经营、管理风险滋生;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过度管制与不规范运作致使风险不断产生等等。另一方面,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正面临来自于外部环境风险的巨大压力,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风险问题、农村金融经济失调风险问题、金融结构风险问题、农村金融区域风险问题、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如果这一状况不能够得到有效地改善,农村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难以实现。 2、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 利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中国农村金融、经济1952—2003年和1978—2003年的阶段性分析,可以知道,无论是中国农村金融的内部风险问题,抑或是外部风险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属于体制性风险。由于制度抑制的长期积累,中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形成了“二元结构”。在这种“二元结构”下,一方面,整体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结构性”的抑制,而农村经济低水平徘徊又对农村金融深化形成约束,这种金融与经济的相互制约直接导致农村金融外部环境风险的生成、积聚和扩散。另一方面,在“二元
王俊芹[3]2009年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是河北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农村建设重要金融动力,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金融主力军作用不能得到全面发挥。金融资产质量偏低、不良贷款率颇高,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累积的金融风险加剧,不能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因此,系统分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实现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内部产权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增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满足农户金融需求的水平,对于保障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以金融发展理论、产权理论、金融风险理论以及供给与需求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或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一些先进经验,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借助具有代表性的问卷调查数据,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并分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证分析评价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绩效,以及对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实际测算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供给能力及农户的需求能力,并进行了实证检验;运用系列指标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金融风险水平进行考量、评价与诊断;规范分析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特点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缺陷、不足及其成因。最后提出解决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中得到了以下研究结果与结论。1.通过对金融发展理论和农村金融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提炼,形成了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框架。得出金融抑制和金融自由化不能完全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2.通过对国外一些具有较好借鉴意义的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比较分析,得到德、美、日、法等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共同特点是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合作金融是基础,商业金融是发展手段。这对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摆脱经营困境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有益的经验与方法借鉴。3.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绩效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金融发展仍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发展水平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统计上是显着的,而农村金融的发展效率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相对较弱,农村的经济增长未能带来农村信用社金融发展水平的相应提高。4.以农民和农户的经济行为特点为分析的切入点,运用对河北省农户问卷调查数据,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对农户的金融需求及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供给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运用列联分析和Probit模型对影响金融需求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计量经济分析。结果显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供给水平、供给结构不足,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不能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提出应重新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位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功能,农村信用社除了必须满足生产活动的贷款需求外,对其他类型的贷款可以有选择性的支持。构建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内生农村金融制度,逐步形成农村金融供给的多元化格局,提高农村金融的供给水平。5.结合产权理论分析,构建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不完全契约性质的产权,具有复合产权的特点。通过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查与案例剖析,得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不明晰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提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缺乏内在动力的主要制度因素,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上升到理论层面。6.运用金融风险理论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风险。运用模糊综合评判和层次分析方法,构建指标体系,考察和评价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水平。得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水平处于“正常”状态。7.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问题,还受到政府的政策约束及不完全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创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与发展环境,强化农村信用社的自身发展,是农村信用社能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李芸[4]2001年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与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指出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本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着。改革以来,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地区间农村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日益悬殊,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仍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制的改革相对滞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情况看,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处于微利或亏损的局面,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更是惨淡经营。金融问题成为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论文对浙江、江苏、四川和山西四省27个县108个乡镇的182个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绩效及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表明: 1.从1994年到1997年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一资金来源更加依赖自身吸收存款,资金成本增大;二从资产质量看,不良贷款比率继续攀升,贷新还旧、还旧贷新贷款虽有减少,但依然不容忽视,信用风险增大;叁从赢利水平上看,多数金融机构处于亏损状态,利润率低而收入成本率高。 2.到1997年,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的管理由规模控制转向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同时基层的贷款审批权限被削弱了,但发达地区的贷款审批权限高于欠发达地区。在职工总人数增加的同时,专职信贷员的比重下降了。 3.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的效益工资在总工资中的比重增大。发达地区基本工资水平较高,效益工资比重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正相反。 4.1997年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客户的资信情况不如1994年,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的情况更差。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愿意贷款给农户,而发达地区则更倾向于贷款给私营企业,这种趋势随时间而增强。 5.随着政企分开、乡镇集体企业转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干涉减少了。国家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如对利率、银行间拆借的严格控制,限制着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防碍了资金的有效融通。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各种因素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影响,论文做了进一步的量化分析。对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业绩主要因素的计量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客户群中正常贷款客户比重、主任的贷款审批权限、农民人均纯收入和94年以来机构主任更替的人次对金融机构的业绩有显着影响,其中前叁者对经营业绩有正面影响,第四位因素对业绩有负面影响。其它对经营业绩有影响但不显着的因素包括主任初任时在本乡居住时间(正面)、对主任任期的规定(正面)、信贷员在职工总数中的比重(正面)、效益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比率(负面)和信贷市场份额(负面)。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1.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准出限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经营行拥有利率自主权,促进金融竟争。允许竟争性的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增强同业间竟。 2.在利率放开的前提下,放开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剂资金余缺,有利于富裕资金流入农村欠发达地区。 3.尝试设立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理顺农村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收益和责任必需对称,要对金融机构的付出做相应的补偿。 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 1.建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以调动人员积极性。这种激励机制必须对每个职工都是透明的、公平的,且要能在职工间制造看得见的差别。 2.按照质量、效益的原则规范业务管理。在资金的组织上,把主要精力放在低成本存款上。在信贷管理上,要严格贷款投入机制,以效益为标准,确定贷款的投向、投量:同时要建立盘活不良贷款责任制和贷款损失补偿机制。 3.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权,对客户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实行不同贷款定价,降低成本并增强竟争力。 4.在确保人才流动性前提下,机构管理者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影响机构经营的连续性。按照开展业务的需要,由基层确定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和机构设置,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由基层管理者负责本单位的干部任免和人员调出调入管理。
王学忠[5]2010年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资本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金融资本与农村经济的背离要求政府主动干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的变迁过程反映了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功能变化过程,即由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到否定政府的作用再到政府的适度干预,反映到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上则是从严格限制准入到自由准入再到有条件准入。其中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为发展农业生产和缓解农村贫困,应从农村外部注入资金并通过非营利性的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农村金融市场论主张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反对政府干预对金融市场的扭曲;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认为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金融市场,为了弥补市场的失灵部分,政府有必要适当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应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指导理论,这要求在农村金融准入立法中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来选择合格、适量的主体进入市场,达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避免过度竞争目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政府应对农村金融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以引导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但是政府干预并非万能的,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为有效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合理约束政府的行为,在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以及权力和责任。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的一般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这一目标主要通过选择合格者进入市场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适度竞争来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立法的特别目标是促进建立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立法的目标多元性导致了目标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化解冲突的协调机制。因为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一般对金融机构采取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又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功能,各国对农村金融机构采用了不同的设立原则。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原则是核准主义,抑制了农村金融新政“宽准入”制度效应的发挥。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实际,对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设立原则。现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非银行资本入股商业性金融机构存在一些歧视性限制,产生一些消极效果。消除对非银行资本歧视性规定,可能会引发以下一些风险:过度竞争风险、关联贷款风险、资本规模不足引发的风险、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风险、过分注重自身回报而忽视社会利益的风险以及监管力量不足的风险。因此消除对非银行资本的歧视,应当建立与随之而来的风险相对应的化解机制,即建立主体资格限制机制、差异化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关联贷款控制机制、商业银行向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创新监管机制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富余资金流出限制机制等。现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资格规定也有不少弊端,需要加以完善。注册资本的基本功能为保护债权人功能、规模经济效应功能和市场调控功能。注册资本的功能在不同类型农村金融机构上的体现不尽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同类机构上的体现也不一样,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额应根据机构类型的不同,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标准。仅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不能保证企业治理的有效运行。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还需要有保障企业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就需要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合理,退出机制健全,相关利益者有序参与治理以及管理体制顺畅。新型金融机构产权比较清晰,但在产权结构、相关利益者参与治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已无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也没有管理体制问题,但根据国外经验,为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相互支持,共图发展,还需要走联合的道路,因此设计合适的联合机构形式,以避免农村信用社联社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主体虽然是金融机构,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是否执行到位,对于金融机构的稳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有必要把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准入规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立法。监管机构可以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引》,既为各机构建立内控制度提供指南,又可以增强准入监管的针对性。
陈鹏[6]2011年在《中国农户金融的微观行为结构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农户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特殊群体。近现代中国转型是在世界资本主义外部竞争压力下的被迫转型,并在西方资本主义主导的现代世界体系中长期扮演着“边缘地区”角色。而与中国东部沿海和城市地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相比,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处于更加“边缘”的地位。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工商经济与乡村经济长期相互促进、相对均衡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同,由于中国经济面临赶超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得中国农村地区在中国赶超战略发展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城乡经济处于持续不平衡状态。在这种赶超发展战略模式中,无论是农户传统生产行为方式还是农村经济制度约束,使得广大农户群体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约束,农村地区资金要素无法与农村土地要素及其他要素有效结合,从根本上造成了农民“贷款难”和农村资金外流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问题被概括在农村金融研究范畴之中。本研究注意到“叁农”问题中的资金问题,实际上是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农村金融服务上没有注意到农户行为及其制度约束的特殊性,农村金融核心应该是农户金融问题。在农村经济中,中小企业、个体工商在金融需求上也体现了现代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中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贷款难”的特征,但是,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金融机构市场选择和这些主体在信用信息及抵押担保资产不足等方面共同造成的结果。但是,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相比,农户明显更多是受到传统小农经济生产行为的影响和农村经济制度的约束。首先,农户家庭是传统小农经济的产物,是集生产、消费为一体的经济单位。受长期小农经济习惯的影响,在生产、消费和资金资源配置上首先是满足于家庭消费,而不是基于市场交换。其次,在中国赶超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战略中,国家对农村土地、农户宅基地及房产等要素市场自由流通进行了限制,从而使得农户家庭主要资产不具有抵押担保功能和按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再次,中国长期经济赶超发展战略,政策上把农村劳动力和资金要素集中向具有效率的工业经济部门倾斜,而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发展都相对滞后,使得农村经济长期处于从属地位,进一步弱化了农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最后,在政策和宏观管理层面,“叁农”问题本质上更多是从社会稳定角度思考的问题,而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的效率机制来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因此,本研究集中把农户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主题从农村金融中单列出来,把农户金融的微观行为结构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系统地揭示了农户金融中各个主体的行为特征与行为互动机制,从而为建立完善的农户金融体系作了初步探索。本论文共包括农户金融的理论基础、农户金融的主体行为和农户金融的互动行为机制叁个部分。理论基础包括第1-3章,从研究的总体安排到研究综述,再到农户金融微观行为特征的理论基础,叁个方面阐述了本研究的总体理论思路。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是本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二部分共包括第4章、第5章和第6章,重点是对农户金融中主要参与者——农户、农村信用社和政府叁个主体的主要行为特征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重点揭示了农户融资选择行为、农村信用社商业行为、内部人控制与政治塞责行为,以及政府干预农户金融的两种干预行为等特征和机理。实证研究表明,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审视,农户在融资选择方面存在明显的内源融资偏好,农户对资金的跨期配置能力和把握市场机会能力较弱,说明我国生产性农户仍然具有道义小农假说特征。对农户金融的主体机构农村信用社商业行为与政策任务的承担方面分析发现,当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初步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行事,但是政策性支农任务对其仍然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两者结合起来,说明在当前农户金融仍然不能完全按照自由市场原则进行制度安排,需要保持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合理干预。其中,在针对农户金融的具体干预政策方面,案例分析说明最好以扶持机构可持续发展和“广覆盖”为目标,而避免对农户信贷行为的直接干预。第叁部分共包括第7章、第8章、第9章和第10章,重点是对农户金融各参与主体主要行为的互动机制进行了考察。通过对金融机构成本约束与利率定价及市场行为机制,本研究考察了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户金融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发现农户金融市场并非有效,说明当前少数机构垄断着农户金融市场。而其他涉农类经济主体参与程度高的领域,农村机构数量将增加,适度竞争市场局面将出现,从而形成相对有效的市场机制。同时,在考察金融机构成本约束行为时,重点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成本按照行政层级的分布情况,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在维持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网点“广覆盖”和机构可持续性之间的平衡保持县级法人管理体制是当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的最佳策略。进一步分析农户信用演进机制和农户信用制度变迁特征,发现农户信用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向农村信用体系变迁过程,实际是农户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向普遍主义信用变迁的过程,在两种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乡村社会信用治理机制短期缺失的现象,从而导致农户信用违约率升高。因此,要通过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弥补乡村传统特殊信用治理机制失效的状态。同时,在农村熟人社会信用机制仍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充分通过信用村等信用共同体建设形式把这种资源内化为普遍主义信用制度的内容,同时,还要通过建立农村熟人社会信用机制与银行信用的联结机制,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最后,本研究围绕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针对性地发展农户金融的相关政策建议。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在于:辩证认识农户金融问题,要从历史视角和现代世界体系视角审视农户金融的特殊性,农户融资选择行为并不具备市场完全理性,因此,农户金融在制度安排和政策扶持方面都不能遵循完全市场化发展思路,更多要着眼于农户金融的逐步过渡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形成推进农户金融渐渐式发展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农户金融的扶持政策和农户金融信用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都要具有对农户经济特殊行为特征的兼容性。本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微小贡献:一是研究视角上直接把农户金融从农村金融中提取出来,直指农村金融的核心。农户这个经济主体的特殊性特征是农户金融制度特殊安排的基础,从而为中国农户金融更加系统化研究提供理论准备。二是秉承实证主义研究路线,对农户金融的主体行为进行实证分析,为系统认识农户金融的微观行为结构提供了基础。叁是本研究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取得了大量数据,无论是涉及全国10省市2万户农户借贷情况调查分析问卷,还是基于贵州省相关农村金融机构数据,都为认识当前农户金融发展现状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四是本研究在实证过程中也有点滴闪光的火焰,例如:利用大样本数据回答了农户在融资选择行为方面是倾向于理性假说还是道义假说;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和内部成本相关数据为论证农村地区金融市场机制有效性提供了一种可验证思路;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信用发展演变特征的揭示,实证性地提出了熟人社会信用向市场发展型信用转变过程的倒U型特征;通过案例分析形式提出了一种在当前农村体制约束下连接农村熟人社会信用机制与银行信用的联结机制模式;回答了经常困惑政策制定者的单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盈亏平衡点等问题。
汪磊[7]2016年在《普惠金融视阈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使命漂移与化解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普惠金融是建立一个让金融产品或服务惠及社会所有阶层(尤其是贫困、弱势群体)的包容性金融体系,帮助那些难以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低收入人群脱离贫困。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多种原因,始终难以摆脱贫困的阴影,也很难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与信贷支持。因此,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提出在农村地区放宽准入资本政策,允许境内外的产业资本、银行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这些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缺口的同时,却由于各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服务对象高端化、服务广度不够、服务质量下降、服务范围缩小等突出问题,出现了使命漂移,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初衷,扩大了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作为研究对象,从普惠金融视角研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使命漂移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全面介绍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普惠属性以及使命漂移的内涵与表现特点;其次,选取能够衡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使命漂移的四个维度、十二个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衡量使命漂移的指标体系,确定各维度和指标的综合权重,并从中挑选出能够最优衡量使命漂移的叁个指标,利用百分比平均法综合计算出使命漂移比率(Mission Drift Ratio),在此基础上,运用使命漂移指标体系对佛山顺银村镇银行进行案例分析,研究它的使命漂移问题;再次,基于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探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走向正规化、商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使命漂移的生成机制以及负面影响;最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在防范使命漂移方面丰富的经验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在小额信贷商业化过程中的教训,提出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使命漂移的化解路径与防范对策,具体的防范对策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更加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社会使命;强化财政税收支持,提高对农村地区的覆盖能力;建立社会绩效管理体系,定期追踪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社会使命的实现效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管理方式创新等。基于以上的研究思路,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1)在普惠金融视阈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投资主体、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都体现出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普惠属性。(2)衡量使命漂移的指标体系涵盖了覆盖深度、覆盖广度、覆盖范围以及覆盖质量四个维度,其中覆盖深度、覆盖广度在指标体系中所占权重分别为40.98%、34.99%,合计权重超过了75%,能够很好的度量使命漂移。而在对四个维度下的具体指标进行分解后发现,在所有指标中,平均贷款规模、贫困客户占比和客户平均月收入在整个指标体系中所占综合权重较高,分别为22.53%、21.87%和9.84%。因此,在衡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使命漂移时,这叁个指标更具有代表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百分比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直接度量使命漂移的综合比率,使命漂移比率的值介于0-1之间,使命漂移比率的数值越接近于0,表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更注重其社会使命,发生使命漂移的可能性越低;使命漂移比率的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使命漂移越严重。此外,本文在对佛山顺银村镇银行进行案例分析时发现,顺银村镇银行在贷款行业及贷款客户选择上已经出现偏离农林牧渔业的现象,使命漂移的迹象已经显现。(3)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向正规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实际经营者和原始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目标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使命漂移的出现,并且使命漂移的程度取决于股东的监督成本率k和经营者的惩罚支付率?的比值,比值越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选择贫困客户的概率越小,使命漂移越严重;而在走向商业化过程中,由于外部存在与其他组织的竞争,内部有盈利动机及扩大规模引进投资者的需要,一些对客户风险识别能力较低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获得逐利投资者的资金支持,通过降低贷款组合中小额贷款的比例,甚至完全放弃发放小额贷款,而选择发放大额贷款给那些富裕的客户,出现了严重的使命漂移。而那些对客户风险识别能力较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面临其他组织的竞争压力,也会部分降低贷款组合中小额贷款的比例,出现一定程度的使命漂移。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在研究视角上,从普惠金融的角度审视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坚持为农村地区贫困人群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普惠属性;(2)从研究对象来看,区别于已有对微型金融机构使命漂移的研究,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整体纳入到研究对象中;(3)从研究内容来看,构建了衡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使命漂移的指标体系,并借鉴博弈论的研究框架研究了使命漂移的生成机制。
郭军[8]2013年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及水平已有较大改善。但是,农村金融整个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供给不充分,特别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严重制约了“叁农”的发展。因此,自2006年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此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从全国情况看,六年多的试建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佐证了此项改革举措的应时性。然而,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其试建营运发展中依然面临许多困难或障碍。因此,深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普惠性金融体系,支持“叁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综合运用调查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整体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理论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科学界定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外延,归纳与比较借鉴了国外典型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全面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现状,分析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调研数据,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剖析了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的成因;最后,系统阐明了有效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对策。主要研究结论如下: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微型金融对于农户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异常重要。国际上一些已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典型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成功经验是: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计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优势;②采用市场化利率;③利用商业化渠道融通资金;④政府支持是微型金融获得成功的关键;⑤商业上的可持续经营是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⑵自2006年底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建设工作,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与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契约的有效执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增加,同商业银行相比,具有较高的市场效率。⑶通过对山东省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调查发现,其发展势头良好,尤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为迅猛。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障碍:①资金来源渠道狭窄;②社会认同度较低,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单一,服务对象多是“次级”客户,运营成本高昂,导致盈利能力有限;③内控机制不够建全,面临的风险较高;④人力资源状况堪忧;⑤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⑷在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偏低,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因素排序为:规模扩张能力、盈利能力、安全性、外部环境以及人力资源等。⑸在对造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低下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对策:第一,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措施有:①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②建立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④塑造良好品牌形象,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美誉度。第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包括:①科学扶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②加强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③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④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刘加华[9]2004年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已经历了二十多年了,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改革并未达到政策设计者的目标。本文通过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过渡经济学原理,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和建设的政策和途径。过渡经济学认为,在现存的不合理制度和未来的理想制度之间,是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的,如何完成这段距离的过渡,是改革面临的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个社会有时之所以维持旧的制度不变,并不是因为新制度不好,而是因为改变旧制度的成本太大,过渡的成本太高。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冲突和化解的过程,不同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谈判、协商、退让构成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从长期来讲,改革会对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带来总体的“正”效用(否则改革就不会发生),但在具体改革的过程中,有的集团利益会受到暂时或者永久的损害,有的集团的利益会得到加强,利益增加的集团会支持改革的进行,而利益受损的集团就会反对改革,反对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抱怨,消极怠工到社会动乱以至战争,这些就构成了改革的成本。制度经济学认为,每个人(包括由个人组成的机构)都是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一个人会赞成导致自己的收益大于成本的他人行动或社会变动,反对导致自己的成本大于收益的他人行动或社会变动。因此,当一项改革方案在带来资源配置和一部分人的收入改善的同时,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后者就会反对这一方案的实施,一个改革方案损害的人越多,损害的程度越大,它的成本就越高,因而,被损害的人数和被损害的程度,从而反对改革的人数和反对的强烈程度,就成为了改革成本的度量。既然改革有成本,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必然要寻求成本最低的改革路径和方案,既然改革成本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冲突直接相关,寻求最佳改革道路或方案的努力就必然转化为使改革方案尽可能少地损害部分人的利益的思考。本文依据以上观点,从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中各个利益集<WP=5>团的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过程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关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和建设的主张。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介绍了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的基本原理。探讨了合作金融理论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提出了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与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本质区别,从哲学的角度对合作制原则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了解释,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了合作金融的企业边界和效率理论,提出了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合作金融是企业的一种实现形式,合作金融企业经营规模理论上有着内在缺陷,现实中合作金融通过制度创新以克服经营规模的缺陷。介绍了合作金融的效率理论,分别阐述了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各自适用的领域及效率,论证了合作金融能够在现实经济中有效率地运行。提出了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对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进行了探讨,提出合作金融企业按商品经济原则经营的观点。第叁章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对建国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进行了回顾,特别是对改革开放后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历程进行了回顾。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特征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异同点,对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渐进特征进行了总结,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涉及的四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过程进行了解释,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目标和实现改革目标的路径。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取向不仅是按“合作制”改革的问题,而且还是按“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市场化”就是“企业化”。农村合作金融企业的分配既不能完全按“投入资本”的多少分配,也不能按经典合作制理论的“交易量”分配,而应该按各“相关利益主体”投入的生产要素分配。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应该重目标,轻方式,只要有利于叁农发展,采取任何方式都是可行的。第四章论述了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改革。阐述了合作金融产权理论和产权实现形式的演变过程,对不同的产权模式优劣进行了比较,<WP=6>分析了我国现有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的缺陷,对现有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功能进行了客观分析,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及其实现形式目标。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与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农村合作金融必须拥有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形式的“外壳”。对现代合作金融实行“法人产权制度”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改革中涉及的股份合作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产权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两种相互矛盾的制度的结合,是不可能长期继存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实行“一企两制”的经营制度。本章最后提出了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论述了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规范。对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结构理论进行了论述,论述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对“内部人控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对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的各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失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办法,提出了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
宋磊[10]2009年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与运行成效研究》文中认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除依靠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外,很大部分应来自于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社会资金的支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国以来,历经半个世纪的制度变迁,特别是自国发【2003】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颁布实施,揭开了新一轮农信社试点改革的序幕,产权制度改革是此轮改革的重点与难点。迄今,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历时5年有余,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实践运行中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基于此,深入研究此轮农信社产权制度的改革进程,全面反映和客观评价其试点改革的运行成效,旨在巩固改革成果,纠正实践运行中的偏差与不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改革与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政策性建议。这对于促进我国农信社改革成为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全力支持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研究以合作经济理论、产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农业经济学、金融学、博弈论等相关学科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实证调研(发放调查问卷与实地走访座谈相结合)、数量经济研究、定性规范分析(系统分析、对比分析、图析分析、因果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以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与运行成效为研究主线,阐述了我国农信社产权制度变迁的规律性及其特征;总结、归纳了自2003年以来新一轮农信社产权制度试点改革的运行状况,依据国发15号文件的政策目标,自行设计了一套针对“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与运行成效”评价的共计8个层面30余项指标体系,以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农信社的改革与运行状况作为实证分析依据,对此轮农信社试点改革中不同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的实践状况与运行成效作出了较为全面客观的反映和系统评价。肯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对其间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原因探讨;在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以深化农信社股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内控制度,全面提升运行成效为重点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对策体系。本研究的主体框架与内容:第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阐明本研究的方法、技术路线、结构安排与主体框架等内容;并对研究对象的范围予以界定和说明。第二、对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等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的阐述。第叁、按照历史演进的逻辑,回顾了我国农信社产权制度的变迁。第四、对农信社产权制度与组织形式改革的现状及其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阐释了股份合作制这一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制度适应性和必要性问题。第五、以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实地调研资料为依据,着重对2003年新一轮试点改革以来,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现状与运行成效作出了实证分析。第六、基于前述研究的相关结论,对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趋势与组织体系架构等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新见解。第七、在归纳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与建设我国农信社产权制度的相关政策性建议。第八、对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予以梳理,并指出了尚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主要研究结论与观点:1、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反作用于农村经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农信社应当且只能采取不同类型的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这是符合农村客观经济规律及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有其特殊的制度必要性和适应性,是适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因而得以在大多数农信社中推广适用;并经实践证明,对于促进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2、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因地、因社”制宜的原则,多种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并存。本研究通过对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叁种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县一级法人体制、县乡二级法人体制<极少>、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制度现状、特征、运行成效等方面的理论分析、比较和实证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合作制适宜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农信社;股份合作制适宜于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的农信社;股份制适宜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其中,尤以股份合作制这一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在农信社实施的制度背景和运行成效作为本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3、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显着,但问题仍存。本研究通过对全国首轮试点改革省份: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状况的实地调研、资料搜集、统计汇总、计量检验和实证研究,得出:一方面,总体上讲,此轮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毋庸置疑的成绩。另一方面,改革中亦存在诸多问题与矛盾:股权设置仍存“禁锢”,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功能发挥的“形式重于实质”;经营效益提升的政策依赖度偏高;贷款质量改善的成本过大;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内控与激励-约束机制的落实程度尚待进一步提升等。于此基础上,对新一轮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状况和运行成效作出了客观反映与系统评价。构成了本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4、结合实证研究的结论,对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趋势与组织体系架构进行了探讨:(1)近阶段,农信社应稳定现存的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苦练“内功”,利用有利时机,扩充资本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长远而论,个别地区,可以实施规范的合作制金融组织形式;农信社股份合作制及其组织形式是我国体制转型时期的产权过渡,最终将向组织形式多样、经营特色明显的股份制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2)提出了“叁级”农信社整体组织体系架构的设想。并对各级农信社系统构成及其职能定位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力图妥善解决目前农信社行业管理体制中的制度安排困境,健全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功能发挥,实现可持续发展。(3)农信社产权制度建设的监管体制创新。从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二个层面对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几点设想。构成了本研究的创新点。5、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政策性建议。首先归纳和借鉴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先进经验与启示,结合前述章节对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和相关结论,提出了建设与完善农信社产权制度的政策性建议:(1)从规范股权设置、发挥“叁会一层”功能实质,健全农信社“职工大会民主管理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信社产权制度及其法人治理结构。(2)健全与完善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机制。根据农信社信贷业务的不同性质,分别在财政贴补息、利率优惠、货币政策与银行业监管等多方面给予农信社不同的扶持和保障。(3)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制度运行法规。
参考文献:
[1]. 大冶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研究[D]. 张雪芳. 华中农业大学. 2007
[2]. 中国农村金融风险生成机制与控制模式研究[D]. 温涛. 西南农业大学. 2005
[3].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D]. 王俊芹. 河北农业大学. 2009
[4].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与治理结构研究[D]. 李芸.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1
[5].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王学忠. 安徽大学. 2010
[6]. 中国农户金融的微观行为结构研究[D]. 陈鹏.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7]. 普惠金融视阈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使命漂移与化解路径研究[D]. 汪磊. 华南农业大学. 2016
[8].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D]. 郭军. 山东农业大学. 2013
[9].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建设研究[D]. 刘加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10].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与运行成效研究[D]. 宋磊. 山东农业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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