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抑制论文,农村金融论文,论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念与现实
现代经济发展理论认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本形成,而资本形成的效率以及与此相关的资本形成机制,则取决于金融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发展与资本形成、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70年代初期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S ·肖和罗纳德·│·麦金农各自在其所著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和“金融抑制理论”,强调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
所谓金融抑制,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导致金融业缺乏活力。由于金融业受到抑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普遍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经济不发达→金融狭窄→资金短缺→金融管制→信贷分配→迫使大量企业进行内源融资(直接融资)→储蓄的低效率与投资的低效率→约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抑制了金融发展。
所谓金融深化,就是金融市场化,亦即放开金融业尤其是放开利率,减少行政干预,让金融业比较自由地发展。只有放松实际利率管制,使之反映储蓄和资本的稀缺性,才能有效地刺激储蓄的增加、阻止低效益投资。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经济中的金融部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金融机制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但是,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那么,它就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肖,1988)。
在中国农村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问题。无论在改革前还是改革以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处于被抑制状态。储蓄利率由国家计划决定,储蓄网点不足,不能有效动员农民的储蓄资源;贷款利率和规模由国家计划控制,多数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融通活动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农村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金融深化现象,主要是改革以来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不断增多(金伯富、陆晓冬,1997)。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的机理如图1所示。R4为计划利率, 此时的市场潜在需求为Q4,市场供给为Q1,但实际供给为Q2。由于计划利率下的需求远远大于实际供给,缺口为(Q4—Q2),农民不满意;计划供给量下的实际利率小于市场利率,缺口为(R3—R4),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满意。这就是典型的廉价资金供给制条件下的金融抑制。由于市场均衡利率(R2)大于计划利率,因此计划体制之外的金融市场可以承受较高的筹资成本。这正是计划体制之外的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水平的原因所在。
二、金融抑制: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运作的金融体制背景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农业信贷和动员农村储蓄的行为,受我国金融体制的制约。我国统制型金融体制以1952年12月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为起点,已经运作了40多年。这又可以分为改革前和改革后两个阶段。从1953年起,我国金融业实行单一所有制、单一银行组织的政策,而且各级银行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全国各级银行吸收的一切存款,一律上交总行统一使用;各级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由总行分别核定指标,逐级下达,各级银行只能在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款发放;利率的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各级银行的营业收入全部集中总行,而各种营业支出也由总行统一拨付。1979年以后,虽然银行组织单一化、“统存统贷”的纵向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资金管理办法有所改变,但信贷规模、利率水平等仍实行计划管理(黄志凌,1992)。这种背景下,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必然受到抑制。
统制型金融体制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业信贷供给活动的影响表现在:1.农业信贷的供给总量和地区分配由计划决定,利率低而僵化。这样,农业信贷的发放具有供给制的特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市场力量决定。2.短缺的农村信贷资源由行政力量配置,很容易出现低效率现象。比如,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农业贷款,尤其是农业机械化贷款,沉淀的比率大大超过正常的沉淀率。3.廉价的信贷资源往往被寻租者利用,既加剧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官员的腐败,又加剧了农民之间收入分配结构的恶化。低利率信贷资金的发放实质上是一种收入转移,在通货膨胀时期尤其如此。在通货膨胀大于名义贷款利率时,借款者实际上获得了额外补贴。发展中国家的正规金融市场大都存在这种情况(吉利斯等,1990)。
统制型金融体制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动员活动的影响表现在:1.由于贷款实行规模控制,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存款的积极性不高;存款利率偏低,不足以吸引农民进行储蓄。因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动员的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测算,八十年代后半期,农民闲置资金的一半以上没有存入银行、信用社。在较早期阶段,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民储蓄的利息弹性不高,这个比例还要高些。2.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动员到的储蓄资源有相当比重部分没有用于农村,而是流向工业、城市部门。在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也存在储蓄资源的转移,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储蓄通过“转存银行款”、“存人民银行特种款”的方式,用于农业银行的工、商业贷款(以“向人行借款”的方式实现)。从总体上讲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资金从农村流失的一个大漏斗,而且流量越来越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存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差,1978年为120.9亿元,1995年达到1938.6亿元,从结构上看,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体农业存贷款余额基本持平,但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大大超过存款余额,农户储蓄存款余额大大超过农户贷款余额,在农村内部同样存在储蓄资源“农转非”问题。
三、农村金融深化:计划体制之外的农村金融市场
由上述分析可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既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又不能充分动员农民的剩余资金,金融抑制的特征非常明显。这为改革以来计划体制之外的金融活动,或曰非正式金融活动日趋活跃提供了基础。由计划体制之外的金融活动促成的金融深化,使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二元化。计划体制之外的农村金融活动若隐若现,难以获得全貌性的统计数据,只能以个案资料为分析的依据。农村计划体制之外的金融活动主要有以下类型:
1.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始建于1985年,最初的宗旨是管好用活原集体资金。但一经建立,就将金融深化的可能性变为现实,不可避免地开展存、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入股”,股金证类似于储蓄存单,并向入股者发放类似于存款利息的“股息”、“红利”;资金使用方式是发放“借款”,并收取类似于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贷款利率水平一般高于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但低于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规模,人民银行估计是1500亿元,农业部估计是2500亿元。(注:见《经济学消息报》总第262期(1998年1月9日)第四版) 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山东、四川等省几乎每乡都设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局部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贷规模甚至超过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储蓄存款方面是农业银行、信用社的强有力竞争对手,在准备金、风险管理、纳税等方面游离于计划体制之外,中央的政策是禁止其开展存、贷业务活动。但这道禁令的有效性很低,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格外偏爱。可以说,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成长起来的。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过度干预使其面临巨大的风险。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呆帐、坏帐的主要形成原因,恰恰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2.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从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几近绝迹,改革以来又重新出现。由于从农业银行、信用社处得不到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又未普及,部分农民又急需借贷,于是就产生了高利贷。四川省奉节县出现了一批大额放贷户,该县新民、甲高、吐祥、兴隆4个区民间借贷规模达280万元以上, 个人用于借贷的资金达1万元以上的近30户,月利率普遍在2%—5%之间,高的达10—15%。福建省漳平市1993年农民民间借贷收入户均高达1114 元, 其中高利贷占63%。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40个村,有53家个体存贷所,放贷总额达650万元,月利率在4%—7%之间;吸收存款达980万元,活期存款月利率达2%,1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为3%。 规模最大的个体存贷所吸收存款达160万元,并以10%的月利率向赌徒贷款。(注: 这三则实例分别见李小平、肖辉杰:《规模大的民间借贷弊病多》,《人民日报》1994年1月25日;卢起勋:《高利率借贷何以愈演愈烈》,《人民日报》1994年1月25日;闻永刚、宋超:《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问题严重》, 《人民日报》1994年3月8日。)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高利贷不是金融深化的结果,而是正式金融组织不发达的产物。如果农民能够进入正式金融市场(无论是统制型的,还是市场化的),他们是不会求助于高利贷的。在正式金融组织极为稀缺、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时,高利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3.民间直接融资。计划体制之外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间直接融资(不包括亲友、邻里之间的无息借贷)。民间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借贷、投资入股、以资带劳、发售债券。其中,农户融资主要靠借贷,乡镇企业多采用后3种方式。 直接融资既有有利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一面,也有风险过大的另一面。
4.扶贫小额信贷。针对经济发展早期阶段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贷富不贷贫、拖欠严重、利率和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一些国际援助组织和热衷于扶助农村穷人的经济学家,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进行了多种探索,得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与经验。其中,孟加拉乡村银行首创的小额信贷,就是一种专为农村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成功模式。近年来在福特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的支持下,我国部分贫困地区也试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小额信贷的特点不仅仅在于每一笔贷款的数额小,更主要的是:(1)选准对象,5户联保。这一模式特别强调要选准贫困户,并且要尽量由妇女做家庭代表。与正式金融组织的担保或抵押制度不同的是,小额信贷模式采用联保的办法,每5户组成一个小组,实行5户联保,即每个小组有2户先获得贷款, 一定时期后如这两户遵守了有关规定,另2户即可获得贷款,如4个农户都遵守规定,最后作为组长的第5个农户便可获得贷款。如5户全部遵守规定,便可获得第二轮贷款。(2)一次借款,分期还款。贷款期一般为一年, 此间每隔一段时期(一周或一旬)要还一部分款。为便于活动,5—10个小组成立一个中心, 每隔一定时期(与还款间隔期相同)聚会一次,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并交流经验和信息。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小额信贷模式解决了贫困农户因缺少担保或抵押而得不到正式金融组织贷款的问题,还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把贫困农户凝聚在一起,起到了增强信心、振奋精神的作用,增加了贫困农户的人力资本。
四、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必须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
理想的农村金融体制应当具备两个功能:一是能有效地动员农民的剩余资金,即储蓄利率对农民要有吸引力,储蓄服务周到,储蓄安全可靠;二是能满足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即所有农民都能平等、自由地进入信贷市场,农村的储蓄资源不流向城市。很显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还达不到这两条标准。怎样改革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然1996年国务院作出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1997年末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全面部署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措施,但落实起来并非易事。关键在于以下几个认识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第一,如何看待留守农村的国有金融机构。(注:本文所用的农村概念,指大中城市以外的地区,包括县及县级市。)按照现有的改革方案,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将逐步从农村撤出,同时将政策性的中国农业银行向下延伸至县级。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按行政区域设置银行分支机构的模式,确实有机构重复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各家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分支机构多数不能实现规模经营,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集中到大城市,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农村的内涵是在不断变化的,有的地区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农行以外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些地区有较多的业务,将他们撤走有可能加剧金融抑制现象,从而影响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只承担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的发放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不是农户。将其延伸至县级,无助于农村金融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政策性信贷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给规定的对象,并按时收回。在未向县级延伸之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由于是独家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政策目标。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可选方案:一是委托多家银行代理,通过代理人之间的竞争解决偏离政策目标的问题;二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营政策性业务。现在决策层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案。其实,采用第一种方案既有利于节省政策成本,又有利于发育农村金融市场。
第二,如何看待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商业银行不愿进入农业部门、高利贷又有许多弊端、政策性金融组织的能力有限,因此必须以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在储蓄动员和信贷供给方面的作用。虽然从理论上讲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存在了40多年,但实际运作上却成为国有银行的一部分,基本上丧失了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全国近6万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有近30万个网点、60万从业人员。 这是世界上最庞大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将其改造为独立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按合作组织的原则运作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最大难点不是股权设置、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而是转变人的社会身份。长期以来,基层社和县联社的职工和管理者扮演的社会角色是“国家干部”,如果他们就业于其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为民间组织,他们的社会身份也必须相应地转换为“农民”。职工和管理者转换社会身份的成本,不仅仅是心理上的失落,还关系到物质利益。能否顺利实现这个转换,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第三,如何看待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几乎从产生之日起就开始经营存贷款业务。由于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暴露出许多问题,另一方面对农业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构成极大威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清理整顿的收效并不大。个中原因,主要在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基层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基层政府对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干预能力有限,基层政府的许多投资意图很难通过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实现,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初衷正是管理使用集体资金,与基层政府有天然的管理—被管理关系。由基层政府控制的、旨在管理使用信贷资金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银行存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背景下,必然会向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方向发展。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难点,不是如何将其纳入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而是如何剪断其与基层政府的联系。这涉及到如何界定基层政府的职能。我认为,基层政府今后除了举办必要的公共事务外,不能再充当一般的投资主体,不能再出面兴办乡镇企业。基层政府履行职能、举办公共事务所需的公共资源,应来自税收,而不能依赖公共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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