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感受质”之“不可言说性”的一种自然主义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15.04.002 关于“感受质”(qualia)这个在当代身—心关系讨论中出现频度颇高的术语,美国哲学家泰(Michael Tye)是如此加以刻画的: 感受和体验乃是林林总总的。举例来说,我用手指划过砂纸,鼻子闻到一股子恶臭,感到手指的一阵剧痛,看上去是见着了浅紫色,变得暴怒。在所有的这些事例中,我都是某种带有特定的主观特征的精神状态的主体。对于经历了这些状态的我来说,总“像”是发生了一些什么事情,亦即这些状态所具有的某种现象学特征。哲学家常常用“感受质”(“qualia”,单数为“quale”)去指涉这种经由内省方式所通达的精神生活的现象面相[1]。 请注意上文中的“经由内省方式所通达的精神生活的现象面相”这个表达。泰在接下来的阐述中将这层意蕴展开为四个方面: (1)感受质是一种现象特征(phenomenal character),也就是只有为其拥有者才能够体验到的那些特征; (2)感受质是“感觉予料”(sense data)所具有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关涉到的是构成被体验到的对象的感官内容; (3)感受质在本质上并不牵涉到将感官内容组合在一起的表征形式或语义结构; (4)感受质是“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ineffable)的。 在笔者看来,在感受质的这四个特征中,其“不可言说性”最具概括性。用泰自己举的例子来说:你可以通过语言向我陈述你用手指划过沙子的感觉,但语言的呈报无论如何详尽,总是会遗漏掉一些最为关键的信息,这就是被呈报的感觉本身。这个“感觉本身”当然不能够被还原为主体对于感觉对象的意义把握(否则它就会由此而成为语言的附庸),因此,它就必然会成为意义把握活动所试图抓取的那些感官材料的特征(这样它就获取了前述的特征[2]和[3])。此外,语言的公共性和感觉拥有者的个体性之间的固有张力,又使得感受质的“不可言说性”立即导向了其“现象特征”(即前述的特征[1])。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看,也正是因为“感受质”在根底上和公共语言的疏离地位,它的假定性存在才能够为二元论者提供论据,以便证明:物理主义的药酒对于心智整体的浇灌,必然会留下“感受质”这块阿基里斯的脚踵。具体而言,二元论者所津津乐道的那些哲学论证——如关于“成为蝙蝠的感受当如何?”的质疑[2],关于“色谱颠倒”的种种思辨(这个论证最早可追溯到[3]),关于“黑白屋中的玛丽”的“知识论证”[4],关于“全体中国人口对于人脑之功能模仿”的思想实验[5],以及关于一个具有一切物理基质却缺乏感受质的“僵尸”的遐想[6]——都在向我们展现出这样一幅哲学图景:即使物理主义者从第三人称角度穷尽了产生某种主观感受的所有物理条件,他们依然无法仅仅通过这一点获得该主观感受自身。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列举到的每一个哲学论证都牵涉到了大量的回应文献,因此,对于其中任何一者的详细讨论都会使得本文的“篇幅预算”大大超支。本文则将尝试着换一个思路,对“感受质”这一看似无法被确切分析的关键词进行语义分析,并由此揭示其为何看上去难以被物理主义所“消化”的根由。而要进行这种分析,我们还要引入一个新概念:自然类。 二、“感受质”是一个自然类吗? “自然类”是一个在科学哲学文献中出现频度很高的概念。科学哲学家博德(Alexander Bird)和托宾(Emma Tobin)对于这个概念的解说如下: 各门科学都将其所研究的殊相都划归为类,并针对这些类构建理论。说一个类是“自然的”,也就是说其所对应的群组或者序列的存在乃是独立于人心而存在的。我们倾向于假定,科学之成功与否,就取决于能够揭示这样的一些类;而科学实在论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乃是:只要科学理论的发展一切安好,其运用的一切分类法则亦就会和自然界中的真实类相对应。[7]。 根据这番解说的意蕴,严格的科学活动将最终瞄向“自然类”而非“人工类”——换言之,那些不揭示自然事物自身分类原则的人为分类产物是不值得科学活动加以严肃对待的。至于这里所谓的“人工分类产物”的典型例子,则是“非乌鸦”(non-raven)。根据蒯因[8]的观点,和“乌鸦”不同,“非乌鸦”乃是一个根据人为需要而被杜撰出来的概念,其下属各个成员(如鸡蛋、汽车、钞票,等等)彼此之间未必有着真正的意义联系(或许连“家族相似”也算不上)。因此,包含这些字眼的命题,是不能够作为有效输入而被交付某些科学推理机制——如“尼科德条件”(Nicod's condition)①——来加以统一处理的。更为稳妥的做法乃是对其加以逐个的分析处理——这就好比说,若一个头脑糊涂的社会学家将每个家庭所遭遇到的“不幸”统统划归为一个“类”的话,那么,一位头脑健全的社会学家就必须对所有这些“不幸”的客观成因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原来的那个大类分解为很多小类(甚至不惜将类彻底还原为个别实例)。② 现在我们将眼光转向心灵哲学领域。像疼痛、欢愉、信念这样的精神状态名词,指涉的是自然类吗?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显然取决于你站在什么形而上学立场上看问题。最极端的二元论者——如笛卡尔主义者——很可能会对这个问题给出肯定的回答,甚至还认为这些小类还构成了一个叫“灵魂”的大类。属性二元论者则也必定会对这个问题给出肯定回答,否则,倘若“心灵属性”不自成一类,属性二元论岂不自告破产?至于物理主义阵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则可能是林林总总的。像邱奇兰德[9]这样的取消主义者会认为,常识心理学所描述的心灵状态都是“人工造物”,并不指涉任何自然类,因此必须在一种真正的科学心理学中被完全地“取消”掉。像斯玛特[10]这样的心脑同一论者则会反对取消论的主张。他们认为既然关于心灵状态的自然类可以被系统还原为关于脑状态的自然类,那么,对于前者的讨论就可以通过对于后者的谈话得到知识论的担保。而像戴维森[11]这样的“异常一元论者”(anomalous monist)或“个例同一论者”(token-token identity theorist),如若进一步采用了一种福多式的心理功能主义[12]的理论立场,则会以一种不同于心脑同一论的方式向取消论提出抗议。他们会说,心灵状态假定的自然类地位虽然不可以被还原为关于脑状态的自然类,但也可以通过藉由这些自然类所产生的心理学陈述所具有的强大预言力,而获得某种准“融贯论”意义上的担保。 为了使得我们下面的讨论有一个比较容易得到那些暗自同情二元论的读者所认可的起点,我们姑且将最为极端的取消论立场排除出视野外,而认定至少一些(尽管不是所有)常识心理学词汇指涉的的确是自然类。不过,即使给出了这样的认定,我们还是不知道感受质是不是一个自然类。别忘记了,根据定义,感受质并不直接就是那些心灵状态,而是那些状态在被“扣除”了可以被言说和意义把握的成分之后所得到的“剩余物”。或打个比方说,“感受质”就类似爬山虎:它们是在被攀爬的那一堵堵墙壁被拆毁后,再从砖石上被剥离下来,最后被聚拢到一起的。那么,由此所构成的“类”是不是自然类呢? 笔者认为答案乃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自然类”的本质规定性在于“不可被言说”,那么它就和“非乌鸦”一样,其成员仅仅是因为某些否定性的特征而被偶然地聚拢在一起。不难想见,就像一个社会中的“家庭不幸”必须被拆解为更为细小的类来加以科学讨论一样,“感受质”这个类也必须被进一步拆解,才配得科学的严肃处理。 对笔者上述判断不满的读者或许会反驳说:所有的“感受质”至少都分享到了一个正面的特征,即其拥有者都感受到了它!不错,但是请仔细想想“其拥有者”这个表达。这实际上是一个索引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指涉着彼此不同的“拥有者”。这也就是说,只要将这里出现的索引词全部替换为专名,那么“其拥有者都感受到了它”这句话就必须得被转化为一个成员数量或许是无限大的超级命题集合,而该集合中的任意两个成员之间分享的共性仅仅是“x拥有/感到y”这个空洞的句法形式,以及“彼此不可窥见对方盒子里的甲虫”这样一个对于拥有内容特性的否定性的描述(在此笔者借用了维特根斯坦的著名隐喻)。很难相信这样的一个集合竟然会构成一个自然类,因为一方面,“x拥有/感到y”这个句法形式会因为填入变项位置的常项之不同,而使得对于它的种种满足形式难以分享到实质上的共通性;另一方面,“缺乏看到对方盒子里的甲虫的能力”就像“非乌鸦”一样都是一个人造的否定性属性,因此压根儿就算不上是什么“自然属性”。 属性二元论者或许会“就坡下驴”,顺着上述论辩的思路继续捍卫自己的核心论点。他们或许会说: 好吧,就算“感受质”不是自然类,并因此是需要被拆分为更多的小类的。但是不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无论你如何重组你的概念结构,原先“感受质”集合的成员的某些核心特征都依然是物理主义所无法说明的呢?若情况真是如此的话,说什么“感受质并非自然类”,又能够为物理主义的立场提供什么实质性帮助呢?这无非是将一个大的理论困难分散为一大堆更零碎的理论困难罢了。 对此,笔者的应答是:从战略角度看,一旦我们将一个看似大的理论困难分解为一大堆零碎的理论困难之后,我们就有希望通过零敲碎打的小规模围歼战,慢慢蚕食二元论者的领地。而取得任何一次这样的小胜,都会使得物理主义者更为坚定“胜利终将属于吾人”之信心。 但这又冒出了一个战术层面上的问题:我们又该如何来对“感受质”的领地进行更为精细的区分,以便为后续的“小规模围歼战”之展开提供便利呢?不难想见,既然我们要求重新划分“感受质”领地的核心理由乃是“它不是自然类”,那么,现在我们对于它的细分,要么就将导致真正的自然类的浮现,要么就将导致真正的个体的浮现——否则,我们就难以避免“设置双重标准”之嫌。 那么,我们又该怎么保证自己的划分结果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呢?这又可分为“经”和“纬”两个维度来进行。从“经”的角度看,在限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的每个感受着环境的主体③,就是一个个不可再被还原的理论主词,而他们的存在是一个从科学角度看不可被怀疑的事实(比如,在实验心理学中,实验者当然不会怀疑被试者的存在乃是其人为臆造的产物)。而从“纬”的角度来看,实验心理学所承认的那些感官道(modalities),以及常识心理学所认可的那些感觉类型,就可以为对于感受质的划分提供另一套标准。其背后的道理是:如果说特定的感受质肯定构成了相关的感觉类型的“现象”维度的话,那么,前者的分类原则和后者就必定是重合的(再重申一遍,我们并不怀疑实验心理学和常识心理学所认可的那些感觉类型所具有的“自然类”地位——值得怀疑的乃是被假定附着在这些感官道上的“感受质”的“自然类”地位)。 有了上面的讨论做铺垫,我们就可以从自然主义的立场出发,去讨论感受质所具有的“不可言说性”的特征产生的根源了。有鉴于前面所提到的“化整为零”策略,我们必须选一个特定的感觉类型来讨论。而在作出这种选择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将所有可以想到的人类的感觉类型加以展列(在这里笔者参考了[6],pp.7-8处的分类表): 第一,视觉感官道体验。这包含色觉,对于物体形状的把握,以及对于深度的体验。 第二,听觉感官道体验。需要注意的是,和视觉体验不同,对于人类来说,听觉体验并不直接对应于关于外部世界客观结构的认知。听觉体验中最为丰富的种类乃是对于音乐的体验。 第三,触觉感官道体验。通过这种体验,我们能够把握到外部对象的质地。 第四,味觉感官道体验。和触觉体验一样,这也是一种感官必须和外部对象直接接触才能够获得的体验。味觉体验一般是在酸、甜、苦、辣四个知觉维度中得到呈现的。对于味觉体验的语言描述一般会大量依赖产生味觉的对象的名字,而不像对于颜色的描述那样,具有一个独立的词汇表。 第五,嗅觉感官道体验。嗅觉体验和公共语言之间的间距,恐怕要大于视觉或触觉以及味觉和公共语言之间的间距。具体而言,人类对于视觉的描述本来就有相对丰富的词汇,而对于触觉或味觉的独立描述语言虽然贫乏,却亦可以通过对于相关对象的类名的涉及而得到临时的补充。但嗅觉则几乎是一种“缄默”的感官道:我们既缺乏描述嗅觉的一套丰富的独立词汇,也往往难以将特定的嗅觉感受和外部对象进行因果联系。 第六,关于冷热的感官道体验。对于此类感觉的体验牵涉到了人体表面积最大的器官——皮肤——此外,消化道内壁也能够负责产生此类感觉。和嗅觉感官道一样,人类描述冷热感的语言手段也是捉襟见肘的。 第七,疼痛感。这几乎是所有感官道中最为“主观”的,因为疼痛感几乎并不表征任何外部世界的结构信息,而只是对于身体内部状态的一种呈报。而就其“不可言说性”而言,它甚至超过了嗅觉和冷热觉。 第八,其它身体感觉,如痒、饿、饱、渴、性欲等。 第九,心理意像,即通过想象获取的内部图像。 第十,思想所伴随的意识,比如在突然想出一道数学题的解法时的那种“豁然开朗”感。 第十一,感情,如喜怒哀乐。 第十二,自我感,即关于某种感觉属于“我”的高阶感觉。 从上面的简单罗列中我们不难看出,若要在诸种感受质中寻找“不可言说性”特征最为明显者,痛觉、嗅觉、冷热觉、痒、饿、饱、渴、性欲、自我感、喜、怒、哀、乐等均可被视为备选项。但非常令人惊讶的是,除了后期维特根斯坦[13]对痛觉以及心理意象的“不可言说性”有比较密集的讨论之外,主流的心灵哲学家最为关注的竟然是“可言说性”相对最强的视觉。譬如,“色谱颠倒”[3]和“黑白屋中的玛丽”[4]这两个思想实验都是瞄向视觉感受的。此外,关于“全体中国人口对于人脑之功能模仿”的思想实验[5],以及关于“缺乏一切正常感受之僵尸”的遐想[6],则没有特别针对某类特定的感觉,而仅仅满足于对“感受质”的泛泛而谈(但这样一来,相关的哲学家也就可能由此更容易陷入将“感受质”本身视为一个自然类的谬误)。至于“成为蝙蝠的感受当如何?”[2]的思想实验,虽然直接指涉的是听觉,但是根据上面的简单分析,听觉的“不可言说性”指数显然不算很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从论证角度看,偏好于从视觉问题入手讨论感受质的哲学家,或许采纳的这样一个策略:如果就连“不可言说性”特征最不明显的视觉感受所具有的“不可言说性”都是不容忽视的话,那么我们也就用不着去讨论别的感官类型中的感受质了。不过,如果这真是他们的辩论策略的话,那么在物理主义者眼中,这反而可以被视为一个利好消息了。因为二元论者现在所攻击的,可是物理主义防线上最为坚固的那一段(不管怎么说,在冯特以来的感官心理学研究中,人类对于视觉的研究所投入的心力最大,而得到的科学成果也最为丰富)。换言之,在防线的这一段,物理主义者可是有着充沛的防御资源的,以便堵住“感受质破坏者”的矛头所可能冲开的缺口。 三、如何解释关于视觉的“感受质”之“不可言说性”? 关于视觉感知的研究一般是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的:一条是关于视觉表征的形状处理,一条乃是关于视觉表征的颜色处理。我们先来看看,为何对于视觉表征的形状处理来说,相关的“感受质”有一种“不可言说性”,以及这种“不可言说性”如何可能得到一种自然主义化的解释。 关于视觉形状的信息处理理论,英国视觉科学家玛尔[14]提出的“视觉加工三阶段说”可谓经典。他将视觉信息的处理机制抽象为一个由三组“工人”所构成的“流水线”:第一组处理的是“早期视觉”问题(其具体任务是根据原始二维矩阵中每个点的亮度之间的相对关系,从中勾勒出所谓的“初始简图”);第二组处理的是“中级视觉”问题(其任务是将“初始简图”进一步加工为“2.5维简图”,也就是一种以观察者的视角为中心的、介于一维和三维之间的图景呈现方式);第三组处理的是“高级视觉”问题(其任务是将“2.5维简图”加工成为真正的“三维简图”。在“三维简图”阶段,玛尔将所有的立体视觉表征形式,都视为“广义锥”[generalized cone]或其组合形式。④)。这三道工序前后相续,而其中的每一工序自身复又可以被分解为大量的次级,乃至次次级工序。这也就是说,只要跟着这三道工序的流程走一遍,最早输入视网膜的二维亮点矩阵就终会被加工为三维立体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玛尔的体系中,以各种广义锥为基本构成者的三维简图才是可以被意识主体把握到的对象,而前述两个环节所输出的简图则很可能会在完整地涌现在意识场中之前就作为“中介步骤”而被长期记忆系统所忽略。这就冒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这样的可被意识到的复合型的三维简图,数量到底有多少呢? 美国心理学家彼得曼[15]在玛尔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部分来认知”(Recognition-by-Components)的理论,以便为回答上述问题作出一个估算。他提出了一种叫“几何离子”(geon)的假设心理对象。几何离子是一种在玛尔所说的“2.5维”性质和“三维”性质之间游离的客体形状的范型,其数量大约有三十六个左右。在构成上,它们就是玛尔所说的“广义锥”在五个为彼得曼所提出的诸种“非偶然属性”——即弯曲(curvature)、共线(collinearity)、对称、平行和共端(cotermination)——加入或缺失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变型。在彼得曼的理论中,这三十六个几何离子已经足够构成天下万物的三维简图。为了简化计算,我们不妨就计算两个离子被组合在一起的情形。在彼得曼看来,这得分四种情况加以讨论: 第一,关于两个离子之间的相对尺寸。这无疑只有三种可能性:甲比乙大,甲比乙小,或两者相同。于是我们记下“3”这个数字。 第二,关于两个离子的相互位置。八成的事物无外乎这三种情况:甲在乙上,甲在乙下,或甲在乙旁。于是我们记下“3×0.8=2.4”这个数字。 第三,两个离子相互结合的方式。这有两种:一种底部对底部的联接,构成类似陀螺的形状(在这种组合方式中,两个作为离子的圆锥分享共同的截面);一种是底部对非底部的联接。于是我们记下“2”这个数字。 第四,离子结合处的表面的相对尺寸。它们之间两两结合的可能性也就有了四种:甲之长面接乙之长面;甲之长面接乙之短面;甲之短面接乙之短面;甲之短面接乙之长面。于是我们记下“4”这个数字。 所以,36个离子两两结合的可能性=36[2]×3×0.8×2×4=74,549。 现在我们再来算算一个具有基本智能的人类个体,需要在记忆库中储存多少个关于日常事物的三维简图。彼得曼先假定,一个六岁的正常儿童就是一个具有基本智能的人类个体。英语世界的六岁孩童平均会10,000个单词。在这些单词中,一成多为具体事物的基本名词(如“大象”、“电话”等基本名词)。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一个具有基本智能的人类个体大约拥有1,500个关于可感知事物的名词。为防止低估,彼得曼则将其数目扩充为3,000个。其中每个词汇都对应着一个大致的三维简图,但也有一些名词带有很多亚种,这些亚种复又带有各自的三维简图。再次为了防止在计数时候低估数目,他假定每个词汇带有10个亚种,那么,一个具有基本智能的个体需要的三维简图数量就是30,000个。很显然,这还没有到36个离子两两结合的可能性总数的一半。若加上三个离子相互结合的可能性的数目(根据计算,其总数竟然达1.54×109!),我们完全就可以根据彼得曼的计算推论说:我们平时所用得到的事物三维简图,仅仅是诸离子有潜力构造出来的三维简图总量中的很小一部分。但这也就反过来意味着:我们的视觉表征所能够意识到的三维复合体的数量,肯定要远多于我们所记忆的日常事物的名词的总数。这自然就暴露出了我们的日常语言表征手段的贫乏性和可以被意识到的几何形式之丰富性之间的一个巨大落差。因此,所谓关于事物几何形式之“不可说性”,在此也就无非意味着:能够进入长期工作记忆地址的空间对象名称,无法在数量上一一对应那些在可以在工作记忆中涌现的海量几何体,而这又进一步使得其中的很多被暂时意识到的几何对象无法被自然语言所标记,并通过这种标记而成为可为“主体际的公共财富”。很显然,在这样一种针对关于形状的视觉体验之“不可说性”的“祛魅化”操作中,我们没有提到任何不能够被自然主义的心智框架所消化的因素。 再来看关于颜色的视觉体验。上面针对形状体验的“不可说性”的自然主义解说模式,只要替换掉其中的一些科学细节,也可以被轻松沿用到对于颜色体验之“不可说性”上去。一般认为,人类的视觉系统可以辨别的色彩种类有几百万种(甚至可能超过一千万种),但任何一种自然语言显然都不可能包含如此庞大的颜色词汇。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视觉皮层所能够把握的颜色种类的丰富性和我们的自然语言关于颜色的表征手段的贫乏性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个更为明显的落差。这也就客观上解释了为何对于颜色体验的自然语言呈报,往往不能够切中个体颜色体验的“微妙之处”。但是对于这些丰富的颜色体验是如何在我们的神经系统中涌现的,我们却已经有了一套虽说还不够充分,但已具备强大说明力的解释方案。譬如,我们已经知道(请参看[16]),处理颜色信息的最外围传感器乃是由六百万个视锥细胞构成的;按照扬-亥姆霍茨(Young-Helmhotz)理论的预言,在这些视椎细胞中,有三类分别对应于三类不同的波长刺激(具体而言,四百万个视锥细胞对应长波刺激,两百万个对应中波刺激,不足一百万个对应于短波刺激),而正是这三种细胞的协同合作,为各种丰富色感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我们还知道,根据赫林(Ewald Hering)的颜色颉颃理论(opponent process theory)的预报,视觉系统中存在着三类颉颃过程以便综合视锥细胞输送而来的初步视觉信息,以使得某类色感(如红色)的出现能够构成对于另一类色感(如绿色)的压抑。我们还知道,在大脑皮层中处理颜色信息的神经细胞主要聚集于V1和V4区,而这些区域的皮层受损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颜色体验的质量。换言之,对产生颜色体验的漫长神经通路的每一个步骤的新科学发现,都能够进一步消除世人关于颜色体验之“主观性”的幻觉,并由此更为坚信颜色体验在一个统一的物理世界中的本体论地位。 对于上面的分析,对“感受质”之不可解释性念念不忘的二元论者还会说,对于使得颜色得以产生的物理条件的充分罗列,并不必然导致颜色体验的产生。但在笔者看来,这个反驳具有巨大的语义学歧义——而且,对于该反驳的每一种可能的解读都无法对物理主义构成真正的威胁。 第一种解读是:对于颜色产生的物理条件的描述是用冷酷的物理语言来进行的,因此它们天然地无法触及颜色体验的微妙之处。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已经指出的,颜色体验的“不可说性”是由自然语言的颜色表征能力和颜色知觉系统的辨色能力之间的落差所产生的,而对于这种落差的说明自身恰恰还是自然主义的。另外,即使对于个体辨色能力之间差异的说明方式——如用于描述刺激量和感知之差别阈值之间的函数关系的“韦伯定律”——本身也是我们人类物理知识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这些说明方式的引用并不需要我们引入诸如“感受质”这样的无法和物理主义立场相容的本体论对象。 第二种解读是:对于使得颜色产生的所有物理条件在“摹状的知识”的层面上的展列,并不导致关于颜色的“亲知的知识”的获取(玛丽的屋)。但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反驳,因为物理主义的颜色观首先是一种形而上学观,而不是一种知识论观点。换言之,在形而上学层面上断言“A随附于B”,并不意味着关于的B的摹状知识可衍推出(entails)关于A的亲知知识。之所以这么说,与其说是因为“亲知知识”算不得是一种真正的知识,毋宁说是因为在“对亲知知识的获取”和“对摹状知识的获取”之间存在着一种重要的非对称性。简言之,对于“摹状知识”的获取不需要对于知识所描述的条件的本体论实现。比如,对于核裂变机制的了解并不需要你真的去引爆一颗核弹。但是,对于亲知知识的获取却需要与这样的知识所刻画的物理前提在一个非常切近于认知主体的时—空区域内被加以实现(譬如,你的肉体得先接触不同波长的光线才有机会感知到颜色)。对于这样的一个额外的形而上学条件的满足,无疑立即使得“亲知知识”在知识论层面上的获取条件问题,立即被转变为“亲知事件”在形而上学层面上的发生条件问题。很显然,在这样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层面上,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对物理主义的颜色观不利的论据。而将一个实质上的形而上学问题偷换为知识论问题加以利用,恰恰是二元论者玩弄的一个障眼法。 对于前述二元论反驳的第三种解读是:使得颜色产生的所有物理条件即使全部被实现了,在形而上学层面上也可能发生“关于颜色体验的事件”缺场的情况。所谓关于色谱颠倒和“僵尸”的思想实验,恰恰都在是在这个思想路向上展开的。但二元论者在这个环节上再次玩弄了一个障眼法。物理主义的本来立场是:关于颜色感知的所有条件都实现之后,特定的颜色感知本身就会作为其结果而出现。很显然,迄今目前所有的经验证据都对这一断言有利,因为没有任何临床案例表明,一个视觉神经系统完全正常的人会发生色谱颠倒现象,更不消说成为毫无主观感知的僵尸。不难想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辩论原则,二元论者若对物理主义法庭的这一裁决不满,就得给出扎扎实实的反例以作为呈堂证供。但他们所给出的却仅仅是关于一个“在和现实的世界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或许会有僵尸或者色谱颠倒患者”的思辨结论,并由此完全推卸了自己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物理主义者显然就会在和二元论者的思想对决中遭受到很大的规则性不公:前者所举出的所有物理证据,都会被后者打上“这仅在现实世界中有效”的标签来加以忽视,而后者所给出的所有思想实验却可以披着“可能世界”的外衣豁免于科学共同体的所有检验。但在笔者看来,任何一个在规则设计层面上就使得辩论一方无法获胜的辩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论。换言之,二元论在这种辩论规则的暗助下所获得的任何一场“胜利”,恐怕都是不道德的。 现在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文的推理思路。笔者首先指出,“感受质”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不可言说性”。然而,作为一种否定性表达的“不可言说性”的“自然属性”或“自然类”的地位却是非常可疑的,因为通过这样的表达,并没有什么正面的属性被拣选了出来(我们已经否定了“x拥有y”这样的句法结构可以帮助我们挑选出一种正面的属性)。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转而建议按照人类感官道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感受质进行分门别类的讨论,以便一一揭示其“不可说”的根源。而在对于视觉形状感知和颜色感知的分析中,前文已经指出,在人类自然语言的表征手段与人类的神经系统所能够辨认的海量形状种类/颜色种类之间所存在的在数量方面的巨大差异,乃是我们难以言说视觉体验的根本原因。由此看来,对于视觉体验的“不可说性”的解释,完全可以在一个彻底的物理主义框架中完成——而二元论者之所以会走向物理主义的反面,则很可能是将“感受质在自然语言框架中的难以言说性”,错误地外推为“感受质在物理主义框架中的难以解释性”。当然,笔者不敢说本文所呈现出来的分析方案已经穷尽了“感受质”概念的方方面面,因为该概念还带有对于感受的个体特异性的强调。但依照本文既有的思路,对于感受的个体特异性的分析依然可以通过对于个体的感知系统的学习历史的追溯来进行,而这种分析依然会在物理主义所可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总之,在笔者看来,“感受质”问题为物理主义所造成的挑战,是被二元论者一厢情愿加以夸张后的产物——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个挑战的关注,已然占据了心智哲学研究过多的资源,并在客观上分散了学界对于某些更为有趣的哲学问题的注意力。 ①其内容是:若“F(a)& G(a)”为真,则“(x)[F(x)→G(x)]”为真的概率增高。 ②在这里我们必须排除一种最为极端的构造主义观点:一切类都是人心的臆造,因此,区分自然类和人造类乃是无意义的。 ③在这里之所以强调“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乃是因为笔者不想牵涉到感知主体的一生中的所有作为——因为这必将导致与人格同一性相关的一系列复杂的形而上学问题。说得更确切一些,这里所说的“一定的时空范围”是以一般的心理学实验所占据的时空范围为参考值的。 ④所谓“广义锥”的几何学产生过程如下:先给定一个圆锥,尔后做其截面,让截面沿着原来的锥轴移动,移动时截面面积可变,甚至锥轴亦可弯,但截面形状不可变。由此造成的圆锥的所有变形形式,都可以被说成是广义锥。“接受品质”的“不可言说”的自然主义解释_心理学论文
“接受品质”的“不可言说”的自然主义解释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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