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磨勘司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考论文,明初磨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3)04-0120-09
明朝建立初期,国家面临的任务是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国家典章制度还处在一个建构和确立阶段。这一时期明代的国家典章制度具有明显的试验特征。一些旧的制度消失了,一些新的制度被创设出来。这里还存在一种情况,有一些制度与机构其间历经多次反复废置,但最终还是被淘汰了,磨勘司即是这样典型的一个例子。由于磨勘司在明代历史上存在的时间极短,学界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主要是从事法制史的学者有所关注。学者们一般根据《明史》的记载,将磨勘司与大理寺放在一起论述;但也有学者认为《明史》将大理寺与磨勘司放在一起处理的做法失当。[1]学界对明初磨勘司虽有一定研究,但仍有诸多问题没有涉及,如这一机构的品秩、职责范围以及置废原因等,因此仍有必要对明初设置磨勘司的来龙去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对明初磨勘司的考察,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明代初期国家覆核机制的演变与形成过程,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明初国家制度建构的变动轨迹。
一、明初磨勘司的置废沿革
磨勘司短暂地存在于洪武时期,前后不到20年时间,且中间历经两置两废的反复。明清时期,没有任何一部文献典籍对磨勘司有完整、清晰的记载,即使是明代国家编纂的《大明会典》也只保存了一些有关磨勘司的历史片段。几部“明史”对磨勘司都没有设置专门名目,而是将其系于“大理寺”下予以追述,文字篇幅也极简略,甚至语焉不详。正因为如此,大约自明代中期以降当时人以及后世便对磨勘司这一机构、职官、品秩情况等已不甚清楚了。《明史》载: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
上引史料原文注云:
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2]
按:万斯同《明史》、王鸿绪《明史稿》关于磨勘司的记载与张廷玉《明史》基本相同,三部“明史”之间的承袭关系,毋庸赘言。《明史》这一记述让人甚是不得要领,因此有必要首先将磨勘司这一机构在明初的设置沿革情况作一详明叙述。
磨勘司,初置于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实录》记载:
(四月)丁亥,置磨勘司。上尝以中外百司簿书填委,思所以综核之,因览《宋史》,见磨勘司而喜,至是遂设其官,以太子伴读高晖为司令。[3]
明清其他各类史籍对此也有记载,不过在确切的设置时间上有所分歧。①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磨勘司是置于洪武三年四月。②其最高行政长官的职官名称为司令,全称磨勘司令。据现有史料来看,初置磨勘司时仅设司令、司丞各1人,未设其他职官和僚属。洪武七年,刑部侍郎茹太素奏言,“磨勘司初设官吏数少,难以磨勘天下钱粮,请增设官吏,各分为科”,明太祖接纳了茹太素的意见,增设磨勘司司令1员、司丞5员、首领官5员、书吏20人、典吏40人,分为四科。[4]但由于史籍缺载,洪武七年磨勘司具体分设哪四科并不清楚。
好景不长,明太祖便于洪武十年六月革磨勘司。[5]洪武十四年四月,恢复磨勘司。此次复置,磨勘司机构的规模大为缩减,职官设置亦有所变化,仅设司令1人、左右司丞各1人、左右司副各1人。[6]六年后,即洪武二十年四月明太祖再次下令罢磨勘司[7],终明之世再未恢复。这样,在明初曾经两置两废的磨勘司衙门,前后存在13年,彻底消失在明代的政治制度与历史长河之中。
二、明初磨勘司的品级与职掌
明初磨勘司仿宋代都磨勘司制度而设,其职掌、品秩情况其实不难讨论和理解。
(一)明初磨勘司的品级
现存明清史籍中没有任何一部文献明确记载磨勘司令的官品,只有依靠零星史料来推测明初磨勘司令的官品情况。这里有两种推测方式。
第一种方式,也是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通过大理寺与磨勘司二者的关系来推测磨勘司令的官品。既然《明史·职官志》将磨勘司系于“大理寺”条目之下,自然有其道理。这一认识早在明代中期就已出现,比如郑晓《吾学编》[8]、王圻《续文献通考》[9]皆是如此处理大理寺与磨勘司二者关系的。洪武元年革除大理司,三年置磨勘司,如果磨勘司是大理司的替代性机构,在逻辑上,磨勘司令与大理司卿可能是同一品级的职官。据正德《明会典》载,吴元年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③,则洪武三年所置磨勘司即可能是正三品机构。洪武十四年同时复置大理寺与磨勘司,二者是并设机构,便遽难判断磨勘司令与大理寺卿的官品是否一样都是正五品。④当然,这一推测是否成立还需接受第二种方式的检验。
第二种方式,可以通过洪武时期充任过磨勘司令这一职官的官员任职途径,来推测磨勘司令的官品。按照任职时间先后的顺序,将洪武三年四月设磨勘司至洪武十年罢磨勘司这一时期内,磨勘司令任职可考者列表如下。
明代磨勘司第一任司令高晖,洪武三年以太子伴读任。[10]高晖字仲晖,时以太子伴读署国子监助教。[11]明初,朱元璋设大本堂,延揽儒臣教授太子、亲王,“已而太子居文华堂,诸儒迭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12]。太子伴读,既不是固定的职官名称,亦无官品,然而国子监助教却是有明确品级,秩从八品。[13]高晖任职时日不长,便由郭曾接任司令,郭旋于本年十二月改治书侍御史,礼部郎中王琮继任司令。⑤高晖自磨勘司令一职改任何职,史无确载,仅知其洪武六年由刑部郎中升福建参政。若高氏就是由磨勘司令直接改任刑部郎中,而刑郎是正五品官。⑥郭曾任磨勘司令前身居何职不详,洪武三年十二月改治书侍御史,吴元年置御史台时定治书侍御史官正三品。[14]王琮由礼部郎中转磨勘司令,而礼部郎中是正五品。
延至四年闰三月,王琮为刑部尚书,磨勘司丞端以善升司令;[15]九月以端以善为刑部尚书,刑部郎中吴云为司令。[16]五年,吴云升刑部尚书后,刑部员外郎吕宗艺改磨勘司令[17],宗艺任职至六年四月出任福建参政[18],常熟郑思先以国子监助教转磨勘司令。[19]以上职官,洪武十三年前,尚书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行省参政从二品。[20]
自是而后至洪武十年六月这一期间,磨勘司令不可考。仅知李亨是明初第一次革除磨勘司前的最后一任司令,于十年四月放外任苏州府知府[21],而知府是正四品官。⑦这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由于史料缺载,其间的磨勘司令不得而知;而且这一时期司令一职并设二人,由于史料缺乏,上表亦无法体现出来。二,郑思先、李亨之间没有其他任职者,若是如此,则郑、李可能就是磨勘司令任职时间比较长的二人。
由上所述可知,在可考的8人之中,在充任磨勘司令前,有2人官从八品,2人官正五品,1人正六品,1人官品待确定,另有2人前一官职、品级皆不明。除高晖、郑思先外,其他6人在磨勘司令后下一官职都非常明确,其中1人为从二品官,4人正三品,1人正四品。通过对上述8人任职的官品分布情况的分析,可以初步确定磨勘司令的官品是在正五品郎中或正六品员外郎到正三品部尚书的区间。
上述8人之中,以端以善、吴云和吕宗艺3人仕途履历最为完整连贯。吕宗艺的职官履历虽然比较清晰,但其间夹杂着时升时降的情形⑧,因此难以作为正常的史料用于考证磨勘司令的品级。而端以善、吴云的职官履历情况则属于正常情况,可以用于磨勘司令的品级考证。
端以善本名复初,以字行,至正己亥(1359),朱元璋聘于幕下,未几辞去;癸卯(1363)召为徽州府经历,丙午冬(1366)改吉州府通判;洪武四年(1371),召除磨勘司丞,寻升司令,升刑部尚书;五年出为湖广等处参政。⑨按明制定制后,通判为正六品官。⑩又,吉州府即吉安府,洪武改定府等前属上府,知府从三品,吉州府通判可能要高于正六品,有可能是五品。端以善以吉州府通判召除磨勘司丞,一般而言,除者,除去旧官授以新官,或平或升,据此判断磨勘司丞是正六品或正五品之职。显然司令品级更高。吴云,常州宜兴人,洪武元年授弘文馆校书郎,“历渭南县丞、刑部郎中、磨勘司令、刑部尚书,出为湖广参政,坐事被逮”[22]。吴云的这一官职履历是按从低到高排序的,可以见出磨勘司令是比刑部郎中品级更高的职官。明人徐纮《皇明名臣琬琰录》对吴云的仕途履历有更翔实的记载:“(洪武)四年召还,擢刑部郎中,寻迁磨勘司令。五年,拜刑部尚书。”[23]这里作者用“迁”,非常清晰,说明吴云由刑部郎中到磨勘司令是升官。如此可以判定,磨勘司令是一个高于正五品的职官。
有一则史料值得注意,洪武十年四月李亨以磨勘司令外放为苏州知府,正德《姑苏志》记载:
李亨,洪武十年,以中宪大夫、磨勘司令除授,四月二十七日到任,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丁母忧去。[24]
这段文字谓李亨以“中宪大夫、磨勘司令”除授苏州知府,中宪大夫是文官散阶正四品升授官名。洪武中敕定,文官散阶九等十八级,分初授、升授和加授三种。[25]初授为初入仕者对品授予;升授者,任内考核称职给予升授散官;加授者,再考显著方与加授散官。[26]李亨既然是以中宪大夫、磨勘司令衔出任苏州知府,即意味着磨勘司令为正四品官。除非史料记载存在问题,然而这则史料关于李亨出任苏州知府、丁忧离职的时间都正确,因此可以判定这则史料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即洪武七年磨勘司下设四科,这与当时六部各下设若干属部或科的情形是一样的,换言之,磨勘司衙门机构的地位可与六部相提并论。因此,磨勘司衙门的官品与六部官品亦在相当位置。
综合以上,基本可以确定明初洪武三年设置到十年罢废时期的磨勘司是一个四品衙门,磨勘司令正四品;次于司令的司丞可能是正五品,也可能是正六品。可见明代初置磨勘司时品秩要比宋代三司都磨勘司的品秩高。正德《姑苏志》谓李亨“由磨勘司令转苏州府经历,复升知府”[27],是《姑苏志》的作者将一个中央部院级的正四品职官误作不入流的杂职,因而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表述。
需要指出的是,明代王世贞谓端以善、吴云由磨勘司令升任刑部尚书属超迁之例。[28]王世贞可能未作深究,没有考察两次设置磨勘司的情况有所变化,而以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的品秩级别来评判整个磨勘司的情况。
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至二十年废罢,这一时期磨勘司与大理寺并行而置,磨勘司机构规模缩小,品级可能有所下降。因为大理寺在此次同时恢复时,品级即由原先的正三品衙门降为正五品衙门。而且,这一时期磨勘司的官员任职也不甚清楚。我们仅能知道的是,洪武十七年,明太祖以磨勘司令俞纶试兵部尚书;[29]十八年以磨勘司令王道亨为户部左侍郎。[30]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升六部官秩,部尚书正二品,侍郎正三品。[31]在这一情形之下,若再由磨勘司令充六部堂官,就有可能存在超迁之例。但由于史料缺乏,磨勘司品级情况难做更进一步的判断。在没有获得更新的材料前,暂不妄作揣测。
(二)明初磨勘司的职掌情况
明初磨勘司的职掌问题,是目前学界产生分歧较大的问题。因此需要在更全面更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细致研读史料,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前引《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年四月,“上尝以中外百司簿书填委,思所以综核之”,因览《宋史》见磨勘司而喜,遂设其官。根据这则史料,仅知明初设置磨勘司是与簿书有关,职责是综核簿书,但是并不清楚磨勘司具体综核哪些内容的簿书。张廷玉《明史·职官志》云:“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那么,稽核诸司刑名、钱粮的职能是否清人衍伸附加出来的呢?关于这一问题,明代官修两部《会典》均未提供直接的答案,必须借助明代其他史籍的记载。
明代雷礼《皇明大政纪》载,洪武三年四月置磨勘司,“综核天下章奏”[32]。同时代的黄光昇亦如是记载。[33]中国古代的国家政治运转、政令传达、诸司事务、舆情上达,主要是通过公文章奏形式得以实现的,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治的一大特色。磨勘司综核章奏,章奏所涉内容最重要的是刑名、钱粮两大核心项目。洪武七年,刑部侍郎茹太素上言三事,其一言磨勘司,他说:“磨勘司初设,官吏数少,难以磨勘天下钱粮,请增设官吏,各分为科。”[34]就刑名、钱粮两项而言,赋税钱粮方面的繁琐要远远超过刑名,茹太素在奏论磨勘司时只是强调磨勘司在磨勘天下钱粮方面其属吏人员不足以应对繁重的簿书事务而已,因此并不能据此否定磨勘司磨勘刑名方面的职能。同样,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时,史籍亦只说其职责是“稽考在京诸司文移”[35],而未言明其具体的文移范围。但是,这些并不能否认磨勘司可以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职责,既综核稽考钱粮,又磨勘司法刑名。这从前文磨勘司官长的任职情况也能看出一些端倪,磨勘司方面的官员主要在司法刑名系统出入升降。之所以出现这一任职情形,主要原因就是彼此相近、业务熟悉。尤其是洪武时期,明太祖设置的官员任职条件极其苛刻,官员对业务熟悉与否是其考虑用人任职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郑晓、王圻等人对于磨勘司职能情况有非常清楚的论述,郑氏谓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36]。王圻《续文献通考》基本直录郑氏之说。磨勘司磨勘刑名、钱粮的职能主要是通过稽考、综核簿书章奏实现的。这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生动的史实加以证明。最具典型的例子是端以善。端以善在明初司法领域是一位颇为人称道的官员,死后墓志铭是由宋濂撰写的,铭文云:
洪武辛亥春,被召赴京,除磨勘司丞。时官署新立,凡泉粟之出纳、刑法之是非、物货之变易,无所不当谳,君从本达支,自流徂源,勾稽隐伏,纤芥轩露。每一奏对,上辄廷誉之。[37]
宋濂这篇墓志铭,被明季过庭训几乎一字不易地收录入《本朝分省人物传》。[38]宋濂与端以善同殿为官,因此这篇碑铭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由上引铭文可知,明初磨勘司职能,“凡泉粟之出纳、刑法之是非、物货之变易,无所不当谳”,不仅如此,而且纤细毕举,毫发不遗。[39]换言之,磨勘司是明初国家最高审核部门,凡是司法刑名、赋税钱粮,甚至物货变易皆在其综核勾稽磨勘范围。
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磨勘司机构有所变化。这一变化表现在:其一,机构规模大为缩小。仔细阅读《明实录》在两次置磨勘司时的措辞,即可发现差异。洪武三年初置磨勘司时,《明实录》云“上尝以中外百司簿书填委,思所以综核之”,磨勘司勾稽的章奏包括内外,即中央和地方,因此明清史籍或有径称“综核天下章奏”者;然而洪武十四年复置时,《明实录》则云“稽考在京诸司文移”,这一说法是否可以视作磨勘司稽考文移的范围仅限中央,而地方不与焉?或许正是因为磨勘司职能范围的收缩,才导致其机构规模的缩小。其二,复置后的磨勘司机构在职能性质上可能更接近于通政司、翰林院、尚宝司、中书舍人、仪礼司、东宫官等机构,属于近侍之臣。这些机构在考绩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特权,“不在常选,任满黜陟,俱取自上裁”,才德出众者,可蒙升擢,不拘常例。[40]
尽管洪武十四年复置后的磨勘司发生上述变化,但是其主要职能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其职掌仍是综核钱粮、刑名方面的簿书章奏,“勾稽隐伏”。这可以通过不少案例得到证实。例如,洪武十五年,有粮长征收夏税,匿绢入己,刑部以监守自盗罪论处,“磨勘司令俞纶驳之,谓粮长因征夏税,匿人绢,非盗在官之物,据律条宜以因公科敛财物入己论罪,刑部所坐太重”,奏入,明太祖从纶所议。[41]又如,洪武十七年,磨勘司核出河南等布政司、扬州等府州县,自洪武十二年至十六年未征秋粮一万八千四百三十三石以及夏税丝、绵等物,“奏请追理,上诏免之”[42]。在刑名方面,案件经过初审程序,“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大理寺左右寺覆审,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43]。由此可以清楚知道,大理寺是复审机构,磨勘司仍是覆核机构。明太祖规定,凡磨勘司所勘诸司公文,不必一一上请,“十日一送都察院类奏,其有失错,就令各司改正”[44]。于磨勘司与大理寺二者的关系,明代林希元有一段非常清楚的追述,他说:“国家稽古为治,建立大理寺,审录天下刑名,其职甚重也。初,我太祖皇帝既设理问,虑刑狱冤滥,复用学士吴沉之言,设审刑司详谳。若二寺审录不当,审刑司详谳乖方。又从磨勘司照驳,与原问官俱连坐。其立法甚详且严也。厥后定制,罢审刑、磨勘司,天下刑名只从大理寺审录。”[45]此外,磨勘司还拥有增损律令的建议权。(11)由上论述,可以清楚看出复置后的磨勘司仍是既有刑名方面,也有钱粮方面的职能,两者兼而有之。
就职能而言,磨勘司勾稽钱粮,其实就是对国家财政赋税进行审核,这一职能基本上是继承了宋代三司都磨勘司的职能。在罢大理寺后,磨勘司在刑名方面职能可以视作大理寺职能的替代机构;大理寺与磨勘司并设后,磨勘司仍是刑名的覆核部门。而这一职能却是宋代三司都磨勘司所不具备的,这是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因此,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其职能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其在司法刑名方面的覆核评驳职能已不再行使。[46]
顺便指出,历史上,唐宋两代国家审核机构都曾置于刑名司法的刑部之下,循此而行,《明史》作者将磨勘司系于大理寺之下记载又有何妨?
三、明初磨勘司置废的原因
从朱元璋政权到明王朝,由于政权独立程度、统治疆域范围的变化,明代国家制度从疏阔到细致,从局部到系统,从不合理到合理,选择、调适、反复,经过一个相当长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直到永乐时期才最终定型。
明初磨勘司的兴废,颇能反映出明初政治制度变动的态势趋向。欲探讨磨勘司的兴废原因,必须将其置于明代政治制度体系演进的脉络之中进行考察,方可得一合理阐释。
迄至洪武元年,明王朝虽然建立起中书省主政、都督府主军、御史台司宪三大系统,但是由于军事胜利来得实在太快,国家制度方面建设的步伐无法同步跟进,制度残缺情况比较严重。如国家财政审计、章奏案卷注销、刑名司法程序等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在明初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的一些政治资源或曾经设置过的制度被有选择性地在本朝得到恢复推行。洪武三年四月明太祖从宋代制度中获得启示置磨勘司,便是典型一例。明初磨勘司在继承宋代财经审核职能的同时,在刑名审核方面又继承了此前大理寺机构的一部分职能。这可以解释明太祖置磨勘司之因。
洪武九年、十年之际,明太祖有一次官制机构大裁省的行动,主要的对象是中书省和御史台系统等方面的职官,磨勘司在此次裁省中一并被革。明太祖这次大规模裁省机构、职官的深层次的动机和目的,现在还缺乏令人满意的解释,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但是,将此次官制裁革置于明初制度演变进程的大背景中加以观察,不难看出这是明太祖制度设计大洗牌中的重要一环。
明太祖第二次置废磨勘司的原因,情景比较复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借题发挥,罢中书省,废丞相制,提高六部品秩,直隶于皇帝。明初政治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深刻影响:从政治结构上,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使皇帝集权强化得以实现;但是行政层级的减少,也直接导致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负担急剧加重。洪武十七年给事中张文辅奏言:
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劄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47]
明太祖每天平均收到200多份奏折,处理事务400多件。不难理解,既然收入这么多的奏折,也就意味着理论上要发出这么多的奏折。这些奏折,在发出之前,或是在注销、存档之前,必须经过最后一道程序,即对奏疏的覆核工作。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政策政令决策无误、慎重刑狱和财政平衡。
洪武十三年废丞相制前,明代文书覆核虽仍袭唐宋精神,实行分权体制,但是偏重于中央,而轻于地方。中央涉及文书章奏覆核的机构主要是磨勘司、监察御史和六科三个系统。监察御史,隶属御史台。御史台主要职责是“纠察百司”,同时与刑部共同受理审理案件。(12)洪武四年,监察御史开始介入财政审核领域[48],至七年刑部侍郎茹太素奏言三事时,可知自中书省内外百司卷宗,“悉听监察御史、按察司检举”[49],已成常例。监察御史虽然人员不少,但是人员变动频繁激烈,稳定性差。而且,其间监察御史升降、外放情形尚不计在内。关键的问题是,监察御史在文书方面的职责重心并不在文书勾稽覆核,而是在于案卷检举。六科,正式设定于洪武六年,置给事中12人,职掌封驳,包括抄发章奏、驳正遗误、侍从谏言、纠弹百司、编录注销案卷。[50]尽管监察御史、六科系统拥有章奏文书的部分覆核权,但是这两个系统的人员较少,难以与磨勘司系统相比肩,经过洪武七年扩充后的磨勘司是一个拥有官吏僚属近80人的庞大机构。
因此,洪武十三年以前内外文书的勾稽覆核事务主要还是由国家最高覆核机构磨勘司承担的。洪武十年革磨勘司,洪武十三年又罢御史台[51],于是承担文书覆核职能的三个系统,去二剩一。仅留六科是难以应付处理数量庞大的文书章奏综核事务的,可以想见彼时中外百司文书定是堆积如山。虽然新创置之四辅官可以分摊部分文书章奏的覆核负担,然不足改易大势。[52]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此前被罢的磨勘司、大理寺(大理司改称)(13)、都察院(御史台改称)相继恢复。
在恢复上述机构的同时,明太祖朱元璋大力扩张都察院、大理寺、六科的机构规模。洪武十四年,更置都察院,设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置御史3-5人。(14)大理寺官吏员额,由原先的大理司卿、少卿、司丞、评事共4人,急剧扩增至83人。[53]经过扩编,调整职能分工以后,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形成了明代司法刑名领域内的所谓“三法司”系统。(15)调整后的司法程序,一般普通案件由州县审理,不再申报中央,只有徒罪以上或事关人命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才申报中央审理。[54]中央审判制度,“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55]。刑名案件,经过分等受理、二元主体三级审判的体制变更,呈报中央方面的刑名案件锐减,需要覆核刑名的文书亦随之减少。
这一时期,中央层面,文书章奏的覆核事务,除了磨勘司仍然继续负责外,翰林院、六科、詹事府等系统开始参与进来。洪武十四年,明太祖命法司论囚拟律奏闻,“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56];又命翰林院编修、检讨、典籍,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赞读考驳诸司奏启,平允则署其衔曰“翰林院兼平驳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书之”[57]。洪武十七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言内外诸司奏劄繁巨,明太祖谓之六科当悉心稽查号件,封驳章奏,则天下之事自无不当,这是明代六科稽核章奏之始。[58]此外,改制后的通政使司,也享有一定的章奏勘合权。[59]更重要的是,地方文书覆核逐渐与中央分离,渐趋制度化,因此作为国家最高覆核机构的磨勘司覆核在京诸司章奏的功能被分解殆尽,洪武二十年彻底罢废磨勘司已是水到渠成。
四、磨勘司罢废后的明代覆核体制
洪武二十年四月罢废磨勘司,经历短暂缓冲,明太祖通过添设新职官、恢复旧制度和扩展机构规模等措施,最终确立起内外分开、中央监督的覆核体制。
中央层面,首先是扩充六科人员规模。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改给事中名称为源士,扩编到81人,旋复为给事中。[60]二十四年十二月,更置六科官制。每科设都给事中1人,秩正八品;左右给事中2人,从八品,吏科给事中4人,户部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俱正九品。[61]整个六科系统计给事中58人。六科按照对口原则,职掌六部行移文书之注销、封驳、稽考。在文书覆核方面,六科基本上是继承了此前磨勘司的职能。这由永乐帝诫谕六科官员的言论可以看出来,他说:“朝廷置六科虽以考察奏牍,防闲欺蔽,亦欲闻政事之阙失”[62]。他认为综核章奏贵在得大体,毋以一字之误此等琐碎之事喋喋不止,奏内数目月日等字错谬者,于旁径改,不必奏闻;或有漏写者于旁增补即可。[63]
与此同时,洪武二十年以后都察院恢复了覆核文书的权力。例如,洪武二十二年,监察御史蔡新奏核在京诸司官吏案牍有积滞者,“请逮问之”,明太祖诏贷其罪,“但移文责报”,国子监、翰林院、太常寺、太医院皆勿问。[64]又如,二十三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武官仇德等578人贴黄内有隐匿诰不报世袭流官及战功不明者,法当逮问,朱元璋谓武人少文,或托人代书,未免有误,“释不问”;其隐匿诰者追之,战功不明者令其改正。[65]可见都察院拥有了部分的文书覆核权力。
其次,明太祖又仿宋制,于中央五府六部有司增设司务一职并置司务厅。设置司务的确切时间不甚详明,万历《大明会典》载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正三品衙门,设司务之职。[66]《明实录》关于此次都察院升秩情况有非常详细的记载,但却不见司务之官。[67]因此,这里对万历《大明会典》的记载持保留态度。《明实录》明确记载司务情况见于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实录》卷211“洪武二十四年八月丙寅”条云:
增六部司务禄米。先是,各部主事之下设司务,于主事后署衔,月给米二石五斗,至是增为三石,不署案牍,掌催督稽缓、勾销簿书之事。
设置司务的目的,明太祖自己说得非常清楚,他说:“顷者,朕以各部案牍填委,往往淹积不行,吏缘为奸,事愈浩繁。于是各设司务,职专纪其出入,督其稽滞,而察其奸弊。”[68]显然,案牍填委正是罢废磨勘司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明太祖才设置了一个新的职官——司务。可以说司务职责与磨勘司完全一样,司务设置与当初置磨勘司的情形如出一辙。据当时情境推测,司务一职当是设置于洪武二十年以后。(16)二十六年定六部司务从九品,每部添设2员,复设吏2人,“掌出入文书簿籍”[69]。
在中央部院衙门增设司务和司务厅之际,明太祖又在中央与地方上恢复了此前曾经设置过的照磨、检校二官职和照磨所。检校、照磨,始设于明建国前丙申年(1356)攻占集庆时。甲辰(1364)建制,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盐运使司和地方府州县遍设检校、照磨之职,负责管理文书、勾稽案卷。又视部门事务多寡、机构大小而定,或设检校,或设照磨,并非两职一定同时并设。甲辰年定中书省、大都督府官制,中书省都事、检校正七品,照磨、管勾从七品;[70]大都督府,都事、检校从七品,照磨、管勾从八品,亲军都护府、亲军指挥使司仅各设照磨一职,皆正九品。[71]吴元年(1367),更定大都督府及各卫官制,大都督府设都事正七品,照磨从七品,汰检校、管勾两职。[72]洪武二年,革各府照磨、检校。[73]寻,革中书省照磨、检校。[74]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复置都事、检校、照磨、管勾,秩各从七品、从八品。[75]洪武十三年官制大变更,随着废丞相制、改大都督为五军都督府,所属都事、检校、照磨、管勾之职自然随之罢废。本年七月,明太祖又罢宝钞提举司及各布政司检校、照磨、管勾和都指挥使司、指挥使司、都转盐运使司照磨。[76]这样,中央部院和地方政府所置都事、检校、照磨、管勾四官,基本全部罢废,于是直接导致诸司文书填委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明太祖又渐次恢复了一些曾经被废的制度与职官。首先,在分六部事务繁重之户部、刑部四部为十二部时,各置照磨所,设照磨1人,“以稽文书出入之数,而程督之”[77]。洪武二十七年,鉴于中央部院衙门添设司务一官后,职能效果显著,文书山积的状况得到根本解决,“不旬日间事多完集”,明太祖告谕地方有司:“今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各府,亦宜设照磨、检校,如司务之职。”以此之故,各司府置照磨所,设照磨、检校各1人,并规定“不署文案及不许差遣”。[78]二年后,又于五军都督府置照磨所,恢复照磨、检校之职,从五军都督府所请,“五军文牍俱庋於库,无官专掌,多致混乱”,故特立照磨所以掌之。[79]
在此期间,有一项制度的变化值得重视,即监察御史巡按地方制度化。洪武十三年以前,监察御史出巡地方还只是偶尔的行为。更置都察院,分设十二道监察御史以后,御史巡行地方逐渐制度化。监察御史巡按,代天子巡狩,所按范围无所不包,“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80]。“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实质上就是行使覆核案卷文书的职责。对此,洪武中敕撰《诸司职掌》有明确规定,监察御史巡按所至,“先行立案,令各该军民衙门钞案,从实取勘”,所刷卷宗,根据事务完成程度、好坏,分成照过、通照、迟错、埋没诸种情形,“此皆照驳之总名”[81]。而且,明太祖还对巡按御史作有另行规定,除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外,御史有余暇,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点检,其次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有无亏欠诸务,“中间但有欺弊,即便究问如律”[82]。
地方上,明太祖又进一步加强了按察司稽考文书的职能。洪武十四年,复置提刑按察司并定各道按察分司。[83]十五年,明太祖命都察院以巡按事宜颁示各处按察司,俾各举其职:“凡府、州、县社稷、山川坛壝、帝王陵庙,必令修洁,祭祀以时;忠臣烈士未入祀典者,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未旌表者,必询访具实以闻;兴举学校,察吏治得失,戢豪强,均赋役,存问鳏寡孤独,废疾无以自振者,举行乡饮酒礼及民间戚欣庆慰宴会之际,必以齿序,伸理狱囚冤滞,稽考诸司案牍;官吏廉能者举之,贪鄙者黜之;征求遗逸以进诸朝,赈赡流民以复其业;仓库钱榖必会其赢缩,山川、道里、风俗、物产必知其所宜。来朝之日,则条列以闻。著为令。”[84]正是这道诏令,使按察司和巡按御史一样获得了稽考诸司案牍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地方文书案卷覆核时,按察司往往会同巡按御史一起展开工作。
明太祖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国家制度进行了多方调整、改造和重构以后,形成了一套新的国家覆核机制。这套机制,分成中央与地方两层结构。中央方面,首先由诸司司务或是司务与照磨、检校,实行第一轮覆核,再由六科、都察院、翰林院等系统联合进行第二轮覆核,这样便形成了一个中央二级覆核机制。地方上,各司府州县先由照磨、检校实行第一轮覆核,再由监察御史和按察司进行第二轮覆核,同样形成了一个二级覆核机制,并且监察御史又对地方文书覆核工作起着监督作用。这是一个既分权又统一的覆核体制,根本改变了过去以磨勘司作为最高国家覆核机构的单一体制格局。
综上所论,明初承宋制而置磨勘司,历经两置两废,最终在明代制度领域的视野中消失。洪武三年初设时为正四品衙门,是国家最高覆核机关,综核天下章奏簿书,覆核范围包括赋税钱粮、司法刑名等方面的内容。洪武十四年复置时,这一机构规模、性质虽有所变化,品级可能也有所下降,但其职能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在明太祖设计的国家制度进程中,磨勘司充当了一个过渡性的制度角色,明太祖建立起具有分权性质的新的覆核体制以后,作为单一覆核体制象征的磨勘司的历史使命也随之完成,退出明代制度领域自是不可避免。明初磨勘司的命运,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明代国家制度从明承宋制、明承元制的格局逐步走向具有明代特色道路的演变轨迹。
①例如,黄光昇:《昭代典则》卷6载,洪武三年四月乙丑,置磨勘司,综核天下章奏。雷礼等辑:《皇明大政纪》卷2载,洪武三年四月乙酉,置磨勘司,综核天下章奏。何乔远:《名山藏》卷2《典谟记》载,洪武三年四月甲戌,置磨勘司。谈迁:《国榷》卷4载,洪武三年四月丁亥,置磨勘司。
②按:明初俞本《明兴野记》卷下载:“洪武四年,七月,设照磨司,以考较天下钱粮、金帛出纳之数。”俞氏这段文字所说的照磨司职责、金帛出纳之数,与磨勘司几乎完全一样,但是这里所说照磨司设于洪武四年七月的时间与磨勘司的设置时间相差一年,笔者检阅明清史籍不见照磨司这一记载,似乎仅俞氏一家如是记载。因此,笔者怀疑《明兴野记》所载的照磨司盖为俞氏记忆错误,将磨勘司设置的时间、名称误记。待考。参见俞本:《明兴野记》卷下,陈学霖:《史林漫识》附录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442页。
③李东阳等撰:正德《明会典》卷186《大理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64页。按万历《大明会典》这部分文字同正德《明会典》。
④按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司时,改名大理寺,时为正五品衙门。
⑤《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乙丑。又根据《明太祖实录》卷63“洪武四年闰三月”条,《明太祖实录》此处作“礼部郎中王宗”,当是“王琮”之误。
⑥《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八月丁丑”载,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规定各部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
⑦《明太祖实录》卷84“洪武六年八月壬辰”,明太祖以缴纳赋税多寡将天下府分成三等:“凡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又《明太祖实录》卷109“洪武九年闰九月癸巳”,更定知府不分上中下等,皆正四品。
⑧《明太祖实录》卷127,洪武十二年十一月戊午。按,明代雷礼《国朝列卿记》卷55《国初刑部尚书行实》误作“吕宗艺”为“李宗艺”,兹特予表出之。
⑨宋濂:《文宪集》卷19《端木府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按,《明史》卷138《周祯传》亦附端复初传,但文字简略。
⑩李东阳等撰:正德《明会典》卷12《官制十一·吏部十·稽勋清吏司》。但部分边远地区的土司府通判是正七品。
(11)例如,《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九月癸卯”条载,磨勘司奏增朝参牙牌律,诏从之。
(12)《明太祖实录》卷35“洪武元年九月己卯”载:“民有告富人谋反者,命御史台、刑部勘问,皆不实。台臣言:告者事在赦前,宜编戍远方。刑部言:当抵罪。上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凡告谋反不实者,罪止杖一百,以开来告之路。上曰:不然。奸徒若不抵罪,天下善人为所诬多矣。自今,凡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有司著为令。”又据《明太祖实录》卷27“洪武元年十二月乙巳”载:“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申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其户婚、田土诸细事皆归有司,不许击鼓。”
(13)根据《明太祖实录》卷137记载,磨勘司复置于洪武十四年六月乙亥。《明太祖实录》卷140记载,洪武十四年十二月己亥,改大理司为大理寺,复置,并置审刑司。按,明末清初查继佐《罪惟录》曰:“大理寺,吴元年置,设卿、少卿、丞、评事。洪武元年革,十四年复,设审刑司属寺,寺复置磨勘司,司有令,有左、右丞。”查氏这一记述有三误:一、吴元年所置是大理司,非大理寺。二、洪武十四年复置磨勘司、大理寺时,先磨勘司,后大理寺,二者时间相去半年;而非大理寺复设磨勘司。三、磨勘司复置时,设司令一人,左右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查氏漏载左右司副之设。又,《明史》卷2《太祖纪二》载,洪武十四年十一月己亥置大理寺,亦误。
(14)李东阳等:《明会典》卷164《都察院一》。按,关于明代都察院更置时间,明清史籍记载有三种说法,笔者认为明代都察院应是更置于洪武十四年。
(15)按:明代审判机制的演变,洪武年间多有变动。革大理司后,形成刑部、御史台二法司制。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及审刑司,明朝审判机制由二法司制变为四法司制。洪武十九年罢审刑司,又变成三法司制。洪武二十九年,复罢大理寺,又变成二法司制。建文朝复置大理寺,再次恢复三法司制,终有明之世不再变动。笔者这里叙述略去其间变动过程,径称三法司。明代审判机制的变化情况,参见台湾学者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185页)与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页)。
(16)按,《明太祖实录》卷190“洪武二十一年四月壬申”条记载,明太祖以礼部司务范让为通政司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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