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朱玉龙[1]2017年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三农”经济的稳定与高效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从2004年至今已经连续14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和富农的新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土地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速度加快,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由此出现了农村土地弃耕、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为了更好地发挥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迫切需要改变我国当前农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状,在稳定土地产权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解决土地“三权分置”和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效率一直不高,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阻碍因素。因此,进行中国土地流转问题和目标模式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水土资源安全,而且有利于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外土地流转中土地地租、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规模经营、法律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马克思土地地租理论及其土地产权效益的平衡化对我国土地流转的作用;总结了邓小平关于农村改革的重要论述及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明确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集体经济,农业发展的动力是科学技术;高度概括了习近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重要论述及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推动作用,发展现代农业和进行农村改革的关键在于进行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促使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创新化,尽快建立新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三化”带“三农”,用产业发展的最新理念来经营农业。同时,运用西方土地产权的增效、激励、约束和匹配功能,农业经济学的土地级差地租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的创新农业技术、转变农业发展和增长方式等理论,并以这些理论为指导,以解决我国土地流转的问题,完善土地流转体系,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其次,研究了土地流转的一般规律。在探讨了城市化发展、市场化发展、农业现代化、二三产业发展、法律诚信规范化、社会保障完善等土地流转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的基础上,剖析了市场化发展、农业经济效益低和经营者利益差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城市发展、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是土地流转的动力和前提,“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多元化土地流转方式,从而推动了种粮大户、能人经营、集体经营、家庭农场、协会经营、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企业(企业带动型)、股份制经营、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的发展。揭示了土地流转对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增强资源配置和农业经济与社保体系建设的作用等土地流转的一般规律,分析了影响土地流转的若干因素及其运行机制与发展趋势。第三,首次系统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流转的成效与问题,剖析了不同土地流转模式的特点、功能与可持续能力。系统分析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土地流转对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并阐述了土地非粮化利用、市场中介和土地银行匮乏、土地利用监督机制缺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业补贴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农田基础设施落后、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欠缺、农民技能素质低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了转包、出租、转让、抵押、互换、入股、信托等土地流转方式的优缺点及其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探讨和研究了种粮大户、能人经营、集体经营、家庭农场、协会经营、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经营和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综合型等9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点、作用及前景,通过其缺点与长处、功能与作用、适应区域与范围、生命力与可持续能力的对比研究,结果表明种粮大户生命力与可持续能力较弱,更适宜近期的土地流转;集体经营、能人经营、协会经营型、企业带动型生命力可持续能力处于中等水平,更适宜中、近期的土地流转;而家庭经营、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和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综合型具有较高的生命力可持续能力,适宜中、远期的土地流转。第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土地流转的检验标准、基本原则和目标模式。通过借鉴美国、法国、日本、以色列等农业发达国家土地流转经营的成果经验,确定了我国土地流转是否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与规模经营、是否有利于农民增收、是否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资源安全、是否有利于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动等4项检验标准和坚持农民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土地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适度推进等6项基本原则。研究提出了我国土地流转的近期、中期、远期和未来土地流转的总目标和目标模式,其中未来总目标模式为大规模、超大规模的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甚至跨国现代农业集团经营模式,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的股份制家庭经营模式、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将会占据一定的份额;总目标为职业农民约占总人口的10%,农村土地全面流转、规模经营面积5000-20000亩/个以上,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智能规模农业占全国农业生产总量的80%,农业gdp比重下降到5%,人均粮食产量500kg以上,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100%,粮食净出口量占5%以上,智能化生产覆盖率和资源利用效率达80%以上、农民收入翻两番达到9万元。近期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模式并存,家庭农场、专业化合作社、能人经营、企业带动型等模式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其次为种粮大户、集体经营、协会经营型等模式,大规模的股份制经营、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经营模式则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标为农村土地流转达到40%~50%、规模经营面积平均500-1000亩/个以上,市场化水平达40%以上、信息化覆盖率50%以上、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3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提高30%以上、农民经济收入增加50%左右。中期目标模式为日益发展成熟的家庭经营模式、股份制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企业带动型模式、集体经营模式等中等规模以上的土地流转模式占绝对优势,大规模的家庭农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股份制经营模式、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得以发展,所占的份额将逐步扩大,现代化农业跨国公司将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兴起和发展;发展目标为农村土地流转流转率达到65%以上。通过股份制或市场的有偿转让等将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规模平均2000-10000亩/个,市场化水平达到70%以上,信息化覆盖率80%,智能化覆盖率30%以上,形成以知识创造为中心的技术生产体系,实现科技化农业生产,使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50%左右、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到60%以上,农民经济收入翻一番,形成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远期目标模式为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企业带动型模式、集体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经营等土地流转模式将升级换代,大规模的股份制家庭农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所占的份额将首次超过中等规模以下土地流转模式的总和,出口创汇农业遍地开花,现代化农业跨国集团日趋成熟;发展目标为全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85%以上,市场化水平达到90%以上,规模经营规模平均2000~5000亩/个,农业生产全面实现生态化、智能化的特色现代化农业,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75%以上,信息化覆盖率100%,智能化农业6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到65%以上,人均粮食产量480kg以上,农民经济收入增加150%以上,形成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良性生态循环的高效农业生产体系及现代化农业跨国集团群体。最后,提出了实现我国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路径和对策建议。针对我国土地流转的问题与目标模式,研究提出了深化改革、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城市反哺乡村、工业支援农业、发展规模经济与智慧农业等实现我国未来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路径,以及强化农民技能教育、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资本化运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土地产权流转市场与流转银行、拓展经营权实施保险制度、科教服务引领产业品牌化与标准化、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创新土地流转法律诚信机制和推进“一带一路”跨国现代农业发展等11条实现我国未来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对策建议,为推进我国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促进和激发我国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壮大。

陆红[2]2012年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基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农村土地的稀缺性决定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法发布政府指导价,更可以采取直接定价方式,这样的政府干预具有合法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既具有宪法基础,也具有经济法的法理基础,但是政府干预也有边界。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探讨两者之间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并给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首先论述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什么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在宪政理论中,公民的积极权利反映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为农村社会公众谋利益的要求;消极权利反映土地流转当事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要求;政府权力在农民的积极权利问题上具有公共利益性。因此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做出必须满足两个标准: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和滥用等倾向,公民的积极权利往往难以实现。因此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能,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主要是明确政府干预中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一是从调整对象来看,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要求。二是从规范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土地转让、租赁、入股等法律允许的法律行为,鉴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政府对于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干预(例如微观规制),从而产生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符合经济法规范内容要求。三是在价值取向方面,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经济法国家调节说创立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核心,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其关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揭示对转型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依法流转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国家调节也非万能。本文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论述,建立在政府干预权由宪法授权的基础上;由于法律的同步演变,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承担,都由法律予以规制并进行调节。本文特别强调行政权力驱使的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调节的农地流转之间的区别,两者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和政府调节权之间的区别。政府调节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不一样,政府调节权是一种经济性权力,而行政权并不普遍具有经济性。本文分析了现行立法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首先,政府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者。其次,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委托行使代理人职责。第三,政府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共服务。第四,政府承担土地调控角色。本文也分析了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目标。农村土地流转中重要的政策目标可以归纳为三大点:第一,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巩固集体经济;第二,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确保粮食国家安全;第三,推动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该目标具有方向性、激励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同时也具有时限性、可行性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目标的实现,是决策层、执行层和作业层不同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不同层次不同主体合力的结果。所以政府干预的法律目标,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项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即公平和效率统一的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目标模式。例如可以确立在法律上能够自由流动的可供市场交易的土地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等。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具有必要性。第一,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基于宪法规定,以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政府部门规章,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是一种平等主体,是意思自治主体,其流转意愿必须是自由而非强制的。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不是由政府行为取代个体的土地流转经济活动,相反是通过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活动的调节,使个体的流转活动自由得以更好地实现。自由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价值。现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自由尺度,对于农民承包地的流转的政府干预之自由维度小。主要原因是法律内容明确,法律规范多。第二,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秩序价值非常重要。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流转中,登记公示法律制度是交易相对人降低土地交易排他成本的好方式,或者说是其维护农村土地交易安全有秩序的方式,其秩序性表现为交易中主动登记的意愿的增强;主动登记后可得利益的增强,从而实现土地交易秩序性。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原则具有必要性。第一,本文认为现有土地行政部门在农村土地两者中,既实施了行政权,又实施了对土地市场的干预权,两者交叉作用,致使现有农村土地市场的行政干预过多,妨害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因而必须大胆改革,把专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调节权的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实现政府权力有限原则。第二,强调公平原则,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政府调节者的法律角色。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需要土地的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即农民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性质上有偏颇,也不能在需要流转土地的企业和农民之间有所歧视。第三,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循效率原则。“效率”通过市场自由流转得以实现。但是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以上因素的存在,决定农村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第四,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守法定原则。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政府的指导性行为也要合法。第五,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期间,调节权的权力行使者与人权发生碰撞的概率极大,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调节权的价值取向。本文对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第一,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不是政府对农地流转的直接管制;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不属于宏观调控,而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微观监管。直接的政府管制限制了竞争,扼杀了市场活力,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的直接管制权越多,越难对其实施监督。第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实施调节权,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节,非一般人们所认为的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涉及土地市场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第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速度等较之以往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政府以“市场调节者”身份,借助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法规监督土地经营者。政府以“社会协调者”的角色,通过转移支付、税收等途径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起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关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以“公共服务者’的角色,运用自己巨大的财政力量和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确处理因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农村劳动力问题,农村主导产业的扶持问题,农村的产业结构的提升问题等,引导土地资源的正常流转。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一,程序法定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路。在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事实上土地流转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也能为解决政府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种解释,解释的前提是决定结果的土地流转程序必须被严格执行。第二,应该优化调节程序与对策程序的结构组合:首先,在保证政府调节程序主导地位的同时,应重视农地流转当事人对策程序作用的发挥。对策程序对于防止调节失败,增加调节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就调节程序来看,应增加其中“约束性”程序的比重。对农地流转市场主体权益影响甚大的调节行为,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定。调节程序的内容也必须尽可能明确,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再次,就对策程序来说,要增加一些任意性或可选择性对策程序,促进农地流转当事人做出对策行为。第三,农地流转纠纷中引入非正式程序或联动处置非正式程序,能够减少法律执行成本,达到引导农地流转当事人从事遵法行为,降低政府调节主体与农地流转当事人之间非合作博弈。政府不当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农地流转中不符合法律对其设定的目的的行为都可称为违法调节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土地调节主体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事;二是具体调节主体(如地方政府)做出的体现主体本身而非具体经办人员独立意志和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流转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包括:一是在调节主体违法行为表述的时候,将各种政府调节主体作为主语,但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调节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只能通过设定程序性责任的方式来实现。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大量地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后果严重的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须改革责任形式。文章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获得以下主要观点:(1)政府调节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符合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时代性和普遍性、创新性。(2)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守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以及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等法律原则。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表现为自由、秩序、公平、安全和伦理等五个方面。(3)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农村土地流转不是行政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政府调节,而是在这种变迁性制度中,应该重视政府调节行为的把握和政府调节职能的法制化。(4)从整体角度看,农地的有效流转既需要调节程序的主导,也需要对策程序的配合。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5)政府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引入引咎辞职制度。(6)现行土地行政机构行使行政监管权,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调节权。国家调节权兼具公权和私权特点。研究结论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土地市场监管,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

巴华蕊[3]2012年在《农村土地流转为旅游用地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传统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的旅游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传统旅游者相比,现代旅游者更加注重回归自然。因此,自然环境优美的广大农村特别是交通便利的城郊地区,成为旅游开发商们投资热点地区,不同类型的旅游开发形式在农村纷纷出现,基于经济产值的考虑,大量农民将其所使用的土地流转为旅游用地。通过这种流转,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可以提高当地农民的非农收入。但是,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性,使其流转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首先利用文献综述法对国内外旅游用地问题和国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和“旅游用地”,分析了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4种方式和其运行的法律环境。其次,从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两个方面,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农村各种土地类型向旅游用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和实际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再次,以郑州市金水区马渡新农村建设为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最后,在对流转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从7个方面提出对其进行规制。

周翔[4]2016年在《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的一个核心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以下简称农地信托)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制度创新,对于提高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妨碍农地信托的发展。解决这一制度障碍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建立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经济与法律规律的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际出发,运用物权法、土地法、信托法的法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比较借鉴国外土地信托的制度经验,主要从实践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农地信托财产权主体、客体与内容、登记、保护制度作了分折和论证,初步构建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框架,全文分为以下六章: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背景与意义,分析国内研究现状,界定论文的基本概念,阐述论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点。阐述了相关理论与研究文献,主要梳理了研究农地信托的理论基础,综述了国内外有关研究农地信托问题的文献,对现有的文献作了评述,并提出本论文研究的视角和对象。第二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的界定。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两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阐述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特征。第三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主体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类主体的界定标准与资格认定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主体类型及地位的制度构建。第四部分对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的客体与内容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及其性质的界定、农地信托财产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制度构建。第五部分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意义与特征、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登记程序几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第六部分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探讨。主要从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意义与特征、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请求权行使、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几个方面,分析论证了农地信托财产权救济的制度构建。在本文的结论、创新与展望部分,阐述本文研究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制度构建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内容。农村土地为农用土地。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和农用土地的称谓不一致。《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限定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将农地限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和农民(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于国家所有的农地情况复杂,农民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是近年来农地流转改革的重点,特别现实中农地信托的试点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信托,以及作者研究能力和本文篇幅有限,本文研究农地信托财产权问题所指的农村土地,特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并在本文中简称和统称农地。

吴义茂[5]2012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周恩来总理在195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现代农业”以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现代农业是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高效农业,需要变革“均田制”下“细碎化”的土地经营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仅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更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化,还能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治理结构、组织化程度、运行机制、经营决策、市场渗透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不仅可以破解农业发展资本不足的瓶颈,还可以引进农村稀缺的管理人才,提高农业经营的现代化水平。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载的农民生存保障功能,我国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调整“政策性”有余而“法律性”不足。基于“政策性”原因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游离于“法律性”的调整之外,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扭曲和变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急需纳入法律的有效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从法律机制上研究如何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物权性”与“保障性”之间冲突与紧张关系,科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法律关系,平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障碍,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除绪论、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七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问题”。概念的准确界定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诸多学术纷争的产生就与在不同语境下使用同一概念有关。本章主要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两个概念的界定展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本章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目的限定性、法律上的物权性与事实上的保障性等问题,认为: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的范围应扩展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用途的目的限定性的实现,关键在于严格的土地用途执法监控,而不在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受让人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失地风险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行“登记要件主义”,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交易安全,并且,只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一定的技术改造也不致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成本;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总有”理论不适宜作为目前改造集体土地运行机制的法理依据。在分析目前理论和实践界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使用泛化现象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界定为:将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公司,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将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是意识形态的产物而非出于法律科学的妥当考量。本文主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研究”。本章从经济学动因、法规范分析、比较法考察等三个纬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引发“圈地运动”的观点进行了“证伪”。从经济学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资产,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从法规范角度分析,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承包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文章从农民宪法权利保护、土地用途变更之防止、发包人权利保护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该规定的不科学性,从而“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规范正当性。从比较法而言,尽管社会制度各异、人均资源悬殊、土地所有制不同,在本文所考察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圈地运动”的出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无关,与地方政府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密切相关,以“圈地运动”之担忧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难以成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证研究”。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各种典型模式,分析其现实运作机制和成效,不仅可以发现入股实践对法律改革所提出的新的课题,更能启发研究者提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案。本章实证研究了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较有代表性的“南海模式”、“郑龙模式”、“汤营模式”、“麒麟模式”、“东江模式”,分析其利弊得失,并从中提炼出了入股实践提出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课题,确定了本文的重点研究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与选择等。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所谓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可行性于不顾。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实践中典型的入股组织形式的利弊得失并作出正确选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章重点研究了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典型入股模式。认为:“股份合作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的,欠缺法律科学的考量,与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基本原则相距甚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型”组织的法律特质之间存在难以兼容的内在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营利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相契合,其“人合性”以及较大的“自治性”更是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量体裁衣”式的灵活配置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有限责任公司适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尽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特性不相冲突,但难以产生这种实践需求。第五章“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功能,在农业公司中对股东进行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区分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的配置具有必要性,但由此会产生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在利润分配、公司事务管理权和表决权配置上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与农民股东的股权具有契合性,本章运用优先股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宜将农民股东的股权定位为参加、累积、剩余财产分配优先、附带拒绝权优先股;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在一定条件下应复活;农民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农民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应享有“退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回购请求权;非农民股东对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单个农民股东行使股东共益权存在的维权能力不足和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组建以行使农民股东共益权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行的选择。第六章“农民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章分别探讨了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尤其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本章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思路。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对策——以立法完善为中心”。研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机制是本课题的落脚点。本章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鉴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性、公司法律制度的成熟性及其对现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定范围的适应力,本章认为,应该以公司法律制度为基准修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提出了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八个方面的建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将“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应扩及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的限制性规定;清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转移权属”这一明显与公司法理相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改“意思主义”为“登记要件主义”;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成员的优先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制度。此外,还应该正确定位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借鉴“两田制”的合理内核、实行“责任田”入股;分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章的主要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中央政策叫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范式得到政策界、理论界高度认可并在各地大力推行,大有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与发展方向之势。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热”进行了“冷思考”,首次从法律科学的视角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性”组织的法律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和不兼容性,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格相契合;第二,目前学术界研究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较多,但研究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关系的论著较少。本文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分析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运用优先股的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三,对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农民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分析目前诸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方案。

彭卫兵[6]2011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散化和凝固化(即以家庭为单位享有但不得流转)是影响土地利用和掣肘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实现土地有效利用目标的主要途径便在于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我国农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流转形式很多,除了法定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形式,还有继承、代耕、信托、反租倒包和特殊租赁等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带来了纠纷。有纠纷就需要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言,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必要的。根据现行立法,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争议: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一种自力救济方式,调解和仲裁是社会救济方式,而诉讼是公力救济方式。调解在中国历史悠久,对于今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而言,调解的意义非常重大。在当前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人最倾向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是村委会调解。村委会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村委会调解中还存在行政主导、非正式性、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足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村委会调解的作用,有必要剔除村委会调解中的行政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指导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调解中不公正因素的存在,实践中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纠纷很少,为了克服行政调解的不公正,应当推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公开制度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程序。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从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当前各地区正按照该法的规定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具有受案范围特定、仲裁程序启动的单方性和可选择性、仲裁裁决的非终局性等特征。相对于村委会调解而言,仲裁更具权威性;相对于乡(镇)政府调解而言,仲裁更具公正性;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也具有成本低、专业性、更具人性化等优点。但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仲裁的行政化、仲裁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裁决具有非终局性。我国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的完善途径包括去行政化改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仲裁程序、赋予仲裁裁决以终局效力、强调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与调解的结合,等等。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解决纠纷,近些年来,诉讼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重视,司法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当遵循“强调调解”的原则,调解也符合中国农村纠纷处理的传统。我国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尚需特别关注一些典型的问题:(1)流转协议效力的认定;(2)流转费用纠纷的处理;(3)流转约定不明类纠纷的处理;(4)入股纠纷的处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不多,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诉讼的利用率更低。司法制度利用率低会带来如下问题:当事人的正当法定权利不一定能得到维护,纠纷也不一定能得到彻底解决。司法利用率低的原因除了传统的无讼和厌讼文化以及熟人社会的因素外,诉讼成本高和缺乏司法公正也是重要的原因。要提高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讼解决的利用率,就应当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诉讼的成本,保障司法公正。

李宏伟[7]2010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合法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正常履行,对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流转合同的缺失与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合同是经济行为的必然趋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流转合同的缺失与不完善成为现阶段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对本选题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基础。正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阐述了流转合同的基本问题。流转合同的主体、程序的限定性,合同的政府干预性是流转合同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之处;交易成本理论和政府干预理论等是流转合同的基础理论;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尊重农民意思自治原则是流转合同应特别遵守的原则。第二章讨论流转合同主体受限问题。土地流转市场并非任意主体都能介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和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受让人是适格的流转合同主体双方。不同的流转方式对土地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化产生不同影响。政府是土地流转行为的规制主体,但不能成为流转合同主体。第三章讨论流转合同的权责配置。不同类型的流转方式下,受让人获得物权和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也因此承担不同形式的义务。此外,本章认为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提出流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无效情形,通过典型案例具体说明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指出流转合同生效与否与承包经营权转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五章针对现阶段流转合同纠纷数量攀升、复杂性增强、解决难度加大的特点,认为重视调解和加强仲裁是有效解决流转合同纠纷的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行多机关联动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思路。第六章在进行前文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合同文本应该具备的必要条款,比较分析南通、浙江、广东等地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参考文本。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并提出未来研究展望。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健全的流转合同制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有效保障。

邢梦娟[8]2010年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土地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既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断变更的历史,同时也是土地资源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分配与再分配、在不同的社会用途之间利用与再利用的历史。”自古以来,农村土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是农民生存的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慢慢地向投资功能转变,农村土地的投资功能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城市化、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法律制度上的障碍,现行法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还很不完善,这不但造成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而且也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面对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各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案件如何解决,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在对保定市各县和任丘市有关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以法律问题为核心,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与转让。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政策提倡放宽这种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何做到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是我国土地制度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二章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沿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现状和弊端,最后在结合法院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纠纷的法律问题。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原则和流转客体等,本章着重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种流转方式及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三章论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从广义上讲,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但是《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单列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本章在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流转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完善对策。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要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汲取司法实务的相关经验,并应该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措施。第四章论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除农村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大量存在使得法律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也正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诸多问题。本章通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与流转意义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制度的对策以及立法建议。

商付勇[9]2010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产生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过程中,如何解决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之间的矛盾,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成为一个新的难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必然选择,而现实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严重妨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本文第一部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涵义入手,并从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演进过程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过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体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程度不足、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流转方式规定不尽科学等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流转主体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分析指出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缺陷存在的原因,是立法理念上的滞后和立法价值取向的摇摆不定。并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应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转变立法理念,依法界定并真正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权益,以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目的,实现社会最大的正义与公平。

马莹莹[10]2017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规模化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现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在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进步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对于农业生产的束缚或局限日益显现。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不断深化改革与探索,相继颁布《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旨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措施,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等提供了明确指引。故此,本文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问题为研究选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进行解释,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权威数据,阐述2016年中央发布施行“三权分置”办法的重要意义。“三权分置”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要创新举措,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即是落实“三权分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够明确、流转方式局限性明显以及农村土地一直以来的不规范流转,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破现有法律限定,整合土地流转方式、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加强司法保护等建议,以期推动“三权分置”顺利落实。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朱玉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2].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陆红. 南京农业大学. 2012

[3]. 农村土地流转为旅游用地的法律问题研究[D]. 巴华蕊. 西安外国语大学. 2012

[4]. 我国农地信托财产权法律制度研究[D]. 周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5].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吴义茂.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彭卫兵. 中南大学. 2011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宏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10

[8].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 邢梦娟. 河北大学. 2010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D]. 商付勇. 山东大学. 2010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马莹莹. 河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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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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