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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坚持和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既涉及实践中的政策确定,又涉及理论上的认识调整。最近江泽民同志所说要注意分清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问题,就是针对思想理论上出现的某些模糊认识而提出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一、公有制主体地位提出的缘由——新情况、新问题的回答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提出来的。问题的提出,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解决祖国的统一,党中央形成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实施这个战略构想,必须回答如何处理祖国大陆与台湾和香港、澳门的关系问题。二是随着外资的大量引进、各种形式“三资”企业的诞生,以及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行、个体经济的发展、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股份制的出现,必须回答它们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
1982年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宣布,中国收回香港后,“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①]。1984年他在会见一些香港人士时明确提出公有制主体的问题。他说:“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②]1985年3月,邓小平又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③]1992年在南方视察的谈话中,他仍强调“公有制是主体”[④]。
很显然,香港、澳门、台湾将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以及祖国大陆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解释的答案,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思想,表明了一种信心,即香港、澳门、台湾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和祖国大陆某些区域发展一些私有制经济,并不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在原则——划清与私有化的界限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逆转和国内的自由化风潮,使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面临何去何从的选择。一方面,中国必须摆脱僵化的社会主义建设思路,改变传统的社会主义经营格局;另一方面又必须确确实实在新的格局中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公有制主体地位思想的提出,既未固守传统,又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是公有制主体地位思想的内在原则。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之一。他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⑤],“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⑥],“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⑦]。这些论述清楚地说明,公有制的问题与决定社会主义本质是密切相关的。邓小平在南方视察的谈话中没有将公有制问题概括进社会主义本质中去,并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因为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太刻板化、太机械化了,似乎只有公有制才能体现社会主义。于是,非此即彼,“割资本主义尾巴”、“批资产阶级特权”等等都是这种僵化思维定势的产物。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起资本主义私有制更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强调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消灭剥削,才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正是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并不是公有制一枝独立成林,允许私有制的资本主义与它共同发展也不意味着向私有化道路发展。世界上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走向私有化道路的态势确实应当引以为戒。“坚持社会主义,是中国一个很重要的问题”[⑧]。但是,坚持社会主义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理想化模式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实际。在公有制作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一些私有制经济,决不能与走私有化道路相等同。
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作用体现——发展生产力、走共同富裕之路
确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既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保障,又是反映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生产力成果的利益体现。其作用表现从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模式。
提出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是立足生产力的更快发展。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的认识出发,邓小平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价值表现。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⑨]。他认为,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⑩],这种优越性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体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根本精神是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邓小平说:“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1)这就很明确,允许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服务于发展生产力的总目的,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促使生产力更快、更高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伴随生产力的发展总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12)。“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13)。从邓小平反复强调共同富裕和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两条根本原则这一点可以看出,以公有制为主体与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生产力成果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长期的发展策略,根本的战略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个战略目标实现的基础就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牢固。
四、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系样式——竞争、互补、携手共进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存在一个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问题。有人忧虑各种形式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将会冲击和危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忧虑虽合乎通常的思维逻辑,但如果对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多种经济成份之间的新关系样式有正确的认识,那就能消除这种忧虑。
毫无疑问,公有制与各种私有制的经济成份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关系。尤其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条件下,它们之间的竞争必然是激烈的。市场竞争认可的是经济规律。以经营结果而言,你争我夺,此赢彼输,在所难免。利益相争是无情的,有时甚至是残酷的。但是,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模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目的是要营造一种推动社会生产力恒常、持久、高速发展的环境和机制。因此,公有制与各种私有制形式的经济相互之间的竞争并不意味着截然对立。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私有制经济对于公有制而言,有利于拾遗补缺,填补公有制难以全面照顾到的方面,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生产、生活需求;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范围,减轻国家的压力和负担;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掌握信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正如邓小平所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14)。尤其是,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将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的市场竞争中公有制经济结构的改革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调整。而公有制经济对于私有制而言,则是其重要的支撑。首先,主要的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冶金以及银行等经济部门大多控制在公有制的范围,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基础产业;其次,私有制经济国内市场的拥有、国外市场的开拓,都建立在国家综合国力提高的基础上,社会主义中国不强大,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
由此可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展现的是一种新的关系样式。在这种新样式下,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经济之间,既有竞争、矛盾、冲突的一面,更存在促进、互补、携手共进的休戚相关的联系的另一面。可以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充分强固,私有制经济才有更好的发展前途;而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对作为主体的公有制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五、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保障机制——并非单纯的经济范畴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当然主要是从经济角度上确定发展格局。但是,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局限于纯经济的角度。从公有制的内在原则而言,它涉及到更广泛的范围。
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问题时指出:“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允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15)。这就从地域、人口的角度强调了社会主义的主体问题。邓小平认为,改革开放难免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和消极的东西,“我们要意识到这一点,但有办法解决,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从政治上讲,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能保障社会主义制度。”(16)“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①⑦]。邓小平在南方视察的谈话中说,多搞点“三资”企业用不着担心害怕,因为“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①⑧]。这就从政治的角度强调了社会主义的主体地位这一重要问题。
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并非单纯的经济范畴,重要的是必须重视公有制主体地位保障机制的建设。只要国家政权不改变性质,真正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要政治方向上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那么,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六、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模式意义——不是历史的重复和后退
从形式上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结构。有人这样认为,我国建国初期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和各种非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出现,是退回到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格局的表现。这是极大的误解。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与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两种有着重大区别的发展格局,两者绝不可以简单地相提并论。其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在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牢固确立的条件下实行的,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决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建国初期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尚处于确立过程中,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具有危害社会主义主体的作用。
第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国内实行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提出的,这是抓住时机发展自己的战略抉择;而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则是对旧中国遗留的经济矛盾的无奈承认,允许非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只是暂时的过渡。
第三,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目的是为了在多种经济形式的相互竞争、相互补充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建国初期多种经济并存,是要通过限制、改造的政策,消灭各种非社会主义经济。
很明显,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完全是主动的战略决策;而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则可以说是一种被动的战术选择。
公有制主体地位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全新的观点。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既不同于建国初期那种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又突破了传统的清一色公有制经济的僵化思路,具有模式创新的重大意义,其作用和影响都不能低估。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59、103、373、138、142、111、158、63、149、149、123、111、139、163、135、139、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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