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亦珺[1]2002年在《证券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文中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因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优点成为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国际趋势接轨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同时信用交易也有利于解决许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问题,并可以逐步实现金融业和证券业的融合,所以信用交易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必然发展方向。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信用在证券市场上扩张的一种方式也同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建立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和目的就是控制信用交易的风险,使其发挥优势和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际上成熟信用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本文初步设计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和框架,并提出了几点政策性的建议。
易皓[2]2008年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融资融券业务是国外发达证券市场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包括了融资和融券两个部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的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这种交易方式以其特殊的运作机理和特点对投资者产生了巨大吸引力,深受投资者欢迎。但我国以前为了防止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引起的投机性等负面影响,在各级法律法规中都一直禁止实行融资融券业务。2006年新《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办法的颁布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证券市场的各项基础条件已基本成熟,融资融券制度的推行由此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直接阻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要正确评价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通过对海外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现阶段,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才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实选择。融资融券参与主体、标的证券的标准、保证金比例等构成了一个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通过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所涉及的这些基本问题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证券市场无论从市场规模、市场主体还是技术条件等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尽管如此,现阶段在我国全面推行融资融券业务仍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是制度设计存在冲突和存在立法空白,例如立法层次的问题,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问题,与《信托法》、《担保法》的衔接问题等。法律制度设计需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在这两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如完善相关法规,完善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机制,建立一个过渡性、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完善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等,我们期待未来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结束、正式实施时,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健康发展。
吴华斌[3]2005年在《证券信用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用交易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优点成为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国际趋势接轨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同时信用交易也有利于解决许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问题,并可以逐步实现金融业和证券业的融合,所以信用交易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必然发展方向。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着重对信用交易的涵义、基本特征作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信用交易的市场效应和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廓清信用交易的含义,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本文所要论述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保证金交易,即证券经纪商或特定的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而使交易得以完成的行为及其过程。信用交易具有资金疏通性、信用双重性、财务杠杆性等特征,在证券市场上可以起到增加资金流动、缓冲股市的暴涨暴跌、为投资者提供回避风险的工具、给证券金融机构带来收益新途径的功效。 第二章论述了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构造。证券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交易方式,其运作时牵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是叁项法律关系: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融资融券契约包含了这叁项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当事人之间最主要的法律文书,具有一般民法上消费借贷的内容与性质、但又具有与传统的消费借贷契约理论所不同的特点。另外,由于信用交易中融券制度的存在,可能发生同一股票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的现象,若遇发行公司除
刘永健[4]2011年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发达证券市场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包括融资和融券两个部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等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也能导致投机性等负面影响。我国曾经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实行融资融券业务。2006年新《证券法》颁布,随后相关法规、办法也陆续出台。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10年3月已经正式启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加速转轨时期,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仍然阻碍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快速发展。鉴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刚刚启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分析现阶段在我国全面推行融资融券业务仍存在的法律冲突和空白等制度设计问题,例如与《信托法》、《担保法》的衔接、权益冲突等问题。通过对系统制度设计改进及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任彦[5]2006年在《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文中指出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具有刺激投资者积极投资、活跃证券市场、并最终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等重要作用。但出于防范风险等目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信用交易的开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都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经过长时间的研究争论,我国最终于2005年通过修改证券法为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打开了大门。在社会普遍关注并等待我国信用交易制度方案出台的大环境下,笔者选择了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研究题目,希望能通过研究讨论,对我国信用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建立起到一些作用。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形式以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信用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信用交易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在介绍美、日以及台湾等主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种信用交易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比较分析;在文章的第叁部分,笔者回顾了我国有关信用交易制度规范的发展历程,指出了允许开展信用交易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重大意义;在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前文的分析总结,对信用交易模式的设计做出了不同于其他学者的大胆设想,并结合我国实情,对信用交易开展的步骤和具体监监管度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穆咏梅[6]2011年在《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章从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和借鉴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指出目前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有关制度缺失和相关不足,并对如何进一步构建及完善我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有益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在这一部分,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分析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涵;其次,阐述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特征;再次,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法律要素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了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章“海外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制度概述”。在这一部分,作者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基本情况,并对这叁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从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和法律监管的特点这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章“我国证券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历史沿革和不足”。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历史沿革;其次,进一步阐述并分析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第叁,指出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不足。第四章“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之完善”。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模式选择;其次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让与担保制度、完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完善我国保证金制度、完善转融通制度、完善强制平仓制度的一些有益建议,同时提出我国应建立建立逐笔盯盘制度。
王宁寒[7]2008年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一种高收益投资工具,证券信用交易受到了世界上各个国家及地区广大投资者的追捧。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信用交易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随着一些列相关规定的出台,初步建立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总体框架,目前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即将开始试点。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基于我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倍增效应,将使投资者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在确认证券信用交易合法地位之后,如何围绕证券信用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完善的法律控制,以避免及控制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是摆在立法者面前更为严竣的现实问题。本论文从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角度出发,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借鉴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实践经验,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了探讨及研究,对构建及完善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法律控制体系提出一些微薄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及证券市场的完善提供支持及贡献绵薄之力。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信用交易必要性及其风险分析”。首先,从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及外延入手,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然后,阐述了实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及其成因,并论述了风险控制的意义和方法,为全文设定研究基点。第二章“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准备及其不足”。介绍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制度变迁,从对现阶段的制度准备做了基本叙述,并指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准备的不足及环境欠缺。第叁章“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的主要模式”。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上述国家及地区所代表的叁种典型模式成功运作经验的借鉴,阐述了其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机制设计的启示及总体思路。第四章“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之完善”。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包括立法指导思想、模式选择、准入规则、监管体系、实时监控及法律责任等在内的完善建议,试图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的,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叁方面的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防范、监控、监管法律控制机制。
黄江东[8]2012年在《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订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以来,已经陆续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规章;2010年3月开始进行试点交易,融资融券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但目前法学界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法律机制设计仍不健全,如融资融券债权担保问题;在个别问题上的法学研究几乎尚属空白,如融资融券权利处理法律问题,鉴此,本文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对我国融资融券实践有所启发和助益。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以金融法上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作为统领全文的主线,并将金融安全与效率分为客户、证券公司、市场整体叁个层面,在研究融资融券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均以此准绳衡量是否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妥当平衡。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问题导向、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尤其强调从实践问题角度出发,以功能主义的思路寻求实践问题的妥当解决,并主张对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应以问题导向、功能导向为原则,优化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而不应将已有的法律概念、原则、理论生搬硬套到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上。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关于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提出融资和融券本质上属同一性质,融资融券合同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性质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包括委托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系,又有公法性质的融资融券监管关系,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法律规制。二是关于融资融券模式选择。提出各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各自市场发展程度的反映,我国当前应构建日本式的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同时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在金融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阶段性平衡。叁是关于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在充分论证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着力于优化、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具体规则。四是关于融资融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上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融资融券监管既要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整体安全,同时提高交易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平衡兼顾。此外,本文还提出:在权益处理上,应明确证券融出方的非财产性股东权视为放弃;我国当前应建立专业化、单轨制的证券转融通制度,但也要留出空间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等。本文共分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融资融券相关基础理论做了概述,这是本文论述的经济学基础。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积极功能以及对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市场整体的风险,并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予以具体说明;本章还对融资融券与其相近的其它证券业务进行了比较辨析。第二章集中分析了融资融券基础法律关系,这是本文论述的法律起点。从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分析着手,提出其性质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借贷关系的内容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最为相近;指出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上的交易关系,又有公法上的监管关系,其逻辑层次是因委托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第叁章对海外主要市场融资融券发展历程及制度进行了国际和历史的比较,深入分析了这叁种模式形成的背景,指出其根本决定因素都是该国的市场发展程度;通过比较其实践效果,指出以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专业化集中授信模式日渐式微,并建议我国现阶段从侧重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构建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但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第四章对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了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优化、完善相关具体规则。本章还提出对金融创新法律规则的问题导向、功能导向思路,不应教条地拘泥于金融创新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应从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出发,合理构建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则。第五章对融资融券权益处理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担保物证券的权益处理和融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两部分进行讨论,对我国台湾地区独有的强制还券了结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弊大于利;还对提交担保物对连续持股的影响、融资融券交易对表决回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对证券转融通制度的讨论中,分析了分段式方案固然有利于简化转融通法律关系,便于稳妥起步,但人为将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开,降低了市场效率,其最大的问题是证券公司不能将客户用于担保的证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证券金融公司不能将证券公司用于担保的证券作为券源对外融券,极大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杠杆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能力,降低了市场效率。第七章详细比较分析了美、日、台融资融券监管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着重从逐日盯市、强制平仓、信息披露、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进行了阐述;指出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本章还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关于卖空交易监管的变化做了论述。第八章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当前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在结语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总体来说,导论部分是一个提纲式的引述,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分析的起点,是后续分析的基础,第叁章是关于融资融券发展源流和模式选择的总括式比较分析,这叁章属于总论部分;第四、五、六、七、八章是就融资融券某一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的深入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是分论部分;最后对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做了集中总结,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这是全文的总括。
徐倩雯[9]2013年在《G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境外,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有着400多年的历史,从世界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时就已伴随而生的融资融券,成为当时证券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延续至今。我国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日益加速的市场化国际化影响下,其面临的生存形势不可避免日益严峻。而融资融券的实施,将打破目前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不畅和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券商股利润来源,提高竞争能力。过往在证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重的经纪业务收入比例逐渐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创新业务收入,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业务等。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与日俱增,需严格控制各种风险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产生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70年代萌芽,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至今已发展30多年,世界上最年轻的证券市场之一。特别是近二十年来,证券公司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伐,其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得到了快速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由其所支配的资产及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决定。虽然我国券商经历了多轮增资扩股,但相对于国外证券公司,规模仍然偏小抗风险能力还是不足。课题通过对G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控制进行多维度分析,通过国内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对比,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对G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各个流程环节进行梳理,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提出解决策略与建议,对G证券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以国内外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历程为基础,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结合G证券公司的实际案例,概括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并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中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策略,提出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袁华涛[10]2007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研究》文中认为一、选题意义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的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适时引进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飞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的发展不仅激发了证券信用交易的内在需求,也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变革。不久前新《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办法的颁布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证券市场的各项基础条件已基本成熟,融资融券制度的推行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如何引进,也是当前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焦点。二、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发达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对我国现阶段引入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重要意义、条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相应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构想,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信用交易制度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通过发达市场交易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查,在总结国内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海外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思路。整篇文章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力求达到文章分析研究的严密和完整。叁、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共分叁节,阐述了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内涵、特点和功能。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性、资金疏通性、信用双重性和可调控性的特点。其积极作用为: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增强股票交易的公平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增强其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消极影响表现在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金融风险;具有助涨助跌效应,加大股市波动幅度;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最后,实证分析了卖空的稳定市场功能。第二章包括两节内容,主要对海外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得出以下启示: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的内在需求,卖空制度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对融资融券活动需要实施必要的限制;东亚地区的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作为现有制度的补充而建立的;建立融资融券制度需要考虑该国金融结构、市场的发达程度、监管的水平;其次应该按部就班的实施,融资融券协调发展,要健全监管制度。第叁章主要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必要性、意义和现实条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波动聚集、波动持续现象,市场整体波动性较大以及地下金融的危害性,需要引入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是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一级市场证券的成功发行,是完善股票市场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培养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协调发展等。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市场规模以及投资者数量增长很快,证券市场的规模优势已经显现。我国股市的强大容量,使得股市抵抗风险能力大增强,这就为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现实条件。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引进融资融券交易。当采取市场化的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在目前分业管理条件下,靠一个专业融资公司推动信用证券交易难度大;证券公司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叁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控制融资风险。应该设立一套严密的交易规则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包括融资融券相关机制的构建等。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四、本文的主要观点与贡献实证分析了卖空的稳定市场功能。对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得出基本经验。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应以采取市场化的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我国证券市场在引入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注意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尤其要注意制度设计中对风险的控制。五、本文的不足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对我国是新兴事物,而相关的研究较为零散,所以本文在比较研究、数据收集等方面尚存在许多纰漏。还望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证券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D]. 宋亦珺. 中南大学. 2002
[2]. 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易皓. 湖南大学. 2008
[3]. 证券信用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吴华斌. 四川大学. 2005
[4].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刘永健. 山西财经大学. 2011
[5]. 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D]. 任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6].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研究[D]. 穆咏梅. 山东大学. 2011
[7].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D]. 王宁寒.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8]. 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D]. 黄江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G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徐倩雯. 陕西师范大学. 2013
[10].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研究[D]. 袁华涛.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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