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法学论文,外国论文,书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西法律文化,经历了17世纪以来的早期接触。19世纪以来,传统法律的代表《大清律例》被当时的“西人”译成了英文、法文和意大利文,在欧洲引起很大反响。同时,一大批涉及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著作也先后出现。(注:关于十七世纪开始的中外法律交流与西人翻译《大清律例》的情况,详见田涛“十七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载《法学前沿》2000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而当时以中央大国自居的大清帝国,却在被西方人称作“他们习惯于保持永久不变的谦虚和自我克服的态度”(注:〔英〕威廉·米勒(William Miller),《中国的刑罚》(The Punishments of China,London 1801)引文出自于《中国的刑罚》中的第十图《手指的折磨》("Torturing the Fingers",Plate X)。)里沉睡不醒。
19世纪中期,被誉称为“睁开眼睛看世界”的林则徐等人,较早地接触到了外国法律制度。在林则徐主持下,将瑞士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Vattel,旧译滑达尔)的《国际法》中的一些段落翻译成中文,定名为《各国律例》。(注:关于《各国律例》的研究近年来比较多见,本文采用了李贵连先生的研究成果。详见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而梁廷枬《海国四说》中也涉及到一些英、美等国的法律制度,这些我们似乎可以视为中国人认识西方法律的起点。(注:梁廷(021)(1796-1861)《海国四说》中涉及到英、法、荷、葡、意、西等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情况。此书由骆驿、刘骁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由于当时条件的局限,这些只是一些较为零散的了解,还不能称为是正式的有组织的对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的引进。
一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首先面临大量的国际交涉,随着一系列条约的签定,了解国际公法成为当务之急。郑观应在《易言》谈到“欧洲各国,动以智勇相尚,我中国并立,不得不亟思控制,因变达权,故公法约章宜修也”,(注:郑观应《易言》卷上“论公法”。)便是当时“有识之士”见解的写照。由于清代法律规定严禁私通洋人,禁止民间学习“夷人”文字,甚至对能用外语与西方人进行交流沟通的人要加以治罪。(注:关于禁止民间私习洋文禁令及其有关案例可参见秦国经、高焕婷《乾隆皇帝与马戛尔尼》中引用的《乾隆五十八年英吉利入贡始末》,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8年。方流芳先生的近作《公司词义考:解读词语的制度信息》一文中也使用了相似的材料。)因此,能够直接进行翻译工作的国内人士难以找到,不得不提出“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安望其能妥协”,只得延请“认识外国文字通解外国语言之人,携带各国书籍来京。”(注:《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十一,咸丰十年,奕等“酌拟章程六条”。)这种放宽实际上等于解除了禁止私与外人往来的禁令,为后来广泛地翻译与引进包括各国法律在内的西方学说奠定了基础。
外国传教士的涌入和洋务运动的兴起,为当时大量翻译“西学”书籍作了人员上的准备。在传教士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兼办教育与进行翻译工作,如丁韪良(Martin,Willian Alexander Parsons,1827-1916)、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林乐知(Young J.Allen)、傅兰雅(John.Fryer,1839-1928)等均参加过包括法学在内的“西学”书籍的译述。而其中尤以丁韪良与傅兰雅两人最为突出。(注:关于丁韪良与傅兰雅等来华译书及出版情况,详见田涛,“从《中西闻见录》到《格致汇编》”,载《藏书家》1999年第一期第108页,齐鲁书社。)
丁韪良原为美国北长老会教士,1850年来华,先在宁波传教。1858年担任美国首任驻清公使的翻译,参加过《天津条约》的起草。同治二年(1863)入同文馆教授英语,兼讲授国际法,同治八年(1869)出任总教习。丁任此职达25年。1898年京师大学堂成立,丁韪良被聘为洋人总教习。恭亲王因此赠他“冠西”的字号,1916年客死于北京。丁韪良主持翻译的《万国公法》是我国官方组织翻译的第一部外国法学著作。此外,丁韪良还主持出版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科技杂志《中西闻见录》,共出刊36期。
同治元年(1862)7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等奏请在北京设立同文馆,专门从事“西学”的引进兼讲授西方语言。以丁韪良为代表的一批传教士进入同文馆,从此揭开了中国官方有组织地正式引进与翻译西方法律与法学著作的序幕。为了适应办理国际交涉的需要,加之此时的清廷已开始认识到“九洲外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以其何国”,(注:董恂《万国公法·序》,同治三年同文馆聚珍版排印本,卷首。)随着门户开放,国际公法已成为“西洋各国公使大臣、水陆主帅、领事翻译、教师商人以及税务司等莫不奉为著蔡。”(注:张斯桂《万国公法·序》。)于是在设立同文馆不久,即由当时任总理事务衙门大臣奕亲自交办,在同治三年经丁韪良翻译了美国韦登(原译惠顿)所著《国际法》。由于中华帝国向以中央大国自居,且张斯桂在此书序言中仍称“尝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四海会同,万国来王”,可见“万国”一词,在当时即指“国际”,故丁韪良的译本定名为《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是清末正式翻译的第一部“公法”类的书籍。稍后,同文馆又在丁韪良主持下陆续翻译了《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其中《公法会通》最初译名为《公法千章》,后经董恂题签改为《公法会通》。(注:《公法会通》与《公法千章》为同书异名,由于同文馆在出版时由董恂题签时定名《公法会通》,故易造成混乱,近人多以为此为两种译著,实误也。)
《星轺指掌》译成于光绪二年(1876),此书除使国内人士进一步了解“公法”内容以外,译者还在翻译凡例里向国人介绍了世界上各国政体的区别,“各国政式不一,有君位世传而君权无限者,有君位世传而君权有限者,二者皆谓君主之国,复有庶民公举国主而其位限有年数者,是谓民政之国。凡君权有限之国与民政之国,皆公举大臣会议国政,是谓国会,君位虽尊而权执往往操之于国会也。凡君权无限之国,莫不设有议政院,其大臣皆由国君简派,而君权有限之国及民政之国所设国会亦以议政院称之。君权有限之国及民政之国率由国会公议以制法,国君秉权而行法,复有专设法司以执法而审讯不法之事者,此谓之法院或曰法堂。”(注:丁韪良等译《星轺指掌·凡例》,光绪二年同文馆聚珍版排印,本卷首第5页。)这大段凡例未署名写作者,且其内容已远远超出了《星轺指掌》所介绍的“公法”的含义,实际上所谓的“民政之国”,即今日所称之“民主国家”,而“君权有限之国”,即指“君主立宪制国家”,至于“复有专设法司”,则旨在介绍“司法独立”。这是一段十分值得注意的文字,虽然对于各国政体之异同,类似《瀛环志略》及《海国图志》等书中也稍有涉及,但均没有如此之详尽。《星轺指掌》是当时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直接领导下的同文馆的官方出版物,这使它在中国引进“三权分立”原则的历史上意义更加突出。《星轺指掌》一书所用底本为法文本,翻译工作由当时在同文馆学习的联芳、庆常初稿,后交荣贵、杜法孟稍加润色,再经丁韪良审定,最后报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审定后出版,其中荣贵、联芳、庆常等皆为八旗中挑选出的旗人子弟,经入同文馆学习外语及翻译,此时已经能够担负起大部分的翻译工作。
光绪三年(1877),丁韪良率同文馆生汪凤藻、汪凤仪、左秉隆、德明等四人共同翻译了《公法便览》,此书在凡例中将《星轺指掌》中关于“三权分立”的内容又全文重复了一遍,足见其鼓吹之意。
光绪六年(1880)丁韪良等又将瑞士步伦《国际法》译成中文,此书中共收有国际公法八百六十二章,附行军训戒一百五十七章,共计一千零一十九章,故最初译名为《公法千章》,后出版时改名为《公法会通》。此书据英文译本转译而成,由已升任副教习的联芳、庆常、联兴等负责翻译了大部分,其余为丁韪良口译,副教习贵荣及前同文馆生贵林笔述,最后由贵荣审定而成。书前凡例除对本书的来历与内容稍加提示外,又再次将有关民主国家与“三权分立”的原则重复了一番,可见用心良苦。
北京同文馆的设立及翻译“西学”的成就,使各地纷纷效仿。继丁韪良之后,傅兰雅在上海江南制造局掀起了第二个翻译“西学”书籍的高潮。傅兰雅原为英国教士,1861年来华,曾任北京同文馆英文教习。1865年江南制造局成立之初,即应李鸿章之邀,转任上海江南制造局翻译馆。这一期间傅兰雅主持翻译了大量包括外国法律在内的“西学”书籍,在他的带动下,“西学”书籍的翻译重心转移到了上海,在此之后上海一直是西方文化在中国传播的中心。
此后,上海开设广方言馆、江南制造局、广学会,广东开设同文馆、实学馆,福州开设船政学堂等等,都陆续开始翻译各种不同文本的国际公法,使此类书籍的引进形成一股潮流。据不完全统计,自同治初年至中日甲午战争为止,各地翻译公法类书籍达40部以上,其中上海江南制造局在傅兰雅主持下先后翻译了《四裔编年表》、《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金楷理等译有《公使指南》,广学会在林乐知组织下翻译了《欧洲东方交涉记》、《中英关系略论》等。此外,上海新学会、湖北官书局、上海开明书局、广智书局、商务印书馆,汉口文明编译局,天津北洋学报,广州南洋官报等国内数十家公私出版机构均参加了这股“公法”引进的潮流。
对公法的引进,各地翻译方法基本相同。早期一般先由洋人口译,再由国内人士笔述,最后加以润色而成。这种翻译方法造成的差错是十分显见的,如英国费利摩罗巴德《各国交涉公法论》的翻译,即先由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口译,再由国人俞世爵笔述,最后经汪振声等校正而成,结果是译本行文错漏之处甚多,而且语言也艰涩难懂。后期则同文馆已培养出一批同文馆生,上海江南制造局也吸收了包括徐寿、华衡芳、李凤苞、赵元益等中国人士参与其事,使翻译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门户开放到洋务运动的兴起,这一时期的法学译著以国际公法为主。但是,这些“公法”,按照丁韪良自己的说法,也仅仅是保护“有化之国,自强之国”,而对当时中国这样的“内政不修,外交不明,营私舞弊,气象愁惨”之国,不在所谓“公法”保护之列。(注:丁韪良《邦交提要》卷下,上海商务印书馆,1904。)当时任大清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在《局外旁观论》中十分明确地道出了此类“公法”的性质,“在民间立有合同,即国中立有条约,在万国公法准至用兵。败者必认旧约,赔补兵费,约外加保方止”。(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四十,同治五年,赫德《局外旁观论》。)尽管如此,我们仍应该肯定当时大量引进“公法”的作用及其价值。首先,这些书籍可以使当时一部分人的头脑得以清醒,知我中国远非中央大国,而是“内政不修,外交不明”的停滞不前与妄自尊大,那种万国来朝的局面早已是昨日之梦。虽然是出于“交涉”之需,在引进“公法”的同时,必然要进一步了解到世界各国政治与法律的异同,从而透过所谓“公法”这种介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空隙,使不少有志之士观察到了九洲以外的世界。其次,如此系统的有组织的翻译外国的“公法”类书籍,不但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未有的,而且也为随之到来的更大规模的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的翻译与引进奠定了基础。
二
中国古代社会高度发展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其法律制度始终是以刑事惩罚为主,尽管近年来的一些学者努力设法为中国古代不发达的民法“注册”到某些成文法的规定当中,但没有成文的民法典可能仍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显著特征。大清光绪六年(1880)在当时任刑部尚书的王文韶倡导下,同文馆任教的法国人毕利干,将《法国民法典》译成中文,定名为《法国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官方组织系统翻译的外国法典。此书的序言中这样写到“民律系制定民间一切私利之事也,而此民律总为三纲,共计二千二百八十一条,其中一纲论人,二纲论资财,三纲论以何法能获得资财利益。”(注:《法国律例·凡例序》,光绪六年同文馆聚珍排印本卷首。)《法国律例》翻译出版之后被一再加以翻印,曾被作为法学教育的教学用书。(注:关于利用《法国律例》充作教材的情况,本文借鉴了李贵连先生的研究成果,详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下),李贵连引用时务学堂公法门、掌故门课程表中于专门学中有《法国律例》一书。另外在公法门中有《英律全书》一书,唯《英律全书》未见著录,故本书附录中未另加收录。)现在可以看到的主要有同文馆聚珍版排印本、湖北官书局本、上海点石斋石印本、求富强斋石印本等多种,是清代翻译引进外国法律中印量最大的书籍之一。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以后,中国的政局发生了巨大动荡,朝野上下对“洋务运动”提出了批评,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变法维新的政治主张。就连张之洞这样的朝廷重臣也已经认识到“从前旧法,自不能不量加变易,东西各国政法,可悉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度势,诚不可缓。”(注: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三十七“变法陈事疏”,湖北官书局刊本。)这一时期对于外国法学与法律的翻译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上海广学会翻译了英国人甘格尔的《泰西民法志》,求是斋翻译了《泰西商律》,这些作品与同文馆的《法国律例》前后呼应,构成了近代民商法在中国的启萌与传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于上海的文明书局、广智书局、商务印书馆等中国民间出版机构,已经陆续取代了北京同文馆、上海江南制造局等官办机构的位置,成为了翻译外国法学著作的主要力量。上海文明书局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出版了由杨廷栋翻译的卢梭(旧译路索)《民约论》,译者杨廷栋在序言中大声疾呼:“民约之说,泰西儿童走卒,莫不蒙其庥而讴其德,亚东之国,则倏乎未之闻也……今并力营之,书始成,从此茫茫大陆,民约东来。吾想读其而乐者有之,惧者有之,笑者有之,痛哭者有之,欢欣歌舞者又有之,丑诋痛詈者又有之。吾唯观其后而综其比例之率,而觇吾中国旋转之机,斯以已耳。论指如何?则天下万世,自有不可没之公论在也。”(注: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序》光绪二十八年上海文明书局本卷首第1页。)此书的译者江南吴县才子杨廷栋将当时西方法律思想中最突出的部分介绍给中国这片“茫茫大陆”,“一国法律,归于平等,自天子达于庶人,莫不遵守,且有一定之权限,而非一人所得而私”;“一国之法律,人民有遵守之义务,即有干预之权力。”(注:同上书,第七章《立法者》第9页至第10页。)不但译笔流畅,而且如“天子、庶人”之类,更显然是译者“润色”的结果,在当时条件下,确实需要有惊人的胆魄与卓越的见识。与此可以相提并论的是张相文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据日本何礼之本转译的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此书虽无严复译本《法意》严谨,但早于严复译本六年之久。其他如留日学生在日本翻译出版的《比较行政法》、《平民政治》等,均先后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前后相继成书。这些全新的法学思想的引进,不但极富挑战精神,而且矛头直指日渐没落的封建法律制度,为此后的法学著作的翻译也带来了不少活力与生机。
清末出洋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投身于法律学习,这部分留学生中有不少参加了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其中尤以赴日留学生所作的贡献最为突出。“清国驻日留学生会馆”在日本出版由留日学生翻译的法学著作,主要有卢弼、黄炳言等人翻译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清水澄的《行政法》、美浓部达吉的《国法学》、田中穗积的《租税论》等。留日学生还组织了“译书汇编社”,专门从事政治与法律书籍的翻译出版。其中日本学者井上毅的《各国国民公法权力考》、中村孝的《国法学》、葛冈信虎的《法制新论》等都是比较成功的译著。译书汇编社是当时留日学生在东京从事翻译引进外国法学书籍最多并且最有代表性的组织。此外,日本东京并木活版社和作新社等民间出版机构也参加了向中国输出法学书籍的翻译出版工作,而且这些出版物有很多是在日本印刷装订成书后才飘洋过海运至中国,其间的困难与波折可想而知。就国内而言,上海、广州、汉口等地日益壮大的民间出版机构也更多地从事此类书籍翻译出版,加之这些出版机构大多采用在当时较为先进的石印技术和铅字排印,使出版物出版周期大大缩短,成本也相应降低,加速了此类出版物的普及过程。其中上海启新书局在光绪三十年(1904)翻译的《罗马法》,是目前所知我国最早的介绍罗马法的著作。
19世纪末,日本在明治维新修定本国法律时,曾大量参照了欧洲各国特别是当时德国的法律,这自然会给中国的法学引进与翻译带来影响。沈家本曾指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西法,不数年遂为强国。”(注: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宣统元年南洋公学排印本。)中日两国距离较欧美为近,交通上的方便也为人员上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甚至当时还有人认为两国文字相近,而且日本也是君主政体,因此,效仿日本的种种思潮必然会影响到法学的输入。清廷曾派董康、麦秩严等人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官方身份赴日进行司法考察,这次考察的结果是在董康等人主持下先后编译了《裁判访问录》、《监狱访问录》、《司法访问录》、《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日本裁判沿革大要》、《死刑宜止一种论》等,内容主要以明治维新以后的刑法和司法为主。
此时民间交流的成果明显要大于官方的“考察”,如日本宪法学家高田早苗的《国家学原理》、《政治史》,户水宽人的《法律学纲领》,织田万的《法学通论》等大量作品被翻译引进到中国。就目前统计,从日本直接翻译的法学书籍约二百多种,占清末全部引进法学书籍的一半以上。此外,以日本学者翻译的欧美书籍作为底本,间接翻译的书籍也不在少数,如法国美佐的《代议政体原论》是王纯根据日本山口五松译本转译的,英国希西利洛度利科的《英国地方政治》是赵必振据日本久米金弥译本转译的,张相文翻译的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也是据日本何礼之的日文译本转译的。总之,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日本翻译与引进的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已成为主要渠道。中日甲午海战的结果,使国人对军事以外的国家政治与法律的作用更加关注,朝野上下形成一种“今之言政者,莫不范于日本之制”,(注:载泽《日本法规大全·序》,宣统元年南洋公学排印本。)是取道日本翻译法学书籍最多的原因之一。引进日本法律最为全面的一部书籍,即《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后附《解字》)。这部《法规大全》最初是由南洋公学张元济、刘崇杰等据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内川义章编《现行类聚法规大全》第2版翻译的,1904年又据第5版作了补译订正。全书收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日本宪法、皇室典范、议会、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官制、官规、统计、外交、地方制度、警察、新闻、著作权、卫生、财政、森林法规等25类,这是翻译日本法律书籍中最大的一部书。同时,书末附刊的《解字》对日本有关法律的专门术语作了对照。这部书籍的翻译不仅对清末的法制改良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在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史上也有着深远意义。
大量从日本直接与间接翻译“西学”书籍,引起欧洲学者的注重。英国人斯克罗敦、普南等为此专门写了《版权考》一书,对如此广泛地取道日本转译西学提出了批评。他们在《版权考·例言》中写到“今者译书之出版不下数千百种;然多译自东籍,译自西籍甚少,夫东学不如西学,无智愚皆知,以东学无一不从西学来也。”(注:《版权考》〔英〕斯克罗敦、普南,〔美〕罗白孙著,周仪君译,第2页,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务印书馆。)并提出关于版权争议的要求,但由于西方亟力向中国输出“西方”,关于版权的争论最终只限于向中国官方申请保护。《版权考》的翻译出版,使国人始知有“版权”这种特殊的权利保护,对清末推出《大清著作权律》(宣统二年)也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中国的资产阶级改革浪潮直接冲击着清王朝的统治,国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来的部分洋务派及满族统治阶级内部的“新派人物”,为了挽救清廷的危机,提出所谓封建性的“君主立宪”主张,企图通过“立宪”缓和日益激化的国际与国内的矛盾。1904年,驻法使节孙宝琦上折奏请立宪。1906年江督周馥、鄂督张之洞、粤督岑春煊等上书请求立宪。此后,“立宪”呼声日高。同年六月直隶总督袁世凯上书请派亲贵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以备立宪”。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出国考察,这次考察的目的是“择各国政治之与中国体治相宜者,斟酌损益,纂定成书,随时呈进,候旨裁定”。(注:《光绪朝东华录》总页第5439。)考察后编译成的《列国政要》,收辑了德、意、奥、俄、美等国有关宪法、官制、行政、军事、法律、警察制度及教育等内容。当然这种输入是经过了严格选择的,加之“斟酌损益”,以便能够为清廷寻找出所谓君主立宪的模式。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庆亲王奕劻等奏“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并且提出“现在入手办法,总以研究为主,研究之要,不外编译东西洋各国宪法,以为借镜之资。”(注:《光绪朝东华录》总页第5714。)
新兴的中国资产阶级,此时也开始形成了一种力量,并且也促使清代朝野,注意对有关宪法、行政法及其他资产阶级法律学说的翻译与输入。资产阶级为了达到实现改良的目的,统治阶级为了搞所谓的“立宪”,于是对“宪法”及有关书籍的翻译形成了高潮,大量的关于“宪法”、“行政法”及法学理论书籍得到出版发行。海外留学生和他们的组织,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及“立宪派”都醉心于对各国宪法的输入,有些人甚至以为通过立宪,有了宪法,就可以使中国强大起来。在这类翻译书籍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作新社”从日本转译的《各国宪法大纲》,收辑了英、法、德、日等国关于宪法、君主、立法等内容。留日学生卢弼、黄炳言据清水澄的《宪法篇》在日本翻译出版《宪法》,周逵据日本天野为之译本转译的《英国宪法论》,江南制造局舒高第翻译的《美国宪法纂述》及《美国宪法》。蔡文森据日本元老院的《欧美各国议院典例要略》译本编译的《十六国议院典例》,书中收集了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丹麦、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挪威、瑞士、美国、英国及日本等16国议院的组织情况。
此时上海商务印书馆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出版机构,并且拥有了相对稳定的读者群体。商务印书馆推出一套“宪政丛书”中,收录了《宪政研究书》、《日本预备立宪之过去事实》、《宪政论》、《日本议会纪要》、《新译日本议员必携》、《议会常识论》、《宪法大纲》等,将内容相近的书籍比较系统地一起推出,显示出了从翻译到出版已具有相当的能力和水平。
三
各种各样的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的引进,使封闭的传统法典《大清律例》的地位产生了动摇。为了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清政府一方面迫不得已对现行律例进行删修,另一方面“著派沈家本、伍廷芳等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注: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删除律内重法折”。)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还提到的自光绪二十八年奉上谕“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这一时期的法学输入,除各地译馆外,主要是在修定法律馆的主持审定下进行的。先后译出《德意志刑法》、《德意志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现行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监狱法》、《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日本刑法义解》及《法兰西刑法》等十二种。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又增加了《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法兰西印刷律》(一名《法兰西印件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监狱访问录》、《日本新刑法草案》等。此外,还有尚未译完的十数种,计为《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比利时监狱则》、《比利时刑事诉讼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以及《刑法之私法观》、《法典论》、《监狱学》、《狱事谭》、《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记》等(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共计三十余种。在上述各书中,值得提出的是《法兰西印刷律》这一专门法规的译出,是由留法学生沈纮翻译,并请出使法国公使刘瑞芬作了鉴定。这个译本距法国1881年颁布《印刷法令》原本只隔了十几年,在当时,应当说反应是很迅速的。此外,其他各国法律实际翻译成书的情况,与沈家本原奏的翻译计划有些出入。如《德意志刑法》,据1871年《德意志刑法》译出后,附加翻译了1872年《德意志刑法改正规则》及《德国司法制度要略》等;同时还接着翻译了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治罪法》。增译的三种均不在沈家本原奏中提及。这一现象说明在大量输入各国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一个从盲目到有选择的过程。
沈家本作为清末法部大臣,出于法制改良的需要,先后由修定法律馆翻译了大量的外国法律,这是清代历史上由官方进行的最集中也是最为系统的对外国法律的引进,就此而言,将沈家本称作“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第一人”,或许并不为过。但是,由于沈家本主持翻译的外国法律,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意识是相互一致的。在沈家本之前,西方法律的引进工作已经开始,从同文馆、江南制造局到文明书局、译书汇编社,从传教士、洋教习到出洋留学生、国内学人,各种不同渠道引进的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无论是题材范围还是译著数量,都远远超过沈家本及其领导的修定法律馆。就出版发行角度而言,沈家本主持的译著,绝大多数是官书局印刷的非卖品,印刷数量一般很少,往往仅作官府参考,因而流传不广。而其他的各种民间机构,则发行范围广,读者面较大,因而影响广泛。就目前的统计,清末从外国翻译的各种法学书籍约在四百部以上,而沈家本主持翻译的外国法律书籍,不足总量的十分之一,至于思想性与法学意义上的广泛性,沈家本也带有明显的局限。因此,笔者认为,沈家本并不是外国法律引进的开山者,而仅仅是清代官方主持翻译外国法律著作的富有远见与开放精神的代表人物。这样的评价,并不会降低沈家本在中国近代法学中的地位,而通过这种比较后所作出的定位,有利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清末外国法学引进与翻译的全部过程。
四
随着法律书籍的大量引进与翻译,相应的工具书也开始出现,光绪三十三年(1907),留日学生张开文、郭春涛译成清水澄主编的《法律学大辞典》,分别于东京、上海的出版社发行,这是我国翻译的第一部法学工具书。在其他有关法规的译述方面,还应提到李家鏊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据俄文本翻译的《海参崴公董局城治章程》、《俄租辽东暂行省治律》以及林杼翻译的《大英巡捕房律例》三种殖民地地方法规,为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末期殖民地法规,留下了宝贵的材料。
对于警察制度与市政管理的输入,而一般多直接取道于日本,其中包括警政、警察制度、卫生及社会治安等多项内容。警察制度的输入,使中国传统官制和行政治理都受到影响,为此,清末都察院“将旧有台规详加酌覆”,(注:《光绪朝钦定台规》卷一,清光绪朝御史台官刻本。)并在《京察例章》(注:《京察例章》清光绪三十四年邮传部官纂,邮传部印刷所排印本。)中增加了对警官一职的考察事例。
中国曾经是世界历史上法医学较为发达的国家,南宋时宋慈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曾被译为多国文字,在世界上产生过很大影响。但长久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医学由于排斥解剖学及分工制度不合理等原因,自明清以来停滞不前,甚至由于历代封建政府将法医检验加以格式化、法定化,极大限制了中国传统法医学的发展。到19世纪,中国的法医学远远落后于当时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水平。因此,出现了从外国输入“西洗冤录”的计划,这就是江南制造局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由傅兰雅译述的英国弗里爱等著的《法律医学》,它系统地介绍了血液、骨骼、解剖、化学药物中毒等司法案例。这部法医学专著的翻译,给坚持体表检验和封闭式的中国传统法医学以极大的冲击,并且动摇了中国传统官验和仵作检验制度。此后,宣统元年(1909)留日学生王佑又翻译了日本学者石川清忠著的《实用法医学大全》、李绵沅等编译的《法医学》、吉林官报馆译刊的《检验新知识》。这些法医学的引进,结束了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医学的统治地位,为中国近代法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清代末期对法律书籍的输入始终是随着国内外政局的动荡而变化,经历了引译“公法”,翻译外国法律,发展到对“宪法”和法学理论的输入三个主要阶段。我们可以参照当时有关的统计资料了解到这种变化。按傅兰雅1878年《翻译西学事略》中所称,江南制造局共译各类西学图书143部,其中,“公法交涉”类仅两部(注:傅兰雅《翻译西学事略》,载《格致汇编》第三年夏季册。),占1.3%,这个统计仅限于江南制造局所译已刊及未刊的书籍,不包括北京同文馆等所译书籍。此后到1896年,据《西学书目表》所作的不完全记录,这一时期共翻译了各类西学图书354部,(注: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其中“法律”类13部,尚不包括官制等在内,占这一时期译书的3.8%。再据1899年《东西学书录》所作的统计,此时期译书数量达568部,其中“政治法律”类及“交涉”类共计为20部,占总数的3.4%。
到1904年,情况又开始变化,“政法”类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如据《译书经眼录》的记载,此时翻译书共计533部,其中“法政”类70部,占13.1%,另外还有“交涉”类9部,占1.7%,两项共计79部,占总数14.8%,仅次于史志类书籍的输入,已经成了译书的主要内容。
以上四种统计大体上是彼此相衔接的,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清末法学输入的一些发展变化。首先,在1878年前,法学书籍所占的比重较小,并被称为“公法交涉类”,至1896年则比例增加,并改称为“法律类”,至19世纪最后一年时,不但译书数量增加,并被译为“政治法律”类。到1904年,法学引进出现高潮,所占比例急剧增加,在分类上,开始出现“法政类”和“交涉类”并称,而这时所输入的“交涉类”,也发展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其他有关外交事务法规。这种变化说明在法学输入过程中的选择曾经历了“公法交涉—法律—法政”三个过程。
此外,清末的“西学”输入是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但作为法律制度的输入,虽然可能在引进者未必能分清是“体”是“用”,但其本质,当是关系“国体”。因此,法律制度及法学思想的输入,是以清末“西学”引进为形式而进行的政治上的变革。
从同治三年(1864)《万国公法》的出版到宣统三年(1911)清廷被推翻,在短短的四十余年里,翻译各种外国法学书籍达数百种之多,也印证了当时那场政治变革的剧烈程度。清代末年在外国法学书籍的引进与翻译过程中,有以王文韶、沈家本为首,具有改革思想的官方代表人物,也有杨廷栋、严复等一代新的思想家,甚至也包括了大量留学生、驻外使领馆官员以及张元济那样的出版家,没有如此广泛的参与,在短短四十余年中,不可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同文馆设立之初,董恂等在《奏请京师同文馆添设天文算学馆疏》中曾提到“若夫以师法西人为耻,此说尤谬。夫天下之耻,莫耻于不若人……独中国狃于因循积习,不思振作,耻尤甚焉。今不以不如人为耻,而独以学其人为耻,将安于不如而终不学,遂可雪其耻乎?”这样的疾呼,虽云痛心疾首,在“夜郎自大”的中央大国,更是首发其难,只是过了很久很久,尚未被后人所真心地乐于接受。
附录:清末外国法学引进书目*
一、公法类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万国公法〔美〕惠顿丁韪良同治三年同文馆刊
列国岁计政要〔英〕麦丁富得力 傅兰雅光绪元年江南制造局刊本
星轺指掌〔德〕马尔顿 丁韪良等 光绪二年同文馆刊本
中西关系略论 林乐知光绪二年上海广学会
公法便览〔美〕吴尔玺 丁韪良光绪三年同文馆刊本
公法会通〔德〕布隆智利丁韪良光绪三年同文馆刊本
欧洲东方交涉记 〔英〕麦高尔 林乐知、瞿昂来 光绪六年江南制造局
华英通商事略〔英〕伟烈亚力王韬笔录 光绪十五年
各国交涉公法论 〔英〕弗利摩罗巴德 傅兰雅
光绪二十年 江南制造局
各国交涉公法论俞世节等译
光绪二十二年 小仓山房
公法总论〔英〕罗柏村 傅兰雅、汪振声 光绪二十八年 上海新学会
万国通典辑要
〔日〕冈本监辅成饴
光绪二十八年 四明玫愧轩
支那国际论 〔法〕铁佳敦 作新社 光绪二十八年 东京作新社
交涉要览类编初集 陈钰辑 郑贞来 光绪二十八年 湖北官书局
亚东各国约章〔英〕佚名
陈肇章编译 光绪二十八年 湖北官书局
现今中俄大势论 〔日〕渡边千春
梁武公 光绪二十九年 上海益新译社
英国外交政略〔日〕高田早苗
胡克猷 光绪二十九年 汉口文明编译局
世界政策〔美〕兰赛罗特
支那翻译会社 光绪二十九年 上海支那翻译会社
国际公法志
蔡锷芋编译 光绪二十九年 上海广智书局
最近公法提要 何祐
光绪三十年
中立国法则
吴振麟光绪三十年 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国际公法精义 林棨
光绪三十年
闽学会丛书
支那外交表 〔日〕织田一 蒋簋方 光绪三十年
广智书局
十九世纪末世界政治 〔美〕灵绶罗普译 光绪三十年
新民译书局
欧洲新政书 〔德〕米勒个 光绪三十年
上海商务印书馆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万国公法要略光绪三十年 上海广学会
万国公法要略〔日〕沼崎甚三袁飞 光绪三十二年译书汇编社
欧洲各国比较财政〔德〕海开路 译书汇编社光绪三十二年译书汇编社
国际法上之蒙洛主义不著译者名光绪三十二年译书汇编社
国际中立法提纲王鸿年编译光绪三十二年南洋官报
局外中立国法则吴振麟光绪三十二年战时公法调局
十九世纪外交通观 不著译者名光绪三十二年译书汇编社
万国国力比较〔英〕默尔化 富士英光绪三十三年商务印书馆
最新万国政鉴〔日〕太阳报辑赵天择光绪三十三年国民丛书社
公法论纲 杨廷栋编译光绪三十三年开明书局
国际公法关系诸条约及法规 叶良 光绪三十三年上海科学编译社
新译国际公法〔日〕中村进午袁希濂光绪三十三年上海中国图书公司
平时国际公法 文溥编译 光绪三十三年
国际私法〔日〕山国三良李倬 宣统三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条约名义问题 北洋学报编辑 北洋学报
英俄印度交涉书 〔英〕马文瞿昂来等 江南制造局
二、外国法律类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法国律例〔法〕毕利干光绪六年同文馆刊本
海军章程〔英〕 光绪十四年 同文馆印
泰西民法志 〔英〕甘格尔 胡贻谷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学会
泰西商律 求是斋主人光绪二十八年求是斋刊本
德意志刑法 (1871年刑法) 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刑法旅行规则 (1872年规则) 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刑法改正规则 (1876年改正规则) 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德国司法制度要略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裁判法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俄罗斯刑法萨荫图译 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印度刑律嘉托玛.美巴俚山雅各口译光绪二十九年上海广学会
邱起霖笔述
比利时国法条论1900年颁布 曾仰东译 光绪三十年 湖北洋务译书局
法兰西律书 光绪三十年 上海点石斋石印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日本)现行法规大全译书汇编 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社
日本现行刑法光绪三十年 修定法律馆
日本改正刑法 (日本刑法改正案) 陆宗舆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杉荣三郎订正
日本海军刑法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陆军刑法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刑事诉讼法 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监狱法 〔日〕佐腾信安张宗弼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据明治二十二年第六号文 唐宝锷光绪三十一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刑法义解〔日〕高木丰三张仲和、董康 光绪三十一年诵芬室丛钞
法兰西刑法正文陈箓 光绪三十二年修定法律馆
荷兰刑法 (1881年颁)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意大利刑法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法兰西印刷律 (一名法国印件律) 沈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德国民事诉讼法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刑法论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普鲁士公司法制度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监狱访问录 〔日〕小河滋次郎 董康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新刑法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民法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民事诉讼法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比利时刑法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比利时监狱法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比利时刑事诉讼法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美国刑法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美国刑事诉讼法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瑞士刑法 (委员会案)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芬兰刑法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德意志治罪法 1877年颁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日本海陆军制法规全编 段殷兰编译光绪三十三年军事编译社
日本行政法顾昌世编译光绪三十三年通社丛书
日本盐专卖法规明治三十八年颁布吴嘉荣宣统二年东三省盐务总局
和兰治理属地章程 1906年新条文本宣统二年外务部排印
袖珍六法全书〔日〕范迪吉宣统二年
三、法学理论类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民约论 〔法〕路索杨廷栋光绪二十八年文明书局
国家学原理 〔日〕高田早苗稽镜 光绪二十八年译书汇编社
政治学(三编) 〔德〕德那特硁 冯自由光绪二十八年广智书局
政治一班〔日〕桧前保人等 留日学生译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政治泛论〔日〕永井惟直谢小石、杜子英光绪二十八年金陵东文学堂
政治原论〔日〕岛谦吉 张少海光绪二十八年笃斋主人印本
比较行政法 〔日〕浮和田民白作霖光绪二十八年东京译书社
政治史 〔日〕高田早苗张少海光绪二十八年
平民政治〔美〕勃拉司 留日学生 光绪二十八年译书汇编社
泰西政治类典光绪二十八年杭州译林社
万法精理〔法〕孟德斯鸠张相文光绪二十九年据日本何礼之本转译
政治泛论〔美〕威尔逊 麦鼎华光绪二十九年上海广学会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政群源流考 〔美〕韦尔孙光绪三十年 南洋公学
行政法 〔日〕有贺长雄陈运鹏光绪三十年
欧美政治记原〔日〕井上园了林廷玉光绪三十年 新民译书局
欧美日本政体通览〔日〕上海贞吉巅涯生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社
各国国民公私权力考 〔日〕井上毅 留日学生 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社
国法学 〔日〕中村孝 章宗祥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社
法制新论〔日〕葛冈信虎朱孔文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社
罗马法 光绪三十年 启新书局
民法要论 作新社光绪三十一年东京作新社
代议政体原论〔法〕美佐王纯据光绪三十一年太宣书局
〔日〕山口五松译本重译
法律学纲领 〔日〕户水宽人巅涯生光绪三十一年译书汇编社
国法学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三十二年湖北法政编辑社
清国行政法 〔日〕织田万 陈兴年、梁继栋等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广智书局
民法学教科书 廉偶编译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文明书局
刑法总论〔日〕牧野英一卢汝翼光绪三十二年上海普及书局
比较国法学 〔日〕末冈精一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法学通论 作新社光绪三十二年上海作新社
加腾弘之讲演录 〔日〕加腾弘光作新社光绪三十三年作新社
民法财产论曾遇贤等编译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所
法学通论 赵征宇编译光绪三十三年
行政法 〔日〕清水澄 卢弼、黄炳言 光绪三十三年
国法学 〔日〕美浓部达生 孙云奎光绪三十三年
刑事诉讼法新论 〔日〕丰岛直通陈宗藩光绪三十三年上海普及书局
民法原论〔日〕富井政章王双歧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渊书社版
法学通论〔日〕岸本长雄陈崇基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留学生会馆
狱事谭 〔日〕小河滋次郎 董康 光绪三十三年修定法律馆
调查日本裁判报告书董康 光绪三十三年农工商部排印
死刑宣止一种论 〔日〕冈田朝太郎 董康 光绪三十三年农工商部排印
日本裁判访问录 〔日〕斋腾十一郎 董康 光绪三十三年农工商部排印
国际民法商法论 〔瑞士〕买利 潘承锷光绪三十四年
法学通论〔日〕织田万 刘崇佑光绪三十四年政法学报
法学通论〔日〕布谷幸次郎 王国维光绪三十四年上海金栗斋
法学探原 马建忠光绪三十四年会稽徐氏政艺新书
法学泛论求是室主人 光绪三十四年求是室主人刊本
法学门经书 〔日〕玉川次 李广平光绪三十四年开明书店
国际民商法论〔瑞士〕罗利 潘承锷光绪三十四年上海中国图书公司
日本司法访问录 〔日〕青浦奎吾唐宝锷宣统元年
法意〔法〕孟德斯鸠严复 宣统元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国际学讲义 金民澜编译 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中国新刑律论〔德〕赫善心 张祖廉宣统二年张篁溪新著汇存丛书
伦理学教科书〔日〕服部宇之 宣统三年商务印书馆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佐治刍言〔英〕傅兰雅 应祖锡等 江南制造局
日本国会纪原〔日〕细川广原 译书汇编社
美国民法考 〔美〕渤拉斯 章宗元上海文明书局
法学肆言〔美〕滂恩雷沛鸿上海商务印书馆
四、宪政类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美国治法要略〔美〕培特曼 范槿 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学会
各国主权宪法对照〔日〕川泽清太郎光绪二十八年政治学报
英国宪法论 〔日〕天野为之周逵 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智书局
英吉利宪法史〔日〕政治学报译光绪二十八年政治学报
法兰西宪法 (1793年法国宪法) 光绪二十八年群学社译本
英国议事章程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学会
万国宪法制周逵编译 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智书局
美国宪法提要 章宗元光绪二十八年文明书局
日本制度提要〔日〕相泽富藏陶珉 光绪二十八年译书汇编社
日本变法次第类考 程思培编程尧章译 光绪二十八年政学社
日本行政法纲领董鸿祎辑译 光绪二十八年译书汇编社
日本各省官制二十八条 樊炳清光绪二十八年教育世界
日本文部省官制十二条 樊炳清光绪二十八年教育世界
十七国宪法正文汇纂齐雨和等 光绪三十二年
宪法〔日〕清水澄卢弼、黄炳言光绪三十二年东京留学生会馆刊
宪法 张仁静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版
宪法〔日〕穗积八束 河北宪政研究社 光绪三十三年上海群益书局
议会政党论 〔日〕菊池学而 光绪三十三年商务印书馆
英国通典〔英〕高尔敦 许士熊光绪三十三年文明书局
普通选举法 〔日〕丸山虎之助 李铭又光绪三十三年开明书局
日本预备立宪之过去事实林志钧光绪三十三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美国宪法(附续增宪法)舒高弟光绪三十三年江南制造局刊
美国宪法纂释〔美〕海丽生 舒高弟光绪三十三年江南制造局刊
宪法〔日〕穗积八束 河北宪政社 光绪三十三年
列国政要 戴鸿慈光绪三十三年官书局刊本
十六国议院典例 〔英〕蔡文森光绪三十四年据日本元老院本转译
齐鲁士地方自治行政说 〔德〕英塞 商务印书馆 光绪二十九年据日本野村本转译
地方自治论 〔法〕马赛汪贡夫光绪三十二年广智书
英国地方政治〔英〕赵必振据日本久光绪三十二年新民译印局
希西利洛度利科 米金弥译本重译
地方自治〔日〕桑田雄三陶懋立光绪三十三年文明书局
地方自治财政论 〔日〕石冢刚毅 友古斋主人 光绪三十三年商务印书馆
市町村治孟继旦编译 光绪三十三年东京东华书局
伊比西河地方行政论 〔美〕阿尔伯韶自治学社 光绪三十三年保定官书局印本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地方自治模范〔日〕江木翼 王运嘉光绪三十三年上海至诚书局
府县郡制要义〔日〕美浓部达吉 谷钟秀等 光绪三十三年东京东华书局
地方行政要论〔日〕岛村他三郎 李傥 光绪三十三年上海开进学社
市町村自治行政论 孟继旦光绪三十四年日本东华书局
自治行政例规〔日〕市町屯杂志社李吉芳光绪三十四年丁未学社
市町村自治行政论 孟继旦编译光绪三十四年东京东华书局
自治论 〔日〕独逸协会谢永 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日本府县制郡制要义 〔日〕小合伸 陆辅 宣统二年
地方自治精义 商务编译所宣统三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欧洲大陆市政论 〔英〕肖伯纳 胡尔森重译宣统元年上海广学会
欧美强国宪法汇编 李佳白宣统元年上海华美书局排印
英国宪政辑要〔英〕威克斯 徐惟岱宣统元年上海广学会刊
英美法 〔日〕永久享 林万里宣统元年上海中国图书公司
日本议会纪要全编 蔡文森宣统元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宪政研究书 〔日〕富冈康郊吴兴让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宪政论 〔日〕菊池学而林棨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新译日本议员必携〔日〕小原新三王我臧宣统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宪法大纲商务编译所 宣统二年商务印书馆
日本议会法规 商务印书馆 宣统三年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著作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英国水师律例〔英〕德麟等纂舒高第、郑昌炎(1879) 江南制造局
富国策 〔英〕法思德 丁韪良译 光绪六年同文馆
支那教案论 〔英〕宓克严复 光绪十八年
法律医学〔英〕该惠连·弗里爱 傅兰雅光绪二十五年江南制造局刊本
文部省外国留学生规程 〔日〕明治三十年敕令 沈纮光绪二十七年教育世界
日本中学校令施行规则 〔日〕松田正文钱恂 光绪二十七年
师范学校卒业生 〔日〕明治二十五年陈毅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教育
服务规则 文部省令
高等女子校令〔日〕明治三十四年沈纮光绪二十七年
施行规则文部省令
日本小学校令〔日〕明治二十年敕令 胡钧等译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教育
欧洲各国变法史 〔英〕赛那布 许士熊光绪二十八年上海文明书局
政史撮要〔英〕金克司 广学会译 光绪二十八年上海广学会
列国陆学制 〔美〕欧泼登 瞿昂来光绪二十八年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日本)〔日〕仇毅等译 光绪二十九年翔飞鸾社
中学校令施行规则明治三十四年敕令
〔英〕斯克罗敦、
版权考普南周仪君译 光绪二十九年商务印书馆
〔美〕罗白孙合著
大英治理印度新政考 〔英〕罕忒任保罗光绪二十九年上海广学会
海参崴公董局城治章程李家鍪光绪二十九年
俄租辽东暂行省治律李家鍪光绪二十九年
英国租界地律例 〔英〕巡捕房 林杼 光绪三十年 鸯湖外史稿本
美国名君言行录 〔美〕具德礼光绪三十年 上海广学会
英华谳案订章考 〔英〕哲美森光绪三十年 上海广学会
英国钦定公司定例光绪三十年 上海广学会
俄国政俗通考光绪三十年 上海广学会
法国政教通考 刘式训编译光绪三十年 驻法公使馆编印
日本学校章程汇编 陶森甲编译光绪三十年 商务印书馆
日本各学校章程姚锡元编译光绪三十年 商务印书馆
日本法律教科书留日学生 光绪三十年 东京作新社
日本法律参考书概译留日学生 光绪三十年 译书汇编
日本新法学字典 光绪三十年 政法学报社
历代法制史 〔日〕浅井虎夫邵修文等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古今书局
中国历代法典编纂沿革史 〔日〕浅井虎夫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古今书局
日本教育行政法 〔日〕祷苗代 徐志绎等 光绪三十二年
最近警察法教科书〔日〕大道良太等 周仲曾光绪三十二年上海文明书局
汉译警察通规〔日〕丸尾昌雄唐士杰等 光绪三十二年日本东京中国书林社
警察宝鉴〔日〕田山宗尧区枢等光绪三十二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德国警察法 〔日〕津田精吉贾浦 光绪三十二年警务编辑所
外事警察〔日〕有贺长雄李锦源光绪三十三年武昌荆门学社
警察服务罗厚焮编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司法警察 陈英等编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行政警察 孙富时等编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卫生警察 王益等编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消防警察文艺辉等编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高等警察 方仁元等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警察与人民 〔日〕樋山广业匡裕祥等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中国书社
书名 著者译者 出版年分出版机构
警察学总论濮钜南等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
警察全书〔日〕宫国忠言 光绪三十三年东华译书社
警察学 〔日〕宫国忠吉 光绪三十三年译书汇编社
日本警察法令提要 唐宝锷光绪三十三年译书汇编社
侦探学虞驾新编 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并木活跃版
法医学李锦源光绪三十三年
日本邮政全书〔日〕邮政研究社光绪三十三年日本东京秀光社
邮便法规 张凤鸣光绪三十三年
军队内务书 〔日〕陆军省颁, 杨志洵译 光绪三十三年南洋公学
稻村新六校订
宪兵制度 赵曾典编译光绪三十三年
日本海陆军法规全编段瑞兰编译光绪三十三年军事编译社
日本军制 覃鎏钦编译光绪三十三年上海普及书局
邮便行政要论初编 胡光智编译光绪三十四年湖南编译社
监狱作业论 〔日〕小河兹次郎 徐金熊光绪三十四年东京警察学校印
法国学制 林行规编译光绪三十年 北京京师学部教报局
(日本)学校制度〔日〕隈本繁吉程家柽光绪三十二年北京京师译学馆
日本教育行政法 〔日〕祷苗代 徐志绎光绪三十二年
支那铁路分割案 〔日〕复滕山重南山旧隐 光绪二十九年东京上田书社
墨西哥共和国铁路律彭祖庚宣统二年邮传部图书通讯局
德国干线铁路律彭祖庚宣统二年邮传部图书通讯局
法律经济辞典〔日〕清水澄 张开文、郭春涛宣统元年按国内出版日期
农业经济及法规 〔日〕农业教育协会孙钺 宣统元年
实用法医学 〔日〕石川清忠王佑 宣统元年
法律顾问〔日〕清水铁太郎 刘积学宣统三年
法院编制法讲义王士森宣统三年上海商务
现行警察法通解 〔日〕秋保良之郎等卢弼等明治四十年 日本东京警服社铅印本
违规约指〔英〕白起德傅兰雅、徐建寅 江南制造局
* 本目录最初曾计划附刊于笔者发表在《政法论坛》1990年第6期的《清末法学输入及其历史作用》一文,后因该杂志篇幅限制,发稿时将此目录删去。现根据当时的书目又参酌10年来所见之书加以增补而成。
由于历史原因,本目录仍使用了当时出版时原译的著者署名,其中有些译名与今日已有很大变化,为了解当时翻译情况,仍按当时译名,未加改动。
本目录只收录各类以书籍形式的译著,对于在报刊、杂志中发表的论文,凡未成书者一律不加收录。同书异名或一部书多种版本,本目录只收录初版本。
本目录所收之书籍,大多经过与原书核对或参酌公私藏书目录中可靠的记载。此外,还有一些译著,只是见于个别文章中,而经查未见于其他著录,故本目录暂未收入,留待日后查实后加以补充。
本目录所收书籍的出版年代因著录不一,版别不同,不一定是初版本,因此,关于出版年代的著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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