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_法律论文

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_法律论文

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法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自助行为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其特征是权利人依靠私人而不是国家的力量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利。自助行为允许权利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财产施以扣押、毁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救济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包括自助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却是广泛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在民法中确立自助行为制度,这样将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保障制度,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侵害人,最终保证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自助行为(act of self-help)是指权利人在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援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法律上允许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理论一直未对自助行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现行民事立法也未作出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现实生活中与自助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研究和探讨自助行为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保护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得立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建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自助行为属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它是指权利人依靠私人而不是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或实现自己权利的方法。私力救济起源于人类社会早期的无政府状态。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一个具有强制力的公共权威机关,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除了依赖于自身的力量外,别无选择,于是出现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导致部落战争。在国家产生以后,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统治者逐渐加强国家权力,限制私力救济,尽力推行公力救济。但私力救济并没有随即消失。事实上,私力救济手段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一天也没有被停止使用过,历代法律也都承认它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而存在。现代法制社会,为了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个人权利两者之间的平衡,在注重公力救济的前提下,也都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用私力救济手段。私力救济除自助行为外,还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和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可以免责的私力救济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却没有自助行为。然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对自助行为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以自助为目的将物件押收、破坏或毁损者,或以自助为目的将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施以扣留者,若不及请求机关援助,且非于当时为之,其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时,不为违法。”第230条规定:“自助不得超过排除危险所必要的限度。押收他人物件者,如非强制执行时,即应请求财产保金的暂先扣押。扣留债务人而尚未释放者,应向扣留地初收法院申请人身保金的暂先扣押,并应立即将债务人送交于法院。暂先扣押的申请如迟延或被驳回时,应立即返还所押收之物并释放被扣留之人。”《瑞士债务法》、《泰国民法典》均承认自助行为是一种抗辩事由。英国法律和奥地利法律的解释上也都承认自助行为。而在法国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助为一种抗辩事由。《法国民法典》第637条允许土地占有人“割去侵占本人土地的任何植根、荆棘或小枝。”《法国农业法》第203条也准许土地所有人杀死侵入本人土地的家禽或鸽子,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在我国民法中,对自助行为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是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是广泛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民法中应否规定并建立自助行为制度?笔者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须,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发展。而自助行为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稳定财产关系,制裁不法分子均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民法有必要对自助行为予以肯定。

首先,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已对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作出了规定。然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作用只是保护权利的存在,自助行为则是保护权利的实现,是公民和法人保证其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有效措施。因此,自助行为应成为我国民事权利保障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允许采取自助行为,才能使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避免或减轻自己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例如,旅馆在客人住宿后不付住宿费时,有权扣留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如果此时法律不允许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必然使其请求权无法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国家,要使人们的民事权利都能随时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是不可能的。

其次,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实践中,因自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办案人员则把自助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有的把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看做是非法拘禁;把对义务人的财物施以扣押的行为,看作是非法抢夺,并进而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在民事立法上没有对自助行为加以规定,自助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在现行法律中得不到承认。同时,有的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将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会自发地采取保护行为,但因这些行为缺乏法律上的界定,而往往行为失当并导致不应有的侵权纠纷。因此,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自助行为制度予以确认,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方式、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的事后义务等问题,对于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划清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界限,引导人们正确实施权利保护行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逃避应履行的债务,或不法侵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在民法上允许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必然会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态度,对少数品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也可起到惩戒作用。这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二、实施自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自助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实施的,可能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允许行为人滥施自助行为势必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各国立法对于自助行为的实施均设有一定的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才具有合法性。对于自助的范围问题,当事人不得根据契约而任意约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笔者认为自助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为确保自己请求权的实现而实施的。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虽然同属私力救济的范围,但它们是有区别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限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它还可以是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自助行为所保护的仅限于本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构成自助行为。至于何种权利适于自助,目前仍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限于请求权,也有人认为应适用于一切权利,包括人身权。从自助行为所保护的权利性质看,它所保护的是本人的一种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在自助行为尚未实施之前,行为人与义务人之间已经存在债务关系,或者是债务人欠有行为人的债务,或者是不法侵害人损害了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而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确保自己的请求权得以实现。这种请求权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和基于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起诉或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施自助行为,如夫妻同居请求权、自然债务请求权、赌债请求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请求权、提供劳务的请求权等等。因为自助行为是受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行为,所以具有代替国家执行的性质,如果法律上不允许强制执行,行为人就不能为自助行为。

其二,必须是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这是法律设立自助行为制度的主要理由。此处所谓国家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在不法侵害人给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后准备逃跑时,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时,已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不立即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自由施以拘束,对其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必然会使自己请求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无法实现。如债务人系外国人,在其准备潜逃行将离境之际,被债权人发现,此时债权人不阻止,事后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就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方可实施自助行为。如果来得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

其三,必须依法定的方法实施。实施自助行为的方法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进行。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拘束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对于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可以施加扣留。二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证书实行扣押。一般说来,所扣押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若自助人扣留义务人所保管或借用、租用的他人的财物,该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请求交出扣押物和不当得利,自助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是他人之物而有毁灭、损坏行为的,应负赔偿责任。三是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毁损。如以损坏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办法阻止其逃跑。这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所不同。由于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或所发生的自然灾害对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危险较大,且这些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之中,故法律对行为人的自救方法不作严格的限制。而在自助行为中,由于仅仅是义务人逃避应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并未处在危险之中,所以法律应对行为人的自救方法作出严格的限制。只有用法律允许的方法进行,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其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请求权所必要的程度。例如,对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能对人;押收财产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毁损财产;对一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两物;对小物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对大物;拘束他人自由不得伤害人的身体。如果实施自助行为的人违反上述要求,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负其他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不符合法律的“自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为人所保护的利益并非合法权益。例如行为人为保护赌债请求权、因欺诈和胁迫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采取“自助”措施。二是行为不符合法定方式。例如不正当地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实行拘束、债务人并无反抗的行为而对其采取了损害人身的方法,在实施行为后不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等等。三是自助理由不正当。例如,在情况并非紧迫,来得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而采取一定的行为,或在不采取自助措施就可以实现请求权的情况下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上述行为应不具备自助行为的要件,不仅不构成自助行为,反而构成侵权行为。

三、自助行为实施后的法律后果

自助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当行为人依法实施自助行为而给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造成损害时,不负民事责任。同时,必须明确,自助行为中对义务人自由的拘束或对义务人财物的扣押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是不同的,因此,法律应对行为人设定一些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进行处理。例如,扣押义务人财物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财产的措施,而不能擅自从所押收的财产中获偿;拘束义务人自由的,应立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人身的措施。行为人无故申请迟延,应立即释放债务人或把扣押的财产归还给债务人,对给债务人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行为人的行为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则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这也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所区别。法律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则没有此项要求,即使行为人事后没有立即到有关国家机关报案,而由受损害的人或他人报案,但经查明其行为确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人也不负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四个要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具备自助行为的四个要件,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符合自助要件而实行一定的行为的,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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