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与法律的关系_科学论文

论科技与法律的关系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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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36(2003)02-0115-06

科技兴国与依法治国是现代世界各国发展的重要方略,也是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美国著名科学史家萨顿曾说过:“科学技术是最富有革命性的力量,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源。”[1](P1)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因素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必将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必定发生上层建筑的革命。因此,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的科学技术与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的关系就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科学技术对法律是一种决定性力量,而法律对科学技术有巨大的反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是一种决定性力量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科学”,仅指研究自然现象及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则是根据自然科学原理,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自然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属于意识形态,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身没有阶级性,没有什么“资本主义生物学”或“社会主义生物学”这一类分别。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属于生产力范畴。但无论科学技术处于何种形态或范畴,都与法密切联系着,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与科技关系更加密切,联系的范围也更加广泛。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2](P505)概括地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影响着法律调整的范围与方法。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立法的影响

科技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无论是知识的形成与传播,还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生产与流转,都将在各类科技活动中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如在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中都会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类社会关系客观上的复杂性,不能仅靠行政命令、行政措施和行政政策来解决,还需要建立系统的、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予以调整。具体表现如下。

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所取得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促进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这就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其结果是产生一系列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和由此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所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拓展了新的立法领域。计算机法、基因技术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的相继出台,正是法律对科技发展的新领域下新型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的真空地带,这是传统的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新型社会关系。例如,由于现代医学的进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克隆技术等新技术的成功,使人类已经能够自我控制生殖过程和改变人类生殖方式,这一变化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传统的婚姻方面的法律所不能解决的,这就必然要对旧的法律领域进行拓宽,以达到调整新的婚姻关系的目的。

科学技术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领域中,促使法律规范内容的日趋科学化。例如,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条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3](P13)这种技术性的法律规范正是医学遗传学等大量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于立法过程的结果。

总之,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加过程实际上就是许多传统和新生的科技物质成果使立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科学技术为标准的量化条件下,这些技术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准则与标准,有利于人们理解执行,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精确和有效。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在二战后的立法中,700多件都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1981年日本政府编篡的《科技六法》中便收入了282个专门的法律、法规。”[4](P255)

2.科学技术对司法和执法的影响

大量的科学技术成果,为司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1905年英国伦敦破获了一起凶杀案,这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由司法机关通过指纹来确定犯罪事实的案例。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应和法律推理越来越受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司法人员已越来越多地依赖科学技术来判定事实。在西方,甚至出现了“计算机法官”和“计算机律师”,以达到司法过程判定的准确性。当今,科技装置、仪器、工具所提供的证据已广泛为法院所接受,科学鉴定结论也日益受到重视。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执法机关的人员也可大大提高其执法效率,微电子技术、红外线摄影技术、医学技术等先进技术的使用使执法人员能更好地实施宪法和法律,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技术犯罪流行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能迅速地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发现证据,找出线索,以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司法和执法与科学技术已日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司法和执法界没有高科技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

3.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法学观念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信息量的剧增和信息交换技术的进步,为人们建立更加直接和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使人们产生了关于法律时效和时限的新观念。人们赋于地球“村”的概念,一国在制定自身法律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国际法或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以求法律的方便有效。由于信息是作为一种资源存在的,这样原来以“物”和“债”的保护为出发点的法律观点,就要加以扩展和更新。如试管婴儿的出现和遗传工程的进展,首先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并使某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发生争议,以直接的方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道德上是难以想象的,而有人主张终止昂贵或危险的医疗手段维持病人生命的做法又是正当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人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形成。社会上要形成遵纪守法的风尚,必须要求人们有正确的法制观。科学技术的进步提供了电视、广播、电影、因特网等各种先进的传媒工具与手段,对于宣传和普及法律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们可以深入千家万户,通过宣传法律,对于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科学技术与方法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根本性的突破。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规律的科学,它必须以一种科学的精神与方法来构建,法学研究过去一直处于定性分析阶段,对复杂的法律现象,只能进行比较抽象的概括,难以全面系统的反映。而科学的发展会带来一种崭新的行为规则——“科学的方法”,将这些“科学的方法”运用到法律学上,就会在法制信息的获得和传播方面,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以及运用法律手段按照一定目的实行社会控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比利时的一位统计学家早就运用概率论来研究犯罪、自杀、婚姻等法律问题,概率论正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它的出现及应用解决了法律领域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问题。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科学的方法”对法律方法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反作用

法律是国家对社会进行调整、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科技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科技决策、计划、部署、管理和方针政策,离开了法律的确认、支持和保障,就难以实现权威性、持久性和有效性,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联姻已成为必然。

从历史上看,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来都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律与科技的联姻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出现。中国历代皇帝都把颁布历法作为皇权的象征之一,历法的研究、制定、改进都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历史上,有史可查的由国家颁布的历法就达一百多种。度量衡的统一始于秦,完成于唐。历代度量衡制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成文的法规法令,二是度量衡器的研究、制作和校验标准。如汉《律历制》、隋《权度量衡之制》、宋《权衡法》等。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法律开始真正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保证科学技术给自己带来巨大利润,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以保证科学技术的进步。1474年意大利威尼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紧接着1624年英国的专利法、1790年美国的专利法、1791年法国的专利法、1870年德国的专利法和俄国的专利法、1885年日本的专利法都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早期立法。美国总统林肯称专利法的作用在于“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4](P254)。在科学技术发展更加迅速的今天,法律对于科学技术的反作用越来越重要和明显。

1.法律可以确立科技在一国中的战略地位,同时成为科技国际合作的准绳

科技进步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据“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估计,其主要成员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是以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为基础的”[5](P400)。因此各国均通过法律来确认科学技术的优先战略地位。从美国1950年制定《科学基金法》到我国1993年制定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各国都从法律上保证本国有一个长远的、持久的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蓝图,以获得科学优势,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已突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科技已由国家事业发展为国际事业,国家地区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交换、转化、竞争日趋频繁,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予以规范、组织和协调。如世界贸易组织(WTO)1993年由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就是顺应国际科技贸易发展的结果。另外,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全球性问题,如大气臭氧层遭到破坏,全球变暖,动植物消失,海洋污染,都不是哪一国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国与国之间合作解决,这就需要通过国际间法律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2.法律可以对科学技术研究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是一个复杂广泛的活动。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海洋工程、基因工程等前沿科学已经突破了过去那种单凭科学家个人或少数人集体研究的小圈子,需要国家参与决策、组织、领导与指挥,以便集中人力、物力完成科研活动。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条款加以监督和保证。法律对科学技术研究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包括:通过立法规定科技研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程序,确定科技研究计划、投资方向和基金预算,规定科技组织制度、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制度、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情报与档案管理制度、科技标准化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等,并设置这一系列制度运作的具体程序规范。如美国1976年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制定的法规、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

3.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起着重要作用

科学技术只有运用于生产过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力量。恩格斯说过:“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早就被生产所决定。”[6](P27)这表明科学技术一开始就是为生产服务的,科技成果最终是为了应用于生产中。

然而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带来科技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的二难选择。这种二难选择借助纯粹权力力量或道德手段都难以合理解决,法律却能以其理性的、权威性的权利义务的设置,使这一棘手的二难选择获得合理解决的可能。法律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版权、信息控制权、发现权等,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成为可以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产权,并由此派生出财产权、荣誉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署名权、出版权、发表权、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转播权、改编权等知识产权,由此形成科技法律关系以及科技成果应用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法律关系,从而使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转化为合理的、有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和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起抑制作用

科学技术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为人类带来无穷无尽的财富,使人类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又可能由于科学技术成果的失控或滥用给人类带来无穷无尽的灾害。所以,法律对科学技术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兴利”和“除弊”。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及人类自身与资源环境交互作用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进入工业社会后,向自然进犯的深度和广度有了飞速的发展。人口数量急剧增加,生产规模扩大,资源消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速度超过了自然再生和净化的能力,同时由于人类科技活动中种种不当之举,对自然界造成了巨大破坏。恩格斯就曾告诫过我们不要过份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要警惕自然对我们的报复。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尔核电站发生泄漏的地区周围,变成了一片不毛之地,一百年内都不会改变。科学技术是一柄真正的双刃剑,人类在利用它改造自然的同时,也越来越领会到其狂暴的一面。制定环保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环境问题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明确国家和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共同遵守的环保准则;它可以禁止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的应用,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引导人们按照自然规律制造和使用技术装备,制裁各种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等,抵消人类科技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一面,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如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的代表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告》、《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法律文件。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了环境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美国有一部科幻电影《终结者》,片中的机器人摆脱人类控制而发动核战争企图毁灭人类,它不能不引发我们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思考。原子科学的第一次实际应用就是在战场上,核武器的发展使人类随时笼罩在核战争的阴云下;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窃取别人商业机密及隐私权的犯罪与日俱增;同样的,克隆技术使人类道德观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使人类陷入尴尬境地的问题,已不是人类完全依靠自身道德修养所能解决的了。而法律作为可强制执行的国家意志,可以从制度上预防和消除科技成果所造成的消极社会后果,协调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科技成果始终为人类造福。利用法律来抑制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

三、如何处理科技与法律的关系

科技深刻地改变世界的面貌,但最终它的发展方向是取决于掌握它的人,而人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全取于人类自己。”科技本身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关键是使用它的人。在科技与法律的关系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法制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生产力的进步作用,克服科技进步的消极后果都需要人们加以把握和参与。为此,要求人们:

1.法律工作者应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

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与客观基础,并不以从事科学活动的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通过对这一实践活动的干预,可以延缓和阻碍科技进步,也可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所以,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职业法律工作者,如法官、律师、检查官等,如果具备了足够的科技素质,就能认识人类自身的潜力,扩大视野,从科技的内容和方法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提高法律贴近科技领域的现实程度,从而自觉地运用专业知识或国家权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

2.科学家应崇尚法的精神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之光。著名的前苏联科学家谢苗诺夫曾说:“科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伟大的认识工具。它使人类有可能达到史无前例的富裕和绝无仅有的平等。”科学家是掌握打开未来大门钥匙的人,但科学家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不仅要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还应尊崇法的精神,即科学探索没有禁区,但科学活动要接受法的约束。克隆技术成功后各国均纷纷制定法律禁止克隆人类。科学家不能以科学研究的名义而随意去打开“潘多拉”的匣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的最高宗旨,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类造福。科学家崇尚法的精神,还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约束力来保护科技智力成果,维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知识像物质财产一样,也是财富,同样有所有权的问题”[7](P220),对知识的剽窃和对物质的盗窃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科技智力成果的保护仅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崇尚法的精神。

3.全社会应形成尊重科技与法律的良好风气

处理好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就是要在全社会普及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依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有力杠杆,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人类社会物质、精神、政治等各方面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同时运用法律的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和强制功能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与推广,推动和协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调科技活动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回顾近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发展的历史,世界各主要工业化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立法大量出现,它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了一个新的被广泛承认的部门法——科技法学;另一方面,各国都企图以法律尤其是宪法在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科技环境,使一般的大众群体具备科学意识和法律意识,就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科学、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和舆论环境,推动科技事业和法制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如日本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国家应奖励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的促进应在国民发展事业中占优先地位。”[8](P387)《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共和国总统得指定在社会活动、科学、文学和艺术方面以高度成就为国增光之公民五人为终身议员。”[8](P387)我国宪法《总纲》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新。”[9](P6)

4.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

科技法作为新的部门法,是调整科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科学技术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科技法学反映了科技发展与法律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系统化科学。因此,我们一定要运用科技法的基本理论来推动科技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

当前,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并通过专门人才的辐射作用,始终正确地把握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辨证关系,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科技与法律的良好风气,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科技兴国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转轨的要求。为此,应当在各高校设立科技法研究和教学机构,在法学的学科建设中,应将科技法列为独立学科而进入法学教育发展规划中,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充分发挥教育对法的直接和间接作用,培养大批既懂科技,又懂法律,熟悉国际技术贸易实务的较为全面的科技法专门人才。

收稿日期:20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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