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西方化中企业的“官吏”导致非股份化的死亡_轮船招商局论文

经济西方化中企业的“官吏”导致非股份化的死亡_轮船招商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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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经济西化,侧重点是工业化。具体来说,就是仿效西方,创办资本主义企业。官督商办是清政府设计并实施的一种不西不中、实属怪胎的企业经营方式。甲午战争前,洋务派办的41家民用工矿企业中,官督商办企业就占有56%的比例〔1〕, 可见它在当时所居地位还是很主要的。轮船招商局是晚清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官督商办企业的一个典型。目前有些论者提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这样,探讨轮船招商局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对官督商办企业所有形式的重新认识。我不认为轮船招商局属于股份制企业,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企业所有形式,也有个人的理解。这是试分析论证,旨在通过商榷最终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认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误在只着表面现象,未从本质上核实

轮船招商局成立于1872年。断言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的文章中〔2〕,列举该局符合股份制企业特征的依据,概括起来说, 主要强调了三点:(一)集资——采用入股形式组建企业,即以公开向社会招股的方式筹集资金;(二)组织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重大决策表决权,选举产生的商董作为入股商人的代表,全体商董再选出商总参与企业领导决策;(三)财务会计——实行(1)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按年向社会及各股东公布财务收支状况,(2)利润分配时,首先考虑发放股息,并按股付息,凭证取息。在这里,需要我们把构成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也提示一下。其主要有四:一是采取股份集资形式筹集资金,二是企业的法人地位,三是股东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四是有效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全用这四个特征来要求轮船招商局,显然是不客观的。比如,单纯就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一点来看,晚清直到中央政权覆亡的前夜,才出现相当于民法和商法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的颁布比这要早些,可也不过是1904年。何况《公司律》中也没有规定公司的法人性,要到1914年北洋政府的《公司条例》出台,才首次砍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不用说,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个特征,对判定轮船招商局的股份制性质,就不适用。除第二个特征外,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第一、三、四特征,都可以用来核准轮船招商局。

一、将论者所举轮船招商局的第二、三特征,用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第三、四特征来核准。

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具有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制度”这一特点,是指企业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构成的内部管理机构,以此来严格要求轮船招商局,实际上也不客观。因为欧洲最早出现的股份制企业,也就只有个选出的董事会,由董事会经营企业。轮船招商局关于商总和商董是这样规定的,“每一百股举一商董”,作为出资入股者的代表;再“于众董中推一总董”参与招商局及各分局的领导决策;商总、商董如不胜任,都可以撤换,并“另举”,这倒是含有近乎董事会的意味。然而现实当中情况就不大一样了。“官督”是确定无疑的,官府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必须直接受到“官督”。于是,“总其大纲”的“官”是官府任命的不说,连商总都变成由官府来指派的。如招商局开办第二年,商总唐廷枢就是经李鸿章推荐、由朝廷下令任职的。再拿长期担任招商局最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唐廷枢、徐润来说,二人既是股东代表——商总、商董,又是官方的代表——总办和会办,兼有了官商双重身份,这种情况,连显要刘坤一都承认是“无事不由官总其成,官有权,商无权”〔3〕,可见已“无权”的出资者们, 还能对轮船招商局行使什么出资者所有权呢。

当股东支持或信任轮船招商局时,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应能够表现出,一是可以按章程规定,选举出资者的代表,再通过这些代表,选出或聘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按章程行使出资者的约束权。当股东疑虑或反对招商局时,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是按章程改选或改聘出资者代表和企业主要经营者。对于轮船招商局来说,事实上几乎就不存在什么出资者所有权。企业的关键人物是官府委任代替了代表推举,甚至只凭李鸿章一句话,就能上企业领导岗位上发生徐润的撤职,唐廷枢的调离。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无任何约束权,如官府可以任意以招商局的局款拔充其它官督商办企业的股东。象1885年,李鸿章就曾以招商局款10万两附入织布局股份,在1896年,官府也曾提走招商局余利20万两、公积60万两充作通商银行股本。总之,在出资者所有权方面,轮船招商局是不具备股份制企业特征的。因为缺乏出资者所有权同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机制格格不入。

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具有“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一特点,是指企业中采用利润分配的制度、成本核算、企业预算制度、自我积累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等企业管理各项制度。轮船招商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年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并且在《申报》和《字林沪报》上公布于众,这确实是符合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另外,招商局内部实行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一是实行各分局经费承包;二是以船为核算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出股份制企业中成本核算制度的因素。但是,招商局在利润分配上首先要考虑发放股息的做法,就不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了。因为,股份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先提取规定自我积累金,但是当规定自我积累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时,又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自我积累金后所余利润,才向股东发放股息。也就是说,股份分配只能是利润分配的最后一项程序。而轮船招商局实行“即上年生意亏折,余利仅有五厘,该局仍筹给商息一分”〔4〕的利润分配办法, 是完全违背了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的。

也许有人认为,每年公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足以说明轮船招商局的股份制性。实际上这不过是股份制企业必须要做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以使股东能够了解本年度企业营运状况和评估利润分配情况,可见属于股份制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我们将其与利润分配相比较,很明显,后者对企业生存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当企业出现了亏损时,利润分配仍坚持以“商息”为重的做法,其隐患无疑是已置企业的生存于不顾。出资者向股份制企业投资之时,本身也就进入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圈子。股份制企业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以本人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承担债务责任,而不受其出资的限制。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企业所负债务,只以其投资入股的金额为限,不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可见,无论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只要企业负债了,股东的投入资金也就随之损失了。这就是风险共担的实际意义。另外,股息到一定时期(一般在年终)是否发放,要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如果企业当年经营状况是无盈余,就不得分配投息,这是原则。当然有的时候,企业为了维护股票信誉,即或本期经营有亏损,也可以依据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的金额分派股利。但是,绝不能因为发放股利而使股东权益减少到核定股本金额以下〔5〕。如果这样, 出资者便失去了应有保障,就出现了“煎饼卷手指”现象,股东在自己吃自己。出资者的权益受损,到了企业破产倒闭时,受伤害最大的还是股东。所以企业无盈余不分配股利,同样是风险共担的一个很必然的现实反映。由此又可以说明,轮船招商局利润分配时首先考虑发放股息,绝非能维护资本所有权,相反这种做法暗里却严重动摇了资本所有权的根基,实属一种慢性自杀行为。

没有风险共担的存在,企业的经营秩序及至生存,也就发生了危机。正因为如此,利润分配的要件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企业有盈余时,方得以进行股利分配。所以,从最关键的利润分配制度方面来衡量,轮船招商局也不具备股份制企业的特征。

二、对轮船招商局的企业所有形式需要做重新判定。

先说明一下,这里我们提及的概念所分类出的经济实体,都是专指晚清的国内资本企业而言的。(一)企业经营性质。按企业经营性质划分,通常是分为官办企业、官督商办企业、官督合办企业、商办企业。(二)企业所有形式。按企业所有形式划分,可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企业(政府和私人混合,共同所有)。(三)企业经营主体。按企业经营主体划分,可分为国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经营企业(政府和私人混合,共同经营)。

将以上三个概念所分类出的企业综合起来看,则官办企业=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商办企业=私有企业=私营企业,官商合办企业=混合所有企业=混合经营企业。官督商办企业怎么办呢?论者大多认为,官督商办是“官商合力”的一种类型,是“官和商的结合体”。根据这一看法,官督商办企业似乎可以视为混合经营企业中的一种类型。但是,“混合经营”的要素是“共同经营”,同样“混合所有”的要素也是“共同所有”,并且是专指企业的财产是来自政府和私人资金的混合。官督商办企业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存在“共同”状态。企业财产是“商”出,“官”在无本得利。企业经营是“官有权,商无权”。很明显,官督商办企业与混合类型根本就无法划上等号。官府对官督商办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又决定了官督商办企业绝不会成了私有、私营类型的企业。所以唯一的答案就是,官督商办企业=国有企业=国营企业。于是我们也就认清了,官督商办企业不过是个名为“官督商办”、实为官办的一类企业,是官办企业的一个变种。

上面的结论也就告诉我们,轮船招商局实际上是一个挂“官督商办”招牌的官办企业,是官府所有的企业。

三、论者所举轮船招商局的第一特征,给我们提供了揭示该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其真实属性的依据。

诚然,采取公开向社会招股的方式筹集资金,是股份制企业的最基本特征。但在实为官府所有企业,以及从出资者所有权、利润分配制度方面判定轮船招商局并不具备股份制企业特征的情况下,而且更明确地讲,当轮船招商局并不是股份制企业的时候,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就需要认真去分析了。既然轮船招商局并非股份制企业,那对它所发行的股票应当如何认识呢?这就涉及到了有价证券问题,所谓有价证券,是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贷给企业或国家的证书,根据这个证书,可以定期获得股利或利息。有价证券有股票,还包括一个与股票有些共同点的证书,这就是债券。

从轮船招商局发行的股票在现实中的情况看,我认为,股票仅仅是一个名称而已,它实际上是变相债券。也正是因为债券与股票有几点共性,就掩盖了招商局有价证券的实质。债券与股标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两者都是向社会公众募集的,都是有价证券,都能够流通转让。对于投资人来说,两者都属于投资的方法〔6〕。债券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这是我们要得到问题结论的着眼点。首先,从取得收益方式方面分析,债息是固定不变的,无论企业能否获得利润,都要按期支付固定的债息;股票的股利在企业利润支付时常是一个变量,经营好则股息高,效益差则股息少,发生亏损,股东就得不到股息,甚至要折本。手握有招商局有价证券的投资人,息率固定,企业亏损还要定期付息,而且数目不变,甚至出现即使借官款也照发不误的情况,可见招商局有价证券与债券更为相近。其次,从与企业关系方面来分析,持企业债券的投资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持股票的投资人是企业的股东,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选举股东的代表等。轮船招商局正是因为它始处在“官督”的控制下,事事都必须以“官督”为先决条件,投资人除了保留资本所有权和按年领息外,“既失去了股金的支配权,又不得过问局事”〔7〕,这与持企业债券的债权人, 从本质上来说,已没有什么不同。上述两点区别正说明,轮船招商局发行的有价证券,其本质是企业债券。这种债券在现实中又表现出,它被人为地加上了股票所独有的某些职能,如债权人也给了个“股东”的名义,可选举本不起实际作用的董事会;债权人也能在债息之外,分得以“红利”为名的不固定加利(其目的不过是为了吸引投资)等。这些超出了债券职能范围的特征,反映出轮船如商局有价证券的模糊性,因而严格来说,它应当叫变相债券。

有一点必须特别作出说明。仅仅针对着晚清时期来说,极为特殊、复杂的社会环境,必然会造出正常与怪异混杂的筹资方式。这里我们并不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它是以固定息率发行的股票,就都是变相债券。识别企业发行的股票是否就是变相债券,并非简单以固定息率为标准,而最根本的,是要搞清楚该企业是否为股份制企业。只要不是股份制企业,它发行的有价证券虽然也叫股票,但实质上都是变相债券。而如果确实属于股份制企业的话,它发行的股票虽然是固定息率,但股票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只不过成了种极不规范的股票。

官督商办企业的“官督”共性,造成此类企业群不可能自觉去走股份化的路。股份制在中国的仿效尝试、推广采用,与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有重要关系。

以上在对轮船招商局的分析中,涉及总体之论反映出“官督”共性已限定了官督商办群在经济西化中所要行走的线路。官督商办企业群如果是股份化的,立刻就会置“官督”于死地,因为二者绝对相排斥。

(一)官督——官权式企业与股份——股权式企业从根本上对立。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金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份在其中是一个关键成分。没有它,也就无所谓股份制。从经济意义上看,股份是一种所有权的载体。出资人已是通过购买并占有股份,才成为企业的股东,这样他在该企业中也就享有了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很明显,股东资格或股东权利,是由股份来体现的。由股份到股东,又有了股份设置。股份设置种类,就晚清社会现实来说,主要是官股(国家股)和私股(个人股)两种。而与股份设置直接相关的,又是股权。所谓股权,指股东以其占有股份额的多少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于是,任何股东想要拥有能够左右企业的控制权,又必须得拥有企业控股权。这个控股权,是指拥有企业股票达到有决定性表决权的占股比例,从而具有对企业的最大控制权。有决定性表决权占股比例,就是需要持有50%以上的该企业股票。对此,我把它叫做股份制的“股”链交应。而这条“股”链,即由股份——股东——股权——控股权所连接而成的。

查看官督商办各企业,其资本大部或全部来自私股。除私股以外的极少部分资本,也并非官股,而是官府的垫拨款。 比如, 轮船招商局1987年成立时,官方出的垫款有12.4万两,电报局1882年成立时,官垫拨款17.8万两。官股,是以官府资产投入股份制形成的股份。无官股,也就是没有官府的股份,自然官府也就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官”在企业中的资格和权利由什么来体现呢?显然按照原则,它在企业中没有半点的权利可以享有。事情已经明明白白摆在那里,官府不是官督商办企业的股东,它没有股权。

“官督”在其所辖企业中的主要体现,就是官权。股份制企业是容不得无股权的官权的。“股”链效应实为股份制企业的铁律。它反映出,股东的地位不是以人的身份职衔决定,而是以其所持股份的种灰和数量决定。这对于官权来说,具有同样效力。所以,当官督商企业中官权完全控制了一切,就说明“官”并非居控股支配地位,而是居行政支配地位。享有了股权所应享有的一切的官权,无非是通过“由官总其大纲”的行政手续,强制性地在企业中确立起来的。“官督”不在企业中完全消失,此类企业群自觉就走上了股份化的路,可能吗?

(二)债券——借贷关系取代了股票——合股关系

企业债券所反映的,是举债企业举借的债务。因此,现实中存在的是债券——借贷关系。至于股票,我们已十分清楚,它使现实中存在着股票——合股关系。官督商办企业借贷方式筹措资金,如果换句话说,实际上也就是政府为筹措办企业资金,向私人借的债务。这种债务,从财政学角度看,与资本主义性质公债有些类似。

我们在这里断言,清政府在国内向私人募借资金,创办官督商办企业,是以类似公债形式在民间筹措款项,这并非无旁证,而且从几个方面都可以来说明。

其一,丁戊奇荒期间的贷银助赈。1877年和1878年,华北和西北地区遭遇到三百年未有的大旱。地方政府在赈灾当中,由河南省官员率先采用了贷银助赈办法。这种办法是经中央政府批准,在其本省及邻省官商富户之中分别息借银两,以三年为期,由地丁项下归还。当时有个叫宝廷的京师官员,还上了《灾广赈烦条陈分贷之法折》提到:分贷之法应当“拟分为三等。大照贷银一万两,中照贷银一千两,小照贷银一百两,”并且,“照”必须由“藩司盖印注明”,特别提出归还期延长到“分十年归清”〔8〕。可见这种“照”,也就是债券。

其二,甲午战争期间的息借商款。1894年,户部为筹措应战军费,提出“息借商款”。经朝廷允准施行。具体办法是,私人愿意把“凑集”的“资本”“借给官用”,“准赴藩司关道衙门呈明”,“议定行息,填印票。其票以一百两为一张,钤用藩司关道印信,填明归还本利期限,准于地丁关税内照数按期归还”〔9〕。这次的“印票”, 同样是债券。与丁戊“息借银两”不同的是,甲午“息借商款”是由中央政府出面办理的。“息借商款”已属于全国性的公债。

其三,戊戌变法期间的昭信股票。1898年为偿付《马关条约》赔款,光绪帝下诏天下士民可上书言事,筹划开源之计。詹事府右中允黄思允建议“造自强股票,筹借华款”〔10〕。经光绪帝亲自批准,并取“以昭信守”之意,把债券定名为“昭信股票”。发行章程规定:户部设昭信局,印造昭信股票, 对股票式样也作了具体规定, 面额一百两的50万张,五百两的6万张,一千两的2万张,预定发行总额为一亿两;各省设昭信分局,派员“劝借”;以田赋、盐税为担保,年息五厘,20年本利还清;债券准许抵押售卖,但必须报局立案〔11〕。这次公债所发生的债券,比以前更为完善的功能是,“准其辗转抵押售卖,与产业券凭无异”,已属有价证券。

这里,我并不打算说,轮船招商局发行的变相债券,给丁戊“息借银两”、甲午“息借商款”和戊戌“昭信股票”的出现,起了一定的引发作用,但是,轮船招商局的变相债券,它所显露出的某些资本主义性质公债的特点,确实可以其后三者身上反映出来。而且特别是昭信股票,本来是一个完备的公债,其名称却恰恰使用了“股票”,户部的《奏准自造股票筹借华款疏》中也说,“借华款”是“仿西法”〔12〕的以“股”“出借”的。官督商办企业发生的有价证券,在以债券——借贷关系取代股票——合股关系方面,由昭信股票作了最典型的旁证。

(三)官督商办企业经营方式的消亡,实出于官、民双向意愿

本来晚清的官办企业同样可以引入股份制机制的。如中路久通矿务公司(1896年)、豫章商轮公司(1902年)、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1906)、涑州铜矿公司(1907年)、安徽电灯公司(1909年)和宁远制革公司(1910年)的成立,即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官办的股份制企业都是在甲午战后出现的,官办的变种官督商办,把官办企业理应早些引入股份制机制的路给搞偏了,造成官办企业股份化直到清亡也没有在晚清经济近代化中形成大气候。尽管官方在办公司的同时,还采用他法进行股份化尝试,也就是以招商集股形式搞官办企业,如出现的麻哈金矿(1895年)、沙河子煤矿(1896年)、磁州煤矿(1897年)、青龙山及幕府山煤矿(1898年)等,但这毕竟为数甚少,它反映出,“官督”给世人的不良印象,不是一个短时期内所能彻底改变的。

官督商办企业在甲午战后迅速消亡了,应该说,这是官方和私人两方面意愿的必然结果。8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私人投资兴办企业已成为一种风气,加上此时官督商办企业普遍经营不好,效益明显低下,所以人们极少愿意去充当持有官督商企业变相债券的债权人,而对做个商办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官方来说,官督商办企业已成了一个大伤脑筋的难题。靠大量垫官款来维持,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允许不说,实际上也背离了原本要利用商款的中心意图。官方留恋“官督”,现实使官方醒悟最终必须放弃“官督”,所以才有了甲午战后产业政策的决定性调整,于是也就有了官方靠以类似公债的形式办企业向私人采用合股形式办企业的转化。

注释:

〔1〕根据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表3的数字统计。

〔2〕《盛世危言后编》,卷10页29。

〔3〕《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第203页,中华书局1963 年版。

〔4〕《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下册,第89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如外国大多数股份制企业规定, 用自我积累金分配股利后,企业规定自我积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6〕投资学上的投资概念, 通常指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于企业的行为,主要通过购买企业发生的股票和债券来实现。

〔7〕苑书义《中国近代史论稿》,第25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8〕《长白先生奏议》,卷上页29——31。

〔9〕〔10〕〔11〕〔12〕《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1——3页,第6——8页,第9——12页。第9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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