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违戒蓄财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僧尼论文,晚唐论文,佛教论文,教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52(2013)02-0001-19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人违戒在晚唐五代敦煌地区比较普遍,根据敦煌文献的记载和学术界目前的研究状况,主要有僧人违犯五戒十戒,表现出来的有僧人饮酒、食肉、食用葱韭、有家室、有资产和奴婢等,有些问题研究的比较清楚,敦煌文献记载的比较明确,也有的记载不是很明确,含混不清,这样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考证及敦煌文献资料以外的记载来佐证,如晚唐五代敦煌僧人食肉及娶妻生子有家室等问题,还需详细的考证。特别关于僧尼蓄财问题,敦煌佛教文献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僧尼蓄财,《四分律》有明确规定:“例不听蓄,如田产、奴婢、畜牲、金宝、谷米、船乘等。妨道中最,不许自营。”根据李正宇先生研究认为,敦煌僧尼则无视此禁,恣意蓄置田园、奴婢、畜牲、金宝、谷米、车乘,丝毫不受限制。置产、放债、蓄奴、佣仆、饮酒、食肉、杀生、诅咒、娶妻、纳妾、喜音声、听歌舞、参与政治、乐任俗职,这些违犯戒律的行为,在敦煌却被佛教徒纳入正常生活之内,甚至寺院、僧侣也不例外。①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违戒蓄财是一种普遍现象,主要问题是拥有资产的数量多少和什么时间出现僧尼违戒蓄财的情形。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蓄财与家庭关系密切,很多僧尼出身敦煌世家大族,地位显赫,他们出家并不是真正参禅修行、淡泊名利,他们从一开始出家,就与资产关系非常密切,僧尼出家首先必须买度牒。其次出家到寺院仍然与家庭关系密不可分,在寺院举办的各种法会活动中,他们自恃家庭富有,并不遵守寺院规定,穿戴丝绸衣物,使用金银器皿,似乎不是前来参加佛教教团举办的佛事活动,而是炫耀自己财力与富有,迫使佛教教团在每年法定的佛事活动前,不得不以榜文形式重申,对这些违戒行为加以限定。但是佛教教团的榜文起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一、榜文只能对新出家的沙弥和参加佛事活动的僧尼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而对于平常生活在家庭中的僧尼来说,起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而家庭是敦煌僧尼的主要生活空间。第二、高级僧尼拥有大量违戒资产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大凡高级僧尼都很富有,拥有大量资产,所以佛教教团的榜文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只能做到的是形式上的限定,根本达不到实质上的限定。为了对晚唐五代敦煌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僧尼蓄财现象发端、状况、原因等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梳理,我们根据敦煌文书将吐蕃时期及归义军时期敦煌僧尼财产占有情况进行全面的论述。
一、晚唐五代敦煌僧人犯戒蓄财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似乎是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没有僧尼不蓄财,没有僧尼不占有尽可能多的资产。尽管他们出家了,但是他们所拥有的资产始终属于他们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种与佛教戒义严重相背离的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以及容忍这种现象的社会背景等问题,都是我们研究敦煌佛教戒律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关于僧尼蓄财情况,我们几乎从任何一件敦煌文献都能够找出充实的根据来。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是一个普遍现象,最为明显的是拥有高级奢饰品即丝绸等物品。如P.3440《丙申年(996)三月十六日见纳贺天子物色人绫绢历》记载丙申年三月十六日见纳贺天子物色人中僧人有:张僧统白小绫子壹匹;索僧统楼绫壹匹;程教授黄绢壹匹;阎僧统白绢壹匹,却付换绫子;都僧正黄绫子壹匹;张僧录黄绫子壹匹。这些僧人是敦煌僧团的高级僧官,从纳贺天子物色看,他们纳贺的物品都是非常珍贵的丝织品,显然他们是非常富有的僧人。一般僧众虽不像他们这样阔绰,但是拥有一定数量的丝织品也是无可非议的,如P.4957《年代不明付绢练物等历》:“保护生绢六尺,又生绢……又古白练七尺,内一接紫絁壹丈八尺。孙寺主黄缬壹丈。潜弁绿紬六尺,碧紬五尺内接,碧……法界黄罗帔子一七尺,淡黄绢□……生绢一疋,又生绢一疋叁丈八……史阇梨碧绢六尺,紫紬六尺付……索阇梨破罗五尺,古破红绢……紫绣帔子一付善藏。”②其中保护、潜弁是一般僧人,而孙寺主、索阇梨、史阇梨是地位比较高的僧人,但是他们都拥有一定数量丝织品,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拥有丝织品比较普遍。P.2869《年代不明宝香等纳赠历》:
(前缺)
宝香生绢一疋,紫绢叁丈五尺,碧紬内两接八尺,絁紬□□。
法晏古破絁紬非紬内两接二丈,又内四接一疋八尺自练白绵绫二丈八尺……内一接一丈一尺一段付主人。
宝全红绢三丈八尺白绵绫二丈一尺……绢一丈一尺,古破紫绫六尺,白□练八尺,古破紫白紬紫紬内两接一丈八尺。
智德白绫一疋,白绢白罗一丈七尺,白紬内一接一丈七丈,碧紬内四接□丈五尺两段付主人。
董觅觅生绢内一接二丈七尺半福抛脚七尺碧绫绢内接一丈五尺半褐碧绢红绢内六接二丈六尺
(后缺)③P.2869号为硬笔书写,一般来说,硬笔书写都是吐蕃时期的作品,因此这个账目很可能是吐蕃时期的作品。这件文书中记载的宝香、法晏、宝全、智德等都是一般僧众,但是他们在纳赠中与一般百姓一样都要出丝绸等物品,说明他们平常拥有这些财物。丝绸是高级奢侈性消费物品,不是一般百姓家庭所能够拥有的,而且佛教戒律明确规定,僧尼不能服用丝绸,但是实际情况却与之相反,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高级僧侣都拥有丝绸等物品,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对高级奢侈品的拥有和消费是晚唐五代敦煌高级僧侣的普遍现象,那么僧尼拥有其他资产是必然。
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教团僧尼违戒蓄财现象非常普遍,上到高级僧侣,下到一般僧众,都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榜》记载:“窃闻龙沙境域,凭佛法以为基;玉塞遐关,仗王条而为本,况且香坛净法,自古历代难逢。若不值国泰民安,戒场无期制作。今遇令公鸿化,八方无爟火之危;每阐福门,四部有康宁之庆。斯乃青春告谢,朱夏才迎,奉格置于道场,今乃正当时矣。准依律式,不可改移。圣教按然,凭文施设。一释迦诞世,设教无边。为度尼人,真风陷半。戒条五百,一一分明。若不从依,释仪顿绝。如来上妙之服,不过青黑墨兰,剃削持盂,极甚端严表正。虽乃国丰家富,僧俗格令有殊。戒条切制嚣华,律中不佩锦绣。今缘香坛逼迩,获晨同跻道场,俱不许串绮彩之裳,锦绣覆盍身体。锦腰锦襟,当便果于胸前。杂莲绣口纳鞋,即目捐于足下。银匙银筯,辄不得将入众行面上,夜后添妆,莫推本来红白。或若有此之辇,正是释中大魔。消息卧具之资,又罢持毡锦被。更有高宗自在,不许引礼乱仪。古云,君子入于学中,须共庶民同例。边方法事,取此难成即时。若不制之,自后教仪似灭。辄有不遵律禁,固犯如来大由,便仰道场司申来。锦衣收入库内,银匙银筯,打碎莫惜功夫。或有恃势之徒,陈官别取严令。各仰览悉,莫云不知。尤咎及身,后悔无益。(后略)”④从榜文看,规定非常严格,执行也是雷厉风行,丝毫没有妥协打折扣的余地,但是一个政令从制定到执行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降低政令的执行力度和深度。佛教教团发布榜文同样也有一个制定到执行贯彻的过程,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按照榜文规定执行。我们根据榜文虽然不能确定当时执行戒律的力度,但是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出,当时僧尼不遵守法度,私用丝绸金银等高级奢侈品比较普遍。
除了高级奢侈品,僧人拥有资产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P.T.1297《子年二月二十三日孙清便粟契》附有作为“见人僧宝积”的一件借贷契约:“子年二月二十八日,僧宝积,为无牛諎,今于功德粟便豆汉斗两硕捌斗。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藏便豆壹汉硕。”可以证实僧宝积自己拥有耕牛,为养牛而向永寿寺借贷豆作为饲料,说明这些耕牛不属于寺院所有,是宝积自己的私有财产;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件文书记载借贷数量,宝积拥有的耕牛的数量不在少数。
吐蕃占领敦煌期间,是敦煌佛教教团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这个时期僧团制度被打破,僧尼除了著籍寺院之外,一般来说不集中生活,这样个体生活的僧尼必然拥有其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资财,没有这些生活资源,他们没有办法生活。因此在吐蕃时期,僧人也同一般普通百姓一样进行生产和借贷活动。敦煌文书S.1475《某年(823?)僧神宝便麦契》记载当寺僧神宝于灵图寺佛帐内便麦贰硕捌斗,约定“其麦自限至秋八月三十日以前纳足。如违其限不还,其麦请倍伍硕陆斗,仍任将契为领六,掣夺家资杂物,用充麦直。”同卷《某年(823)僧义英便麦契》记载灵图寺僧义英便麦贰硕捌斗,约定其年八月内还足,如违限不还,请倍为伍硕陆斗,仍任将契为领六,牵掣房资什物,用充青麦直。另外同卷《某年(823)僧神寂便麦契》记载僧神寂于寺院借贷麦两硕陆汉斗,“其麦限至秋八月内送纳当寺足,如违,其麦请倍伍硕贰斗,仍任将契为领六,牵掣房资什物,用充麦直。”从以上记载看,僧神宝、僧义英、僧神寂都有家资,而且这些家资不属于寺院所有,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又根据同卷《卯年(823)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鄰便麦契》附《僧义英便麦契与便麦纪录》记载“同日(卯年二月十一日)当寺义英无种子穈,于僧海清边便两番驮,限至秋,依契填纳,如违,任前倍纳。又便麦两石,分付僧神宝。三月十四日记。又便与僧神宝青麦两硕,四月二十七日。便穈僧义英。见人谈惠,见人道远,见人神寂。”从这件文书记载看,僧义英拥有土地,因为这些土地不是属于灵图寺所有,所以耕种这些土地所用种子都必须从灵图寺佛帐中借贷。而且约定这些种子必须归还,不然要加倍归还,甚至要掣夺家资。从这些记载表明,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僧尼拥有自己的土地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必须从事农业生产才能存活,所以除了与寺院著籍之外,经济上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吐蕃时期僧尼拥有资产,违戒蓄财,并不是一种个人的偶然行为,而是当时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同时我们应当理解,拥有资产违戒蓄财是普遍的,但是拥有多少是否富有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从敦煌文献的记载看,很多僧尼虽然名义上拥有一定的资产,实际上他们还非常贫穷,这些资产只是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已。可以说寺院或者佛教教团通过允许僧尼违戒蓄财,将本来应当寺院或者教团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僧尼个人,表面上看是僧尼自己违戒蓄财,实际上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做法。P.3730《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尼海觉牒》记载很能说明问题:
牒海觉不幸薄福,二亲俱亡,孤介累年,兢兢刻剔,□沐教授和尚重德,余光照临,姊妹相依,炊□(不)别,登修房际,花严射地,施功明空,文帖见在,先约未朽,从妹尼无边花比日来伴,多在俗家居□月旬,实未久处,今缘姊师迁化,燋爨皆约,妹尼海觉,僧寺潜居,只房未有厨舍,恃此先功,是以不取进止,辄住妹尼,积过尤深,甘心伏罪,伏望仁意哀矜,庶得存济,请处分,谨牒。(后缺)
这件文书叙述的是海觉与妹尼生活在一起的艰难。另外敦煌文献S.528《三界寺僧智德状》记载三届寺僧人智德的情况,同样也是有家室资产,但是生活过得很艰难:
敦煌一般僧人不仅仅生活非常困难,他们同普通百姓一样还要受到僧侣上层的欺压盘剥,虽然拥有一定的资产,但是生活并不自如。三界寺智德连自己的子女都无法保护,被氾和尚掠夺,足见其地位低下,生存无力。从另外一方面说,佛教教团中的上层特别是有势力的阶层,他们仪仗雄厚的财力,对一般下层僧众进行任意盘剥,氾和尚就是他们的代表。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社会生活,经郝春文先生研究,僧尼平常不住寺院,而是生活在个体家庭里,⑤这样僧尼不仅仅要将法会收入进行分配,同时还要向寺院以及都司所辖诸司进行借贷,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罗振玉旧藏《辛巳年(921)六月十六日社人拾人于灯司仓贷粟历》记载法会、顾僧正、吴法律、宋法律等与其他社人一起每人向灯司仓借贷七斗。⑥在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记载便麦的人有应戒等四位僧人“各粟壹斗,至秋陆斗”,“赵善通便粟叁硕,至秋肆硕伍斗,口承沙弥幸通。贾法律便麦壹硕,至秋壹硕伍斗,口承沙弥幸通。”“当寺僧义忠便粟肆斗,至秋陆斗,口承沙弥善通”,“普光寺尼索寺主便粟陆斗,至秋玖斗,口承喜喜。”“王寺主贷麦两硕,口承王安君。”另外借贷还有曹法律,充当保人的有戒惠、僧义忠、沙弥幸通、王寺主等。⑦僧尼不仅借贷粮食,同时还借贷布匹等物品。S.4445《庚寅年(930)二月三日寺家汉不勿等贷褐历》记载僧友定白褐壹段。⑧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不仅向寺院个人借贷,同时他们即使担任职事僧期间亏欠寺院财物,去任之后都要根据时价归还。P.3631《辛亥年(951)正月二十九日善因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录》记载善因、愿通、保端、宝瑞、愿威、保遂、愿住等七人归还寺院常住库物品布、褐布、榆木、昌褐、白方毯、铜锅子、紫绵绫衫、斜褐、褐袋折合黄麻23.75硕、麦粟14.2硕。⑨表明这些僧人拥有个人资产,不然他们用什么来归还亏欠寺院常住库麦粟黄麻,虽然归还的东西不一定都是亏欠物,而且是五花八门,这正好说明,他们是用自己的财产物品归还寺院亏欠财物。
僧尼违戒蓄财很可能与当时僧尼的生活方式有很大关系。P.4624《唐大中七年(853)八月廿六日邓荣施入疏》记载的是邓荣因家人定娘、男德子出家所做的功德,这些物品很可能是定娘和德子生前所用,因此他们死亡后,家人将其舍施给寺院做功德,这也是当时通行的一种做法:
定娘和德子很可能平常就生活在邓荣的家庭中,舍施的物品中有相当部分就是他们生前的生活用具。表明僧尼由于日常生活在家庭中,所以需要一定的生活用具和生活用品。袈裟、经巾等都是僧尼专用物品,这些都证实是僧人用品。僧尼违戒蓄财是敦煌佛教教团僧尼特殊的生活方式形成的一种特殊现象。
二、晚唐五代敦煌上层僧尼违戒蓄财现象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是当时社会资产分配严重不均的体现,贫穷的僧尼虽然拥有一些资产,只是为生存需要,仍然无法摆脱窘困的局面。但是对上层僧侣或者出生敦煌大姓豪宗的僧尼来说,却是另外一回事。这些僧人拥有大量田产,生活相当富裕。在敦煌文献中也有详细丰富的记载,P.2858《酉年(829)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租地帖》:“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立帖,身或东西不在,仰保填还。见人及保人弟晟子;见人及保人兄海奴;见人□氏;见人……”唐耕耦判定这件文书为829年,而文书记载的地主僧善惠,又见载于大中六年(852)地契中,作为见人出现,所以这件文书的年代似乎应当更接近大中六年,当是公元841年为宜。从这件文书记载得知,僧善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坐享其成,显然是一个很富有的僧人,这些土地不会是其土地的全部,可能是所拥有的土地的一部分。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我们还可以通过很多具体案例来加以证实。龙藏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一名僧人,吐蕃占领敦煌时,他通过梁舍人得到僧人名号,出家前曾娶妻阴二娘,出家之后,仍然为家里生活经营,他自出牧子雇人放牧,自己开酒店经营,从事生铁贸易等,后来与其兄大哥分家不均,发生争讼,敦煌文献中就保存这件争讼文书。敦煌文献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为遗产分割纠纷》龙藏和尚因财产情况及其龙藏当时的社会生活状况:
从这件文书记载看,齐周在阎朝任河西节度使期间因事从外地逃归沙州,娶妻阴二娘,吐蕃占领敦煌期间被俘逃归,经梁舍人通融附在僧尼籍内;就是说从吐蕃788年在敦煌清查人口时起,齐周就是一个僧人身份。但是他还有家室,妻子阴二娘还活着,还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其次我们注意到,虽然齐周出家为僧,但是他平时基本上生活在家里,有房屋居所,特别是我们应当注意到齐周在其伯伯死后分家中,得到很大一份家业,后来其兄感到不公平,才引起了家庭财产纠纷。从龙藏的辩解中,我们得知,在家内的经营中,齐周几乎参与每项活动,首先是畜牧业的经营,齐周自出牧子,雇吐谷浑放牧,经十年增加十倍;齐周虽然身为僧人,但是却在吐蕃政权中担任将头,官给配备手力一人,三十年间功突课九百驮,因此当户突税差科并无。这也说明吐蕃时期僧人是要承担一定的赋税徭役即突税差科,如果僧人在官府中任职,这些是可以免除的。齐周还于官种田处,共得麦12车;由此得知,齐周在家种田从事农业经营。齐周还从事商业经营,自雇人自出酒本卅石开酒店,补充家用不足,获利颇丰,当年就得到土地七十亩、柴十车、麦一百卅石、釜一口;同时他还派人到伊州送粮并从事生铁贸易,得到生铁二百斤,看来齐周是个善于商业经营的僧人。齐周还善于经营畜牧业,由于其父是部落使在东衙算会中得到羊卅、马一匹、耕牛两头、牸牛一头,齐周自出牧子雇吐谷浑放牧,十年后羊满三百、小牛驴卅头、耕牛十头。从这些记载看,齐周是一个经营什么成功什么的人。从龙藏和尚的牒文得知,龙藏虽然出家,但是他经常生活在家里,在他的经营下,家里非常富有,有土地、酒店、牲畜等。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虽然出家,但是与俗家兄弟有同等的继承权,表明他们拥有一定的资产。敦煌文书P.3744《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记载了僧张月光与弟张日兴、张和子分家情况,更能说明问题,僧人虽然出家,但是在拥有财产继承权利方面和未出家子弟是一样的:“(前缺)在庶生,观其族望,百从无革。是故在城舍宅,兄弟三人停分为定。余之资产,前代分擘具讫,更无定论。前录家宅,取其东分。东西叁丈,南北,北至张老老门道,南师兄厨舍南墙……定,东至三家空地。其空地约旧墙外叁……内,取北分,缘东分舍,见无居置,依旧堂……见载椽木并檐,中分一间,以数与替。如无替,一任和子拆其材梁,以充修本。分舍篦篱,亦准上。其堂门替木壹合,于师兄日兴边领讫。步硙壹合了。右件月光、日兴兄弟,自限薄福,不得百岁为期。日月屡移,不可一概即全。兄友弟恭,遵承家眷。只恨生居乱世,长值危时,亡父丧母,眷属分离。事概如此,亦合如此。区分已定,世代依之。一一分析,兄弟无违。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二乃于官受鞭一仟。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坠于六趣。恐后无凭,故利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为作证明。各各以将项印押署为记。其和子准上。兄僧月光,弟日兴,侄沙弥道哲,弟和子,姊什二娘,妹师胜贤,妹八戒瞻娘,表侄郭日荣,邻人索志温,邻人解晟。……平都渠庄园田地林木等,其年七月四日,就庄对邻人宋良昇取平分割。故立斯文为记。兄僧月光取舍西分壹半居住,又取舍西园从门道直北至西园北墙,东至治谷场西墙直北已西为定。其场西分壹半。口分地取牛家道西叁畦共贰拾亩。又取庙坑地壹畦拾亩,又取舍南地贰亩,又取东涧舍坑已东地叁畦共柒亩,孟授地陆畦共拾伍亩内各取壹半。又东涧头生荒地各取壹半。大门道及空地车敝并井水,两家合。其树各依地界为主。又因少多不等,更于日兴地上,取白杨树两根。塞庭地及员浮图地,两家亭分。园后日兴地贰亩,或被论将,即于师兄园南地内取壹半。弟日兴取舍东分壹半居住。并前空地,各取壹半,又取舍后园,场西北角直北已东绕场东直南□□舍北墙治谷场壹半。口分地取七女道东叁畦共贰拾亩,又取舍南两畦共柒亩,又取阴家门前地肆亩,又取园后贰亩,又取东涧头舍方地柒亩,孟授渠陆畦共壹拾伍亩内壹半。又东涧头生荒地,各取壹半[地两家亭分]车敝井水合。塞庭地两家亭分。员佛图渠(后缺)。”(12)从这件文书记载得知,僧张月光在与其兄弟张日兴、张和子分家中,基本上是等分继承了家里资产。
另外一个人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曾经担任过都教授的索崇恩,大中五年宣宗皇帝褒奖并赏赐物品,保存于藏经洞的《洪辩受牒碑》就记载了具体情况。敦煌文献P.3410《年代未详(84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详细记载索崇恩的财产情况,有各种车乘牛驴农具、各种丝织品服装、皮裘、各式家俱、金银器皿、土地奴婢等:
这是一件专门处分索崇恩和尚个人财产的契约,从这件文书记载我们可以得知这样一些信息,首先可以确定索崇恩是一个地位很高拥有大量个人资产的非常富有的高僧;第二,索崇恩与报恩寺、净土寺关系密切,很多家什为寺院资产,供其个人使用;索崇恩使用的很多资产都是佛教戒律所不允许的,由此可见佛教戒律在这个时期已经遭到严重破坏,戒律已经构不成对佛教教团上层的限制,戒律形同虚设。索崇恩资产主要有这样几类:第一是土地,无穷渠地两突,延康渠地两突,瓜渠地贰拾亩等;第二是庄宅,他有田庄、宅院、水硙等多处;第三拥有很多牲畜,见于记载的有牛、驴、马等大家畜多头;第三是奴婢多人;第四是大量丝绸及其丝织品衣物,连袈裟等都是丝绸所做;第五是大量家具车辆等用品。索崇恩家族是敦煌地区非常有实力的家族,本人在张氏归义军时期出任敦煌佛教教团都司的都教授之职,大中五年唐宣宗皇帝接见敦煌佛教教团派出的使节时,亲自下诏书褒奖索崇恩等人,其侄索琪为归义军时期敦煌都督,孙为张议潮的女婿索勋,任瓜州刺史墨离军使。像这样出身世家大族的敦煌高级僧侣,有这样深厚的政治背景,佛教戒律根本无法对他们进行约束,归义军时期是这样,吐蕃时期更是这样。吐蕃统治时期,索崇恩的僧官虽然还没有这样高,但是我们知道归义军初期敦煌僧官基本上是延续吐蕃僧官制度而来的,归义军时期索崇恩的僧官一定不会很低。(14)
僧尼拥有奴婢在归义军时期已经变成很普通的一件事情。S.2199《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尼灵惠唯书:咸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无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是清醒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已后更不许诸亲悕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后有灵惠弟侄外甥及索郎水官、左都督成真等署名。文书记载直到唐咸通六年敦煌地区僧尼蓄养奴婢仍然成风。
敦煌文献中还记载到唐大中年间僧尼违戒蓄财的情况,张月光和吕智通都是敦煌的僧人,皆拥有很多资产,问题是这两位僧人还就房产、土地进行对换,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僧尼不仅仅拥有资产,很富有,而且非常普遍,在敦煌民众眼中,僧人违戒蓄财并不违背佛教戒律。P.3394《唐大中六年(852)僧月光、吕智通易地契》记载:“宜秋平都南枝渠上界地壹畦壹亩,并墙及井水,门前[通道共]张日兴两家合同共出入,至大道。又园地叁畦共肆亩;又南枝下界地一段,叁畦共贰拾亩。已上园舍及车道井水共计并田地贰拾伍亩。大中年壬申十月二十七日,官有处分,许回博田地,各取稳便。僧月光父子将上件宜秋平都南枝渠园舍地道池井水,计贰拾伍亩,博僧吕智通孟授总同渠地伍畦,共拾壹亩两段,又一段。壹博已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为主己。又月光园内有大小树子少多,园墙壁及井水开道功直解(价)出买(卖)与僧吕智通,断作解(价)直:青草驴壹头陆岁,麦两硕壹斗,布叁丈叁尺,当日郊(交)相分付,一无玄(悬)欠。”(15)文书还记载僧张月光的园地与僧张法原园地相邻,又与僧张法原共用井水。由此得知,僧张月光父子、僧吕智通、僧张法原都有庄宅田产。我们看到张月光园地贰拾伍亩仅仅是其拥有的田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地契后署名有园舍田地主张月光、保人男手坚和儒奴、弟张日兴;见人僧张法原、僧善惠等,善惠可能是张月光的邻里。僧张月光不仅仅拥有庄宅田产,还拥有家室子女。中六年是张议潮收复敦煌的第五年,也是归义军建立的第二年,一切制度都在恢复建立之中,因此文书反映的僧尼违戒蓄财,实际上是吐蕃制度的延续,归义军时期只是将这些既成事实沿袭或者继承。
僧尼不仅仅拥有一般生活资财,用以维持生计,同时他们还注意蓄置高级奢侈品。S.6452(3)《壬午年(982)净土寺常住库酒破历》:“壬午年正月十一日,酒壹瓮,大张僧正打银椀局席用。”银碗不是一般僧尼所能够置办得起的,按一个银碗重量8两,折合24石麦子,加上工价酒1瓮,折合0.7石,一个银碗的价格最少在25石麦子。从这点得知这位大张僧正是何等富有。
三、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的途径
晚唐五代佛教教团僧尼违戒蓄财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出现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只是将吐蕃时期的制度继承下来而已。僧尼违戒蓄财上至高级僧官如僧统、都僧录、都僧正、都法律、都判官以及僧正、法律、法师、判官等,下至一般僧众都有,区别只是违戒蓄财的程度不同而已,或者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否合适而已。以上我们对敦煌僧尼违戒蓄财的普遍性作了全面的研究和探讨,我们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晚唐五代敦煌僧尼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手段来蓄财,这些资财的源流是什么。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经商违戒蓄财,是当时僧尼蓄财的主要手段之一。僧人从事商业经营,拥有大量田产财物,这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而僧人从事商业经营致富,开始吐蕃统治敦煌时期。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为遗产分割纠纷》记载龙藏和尚:“先家中种田不得丰饶,齐周自开酒店,自雇人,并出本糜粟卅石造酒。其年除吃用外,得利苅价七十亩、柴十车、麦一百卅石,齐周买釜一口。余并家中破用。齐周差使向柔远送粮却迴得生铁熟铁二百斤已来,车钏七双,尽入家中使。内卅斤贴当家破釜钅敖写得八斗釜一口,手功麦十石,于裴俊处取付王菜。”僧人开酒店从事商业经营,最早见载的是龙藏和尚,他经营酒店非常成功,一年之中,就盈利丰厚,同时在送粮伊州中间作生铁贸易,也可能二百斤生铁是送粮伊州的工价,不管怎么样,龙藏在这次送粮种又赚了一笔。此外还有丝绵硙所罗底价麦粟一百三十石。商人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也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一大特色,从敦煌文书可以看出,僧人出使在晚唐五代是很平常的事情,归义军建立过程中,僧人在入朝通使方面做出很大贡献,唐悟真和尚从大中二年开始一直到咸通十年他担任都僧统期间,多次来往于敦煌与长安之间,在通使活动中带有浓厚的贡赐贸易性质的商业色彩,在大中五年的通使中,宣宗皇帝除了对敦煌佛教教团首领任命都僧统等僧官外,还以赐的名义给了他们很多物品,保存在敦煌莫高窟第16窟之第17窟的“洪辩受牒碑”就记载了所赐物品名称数量:“敕赐衣物录本:赐内外临坛大德河西都僧统赐紫僧洪辩物四十匹,锦二匹,色吴绫二,色小绫二,色绢八,杂绢廿六匹,紫吴绫僧衣二副内一锦,银大散碗二枚。”“其崇恩等师,宜并存问之。今赐师及崇恩等五人少信物,具如别录。并师家书回报并赐往至宜领之。”(16)至于索崇恩等五人指谁,应当是都僧统吴洪辩以下的都僧录、都僧政、都教授、都法律、都法师等,至于赏赐物品,没有列出。表明通过贡赐贸易以赏赐的名义敦煌高僧们还可以从唐朝政府手里得到很多财物。在晚唐五代敦煌归义军政权派出每批使团中都有僧人参加,他们出使前在敦煌地区大量借贷财物,出使之后又以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利息归还,这足以说明敦煌僧人参与出使贸易盈利还是很大的。P.3051《丙辰年(956)僧法宝贷绢契》三界寺僧法宝西州充使于同寺僧戒德面上贷黄丝生绢一匹,其绢利头立机一匹,到日还纳。(17)ДХ.2586《索法律等名录》是某个寺院分配僧官工作的记录:“判官索法律在衙座场,氾法律、武法律二人西州,王法律甘州,马孔目男二法律、索法律写经录。”(18)足见对外贸易通使在寺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此后每次使团中都有僧人参与,特别是出使的僧人都具有商人的职能,他们出使前都要进行借贷很多东西,回来后以很高的利息归还,僧人从事贸易的结果,使很多僧人成为富商,同时也是佛教戒律破坏。僧人不仅仅从事长途贩运,而且还开店经营,从事有官工商领域的营利活动。
到归义军时期,我们以索崇恩和尚为例,索崇恩是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教团的都教授,从索崇恩的遗嘱得知,索崇恩拥有土地、牲畜、奴婢、磑所、金银、丝绸等财产,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高僧拥有很多资产,这显然与佛教教义相违背。按照佛教教义的要求,僧人三衣之外没有任何资产,僧人不允许穿戴金银和丝织品,敦煌佛教的榜文也是这样规定的,佛教法会及新度僧尼不允许使用金银器皿、不允许穿戴丝织品,一经发现就要当场毁坏,重者要报官处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实行的是两回事,这很可能僧人经常不住寺院,生活在家里,所以拥有资产是很平常的事情。佛教戒律清规的要求只是针对寺院活动的僧尼,而对于生活在家的僧尼没有什么限制。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的农牧经营,也僧尼违戒蓄财的主要途径。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为遗产分割纠纷》记载龙藏和尚从事农牧业经营情况:“先家中无羊,为父是部落使,经东衙算赏羊卅口、马一疋、耕牛两头,牸牛一头,绯毯一。齐周自出牧子、放经十年。后群牧成,始雇吐浑牧放。至丑年羊满三百,小牛驴共卅头,已上耕牛十头,尽被贼将。残牛一头,驴一头。其时大哥身著箭,宣子病卧。贼去后,齐周请得知己亲情百姓,遮得羊一百卅口、牛驴共十一头。又知己亲情与耕牛:安都督一头、赵再兴一头、张英玉一头、安恒处二齿牛二。博得大牛两头,人上得牛五头。未得牛中间,亲情知己借得牛八具,种涧朵地至单功。其年收得麦一十七车,齐周自持打。其丑年后,寅年、卯年大兄纳突,每年廿驮,计卌驮,并取大家物纳。齐周于官种田处,种得糜,寅卯辰三年,每年得糜三车。巳年两支种得麦三车。已上计糜麦一十二车,并入家中公用。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官得手力一人,家中种田躯使,计功年别卅驮。从分部落午年至昨亥年,计卅年,计突课九百驮,尽在家中使用。大兄初番和之日,齐周附父脚下,附作奴。后至佥牟使上析出出(衍)为户,便有差税身役;直至于今。自齐周勾当之时,突田大家输纳。其身役知更远使,并不料。”龙藏和尚不仅从事畜牧业经营,自出牧子雇吐谷浑放牧,牧群发展很快,还亲自从事农业经营,收入颇丰。吐蕃时期龙藏和尚三年间租种土地收入九十驮粮食,合计家里一千驮。至丑年家内羊三百、小牛驴三十头、耕牛十头,官田租种收入十二车,自种得麦十七车,官给手力三十年中收入九百驮。尽管这些财物与其兄共有,足以证明其富有状况,途径之一就是。敦煌僧尼从事农业畜牧业经营开始的时间也是吐蕃时期。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经营借贷,同样是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的来源之一。敦煌僧人拥有很多粮食从事借贷活动从中牟利。敦煌文书P.3860《丙午年(886)翟信子欠麦粟契》丙午年六月廿四日立契记载辛丑年翟信子于氾法律面上便麦陆石、粟两石。“中间其麦粟并总填还多分。今与算会,智定欠麦肆硕、粟陆硕,并仔信子及男定君身上。至午年秋还本拾硕。”(19)氾法律于丙午年贷给翟信子父子等麦粟8硕,其中归还了一部分,但是经过五年之后还有利息10硕,在丙午年利息变为本,约定秋季归还,可见当时借贷利息很高,氾法律就是依靠借贷致富。靠经营借贷赢利的不仅仅是氾法律一人,很多僧人都从事这方面的经营。S.4445《己丑年(929)何愿德贷褐契》记载己丑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龙家何愿德于南山买卖欠少褐,遂于永安寺僧长千面上贷出褐叁段白褐壹段,比至南山到来日还褐六段,(20)50%的利息。P.3453《辛丑年(941)十月二十五日贾彦昌贷生绢契》记载贾彦昌往西州充使于龙兴寺上座心善面上贷生绢一匹帛絁绵绫一匹,西州回日还利头好立机两匹。(21)按照当时敦煌市场价格,生绢一匹价格27石麦,绵绫一匹价格40石麦,而立机一匹价格4石麦,借贷利息很低。可能与贸易时间短,赢利低有关系。另外P.3004《乙巳年(945)徐富通欠绢契》记载龙兴寺上座深善先于官中有恩泽绢7匹,便于兵马使徐富通,还两匹半,四匹半以每匹22石价格出卖给徐富通。(22)据P.3472《戊申年(948)徐富通欠绢契》记载戊申年四月十六日兵马使往于西州充使于邓上座面上贷绢,回来后归还绢价叁匹半。(23)僧人借贷赢利不仅仅针对一般百姓,同时也对僧人借贷赢利。P.3051《丙辰年(956)僧法宝贷绢契》记载丙辰年三月二十三日三界寺僧法宝西州充使欠少匹帛,遂于同寺戒德面上贷黄丝生绢一匹,其绢利头立机一匹,到日填还。(24)这种借贷不仅仅针对他人,就是同门兄弟也同样借贷赢利,S.5632《辛酉年(961)陈银山贷绢契》记载他向弟师僧银坚贷绢一匹,绢利麦四硕。(25)P.3565《甲子年(964)氾怀通兄弟贷生绢契》记载氾怀通兄弟于甲子年三月一日于李法律面上贷白生绢一匹,至秋还利麦粟四硕。(26)而且僧尼借贷赢利之风很盛,敦煌文书S.1781《庚辰年(920)正月二日僧金刚手下斛斗具数历》记载:“庚申年正月二日,僧金刚会手下斛斗具数如后:安庆子便麦叁硕,至秋陆硕。金刚会便麦叁硕柒斗,至秋柒硕肆斗。”(27)记载最为明显的是金光明寺的庆戒和尚借贷:S.4654《丙午年(946)金光明寺庆戒出便与人名目》记载:“丙午年正月九日,金寺僧庆戒小有斛斗出便与人名目”,基本上都是春季出贷,秋季归还,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共借出豆14.3硕,粟麦14.8硕,至秋本利粟麦豆共43.65硕。(28)这是一件不全的籍帐,庆戒出借的麦粟豆决不至这些,足以看出庆戒和尚的富有程度。他不仅仅向贫苦民众而且还向地方官员及其僧尼借贷。敦煌文书北图83:1901《辛酉年(961)二月九日僧法成出便与人抄录》记载:“辛酉年二月九日僧法成少有斛斗出便于人抄录:周通顺便麦拾叁硕捌斗,至秋贰拾硕柒斗。”旁注“其秋入伍硕伍斗。”(29)这位僧法成与归义军初期活跃在敦煌佛教教团的吴法成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是同一个人的话,这件文书的时间判定存在一定问题。法成和尚是晚唐敦煌历史上著名的僧人,敦煌文献中保留有他的邈真赞,“卓哉辦(辩)士,大国王师。洞赜典奥,峭然天机。博览万捋,定四威仪。鹫峰秘蜜(密),鹿菀伽维。圣流空旨,绰谓深知。一宗外晓,三藏内持。叶流宝字,传译唐书。濬不可测,浅不可违。戎王赞普,瞻仰禅墀。诏临紫塞,鸿泽虔熙。黄金百溢(镒),驲使亲驰。玄门至妙,浩涣称奇。归身唐化,溥福王畿。太保钦奉,荐为国师。请谈维识,发耀光辉。”(30)曾称“大蕃国大德三藏法师”和“大唐敦煌译经三藏大德”,影响巨大,因此在敦煌地区不可能再有僧人用“法成”作为僧名。因此这件文书的年代很可能是841年。文书后部残缺,仅存一笔,就13.8硕。由此得知,僧法成和尚,也拥有大量资产。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是政府认可并且受保护的,他们有权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得到资产,享受一般百姓的各种待遇,同时也承担与百姓一样的各种色役压迫。S.3876《宋乾德六年(968)九月释门法律庆深牒》记载:“释门法律庆深:右庆深祖业教(较)少,居止不宽,于儒风坊巷张祐子院中右张清奴绝嗣舍两口,今庆深于官纳价讫。伏恐后时,再有搅扰。特乞台造判印凭由,伏听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乾德六年九月 日释门法律庆深牒。”(31)
四、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的原因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也有其历史原因,同时还有敦煌地缘特点和晚唐五代敦煌佛教发展的趋势,敦煌地区其他宗教对佛教的影响。因此探究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僧尼违戒蓄财的必须从敦煌地区的地理位置、外来宗教、吐蕃敦煌佛教等多角度去分析研究,才能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敦煌地区是唐代边境贸易城市,因此敦煌地区社会风俗由于受到居民结构、民族成分、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影响,佛教戒律在演变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情况不仅仅是敦煌一地,就是唐宋周边地区都有这种情况。庄绰《鸡肋编》卷中记载:“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欲落发则行定,既薙度乃成礼。市中亦制僧帽,止一圈而无屋,但欲簪花其上也。”(32)广南是宋代商业都市,地处边境,外来人口众多,出现僧人经营商业,不足为怪。其情况与敦煌相类似。唐宋时期不仅仅在边境商业都市是这样,就是经济贸易发达的江浙地区,僧人从事商业经营也习以为常。《鸡肋编》卷中:“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费者,皆纵其私通,谓之贴夫,公然出入不以为怪。如近寺居者,其所贴者皆僧行者,多至有四五焉。”(34)如果说广南僧人经营商业是受南传佛教的影响,但是两浙地区却是大乘佛教主要流传的地区,僧人仍然经营商业贸易。足以说明僧尼通过经商违戒蓄财,不是敦煌地区独有的现象。
敦煌地区从汉代以来都是一个商业都会城市,经济贸易非常发达,直到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的都会城市地位没有什么改变,商业经济仍然非常发达,市场上店肆林立,叫卖声汇成一片,出卖的商品也是应有尽有,东到高丽,西至罗马,南到印度波斯及吐蕃,北到蒙古高原,各地出产的商品和特产,在敦煌市场上都可以看到;从事商业贸易的有汉族,更多的是来源于各地的胡商和蕃商,还有波斯印度人在此经营商业;用于商品交换的货币有金银,也有丝织品,乃至于用各种银器充当等价物。(35)在这种商业背景和商业气氛极浓的环境中,佛教教团和僧人都深受感染,佛教教团在都司的主持下有限参与其中,而僧人个人参与商团的出使贸易屡见不鲜。僧人出使情况比较复杂,有巡礼求法的,也有参政出使,更多的是随团经商,还有随从兼做部分盈利性生意的。总之,是商业经济冲击寺院戒律发生演变,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敦煌社会观念和僧人的佛教戒律观念都发生很大变化,僧人第一不能安心于清影孤灯,专志修行诵经的寂寞生活方式,僧人经常生活在俗家,他们不仅耳听目染,还要亲自从事商业经营,没有人愿意出资养活这些僧人,家人做不到,别人又没有办法做,因此僧人一旦混入俗家,很难要求僧人按照佛教戒条去生活。谁有资产,谁就有地位,谁有经济实力,谁就能支配僧人生活的运转方式。因此出现了僧人大量购置资产,穷奢极欲,想尽方式去享受,只要经济允许,没有不可以做的事情。虽然佛教教团在法会活动中,特别是寺院举办的集体活动中一再重申佛教戒律规定,真正能够影响的地方不出寺院山门之外。
敦煌僧尼社会经济生活来源,除了违戒蓄财渠道之外,他们主要依靠的是敦煌官府和民众的施舍,以及僧团或者个人的法会收入,如归义军节度使施舍,看起来数量很大,但是要解决僧人的生活问题,还是很难的,P.2704《后唐长兴四至五年(933-934)曹议金回向疏四件》第一件记载“请大众转经一七日,设齐一千五百人供,度倍尼一七人,紫盘龙绫袄子壹领,红宫锦暖子壹领,大紫绫半臂壹领,(其袄子于阗宰相换将)白独窠绫袴壹腰,已上施入大众。布壹拾陆疋,施入一十六寺。细緤壹疋,充经儭。緤壹疋,充法事。”第二件“布肆疋,緤肆疋施入大众。緤壹疋充法事。”第三件“官布柒疋,施入大像。细緤壹疋,充法事。”第四件“请大众转经一七日,设齐一千六百人供,僧尼二七人,紫花罗衫壹领,紫锦暖子壹领,紫绫半臂壹领,白独窠绫袴壹腰大众。已上施入,布壹拾陆疋,麦粟豆共叁拾硕,黄麻叁硕贰豆斗,已上施入一十六寺。细緤壹疋,充经儭。布壹疋充法事。”(36)表面看曹议金向寺院施舍的财物还是很大的,但是同一千六百人的僧团比较起来,还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僧尼生活的根本问题。P.3556《后唐清泰三年(936)正月廿一日归义军节度留后使曹元德转经舍施廻向疏》记载:“请大众转经五日,一十一寺每寺施麦叁硕、油伍胜,充转经僧齐时。緤壹疋,充法事。”(37)尽管集中起来施舍数量很大,但是分配到每个寺院也只有区区三硕,也就是三个人一年的口粮,以每个寺院100名僧人计算,根本维持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P.4046《后晋天福七年(942)十一月廿二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深舍施廻向疏》记载这次施舍:“请大德壹九人揭谛道场三日。逐日每僧念广多心经一百遍,真言一千遍,六时礼忏。红锦袄子壹领,准绢伍疋。粟叁拾陆硕,细緤壹疋,充法事。小娘子施紫罗衫子壹领。”(38)施舍总量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因此我们说,寺院通过施舍等活动所得到的收入,只能作为寺院僧尼生活的补充,根本解决不了僧尼生活问题。我们从寺院籍帐文书记载看,很少有寺院僧尼生活开支,就是有也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特定开支,不是普遍性的经常性开支。因此要使整个佛教教团正常运转,就必须保障僧尼能够生活下去,就必须允许僧尼有另外的生活来源,僧尼违戒蓄财就从不合法变成合法的行为,它分解了佛教教团的负担,成为敦煌佛教僧尼由分散个体生活代替集中群体经济生活。因此我们从敦煌文献中看到,僧尼个人资产独立于寺院资产之外,僧尼资产往往与原来俗家经济绞缠在一起,只有这些僧尼晚年或者病逝之后才以遗嘱等形式将自己的资产施舍给寺院。如P.3556《施舍疏》记载:“皂绫袈裟壹事皂绫偏衫壹领两事共壹对,黄细布孝衣壹对,五色红花毡壹领,六尺牙盘壹面,大团盘壹面,右件捨施所申意者,伏以定祥生活居女质,长在凡愚,弃俗离尘,归扵寺室。一从守戒,未施寸效扵金田,六十年馀,实乏莲花之迹。今则忽染微疾,未获蠲瘳。谨将前件房资投仗安国之寺,永作鸿基,伏望慈悲,幸希回向。”(39)这是比较小的施舍,还有将生前所居住的房舍送给寺院,这些成为寺院资产的主要来源。P.2187《保护寺院常住物常住户不受侵犯帖》:“应诸管内寺宇,盖是先帝勅置,或是贤哲修成,内外舍宅庄田,因乃信心施入,用为僧饭资粮。”(40)这里记载的所谓贤哲,必然包括高僧大德以及一般僧众,寺院资产就是建立在包括僧众在内的贤哲施入基础上的。晚唐五代敦煌僧尼违戒蓄财是敦煌寺院经济发展的必然。
注释:
①李正宇《唐宋时期的敦煌佛教》,郑炳林主编《敦煌佛教艺术文化论文集》,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7-386页。
②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页。
③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8页。
④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34-136页。
⑤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12页,记载有P.3234《甲辰年(944)二月后沙州净土寺东库惠安惠戒手下便物历》记载便物所便数量、归还是减及利息,还要记载居住地点,在索延庆名下就记载地点“住在僧愿真巷”,净土寺号称城东寺,这个愿真所居住的地点肯定不在寺院内,同卷还记载“愿真豆壹硕”。
⑥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06页。
⑦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07页。
⑧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08页。
⑨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227页。
⑩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82页。
(1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83-286页。
(1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45-147页。
(1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150-152页。
(14)参郑炳林《〈索崇恩和尚修功德记〉考释》,《敦煌研究》1993年第2期,第54-64页;人大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93年第8期,第55-64页。
(15)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页。
(16)《洪辩受牒碑》,录文参李永宁《敦煌莫高窟碑文录及有关问题(一)》,《敦煌研究》试刊第1期,1981年,第56-79页。
(1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5页。
(1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67页。
(1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11页。
(20)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18页。
(2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0页。
(2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2页。
(2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3页。
(2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5页。
(25)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7页。
(26)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28页。
(2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05页。
(2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23页。
(2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59页。
(30)P.4640《吴和尚赞》,录文参郑炳林《敦煌碑铭赞辑释》,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85页。
(3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305页。
(32)[宋]庄绰撰《鸡肋编》卷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页。
(33)[宋]庄绰撰《鸡肋编》卷中,第73页。
(34)参郑炳林《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与等价物研究》,《甘肃金融》2001年第4期,第35-39页;《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等价物》,《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85-94页;《论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国际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4-18页。
(35)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85-88页。
(36)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90页。
(3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92页。
(3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91页。
(3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