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部门机构组织结构与运作机制比较_英国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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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部门体制是国际公共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趋势,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改革普遍采取了加大机构合并、增强政策统筹协调管理的举措(Christensen and Lgreid,2007)。中国政府也在积极借鉴大部门体制改革的经验,理顺政府关系,提升执政效能。从目前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来看,大部门体制指的不应仅仅是部门机构之间的合并或重组,而是体系和机制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组织架构调整与政府运行机制再造的统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8)。

在当前有关大部门体制国外经验的讨论中,对大部门体制组织类型和管理方式的总结还不够,尤其是对不同组织类型背后“软系统”即运行机制的分析更是不足。所谓运行机制,可以理解为隐含在大部门体制背后不同机构、部门、层级之间的权责关系,是活的体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各地区大部门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间存在很大差异,即使同样在实行西方政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就如何实现有效的大部门体制,也没有一个可以照搬的模式。本文根据政府内阁层面核心部门及其附属组织的运行关系,将大部门体制划分为六种不同的类型加以讨论,文章还将尝试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角度分析大部门体制运行机制的形成。

一、内设职能部门化模式

内设职能部门化(Functional Departmentalization)模式,是大部门体制设置中最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即基于加强同一政策范畴的统筹管理为目标,按专业化的原则,以工作或任务的性质为基础来划分部门,普遍在职能归口的基础上对机构加以重组与整合,将原有的职能部门合并成职能宽泛的部,次级单位同样按照同类业务管理的范畴转化为内设的部门,形成更简约的类似我国的“部—局”或“部—司(局)—处”几个上下隶属的结构和层次,以减少部门的规模,建立起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制。

在实行大部门体制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职能部门化模式。以英国为例,其商务、企业与规制改革部的成立是为了统筹管理贸业与工业领域,整合了原贸易与工业部的全部职能和内阁办公室的部分职能,全面负责企业与商务关系、地区发展、市场公平、能源政策以及经济规制管理与改革事务,而原贸易与工业部的部门则整合为新的司、局级单位①。成立于2001年的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则主要负责统筹管理食品安全领域的兽药和农药监控项目,部级以下又按照不同业务管理范畴分设各司局单位,直接对各部首长负责②。

再以法国的文化体制改革为例。法国中央政府设有文化部,但长期以来部门设置分散,原有10个业务司局,职能交叉严重,政策统筹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的文化发展要求。2009年,法国文化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为了加强文化部门重要政策的能见度,简化并廓清文化部与各直属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同时优化处室设置,提高工作效率,法国按照新时期文化工作中“保护文化遗产”、“鼓励艺术创新”以及“发展文化产业”等三个重点领域,将原有的10个司局重新组合成为现有的“文化遗产司”、“艺术创新司”以及“媒体和文化产业司”等三个内设职能司局。同时,为协调各项跨领域的文化政策,在整合原有的“行政事务司”与“发展和国际事务司”的基础上组建了“办公厅”,强化综合行政协调功能③。

内设职能部门化模式在组织结构方面体现了“整合”的原则,将整合后的部门作为内阁核心部的一个内设单位,其优势在于官僚理性化管理,次级部门负责人直接向上级部门负责人负责,便于廓清上下平行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利于加强同一政策范畴的管理,便于政府内部协调,也便于部门首长负担政府责任。然而,这种模式无论如何整合,都没有脱离传统官僚制的弊端,过度集权,不利于减少中央管理的幅度。

二、独立行政机构模式

独立行政机构模式(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Agency),是在中央内阁或内阁核心部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或将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归入大的内阁核心部的模式。独立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阁核心部门直辖的独立行政机构,可以称之为部辖“外局模式”或“外局制度”,以日本为代表;另一类是直接隶属于内阁大臣(总统或首相)的独立行政机构,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一)部辖外局

部辖外局模式,是相对于内阁核心部门内设部局的“职能部门化”模式而言,“外局”在行政上同样隶属于内阁核心部门,但在具体决策和执行业务上相对独立,部门首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发布命令,但在人事和预算方面要受到所属部门的制约。这一模式适用于业务相对独立但在职能性质上与所属部门相近的机构设置,以便其不受干预地独立开展某方面的工作或调查,这一模式类似于我国的部委直属局,例如国家文物局。发达国家当中,日本是借助外局制度实现大部门体制的代表国家。

日本现行的行政体制主要是在2001年“中央省厅再编”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加强内阁和首相的领导权,主要措施包括创设新的高于省(内阁核心部门)一级规格的内阁府,以及在每个内阁核心部门设置新的由首相任命的职位,包括政务长及政务次长,从而使其有能力综合负责日本内外宏观政策,并有效协调部门行政,强化中央决策能力。这次改革,在其内阁核心部门层面主要采取了职能部门化模式,依据新的施政目标与任务,将原有的1府22省厅缩减为1府12省厅④。此外,内阁府和各省还对各种权力和业务相对独立的直属机构“厅”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其作为“外局”负责某领域行政特许和指导的作用。

外局和内部部局相比,虽然前者行政关系仍然隶属于内阁府或核心部,但在具体业务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拥有相对自主的行政特许和调查权。外局的优势在于简化了内阁核心部门的结构,通过内部放权的方式降低了行业管理中的过度集权,也有利于加强同一产业政策的制定。但不利之处在于外局审批权过重,容易受到官僚政治的影响,形成强力的部门利益。

(二)内阁首领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

内阁首领(总统或内阁总理/首相)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是指直接向内阁大臣负责的、不在内阁部门之列的独立行政机构。与部属外局不同,直属独立行政机构不向任何内阁部委负责,而是直接对内阁首领负责,或经法律授权,享有超然独立的行政地位,以便独立行使某方面的职权。这类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国务院直属局,但运行机制又不完全相同。独立行政机构的特点可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美国,除了大量由立法机关授权成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以外⑤,还有少量由总统领导的行政事务性独立机构。这类机构如美国联邦总务署、联邦行政预算管理局、人事管理局等联邦政府三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总统或各部提供特殊的后勤管理或为公众提供特殊的公共服务。同独立管制机构不同,这些机构是总统领导的政府部门,但却不属于15个内阁部之列。在某种意义上,这类机构像我国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政府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把以上两种模式进行比较,无论是部辖外局还是内阁首领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二者均相对独立于传统内阁核心部门,但又没有脱离内阁领导,因此均可以称之为“独立行政机构”,以突出其“独立性”和均属“行政部门”范畴的共同点。但二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

首先,二者相对独立的对象不同。部辖外局是相对于内阁各部下属的内部职能部门而言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级别在内阁部委之下;而内阁首领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其独立性是相对于内阁部而言的,并不在内阁部门之列,但与内阁各部同级,甚至高出半格。

其次,二者独立的程度不同。部辖外局仅仅是在决策和执行业务上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部门首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发布命令,但在人事和预算方面要受所属部门制约⑥。相比而言,内阁首领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不仅在业务方面独立于其他内阁部,而且在人事和预算方面也独立于各内阁部。

最后,二者设置的原因和运行的目的不同。部辖外局的设立主要是内阁部根据具体管辖业务的需要,考虑到一些部门在具体决策和执行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即授权部门行政首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发布命令,同时保证这类机构可不受干预地对本业务范围某方面的工作进行审批或调查。内阁首领领导的独立行政机构是为政府机关或公众提供特殊服务,或为避免内阁部门的干预而客观、公正地履行某方面的职权,有些则完全是基于政治领袖加强政治领导的需要,旨在通过独立部门来贯彻行政首脑的政策主张和改革意图。

三、管制机构内部化模式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大部门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内阁核心部门并不多,但各国还依照立法机关的要求设有许多相对于内阁行政体系而独立的机构,从事经济或社会方面的监管工作,以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Majone,1997;Gilardi,2005)。这些机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履行的职权多种多样,但其法律地位和职权特征基本相同:独立于内阁体制之外,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的实行独任制,但大多实行委员会制,直接向议会负责,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依据法律不受内阁或内阁部门的干预(Glaeser & Shleifer,2003)。严格来说,这类独立管制机构并不属于大部门体制的范畴。

所谓管制机构内部化模式(Domestic Regulatory Agency),是根据美国的经验提出来的。随着近年来对社会性监管需求的增加,美国联邦立法机构不再完全依靠绝对独立于内阁体系的独立管制机构或委员会模式,而是开始部分地转向与行政部门既适度分立又适度合作的机构设置模式来行使社会管制职能。换句话说,一些原有的独立管制机构虽仍由立法机关依法成立、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立法机关负责,但基于同一政策范畴统一协调需要的考虑,这些机构在形式上有时会作为总统直属或内阁相关部属的一种管理形式,我们可以把这种模式称为独立管制机构“行政化”或“内部化”。

根据不同的监管性质和监管对象,监管活动可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性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⑦;社会性监管的主体既包括市场主体,又包括市场客体即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对象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性监管的需求越来越高。而监管对象一旦同时涉及市场主体和作为市场客体的一般公众,那么所管辖之政策范畴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也就越来越多。传统的独立管制委员会由于并不隶属于行政部门,亦不对其负责,同时其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在人事与责任上也容易产生问题。更重要的是,传统的独立管制机构与内阁行政机关的“分立”倾向,时常导致行政系统的混乱以及最高行政首长政策协调的困难,造成联邦政府监管能力的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将独立管制机构通过授权作为总统直属或作为内阁某部直属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应运而生。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独立管制机构内部化的趋势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独立管制机构交由总统直属

独立管制机构交由总统直属的例子,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美国邮政局、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机构。这些机构均是依据国会颁布的法律成立,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在内阁部门之列,独立履行一定的社会性监管职能。但这些机构与那些施行委员会制的独立监管机构不同,他们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独任制),其正职和副职主要负责人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直接问责于总统。

以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例,这一机构由尼克松总统提议设立,在获国会批准后于1970年12月2日成立并运行。之前,联邦政府并没有专门负责应对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机构。这一机构成立后主要负责维护自然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不受环境危害影响,由于其独立的社会监管性质,通常被认为是独立管制机构的序列。但与一般实行委员会制的独立管制委员会不同,环保局局长由美国总统直接指认,直接向美国白宫负责,不在内阁部门之列,但与内阁各部门同级⑨。

(二)独立管制机构交由内阁部直属

独立管制机构交由内阁部直属的情况,以美国食品药物监管委员会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例。在通常意义上,这两个机构是经国会批准成立的社会性管制机构,法律赋予其可不受总统内阁管辖和干预单独决定政策的权力。但基于同一政策范畴相互协调的考虑,立法机关批准将其归属相关职能内阁部。考虑到食品药物监管委员会在相关业务领域同包括卫生部、农业部、联邦禁毒署、美国海关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联邦部门以及州政府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因此将之归于联邦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管辖,以增强协调;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从大的政策范畴来考虑,安全与健康事务与劳工事务息息相关,因此这一机构在形式上归于美国劳工部管辖,以突出社会监管的独立性和宏观政策范畴的统一性。

随着社会性监管职能的增加,这类“独立的”但同时又是“内部化的”管制机构越来越多。和传统的独立管制委员会相比,可以发现:第一,传统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大多从事一些经济性监管活动,而内部化的监管机构一般从事社会性监管活动;第二,传统的管制委员会基本实行委员会制,集体决策,人事独立,交错任期。但内部化的独立管制机构大多实行局长负责制,这些机构受总统或部门影响的程度要高于其他经济性监管机构,但总统内阁迫于立法原则,又不能像对待其他内设部门一样对其施加严格的控制和干预。如果将这一类机构同“部辖外局”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同样存在基本的差别:部辖外局尽管享有相对独立的业务职权,但根本上仍属内阁行政部门之列,而内部化的管制机构则介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并不完全对所属行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因只是基于政策范畴的一致性而需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指导。

独立管制机构内部化,一方面反映了长期以来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和以国会为代表的立法权争夺对独立机构影响力的事实(Hunnicutt & Candeub,2010)。但另一方面,受到混合宪政体制的影响,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并没有因三权分立而彻底独立出来,而是高度分散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内部,这种分散性越来越不利于政策的协调和统筹(Hannsen,2010)。管制机构内部化的变化,恰恰反映了围绕特定行政目标,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主动寻求相互协调合作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解人们对当代西方分立政治制度的迷信。

四、独立执行机构模式

独立执行机构(Executive Agencies)模式,是指在政府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下,由内阁核心部门建立专门部属执行机构的一种行政组织架构。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大部门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在要求就是提高行政执行的效能,将执行机构设置专门化,成为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通行做法。

从目前的经验来看,这一做法主要以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为主,另外也出现在个别北欧国家。具体来说,这些国家的内阁机关通常将政策规划立案机能与实施执行机能进行分离,前者专门负责决策及各项政策规划制定,而后者则专司具体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部属独立执行机构最早起源自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始探索将执行性、服务性和商业性、甚至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能转化成为行政执行机构,1988年英国发布了著名的“下一步行动”改革方案,正式将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中央各部(Ministry)设政策司(Department)和执行局(Agency),政策司负责政策制定,执行局专门负责政策执行(Efficiency Unit,1988;1991)。

在运行机制方面,英国执行机构仍属政府公务员体系的一部分,是内阁部的直属机构,但执行机构的负责人被称为首席执行官,由主管部门以合约的形式任命,部分来自公务员体系之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设立或合并执行机构,一般需经主管部长提出,经内阁办公室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形成正式文件,清晰界定部门与执行机构的关系,以及执行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工作标准以及政府投入的财政预算总量等,并授权执行机构负责人选择人员和重新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和自主支配财政资源的权力。这些框架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一经部门同意后要公布于众。在这些框架之内,执行机构必须在政策目标方面对主管部门负责,但在具体行政事务方面拥有很强的自主权,主管部门一般不能干预。例如,在资金使用上,大多数行政执行机构可以收费,并尽可能地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些重要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接受议会的咨询(Agencies and Public Bodies Team,2006)。

以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部属执行机构和以美、法等国为代表的在内阁体系外设立独立机构的模式不同,前者并非由单独的立法授权产生,而是经过政府内部行政权和资金的让渡与转移产生,仍隶属于政府的某部门,受主管部门领导,预算经费和人事任免也受主管部门直接约束,但在内阁签订的合约框架内,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决策和执行分开,提高决策和执行的问责性和透明度,便于更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时也有利于内阁核心部门形成更简约、清晰的决策体系。但是也有经验研究表明,自从英国执行机构成立以来,其自主性越来越大,已经逐渐形成了坚固而保守的政策网络,阻碍了中央政策协调和进一步的制度变革(Gains,2003)。

五、决策局统辖执行机构模式

决策局统筹执行机构模式(Executive Agencie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olicy Bureau),可以看作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独立执行机构模式的一个变种模式,这一模式主要的代表是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香港行政体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港英体制遗风,即在政府组织架构方面奉行政府的政策规划与行政执行相分离原则,但是香港的执行机构却并不像英国那样具有高度独立的地位。相反,香港行政改革最重要经验在于将决策统筹、规划以及执行机制进行了有机的结合,由政策局统辖执行机构。

同英国比较,香港的体制具有许多独特之处。香港特区政府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理念清晰,横向分为“三司”,纵向分为“司—局—署(处)”三个层次,战略决策是行政长官和三大司长,具体不同范畴的政策制定由局级机构负责,各署(处)负责执行。

处于香港行政系统第一层的是整个香港政治性的高层决策中枢,这一层次由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三司”构成,经济职能由财政司管理,政府管理职能由政务司负责,律政方面职能由律政司负责。政务司和财政司既是各决策局的领导,又可向各政府部门首长发号施令,所以体现了行政决策权高度集权的特点。然而,香港并不是“三司”意义上的大部门体制,而是“决策局”意义上的大部门体制。

决策局指的是香港行政系统的第二层,即制定政府政策并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非政治性中层决策机构。在这一层,各决策局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领导相应政策范围的政府执行部门,其行政地位要高于一般行政部门,因而既可以较为超脱地对政府内外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以规划适当的政策,又可以从政策的高度对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加以指导和规范,所以这一层次是按照“应变式”的政策规划机制运作,目前香港共有12个核心政策局⑩。

香港行政系统的第三层才是政府的行政执行机构。由于香港没有地方政府,所以政府行政机构中各部门的行政执行权力,直接管辖至全港各个地区;又由于香港设立的法定公营机构(详见后文“独立法定机构模式”)可以代行部分行政执行权力,所以行政执行部门在施政方面负有的推行责任往往多于执行责任。因此,这一层次实际上是按照直接管辖式的行政推行机制运行的。

从2002年7月1日开始,香港实行高官问责制改革方案,包括三司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方式由行政长官进行政治委任的官员,不享有任期的保障,但最长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他们不受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的左右,而是遵循行政长官的执政理念和使命。政府的政策及政治议程,在指定的政策范围内,以政策绩效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履行对市民的责任。2007年,港府发表《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决定增设两层政治委任职位(即副局长及局长政治助理),协助问责局长处理政治和政策工作。

政治委任制度开创了港府两层架构(政治领导层和公务员队伍)的新制度。决策局以上层次的官员负责领导,做出政治决策和寻求社会支持,而决策局下属执行机构的公务员则专注于协助主要官员制定、解释和推行政策,向市民提供服务。为了将政治官员和公务员体系衔接起来,港府在各政策局内部设置了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首席助理秘书长等职位,他们全部来自公务员体系,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系统之间的枢纽角色,在问责制局长统领下,一方面协助制定政策,另一方面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推行相关政策。

六、独立法定机构模式

法定机构(Statutory Agency)模式,是指基于内阁机关政策规划立案机能与执行机能相分离的原则,就执行机能部分,灵活运用独立法定机构制度或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使其能自律并提高行政效率的模式。这一模式较多地出现在包括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就部门关系而言,这类机构有点类似于我国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但在人事、预算等体制方面,又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独立法定机构所涵盖的范围、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都存在一定差别。这一模式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行政机关的数量并提高效率,但又不适合采取完全民营化或委托民间管理的方式,因此按照公共服务的属性将一些部门从国家行政组织分离出来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但业务性质仍定位为“行政”环节,其财源仍由政府编列预算,于预算范围内,保证独立行政法人业务营运所必需的资金。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同时避免了彻底的民营化举措可能削弱公共机构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风险,保留国家承担和控制的可能。

七、分析与结论

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行政改革的经验来看,建立大部门体制确实是国际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它在解决政出多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拥有明显的组织优势。然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部门体制的实现方式并不相同,本文将内阁层面大部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划分为六种类型进行了讨论。研究结果说明,大部门体制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和条件,其产生和发展,与西方政治制度在当代的发展演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应盲目迷信大部门体制。

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政府内阁层面之所以能够形成“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大部门体制,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由于行政权并非仅由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所垄断,而是高度分散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立法、司法机关为了限制行政权,往往通过授权建立具有准立法、司法权的独立机构来行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正是由于行政权的高度分散性,以及立法、司法机构所发挥的行政辅助功能,大大缩减了政府内阁行政体系实际管辖的政策范围,为大部门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了以结构整合为主要措施的改革,但其政府的整体规模并未削弱,因为大量的行政事务已经由各式各样的非内阁体系的机构所承担。有些国家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却照本宣科地为了合并而合并,削减行政机构的数量,结果演变成为大规模削弱政府管制能力的浪潮。

另一方面,那些采取西方政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除了人们所熟知的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监督、制衡的传统以外,围绕公共行政治理,三权之间进行协调合作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原本隶属于立法和司法权力的独立机构开始逐渐呈现出逐渐行政化、内部化的趋势。这正是由于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围绕同一项政府治理的任务,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趋势开始逐渐增强。这意味着,许多组织类型和运行机制的产生,以及新的发展趋势,已经远远超出了简单的行政管理范畴,而是体现了更高层次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和演变。

总之,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不是通过结构调整削弱政府,而是改善政府的形式,提高政府的能力,最终达到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这意味着,要使机构改革真正为履行政府职能服务,确保通过合理科学的机构设置来切实履行那些人民群众和社会需要的职能,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形式主义。同时,在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部门体制改革经验的同时,也不能盲目迷信大部制,照本宣科地按照别国和地区的样式来搞改革,最终仍要立足基本国情、辨明形势,建立适应国情的政府体系。

注释:

①详细参见英国商务、企业与规制改革部网站信息,http://www.bis.gov.uk。

②详细参见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网站信息,http://www.defra.gov.uk。

③详细参见法国文化部网站信息,www.culture.gouv.fr;法国预算、公共审计和国家改革部网站信息,www.budget.gouv.fr。

④例如将原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后成立厚生劳动省,而原来两个部的职能部门整合成新的内部部局,整合以后的厚生劳动省共有包括医政局、健康局、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劳动基准局、职业安定局等在内的13个内部部局。

⑤独立管制机构指的是经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授权成立的专门从事经济或社会方面监管工作的独立机构,由于这些独立机构并不隶属于任何内阁部门,因此并不属于大部门体制的范畴。但这些独立管制机构当前出现日趋行政化和内部化的趋势,详见后文。

⑥我国也有类似的机构,但组织模式不尽相同。例如文化部下辖的“国家文物局”,在业务独立方面有些类似于日本的外局,但由于我国的文物局定性为国家局,文化部仅为代管关系,因此文物局在预算方面计划单列,人事关系也相对独立于文化部,这与日本的部辖外局不同。

⑦经济性监管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约束和管理。

⑧社会性监管是政府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提供信息、社会保障等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行为。

⑨目前,美国国家环保局大约有18000名全职雇员,所辖机构包括华盛顿总局、10个垂直领导的区域分局和超过17个研究实验所。参见美国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信息,http://www.epa.gov。

⑩2007年5月,香港特首曾荫权在2002年董建华改革的基础上对政府进行了改组,改组了8个政策局,将原来的“三司十一局”改组为“三司十二局”。目前的12局分别是: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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