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应当是“合理的”_工伤论文

工伤的认定应当是“合理的”_工伤论文

工伤认定需具“合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工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李某是金太阳幼儿园的一位教师,2014年10月11日17:30左右,他下班到其父母居住地——红鹰小区。路经菜场时,李某去菜场买了菜。不料,刚从菜场出来,李某就被迎面而来的一辆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问题一]李某向幼儿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幼儿园认为李老师受伤不在工作范围之内,不属于工伤。请问,李某属于工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强调了工伤认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明: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再回家,下班的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点菜,都应该属于合理的范畴。

      李某下班途中顺道到菜场买菜是其“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具有“合理性”,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金太阳幼儿园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某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教师,如果发生工伤而学校(幼儿园)未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教师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教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某可按上述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三]由于金太阳幼儿园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李某决定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他应当准备提交哪些材料?

      李某应准备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等等。

      [问题四]李某在依法获得了工伤赔偿后不久,肇事司机被捕。李某遂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进行侵权赔偿。请问,李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李某的要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1.申请认定工伤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幼儿园及受伤教师都应在发生伤害事故后积极主动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认定工伤。2.幼儿园应在30日内或受伤教师、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幼儿园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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