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伊朗的种姓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种姓论文,伊朗论文,古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伊朗语居民(即雅利安人)共同体的一大特点。(注:关于古代印度伊朗语居民起源问题,见R·N ·弗赖伊:《波斯的遗产》(R.N.Frye,The Heritage of Persia),伦敦1965年版,第20—21页;N·M·贾可诺夫:《世界古代史》(дъяконов,н.м.,псторня древнего мнра),第2卷,莫斯科1982年版,第331—333页。)在我国,印度种姓制度研究比较深入, 伊朗种姓制度却很少提及。因此,本文拟就伊朗种姓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种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有关伊朗种姓制度的资料,主要见于琐罗亚斯德教(我国称袄教,下同)经典《阿维斯陀》及有关的巴列维文书。
根据《阿维斯陀》,伊朗的种姓称为皮斯特拉(pitra,词根为pais,意为“染色”。pitra本义为颜色)。(注:L·H·米尔斯:《阿维斯陀注释》(L.H.Mills, Zend—Avesta),德里1981年版,第265页。)它和印度用以表示种姓的术语瓦尔那(varna)意义完全相同。后来, 皮斯特拉改称佩萨克(pēak),用以表示特定的社会等级,我们仍称其为种姓。
伊朗的种姓同样是按职业集团划分的。在《阿维斯陀》最古老的《伽泰》(《神歌》)中,保留了最初3个种姓的称号:祭司、 武士和农夫。它反映的是农业与手工业分工之前伊朗社会的状况。其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交换的发展,出现了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种姓的划分也有相应的变化。从农夫种姓中分离出了工匠种姓。这4 个种姓在《耶斯那》(《赞歌》)中称为祭司(avravan— )、 武士 (ravaēta ravaētar—,本义为战车兵)、农夫(vastryo.fuyant—,组合词,本义为牧人、放牧者、广义为农夫)、工匠(huiti—),(注:L·H·米尔斯:《阿维斯陀注释》,第265页。)这些种姓的名称,在萨珊时期的巴利维文书中也可以看到。由3个种姓发展为4个种姓,这与印度等印欧语民族早期历史是相同的。
关于伊朗种姓制度出现的时间,目前尚无定论。一般认为其出现时间很早,大概在他们和印度雅利安人共同居住在伊朗高原东部地区时,就出现了种姓划分。贾可诺夫认为伊朗部落并非都有种姓制度,象西伊朗部落的米底人和波斯人,直到古代晚期才出现种姓制度。(注:N·M·贾可诺夫:《世界古代史》,第2卷,第334页。)但也有学者认为种姓制度是印度语民族的共同特点,东伊朗部落和西伊朗部落都有这种制度。(注:E ·本维尼斯特:《阿维斯陀教义中的社会等级》(E.Beveniste,Les classes sociales dans la tradifion avestigue),《亚洲杂志》,1932年版,第117—134页。)
不过,留传至今的阿契美尼德·安息及同时期的古典文献,都没有关于伊朗种姓制度的记载。尽管萨珊后期袄教祭司声称是该王朝创立者阿达希尔一世(224—240)恢复了《阿维斯陀》确立的神圣的种姓制度,但在萨珊早期的官方文献及同时期古典文献中,没有提到上述种姓中的任何一个种姓。这些种姓只是在较晚的巴列维文书和亚美尼亚文书中才有记载,反映了萨珊后期(5—7世纪)的社会状况。
但是,如果据此推断在萨珊王朝之前,伊朗不存在种姓制度,它只是阿达希尔一世改革才重新恢复的,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前萨珊时期文献中没有种姓制度的记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伊朗国家登上世界历史舞台之初,就是世界强国。象米底帝国、阿契美尼德帝国和安息帝国,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这些帝国拥有辽阔的领土、众多的民族。各地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为了统治这些帝国,必需建立一个包括各民族上层分子组成的庞大官僚机构和强大的军队。而种姓制度由于其固有的排外性、封闭性,不可能完成这样艰巨复杂的任务。因此,当伊朗帝国建立起完备的国家机构后,种姓制度就退居幕后了。即使它继续存在,那也不占据主导地位,当然也就不见于官方文书。
2.伊朗帝国建立在西亚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其居民在长期迁徙过程中,成分发生很大变化,难以用原有的种姓制度加以区分。伊朗人在和非伊朗人的接触过程中,受到两河流域和希腊先进文化的强烈影响,也使种姓制度受到严重的削弱。(注:А·Г·佩里哈尼扬:《安息、萨珊时期伊朗的社会与法律》(Нернханян,А.Г.овщество п правоНрана в нарфянсκнйнсасаннgскнй nерно.ш).莫斯科1983年版,第14页。R·N·弗赖伊:《波斯的遗产》,第54—55页。)但种姓制度并未消失,不过是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因而一旦遇到适当时机,就有可能得到发展。
3.还有学者认为,《阿维斯陀》的种姓称号,不是所有伊朗语通用名词,除阿维斯陀语外,其他伊朗语言中没有这些名词。它也不是通用学术名词,只是一些庄严的形容词。这主要是由《阿维斯陀》的宗教性质和庄严格调决定的。
随着袄教的传播,种姓制度也出现了某些变化和发展,原先的祭司种姓avravan—,现在改称“穆护”(magu—,mor)。这是因为袄教在由东伊朗传入西伊朗时,首先使米底的穆护部落皈依了袄教。后来,穆护就成了袄教祭司的同义词。(注:N·M·贾可诺夫:《世界古代史》,第2卷,第352页。)公元前7世纪,袄教成为米底王国的官方宗教,成为巩固王权的有力工具。
武士神姓(ravaētar —)在安息和萨珊早期改称“阿扎特”(āzāta—,本义为“父系亲属、氏族成员”, 专用于表示“贵族成员、高贵者”,相当于拉丁语agnatus)。 其内部分为若干等级:第一等级是伊朗国王,又称“众王之王”;第二等级是宗室亲王、王位继承人(vaspuhrān vispuhrān),他们也可能是附属国或行省的统治者,可以称为国王(āh)或统治者(ahrdār)。土著王朝的小王公也属于这个等级。
在阿扎特种姓中,第三等级是高级官吏。包括行省、军事行政区的长官萨特拉普(ahrap)、马尔兹潘(marzpān)、 比提阿克什(bdeax)、纳赫瓦达尔(naxvadār)。后两种官职,仅见于安息时期的文献资料。宫廷高级官吏、大贵族父系集团的首领瓦朱尔吉(vazurg/vazrakān)也属于第三等级; 第四等级是高级贵族集团中的普通成员。他们可以在国家行政机构、军队和宫廷中担任各种职务。
阿扎特种姓的最底层,是人数众多的小贵族。很多小贵族为国家行政、财政机构服务,由王室土地管理机构领取世袭占有的服役份地。小贵族构成伊朗骑兵的主体。不过,也有平民(拉马克,ramak )在骑兵中服役。例如,安息统治的亚美尼亚就有阿扎特骑兵(azatani ayruji)和拉马克骑兵(ramik ayruji)。一般认为阿扎特骑兵是重装骑兵,拉马克骑兵则是弓箭兵。(注:G ·怀登格林:《伊朗封建制度研究》( G.Widengren ,Recharches sur le feodalisme iranien),《东方学 》,第5卷,1956年版,第148—170页。)
根据怀登格林收集的资料证明,在国王和大贵族父系集团的首领瓦朱尔吉之间、瓦朱尔吉和中级贵族的首领之间存在着封君与封臣的关系。这种关系记载在文字契约中,非常类似封建社会的契约。在签订契约时,还必须举行效忠仪式,由受封者向领主宣誓效忠。(注:G·怀登格林:《伊朗封建制度研究》,第79—95页。)
伊朗城市生活和工商业发展的结果,造就了一个人数众多的文士阶层。它包括国家行政、财政机构的官吏、书吏、管理人和督察。这就使原有的第三、四种种姓内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平民种姓(拉马克,ram.ramak,ramik)取代农夫种姓。 该种姓包括城市和乡村中的平民。
在上述种姓中,祭司和阿扎特种姓是特权等级,免纳赋税。平民种姓则属于纳税等级,担负着沉重的赋税和徭役。
安息时期,上述种姓的名称传入了与伊朗社会结构相似的亚美尼亚地区。正如大量文献资料所指出的那样,这里在接受基督教之后,仍然保留了种姓制度的组织,只是名称略有改变而已。亚美尼亚的种姓主要有3个:1.牧师,取代从前的祭司种姓;2.阿扎特(贵族), 亚美尼亚语称为azat—k[c],azatani; 3.拉马克(平民), 亚美尼亚语称为ramik—k[c]。第三个种姓与前两个种姓不同,属于纳税等级。 该种姓包括农村居民希纳坎(亚美尼亚语:sinakan—k[c])和城市平民, 如工匠、商人、书吏等。在伊朗,上述种姓的名称一直保留到萨珊王朝的前期。
种姓制度的形成
虽然袄教在米底时期就是伊朗国家的官方宗教,但在萨珊王朝建立之前,袄教并不是伊朗的国教。3世纪初, 波斯王公阿达希尔一世推翻安息统治,建立萨珊王朝。阿达希尔一世之祖父萨珊、父亲帕佩克,据说都是斯塔赫尔城袄教主神安那希塔神庙的大祭司。阿达希尔一世正是靠这层关系,逐渐积累实力,削平对手,才最后击败安息,统一伊朗。可以说,萨珊王朝与袄教祭司集团之间的关系,远胜于以前各个王朝。(注:《剑桥伊朗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Iran),第3卷,2分册,剑桥1983年版,第866页。)
袄教作为伊朗民族的古老宗教,维护了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在萨珊王朝与国内外各种敌人斗争中,特别是在它与罗马帝国的斗争中,袄教总是站在王权一边,给它巨大的支持。因此,袄教也就得到萨珊历代诸王的大力支持,逐渐由官方宗教演变为伊朗的国教。(注:R·吉尔斯曼:《伊朗》(R.Ghirsman,Iran),企鹅丛书1954年版,第314—318页。)
3世纪末,袄教祭司集团开始组织国家教会。 沙普尔二世(309 —379)在位时,教会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大为加强, 《阿维斯陀》的权威空前提高。5世纪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官僚体制,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萨珊王朝改革原有制度,重新划分了新的种姓。这次改革既考虑了伊朗传统的种姓制度,又考虑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同时,它还将阿维斯陀语的种姓名称改为巴列维语的“学术名词”。可以说,古代伊朗的种姓制度只是到5世纪初才最后形成。
5世纪的改革,确立了4个主要种姓。各种姓最高首领是伊朗国王、号称“众王之王”。此外,各种姓还有由国王任命的首领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祭司种姓(āravan āron,rwn)象从前一样,仍然占据首位。其内部分为几个不同等级。如法官、祭司、精神导师、神庙管理人员、教师。祭司种姓控制司法和教育大权,其首领号称“穆贝德的穆贝德”,是全国最高的司法权威。《魏书》称萨珊时期的法官为“摸胡坛”(mag—gu—dan),“掌国内狱讼”,保留了祭司种姓管理波斯司法部门的珍贵资料。(注:《魏书·西域传》。)同时,祭司种姓对国家政治生活也有重大的影响。袄教首领参与国家最重要的机构御前会议,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和王储的候选人等重大事情。
第二个种姓为武士种姓(artestarān),即服兵役的世袭贵族。其内部也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包括瓦斯普赫尔(vaspuhrān,宗室和世家大族的代表)、瓦朱尔吉(vazrakān,大贵族的代表)。 武士种姓中人数最多的是阿扎特(小贵族),他们大多依附于大贵族。阿扎特内部分为德赫干与卡塔克·赫瓦塔伊两个等级,双方经济地位相差悬殊,前者是小地主,后者与普通农民没有多大差别。阿扎特组成伊朗军队的精华——骑兵,但也有人充当步兵。
武士种姓的首领是阿尔特什塔兰萨达尔。在5世纪之前, 该职大概由伊朗大将军兼任,其后才有专人担任。
第三个种姓是文士种姓(dipirān)。该种姓的来历尚有争论。有人认为是由祭司和武士种姓中分离出来的。(注:《剑桥伊朗史》,第3卷,1分册,第11页。)也有人认为是由平民种姓中分离出来的。(注:А·Г·佩里哈尼扬:《安息、萨珊时期伊朗的社会与法律》,第19页。)我们认为这几个来源都有。文士种姓出现时间较晚,只是在萨珊庞大的官僚机构完备之后,才由其他种姓中分离出来。其内部分为许多不同等级,包括起草官方文书的司书、财政机构的会计、司法机构的书记、衙门的书吏、起居法官员。由于萨珊国王的特别恩宠,宫廷医生、艺人、星相家也被列入文士种姓,地位等同贵族。我国史书称文士种姓的首领为“地宰勃”(dipivar), “掌文书及众务”,为伊朗三大官职之一。(注:《周书·异域传》。)文士种姓是种姓改革中受益最大的种姓。
上述3个种姓都属特权等级,政治上占据要津, 经济上占有大量财产,免纳赋税。
第四个种姓是平民种姓(ramak)。该种姓包括农夫、 工匠和商人。平民种姓又称为纳税种姓,其首领称瓦斯特里奥尚萨达尔。
古代伊朗也存在着类似印度不可接触的贱民,这就是《魏书·西域传》所载“不净人”。“死者多弃于山,一月箸服。城外有人别居,唯知丧葬之事,号为不净人,若入城市,摇铃自别。”(注:《魏书·西域传》。)这些不净人,是以丧葬为职业的社会集团。200多年后,韦节出使西域, 在东伊朗康居还见到这个以丧葬为业的社会集团。“……国城外。别有二百余户,专知丧事。虽筑一院。其院内养狗,每有人死,即往取尸置此院内,命狗食之。肉尽收骸骨,埋殡无棺郭”。(注:《通典》卷193,边防9,西戎5,康居。)韦节虽未称这些人是不净人,但其所说详细与《魏书·西域传》相合。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他们就是《魏书·西域传》所载不净人。
同时,我们也知道不净人的工作,就是将死者尸体运送到指定地点,按照袄教仪式殡葬。韦节所说方式,是将死尸运往寂没塔殡葬,这是袄教殡葬仪式之一。现代印度的波斯教徒仍然采用这种古老的方式。(注:M ·博伊斯:《琐罗亚斯德教》(M.Boyce,Zoroastrianism),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页。)另一种方式是将死尸运往高山顶上,让秃鹰、圣狗食尽尸肉(如无鹰犬,则听任野兽吞噬,或任其腐烂)。尸骨在烈日下晒干后,被认为已经净化,然后投入寂没塔的深井之中,或藏入岩洞、陶器中,或干脆抛骨岩顶。但无论哪种方式,不净人都必须替死者搬运尸体,扎紧头发、四肢,给尸体压上重物,以免鹰犬把尸骨、尸发叼往它处,污染土地、水源。总之,一切令人恶心的、不净的工作,都由这些人来完成。(注:K ·F ·格尔德纳:《阿维斯陀·维提吠达特》(K.F.Geldner,Avesta,Vidērdat),第3卷,斯图加特1895年版,第5、1—4、6、26、29、44、46、49、50、51页。)
关于不净人的名称,既不见古代伊朗史书、古典作家记载,也不见国内外学者论著。我们认为,该称号可能和他们所从事的丧葬业有关。按照袄教二元论说教,死亡是恶神安格拉·曼纽的造恶,死者尸体是不净的,会污染神圣的土地、水源和圣火。因此,袄教反对土葬、水葬和火葬,规定信徒死后必须“天葬”。尸体由专人送往城外殡葬。这些专门以丧葬为业者,自然就因为接触尸体而被认为是不净的,被称为不净人。
关于不净人的来源问题,笔者认为他们很可能是因犯重罪而被剥夺公民权,驱逐出社区的公社成员。这种将重罪犯者驱出社区的事例,在阿维斯陀时代就已出现。在《丹伽尔特》、《萨珊法典》中都有被驱逐者的记载。这些人被驱逐之后,就被开除出原先的种姓(父系集团),丧失原先的一切权利,既不能回原社区居住,也不能从事原职业,不得不住在原社区之外,从事人们所鄙视的、下贱的职业。经过若干代繁衍之后,这些被驱逐者便逐渐形成单独的社区和职业集团。而不净人可能就是被驱逐者中地位最低下者,因此才引起中国外交使节的格外注意,被记入其著述中。这些著述也反映出我国使节对西域各国观察十分细致,才有如此翔实的记载。
被驱逐者法律上属于自由民,社会地位则因具体情况(种族、宗教、职业等)而有很大差异。就不净人而言,笔者认为其地位和古代印度的旃陀罗相同。请看有关旃陀罗的记载:“旃陀罗……的住所应在村外……任何一个忠于义务的人也不要和他们交往……夜间不准他们在城、乡中往来。他们有事时可在白天到那些地方去,以国王所规定的标志使人辨别出来。他们要搬运死后未遗有亲族的人的尸体,这是规定。他们要奉国王命令执行依法处死的罪犯的死刑……”;(注:迭朗善(原译)、马香雪(译):《摩奴法典》,第252 页。)“旃陀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唯旃陀罗猎师卖肉耳”。(注:法显:《佛国记》,载《四库全书》,史部351卷, 地理类,台湾商务印书馆。)
从上述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净人和旃陀罗有如下共同点:
1.名称带有强烈的歧视性。旃陀罗在梵语中本义为屠者,但被婆罗门祭司称为“恶人”,“所有人中最下贱的人”。不净人专职丧葬,连正式名称都没有。
2.居住地区有严格限制。只能住在城外、村外,和其他种姓处于互相隔离状态。
3.宗教上属于不净者,不能与其他种姓随便往来。在进入城市时,必须以明确方式表明自己低下的身分,以免污染高级种姓。
4.职业性质和内容相同。不净人以丧葬为业。旃陀罗以屠为业,也搬运尸体和焚尸。其职业被认为是下贱的、不净的。
在学术界,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是一致公认的。那末,与他们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不净人是不是不可接触的贱民呢?笔者认为,通过对《魏书·西域传》、《摩奴法典》和《佛国记》的对比,我们完全可以把不净人比定为古代伊朗不可接触的贱民。这样,我们在伊朗四大种姓之外,又发现了一个人数较少、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的等级——不净人。这个等级的存在,不但被古典作家所忽视,也被现代研究伊朗等级制度的学者所忽视。其原因主要是资料的缺乏。这可能是由于伊斯兰的征服,不但毁灭了种姓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袄教,也毁灭了大量的袄教经典、世俗文献。有关不净人的记载散失殆尽,从而使其在历史上湮没无闻。只是由于中国史书的记载,我们才重新发现了这个等级,由此可见我国史书对研究伊朗古代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伊朗种姓制度的特点
由于古代伊朗印度语居民具有共同的起源,其种姓制度与印度有许多共同特征,但也有自己的若干特点。
1.种姓的世袭性。
象印度一样,伊朗的种姓也是世袭的,不可随便改变的。特别是平民种姓与特权种姓之间的界限,就更难逾越。据说萨珊王朝的创立者阿达希尔一世曾声称:“没有任何比维护人们之间的等级更重要的事情”。(注:《剑桥伊朗史》,第3卷,1分册,第11页。)
在伊朗,无论是特权种姓,还是平民种姓,其职业都是世袭的。根据古典作家记载,萨珊最大的贵族家族所担任的职务都已世袭。如某家族世袭为国王行加冕礼、某家族世袭指挥军队、某家族管理社会事务、某家族管理诉讼、某家族统率骑兵、某家族管理税收和国库、某家族管理军队后勤等。象财政部因为官职世袭,竟用该家族之名来命名。(注:劳费尔著、林筠因译:《中国伊朗编》,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1—363页。)
为了维护贵族种姓的特权,至少自萨珊时期开始,贵族家族的名字、地位和特权就已经由国家官吏记载在特殊的名册(gāh—namag )上。 在萨珊时期,伊朗最有名的家族有苏林(sūrins)家族、 卡林 (Karins)家族。前者为塞斯坦地区的统治家族,后者为米底地区的统治家族。此外,还有若干大家族也很有名。其中有些家族在安息时期就是名声显赫的大家族。当然,伊朗最显赫的家族任何时候都是王族。
平民种姓的职业也是世袭的。根据《阿弗罗曼文书》,我们知道至少自安息时期起,农民就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随便迁徙。他们必须为国家耕种土地,如果不尽力田畴,致使土地荒芜,就要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注:李铁匠:《伊朗古代历史与文化》,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7—200页。)
在伊朗,由低级种姓转入高级种姓是很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国王或御前会议发布特别命令,就可以改变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种姓。例如, 袄教改革家卡提尔因得白赫兰二世(274—293)信任,被列入武士种姓的瓦朱尔吉等级。宫廷医生、艺人、 星相家地位原本低下,但因得白赫兰五世(420—438)恩宠而被提升为文士种姓,地位与贵族相同。(注:《剑桥伊朗史》,第3卷,1分册,第11—12页。)各种姓首领更不受种姓限制,不必属于其领导的种姓。例如,大贵族米赫尔·纳尔西的长子佐尔文达特任祭司等级首领大叶尔贝德,次子马赫·古什纳斯普任平民种姓首领瓦斯特里奥尚萨达尔,幼子卡尔达尔任武士种姓首领阿尔特什塔兰萨达尔,而他们3人都属于武士种姓。
在伊朗,也有由高级种姓降为低级种姓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严重违反国法,身犯重罪的原因。例如,上文所说米赫尔·纳尔西出身显贵,历事三朝国王,担任首相,后因犯重罪,先后被白赫兰五世、耶兹德格德二世(439—457)和卑路斯(459—484)三次下令贬为奴隶,在多处神庙和王室农庄中服役。其妻也受到株连,同时被贬为奴隶。(注:А·Г·佩里哈尼扬:《安息、萨珊时期伊朗的社会与法律》,第48页。)这时,他也就丧失了武士种姓的特权地位,成为国家的奴隶。平民身犯重罪,被剥夺公民权,驱出本社区之后,也就不再是本种姓的成员,不能参加本种姓的一切活动。
2.种姓的内婚制
内婚制是种姓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印度,实行的是种姓内婚制之下的父系集团外婚制,同族之间禁止通婚。在伊朗,实行的却是父系集团内婚制,即族内(包括血亲)婚。这种婚姻最极端的例子有父女为婚、母子为婚和兄妹为婚。它在《阿维斯陀》和其他古代文献中可以找到许多证据。例如,冈比西斯二世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注:希罗多德著、王嘉隽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73页。)弗拉阿特斯五世娶自己的生母为妻,阿达希尔一世、沙普尔一世、白赫兰二世也都是兄妹为婚或父女为婚。(注:《剑桥伊朗史》,第3卷,1分册,第68页;2分册,第644页。)
祭司种姓、武士种姓也实行父系集团的内婚制。唐苏凉妻马氏墓志,就为我们保存了波斯大贵族内婚制的珍贵资料。(注:刘迎胜:《唐苏凉妻马氏汉、巴列维文墓志再研究》,《考古学报》,1990年3期,第295—306页。)
伊朗的父系集团内婚制,有学者认为是受到埃兰人的影响。这或许有可能。至少,在袄教创始人的教义中就没有内婚制的规定。只是在袄教盛行后,内婚制的规定才日渐重要,并被说成是教主琐罗亚斯德为人类所立十大神启之一。内婚制最极端的形式——血亲通婚更被袄教吹捧为最高尚的行为,可以抵销死罪,升入天堂。
内婚制在萨珊时期特别盛行,国家有法律专门保障血缘婚姻中的父女为婚、兄妹为婚者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婆罗门教的规定,破坏种姓内婚制将受到革出种姓的处分,最严重者可降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在伊朗,据说阿达希尔一世曾下令严禁贵族平民通婚,但实际上伊朗王室本身就没有严格实行内婚制。历代诸王的后妃就有很多来自异族、异国。而且,王室往往把婚姻作为加强王权与大贵族政治同盟的手段来考虑。因此,萨珊法典对族外婚并没有任何特别的规定和惩罚,只将拐骗他人之妻和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罚。
3.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伊朗的4个种姓与印度不同,全属自由民阶层, 也全属“再生种姓”,有权参加本社区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享有各种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姓社会地位平等。
按照袄教经典,祭司在各种姓中名列第一,地位最高。但在实际上,祭司地位低于武士。连袄教大祭司、改革家卡提尔本人被列入武士种姓的瓦朱尔吉等级都感到十分荣耀就是证明。萨珊法律强调世俗权力高于祭司种姓。各种姓首领的决定未经世俗统治者批准,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伊朗各种姓是封闭的父系集团,彼此在社会职能、权利方面有明确的界限。特别是在平民和贵族种姓之间界限更加分明。据说阿达希尔一世就为贵族与平民划出了明确的界限,“直到马匹、衣服、住宅、花园、女人和奴仆……因此,没有一个平民能与贵族分享生活的乐趣,两个集团之间的联盟和通婚也是禁止的”。(注:《剑桥伊朗史》,第3卷,1分册,第11页。)不仅如此,就是在同一种姓之内,各等级社会地位也有很大差别。这种不平等通常并不因财产的多寡而改变,平民种姓即使再富有,社会地位仍然是很低的。
同时,国家通过法律来维护种姓制度的不平等。例如,在德文宗教会议确立的教规中,规定平民种姓只能在本种姓之内购买土地,或购买国王出售的国有土地,不能购买祭司种姓的土地,因为祭司世袭占有的土地属于神庙财产。平民种姓也不能购买阿扎特的土地。《萨珊法典》更明文规定,土地转让只能在本种姓之内实行,超出本种姓之外则必须得到整个父系集团一致同意,契约才是合法的。禁止平民种姓购买贵族种姓的不动产,贵族种姓购买平民种姓的不动产则不受任何限制。
综上所述,种姓制度在伊朗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对巩固伊朗中央集权统治起过重要作用。7世纪中期,阿拉伯人征服伊朗, 伊朗贵族在战争中非死即降,少数逃往异国他乡。伊朗居民后来逐渐改宗伊斯兰教,种姓制度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成为历史的陈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