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女性就业与社会保障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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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与工资的中外性别比较

在劳动领域中,中国存在两性差距,但就劳动参与率、工资收入等指标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男女两性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

(一)两性劳动参与率的中外比较

如劳动参与率,无论是按经济发达程度比较,还是按区域比较,中国是世界上男女劳动参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见表1、表2),也是男女劳动参与率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男性在1980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个、4.1个和4.1个百分点,而女性则高出18.1个、20.3个和19.3个百分点,因此,男女劳动参与率之比分别为1:82.5、1:89.2和1:89.3,两性差距远小于世界平均水平,也远小于世界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和世界各洲的平均水平。

(二)两性工资报酬比率的中外比较及与港澳台的比较

中国也是世界上男女工资差距较小的国家。我国(不含港澳台)女性工资收入约为男性的80%(见表3),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见表4、表5)。

表3 中国城镇男女工资收入比率(女/男)

年月

 女/男(%)  范围

资源来源

1978.7

 79

 上海石家庄锦

国家劳动部1988年调查,《中国

1986.7

 82

 州等13个市的  妇女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

1988.7

 84

 218个企业  社,1991年3月,第318~319页

198884.4

 全国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第571页

199582.5

 全国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第571页

199980.4

 全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21世

 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2000年

 12月19日

199984.7

 北京上海大连成 劳科院《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

 都西安5市参保  报告之六:五城市数据调查综合

 职工缴费工资  报告》2001年

1990.9

 77.5

 全国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一期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2000.12

70.1

 全国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二期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表4 90年代初世界部分国家(地区)非农行业男女工资比率(女/男)

澳洲 瑞典 瑞典 芬兰 美国 新加坡 英国 香港 泰国 韩国

90.8 89.0 82.6 77.0 75.0 71.169.7 69.5 68.2 53.5

资料来源:UNDP(1995),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5,Oxford U Press。

表5 中国澳门、台湾非农行业男女工资比率(女/男)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澳门

69.07

68.07

68.86

66.94

66.97

台湾

67.44

69.95

70.71

71.98

72.35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

二、经济转轨以前中国女性就业

(一)1949~1977年中国城镇妇女就业史

要说明中国女性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以及男女相对平等的工资形成的原因,需要回顾新中国妇女就业的历史。

建国初期,新中国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与军事威胁,为了自身的安全与国际地位,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包括军工)的道路。这条路也是社会主义苏联当时看起来走得很成功的发展道路,正好可供仿效。发展重工业需要有相当的资金积累,我国当时却一穷二白。在资金奇缺的条件下要发展重工业除非政府能用行政手段控制物资与劳动力的价格及其流向,得到廉价的物资和劳动力。自发的市场经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防止物资与劳动力价格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上涨,政府只能在物资管理上实行计划调拨,在劳动力管理上实行统包统配,实行计划经济。

发展重工业需要搞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既然劳动力极其廉价,对劳动力的需求就无限增长,在动员了几乎全部男性劳动力的同时,动员女性劳动力参加生产建设就成了当时各级行政部门和妇联的任务。我们可以从当年全国妇女大会决议中找到依据。《关于今后全国妇女运动任务的决议》(1953年4月23日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指出:“我们伟大的祖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有计划的国家建设已经开始,——在此时期,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教育、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并搞好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农村中做妇女工作,必须以教育、组织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为中心,使她们成为爱国增产、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重要力量。”《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节规定:“从1956年开始,在7年内,要求每一个男子全劳力每年至少做250天左右的工作。——妇女除了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外,在7年内,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要求做到每一个农村女子全劳力每年参加农业和副业(包括家庭副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0天到180天。”对农村女性的动员尚且如此,何况城镇女性。我国妇女就业人数大规模的增长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

从表6可以看到,全民所有制女职工在1949年为60万人,到1957年增长为328.6万人,增长率为547.7%,其在全民所有制职工中的比重也由7.5%上升至13.4%。

1958~1960年,我国在“3年超英,5年超美”的口号鼓舞下,开展了“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城镇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从1957年的328.6万增长为1960年的1008.7万,女工比重也由13.4%增长为20.0%,女工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男工。其中,1957~1958年1年间女工人数猛增2.47倍。

表6 1949~1977年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增长变化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9~1988》,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

1961~1963年是经济困难时期,国家精简职工,女工人数也相应减少,从1960年的1008.7万减少到1963年的656.6万,在全体职工中女工比重并没有下降,依然保持在20%左右。

1966~1976年,我国经历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一方面,由于以“革命”为中心,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倒退,城镇企业劳动力需求增长缓慢,吸纳消化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已经成熟且强有力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依然可以不顾企业需求计划安置男女劳动力。理论宣传部门则把“包下来就业”和“妇女就业率提高”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堵住了任何试图改变现状的出路,不得不以“上山下乡”来消化1700万新增男女劳动力。1966~1976年,没发现有女性就业的资料,但以“文革”后的1977年数据与“文革”前的1965年相比,可以发现,12年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工比重从1965年的21.0%增长到了1977年的28.3%,增长了7.3个百分点,只是略低于过去12年(1953~1965年)所增长的9.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在工资分配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种相对平等的“大锅饭”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行业、年龄、工龄和学历相同的职工之间包括男女职工之间工资差别很小。

(二)就业、工资“男女平等”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历史可以认定,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较高以及在劳动参与和工资收入方面男女两性差距较小并不是因为我国劳动工具环境、劳动作业环境、作业制度环境、职业产业环境和人口生产环境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更适合于女性参与公共劳动,而是因为以下诸多原因。

在劳动参与方面,第一,实现新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大量劳动力。新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以及建国初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鼓励与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也就顺理成章。第二,统包统配劳动就业体制。服从于上述经济发展战略,为获得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采取了政企合一的做法,在城镇建立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体制(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制),将新增男女劳动力全部包下来就业,由国家直接控制工资水平。这种体制一方面达到了输送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国家背上了对已就业的男女劳动力实行终身就业保障的包袱。由于统包统配和终身雇用,男女劳力无需竞争上岗,女性劳动就业率自然提高。第三,革命根据地“全民皆兵”的习惯做法以及仿效苏联。这种动员加组织安排,男女一样,一切服从革命需要的劳动力管理方法是当时我们执政党相对比较熟悉的方法,苏联的成功又使我们对这种劳动力管理方法充满信心。第四,对马克思妇女就业理论的错误理解。长期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组织者和众多研究者常常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语句来为动员妇女参加公共生产劳动作辩护,为中国女性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唱赞歌。其实,从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从整篇文献而不是从个别语句上来看,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妇女大规模地参与公共生产劳动是有条件的,是和大工业的高度发展密切相关的。第五,浪漫主义激情。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是口号漫天飞舞、浪漫激情一浪高过一浪的时代,是把诸如“男女都一样”、“妇女半边天”、“不爱红装爱武装”等富有革命浪漫主义色彩的诗句当作行动“最高指示”的时代。所以,不顾劳动环境和女性生理特点的“三八采矿队”、“三八突击队”、“铁姑娘战斗队”、“女子高空带电作业班”等等在全国到处涌现,鼓舞着广大妇女无条件地参与生产劳动,与男子一争高低。

在工资分配方面,劳动者之间包括男女职工之间形成相对平等的工资也具有中国特殊的国情。首先,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基本前提。低工资才能广就业,在刚够满足基本生活的低工资条件下,劳动者之间工资收入不可能有太大的差距。其次,工资分配上实行“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男女平均分配被理解为“男女同工同酬”。再次,1958年大跃进期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相继对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对“物质刺激”的否定,使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不能也不敢用工资的高低来调节劳动力配置,用工资的高低来刺激劳动效率。男女职工工资自然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对于中国女性就业和工资水平是由党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这一点是有共识的。全国妇联党组也认为:“在经济方面,中国是世界上通过政党和行政力量推动妇女就业、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的少数国家之一”(注:《中国共产党推进妇女解放的八十年》,《人民日报》,2001年6月23日。)。

三、经济转轨对妇女就业的影响

时过境迁,国际形势和中国的国际地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要有所调整;计划经济积弊成难,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严重落后,经济体制转轨势在必行。由于当年错误的人口政策使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了劳动力的需求,由于统包统配产生的副作用使企业冗员重重,由于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剧增,中国就业矛盾突出。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与统包统配劳动制度的松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力之间包括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就业竞争在所难免,中国妇女就业开始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一)城镇女性就业问题的先声——大邱庄“妇女回家”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从农村开始,市场经济对劳动妇女的冲击或者说对男女两性劳动分工模式的冲击也首先从农村开始。大邱庄“妇女回家”是一典型案例,曾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邱庄从单一种粮食的经济结构逐步转变为农、林、牧、副、渔、工、商七业并举的经济联合体,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道路。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大邱庄的多数男劳力由种田变为务工,而84%的以婚妇女却退出生产劳动岗位成为从事家庭副业和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据调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大邱庄95%以上的妇女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其中有近百名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参加半日或全日劳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老年妇女全部退出集体生产劳动岗位,至记者调查日止,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525名已婚妇女中,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仅有80余人,占已婚妇女总数的16%(注:张娟、马文荣:《大邱庄‘妇女回家’的思考》,《中国妇女》,1988年第1期。)。大邱庄“妇女回家”是对过去大规模动员女性参加公共生产劳动的逆反,是城镇女性就业问题的先声。

(二)城镇女性就业难

由于经济转轨,政企分开,城镇工业企业对劳动力的成本收益比开始敏感起来。1980年8月,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政策,突破了过去20年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招工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政策,就业竞争初现,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时代即将来临。

事实表明,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例1:女大学生就业难。

早在80年代中期,刚刚萌芽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就出现排斥女性毕业生偏爱男性毕业生的现象,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下达了38号文件,要求纠正。但据《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报道:“在今年大学毕业生分配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又趋严重。”北京市高教局和国家教委证实:截至1987年7月25日,北京大学被退回改派的女生就有100多名,中国政法大学还有12名女生未能分配出去,中国人民大学被退回的女生占退回毕业生数的80%以上,连历来供不应求的中央财经金融学院也有3名女生被退回。“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一般理由有:高分低能,实际工作能力差;出差不方便;结婚生孩子要误几年工作等等”(注:《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

例2:企业更愿意招用男性职工。

1987年,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对北京、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10个行业的660家企业进行调查,在回答“对男女都适合的工种,您愿招男工、招女工或各占一定比例”问题时,660位企业领导有30.4%回答“愿招男工”,5.3%回答“愿招女工”,64.3%回答“各占一定比例”。甚至在被认为是“女性职业”的89个纺织企业,也只有25%的企业领导愿意招女工,而愿意招男工的企业达37.5%(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女性“待业”或“失业”统计资料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全局。在待业(失业)人数中,无论是“女青年”还是全体失业女性,其占总数的比例都高于50%以上(见表7、表8),大大超过了相同年份女性就业比例(见表12)。

表7 1984~1993年城镇待业(失业)女青年人数及比例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0、1991、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8 1996~1998年城镇女性失业人数及比例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女性失业数 占失业人数

(万人)(%)

(万人)(%)

(万人)(%)

289.1452.30

 303.1452.56

 300.47

 52.60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1998、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

(三)妇女“阶段就业”

企业在招工中偏爱男性,对既有女工则以延长产假为名,释放剩余劳力。早在1980年,全国许多地方开始对孕期哺乳期女性“放长假”,即延长法定产假,从56天延长至3年。1980年11月6日,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联名向中央书记处递交了《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报告》。报告反映:“据三市(沈阳、大连和鞍山)不完全统计,已有30多个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留职放长假1~3年(抚顺反映,甚至可到4年),发放本人工资的70%~75%(抚顺有的企业只发15元)。”后来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妇女阶段就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国家,妇女阶段就业表现为一种平均趋势。妇女在即将生育第一个孩子以前回家休息,抚育孩子,就业率下降,当最后一个孩子上学以后,妇女重新参加社会劳动,就业率回升。以就业率为纵坐标,以年龄为横坐标,妇女职业生涯曲线呈M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女职工的职业生涯曲线与男性基本相同,产假短暂,工资照发,就业没有“阶段”。

“放长假”从法律意义上说是违反我国有关劳动法规的,但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却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全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企业主们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一般都想尽可能地缩短妇女的带薪产假。为了限制带薪产假的缩短,联合国颁布《生育保护公约》(1952年修订),要求各国至少应保证女工享有为期12周的带薪产假,产假津贴为产前工资的2/3。尽管如此,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依然允许对产假期间的女工停发工资。而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同样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却愿意延长女工的带薪产假至156周。我国女性劳动力供过于求或“物欠所值”的状况可见一斑。

(四)“编余职工”、“下岗职工”中女性比例高

“妇女阶段就业”只是刚刚回到市场上的城镇工业企业对女性过度就业的一个初步反应,当劳动力行政配置逐步走向市场配置,当劳动政策有所放宽,当企业用人权得到初步承认,女职工往往首当其冲地成为剩余劳动力。1984年,河南、河北和黑龙江等地开始了“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至1987年已遍及全国。如果说1986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对新增劳动力实行市场调节的话,那么“优化劳动组合”则是要挑战“固定工”,打破“铁饭碗”,对原有的劳动力也实行竞争上岗。随之而来的是“编余职工”,其中女性居多,“优化劳动组合”也曾被认为是“男化劳动组合”。据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7年对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660个企业的调查,到1987年7月底,660家企业已有“编余职工”27100人,占其职工总数的2%,女性占“编余职工”的64%(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了减员增效的意见,指出“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是不可避免的。”随即,“编余职工”改称“下岗职工”。根据国家统计局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在下岗职工中女性的比例约占45%(表9)。

表9 近年下岗女工人数及比例

下岗职工总数(万人) 下岗女工人数(万人) 女工/总数

1997634.3 284.1

 44.8

1998876.9 392.7

 44.8

1999715.5 334.4

 46.7

注:1999年数据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人数”,当年下岗职工总人数为937.2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1999、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10 南宁市10家企业男女劳动贡献比较

人均出勤(天) 病假(天) 人均利润(元)

男工

 602.7  9.3

30612.4

普通女工 588.2  23.8 28713.6

哺乳女工 432.0  180.0 19873.3

男工比普通女工

+14.5  -14.5 +1898.8

男工比哺乳女工

+170.7 -170.7+10739.1

资料来源: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8年。

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的下岗女工比例高于国家统计局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1993年对1230个公有制企业的调查统计,这些企业共有职工92万,女性职工占有37%,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有2.3万人,占失业和下岗职工总数60%(注:常凯:《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的失业及再就业问题的调查与研究》,《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女工失业和下岗的概率是男工的两倍。

(五)男女不同工亦同酬现状发生变化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相对平均的男女工资收入是否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否真实反映了男女职工的劳动效率呢?答案是否定的。

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一同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因此,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兼容而不相矛盾的,并且,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应当服从按劳分配原则的指导。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并不能自觉地将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统一起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置于按劳分配原则之先。男女同工同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不顾劳动贡献的男女平均分配。

198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工会部门对南宁市的10家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调研人员在同工种、同年龄、同工资级别的职工中随机抽出“男工”、“普通女工”和“哺乳女工”各27名,对他们在1985~1986年的“劳动贡献”进行了对比研究,其结果见表10。

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到,在两年中,同工资等级的“男工”比“普通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898.5元,比“哺乳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0739.1元。上述数据虽然不是全国性的调查。但其反映的事实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许多企业所实行的所谓男女同工同酬实际上是男女不同工亦同酬。

当我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以后,男女两性间工资收入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市场调节正逐步取代行政调节,男女工资收入开始不断接近其各自的市场价值。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一期与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披露,1990~2000年10年间我国男女工资收入比已经从1:77.5下降为1:70.1。对比李实等学者1988年与1995年两次相同的调查(见表3),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比例从84.4%下降到了82.5%。其他调查也发现,越接近市场,女性占男性工资收入的比例就越低。表11是一项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男女工资比例的调查。

表11 不同所有制女性收入及性别比率

资料来源:戴园晨 黎汉明,《双轨制下工资收入及其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10期。

以上5个方面说明,市场经济正在对计划经济时代的过度就业尤其是女性过度就业和虚高的女性工资比例进行调整。

四、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一)经济改革以来的女工就业率及其原因

上述5个方面仅仅还只是“女性就业问题”的信号。国家统计资料表明,女职工(或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就业比重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并没有下降还略有上升,从经济改革初期1978年的32.9%上升至2000年的38.0%(表12),即使在统计中把女性比率(下岗职工与同性在职职工之比)略高的“下岗职工”排除在外也是如此。(注:表12从1994年起为“在岗职工”或“在岗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数字,其中已不包含下岗职工人数,旨在准确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城镇女性就业状况)。

表12 1978~2000年中国女职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数

注: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第699页)。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冗员”尚不能一下子释放,女工依然受到现行制度与政府政策的惯性保护。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还远没有到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建设过程之中,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中国城镇企业还不可能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来释放“冗员”,“老人老办法”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启动“再就业工程”就是证明。以上推测可以在一项以笔者为课题负责人的关于北京市下岗女工的调查报告(1998年)中得到佐证。被调查的52家企业回答在现有条件下,企业未来3年估计会有8141名职工下岗,其中男性将占54.7%,女性占45.3%。男性下岗的人数将高于女性;相反,估计新增1036名职工中,女性将占51.4%,男性将占48.6%,女性就业人数将高于男性,尤其是吸收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女性的比例将达到近60%,对女性就业比较有利;但当被问及“如果法律和政策允许本企业按市场规律自由用工,本企业更愿意招用男工还是女工”时,52家企业中“只招用男工”的企业达16家,占30.8%,而“只招用女工”的企业只有2家,占3.8%(注:北京市妇联课题组:《北京市下岗女工再就业现状及两性比较》,《人口研究》,2000年第2期。)。对照企业对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的回答,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政策法律让企业完全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自由用工,企业将会较多地招用男工,而目前,企业依然没有完全自由用工的条件。女工依然受到现行制度与政府政策的惯性保护。

第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还没有反映在就业率上,只是在就业层次上发生了变化。“在公有制企业工人‘下岗’的潮流中,大量进入男性集中的工作领域——如矿山、油田、冶炼、机械制造等工业的女工被编余下岗,她们如果能再就业也基本转向传统女性集中的工作。”而女性集中的工作一般工资较低(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农民流动与性别》,第158~159页,中原农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同理,“女大学生就业难”并不是指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其准确含义是指相对于男大学生而言女大学生找不到较理想的工作,比较理想的职业,往往是男大学生捷足先登。10年来,男女两性工资比例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说明女性就业层次下降。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地位调查发现,女性工资收入占男性工资收入的比例从1990的77.5%下降到了2000年的70.1%(见表3)。

第三,女性在第三产业就业率有所提高。经济体制改革20多年来第三产业增长较快,吸纳了大量的女职工。比如1997年,女职工在各行业全体职工中的比例为38.8%,而在餐饮业全体职工中所占比例为58.4%、“旅馆业”为56.4%、“零售业”为52.1%“娱乐服务业”为51.9%、“居民服务业”为49.9%、“旅游业”为46.0%、“社会服务业”为46.7%、“公共服务业”为44.2%、“金融业”为41.8%等等(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

第四,城乡劳动力还没有形成统一市场,城市女工依然是中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受益者。

(二)城镇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有水平,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妇女劳动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即使劳动力市场配置也会有相当比例(至少达到女性劳动参与率世界平均水平)的女性在各行各业的就业竞争中优胜、即使妇女想“回家”也早已回不去了。从长期来看,中国也将和世界发展趋势一致,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工资收入水平将不断接近男性。

但从近短期(未来20~30年)来看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王东进副部长最近报告说:“据测算,入世后,能够比入世前每年平均增加200~300万个就业机会。但在入世初期(3~5年内),一些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弱的传统行业和农业将受到较大冲击,结构性失业会比较严重。这与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职工、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等交汇在一起,城镇就业形势会相当严峻。据测算,‘十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预计新增5200万人,还有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而城镇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在4000万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有可能超过5%”(注:王东进:《两岸三地劳工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2002年1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加入WTO以后,随着劳动标准的提高和劳动力供求市场化,失业人数也会增多。杨宜勇博士预测:2020年中国仍然会有9300万个就业缺口(注:杨宜勇:《失业冲击波》,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根据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尤其是妇女过度就业的现实,以及男女就业竞争力的现实,在中国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将会有较高比例(相对于男性)的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富余女职工进入失业队伍,妇女就业在近短时间内依然有较大难度;男女工资收入平均水平也将进一步拉开差距;随着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隔离渐渐消失,城乡男女劳动力共同参与竞争,城镇女性就业比例和工资比例应会进一步降低,逐步接近世界的平均水平。

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女性就业与社会保障

女性在当前的就业竞争中不及男性,作为初次分配的工资收入将落后于男性,但女性有权通过政府公共政策的倾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收入再分配中得到经济收入的弥补。

为防止不在业女性(包括失业妇女和家庭妇女)经济收入水平下降过快,男女经济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以及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贫困女性化的现象,国家应有所作为,保证女性正当权利和福利水平。国家有所作为不是阻止市场经济走回头路,而是要开辟各种就业渠道,使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使女性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健全女性社会保障,使女性有合理的生活水平。

(一)鼓励各种就业方式,使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当年,国家给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政策,大大缓解了就业压力,如今,国家应鼓励各种非正规就业方式,使就业渠道更加多样,这将有利于女性就业。非正规就业方式是相对于主流就业方式即正规就业方式而言的,主流就业方式是全日制、月工资、固定工等,非正规就业方式与之不同(见表13)。

表13 正规就业方式与非正规就业方式比较

正规就业方式

 非正规就业方式

全日制非全日制

固定工时 弹性工时(季节工、小时工、临时工等)

固定作息时间 非固定作息时间

固定工资

弹性工资、非固定收入

固定(单一)雇主、全职单一或多个雇主、兼职

长期连续就业 短期的、阶段的就业

固定工作场所 非固定工作场所

表14 1996年经合组织部分国家女性在非全日工中的比例

国家雇佣工人中非全日工比例%

 非全日工中女性比例%

加拿大

 16 71

法国12 83

联邦德国

12 90

意大利

 5.3 62

日本12 70

瑞典24 87

英国21 89

澳大利亚

19 79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报告集》,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0页。

以非正规就业方式促进妇女就业并不是鼓励女性去非正规部门就业而把正规部门就业留给男性。而是因为非正规部门发展有利于那些暂时在正规部门没找到工作的女性先就业,有利于从正规部门游离出来的女性再就业。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比如:1996年,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中,女性占80%以上的国家就有德国(1995年)、英国和法国等,70%以上的国家就有捷克、匈牙利和西班牙等(注:国际劳工局:《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第119页。)。表14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6年关于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统计数据。

(二)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使女性有公平的就业机会

在劳动力市场上按劳动力供求原则办事,面对用人单位,男性女性都要凭实力竞争。男女劳动力都有选择就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认和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但国家要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首先,要保证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贯穿于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晋升、辞退、退休等全过程,反对性别歧视。当然,也要反对把“性别正视”当作性别歧视来反对。其次,要保证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单个企事业单位不会因为多招女工而蒙受“性别亏损”。比如,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多招女工的单位就会增加雇佣成本,因而对女工望而生畏。国家应当将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让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此项费用,无论其是否招用女工。因此可以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劳动力的成本,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第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市场,非正规就业部门正规化管理。正规化管理内容包括:规范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社会化、完善劳动仲裁等等。由于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中女性比例较高,非正规部门实现正规化管理,更有利于女性的公平就业。

(三)健全女性社会保障,使女性有合理的生活水平

如果说在经济领域讲等价交换,那么在公共领域应该讲社会补偿;如果说在经济领域讲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话,那么在社会保障领域应该讲社会补偿同舟共济。女性承担生儿育女的社会责任,却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保障的重点关注。更具体的理由是,第一,长期的“低工资、广就业”政策使中国女性早已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女性失业和收入水平下降将意味着整个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第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的落后于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女性需要为全社会承担生儿育女的责任。女性生儿育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应该通过社会机制给予补偿。第三,女性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女性实际劳动时间(职业劳动加家务劳动)高于男性,闲暇时间少于男性。据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课题组调查:中国城镇女性家务劳动时间每天3.75小时,男性每天2.16小时,女性比男性多1.59小时;中国农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每天5.18小时,男性每天2.23小时,相差2.95小时。而从闲暇时间来看,中国城镇女性每天4.83小时,男性每天5.63小时,女性比男性少0.8小时;中国农村女性闲暇时间每天3.72小时,男性为4.8小时,女性比男性少1.09小时(注:陶春芳、蒋永萍:《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191页。)。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较低,但社会价值并不低。因此,女性也有权要求得到社会价值的承认和补偿。第四,女性工龄短、寿命长,孤独老人多,因而相对贫困,也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关注。因此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女性社会保障需要健全完善。

完善女性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完善女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普通女性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人群包括女人与男人两大类,由于女人与男人的生理结构和生活状态有所不同,因此,社会保障体系就有以女性为对象或者主要以女性为对象的制度,比如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此外,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会涉及两性利益,比如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男女退休年龄及退休金计发标准的不同规定就可能影响男女两性的利益分配。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女性的正当福利,我国需要同时健全和完善对女职工和女职工以外的普通女性的社会保障。其内容包括:(1)将企业生育保险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保证女性公平就业);(2)恢复和完善职工家属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证不在业女性的福利);(3)在有条件的时候将职工生育保险转变为全民生育保险(保证不在业女性的福利);(4)实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社会统筹(保证女性公平就业);(5)建立退休职工养老金与在职职工工资之间的挂钩机制(使退休较早的女性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6)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避免绝对贫困女性化);(7)完善遗属保险(孤老常常是女性);等等。

六、结语

由于新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几十年统包统配平均分配的劳动就业体制,我国男女两性在劳动参与和工资收入方面差距较小。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是计划经济的结果而非市场经济的结果。

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尤其是统包统配平均分配的劳动制度的松动,妇女就业开始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其表现为新增女性劳动力就业难、下岗失业女工比例高、男女工资收入差距加大。在未来20~30年内,我国就业压力依然沉重,预计女性失业率会进一步提高。国家要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健全女性社会保障。个人经济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经济分配制度,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要依靠公共再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主要的再分配制度,因此,女性社会价值的实现以及基本生活水平的保证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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