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中的“真实交流”_社会互动论文

论合作中的“真实交流”_社会互动论文

论作为合作的“真正的交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P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07)06-0024-07

人类社会是一个交往共同体,或者说,人是在交往中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人们之间的交往愈是频繁,人类的共同体意识也就愈益增强。但是,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中,人类的交往方式是不一样的,在交往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在同一个历史时期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也是可以分成不同层面的,有个体层面的交往,也有群体层面上的交往,而每一个层面上的交往又会展现出多面向的特征。以个体层面的交往为例,可能是利他的,也可能是利己的;可能是以互助的或协作的形式出现,也可能是以合作的形式出现。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就交往所要达到的协同行动而言,人们之间的交往在总体上是一个从互助式交往向协作式交往再向合作式交往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为了协同行动的目的所进行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互助的范畴,到了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协同行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协作式的交往,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加以建构的是一种合作式交往。

一、历史性地生成的交往

如果对人的交往关系作出宽泛的理解的话,人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的交往关系。如果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人的交往关系的话,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交往活动就是一种泛历史的普遍关系和活动。但是,交往关系的概念应当与社会关系的概念有所区别,或者说,应当把交往关系看作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的内容,交往活动也是社会活动的一种特殊类型。交往关系以及交往活动的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极其狭义的理解,是指交往主体间的一种平等的关系和自主的活动。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中是不存在权力意志的,人们的交往活动是不受某种外力的支配和驱使的。这样一来,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交往行为就是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的理想类型了。或者说,是一种历史性地生成的关系和活动。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描述,在当代思想家中,哈贝马斯是一位对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作出较为深入探讨的学者。在哈贝马斯的著作中,具有中心性价值的主题就是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他所提出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都是出于规范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的需要,目的是要让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及人的交往活动走出工具理性的阈限。无疑,在人的所有行为类型中,交往活动的互动特征是最为突出的,而权力意志在这里则最少发挥作用。在历史的坐标中观察人的行为类型,则可以看到,交往活动是一种正在迅速成长的行为类型。因而,以发展的视角来观察人的交往活动,可以发现一条虽然是模糊的但却是确定的通向未来的道路。

哈贝马斯赋予交往活动以特定的内涵,属于一种理想形态的交往。他认为,“在科学研究的领域里(像在劳动领域里一样),通常处于支配地位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动不应当被分析为一种交往行动。”①哈贝马斯在对晚期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所向往的是一种“真正的交往”,这种交往根据合理的语言原则,以公众的一致为基础,而公众的一致又是判断和观察事实的真理性的同义词。根据这个标准,他把历史上的一切交往都看作是被有目的地歪曲了的交往。可见,在哈贝马斯心中,只有一种理想的交往形式。

实际上,交往活动与社会关系等一样,在理解和解释的意义上属于极其广泛的概念,它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历史进程和一切方面,理论研究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从纷繁复杂的交往形式中离析出某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最为有益的交往形式。就此而言,合作的交往就是最能代表人类理想和追求的交往形式,所以是我们应当去发现和加以培育的交往形式。也就是说,在以往的人类历史进程中,也存在着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尽管这种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被掩盖在权力支配或外力驱动过程的背后,但是,作为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真正的交往”却一直存在。人类早期普遍存在着的互助行为,就是“真正的交往”的一种形态,虽然到了工业社会,普遍的协作行动具有了工具理性的特征,是一种受控制的行为模式,但是,在一切协作过程中,也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内容。

正是因为互助和合作中包含着交往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内容,我们才能理解作为“真正的交往”的合作。否则,体现了实践理性的合作就无法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得到定位,更不用说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了。当然,就交往而言,它只是社会生活的途径和手段,每一个时代都存在着各种各样具体的交往形态,从属于不同的社会生活目的和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合作意义上的交往首先是合作关系的体现,交往过程与合作目的统一了起来,不管它会以什么形式出现和被归入它在历史上曾属于的什么类型,交往活动中的语言沟通和信任的确立等,如果不是体现了合作精神的话,就会受到这个社会的排斥。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所谓“真正的交往”,就是一种合作的交往。在农业社会,它以感性的形式出现,表现为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在工业社会,则以协作的形式出现,虽然具有工具理性的特征,但协作活动主体的内在要求也是不容忽视的。到了人类历史的更高级的阶段,即当合作社会开启了自己的历史进程的时候,一种真正的合作意义上的交往也就开始出现了。

合作的交往与近代以来普遍存在的竞争关系和行为是不兼容的。因为,竞争与合作的不同在于竞争是在利益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而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是一种不同于自上而下的层级分配体系运作的分配方式。而合作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地分配既有的利益,而是致力于提高利益的增量。虽然竞争在实现了既有利益合理性分配的同时也证明自己是促进利益增量的有效途径,但是,合作机制的运行则更加直接地把利益增量作为目标指向。在这一点上,已经完全超越了竞争机制的存在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这一点意味着人类历史进入一个新的起点,过往的那种人类总是谋求利益分配合理机制的做法开始被淡化,在竞争机制的运行中,所包含着的那种不自觉地实现了社会总体利益增量的历史进程开始被自觉了。

合作机制的确立,是人类自觉促进利益增量的起点。从这一点看,人类历史的发展向我们展示出的是这样一种图式:在集权化的等级体系中,利益分配体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普遍的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在形式上打破了分配体系的控制性特征,利益追求得以在自主交换的过程中实现,但这种利益交换能够达成利益追求的目标,是基于“原子化”的利益主体对利益的感知的,只有当利益主体自觉地借助于交换去谋求利益实现的时候,才使交换过程成为自主的过程。其实,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阶段中,社会的运行在总体上却一直是通过竞争的方式去展开交换关系和交换行为的,是在利益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利益加以分配的过程,是在宏观上得到有效控制而微观上充分开放的利益分配方式。即使交换关系和交换行为具有促进社会利益增量的性质,也属于自然地展示其能力的范畴;即使交换关系和交换行为具有促进社会利益增量的能力,也没有自觉地加以应用。当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取代交换关系和交换行为而登上历史舞台时,特别是合作制组织成为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的时候,分配的历史才真正地走向终结。分配关系的终结和合作关系的兴起,意味着人类进入一个全面的创造性的时代,在利益上的表现就是,自觉地为了利益增量的目标而开展合作。这样一来,不仅在个体的层面和微观的层面上,利益增殖成为一个自觉的过程,而且在社会总体的层面上,在宏观社会运行中,利益增殖也都是一个自觉的过程。

二、合作的交往拒绝权力支配

虽然基于实践理性的合作是人类交往活动的一种形式,但是,它却是建立在平等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交往。综观人的社会活动,无非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施动—回应式”的活动;另一种是互动式的活动。合作属于互动式的活动。在行为层面上,官僚制组织所强化的是“施动—回应”的行为模式,合作制组织则要确立起互动式的行为模式。“施动—回应式”的行为模式在组织结构上以层级控制的形式出现必然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层级控制却削弱了人际间的互动。因为,人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会形成互动的敏觉,只有在共同目标下所开展的互动行为,才会有着合作的内涵。

“施动—回应式”的行为模式在语言特征上有着浓烈的命令句色彩,即使是以陈述句出现的自上而下的行文,也有着命令的内容。由于官僚制组织往往在规模上属于巨型组织,它就必然会要求有命令内容的公文与之相伴,而且要求这些公文在经过每一个层级的时候尽可能不被误读。所以,官僚制组织总是非常注重语言的标准化,而这种标准化的结果也就是形式化,甚至认为形式比内容更为重要。在官僚制组织的实际运行中,语言的形式化取向很快就会弥漫到组织的各个方面,强化着组织在其他方面的形式化。合作制组织不同,它在直接的合作互动中更关注语言表意的功能,以求语言在人际沟通中扮演多重角色,如果也考虑语言的形式的话,所指向的是审美要求的形式,而不是防止误读的标准化形式。

实际上,互动式的合作行为所需要的语言将越来越少地以命令句式出现。因为,在合作行为主体之间的日常性活动中,无权也无需通过命令的方式谋求对方与自己的协同活动,它们之间的合作行为取决于对共同目标的一致性理解,即使存在歧见,也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沟通。所以,他们使用的语言将以协商的口吻出现。每一个互动合作行为发生的具体性,都会反映在合作者的语言中,具体的语境、具体的主题和具体的陈述事实等,就构成了组织体系上的丰富性。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如果试图在整体上发展起一种统一的、形式化的、标准化的语言,那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官僚制组织的那种完全抽象掉人际关系的语言,就会成为不再复返的历史。其实,从近些年来国内外的一些所谓“促进型立法”的结果来看,这种语言表意方式已经开始出现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了,传统的标准化的立法语言正在受到挑战。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社会治理体系中作为交往媒介的语言将要发生变革的迹象。

当然,一切群体性的活动都需要谋求行动的一致性,但是,合作行动中的一致性决不是在权力支配下达成的,甚至不是在任何外在压力下产生的。这种一致性的更深刻的根源是合作社会的结构。正是由于它根源于合作社会的结构,才是理性的和稳固的。在历史上,由权力支配而产生的一致性实际上都是很难具有理性的实质的,往往随着权力支配能力、舆论归化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权力支配能力下降的时候,在权力支配范围的边缘,一致性程度就呈现出弱化的情况。而且,这种一致性显得极其脆弱和不稳定,可能会在某一极小的诱因出现的时候就完全消解和转化成对立,进而导致行动上的冲突。特别是在权力支配力过强的情况下,受支配方被迫的服从可能会被解读为一致性,而在实质上则是一种虚假的一致性,是一种随时引发对立和冲突的潜在“火种”。合作社会中的合作者在基本的合作理念和合作愿望上的一致性,不仅不消除行动过程中的分歧,反而鼓励分歧,通过分歧以及分歧的消解去获得优化的合作方案。这样一来,分歧无非是实现合作的手段,它不仅不会破坏合作理念和合作愿望的一致性,反而会产生促进作用。

总之,普遍合作交往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强制体衰减到最低水平。合作关系是与强制性因素不相容的,无论人们之间的关系还是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只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只要借助于强制性因素来加以维持,就不是合作关系。只有当强制性因素完全从这些关系中消退而这些关系依然能够被维系下来,它们才能被断定为合作关系。

权力的存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阶段,权力都现实地存在着和现实地发挥着支配作用。但是,随着合作社会的到来,随着合作交往关系的日益增强,权力自身的属性和功能都将发生改变,将实现从“控制协作”到“支持合作”的转变。当然,这种转变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关系得到调整的基础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力不应与固定的执掌者发生稳定的联系。在这一点上,近代社会对等级身份制的否定以及官僚制组织使权力与非人格化的职位相对应都是积极的进步,但是,官僚制组织不足的方面是没有能够使权力的作用过程脱离开人与人的直接性联系,而是在层级设置中使之强化了。合作制组织对权力关系的进一步改造应使权力与职位相分离,使权力在每一次发挥作用的时候都暂时性地与人相结合。而且,这种结合的前提则是发生在合作危机出现的时候,一旦合作危机状态得到消除,这种结合也就自然地中止了。所以,这种权力既不需要等级也不需要职位的支持,而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存在,具有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特征。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权力与权威的重新结合。在农业社会的等级制条件下,权力与权威基本上是重合的,人的身份等级为这种重合提供支持,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权力与权威才可能出现分离,分离的原因也大都可以归结为马克斯·韦伯所看到的那种“传统官僚制”。近代以来,特别是官僚制组织的出现,用形式合理性重新结构化了的权力,往往是与权威相分离的,或者说是可以分离的,官僚制组织的正式结构和正式规则所支持的是权力及其运行,而非正式结构和非正式规则往往表现出对权威的支持,只有那些能够同时驾驭组织的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并能够有效谐调组织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领导人或管理者,才能使权力与权威统一起来。在合作制组织中,发挥常规性影响力的往往是权威,这时,如果说存在着权力的话,也是隐匿于权威背后的,当组织出现合作危机时,权力可能会从背后走出来,暂时地与某个或某些组织成员结合起来,即使是这种暂时性的结合,权力所选择的也是那些在组织中享有权威的人,表现为权力与权威的结合。

所以说,合作的交往是一种不可操纵的活动。鉴于近代以来一切可操纵的活动无论是在权力的支配之下还是在科学设计的框架中进行,都是可操纵的,都表现为工具理性的实现,那么合作交往是不是意味着一种感性的直觉的行动呢?不是的。合作是可以作出理性安排的,而且,积极的合作恰恰来源于人们主动的、自觉的理性安排。

合作的交往拒绝权力支配和一切外在的强制力的驱使,在这一点上,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也具有同样的特征。因为,只要是竞争,就不允许权力支配因素的介入,哪怕只是一点点权力因素的介入,都会使竞争发生畸变,即使竞争的对象就是权力,只要权力支配介入这种竞争的过程中来,竞争立即就失去意义了。古往今来,无不如此。在一种宏观视野中,竞争行为显然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阶段中都有,但是,就竞争行为是被哲学所自觉了的社会行为而言,是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得到了理论证明的。这就是霍耐特所说的,“当社会生活作为基本概念被描述成一种自我持存的斗争关系时,现代社会哲学就在思想史中登堂入室了。马基雅维利的政治著作在理论上为这样一种观念开辟了道路,按照这种观念,主体和政治共同体一样,在一种永恒的利益冲突中互相对立。在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永恒的利益冲突最终发展成为契约论论证国家主权的首要根据。只有在直到中世纪依然有效的古典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失去了其巨大的说服力之后,才会出现这样一种新的‘自我持存的斗争’的思想模式。”②

近代社会是由斗争所唤起的,而斗争只不过是竞争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竞争关系的行为表现,斗争、竞争就是近代以来的这一整个历史阶段人际关系及行为的基本特征。霍耐特认为,这也是近代社会与其以前的社会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在霍耐特看来,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普遍存在着共同体意识,那些时期的政治学,“从理论上明确德行的伦理秩序,使个体的实践……能够得到充分展开。”③政治学在观念中努力建构起来的,是一个从人的概念入手的伦理共同体。正是在“这样的伦理共同体中……,人类本质的社会性质才真正得以确立。”④

在霍耐特看来,与近代以来的各种各样以科学的名义传授竞争和斗争技巧的社会理论完全不同,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政治学“是一种关于好的生活和公正的生活的学说。”⑤其实,对古希腊的这种肯定性的评价并不是对古希腊的真实状况的描述,在许多学者那里,谈论古希腊的真正用意是表达其对未来社会的一种理想。霍耐特也不例外,他所表达的同样是对人类未来的一种憧憬。人类的未来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的合作交往将要彻底取代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虽然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也是排斥权力支配的,但是,它对权力支配的排斥只有在工业社会这个特定历史阶段上,才体现出自己的积极价值。当人类超越了工业社会,它的这个方面的价值也就消解了,从而为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所取代。

三、基于实践理性的合作交往

合作社会中的人们用沟通代替了交换,如果说市场由于把习俗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沟通行为转化成交换行为而使社会实现了根本转型的话,那么从交换向沟通的转变也将再一次实现社会的根本性转型。抽象地说,从交换向沟通的转变是人们之间协调关系的某种意义上的回归,实际上,则是习俗性沟通向理性沟通的升华。人们之所以能够重新在广泛的领域中用沟通替代交换,是因为沟通已经超越了经验和情感的需要,成为一种理性化的行为方式。合作体系中的合作者偏好也还会存在,但它不是影响合作的基本因素,因为合作者能够理性地对待自己的偏好,自觉地限制那些不利于合作的偏好,而那些有利于合作的偏好经过理性的修整也不再具有偏好的性质了。

合作的交往不一定建立在高度认同的基础上,虽然能够在共同体中达到高度认同的境界是共同体凝聚力增强的基本途径,但在很多情况下,认同可能不是合作的基础,反而使合作发生变异。所以,合作关系的确立并不刻意遵从认同原则。中国人讲“和而不同”,就是对合作关系和认同原则的准确定位。

对于合作关系的确立来说,比认同原则更重要的是合作主体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因为,只有建立在理解原则基础上的合作才是充分理性的合作。理解原则高于认同原则。对合作理性的持有,会使人更多地基于合作的需要来安排个人的生活,排除那些不利于合作的个人生活因素。人类文明的许多成就都会凝聚到合作理性之中。比如,社会学甚至经济学的研究都发现,妇女的文化水平、就业状况和主体性地位都与一个社会的生育率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来,生育是个人或家庭的事务,但又是与社会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对社会发展形成制约,对于社会交往与合作而言,适当的生育需求是积极的,而过度生育则必然对有效的社会合作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基于合作的实践理性去认识和安排生育,就会使生育所造成的社会合作障碍得到排除。

合作的实践理性充分体现了理性的进步,它是实质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合,它的工具理性形式是根源于实质理性的和直接表现了实质理性的内涵、目的和功能的。对合作的实践理性而言,工具理性是不能与实质理性相分离的,更不能在人的行为中独立存在和单独实现。个人在理性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采取合作的态度去维护交往关系,但群体所拥有的实践理性则不同,它是对长远的战略性利益的意识,组织化的交往活动需要以实践理性为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并努力通过这种理性的物化去建构组织的合作性结构和制度。因为,以组织结构和制度为前提的合作,是有着客观保障的,这一点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合作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行为的主体总是个人,个人的合作行为以及对合作关系的选择是理性计算的结果。也就是说,“作为经济学世界中进行理性计算的居民,互动行为伙伴知道在即将形成的同他们的持续关系中,行为者即使不接受规范约束也没有必要偏离合作性的行为方式。从自利的视角出发,要求自己对他人采取受规范约束的行为若要有其正当理由,除非该要求得到满足是自己也得到所希望的回报的前提。”⑥从组织的角度看,虽然合作行为也需要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却不是取决于个人的理性计算,而是取决于个人所承载的规范,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就是组织的结构和制度。

基于实践理性的合作也必须是规范化的合作,只有得到了规范的合作才是合作制意义上的合作,否则,我们就无法把合作制中的合作与以往人类群体生活中的合作区分开来。鲍曼在《道德的市场》一书中系统地考察了规范对于合作行为的意义,在他看来,如果把规范作为合作的前提,个人利益追求就能够被包容到合作行为中来了。鲍曼说:“其他规范兴趣者可能属于规范制定者现今或潜在的重要关联的范围,因而保护他们的利益间接地也对保护规范制定者的自身利益有好处。如果相应地放大‘合作’这一概念,使它也包括同他人贯彻规范的利益同其自身的合作利益一样重要。他将期待规范对象在面对同自己的工业合作关系或可能对其形成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人时遵循社会及道德规范。这样做不一定出于无私的考虑。规范制定者为了使不受第三者干扰的共同生活和合作得以保障,就会力主将其现今及潜在合作伙伴纳入影响范围的规范。同他人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关键取决于,在该关系嵌入其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秩序的核心规范面对这些人也得到遵守”。⑦

当然,鲍曼在谈论规范的时候,依然是站在个体的人的角度上的,所以他才会考虑规范制定者以及遵守规范的人的个人利益追求的问题。其实,个体的人的利益追求一旦以规范的形式出现,或者受到规范的约束,也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因而不再是属于个体的人的利益追求,而是属于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范畴。当然,任何组织中都客观地存在着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往所有形式的组织都受到个人利益与组织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冲突的困扰,很难找到完全包容个人利益的组织。这成了以往一切形式的组织共有的缺陷。所以,它们总是希望在其成员的合作中使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得到实现,而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追求又必然会造成个人的搭便车、欺骗等等行为,以至于腐蚀和破坏着合作。尽管每一代人都努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事实上,这些问题却从来也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只有合作制组织才提供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希望。

合作制组织包容个人利益,但绝不是出于规范个人利益追求的需要。因为,以往一切组织的规范都属于对利益的服从,是有了利益追求,才出现了关于利益追求的规范。合作制组织则不同,在这里,利益是从属于规范的,合作制组织根据合作的需要而进行组织结构和制度的安排,从而形成规范体系,组织中的个人利益追求以及组织在整体上对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追求,都从属于组织的规范。组织规范体系的合作性质则是组织长期的战略利益的体现,或者是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而在与环境互动中所包含的共同利益。这种利益大大超越了传统组织静态的或封闭的组织系统中的利益模式,所以,是一种更具有根本性的利益。

在合作行为的选择上,合作的目的是不需要考虑的,或者说,人们是不需要计算合作的得失的。合作作为目的,是合作社会环境下无需审查的目的,合作具有“绝对命令”的性质。也就是说,我们所需要考虑的是合作行为选择本身而不是合作的目的,应当考虑用什么样的行为和途径去达致最有效的合作。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在作出选择只适用手段而不是目的的判断时,对这一点就已经作出了规定。亚里士多德说:“既然选择不是这些当中的任何单独一个,而这些又是在灵魂中出现的东西,那么,选择必然是其中某些的结合。正如前面所说,既然选择不涉及目的,而涉及达到目的的善,涉及我们的能力,也涉及应该挑选这一个还是那一个的论争,那么显然,我们就必须先思想和考虑它们;当经过考虑后,发现什么对于我们显得更好时,就随之出现按此行为的某种冲动,而且,在这样行为时,我们就会被认为是基于选择而行为的。”⑧

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形态,由于有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利益,人们之间的信任得到增强,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增强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这就是合作制组织的内在秘密,是它的运行机制。由此看来,合作利益是合作制组织中的合作意识、合作行为的原点。如果没有合作利益,无论是劝导组织成员相互团结的道德教育,还是对自私行为的严厉惩罚,都不能在增强合作意识、促进合作行为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关于团结的道德教育至多只能教会组织成员高喊团结的口号,而对自私自利行为的严厉惩罚也只会使组织成员暂时收敛个人利益追求,而那种出于自愿的、自主的积极合作却不可能出现。或者说,只有当合作行为中包含着合作者的自尊和自我价值时,这种合作才不具有谋算的和工具性的特征。

收稿日期:2007-09-28

注释:

①[英]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②④[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1页。

③[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1~12页。

⑤[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页。

⑥[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53页。

⑦[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449页。

⑧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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