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通过收费和扩招的方式来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给很多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然而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和生活贫困的家庭无法承担起学费和生活费,针对此现象,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目的是解决他们上学难的问题,如何完善助学贷款实施过程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助学贷款;实施过程;对策
1. 前言
随着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相关研究也不断地增加,学者们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为三点:助学贷款的背景与意义、政策文本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完善对策和建议。没有弄清楚政策的内容,就不可能真正认清政策的内涵,不可能全面认识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价值,当然也不可能正确地分析和解决好助学贷款政策引发的问题。[1]总体上看,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策目标属性矛盾、对象认定困难和配套措施不完善问题。
2. 完善助学贷款实施过程的建议
2.1调和目标属性关系
从目前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来看,其运作性质为“政策性目标、商业化属性”。当国家目标和金融机构属性发生冲突的时候,调和与调整手段就变得尤为重要。从调和双方矛盾的角度思考,以银行自行承办,政府补息,所有的资金银行自发筹集,所有的贷款风险银行自己承担的运作模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政府应该下放一部分权力给银行,让其自主设定贷款的额度,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不一样,他们毕业后的还款能力也未可知,所以银行应该根据贷款学生的个人综合情况设定不同等级的贷款额度,这样学生压力减小的同时也可以培养自己的潜在客户。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提供机构,应该清楚地认知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秉持着教育为国之发展之根本的理念解决亿万学生入学难的问题,应该为困难学生扩宽申办渠道、简化贷款手续、延迟还款时间,简而言之,为学生打开绿色通道,让其知晓助学贷款的功能,提供快捷的办理服务以及处理好后续的相关工作。
从调整任意一方以避免矛盾的角度思考。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只有政策性银行的属性才与政府贷款目标高度吻合,目前成功的案例是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模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为贷款主体,受委托的银行不再承担风险。与以往的商业性银行相比有三大优势,首先,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高校助学管理机构为操作平台全面处理贷款事宜;其次,贷款风险由国家负责,消除银行的贷款顾虑;最后,以高校为单位管制校内学生还款情况,对于学生违约行为,高校有连带责任,反之,如果学生还款情况较好,学校也会受到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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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健全对象认定程序
贫困生家庭情况千差万别,贫困标准难以把控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助学贷款对象认定困难的主要问题。健全贫困生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定什么样的学生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生,二是如何保障贫困生队伍没有滥竽充数的现象。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为了实现助学贷款的公平性,建立普适性的贫困生认定指标是十分必要的,不能仅仅根据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来简单地作为认定标准。为减少学生争议,细化指标体系,量化认定标准才是科学有效的方法。具体是将学生家庭居住地、家庭人数及年收入情况、学生月消费水平、特殊贫困证明等等相关因素根据程度不同量化为具体分数,专家团队制定普适性因素和相应分数,高校和社区、街道协作做好分数统计和整理工作,最后根据分数衡量是否贫困。
成立贫困生的监督和审查小组。上海市教委公布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上海市贫困生认定小组每学年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严肃处理。[2]
2.3完善还款机制系统
政府为降低学生违约的风险,应该从保障和避免两种渠道入手。首先保障还款应依托法律法规健全奖惩和约束机制,对于拒不还款的学生,取消其贷款的优惠政策,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要求其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对于情节严重的同学,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可以向学生所在的单位反映学生信用意识和道德意识差的情况,如果没有单位,可以向社区和街道、学生家庭反映事实,要求其协助做好还款事宜,此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学生的行为,降低银行风险。
建立个人贷款消费信用数据库有效避免学生恶意拖欠贷款情况。学生之所以会发生贷款不还的现象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银行和银行之间没有实现信用数据共享,信用资料公开。不仅是助学贷款,银行在进行其他形式的贷款之前也应该详细地了解贷款对象的个人信用信息。国家建设信息数据库,由央行引领,其他银行参与,共同组建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银行如果发现学生有助学贷款不按时归还的现象,可以录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以后贷款购房、购车等等行为。让学生从根本意识到国家贷款行为是为了其更好地接受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不还款的行为是信用的缺失和道德的败坏,是影响自己一生的污点,这也是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道德教育。
只有从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才能走在良性的发展道路上,才能有更多的学子受益。
参考文献:
[1]孙绵涛.教育政策分析:理论与实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5:109转引孙绵涛.教育政策学[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26.
[2]龚瑜.上海高校出新政“冒牌”贫困生难藏身[N].中国青年报.2007.
[3]宋振. 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创新及运行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11.
[4]林莉,王德斌. 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广东社会科学,2010,(02):161-165.
作者简介:杜雨佳(1993.2-),女,籍贯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2015级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杜雨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7/9/5
标签:学生论文; 银行论文; 贷款论文; 助学贷款论文; 家庭论文; 贫困生论文; 政策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