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归绥道的职权变迁论文_韩冬雨

清代归绥道的职权变迁论文_韩冬雨

韩冬雨 内蒙古师范大学

摘要:乾隆六年(1741),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设置归绥道,统辖清初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所设诸厅,管理当地旗民蒙古事务。归绥道的职权范围不断扩大和行政级别逐步升高,体现了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的行政建制的演变、完善过程。

关键词:清代 归绥道 职权变迁

Authority changes in Guisui Dao in Qing Dynasty

Han Dongyu (Master of history,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sixth year of Qianlong (1741), the Qing government set Guisui Dao in Guihua City Tumote Area, governance of the Tings which have established , management of local civil affairs of Inner Mongolia area. After that, Guisui Dao authority scope expanded and administrative level gradually increased , it reflects the evolution of the Q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the Inner Mongolia area to improve the process .

[Key words]Qing Dynasty;Guisui Dao;authority changes

一、 清代归绥道设置及职权

乾隆六年(1741),清政府应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奏请,因“山西归化城地处塞外,同知、通判不足整饬”,遂于归化城“添设总理蒙古旗民事务分巡归绥道一人”。[1](卷一四九)其“全称是‘山西总理旗民蒙古事务分巡归绥兵备道兼管归化城等处税驿’,系要职,原为满缺,清末始参用汉员。道员为正四品,与府同级”。[2]乾隆六年(1741),归绥道设置之初,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已有管理旗民交涉事务的同知、协理通判的设置,当时这些机构均隶属于山西雁平道朔平府。山西归绥道设置之后,简化了行政层级,使上述机构改隶为归绥道管辖。也就是说,归绥道初设之时其职权范围仅限于管辖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一理事同知和七协理通判。

二、清代归绥道职权变迁

(一)职权范围的扩大

归绥道的职权范围扩大,也就是其辖区范围扩大。其辖区经历了从口外五厅、七厅、到十二厅的演变过程。

1、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五厅”

最初,归绥道管辖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一理事同知和七协理通判。之后,该地区的行政建制略有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乾隆二十五年(1760)九月,吏部议准:“山西巡抚鄂弼奏称,晋省归化城地方,前经改七协理通判,各给条记。但协理通判,既系虚衔,并无升转之路。再归化城地虽广阔,究与内地稍殊,分设七厅,亦觉太冗,其善岱、昆都仑二协,地非紧要,应请裁并五厅管辖。”[1](卷六二零)此举撤掉善岱、昆都仑二协理通判,同时又把归、和、萨、托、清五协理通判改为实授通判,即理事通判厅,但仍属归化城同知管辖。

在经过一系列调整之后,归绥道此时的职权范围主要为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下辖五厅,即归化城理事同知厅、清水河理事通判厅、和林格尔理事通判厅、托克托理事通判厅和萨拉齐理事通判厅。

2、张之洞“筹议七厅改制”

光绪九年(1883),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筹议七厅改制,并上奏《筹议七厅改制事宜折》称:“查丰、宁二厅向隶雁平道,归、萨、和、托、清五厅向隶归绥道。七厅分隶二道,未免事权不一。且雁平道驻代州,离丰、宁道里较远,亦有鞭长莫及之虞。应请将丰镇、宁远二厅改隶归绥一道管辖,以资联络”。[3](卷六)在“七厅改制”的过程中,清政府将乾隆十五年(1750)在察哈尔右翼四旗地设置的原隶属山西雁平道的丰镇理事通判厅和宁远理事通判厅,于光绪十年(1884)改隶归绥道管辖。

此时,归绥道职权范围由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向东扩展到察哈尔右翼四旗地,其辖厅由五厅升至七厅。新增两厅为丰镇理事通判厅和宁远理事通判厅。

3、清末新政扩至“十二厅”

清末“新政”时,归绥道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最终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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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实行“新政”之后,察哈尔、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牧界开始议垦开荒,私租私垦增多此时垦地日广,蒙汉杂居,原设各厅疆域扩展,事务繁重,均有鞭长莫及之虑和防范难周之患。

光绪二十九年(1903),“以太原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属丰镇厅治东一百八十里之二道河,拟名兴和厅抚民同知加理事衔一缺;以汾州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属萨拉齐厅治西三百六十里之大佘太,拟名五原厅抚民同知加理事衔一缺;以泽州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属归化厅治北二百一十里之翁衮城,拟名武川厅抚民同知加理事衔一缺;以原有宁远厅抚民通判移驻归绥道属宁远厅治东三百六十里之科布尔,拟名陶林厅抚民通判加理事衔一缺。”[4]均隶于山西归绥道,因而其所辖厅的数量一跃为十一厅。

新设四厅的辖区分别为:武川厅,主要管理归化厅北境垦区和四子部落旗、茂明安旗、喀尔喀右翼旗等汉民村落。[5]五原厅,管理萨拉齐厅西境及乌拉特三旗、鄂尔多斯右翼后旗(杭锦旗)等蒙民交涉事务。[6]兴和厅、陶林厅分别析丰镇厅和宁远厅而设,负责管理察哈尔右翼四旗旗、民交涉事务。

光绪三十年(1904),鄂尔多斯左翼中旗板素壕地方已有垦地东西215里,南北225里。三十三年(1907),在该地设东胜厅,管理该处垦区,兼理鄂尔多斯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和右翼前末旗(札萨克旗)蒙汉交涉事务。隶山西归绥道。[7]

最终,归绥道的职权范围扩展到包括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察哈尔右翼四旗驻牧地、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的部分旗地。辖厅扩至十二厅。新增五厅为武川抚民同知厅、五原抚民同知厅、兴和抚民同知厅、陶林抚民通判厅、东胜抚民通判厅。

(二)职权级别的提升

归绥道的职权变迁的第二个表现便是职权级别的提升。具体表现在所辖厅的级别升高。 “厅,根据其隶属关系,可分为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直属于省布政使司,同于府;散厅或属将军,或属道府,同于州县。厅,以其长官,可分为同知厅和通判厅。派同知任长官者称为同知厅,派通判任长官者称为通判厅。厅,以其兼衔,可分为理事厅和抚民厅。理事者,专门负责审理少数民族和民人之间的交涉、诉讼事件,是清代的特有官制。抚民者,统辖境内一切事务,与内地地方官没有区别”。[8]归绥道所辖各厅经由理事同知、通判厅逐步向抚民同知、通判厅转变,其级别不断升高,那么道的职权级别也相应会随之提升。

归绥道设置之初,管辖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各机构的级别分别为一理事同知和七协理通判。后经下列调整:

乾隆三十三年(1768),山西巡抚苏尔德称,“因丰镇厅开垦牧厂招民垦种,地广人多,一切弹压征收,通判不足调度,奏请改为理事同知”。[9]遂使丰镇厅通判还驻阳高,于大同府增设理事同知治理。丰镇厅由理事通判厅升级为理事同知厅。

光绪二十九年(1903),山西巡抚吴廷斌奏请筹划新设诸厅时,“以蒲州府同知移驻宁远厅,拟仍名宁远厅抚民同知加理事衔”。将宁远厅由抚民通判厅升级为抚民理事厅。

经调整,归绥道所辖十二厅中,其职权级别均由理事厅升至抚民厅,共有抚民同知厅七(归、丰、萨、宁、五、武、兴)和抚民通判厅五(和、托、清、陶、东)。最终归绥道负责全面管辖辖区内汉族人民和处理蒙汉交涉事务,与内地府厅州县制无异。

结语

总之,归绥道的职权在经过一系列变迁之后,最终归绥道及所辖十二厅成为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负责全面管辖汉族人民和处理蒙汉交涉事务的地方行政机构。此种现象既说明清朝中后期内蒙古地区汉族移民比重上升并最终占据优势,又表明了清政府对当地的有效控制力在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

[2]《土默特志》《上卷·政治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

[3]《张文襄公全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初编》,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1966年。

[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84年。

[5]《归绥道志》,远方出版社,2007年。

[6]转引自周清澍《内蒙古历史地理》(档案)《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朱批赵尔巽奏折》;《清德宗实录》。

[7]转引自周清澍《内蒙古历史地理》(档案)《山西、陕西巡抚会奏为秦晋边界郡王、札萨克两旗地方事务日繁拟请增设治所以晋省碛口通判移驻俾资控驭而俾治理折》,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

[8]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

[9](清)海宁:《晋政辑要》卷一·官缺繁简,清乾隆山西布政使司刊本。

作者简介:韩冬雨,1991—1—1,女,蒙古族,籍贯:辽宁省北票市,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二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世界史(苏联史)。

论文作者:韩冬雨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3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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