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剥削理论与剥削行为实践作用的再思考_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对剥削理论与剥削行为实践作用的再思考_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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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1)04-0007-06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P263)这一论述,是对撇开具体形式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的深刻揭示。这一揭示的普遍性,既适用于封建社会、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疑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在当今社会主义范围内剥削行为的界定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论点,当涉及到对剥削行为实践作用的分析、认定时,意见分歧就更加明显。现阶段剥削的涵义是什么?什么是剥削所得?如何认识目前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收入?剥削在现阶段的实践作用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正视并加以回答。

一、在剥削行为界定问题上的理论分歧

(一)以是否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作为剥削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

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剥削是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或政治强权、暴力等手段无偿获取他人劳动的经济现象。《辞海》(1989年版)对剥削的解释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定义为:“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经济大辞典》(于光远主编)对剥削的定义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这些定义,与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中对剥削的揭示可以说别无二致。当然,这些观点还在另外一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剥削不仅仅发生在生产领域,也发生在非生产领域。一般说,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剥削是主要剥削,它最能反映出剥削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占有而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特点。非生产领域的剥削是次要剥削,其中包括个人依据对政治强制力、劳动者人身的占有等而占有剩余劳动的超经济剥削。比较而言,超经济剥削更加野蛮。无论剥削发生在什么领域,无论它出现在何种社会形态,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成果是其共同特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各种剥削形式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揭示出剥削不仅仅发生在直接雇佣劳动者生产的领域,还发生在交换等非生产领域;不仅仅靠经济权力,还靠政治强权和欺诈、掠夺。工人不仅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受资本家的剥削,而且以商品的购买者、消费信贷借款人、储蓄银行存款人、国家财政纳税人等不同身份接受着不同形式的剥削。它告诉人们:在商品经济社会,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剥削是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全过程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根据对剥削的这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私有经济、外资经济存在并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肯定地说剥削也具有发生与存在的经济条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剥削已成为人们越发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这种观点,在承认剥削现象日益普遍、剥削行为不断增多的前提下,如何量化分析剥削的收入所得、如何界定现阶段非生产领域的剥削行为便成为热点中的热点问题。

(二)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以私营企业为例,生产资料所有者通过雇佣工人(8-10人以上),无偿占有其剩余劳动的过程就是剥削。第二种观点则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观点是传统的,甚至是保守的,有害的,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相悖于十五大提出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故第二种观点针锋相对地提出要以法律为准绳,以行为的合法与否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准。在“判别剥削标准刍议”[2](P16)一文中,石康认为,区分剥削的标准不应是收入所得的主体是什么人,是否拥有资产、是否雇佣了工人,而应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收入,应通过对收入主体获得收入的行为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属于剥削。对行为类属的判断只能依据法律。获取收入的行为是合法的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依此标准,属于剥削行为、剥削所得的范畴应有:以权谋私、偷税漏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贪污与侵吞国有资产、享受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公款消费、欺行霸市与敲诈勒索、克扣职工工资攫为己有等。而行为不违法,就不能视之为剥削。从此观点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行为主体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不论是来自按劳分配,还是来自按生产要素分配,再多也不是剥削所得;任何行为主体的收入,只要是非法收入,不论通过什么形式得到的,再少也是剥削所得。

依据行为合法性标准对剥削问题作判断,传统剥削的涵义便发生了巨大变化。按照这一标准,合法行为和合法收入,均不能算为剥削行为及剥削收入,应受到积极的鼓励和法律的保护。与之相对应,剥削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是应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从剥削的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绝不是允许不允许存在和发展的问题,而是必须受到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的问题。

(三)以生产要素是否得到最优配置作为判断剥削是否存在的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现实的生产力总是由现有的并可资利用的各种生产要素来决定的。各生产要素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由之可形成不尽相同的现实生产力,但在各种不同的组合方式中,必然存在某种最优的组合方式,使各种生产要素所能发挥的作用尽可能发挥出来,从而使社会生产力达到可能的最大值。在“剥削新释”[3](P55)一文中,李步青认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客观经济规律。我们必须承认它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不能认为其中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分享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剥削。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无论在什么制度下,凡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单纯由客观经济规律支配的无偿占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均不能认为是剥削。在单纯由客观经济规律支配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交往都是一种自愿互利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剥削。

二、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分析剥削现象

在判断剥削行为的标准问题上,学术界显然存在着分歧。后两种观点力图推翻剥削的传统定义,而以合法性标准和最佳资源配置标准重新建构判断剥削行为的标准体系,出发点在于规避或否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下的剥削问题,旨在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得以有效实施。这些学者对分配领域改革的迫切要求和突破传统观念、传统理论的决心、勇气是可以理解和深值肯定的,但遗憾的是这些理论却走向了极端。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为否定一种行为事实而不惜改变判断这种行为的标准,甚至不顾客观历史而人为地、主观随意地根据需要更改标准,这本身就是学术界短期行为的表现,它使理论的真实性、可靠性打出折扣,从而使人们头脑中的基本概念出现混淆,乃至思维、判断无章序可循。当撇开具体的社会形态而将标准套用在“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时,其理论随之变得更加难以经得住推敲。如果这两个判断标准成立的话,则无疑也一并否定了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的可能性。因为资源配置或生产要素组合的方式有许多,其中的“最佳配置”或“最佳组合”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它相对于低效配置或低效组合而存在。谁都不可否认在一定历史时期,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出现过资源“有效配置”或“最佳配置”的状况,相对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因为这种资源配置的高效性确实达到了这种以往所不曾有过的巅峰状态,同时,相对于社会主义的某一历史阶段,可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也曾达到了这种状态,否则,社会主义国家何以会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下,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在公平、自愿交易的原则下,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雇佣工人并占有其剩余劳动是普遍的现象,更是受到资本主义法律允许和保护的经济行为,难道我们仅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或法律允许两个方面就能否认这种经济行为的剥削性质吗?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出现剥削现象并不奇怪,也并不可怕,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决不应以否定这种现象的本质为前提,观念更新、思想解放也不应根据自己的好恶在头脑中自设标准。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曾深刻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4](P307)对剥削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最客观、最科学的态度就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入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否则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剥削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以共产主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其彻底消亡的条件。作为伴随着几种社会形态存在至今的一种经济现象,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它还能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

如果从伦理道德角度判断同一问题,答案则不同。道德是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必要的顾及,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但道德作为人们意志的一种体现,往往带有主观色彩,而且经常受人们的观念、习惯、传统的影响。因而单纯以道德尺度衡量经济生活来替代经济生活内在规律性的客观分析,结果往往带有主观性、片面性。从伦理道德的原则看,剥削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极端残酷的罪恶。道德标准毕竟不同于生产力标准。现阶段在理解和认识剥削的内涵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时,只能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从本国国情出发,从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部事实出发。

三、剥削行为的实践作用分析

目前,我国理论界在剥削行为的界定问题上,认识并不统一。但绝大多数人的观点还是趋于一致的,他们认为,剥削即为雇佣者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雇佣关系,无偿占有他人活劳动成果的经济现象。根据剥削的这一涵义,结合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我们有必要透过现象,对剥削存在的深层原因及剥削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深入探讨。

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济现象,剥削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在此基础之上,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变为了现实。在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后,这种经济现象依然存在着,而且随着商品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它以特有的存在形式变得更加普遍。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济现象,剥削在伴随着人类进行时代变迁、社会制度更迭的过程中,始终有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剥削是社会财富积累、资本积累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剥削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剥削是阶级产生、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对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又起到了障碍、破坏作用。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剥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具有明显的双重作用。

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积累,刺激经济发展。无论人们如何认识剥削问题,它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容抹杀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剥削行为,就没有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在对比原始社会,论述奴隶社会的暴力与剥削问题时,恩格斯十分肯定地认为:“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用一般性的词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可惜,这样做仅仅说出一件人所周知的事情,这就是:这种古代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目前的情况和由这种情况所决定的我们的感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的说明。”[4](P220)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向多种所有制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容否认,剥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外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除了一部分个体经济外,它们又都与剥削这一经济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正是由于与剥削密切相关,以我国私营经济为例,“断代之后的中国私营经济复兴以来,从来就不曾与其他经济成份有过同等待遇”。[5](P3)其发展和人们对它的认识才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1987年初,中共中央文件首次肯定了私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它的积极性作用。1997年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明确升华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更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不可少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补充”和“陪衬”。这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剥削作用的一种承认和肯定。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11年前的有关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写上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位,为私营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资本积累是私营经济存在的基础,是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剥削的突出作用就体现在它促进了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我国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都是在资本的不断积累中实现的。资本有极强的扩张欲望,但扩张的基础是资本积累。有了资本积累,就意味着有追加投资的条件,就意味着有雇佣更多劳动力、获取更多剩余价值的可能。可以说,没有剥削机制的存在,人们就不会有如此强烈的财富积累、资本积累的欲望,就不会体现出私营经济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如此重要的现实作用。

另一方面,剥削以其特有的属性产生着不可克服的负作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自私和贪欲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私欲孕育了私有制,私有制又孕育了国家。孕育了国与国的征战,孕育了人类在高尚理由下的自相残杀。”[6](P157)私欲和资本积累又孕育了剥削,剥削使不劳而获者获得远远超过被剥削者收入的剩余价值,当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作为追加资本用于扩大再生产,为了更多的利润,雇佣更多劳动力进行更大规模的剥削时,剥削和资本贪婪的属性同时也会表现得越来越清晰。早在100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作过生动的描述:“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求剩余价值,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工人就像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他吃饭,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1](P294)当今社会的生产条件,比100多年前好了许多,但资本与剥削的属性却并未因此而改变,在这一属性下,如任其无限发展,剥削者所得与被剥削者所得的差距将越来越大,贫富差距问题将日益突出,当此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时,有产者阶级和无产阶级就将形成,两大阶级的对立和冲突就可能发生,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说,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起到了消极和阻碍作用。

四、从“三个有利于”标准角度分析剥削现象

研究剥削现象,应与特有的经济成分联系起来。现阶段,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们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取缔一切剥削现象,扼制剥削行为,就等于宣判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死亡。由于许多年以来社会上对剥削行为的坚决抵制和无情打击,使许多人心存疑虑,他们怕提“剥削”二字,怕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再度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因而惧怕积累,不愿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宁愿将其收入用于挥霍和消费,其后果直接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目前许多人的观念仍受传统“左”的思想的影响,在所有制企业的选择上,与其说恐惧非公有制经济,莫不如说对剥削现象存有偏见,对之有一种固有的排斥,这种观念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诚然,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社会主义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只有创造更多、更丰富的社会财富,才能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的“含金量”。必须承认,在资本积累、有效配置资源、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剥削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些领域发挥按劳分配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效应。因此,从“三个有利于”标准出发应允许和鼓励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近年来的发展速度,就已经表明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据统计,从1989年到1998年,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总额,分别增长了11倍、9.4倍和84.7倍。同一时期的各类经济成分中,私营经济增长速度最快。进入1999年以后,私营企业在较大的基数上继续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到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登记的户数、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总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3.8%、22.4%和24.8%。[7](P226)目前私营经济的增速已预示着剥削范围呈逐步扩大的态势,同时预示着贫富差距还将进一步拉大。从短时期看,这一现象与共同富裕目标是相违背的。但从长远看,作为一种手段,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创造社会财富,在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方面,还应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所以,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根据十五大文件的要求,我们必须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同时,又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从而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的发生。

[收稿日期]20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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