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宗教的新视角——功能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论文,功能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功能分析是研究宗教的一个“观察点”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观察点进行多角度的透析。如从历史学的、人类学的、考古学的、哲学的、心理学的、伦理学的、语言学的、文化学的、民族学的等视角来研究。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观察点,不同的研究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不言而喻的。近10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宗教的研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这一方面得益于改革开放所提供的宽松和谐的研究环境,另一方面则得益于研究者观察点的变化。中国宗教的现状越来越吸引理论界的重视,目前出现了一大批具有新视角、新观点的研究文章和著作。功能分析方法就是研究宗教的一个新的观察点。
用功能分析方法研究宗教,国外早已有之。宗教研究中功能学派的奠基人是法国社会学家E·杜尔凯姆,他第一次明确地把宗教描述为一种社会性特别突出的东西。宗教的基本功能是区分神圣与世俗。宗教的基础是社会的需要,一切宗教的行为和表现如祭祀、礼仪、道德诫命、神学信条、宗教团体和制度,都是由社会需要决定的。英国人类学家B·马林诺夫斯基和A·R—布朗发展了杜尔凯姆的思想,使功能分析成为一种系统的方法。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宗教的重要功能在于能够满足个人的心理需要;布朗则强调大多数社会模式的功能并不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而是满足社会的需要。布朗是结构功能主义的先驱。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功能分析派的代表人物是柏森斯、默顿、R·N·贝拉、P·贝格尔等等。他们对功能主义都有不同程度地批判和发展。
功能分析的理论基础是把社会看作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均衡机制,社会依照共同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社会成员起着内聚粘合的作用。各种制度从整体上构成社会系统,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相互依存,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化都会涉及到其它部分,从而影响整个系统。而各种制度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都具有自己的功能。没有功能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这正是功能主义的公理。根据这种理论,宗教是一种社会机构,即一种一体化了的人类行为的形式[①]。杜尔凯姆指出:“当我们解释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社会现象的真实原因和社会现象所实现的功能。”“要想完整地解释社会现象,同样必须解释清楚它的功能。”[②]美国学者托马斯·奥戴也明确指出:“没有功能的东西便不再存在,这是功能理论的公理。既然宗教从古至今都一直存在着,显然它具有某一方面甚至是一系列功能。”[③]
对我国学者来说,采用功能分析方法这个新的观察点来研究宗教刚刚起步,成果不多,这是尚待开垦的一片处女地。我认为,宗教的社会功能,不仅涉及到宗教社会学,而且还涉及到宗教伦理学、宗教心理学、宗教历史学、宗教哲学等多种学科,实际上是交叉学科的研究。在总的观察点(即功能的观察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不断改变研究的观察点才能揭示宗教不同的功能。如研究宗教的道德功能,就需要伦理的观察点;研究宗教的文化功能就需要文化的观察点等等。宗教的功能与宗教的本质、结构、社会特性密切相关,离开宗教的本质和结构孤立地研究宗教的功能是不可能的。
总之,西方宗教学学者关于功能研究的方法对于我们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结合中国宗教的实际,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功能论研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把宗教功能分析方法视为研究我国宗教的一个新的“观察点”。
二、宗教功能与宗教的本质
任何事物只要存在着,就必然会表现出它的功能。事物的功能取决于事物本身的性质。一事物的功能不同于另一事物的功能,是因为事物的质不相同。宗教的功能不能从宗教以外去寻找,而应当首先从宗教本身的性质来说明。
有些西方社会学家把宗教的功能说成是宗教的本质,这样一来,就把其它和宗教功能起着相似作用的文化现象看成了宗教的等价物。功能是事物本质的表现,属于事物的现象范围,而本质则是事物功能的根据,是更为深层次的东西。换言之,本质包含功能,而功能却不过是本质的外显形式、职能形式。宗教的社会功能之所以不同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科学的功能,正是因为宗教有其特殊的本质。正如我国学者吕大吉先生所指出的:“由于宗教的社会功能乃是宗教之本质的表现,我们可以而且通过它来认识和揭露宗教的本质,却不能用宗教的社会功能来代替宗教的本质。要想给予宗教的社会功能以科学的说明,只有科学地把握了宗教的本质才有可能。”[④]
既然宗教功能是宗教本质的表现,那么,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说明宗教的本质。自古以来,由于观察点不同,人们对宗教本质的认识也不相同。特别是近百年来,在宗教研究领域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如宗教人类学、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现象学、宗教史学等等,都有自己研究的侧重点,也都有自己关于宗教本质的定义。正如麦克斯·缪勒所说的:“各个宗教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种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几乎不亚于信仰宗教的人们。”[⑤]宗教定义多元化趋势,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一件坏事。每一种定义,都是一个视角,可以给人以某种认识上的启迪。尽管古往今来有数不尽的宗教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形成一个关于宗教的共同认识,对宗教的共性作出一般的概括是可能的,其根据是宗教是世界各民族存在的普遍现象。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无一例外地产生了宗教信仰,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宗教也经历了相应的发展阶段。这说明各种宗教体系有共同的根源、构成要素和发展的规律。
从这一视角出发,可以这样来揭示宗教的本质:所谓宗教,就是感到不能支配自己命运的人崇拜异己力量的社会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行为(活动)。这一定义着重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宗教信仰主体的状况。任何信仰都有信仰的主体。没有无主体的信仰。宗教信仰不同于其他信仰,从信仰主体的角度来看,它是指那些不能支配自己命运的人,即马克思所说的“还没有获得自己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⑥],这一点与马克思所分析的宗教消亡的命题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⑦]恩格斯也指出:“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异己力量才会消失。”[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面两段话,都涉及到宗教信仰的主体问题。
其二,宗教意识或宗教观念的特征。宗教是一种意识,但这种意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它是不能支配自己命运的人崇拜异己力量的社会意识。恩格斯在谈到宗教意识时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⑨]恩格斯的论断揭示了宗教意识的本质特征,即幻想的反映。这种幻想的反映是对现实世界的颠倒的反映,即马克思所说的颠倒的世界观。恩格斯还指出,宗教的幻想反映的内容和对象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即异己的力量,这种异己的力量是以超人间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其三,宗教制度不是一般的制度和设施,它是与宗教意识相适应的制度和设施。宗教制度和设施是适应宗教意识建立起来的,但它一旦形成,又可以起到强化宗教意识的作用。
其四,宗教行为也不是一般的行为活动,而是受宗教意识支配的行为活动。同宗教制度和设施一样,宗教行为是在宗教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它体现宗教意识,同时又能够起到强化宗教意识的作用。
上述宗教的本质界定,突破了过去只把宗教看作一种社会意识的传统观点,注意到了宗教实体和宗教活动的内容,这就拓宽了宗教研究的视野。既然宗教本质的界定拓宽了,宗教功能的内容也就随之丰富了。有的同志说,既然宗教的本质决定宗教的功能,那么只研究宗教的本质就行了,何必要研究宗教的功能呢?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宗教的本质是对宗教的一种比较抽象的规定,这种抽象的规定通过许多现象和形式表现出来。宗教功能就是表现本质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功能的角度是探索宗教本质的一个窗口。通过对宗教功能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宗教的本质。二者不能替代,各有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宗教功能论是研究宗教的一个“观察点”,而宗教本质论则是研究宗教的另一个“观察点”。前者侧重于社会学的方法,后者侧重于哲学的方法;前者注重于宗教做什么,后者则注重宗教是什么。
三、宗教功能与宗教结构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结构方式,宗教也不例外。宗教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些要素是:宗教徒(包括神职人员和一般信徒)、宗教观念或宗教意识(包括宗教情感、心理与体验)、宗教组织与制度、宗教行为和活动。宗教结构与一般事物的结构一样,具有下列特征,第一,有序性。宗教结构作为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结的方式是有一定规则的,是受一定的规律支配的。宗教结构是在宗教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各种要素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的。宗教徒是宗教的主体,这种主体是受宗教意识支配的,是按照一定制度组织起来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之所以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就是因为宗教结构的有序性。第二,稳定性。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一事物内在联系中相对不变的方面。宗教历经几千年经久不衰,除了它积极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外,与宗教结构的稳定性有关。第三,开放性。宗教结构与周围事物和环境发生着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这一结构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这种开放结构是宗教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宗教的开放性从宗教几千年的历史发展的事实中可以得到证明。宗教主体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的变化,必然导致宗教其他要素的变化。宗教不仅受社会的影响,它也影响社会,正是在二者的相互影响中,宗教也不断地改变它的历史形式。
宗教的结构特征使宗教具有了“构功能”。即宗教的功能取决于宗教的结构。警如,没有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就不会有宗教的交往功能;没有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就没有宗教的慰藉功能等等。宗教的许多功能都是由宗教的结构中产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不了解宗教的结构,就不能全面阐述宗教的功能。
从结构产生功能的意义上,宗教结构决定着宗教功能,是宗教功能的基础和前提。但宗教功能又反作用于结构。宗教在发挥功能的过程中,也就与社会进行着多方面的交换,从而使宗教的原有结构向更加有序的方向发展,或者改变原有的结构,产生新的结构。
结构与功能不仅是统一的,而且也是有区别的。结构指向要素的构成方式,功能则指向事物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它们所揭示的内容是不同的。结构与功能的区别还通过“同构异功现象”和“同功异构现象”表现出来。“同构异功现象”指两个相同或相似的结构却具有相异的功能。“同功异构现象”指两个事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但结构却根本不同。这说明,“同构”未必“同功”,“同功”也未必“同构”。结构和功能具有对立性和差别性。
认识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宗教结构决定宗教的功能,但与其他意识形式相比,宗教的许多功能并不是唯一的,如宗教的慰藉功能、教育功能、交往功能、文化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信仰功能等等,其它社会现象也会具有,但与宗教未必同构。同功异构现象告诉我们,在认识宗教的功能时,必须从宗教的结构出发,不能把其他类似宗教功能的现象都说成是宗教。宗教的结构和构成结构的要素,是由宗教的本质所决定的现象形式,从更深的层次上,它还受到宗教本质的决定。从这种意义上说,宗教的“构功能”归根到底又是宗教本质的表现。
四、宗教功能与宗教的社会属性
宗教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体现宗教的质。如果说宗教的质决定宗教的社会功能,那么宗教的属性也要通过功能表现出来。宗教的属性可以从很多方面加以概括,这里我们侧重于说明宗教的社会属性,即宗教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社会性含义的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是宗教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淀起来的宗教共性。这些属性主要有:
第一、群众性。这是宗教主体方面的社会属性。宗教不是单纯的个人信仰,而是群众的集体活动。从古至今,宗教一直拥有大量的群众。就目前世界范围而言,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占世界总人口的60%左右。就中国来说,也拥有数以亿计的信教群众。当我们以社会实体的视角来审视宗教的时候,首先发现宗教是由信仰宗教的群众构成的。群众是宗教的主体,正是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给宗教以实体的外观。如果没有宗教徒的活动,究竟什么是宗教,人们也就不得而知了。群众性是古往今来的一切宗教所具有的共同的社会特征。这一社会特征使之衍生出许多社会功能。如果研究宗教的慰藉功能、交往功能等不了解宗教的群众性特征是不可思议的。
第二、民族性。群众属于不同的民族。宗教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往往是同一地域的人(大都是同一民族)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以色列人信仰犹太教,阿拉伯人信仰伊斯兰教等。世界各大宗教都有全民信仰的情况。我国有10个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好几个民族信奉佛教。在几乎全民信仰某一宗教的民族里,宗教习俗同民族风俗、习惯融为一体。在这里,民族问题也往往同时是宗教问题,宗教问题也往往是民族问题,二者交织在一起,使宗教具有民族性的特征。宗教的民族性这一社会特征使宗教的社会功能复杂化了。要考察宗教的控制功能、凝聚功能、教育功能等就必须深入研究宗教的民族性特征。
第三、国际性。由民族的宗教发展为世界宗教,是宗教发展的历史轨迹。宗教既然突破民族的界限而成为国际现象,宗教的国际性特征就是合乎逻辑的结论。早些年,我国学者把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概括为世界三大宗教,现在则有学者指出世界有七大宗教或十大宗教,能够称得上“世界”宗教的,大都超过了一国的界限,在各国都有该教的组织和信徒。现在世界上大的宗教组织很多,除了举世闻名的罗马天主教组织以外,还有世界佛教组织,如“世界佛教徒联谊会”;基督教组织,如世界基督教协进会、世界基督教和平会议等。这些组织成为联系各地教徒的中心,成为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力量。宗教的国际性特征,是我们理解宗教的交往功能、政治功能等的重要根据。
第四、复杂性。宗教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实体,既是一种信仰,又是一种活动。就宗教的社会属性而言,每一种属性都是非常复杂的。警如群众性就包含着信教主体的种种复杂的状况。信仰程度、知识结构、文化水平、年龄差别、觉悟高低等差别构成了一幅复杂的信教群众的画面。如果把民族性、国际性因素考虑进去,那就更加复杂了。比如,宗教信仰和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民族政策同宗教政策的关系以及宗教间国际交往问题等等。总之,宗教并不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一个信神或不信神的问题,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及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宗教的复杂性特征,决定宗教的功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交叉的。
第五、长期性。正因为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所以宗教才具有长期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宗教的长期性不仅是说宗教的未来,而且也指宗教的过去。实际上是宗教的历史性和时代性。认识这一点对于认识宗教的功能有一定意义。
宗教的历史性决定宗教功能的变动性。宗教的功能深刻地反映了宗教与现实的关系。正是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决定了宗教功能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的功能是不完全相同的。那种用静止不变的观点去看待宗教功能的看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譬如中国解放前和解放后,时代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现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各国实际上都在进行经济竞赛,宗教也在适应这一新的时代的需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宗教的经济功能必将凸现出来。我们不仅要注意宗教的历史功能,更要研究宗教的现实功能。
宗教的长期性决定宗教功能的长期性,只要宗教存在着,必然同社会发生相互作用,必然具有复杂的社会功能,只要宗教不消亡,宗教的社会功能就不会消失。
综上所述,用功能分析方法研究宗教,尤其是研究中国宗教的功能,这是摆在我国理论界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只要我们抱着唯实求真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如实反映当代中国宗教的实际,就一定能够取得新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学理论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注释:
① 参见高师宁:《宗教研究中的功能主义》,载《世界宗教研究资料》1994年第1期。
② 杜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
③ 托马斯·奥戴:《宗教社会学》,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④ 吕大吉主编:《宗教学通论》,第57页。
⑤ 《宗教的起源和发展》,1972年印度重印版,第21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
⑧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6、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