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与“三农”问题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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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4-0021-04

在加速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三农”问题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性与关键性。本文拟就此作若干探讨。

在中国实现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抱负。当中国共产党走上执政地位,揭开社会主义建设大幕的时候,就开始了现代化建设的历程。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在中国现代化与中国农民关系问题上,走过许多弯路,留下许多值得认真吸取的教训:

——我们长期实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经济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合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强制性地实施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此剥夺农民经济利益,为工业化积累资金。

——我们长期实行城乡间隔的户籍制度,强制性地把农民束缚在有限的耕地上,极大地限制了广大农民变换社会身份的自由,以此保证有限的经济性公共资源向城市的倾斜。

——我们长期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在频繁的、激烈的“升级过渡”中,剥夺农民生产、流通的自主权,甚至剥夺农民消费的自主权,试图通过生产关系的“先进性”,瞬间改变落后的农村。

中国现代化的目的,绝对是为了造福于民,可为什么在那么长的时期里,我们会把中国现代化与中国农民对立起来,每每用牺牲中国农民经济利益的办法来推进现代化呢?时代要求我们破解这样的历史之谜:我们党是非常熟悉农民、熟悉农村的,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与中国农民始终在一起,始终保持着鱼水关系,为什么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会闹出“亩产二十万斤”的笑话,会走过那么长令人痛心的弯路?我的解释是:

——首先是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是在毫无经验,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思想准备与理论准备都很不充分的情况下开始这一伟大进程的。很自然,先于中国开始现代化建设,并取得很大成功的苏联,成为我们学习的样板。由于苏联走的就是剥夺农民、牺牲农业的发展路子,这就必然给我们造成极大的影响,由教条主义而进入照搬照套的误区。

——经济建设指导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我们在很长时期内,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是缺乏认识的,试图用不太长的时间,速成中国现代化。这种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必然使我们在物质基础极不丰厚的条件下,转而迷信生产关系变革的力量,并在经济政策上,走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路子。

——对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组织性质判断的失误。我们在严重缺乏理论与实际研究的情况下,很贸然地把农村家庭经济组织称为“小生产”,称为现代化的对应物,从而得出具有消灭家庭经济组织形式,用“一大二公”的办法,才能实现中国现代化。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年是党的“八大”召开五十周年。“八大”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起点,其后成功与失误相交错,长时期在曲折中前进,其中,农村问题失误甚多。今日重提教训,很是具有现实意义。

今天,我们要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正确处理“三农”问题,绝非易事。事实是,我们还在走某些弯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由2.5∶1变为当今的3.2∶1,绝不是一件令人轻松的事情。有幸的是,在党中央确立科学发展观之后,“三农”问题得到空前的重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使我们看到从根本上化解“三农”问题的希望。我以为,在下一步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三农”问题将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业过剩人口如何向城市转移问题。城市化是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大量农业过剩人口向城市转移是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里,人口城市化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都意味着上千万人口从乡村向城市的流动。按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的时间表,届时人口城市化率将达到60%,比2000年上升2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这20年间,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市。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里,我们能不能保证这一群体在城市实现充分就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一庞大的群体将构成城市中的贫困阶层,其后果的严重性是不难想象的。

(二)失地农民如何成为市民问题。工业化、城市化是需要空间的。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均耕地面积1.2亩的国家里,工业化、城市化每前进一步,都将引起耕地资源的流失,并伴之以失地农民问题。按照现行土地制度,国家向农民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带有强烈的行政强制性,土地价格是失真的。失地农民在微薄的土地收入中,很难形成由农民转变为市民所需的资本。目前,已有的4000万左右失地农民的生活窘境,已显示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如果在下一发展阶段中,更多的失地农民以此形态发生,其后果难以想象。由于这个群体失去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土地,因而,他们的生活风险性大大超过一般农民向城市的转移。

(三)家庭经济组织是如何适应现代化经济问题。在中国,由于耕地资源的极端有限性(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1/3),因而,我们很难形成欧美式的家庭农场,家庭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并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组织形式。在分散的生产活动中,农产品与现代标准的矛盾,与大生产体系的矛盾,与国内市场的矛盾,将日益尖锐起来。巨大的市场风险,使广大农民难以应对,农业始终处于弱势产业的被动地位。这种矛盾的存在,使人们很容易发出家庭经济组织形式与现代化能否相融的疑问,从而使农村经济政策难以稳定下来,在政策的多变中,农村经济总是处于起起落落的波动状态。

(四)广泛流动的农民群体如何参与现代政治问题。中国实行代议制民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事务。事实证明,这一政体性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在实践中,不断有新的情况发生,需要我们不断予以完善。由于农民的流动性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频繁,而代议制民主又是以户籍所在地为代议区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流动中的农民难以享受代议制民主的后果。又由于流动农民群体越来越大,当他们脱离代议制民主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现代政治的管道得以表达。这对于政治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是极端不利的。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显然是不容忽视,也不容低估的。如何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破解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有新的智慧。

在设计破解“三农”问题的基本对策时,我认为,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以下基本认识:

——认真吸取历史教训,把亿万农民的经济利益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统一起来。尤其是要看到,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形式有着极大的适应性,完全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农业的要求。从历史的角度看,家庭经济组织形式是小块土地私有化和自然经济的产物,的确适应于小农经济。但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济现象,在历史上并不少见。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与协作要求,就是生动的一例。家庭经济组织形式也是这样。它的生产活动是分散的,千百万农户以承包方式耕种小块土地,但完全可以通过某种中介与大生产、大市场连结起来。农户承包,可以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劳动密集的优势,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地利用,而中介组织的介入,又可以把分散的农户经济与大生产、大市场连结起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效果。这一认识的树立,意义十分重大。以往的教训就在于,我们总是把家庭经济组织形式等同于小生产,进而与现代化建设对立起来,以求只有消灭家庭经济组织形式,才能在中国实现现代化。其实解决问题的出路并不在此,而是在无中介环节的构造上。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必将形成另一套解决问题的政策体系。

——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工业化。工业化并不导致农业的衰退,恰恰相反,工业化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最终的推动力与促进力。发展经济学是这样阐述现代化过程的:由传统农业与现代化工业相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向由现代经济所构成的一元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传统农业将不断地分离出农业过剩人口,当现代工业部门不断吸纳这些过剩人口,并吸纳完毕的时候,二元经济结构完成向一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这一过程,正是现代化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工业部门如何才能完全吸纳农业过剩人口?可靠的结论是,现代工业部门创造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速度,必须高于农业过剩人口产生的速度。一般说来,现代工业部门能够更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是可以做到创造就业机会的速度快于农业过剩人口产生的速度的。但在中国,可能有特殊性。由于长时期农业过剩人口在耕地上的滞留,形成大规模的存量,因而,一旦敞开转移的大门,就会发生加速效应。对此,现代工业部门应有更快的速度,以形成足够的速差,及时而又完全地吸纳农业过剩人口。

——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长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已使农业农村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就发展阶段性来看,的确到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时候。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支持,如何反哺才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当前,我们在“多予少取放活”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并且有很大的含金量,效果自然是好的。但从现代化建设进程来看,失地农民问题有着更大的严重性,而当前所出台的政策并不多。此问题涉及现行土地制度,涉及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最后的底线,似乎难以解决。但此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到了调整政策的关键时刻。如果说,土地私有这条路不可走,那么,以永佃制来替代承包制是不是可以操作呢?在永佃权面前,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谈制对象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而是手握永佃权的农民。由于将失去土地的农民直接进入谈判,必然使经济利益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并与政府形成博弈关系,由此,土地征用价格必将有所上升,使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有所改变,增大其转变为市民的经济实力。

——确保农民的民主权利。很明显,没有亿万农民参与的民主政治,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民主政治。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领导人的改革,之所以令人注目,就在于这一改革涉及中国数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因此,由农民流动性增大而无法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现象,是不能允许的。我们应当从保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做起,允许流动农民自我选择,回乡或在打工当地参与民主选举。此事看起来似乎形式大于内容,并未被流动农民所关注,或在关注程度上不及“付工钱”那样集中、强烈,但绝不可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主动解决这一问题,必将加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上述四点认识,关乎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方向,似可称为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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