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解读--以中部崛起为背景_金融论文

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经济法解读--以中部崛起为背景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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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新世纪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要形成中国经济区域总体布局的均衡态势和完整结构,中部必须成为坚实的支撑点。而中部地区要想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然离不开区域金融和谐的发展,一方面,区域金融和谐发展能促进储蓄和投资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换等活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风险的存在以及不合理的金融发展又令区域经济增长受阻。因此,合理发展区域金融不仅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更能抑制其副作用。而相关法律的制度的完善则是区域金融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经济法理念层面的解读——源自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理念的支持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本质、宗旨和实现途径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追求和信仰。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同样追求法的公平、正义,但其特殊性又表现在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它具体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竞争秩序、保护弱者等等。区域金融健康的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上的支持。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地方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区域金融的协调正是基于地方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的存在而提出的,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地方利益的实现,而且要考虑到区域中各方利益的协调从而促使整个区域整体利益的实现。这种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和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理念不谋而合,它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而经济法则为其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

在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历史上,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地理因素,我国近代工业的分布极不合理,中部六省与东部和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的质量和数量上都存在这不同的不均衡,并且各省之间存在着不均衡。在中部崛起的战略基础上,建立区域内和区域间金融协调发展机制,促使区域内和区域间的资源的优势互补,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金融发展水平是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的体现。

二、经济法价值层面的解读——区域金融协调中秩序、正义、安全的价值体现

事物的价值是事物固有的特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人们对事物价值的计价则是主观的。经济法的价值同法的价值一样具有秩序、公平、安全的范畴,对于不同的部门法来说,法的价值有不同的规定性的内容。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秩序、公平、安全的价值是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特性和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观念之上的。

(一)秩序价值。人类的社会性及其生存、发展,要求秩序;法和其他社会规范通过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所期望的某种社会秩序。秩序是它们的价值。良好秩序才能产生较高效率,无秩序则无效率。法和其他社会规范通过维护秩序,我国现有区域性金融的不均衡发展给建立和谐统一的金融秩序带来了障碍,也阻碍了经济有效率的、和谐的发展。因此建立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是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而经济法中包括的促使建立起社会秩序的整体利益的价值符合了这一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

(二)正义价值。经济法的正义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正义观,它不同于形式正义、机会正义、代内正义,而是强调分配正义、结果正义、代际正义。区域金融的不均衡就是在市场环境下经济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相同所引起的金融发展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的发展,作为微观主体的个人、企业、政府等的利益冲突集合,市场是无法建立起有效平衡机制。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正是弥补这一市场的缺陷,使区域金融和谐发展。从经济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上理解,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正是坚持效率的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受惠较少者的最大利益的保护,使处于利益不均衡者协调发展。在现实中国社会发展之中,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拉大,不同地区金融发展不相同,强调东中西部间金融协调和区域内金融协调是弥补市场不均衡缺陷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安全价值。安全是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极其重要的价值范畴。安全在通常意义上讲,即在主观上不存在担心外来攻击的恐惧感以及在客观上不存在外来攻击的状态或现实。作为经济法中的安全价值则体现在,面对威胁,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和繁荣,在国际竞争中能争取有利地位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渗透能力,金融安全问题已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之一。我国目前金融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对整体金融安全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建立区域金融的协调机制,促使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有利于降低金融的风险。经济法强调安全的价值就是要求使其区域金融的发展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其安全。

三、经济法具体制度层面的解读——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支持

(一) 宏观调控的法律支持

对于区域金融的发展,宏观调控法对于区域金融的法律调整,其必要性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宏观调控法是对区域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如果某些宏观调控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则在强调法治的情况下,其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和削弱。宏观调控法通过对区域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确认及权限分配、区域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国家调控区域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事务范围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并通过相应的违法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排除各种干扰区域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保证区域金融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贯彻的有效性。

其二,从中部发展的实际情况上看,目前中部各省在区域金融的协调的问题上表现在宏观调控的政策的无差异性和中部各地区之间的金融调解机制的缺位。尽管中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和西部地区有自己的共同点,但在经济发展水平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中部崛起口号的提出,中部各省的纷纷都提出了自己的发展战略,但这种以省为区域的发展战略还无法很好协调区域间的合作发展,例如六省都在忙着打造自己的经济核心,甚至还私下已经“心属”不同经济圈,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是无法真正发挥中部地区的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因此建立起中部地区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也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中部来说,进行区域金融宏观调控的具体制度设计体现在:其一,从立法上看,应当分两个层次,首先国家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区域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通过产业布局战略规划和区域政策选择,引导区域经济发展服从于宏观大局;在第二层次上,区域主体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鼓励措施自主调节本地区经济发展,促使地区利益最大化。其二,从调控的内容上看,对区域金融协调的宏观调控应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的关系两个方面去调整。对于前者应着重强调区域与区域间的差异性,在不违背全国整体金融政策的基础上考虑不同区域的金融发展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实施区域性货币政策。对于后者,区域之间的宏观的调控理应强调合作与协调发展,区域与区域的发展的不平衡,这本应当是事实,但是这种不平横的发展有可能发展成为阻碍整体的发展,如果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差异的基础上协调发展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其三,从主体上看,除了中央政府的进行全国的整体宏观调控,还应当在区域与区域之间建立金融协调组织,在法律上应当明确其职权和责任,从而实现区域间宏观调控职能。

(二) 市场规制的法律支持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具有纵向和横向的公共性质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区域金融的发展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区域经济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三方面,对区域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是协调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对中部地区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理念和秩序、正义、安全的价值的基础之上,并结合中部特点以及借鉴其它区域金融市场规制的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对区域金融的市场规制进行以下制度设计:

首先,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层面。中部地区拥有农业,制造业和能源优势,但是目前中部地区存在着资本市场不完善,金融市场主体缺乏,金融工具创新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具体来讲应当完善以下市场措施:其一,发展权交易市场,统一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市场,统一巿场规则,为企业的兼并、融资、引资提供产权平台;其二,建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积极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来中部地区,建立起中部地区金融的聚集。另一方面,完善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基金等主流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在中部地区优势支柱产业中的资本主导地位。其三,完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以此拓宽农业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并从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服务体系,降低民营企业的行业进入门槛,积极驱动民间资本。

其次,区域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层面。区域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中部地区市场的一体化,有利于区域金融生态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由于体制和法律的原因,中部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信用信息收集与利用自成体系没有形成合力,这不仅表现在区域间也表现在区域内的各金融机构。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也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利用价值。因此要重点探索建立覆盖全区域、资源共享、信息完备、使用便捷的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用系统,并相应的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的信息沟通、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区域金融安全机制。区域金融安全机制是否完善影响该区域的金融生态建设,金融安全机制构建具体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监管部门建立预防辖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二是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三是建立金融机构与检察、公安部门预防金融案件协调机制,防止和打击金融案件的发生。

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区域金融的监管是保证区域金融安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受地区利益的影响,地区的监管还不能很好的协调。为此在制度上应当首先要加强区域金融的外部监管的配合与协调,其次加强内部监管,各家金融机构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在重大战略上要协调互补,包括建立资信互认制度,实现跨区域客户统一营销,建立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互相担保认证制度;建立客户信息通报制度,杜绝某些客户利用商业银行间的信息壁垒进行多头开户套取资金;定期通报不良客户黑名单,在跨区域客户有欺诈行为发生时,各家金融机构应能共同应对、联合采取行动,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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