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和籴和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和籴和雇作为一种思想源远流长,但作为一种制度和固定政策,则是在唐代得到广泛推广的。本文对唐代统治阶级和一些思想家有关和籴与和雇的思想及和籴与和雇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评述。作者认为,和籴与和雇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和籴和雇思想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和籴又称和市,指的是除国家法定的强制征课以外,官府与老百姓之间的交换一律按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即将统治阶级原来直接以贡的形式获取生活必需品、奢侈品的土贡制度,转变成一种市场交换行为。和籴主要反映了官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实物交易关系,而和雇则是指官府与老百姓的劳务关系,即由原来的强制性征发改变为官府出资雇佣劳动力。它们的出现,可以说是社会上的是一个重大进步,表明商品经济观念已开始引入官营体制。
和籴作为一种思想,应当说是起源于李悝的平籴思想;作为一种措施,出现于南北朝时期的后魏。《金石续编》四中陆耀遹跋:“和籴之米,始于后魏,《通鉴》梁武中大通六年魏谋迁都,拥诸州和籴粟悉运入邺城。注:和籴以充军食,盖始于此。王应麟亦云后魏定和籴之制。”南齐时也曾采用和籴方式收购米谷、丝绵之类。南齐武帝永明五年九月和市诏:“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省。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①可见,和籴作为一种措施,系由常平均输演变而来。但是,和籴作为一种制度和固定的政策广泛推广,则是在唐代。唐贞观时在京师已经没有许多和籴专官。和雇的费用也当巨大。太宗诏书中称,修筑玉华宫,“尺版尺筑,器悉折庸,寸作寸功,故非虚役”。②《册府元龟》卷十四载:“市取供而折番和雇之费,以巨亿计矣。”这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因为从理论上说,和籴是政府对所需用的物品按照流行的市场价格加以收购,它必须在商品货币关系相应发达的条件下才能出现。和籴论者总是首先要肯定价值规律在流通中的自发调节作用。也就是说,他们已经认识到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靠价值规律调节的和籴或和市制度,比之于单纯依靠封建法权的强制性土贡制度更优越,它能够以“取人不怨”,对百姓干扰较小的方式,来实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图,满足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刘晏的和籴和雇之法 刘晏是唐代把和籴和雇之法付诸于政府经济管理中的思想家。他之所以这样重视和籴和雇理论,其中除了和籴和雇对老百姓干扰较小,又能做到“拔最多的鹅毛而不让鹅叫”、“取人不怨”,从而有利于封建财政收入这一因素之外,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迫使他们不得不正视这一客观事实,不得不注意用商品经济原则来处理和解决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的因素,乃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
刘晏利用商品经济原则来改革漕运、改革盐法、改革常平,实际上就是将和籴和雇的措施运用到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过程中去,以利国利民。刘晏不但运用和籴来稳定谷物价格,而且把它的经营对象扩大到稳定万货之价格。
刘晏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资,以佐军兴。③
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丰则贵籴,歉则贱粜。或以谷易杂货供官用,及于丰处卖之。④由于官府与民间通过和籴方式进行的最大宗交易是粮食,因此,刘晏的和籴法也主要运用在粮食上。为此北宋著名科学家沈括在他的《梦溪笔谈》中,还专门记载了刘晏稳定粮食价格的和籴之法。
和雇也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刘晏本身并没有提出和雇这一概念,但他推行雇佣劳动,变无偿强制性的劳役为政府出资雇佣劳动,从而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把劳务作为商品推向市场,这不能不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尽管作为雇佣劳动的个别形式在战国时代已见诸史籍记载,秦汉以后各代在民间也间或出现,但官府则一直采取劳役征课的方式。到了唐代,民间雇佣劳动制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定州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雇佣上千工人及上都通化门长店制车车坊这样的大型的带有资本主义生产性质的作坊。刘晏则把和雇引入官府,把通常的“发男丁”、“劳郡县”以义务运送的转运事务,改变为出资雇佣船工水手运送。使雇者和受雇者,即在官府和百姓间建立起交易关系。不仅如此,刘晏还在他管辖的其他范围内,采用和雇,连官炉铸钱、造船等需要的劳役也采用雇佣劳动方式。⑤影响所及,凡有营建或制作,当现有官工匠不敷应用时,便出资和雇人力,以致于和雇成为唐代官府使用民力劳动的一种主要方式,如苏颋雇人开井置炉,“收敛南山盐铁以自赡”。史载开元八年(720),他“即募戍人,输雇直,开井置炉,最入计出,分所赢市谷,以广见粮。”⑥有些色役也采取和雇方式,开元二十三年《籍田敕》中称,长安、洛阳两京,当年“所有诸杂夫役,……以诸色钱和雇取充”⑦。在吐鲁番和敦煌出土的文书中,有不少是色役雇人的契约。唐代的和雇由是遍及了有关劳役中的各个方面,这表明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影响下,唐政府对无偿强制性劳役的落后性质和运用市场规律的和雇方式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陆贽论和籴和雇 陆贽对和籴和雇这一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经营形式认识是比较深刻的。他主张,凡军事运输、边镇储粮、收购草料、供应军粮,以及日常民食等,都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即所谓和市。例如,他主张“若有余粮,官为收籴,各酬倍价,务奖营田”,“其所和市,官自置场,每场贮钱,旋付价值,时估之外,仍稍优饶。”他甚至还主张运用和市来处理移民实边事务,指出:
出衣粮,加给应募之人,以资新徙之业。又令度支散于诸道,和市耕牛,雇召工人,就诸军城,缮给器具。募人至者,每家给耕牛一头;又给田农水火之器,皆令充备。初到之岁,与家口二人粮,并赐种子,劝之播植。待经一稔,俾自给家。若有余粮,官为收籴,各酬倍价,务奖营田。
陆贽不仅主张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官府所需要的东西,并且提出在市场价格以上,不惜用“加倍之价”收购以刺激生产。他还建议用茶税收入作为各道和籴的资本,在丰收之年,“则优与价钱,广其籴数,谷若稍贵,籴亦便停,所籴多少,与年上下,在平谷价,恒使得中”。⑧如果遇到荒歉年成,则由政府赈给周济,或由政府贷放。这里的和籴,实则是陆贽用来平抑物价、以救灾荒的工具,是历代常平思想的发展和延伸。
陆贽主张在官府和百姓的买卖关系中,坚持平等互利的“和籴”或“和市”,反对官府压价强购和高价摊销。同时,他还主张政府公共工程所需要的劳动力,也应改徭役征发为“和雇”的雇佣劳动方式,把这些劳务推向市场,给市场以自由。他说:
交易往来,一依市利,勿令官吏催遣,道路遮邀,但不抑人,自当趋利。⑨
尽管陆贽在主张“和市”、“和雇”的同时,仍然主张“非力之所出则不征,非土之所宜则不贡”⑩这样一种自然经济色彩很浓的“任土之宜”的赋税原则,还没有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当时已较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所产生的冲击力,但他也确确实实被当时日益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产生的影响所裹挟,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故明确地主张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平等互利的“和市”、“和雇”。很显然,这种思想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白居易等反对变形和籴的思想 和籴和雇是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唐代思想家、政治家对此往往持肯定的态度。唐政府也力图大力推行。但是,做为一种措施,在具体推行和实践过程中,就可能偏离思想家们原来的设想,而产生种种弊病。因此,我们这里须要把和籴、和市、和雇作为一种思想与作为一种操作的具体措施区别开来。
按照思想家们对和籴、和市与和雇概念的限定,“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11)。“两和商量”是和籴、和市与和雇的精粹与实质。这表明和籴、和市、和雇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即官府与百姓二者协商定价、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是建立在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广泛推行和时间的推移,封建统治者的贪欲用这种“两和商量”的公平交易方式已得不到满足。于是,和籴、和雇成了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种变相剥削方式,从而也就成为思想家们批判的对象。
反对这种变形的和籴、和雇制度的思想家很多。高宗时丞相褚遂良曾反对政府以和雇为名征召民丁在昭陵房建寺,他指出:
虽云和雇,皆是催迫发遣,幽州以北,岐州以西,或一百里,或二百里,皆来赴作,遂积时月,岂其所愿?(12)
在这里,褚遂良实际揭示了这种变形的“和雇”已成了催迫。陆贽虽未对和籴公开表示反对,但对变形的和雇则是进行了公开的、直言不讳地批判和反对。他认为,两税法后,人民日益困穷,官府在赋税之外,又巧立名目,增加征课,“变征役以召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广其课而狭偿其庸,精其入而粗计其直。以召雇为目,而捕之不得不来”。(13)“召雇”只付很低的工钱,“和市”只算很低的价格,言下之意,这是一种变相的剥削。他还针对裴延龄的“和雇”理论进行批判说:“追捕夫匠,迫胁就功,以敕索为名,而不酬其直;以和雇为称,而不偿其用。都城之中,列肆为之昼闭;兴役之所,百工化为幽囚。”(14)显然,陆贽反对的是“奸蠹”所为的、名不符实的“和雇”。韩愈也从和雇的本质及组织方面对和雇的方式予以反对。他认为:“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烦差配”,其结果必然是,“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15),其原因就在于官府组织混乱且费时劳人。
白居易本是主张和籴最力的人,但他也是反对变形的和籴最力的思想家。他认为,真正的和籴是“官出钱,人出力,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也。”他主张和籴的初衷,是由官府出钱,在市场上按照比市价较高的价格自由收购,与百姓以优惠的价格进行交易。他说:
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于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且本请和籴,只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16)在白居易的心目中,和籴本是利国利民之道,但是推行的结果,却变成了按户摊派,成了人民在两税之外的一种沉重的负担。白居易对当时这种变形和籴制度的弊端一针见血地指出:
比来和籴,事则不然。但令府县散配户人,促立程限,严加征催,苟有稽迟,则被追捉,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人。……说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后将纳税钱。至于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折损,所失过本,其弊可知。(17)
白居易还以自己的亲自经历,痛陈这种变形的和籴制度的弊端。他曾“久处村闾,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又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由此对和籴带来的弊端有切身的体验和感受,所陈弊端,自然切中要害。原本利国利民的和籴竟成了“害人”的“和籴”;原本“两和商量”、公平交易的和籴变成了需要征催、鞭挞、追捉的“和籴”,也就是说已变成了政府向百姓勒索摊派的剥削手段。
君主诏令中的和籴和雇思想 唐代君王对和籴和雇政策也非常重视,曾屡次颁发诏令,申明实行这一政策的原因。如:
(开元)十六年(728),九月,诏曰:……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五钱,百姓有籴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
(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敕曰:……于都畿据时价外,每斗加三两钱,和籴粟三四百万石,所在贮掌。(19)
诸如此类的诏令,不胜枚举,表明政府对和籴是非常重视的。和籴带来的效益和好处,也是非常明显的。陆贽作相时,“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余万斛。计诸县船车至太仓,谷价四十有余,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20)。原来的和籴走了样,变成了一种害民的虐政,朝廷也深知其中的弊端,曾屡加诘责。如: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21)
长安旧有配户和市之法,百姓苦之。(22)
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23)
与和籴一样,和雇也遭到了同样的结局。当和雇广泛推行时,为了防止经手的官吏贪污,少付或不付工资,朝廷曾三令五申,力图防止弊端产生。此类记载,在唐文献中到处都是。如贞观十三年,魏征上书谏曰:
……顷年以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自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闾,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既有所弊,易为惊扰。(24)
皇帝在赦文诏令中,多次强调“若要和市、和雇,先依时价付钱”,(25)“应缘军务所须,并不得干扰百姓,如要车中夫役工匠之类,并宜和雇,优给价钱。”(26)德宗贞元元年(785)在《郊祀大赦天下制》中,令在长安、万年两县,每季各贮钱五千贯,“应关和市、和雇,并预先给价钱”。贞元四年(789)敕令以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京城街墙。但是,尽管朝廷诏敕连篇累牍,而贪官污吏仍上下其手,对和雇工匠不按时估给值,甚至根本不给工资。这种名为“和雇”实为征徭的方式反而变本加厉,竟而殃及商船。唐懿宗时,南诏侵犯岭交趾,为运粮至广州,“有司以和雇为名,夺商人舟,委其货于岸侧”。若船遇风浪沉没,官吏还要舟人赔偿米粮损失,船户深为痛苦(27),致使商人失业,影响了商业的发展。僖宗在《光启三年七月德音》中,指出了地方政府以和雇为名侵夺商船的实际情况,他说:
江淮商贾,业在舟船,如闻近日宫中掳借甚苦,或倾夺以充运米,或题关以备载军,非理滞留,散失财货,州县虽云和雇,商人焉敢请钱……自今后,委所在长吏切加禁断。(28)
名为和雇,商人不能、也不敢领取工值。论日计价,公平交易的和雇实际上成了有名无实的招牌。“不给工徒价钱”(29),“不还人工价值”(30),成了贪官污吏掠夺百姓的方式。和雇制度同和籴一样,也遭到了破坏。
和籴制度在遭到破坏之后,白居易曾主张以“折籴”的方式代替之。他认为“配户不如开场,和籴不如折籴”(31)。至于折籴是否实行过,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其中和籴事务中宫廷所需事务的部分,则变成了唐代最具特色的掠夺性交易——宫市。宫市名为“市”,实际上是一种公然的抢劫。这是对唐代商品经济因素的一种最残暴的摧折,其破坏性极大,因而受到了白居易等大多数肯定商品货币关系优于封建的超经济剥削的思想家的猛烈抨击。但是,不管怎样,和籴、和市、和雇作为一种思想,既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人们意识形态中的反映,也是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的。
* 本文是作者博士论文《唐代经济思想研究》中的一节,指导教师是巫宝三教授。
注释:
① 《南齐书·武纪》,《全齐文》卷三。
② 《唐大诏令集》卷一○八。
③ 《新唐书·刘晏传赞》。
④ 《资治通鉴》卷二二六。
⑤ 见《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⑥ 《新唐书·苏颋传》。
⑦ 《唐大诏令集》卷七十四。
⑧ 以上引文分见《陆宜公奏议全集》卷三,《论缘边守备事宜状》、《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请减京东水运及脚价于缘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五条,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
⑨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三,《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
⑩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
(11)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2) 《唐会要》卷四十八。
(13) 《旧唐书·陆贽传》。
(14) 《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论裴延龄奸蠹书》。
(15) 《韩昌黎集》卷四十,《论变盐法事宜状》。
(16)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7)(18)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状》。
(19) 《册府元龟》卷五百二。
(20)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志三》。
(21)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集志三》。
(22) 《旧唐书》卷九十八,《裴耀卿传》。
(23) 《唐会要》卷九十。
(24) 《贞观政要》卷十。
(25) 中宗:《即位赦文》,《全唐文》卷十七。
(26) 《全唐文》卷五十八,《讨王承宗制》。
(27) 《旧唐书·懿宗纪》。
(28) 《旧唐书·懿宗纪》。
(29) 见《旧唐书》卷十六,《穆宗纪》;卷一百七十二,《令狐楚传》。
(30) 见《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三,《崔元略传》。
(31) 《白香山集》卷四十一,《论和籴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