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自由主义民主——兼谈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主义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民主论文,民主政治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冲突下的结合:自由主义民主
自由和民主都是令人难以清楚表达其含义的概念,但尽管如此,给它们一个不算很糟糕的界定依然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自由是指个人对自我的统治,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享有免受外来侵犯的自主权利;民主是人民对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对人民这一群体国——国家,所享有的治理权力。自由和民主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对立。
自由和民主都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在这一点上二者高度联系着。自由直接规定个人对其自身和拥有物享有支配权,而民主则规定个人作为人民的一员,有权参与治理可能影响其自身利益的国家生活,这就是民主对自由的保障:个人自由在民主政治中要比在其它政治制度下更有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化在许多情况下要求民主这一积极力量的支持和推动。另一方面,民主权利也要求自由原则的论证:自由原则认可不同的人的不同利益都应受到尊重,任何社会制度都应是服从和保障个人利益的,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评判社会制度,有权支持、反对、改造甚至推翻某一制度。
但作为两个独立的事物,自由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紧张关系,二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也格外显著。自由与民主的最基本的区别在于:自由定位于个人,是一种个体性的权利,因此往往被意为个人自由;民主以社会为中心,是一种整合性的力量,往往被意为政治民主。在制度层面上,自由关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侵犯个人权利,民主关心由谁来行使国家权力,要求把权力归属于人民(公民中的多数)。自由的对立面是全权主义,而民主的对立面是威权主义。民主可能是全权主义的,而威权主义的政府也可能允许人们享有一定的自由。在政策层面上,自由所关心的是限制政策的范围,所推崇的最好政策就是不干涉政策,认为个人可以自发地去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民主强调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认为社会制度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利。在社会生活层面上,自由赞同我行我素和骚动不安,民主要求一体化与协调;自由倡导多元主义,民主更要求共识的达成;自由刺激个人内在的进取要求,民主则偏重于维持社会凝聚力。自由与民主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而如果人们把民主和平等相等同,二者间的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强。
自由与民主的对立冲突一方面可能导致二者走向分裂对峙,如果各自都不加约束的话,另一方面也对二者的积极结合提出要求。罗素就在《权威与个人》一书中提出:“怎样才能把进步所必需的个人首创精神和生存所必需的社会凝聚力结合在一起呢?”(注:罗素:《权威与个人》,伦敦安文公司1948年版,第11页。)自由蕴含着纵向力量,而民主更强调横向动力。纵向力量和横向力量是应该而且也是可以相结合的。在讨论自由与民主结合之前,还须对民主作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民主强调横向动力,这不仅仅因为民主的源头——古希腊城邦民主是个较纯粹的横向民主,还因为现代民主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平等和公民自治原则上。但是,民主是人民对人民的权力,其本身就是纵向与横向的结合:民主是人民的权力,这是一个权力整合过程,是横向;民主是对人民的统治,这是权力实施过程,是纵向的。选举式民主典型地概括了民主横向安排,而代议制民主则更好地反映民主的纵向动力。尽管民主自身很想把这两方面的力量统一起来但它又不可避免地偏爱一方。因此,把自由和民主结合起来,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民主自身的内在需求。
再从历史发展的线索来看。民主发端悠远,可以追溯到雅典城邦时代,而自由则产生于近代,但一经产生便蓬勃发展起来。大体说来,在西方社会,19世纪是自由因素胜于民主因素,而到20世纪,则是民主因素胜于自由因素。托克维尔这样描述道:“我们的前人动辄就滥用私人权利应受尊重这一观念;我们则天生就喜欢夸大这一观念:个人的一己私利始终应当服从大家的利益。”(注: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第2卷,第4篇,第7章,转引自《民主新论》。)自由的滥用和民主的滥用都曾产生悲剧性的现实:前者对经济危机的爆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后者经常戏剧性地把无法无天的暴君推为统治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则恰恰是二者共同的产物。追求更多的自由和更多的民主之间产生的张力推动了二者的结合:自由主义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仅是自由和民主相结合的一种形式。自由和民主合乎逻辑的结合有:自由主义民主、非自由主义民主、民主自由主义、非民主自由主义和不自由不民主。在这里,只讨论自由主义民主和非自由主义民主。首先来看非自由主义民主,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极权主义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也高于人民的自由,政治生活中不得存在任何反对派;另一种是集体主义民主,在这样的国家里有公开自由的选举,但人民的政治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和其他自由权仍受到严厉的限制。自由主义民主认为,民主定位于自由,现代民主既是自由的结果,又必须建立在自由之上。自由在自由主义民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主更多地体现一种程序价值。自由主义接纳民主是力图对自身加以完善,而不是要用民主取代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民主意味着,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统治下,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宪法和法律也同时对政府权力加以严格限制,保护个人免受他人和政府的侵害和剥夺(注:布公:《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
二、关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论证
自由主义民主倡导自由、限制民主,对自由与民主关系的论证就如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和国家关系的论证一样: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即使如此,仍必须对国家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以防止侵犯个人自由。在自由主义民主那里,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民主作为现代国家的运行规则,“是一个糟糕的标准,但别的标准更坏”(注: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两种论证的差异在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自由主义民主对民主的认同要比古典自由主义对国家的认同要高一些。关于自由主义民主的论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基础是个体本位观。个体本位观是西方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传统态度,认为个体是核心,是目的,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个人的权利至高无上,个人具有绝对的选择权,任何他人和集团都无权决定个人应该怎样,国家也不例外。在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必须存在一个严格的权限划分,个人须保留某种公共权威不得干预的私人活动空间,并且这一空间不能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侵害,任何强制和命令都应被限制在固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适用自由的市场要比适用民主的政府更有利于成就民主的信条。民主的工作原则是有限的多数统治原则,其基本特征就是“允许少数派有政治表达权”(注:伯纳姆:《管理革命》,纽约约翰戴伊公司1941年版,第162页。)。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对此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证。首先,他们指出,在存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失灵。任何政府行为最终必然是由个人或若干个人去完成。但是,人就是人,人不会因为职位的改变而使“人性”有一点改变。不管他是在私人企业里领薪水,还是由政府机构发工资。只要有可能,人总是选择为自己带来更大个人满足的决定,即使这项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简单地说,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认为,个人并不会因为从“经济市场”进入到“政治市场”就变得高尚起来,由于政府行为中个人利益的存在,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政府目标。由并不完美的政治去干涉存在缺陷的市场,其结果可能是灾难性。
接着,他们继续论证:即使理想的政府干预也难以弥补市场失灵,甚至可能给经济运行带来更大的危害。市场是一种自发秩序,而独立的产权正是这种自发秩序形成的基础。产权不仅仅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就是通过侵犯个人产权而打断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基于多数主义原则之上的民主政府,会内在地倾向于干预和赤字,布坎南和瓦格纳在《赤字中的民主》一书中如是认为。由于税收的承担是稳定的,而且也是比较均匀的,而政治利益的输出却是有区分的,因此,选民的内在要求就是驱使民主政府不断增加有利于自身的公共消费,其最直接的后果是财政赤字,财政赤字会给经济运行背上沉重的包袱。
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还指出,政府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性,而市场却是自由竞争的。对于个人来讲,市场不仅反映迅速而且负责任,它是竞争的,不受强制性权力的控制,不允许操纵并且不存在真正的垄断。个人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进出、自由接受或拒绝任何交易。但政府的特征却是强制性权力的垄断、有限的选择,而且失败者必须接受胜利者想要的东西。政府提供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扩大选择的范围,满足相互各异的需要,政府就倾向于赋予官僚自由裁量权,这就更增加了危险,不仅纵容腐败,而且加剧各种利益间的冲突。
第三,民主自身的实践原则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制约民主功能的发挥。民主是自由的选择,选举是民主实践最普遍的形式,多数决定则是这一形式的通用规则,但多数规则显然地存在着以下的缺陷:(1)按多数规则选择出的每一项集体行动方案都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因为最终的集体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的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少数人,多数规则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而忽略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失去了权利。不仅如此,任何多数与少数之分都是动态的,否认现在的少数,很可能妨碍未来多数的形成,使多数原则走向自己的反面。(2)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决定规则下显得无足轻重,从而无形中助长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当许多人都这么想时,便会出现一种危险的倾向:选举过程为某些利益集团所控制,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定的代价收买这些不重视选举权人的选票,从而使得集体决策有利于少数人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3)多数规则还会纵容部分集团间互投赞成票,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4)实践中,多数规则常常并不反映多数意见,而体现最大的少数派的利益,甚至任何人的利益都不体现(注:张辰龙:《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总之,多数规则只是一个体现数量优势的原则,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哈耶克就指出,多数决策并不具有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杰斐逊也曾说,虽然多数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占上风,但这意志要想正确,仍必须依靠理性。
三、评价自由主义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民主形式,是保障自由的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在西方受到广泛推崇,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自由主义民主尊重个人价值和选择,认为个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剥夺个人的权利。在经由自由平等的个人自愿认同之后建立起来的政体中必须奉行自由平等的原则。自由主义民主尊重个人利益和基于个人利益之上的自由选择,正是推动民主世俗化的强大动力。世俗化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阿尔蒙德认为,在世俗文化中,个人往往自信他们拥有改变环境的能力,并选定有助于自己改变环境的行动方案(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民主世俗化要求人们在行使民主权利时,并非主要因循某种传统习惯、超俗观念或者盲目崇拜,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动性和判断作出决策。
第二,自由主义民主建立在有限政府原则之上,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得到国家的保护,强调法治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普选是政治权威的唯一合法来源,由普选产生的政府必须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的监督。自由主义民主不仅强调对民主政府权力的外延加以限制,还强调政府内部各种机构的分权,要求加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三,自由主义民主强调程序民主,认为民主是一种作出决策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单纯地规定主权的归属。当法治原则与民主原则发生冲突时,自由主义民主并不以一时一地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为依托,而是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法律可以经过民主和程序得以修正,以反映大多数人民的愿望与意志,但在法律尚未修订前,多数人的愿望也不应改变法律的规定。程序安排可以确保政权实行和平定期的交接。
最后,自由主义民主意味着多元民主。自由主义民主认可并奉行政治多元主义,允许不同的政治哲学、政治运动和政治党派的存在,更能体现宽容的价值观,有利于共识的达成和民主的实施。
但是,过分强调自由和否定民主的倾向使自由主义民主因此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美国政治学家本杰民·巴伯批评自由主义民主骨子里尽是个人主义,它不包含任何共同体的概念,而仅仅关心个人,关注如何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社会公共正义、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开,而不是将他们富有成效地聚合在一起。结果是,它可以强有力地抵制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如对个人隐私、财产、利益、权利的侵犯,却无法有效地抵制对社群、正义、公民权以及参与的侵犯(注:霍布豪斯:《政治自由主义》,第44页。)。巴伯还指出,自由主义在摧毁维系个人与社会的传统纽带的同时,却没有提供新的维系纽带,导致自由主义陷入不可自拔的内在矛盾中,自由主义民主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
自由主义民主所理解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又要求民主定位于这一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偏执所在。在自由主义民主那里,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分立、割裂和不干涉以及个人不受国家和社会的侵犯。H.S.梅因在《古代法》中不称产权为“私有产权”,而称为“分立的产权”,认为分立的产权为个人行为划定边界,使之成为抗衡世界上除了自己之外所有人的手段。但是,产权首先必定是指人与物的关系,即人对物的占有,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如果没有人对物的占有,人与人的关系就缺乏实际意义。消极自由所犯的错误也就在于此:人们可以自由地贫困,自由地无家可归,自由地忍受痛苦,自由地死亡,这些都是人们的自由。自由主义民主只强调消极自由的应然性,而不关注社会下层人民增进积极自由的努力。基于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不自由是显然的。在自由主义鼻祖洛克那里,自然状态下,我的仆人就必须为我来割地皮。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具体社会里,当生产工具只是由一些人拥有时,未拥有生产工具的人的自由便被大大削减了。不拥有生产工具的人不但未能享有购买劳动力的自由,就连售卖劳动力的自由也没有。他只能选择售卖的对象,但不可能选择不售卖自己的努力,因为这是他谋生的唯一手段(注: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在对市场和政府功能的论述上,自由主义民主的偏颇也是显而易见的。市场并不象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么自由,现实的市场充斥着虚假信息和垄断。即便是所谓自由竞争市场也是不自由的:市场把个人按各自所持有的货币量区分开,自由的行使须通过货币的支付。此外,市场并非认同所有的价值,这本身就是违反自由规则的。自由主义有一个基本假定,即不同的人的不同生活目标都应得到同等的尊重。但显然,并非所有的才能和生活目标都适合于市场的运作。市场只会按照自己的标准给予报酬,而这套标准一开始就否决了某些人。一个身怀没有市场价值的才能的人,可能连生存都会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也并非如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所说的那么糟糕。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行为会造成腐败,损害政府的目标,但政府有一套自身运行的规则,政府官员的活动是不能够超出这一套规则范围的。政治并非仅仅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正如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市场的功效并非在于做蛋糕,市场同样也是一个分配过程,是一个利用自由价格或通过自由交换的分配过程。同样,政治在生产问题上也能有所建树,至少它能不断地维持和保全社会人力资本,使之不致于“自由”被地削弱和损伤。
四、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也是后发自由民主国家。对中国而言,自由民主都是舶来品,它们随着一大堆外来词汇一同涌进中国,并被作为一种极为美好的价值而被广为追崇。但自由与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却相差很大。民主一开始就作为文化启蒙的一面重要旗帜而高高飘扬;毛泽东也曾自豪地回答黄炎培,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人民民主,它是防止“历史周期率”的有效武器。自由就没有这样的殊荣,自由在中国更多地指国家的自由,指民族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奴役,当作为个体自由来宣扬时,却又与资产阶级自由化难以开脱。这一方面是受中国传统的集体本位观的影响,另一方面,与中国的革命实践密切相联系。自由与民主被引进之际,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首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国内矛盾次之,革命斗争强调万众一心,以国家力量来摆脱外来压迫,因此,用民主改造政府成为革命的首要任务。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主要在农村,打土豪分田地,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但小农经济难以产生现代自由意识,而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却容许很大的人为努力。建国后所建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能容纳经济自由的存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方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强调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冲突和阶级内部的协调,个人自由缺乏充分的存在必要。
但是,缺乏自由的民主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主要是:(1)它容易使民主形式化,失去实质内涵;(2)它会纵容多数人暴政和个人集权,民主的名义可以剥夺许多人的权利;(3)它给民主造成巨大的压力,阻碍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第三点危害再作详细一些的解释。首先,由于在国家之外没有一个自由的空间,一切问题都必须在国家的范围来解决,如果这个国家是民主的话,那么民主就将承受来自过多方面的压力。第二,由于没有自由,民众就难以真正地表达自己,民主的权利就容易被少部分人或集团截留、控制,形成对上的威胁。第三,由于自由长期被压制,但自由有其内在的张力,民主每向前推进一步,自由便会以数倍于民主的步伐向前推进,并且以民主的程序作为其发泄的对象,无序的自由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往往会使推进民主的意愿有心无胆。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定的双重考虑,统治者往往难以与社会协力推进民主的进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就,但是我国的民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离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仍有很大的差距。在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之努力奋斗的背景下,自由主义民主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一,尽管自由主义民主以个体本位观为理论基础为我们所不能接受,但它尊重个人利益和价值,有其积极意义。我国传统意识是集体本位观,而且在常态下,并不是国家本体观,而是小集体本位观。小集体本位观反映了以小集体利益为核心的内在动力。尽管过份纵容小集体利益的膨胀可能带来巨大的弊端,如地方主义、诸侯割裂,但小集团利益的客观存在是不可否认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刺激下,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这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关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共八大的报告中就已认识到,但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调整。而现在,包容和规范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的现实需要,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作出制度上的调适。
第二,自由主义民主对自由与民主关系的论述,很值得重视。自由主义民主强调民主必须是自由的,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写道,选举必须是自由的,没有自由选择的投票不能产生代议制的统治,那只不过是人民在周期性地放弃他们的主权而已。人们享有民主的坚实基础必须是人们能够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有足够的控制力,即自由的拥有。我国现实的民主状况是一个逐步走向宽松的集体民主,人民享有自由公开的选举权,但是人民的政治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和其他自由权还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基础上才能稳步进行,后者正在不断扩大前者所需要的经济自主权。
第三,自由主义民主所倡导的宪政问题,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宪政强调对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给个人留下必要的不受干预的自由空间,这正是我国政治发展很少注意到的问题。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会带来如此深重的灾难,没有给人民以自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宪政,任何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会在服从整体利益的要求下而缺乏保证,失去意义,使整体利益由此也失去意义;没有限制的政府权力只会为政府官员的一己私利服务,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自由主义民主认为民主本身也有个程序的问题,这对指导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民主不是群氓政治,不是非理性情绪发泄的工具,只有依据公认程序所作出的集体决策才是民主的。程序问题长期为我国国家生活忽视,无论是在立法、行政,还是在司法问题上。
自由主义民主强调自由、宪政和民主程序化,它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在于:不能就民主而民主。在我国人民民主的基本框架业已确立的情况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首先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人们的经济自由权利,以利益诱导而非空洞的说教引导人们的政治参与行为,即民主的世俗化。二是推进行政法治化,把政府的权力和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以利于人们的监督和自我保护。三是强化民主制度,加强民主实践自身的规范化、程序化。首先是要把民主决策扩展到适当的范围内,这主要是调整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其次是民主程序的规范化,不规范的民主容易被操纵,当民主制度健全到一定程度时,民主才能有效抵抗和克服其它力量的干扰。
实行村民自治,是近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举措,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它的积极性并不体现在它对中国的民主体制有何重大的影响,而在于它是中国民主建设的有益突破:在这个小范围的直接民主中,村民有能力理性地关注民主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问题,这使得民主世俗化,而世俗化正是民主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