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实施谨慎原则的经验与认识_谨慎性原则论文

新会计制度实施谨慎原则的经验与认识_谨慎性原则论文

新财会制度实施中对谨慎性原则的体会与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对论文,财会论文,谨慎论文,原则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是西方企业会计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提高警惕,以应付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到或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的提出和实施是对原会计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会计在一定的程度上核算经营风险,提供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市场,存在着竞争,因此将谨慎性原则规定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谨慎性原则要求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谨慎性原则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谨慎稳健的内容。从会计确认来说,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来说,要求会计计量不得高估资产、负债、权益和利润的数额;从会计报告来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损失。总之,从新会计制度实施过程来看,谨慎性原则更能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

一、关于坏帐损失处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作为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处理这些经济业务时,不得不经常面对这些不确定性,长期以来大部分的不确定因素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比如坏帐费用,新制度以前都是在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情况下,坏帐发生时经过层层审批和相当长一段时间后直接计入坏帐费用。这是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谨慎性原则改变了这一现象。具体表现在:

第一,新制度允许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金,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看,更能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对企业的资产反映更为真实可靠。原因是坏帐发生时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反映是在以前年度,计提坏帐准备正是在坏帐发生前进行预计,是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这种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如果不计提,不利用企业及时处理坏帐,使大量陈帐、呆帐长年挂帐。例如某企业1993年公司潜亏挂帐80万元,当时公司经济效益不十分理想,想消化潜亏,但苦于坏帐费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没有资金来源,成了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包袱。由于新会计制度允许采用的计提坏帐准备金制度是在发生坏帐前计提,有利于企业及时处理坏帐损失,避免了由于坏帐损失引起的企业生产经营各财务收支的困难,从而消除了潜亏隐患。此外新制度实施前资产负债表的应收帐款是按其面额,而不是按可望收回的净额来反映,因而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夸大,而计提坏帐准备是在赊销发生时计提,体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

第二,谨慎性原则下的后进先出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持续上涨时更能体现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原因是后进先出法对存贷进行计价是建立在假定最后入库的存货先被出售或领用。这种方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虽然会导致较低的报告效益,但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市价,以接近市价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比,避免了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时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因此更能体现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二、关于加速折旧法的运用

谨慎性原则下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更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新会计制度对加速折旧法的允许采用和折旧年限的重修定无疑为企业提供了机会。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随着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逐渐完成的,而其在使用年限内损耗程度不是平均的。实际情况是资产价值是早期降低高,后期降低少,许多固定资产在全新时期效率很高,即在最初几年提供的效益较多,固定资产变旧时效率降低,而且需要较多的修理费用。基于以上原因折旧的方法应该满足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加速折旧满足了这一要求,在加速折旧法下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其一,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更高效率的机器设备的出现使原设备贬值——即无形损耗,通常来说在高科技领域无形损耗要比有形损耗来的快得多。而加速折旧下是基于预防科学进步引起设备贬值带来的风险。虽然加速折旧在较短的年限内使企业完成对设备的折旧,从而降低了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但从长远的利益看企业获得了更高的竞争能力,因为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产出的质量和投入数量的多少,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将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其二,由于加速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早期多提折旧费,减轻了企业前几年的所得税负担,也就是说加速折旧延迟了所得税的交纳,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延迟的所得税等于提到了由国家提供变相的无息贷款的好处,这样就有利于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由此可见加速折旧法的采用,虽然会使企业短期收益降低,但更有利于企业长期利益。

三、关于负债比率分析的运用

负债比率是指债务和资产、净资产的关系。它反映企业偿付到期的长期债务的能力。通过一系列负债必率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评价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已获利息倍数是指从债权人的立场出发,他们向企业投资的风险,除了计算资产负债率,审查企业借入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以外,还要计算营业利润是利息费用的倍数。利用这一比率,可以测试债权人投入资本的风险。已获利息倍指数是指企业经或业务收益与利息费用的比率,用以衡量偿还借款利息的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已获利息倍数=税息前利润/利息费用

=(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计算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包括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利息费用”是支付给债权人的全部利息,包括财务费用中的利息,也包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资本化利息。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反映企业经营收益为所需支付的债务利息的多少倍。只要已获利息倍数足够大,企业就有充足的能力偿付利息,否则相反。如何合理确定企业已获利息倍数,还需要将该企业的这一指标与其它企业,特别是本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来分析决定本企业的指标水平。同时从稳健性的角度出发,最好比较本企业连续几年的该项指标,并选择最低指标年度的数据,作为标准。这是因为,企业在经营好的年头要偿债,而在经营不好的年头也要偿还大约同量的债务;某一个年利很高,但不能年年如此,采用指标最低年度的数据,可保证最低的偿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采纳这一原则,但遇有特殊情况,需结合实际来确定。

新会计制度规定的谨慎性原则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和利益,企业可以利用谨慎性原则处理新会计制度前较难处理的问题,特别是“进退两难”的特殊问题。但是,谨慎性原则具有两面性特征,正确运用它会产生积极作用,滥用它会产生消极作用。所以,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因此,在规定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对谨慎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规定,而不能由企业漫无边际,任意使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否则将影响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造成会计核算秩序的混乱。所以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谨慎原则。要注意到谨慎性原则是有限制的,比如在处理不确定因素的时间上,新会计制度规定“只有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折旧年限在原折旧基础上平均缩短20—30%。再比如在权力的运用上新会计制度规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前由企业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所以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一方面要运用谨慎性的灵活性为企业的利益着想,通过运用谨慎性原则来防止和减少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还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不能以谨慎为借口过多地不合理地予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防止出现“过度谨慎”和违背制度规定的现象。我们需要的是通过正确运用,而有利于企业应付风险,实现资产保全的适度谨慎即“有限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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