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贸易壁垒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我国论文,最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3)05-0001-08
中国加入WTO一年多以来,国内经济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对外贸易获得了出乎多数人预料的发展,突破了6000亿美元大关,达到6207.7亿美元,并使我国首次进入世界前5强。然而,在欣喜之余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获得机遇的同时,也同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潜在性的巨大压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据不完全测算,1999年仅由于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TBT问题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其现实和潜在的影响远远大于反倾销问题。其实,TBT问题不仅是我国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对TBT本身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如何应对TBT的研究很少。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探讨,以使我国能够从中加以借鉴。
一、发达国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践分析
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额、许可证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大量消除,TBT作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庇护所,发展异常迅猛,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主要手段。主要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便意识到TBT的严重性。其中,最先意识到的是欧共体。在1969年,欧共体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美国随之向GATT建议拟定“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日本则于1974年对标准造成的贸易壁垒进行了全国性调查。近年来,随着TBT成为贸易壁垒中的重要主成部分,主要发达国家则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以超越TBT,从而确保本国的贸易利益和产业利益。
1.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态系统报告,寻求适时对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本国所遭遇的包括TBT在内的壁垒进行动态跟踪,目的是建立预警机制,实行危机管理,寻求适时对策。例如,根据《1974年贸易法》181条款,以及其后《1984年贸易法》303条款,《1988年贸易法》1304条,《1994年贸易法》311条款,《因特网税收自由法》1202条款等修正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向总统、议会金融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就美国出口中遭遇的主要壁垒提交报告,为旨在减少或消除这些壁垒的谈判提供便利。至2002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已是第17年发布此类报告。它在报告中将贸易壁垒分为10个类别,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其中的一大类别,主要涉及标准、检测、标签及认证措施。从表1可初步看出美国对国外TBT及其它壁垒进行动态系统报告的重视。
表1 1998年——2002年贸易壁垒年度报告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涉及国家和地区数
52
53
55
55 55
报告正文页数
400 424 428 465
450
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除此之外,美国还向几个主要国家派出标准化方面的专家,调查研究驻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譬如,美国派专家常驻布鲁塞尔,专门收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还尽可能量化国外壁垒对美国出口的影响,进而与壁垒设置国展开谈判,促使其改变现行法规和政策。
在这方面,欧盟也不例外,只不过它的调查重点更加突出,这主要体现在系统调查美国对欧盟贸易设置的壁垒上。欧盟的调查报告包括5大壁垒,即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与投资有关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其中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告是一个重点,既有总体分析,如指出美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复杂、存在不采用国际标准等障碍,又有关于具体产品,如电气和电子设备、电信设备以及汽车等,遭遇壁垒的情况介绍。2002年11月欧盟又发布了有关美国贸易壁垒的第18个年度报告。
2.利用WTO/TBT和WTO/SPS等协议,“创造”例外,解决争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很善于运用WTO/TBT、WTO/SPS等协议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1年,美国按照TBT协议的要求,通报了215件技术法规,欧盟通报了191件,日本则通报了265件,如表2所示。其中,美国通报所涉及的主要产品包括:酒类、肉类标签、汽车刹车油、枣类水果等。美国负责TBT通报工作的咨询点“标准与认证信息国家中心”,目前专职人员编制有6人,2001年的经费预算为60万美元。
表2 1997年—2001年欧、日、美等发达国家成员通报依据的条款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TBT通报
注:由于有的通告列出2个或者2个以上的目标和依据,故合计数超过该年实际通报总数。
在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方面,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更是淋漓尽致。自WTO1995年成立至2000年,在援引WTO/TBT、WTO/SPS协议的25件争端中,由美国提起的申诉为7件、欧盟5件、加拿大5件,三者合计提起申诉17件,占68%。在这25件争端中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有8件、欧盟7件、日本1件,三者合计被诉16次,占64%。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运用多边体制框架时的积极性与进攻性。
3.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准入。除了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还纷纷诉诸于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加拿大标准审议会在其发布的加拿大标准化战略中明确指出,“加拿大作为美国的最大贸易国,要确保和美国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在“欧洲标准化的作用”决议中则指出,“欧盟各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标准化提案要协调一致”。美国与欧盟达成的《相互认可协议》更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1998年美国与欧盟达成《相互认可协议》以避免重复管理,提高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加快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该协议于1998年12月开始生效,涵盖的年贸易额约为400亿欧元,主要涉及下列六个方面:通讯设备、电磁兼容性、电器安全、娱乐器械、药品制造和医疗设备。根据欧盟的估计,该协议的实施将能节省约2亿欧元的费用,进而使美国与欧盟厂商、贸易商及消费者受益。在此之后,美国与欧盟还在不断努力以扩大相互认可的范围,它们于1999年7月又签署了《兽医等效性协议》。
近年来,欧盟还分别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瑞士、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也达成相互认可协议。从欧盟与这些国家签署的相互认可协议看,涉及范围彼此有所不同。如欧盟与澳大利亚达成的相互认可协议涉及的范围最广,包括机械设备、电磁兼容、电气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压力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和电讯终端设备等八大方面,而它与以色列只就良好实验室规范达成相互认可协议。澳大利亚则分别与新加坡、泰国等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瑞士和加拿大也达成一项相互认可协议。至2001年,在WTO成员通报的35件相互认可协议及其它相互认可谅解备忘录中,发达国家占有绝对的比重。
4.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提高竞争力。为了打破产品出口所面临的TBT,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藉此提高竞争力,维护自身的利益。1998年3月至2000年9月,美国标准学会(ANSI)和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合作,制定了美国标准化发展战略。日本经济产业省工业标准调查会组织了20多名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投资1.3亿日元,从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制定了日本的标准化发展战略。欧盟则于1999年10月通过了“欧洲标准化的作用”决议。另外,在此之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还于1998年10月相继发布了“CEN2010年战略”和“CENELEC2010年战略”,确立了21世纪头10年间的标准化发展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化发展战略都力争使本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这表明它们已充分认识到随着标准化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表现为标准的竞争。因此,为了提高本国或本地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不遗余力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以确保国际标准能够反映本国的技术水平和需求。以美国为例,从图1所示1982年-1998年美国承担ISO/SC、TC秘书处和WG召集处的百分比的变动趋势更可以看出美国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高度重视。
图1 1982年-1998年美国承担ISO/SC、TC秘书处和WG召集处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Christine R.DeVaux,A Review of U.S.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and the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http://ts.nist.gov/.ts/htdocs/210/ncsci/ir6492.pdf
注:缺1987年的相关数据
5.完善本国TBT体系,保护国内市场。上述四个方面表明了发达国家在了解本国所遭遇的TBT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双边、诸边与多边机制减少或消除TBT的努力,其做法可称为“利矛行动”。实际上,发达国家还通过完善本国国内的TBT体系,这可称为“坚盾行动”。例如,美国的立法部门众多,立法层次有别,既有联邦法规,又有地方性法规。仅从1980年到2001年,美国就制定了约2300个技术性法规。在标准方面,美国大约有700多个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其中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机构。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万个标准,其中4.9万个是由620个民间组织制定,其余标准则为联邦及各州政府机构所制定。此外,美国的执法体系也非常复杂,负责的部门在大的层面上,既有联邦政府部门,又有联邦独立机构;在小的层面上,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部门内,设立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项目的执法工作。欧盟在其美国贸易壁垒报告中指出,美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管理体系的复杂性虽然没有歧视的意图,但却可能对市场准入构成重要的障碍。因此,可以说完善的国内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实际上对外成为TBT体系,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有效手段。同样,欧盟和日本也都有完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欧盟既有统一的欧盟指令、欧洲标准和同意认证体系,又有成员国各自拟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就使欧盟的TBT复杂而严密。日本的TBT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绿色壁垒。另外,日本也是技术法规繁多的国家,而且它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
发达国家通过双边、诸边与多边机制减少或消除TBT和完善本国TBT体系的努力,形成了对本国产业和产品的全方位保护。
二、发展中国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践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TBT在非关税壁垒中的比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在商品贸易领域中大量使用TBT,而且还把TBT扩展到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事实上,TBT通过影响进口商品的成本和数量,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或者说一般商品贸易大战正在逐步被TBT大战所替代。从近年国际贸易中TBT的影响看,在这场大战中,发展中国家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针对这种新情况,发展中国家也纷纷采取有关措施加以应对,它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寻求突破对策。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现实处境促使它们开始重视TBT,进而加了对TBT的研究。如印度的商工部内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研究WTO/TBT和WTO/SPS协议,以提出应对策略,同时还将各国实行的TBT的实例装订成册,发放、宣传,让政界、商界人士学习。亚洲“四小龙”等密切注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向,研究对策。
2.充分利用WTO/TBT和WTO/SPS,解决争端,争取援助。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发展中国家在其出口遭遇越来越多TBT的过程中,也开始仿效发达国家。一方面,依据WTO/TBT和WTO/SPS协议设置TBT,如表3所示;另一方面,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申诉——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的纠纷,就是由两个发展中国家提出并最终获胜。秘鲁、智利、菲律宾、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曾先后援引WTO/TBT和WTO/SPS协议,主要是WTO/TBT的第2条,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表3 200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TBT-SPS通报比较
资料来源:夏友富、俞雄飞、李丽,“2002年第二季度WTO成员TBT和SPS通报情况”,《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2002年第3期
除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国的权益,发展中国家还积极争取援助。例如,在过去十年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就获得了世界银行对有关卫生与检疫措施项目的资助。这些项目分为四类:与食品加工和检疫设施有关的项目、与动物有关的项目、与农作物生产有关的项目和一般农业项目。俄罗斯、土耳其、波兰、巴西、马达加斯加岛、越南、阿尔及利亚和阿根廷等国都曾获得世界银行的资助。
3.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对外谈判能力。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开始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达成了一些合作协议,如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还与一些发达国家达成了相互认可协议,如泰国和澳大利亚、列支顿士顿和挪威、冰岛与加拿大等。最近可说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又一典型范例。通过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这些国家不但能够扩大它们之间的贸易,而且提高了对外谈判的能力。
另外,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注重在ISO体系内发挥影响,以确保国际标准反映它们的利益,印度在这方面较为突出,值得其它国家借鉴(见表4及表5)。只是发展中国家虽然所占比例超过70%,但是在ISO秘书处仅占5%的席位,因而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
表4 有关国家承担ISO/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印度 俄罗斯 中国
数量 131 109 132 85
32
21
28
6
资料来源:水利部国科司主持,“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总报告)”http://www.cws.net.cn/CWS-net/wto-file/06.htm
注:ISO现有2651个技术组织,包括183个专业技术委员会(TC)、587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20个工作组(WG)和39个特别研究组。
表5 有关国家承担IEC/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印度
中国
数量
31
25
25
31
10
10
资料来源:同表4
注:IEC现有77个技术委员会(TC)、128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650多个工作组(WG)。在IEC技术机构中,发达国家(主要欧美国家)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仅印度承担1个TC、SC秘书处工作。
4.构建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提高产品竞争力,保护国内市场。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并接受这样的现实:突破国外壁垒最好的办法是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标准。为此,它们着力构建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一方面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国内市场。例如,印度出口从1991/1992财年的179亿美元上升到1999/2000财年的382亿美元,取得如此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之一是印度联邦政府鼓励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质量标准认证。为此,印度政府支持并资助发起一个全国性注重质量的运动,并且将自主实验室不断升级以保持同国际标准同步。另外,印度全国还有约30个出口促进委员会除了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还特别注意鼓励和监督印度出口商执行国际标准和规范,以便印度的出口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同步发展。这些贸促会还经常为其成员改进设计质量、标准提供专业性的建议。根据印度标准局1999年的通报,印度已将3700多个印度标准与国际标准进行了协调。同时,印度还将本国标准与欧盟等区域组织的标准同样进行了协调。巴西为了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从1980年开始执行全国标准化计划,逐步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它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为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为执行机构;第三层次包括标准化、质量控制及产品认证、法定计量等三个分体系,即巴西技术标准协会、巴西质量管理协会和国家计量研究所,负责各自业务工作;第四层次是工业、贸易和消费领域的广大用户。
三、国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从以上有关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TBT的最新实践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应对经验,这值得加入WTO才一年多的我国借鉴与学习,从而提高我国应对TBT的成功率与效率。为此,可以得出以下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1.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争取主动。无论是主要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国贸易伙伴TBT措施的跟踪报告和研究,有的已建立起成熟的预警机制,赢得了应对TBT的主动权。实际上,绝大多数TBT措施从制定、采纳和执行都要经历一段时间,因而可以说是一个过程。通过实时跟踪,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动态,采取相应措施,为成功应对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由于从TBT的形式看,它具有广泛的多样性;从它实施的目标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它操作的过程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它执行的结果看,具有很大的争议性;从它扩散的方式看,具有严重的传染性。因此,必须对TBT进行及时的跟踪和研究。
就我国出口产品目前遭遇TBT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停留在“买单”阶段。之所以陷入这种被动的境地,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预警机制,一旦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只能“照单全收”。如同在其它领域一样,信息在对外经贸中的作用也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日益显示其重要价值。如果能够尽快建立起预警机制,重视投入相关基本要素,及时获得有关我国目标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对我国进出口产品的流量和争端情况实施有效监测,并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提交分析报告和建议,则完全能够在实际运作中变被动为主动从另一方面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阻止我国产品出口的武器,主要原因也在于美国、欧盟、日本等进口国掌握了大量有关我们出口产品生产、质量和销售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因而它们出台的技术法规、标准等措施非常具有针对性,进而成为实质上的TBT,很容易造成我们措手不及。由此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大战首先是信息大战,成功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并利用相关的信息,而这又有赖于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外经贸部已于2002年9月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据有关方面报道,外经贸部正在加紧建立“全口径进出口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将对我国入世后的进出口状况进行跟踪预测,对国外TBT的最新动向将予以及时通报。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建立国内企业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相关预警制度。从国外应对TBT的实践看,所有这些努力都值得坚持并完善。
2.全面认识和充分利用WTO/TBT、WTO/SPS等协议,维护本国利益。尽管WTO/TBT、WTO/SPS等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譬如,WTO/TBT协议第10条第1款要求“每个成员须保证设立一个咨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关团体的所有合理询问”,可是截至2000年11月,139个WTO成员中仍有36个成员未能按照这一条款的要求设立咨询处,但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都在认识到其局限性的同时,充分利用WTO/TBT、WTO/SPS等协议,维护本国利益,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这对具有“求全”情结传统的国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多的实践看,国内对这些协议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例如,有人认为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理所应当地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实际上,尽管有关技术援助的第11条、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的第12条在整个TBT协议中占有的篇幅并不少,它们分别有8款和10款,但是在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发布的有关该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仅有寥寥两句,执行情况不能令发展中国家满意。有人则据此全盘否定该协议在减少或消除TBT方面的作为。2000年7月技术壁垒委员会举办研讨会,为技术援助供、需双方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困难与需要,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的重点集中在如何帮助发展中成员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及促进发展中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等方面。因此,从这两条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发展中成员所能真正获得的技术援助、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仅仅表现在如何加强它们的能力建设,除此之外,并没有能够享受其他特殊或有差别的待遇。
因此,我们应该既看到WTO为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作的努力,了解WTO所能真正发挥的作用,又要洞察WTO在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局限性,抛弃一些幻想,从而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为我所用,通过积极争取并利用一切所能获得的外部资源,从根本上增强超越能力。
3.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便利贸易。除了灵活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本国的利益外,主要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特别重视双边、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贸易便利化。以最典型的相互认可协议为例。相互认可协议可带来下列利益:本国厂商能够在生产所在地获得认证而无需支付高额的离岸认证费用,从而能够直接将产品从产地运往最终销售点;实现一种产品,一次认证,从而大幅减少贸易障碍;加快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这对像IT等对变化高度敏感的行业来说尤为重要。据估计,美国与欧盟间相互认可协议的履行能够节省6-8周的时间。
我国应顺应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利用多边、区域与双边等多种合作和协调机制,做到“十指弹钢琴”,而不能仅仅借助于一种机制,毕竟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多极化的时代,一个经济全球化与区域集团化两种浪潮并存的时代。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APEC的成员国,理应特别关注APEC为减少TBT所做的努力。
1995年在日本大阪召开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了《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该议程列出了15个落实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具体行动领域,改革标准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1996年的菲律宾马尼拉会议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行动计划,1998年的马来西亚吉隆坡会议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APEC贸易和投资委员会下设的标准和合格评定小组委员会就APEC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标准制度透明度的提高、与欧盟进行有关标准问题的对话以及涉及电子设备、食品等的相互认可协议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APEC为了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已针对严重影响贸易和投资的TBT,采取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行动,我们应密切加以关注并积极参与,进而从中受益。
4.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持续发展。这一点启示非常明显,在许多研究中都曾得到详细剖析,我们想强调的是,应注意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设定。目前,国内已越来越认识到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重要性。然而,大多数这方面的倡议都是基于“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的逻辑。著名经济学家杰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在其发表在2002年6月的英国《经济学家》周刊的文章“穷国的最佳希望:破除贸易壁垒”中指出,“使自己的保护措施赶上别人的做法只会加倍伤害自己”,“保护措施常常是造成出口乃至经济前景暗淡的原因”,他的这些论断观点值得我们三思。
实际上,如果以传统的逻辑作为行动的指南,那么我们就必然是将贸易当作了终极目标。然而,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发展应该是更根本的目标。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贸易,毕竟只能是实现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不应该当作最终的目标,否则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当我国制定标准化战略与构建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时,应从保护的视角转向发展的视角。与此相对应,对所遭遇的国外TBT,也应从批评走向学习。目前流行的做法却是“通过指出富国的保护主义伤害了穷国而让富国感到羞愧……如果羞愧足以解决问题,世界上就不会留下富国的保护主义了”。(杰格迪什·巴格瓦蒂,2002)显然,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流行的做法,通过干中学,利用技术进步的成果和WTO及有关国际公约的创造的制度条件,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满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生态环境等的需要,进而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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