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建设方面得到了迅猛发展。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阐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确权登记;现状;制度
引言
不动产等级制度属于重要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我们国家物权法的设置和改进。不动产等级制度能够给公示法提供更多的保障,改进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财产在交易时法律的有效性,并且物权法和登记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动产登记就是借助国家来干预不动产的交易关系,使用登记的措施来设置不动产物权,并且把这些展示出去,使得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不动产的物权情况。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建国初期也有一段时间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但是之后就出现了中断,到了1990年,该制度才被恢复。但是,在当时的登记与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没有什么联系,只是被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当时的法律没有要求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比如,土地的各种权力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林业的各种权力也有林业管理部门管理;包括矿物、房屋、水等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登记与相关部门的设置和职权相结合是有必要的,但是当登记成为公示手段来看,这种登记制度将有许多缺陷:一方面,各登记部门比较分散,交易当事人想进行交易查询时,不能获得全面的信息,因此对交易造成不便。另一方面,因为登记部门的分散,导致交易当事人在登记时手续也比较繁琐,降低了登记的效率。这种制度下,还有可能出现房屋、土地进行抵押时,有重复抵押的情况出现。登记机关分散,一方面造成了登记制度实施的不彻底。另一方面,还给登记人员造成了诸多不便,从而致使登记制度无法贯彻实施。这两方面,都将使个人和市场经济其他主题的财产不稳定,影响了社会信用的建立。物权公示的作用,就是让物权能够被大众识别,利用公示的途径,使物权公开透明,当事人和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能够清楚的了解物权的现状,这样能够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秩序。然而,在现实中,当作善意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些抵押人将已经抵押财产处分进行隐瞒,而将其又抵押给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当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却无法保障贷款银行的权益。我国的登记现状就是忽视了公示功能,只是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无法使登记制度发挥其全部作用。这种登记制度只是一种行政职责,只结合了各行政部门,而没有考虑交易当事人和第三方,这样的登记部门执政不统一,在登记过程中,只进行了行政管理,而没有进行公开信息的行为,没有为广大群众带来相关便利与保障,从而给当事人的登记与查询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登记的作用。
2改善我国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措施
2.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依据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政策依据,也就是说,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使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内容、效力和程序等方面都切实可行。在中国的实践中,土地、房屋、森林和其他不动产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进行登记,因为注册系统不同,注册机构不负责,最终的情况也不理想,存在反复登记,分散登记数据,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资源等缺点,这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全的登记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基于产权信息披露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一项核心任务,而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2.2统一不动产确权登记机关
“物权法”没有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做出具体规定,注册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实施。只是允许地方政府推进立法,解决地方事务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积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为中央立法的未来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统一。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质性统一是无法实现的。所以,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也以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2.3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确权登记审查制度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可信度,国家应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确权登记审查制度。为了提高注册效率,可以借鉴德国、瑞士和法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有必要提供经过公证或经律师认证的法律诉讼或程序诉讼工具,以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顺利进行,注册机构不得接受未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行为,同时应当统一登记程序,改进登记程序的内容。过去,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不统一,程序内容不完善,妨碍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登记程序应当统一,当事人的登记和登记机关的职责应当通过科学有效的登记程序进行规范,避免可能出现的注册错误和欺诈行为,满足市场的需求。
3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14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最优解决办法。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登记专业化。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结束语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不过由于社会的持续进步,人们开始高度重视私人财产,不动产的登记可以有效地解决不动产物权所存在的各种纠纷。现阶段我们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情况就是登记部门和有关的法律不匹配,所以为了改进这些制度,就需要做到统一管理,而且需要设置相关的部门进行负责,这样可以使得有关的权益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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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孙利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5
标签:不动产论文; 制度论文; 确权论文; 物权论文; 我国论文; 程序论文; 部门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