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皮诺萨的伟大伦理思想及其启示_伦理学论文

斯皮诺萨的伟大伦理思想及其启示_伦理学论文

斯宾诺莎的“大伦理学”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启示论文,斯宾诺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2-0049-05

世人对斯宾诺莎哲学的理解多有不确之处。通常来说,人们把斯宾诺莎主要理解为唯理论者,其实,斯宾诺莎阐述其唯理论的主要著作却被他自己称为“伦理学”;不仅如此,综观斯宾诺莎的全部哲学体系,他的哲学体系无非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伦理学体系,亦即超越狭义伦理学的广义伦理学体系,或说超越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学的“大伦理学”体系。这里,我们试图对他的大伦理学体系作一系统分析,并进一步指出这一大伦理学体系对于哲学的理论意义以及对于现实的启示作用。

一、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基础和目标

像其他一切伦理学一样,在斯宾诺莎的大伦理学体系中,它的核心是人性理论,围绕人性理论,“人性”后面的支撑是实体理论,“人性”前面的延伸则是道德理论,亦即善的理论。换句话说,人性理论以实体理论作为最后基础,同时,它又以善的理论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人性理论和善的理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或同一性。

首先,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规定着他的人性理论。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实体又被称为“神”或“自然”,它是宇宙中唯一的存在,“神是万物的本质及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1](P52)。另一方面,实体又必须通过样式表现出来,样式就是宇宙之中呈现出来的个别事物。因此,实体是无限的宇宙之根,样式是有限的具体表现;实体决定着样式,样式的本质由实体所规定,并且呈现出自己的某种特殊性。所以斯宾诺莎指出,实体是在自身之内并且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样式则是在实体之中并且通过实体而被认识的东西;实体遵循着自身的必然性而存在与动作,样式则遵循着实体的必然性而存在与动作。人,作为样式之一,它的本质也决定于实体的本性,并且也呈现出自己的某种特殊性。人被实体所决定的本质(人性)就是“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论证道:实体作为永恒的存在,它决不会毁灭自己;样式虽然是有限的,但是,它们作为以一定形式表示实体属性的东西也没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1](P105)。斯宾诺莎把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质看成是人的“天赋权利”。这里,斯宾诺莎实际上是从实体(或自然或神)与人合一的基础出发规定了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质,因此,这种本质构成了人的最为根本的人性。除此之外,斯宾诺莎还从人区别于其他样式(亦即作为一种特殊样式)的角度讨论了人的特殊本性,这些特殊本性既是体现自我保存的方式又是实现自我保存的方式。其中之一是感性的人性。所谓感性的人性,指的是人天生地受情感支配的方面,它所要求的是无所节制地自我保存。但是,当所有的人都依据感性的人性毫无节制地自我保存时,就会出现彼此相斗的情形,最终的结果便是任何人都难以有效地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认为,这种不能很好实现甚至危害人之自我保存的感性的人性因人而异,它并不能真正体现人之本性。另外一种是理性的人性。所谓理性的人性,指的则是人天生地受理性指导的方面。理性的人性能够通过克制感性情感弥补感性人性的不足,也就是说,它能通过某种自我克制避免人与人之间由于无限制的自我保存所导致的相互争夺,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能够更好实现人之自我保存的理性人性人人相同,它能真正体现人的本性。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关于感性与理性的人性,其实都是自我保存这一源自实体本性的人之本质在特殊样式即人那里的体现,只不过是感性的人性客观上妨碍了自我保存,因而需要克制,理性的人性能够克制情感,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自我保存。

其次,斯宾诺莎的人性理论规定着他的善的理论。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全部三种含义都是自我保存,此一特色决定了他的善的理论自然而然地要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基础。所以他说:“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1](P257)也就是说,根据斯宾诺莎的观点,所有善的问题都必须从“保存自我”及其“实现自我保存之努力”出发方能正确地思考。假如进一步深化,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全部三种含义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他的与实体之不可毁灭的本性相互一致的最为根本的人性(人的本质),亦即自我保存;另外一类则是他的与人这一特殊样式相关的人的感性本性和理性本性,亦即实现自我保存的两种努力方式。我们可以直接从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两类划分中看出他的人性理论与善的理论的内在联系,即:在他的“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之命题的前提下,他提出了两种意义上的善:一种是目的之善,它与第一类的最为根本的人性一致,另外一种则是工具之善,它与第二类的人之特殊样式的人性中的理性本性一致;并且,工具之善是后天努力之善,它是实现目的之善的手段。斯宾诺莎认为,假如人人都能意识到人的自我保存乃是出自实体(神、自然)的本性,并且因而意识到人人都有权利自我保存,那么,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人之间就能和谐一致,相互热爱,最终都应并且都能实现自我保存。这种人神相爱、人人相爱,彼此一致、和谐相处的境界就是至善境界,因此,目的之善就是至善。他又指出,工具之善作为实现目的之善(至善)的手段,其实就是对于某些律令的遵从。在他那里,“律”乃“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2](P65)他把律分为先天之律和后天之律,先天之律因物理的必然,后天之律则因人事的命令。他的先天之律就是自然律。其实,他所说的自然律是实体不毁灭自己的规律,以及它在人身上表现出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质;后天之律则是为了克服感性人性的过度欲望必须服从的律,它们就是与理性的人性具有内在一致的理智律,以及作为理智律之补充的神律和法律,它们共同帮助人实现自我保存。既然那与人的理性相互一致的理智律、神律和法律都能有效地帮助人实现自我保存,那么它们作为实现善的工具,本身也就是善,只是相对于作为目的之善的至善来说,工具之善只是一般的善。

二、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途径和关系

根据斯宾诺莎两种善的思想,工具之善只是求达目的之善的手段,也就是说,工具之善作为“一般的善”只是实现“至善”的手段。那么,一般的善究竟是如何作为手段实现至善的呢?在斯宾诺莎那里,作为实现至善的手段,一般的善具体展开为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通过信仰服从神律和通过社会服从法律。

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就是通过认识论的途径最终认识实体的本性,从而爱实体(神、自然)并与实体保持一致,以及爱人、与人和谐相处,从而在遵循实体本性的前提下实现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认为存在三种知识,即:(1)意见或想象;(2)理性的知识;以及(3)直观的知识。从认识论的角度说,意见和想象作为感性的知识,它由泛泛的经验和传闻、记号得来;理性的知识由推理得来;直观的知识则纯从事物的本质或纯从认识事物的最近因得来。在斯宾诺莎那里,通过认识论得来的三种知识都与道德相关。感性的知识是一些混淆不清的观念,因而是错误的原因;它一旦应用到伦理学中,只会产生被动的情感并受情感的支配。理性的知识指的是一种间接的理性知识,在认识论上,它虽然是关于我们想要认识的事物的清晰的观念,但应用到伦理学中却有某种不足,即:尽管它向我们提供了真假、善恶的知识,教导我们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生活,辨别和舍弃被动的情感,然而,作为间接的理性知识,它却有着理性之软弱无力的一面,没有足够的力量克制情感,反倒常常被情感所克制。直观的知识其实就是直接的理性知识,它不需要经过推论,而“是从对于某一属性的正确观念而达到对于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1](P257),或对事物“从神圣的必然性去加以认识”[1](P253)。人一旦具备这种知识就能超越绵延,拥有对于实体(神、自然)的知识,并且知道一切事物的本质都是来自神的本质,他会据此清晰地明白与神一致、确保每个个体都能自我保存乃是实现自身的自我保存的必要条件,因此,他在伦理学上能够清晰地明白遵从理性的生活才是实现自我保存的必要途径,所以斯宾诺莎说道,对于被动的情感,这种知识“并不能把它们加以绝对消灭,但却至少能使情感只构成心灵的极小部分”[1](P255)。

通过信仰服从神律是对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的加强和补充。斯宾诺莎所说的神并非所谓的人格神,乃是他的实体,因此他说上帝的“公正”等等善的属性其实用保罗的话说“只是用了拟人的方法”[2](P52)。所以,神律并非上帝所创之律,它与理智律一样实为人为之律。人类之所以要创造神律并以“神”的法律来命名它,乃是出于道德方面的需要,即让人过上一种神人合一的至善生活。那么,人类如何通过信仰服从神律呢?对此,斯宾诺莎对于不同的人实际提出了两种通过信仰服从神律的方式:其一,对于那种有着内心虔敬的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理性神学的信仰方式服从神律。由于上帝不是人格神,因此,“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应含真理,而是要求教义应是虔敬的”[2](P197),“信仰在于对上帝的了解,无此了解则对上帝的顺从是不可能的,顺从上帝这一件事就是暗指了解上帝”[2](P196)。由于了解上帝,我们就会顺从上帝的本质,并且热爱上帝。其二,对于那种内心并不虔敬的人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启示或者大众神学的信仰方式亦即依赖预言家的外在帮助服从神律。在斯宾诺莎看来,“因为最高的善主要依赖思想和德性”,“俗人主要以肉体为乐”[2](P69),所以,他们不能了解纯粹出自内心虔敬的理性神学的信仰方式。这样一来,预言家借助启示和神迹的外在帮助,对于他们形成信仰来说便必不可少,尽管《圣经》只是一些断篇残简,并且是“有错误的、割裂了的、妄改过的、前后不符”[2](P177),但是,《圣经》的主要箴言乃是“爱上帝、爱邻人如爱自己”[2](P185)。因此,在预言家的外在帮助下接受《圣经》,也是通过信仰服从神律的基本方式。

通过社会服从法律则是对通过信仰服从神律(以及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的加强和补充。它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扩大走向善与至善的人群,即:除了那些能够服从理智律并且愿意虔敬服从神律的人、以及愿意接受预言家外在帮助的人之外,它还要让那些不能服从理智律、不愿虔敬地服从神律、甚至不愿接受预言家外在帮助人也尽可能地走向善和至善。关于法律的起源,斯宾诺莎在自我保存的总体原则下,把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并且这种分析正好对应着他在前面关于感性人性和理性人性的分析。根据他关于人性的分析,感性人性也要促进自我保存,但是,不顾他人的自我保存却妨碍了自我保存的最终实现,只有顺应理性的人性、遵循理性的指导从而顾及他人的自我保存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存;同样,在自然状态中,人为自己立法并只遵循自我之法,这样一来,势必导致人人相斗,最终造成每个个体都难以有效实现自我保存,因此,为了能够真正实现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存,大多数人出于理性的自愿,极少数人出于被迫,订立契约,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这样社会就有权力可以规定共同的生活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秩序”[1](P200)。因此,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从个人立法过渡到社会法律乃是人类为了更好地自我保存的产物。斯宾诺莎认为,民主政体是社会状态中的最好政体,因为人在民主政体中“只是把天赋之权交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它们在自然状态下无异”[2](P219)。既然法律能像理智律以及神律一样有效地确保人之本质与神的本性的一致,因此,“善和恶皆为公共的契约所决定”[1](P200)。换句话说,遵从法律就是善的行为,并能有助于实现至善。

根据斯宾诺莎对于实现至善三条路径的分析,我们发现他的三条路径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确保至善实现的完备系统。其中,理智律的路径是一条纯粹的内在路径,它要求通过真正认识神的本性以与神保持一致;法律的路径是一条纯粹外在的路径,它要求通过法律的外在约束以与神的本性保持一致;神律的路径则介于理智律的路径与法律的路径之间,并且具有明显地由内在向外在过渡的性质,即:在理性神学中,人们通过信仰服从神律依据的是内心的虔敬,因而它更加靠近服从理智律的内在路径,在启示(大众)神学中,人们通过信仰服从神律依靠的是预言家的外在帮助,因而它更加靠近服从法律的外在路径。根据斯宾诺莎的意思,内在的路径高于外在的路径;认识的路径(能够清晰认识神的本质)高于其他的路径。这样一来,斯宾诺莎就通过三条路径的立体网络来确保最大多数的人都能走向至善。走向至善就是走向至善所体现出来的这样一种境界:在其中,人意识到了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质原本来自实体(神、自然)的本性,从而人意识到了神人一致、人人一致,因此,人在这种境界中不仅爱神,而且爱人,神人之间、人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由于泛爱而相互和谐。这样一来,在斯宾诺莎通过三种路径所要走向的目标中,至善、和谐与爱具有了同等意义。所以,他在谈论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的时候说道:“第三种知识必然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1](P259);并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的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和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地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1](P194)。他在谈论通过信仰服从神律的时候说道:“对神的爱乃是我们依据理性的命令所追求的至善”[1](P251)。他在谈论通过社会服从法律的时候说道:“仁义具有法律和命令的地方,那就是上帝的王国所在”[2](P259)。最后,在他看来,人只有在这样的和谐中,才能认识神的必然性而获得自由!

三、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意义和启示

假如我们如实地把斯宾诺莎的全部哲学体系看成是大伦理学,那么,我们就能在一个全新的意义上理解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从而发现他的思想所具有的全新哲学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启示。

就哲学理论意义来说,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哲学地位在于:在西方形而上学的学科形态上,它构成了康德之外的传统形而上学(以下称为“旧形而上学”)与康德的形而上学之间的中间形态,这一形态决定了他的哲学在同时代哲学中的先进性质。旧形而上学的学科形态是“科学”的哲学形态。在西方哲学史上,早在古希腊的自然哲学之时亦即哲学还未上升到形而上学(第一哲学)的时候,哲学其实就是自然哲学。正如科学史家丹皮尔所说:“在希腊人看来,哲学和科学是一个东西”[3](原序)。后来尽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哲学提升到了形而上学,但是,哲学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质并未改变,只是哲学(形而上学)因其研究对象超越了自然哲学(物理学)而被看成是“科学之科学”。从此以后,形而上学是科学之科学,亦即形而上学是关于绝对真理的科学的观点一直成为旧形而上学关于形而上学学科形态的主流观点。康德形而上学(本体意义的形而上学)的学科形态是“价值”的学科形态。在自然形而上学中,康德依然秉承旧形而上学关于哲学学科形态的观点,认为“形而上学不仅整个必须是科学,而且在它的每一部分上也都必须是科学”[4](P168);但是与此同时,康德却又认为自然形而上学仅仅是关于现象世界的学科。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个学科来说,它之所以属于“这个”学科,乃是由它的对象所决定的;形而上学以本体为研究对象,它的本体对象决定了它是形而上学。康德在置换了形而上学对象(即将本体置换为现象,并且是传统形而上学认为根本不能构成形而上学之“科学”根基的现象)的情形下坚持形而上学的科学形态,其实他所坚持的科学形态的形而上学已经不能算是形而上学了。当然,康德并未完全放弃形而上学的本体对象,也并未完全放弃研究本体的形而上学。那么,康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对象究竟是什么样的对象呢?换句话说,康德哲学中那研究本体的形而上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形而上学呢?康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对象乃是自由、灵魂和上帝(仅仅将旧形而上学对象中的自然换成了自由),康德哲学中那研究本体的形而上学被他称为道德形而上学(以区别于他的自然形而上学)。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已经不是什么科学认识的对象,而是道德信念的对象,因而在他看来,关于本体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所具有的学科形态并非科学形态而是价值形态。这样一来,我们便看到了西方哲学关于哲学形态的两种理解,即:作为科学的哲学和作为道德的哲学。这里,作为科学的哲学不是一般的科学,而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科学,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大物理学”;同时,作为道德的哲学也不是一般的伦理学,而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伦理学,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大伦理学”。那么,形而上学(本体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究竟应该是大物理学还是大伦理学呢?由于本体实质上并非“科学认识”的对象,因此,形而上学决不可能具有科学形态。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近代形而上学家在“认识论转向”的背景下通过认识把形而上学变成科学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以致休谟最后说道:“……人们如果想来讨论人类才干所完全不能及的一些问题,如世界的起源、智慧体系(或精神领域)的组织等,那他们在那些无结果的争辩中诚然只有捕风捉影,永远达不到任何确定的结论。”[5](P73)其实,作为大伦理学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正是为了解决作为大物理学的旧形而上学的学科困难而提出来的,它是一种更高的形而上学形态。斯宾诺莎在近代早期就把哲学(形而上学)视为了大伦理学,因此,就形而上学的学科形态来说,他的大伦理学应该被看成是旧形而上学和康德形而上学的中间形态。这就是说,一方面,他的哲学是大伦理学而非大物理学,所以他的哲学在学科形态上先进于同时代的旧形而上学;另一方面,他的哲学作为大伦理学并不像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那样能够完全摆脱作为科学的哲学的影响,而是十分热衷于始终把科学知识(服从理智律)看成是通向至善的路径(延续了“美德就是知识”的旧形而上学命题),甚至把科学知识本身直接看成是善,因此,他的大伦理学始终未能彻底摆脱作为科学的哲学的影响。就此而言,他的大伦理学在学科形态上又落后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

就社会现实的启示来说,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现实启示在于:他的大伦理学把爱与和谐的社会看成是人类的最终理想,并且还指出了走向这种社会理想的具体路径。首先,他把至善看成是人类的奋斗目标,也就是把爱与和谐看成是人类的最终理想。从和谐的角度说,斯宾诺莎认为,作为人类最终理想的和谐包含两种和谐:其一,天人和谐。由于斯宾诺莎的实体不仅叫做神,也叫自然,因此,他的实体的本性决定人的本性以及人应该顺应实体的本性从而达到与实体和谐的思想,内在地包含了自然的本性决定了人的本性以及人应该顺从自然的本性从而达到与自然和谐的思想。自然的本性决定着人的本性,并不意味着把人降低到了自然的水平之上。很多哲学家们,尤其是随着主体主义兴起登上哲学舞台的近代以来的哲学家们,为了强调人之高于物的特征,努力强调人与动物的不同。正是这种思维方式和价值理路作为原因之一导致了近代哲学的主客二分。实际上,主客二分本身并无什么不妥之处,问题在于它应在人与自然本质一致的和谐背景之下。海德格尔在《“……人诗意地栖居……”》一文中,引用了荷尔德林的诗句“人……以神性度量自身”,“神本是人之尺度”,接着便说:“神性乃是人借以度量他在大地之上、天空之下的栖居的‘尺度’。”[6](P471)海德格尔的意思无非是要人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从根本上说,人的逻各斯必须依赖神(亦可理解为自然)的逻各斯。在人与自然本质一致之和谐的大背景下,人类通过主客二分的方式认识自然,发展科学,其实并不失为人类发展自己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二,人人和谐。由于斯宾诺莎认为在实体的统一规定下人人都有共同的本质,并且人又都是有理性的人,所以他又认为人若要实现自我保存就不能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因此,斯宾诺莎的这一思想便内在地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只有在人人都有应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亦即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斯宾诺莎关于天人和谐与人人和谐的思想其实正是一个良好的社会需要的两种和谐,所以它对现实社会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尤其重要的是,斯宾诺莎把“爱”看成是和谐的基础。在他看来,既然每个个体在本性方面与实体(神、自然)一致,那么,每个个体之间也必然在本性(人之本质)方面相互一致,在理性的指导之下,这种相互一致就能转变为“相互之爱”,这样就能为天人和谐、人人和谐提供爱之情感基础。其次,斯宾诺莎具体探讨了实现至善或者人类的最终理想的三条具体路径。斯宾诺莎提出了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通过信仰服从神律和通过社会服从法律这样三条实现至善和人类的最终理想的路径。如前所述,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的路径是内在路径,通过社会服从法律的路径是外在路径,并且通过信仰服从神律的路径兼顾内外,成为前面内外两条路径的中间环节。斯宾诺莎三条路径的思想逻辑严密、相互支持,对于任何一个追求良好道德状态的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完备的路径设计。这种路径设计不仅包含了内外路径的刚柔相济和相得益彰,而且还包含了兼顾内外的超越路径(神律,我们也可将其设想成为任何一种超越理想)的加强补充,它们能够以立体的方式全面地帮助任何一个追求良好道德状态的社会实现至善、实现人类的最终理想,从而使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充满爱意、相互和谐。斯宾诺莎十分向往这样的至善状态和社会状态,他曾动情地说:“……当我们在内心里体验到那些完全不同的爱的效果,即那些与这种无形对象的知识相应的效果时,我们便得到了另一次或者第二次生命……第二次生命完全不同于第一次生命,所以这才完全可以更为恰当地和真正地被称之为再生。”[7](P241)

[收稿日期]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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