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历史关头面临机遇挑战——中国证券经纪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头论文,中国证券论文,机遇论文,经纪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中国证券经纪行业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证券经纪行业的经纪行为可划分为“牧羊模式”、“大户操作室模式”、“准经纪人制度模式”及“准基金模式”等四种模式。
牧羊模式
“牧羊模式”是一种目前在中国2600多个证券营业部普遍见到的最为简单的、粗放式经营管理的散户经纪模式。这一模式最大的经营特征是券商充当的只是“牧羊人”的角色,仅负责提供交易场地和简单必要的服务,而中小散户投资者就象一群自由无序、自主觅食的“羊群”。
由于缺乏经验,缺乏人才,缺乏管理,中国券商的拓荒者们选择了这一简单的经纪模式,市场选择了“牧羊模式”这一符合市场试行期间的经纪模式,有益于让经营管理者及投资者与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向市场学习来摸索积累经验。
在1997年以前,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一直处于“卖方”市场,再加上券商资格“准入制度”的保护,证券经纪市场一直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因而券商从分配上缺乏一种改革落后经纪模式的内在动力。这是“牧羊模式”时至今日仍广泛存在的深层原因。券商为了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利用“卖方”市场形成的良机,简化了二级市场的管理,选用了经营成本最低化的经纪模式——“牧羊模式”,实现了低成本的经营与扩张。
目前“牧羊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投资者构成复杂,风险承受能力低。(2)证券营业场所人满为患,市场隐藏着巨大的交投风险。(3)投资者因人数太多,资金过于分散,无法得到券商周到细致的服务。(4)券商服务功能单一,不利于证券经纪行业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5)“狼”与“羊群”的古老游戏,增添了市场的神秘投机色彩。(6)经营成本不断高涨,券商无力保障自身的持续发展。
大户操作室模式
大户操作室模式作为中国证券经纪业一种较为流行的经纪模式,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券商+分析师+操盘师+投资者。
分析师又可称为信息分析员或投资顾问,其作用与功能主要从事信息的收集、分类与研究,为大户的交易提供较为宏观性的指导与建议。操盘师一般作为大户们的全权代表,负责交易,分析行情及个股走势,全权负责其帐户的交易。投资者扮演着“所有者”与“决策者”的角色,他们一般根据自己财力、时间、精力、证券专业技能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决定自己充当操盘师+决策者还是聘请专职的操盘师。
大户操作室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1)从市场来说,中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投资者是自己到券商处直接参与交易,无法象境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一样,通过寻找一名证券经纪人即可解决所有的问题。(2)从券商来说,开设大户室是为了抢占市场,争夺客户源,这是利益的驱动。(3)从大户本身来说,第一层因素是大户进入大户室可以享受券商的多种优待,如环境、交易跑道、内部信息、手续费的退佣甚至透支等;第二层因素是一种心理上的自尊满足。在社会阶层的金字塔中把自己锁定在远离中小投资者的塔尖之中,最后实现一种“成功后”的满足。
大户操作室模式的问题与缺陷:
1、证券市场的恶性竞争。不少券商为了获得大户们的青睐,可谓殚精竭智,恶性竞争花样百出。最为常见的做法有“透支”与“返佣”两大恶瘤。
2、券商的专业化服务。与“牧羊模式”相比较,券商的服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要求相比较,仍有很大的差距与问题。
3、市场价格操纵。操纵价格的人是谁呢?多是那些坐在大户室行迹诡秘,深不可测的超级大户们。他们一般利用自己的资金、信息与人才优势,与上市公司以及券商等联合玩“心跳”,操纵股票价格,谋取非法暴利。
4、法律风险。大户操作室本身作为一种经纪模式并没有什么不适宜之处,其隐含的法律风险还是由于不规范的运作可能派生的系列风险。“非法透支”和不合理的“回佣”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还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
大户操作室作为中国证券经纪模式之一,在其现在与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无疑还将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然而由于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只有实施严格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大户操作室中横隔在众人心目中的栅栏才能彻底消除,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才能取消。
准经纪人模式
由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券商、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在中国尚没有一种明确的界定,故现在中国证券经纪市场的经纪人被戴上了各种“面具”,被冠以“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理财经纪”、“大户工作室”等五花八门的别称。就具体的管理模式来说,有以下几种组织方式:(1)职业经纪方式,最大特点是将经纪人定位于证券公司的正式雇员,其收益来源为:底薪+佣金+奖金。佣金的多少取决于其所服务客户证券成交额的大小。职业经纪人一部分是证券公司原有的雇员,另一部分就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2)独立经纪方式,是作为一种兼职经纪来看待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独立经纪方式的出现是了弥补券商在市场营销功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充分利用独立经纪人的社会关系去开发市场,从而达到券商用最小的投入去最大可能地开发市场,扩大市场份额。(3)工作室方式。由某一“知名股评人士”或“职业炒家”利用自己在股市的“影响”,在券商处开设“某某工作室”,并以券商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把用各种手段、方式“开发”过来的投资者,聚集在工作室辅导或代理交易。除收取正常的交易佣金外,还定期收取数额不等的“咨询辅导费”。(4)公司经纪方式,这是指券商作为法人的经纪行为。券商除有专业的准经纪人队伍为投资者专业化的服务以外,部分券商开始成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或专职代客理财的部门,以公司整体实力做为经纪人行使经纪人的各种职能。
从整体上来说,证券经纪人的产生与出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的必然产物。市场需要寻求一种新的经纪模式来摆脱“牧羊模式”的无序状况和“大户操作室模式”下的恶性竞争;从投资者来说,随着风险意识的增强,也急切需求一种能提供专业化服务理财型的经纪方式,因此,证券经纪人制度应运而生。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中国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市投机,增强市场的投资功能,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可以进一步活跃市场,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素质;有助于社会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但是,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证券商、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中国尚没有一种明确的界定,从仅有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来看,亦没有“证券经纪人”一说。此外,不少券商在证券经纪人的职能定位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即把证券经纪人的功能单纯地定位在市场营销这一肤浅的层次上,更谈不上长远的发展规划。
证券经纪人制度需要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经纪人队伍,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目前行业内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强调证券经纪人素质的多,而对管理者素质强调得少,更不太注重投资者的素质培养。不少券商并没有建立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来讲,目前中国券商现有管理体制下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与激励机制就与其存在较为直接的冲突。如注册制度、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工资奖金总额包干等制度,无规可循。
准基金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信托”范畴。投资者通过购买凭证将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全权委托”用于证券投资。而证券经纪是一种中介行为,其行为主体之一证券经纪人在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时,经纪人扮演的只是“参谋”“顾问”的角色,其投资交易行为必须得到投资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即前者是“信托”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当证券经纪人进一步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时,证券经纪人就不再是单纯的“代理者”,而是由资产“代理者”转化为资产“管理人”,即此时证券经纪人对投资者的资产在投资者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证券经纪人与基金管理者就扮演着类似的角色。
除“公募”基金以外,在当今中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大量的具有“私募”特征的契约式的“准基金”,一般由券商或投资(咨询)公司及个人以“代客理财”、“客户资产委托管理”的形式,与投资者签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由投资者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我们不妨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准基金经纪”。
准基金模式所产生的主要原因: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目前因为证券市场发展仍欠成熟,不仅缺乏证券经纪人,而且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也太小,无法充分吸纳日益扩大的投资者队伍。因此,不少投资者,尤其是一些具有稳健经营风格的投资者就自然选择了“专家代客理财”这一在国外已相当成熟的经纪模式。其次,也是券商不断开拓自身业务渠道的必然结果和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客户资产的委托代理业务,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已占有相当数量的份额。如美国的美林证券,客户委托的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其佣金收益占其收益总额的近二成左右。
准基金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1、资产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混乱。目前,市场上接受客户资产管理者,即接受全权代理的受托人,一般有以下几类:(1)券商;(2)投资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3)个人,其中以资深的股评人士和职业炒家为主。上述受托人之中,鱼目混珠,实力、信誉与能力相差极大,不少受托人无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投资者的委托资产带来了不安全因素。2、缺乏法律行为规范。“全权委托”与“客户资产委托管理”按现行规定都是属于违规行为,双方仅凭一纸“君子协议”,加上没有相应的法规制约,具有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具体来说,可以归纳如下:(1)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缺乏规范明确的界定,容易产生纠纷;(2)具体操作中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缺乏政府监管或行业监控等第三者的有效监督,投资者的权益常常得到侵犯;(3)客户的资产委托管理很容易发生“欺诈”,甚至“合伙欺诈”的犯罪行为,甚至为不法分子“洗黑钱”提供了避风港。
显然,对于目前市场各种不规范的准基金经纪模式,主要是规范诸如“客户资产委托管理”这类行为和相关主体。首先是应明确限定从事该项业务的主体及其资格,然后规范有关的运作程序,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可以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券商)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样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严格实行分帐管理,尤其是应将投资者的委托资产与券商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帐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纵观上述四种模式,不难发现中国证券经纪市场已走近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会。传统的“牧羊模式”已走到了历史尽头,这种模式不仅不能适应中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趋势,更为重要的是有可能会阻碍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展;“大户操作室模式”虽说仍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发展空间,但要让其规范发展必须让其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让其逐步让位于证券经经人制度;“准基金模式”面临的是一个立法、规范的问题;应尽快实现“准经纪人制度”向“证券经纪人制度”过渡;“准基金模式”尤其是规范后的“基金模式”,是中国证券经纪市场的发展方向之一,应鼓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