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本质与价值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价值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10-0018-07
一、简评关于价值本质的几种观点
价值哲学形成为独立的哲学学科,已有100年的历史。对价值本质问题,各国学者早已 提出各种见解。这种见解大体说来,有主观价值论、客观机械论、主客体关系论等几种 类型。我们要研究价值的本质,必须首先对一些代表性的观点略加评析:
1.意义说
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例如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认为:“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 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着,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注:李凯 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7页。)这就是把价值的本 质理解为一种先验的意义。
这种观点否认价值的存在,否认价值的客观性,是错误的。但这种观点认为价值就是 事物的意义这一点,如果把“意义”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理解为客体对主 体的积极效应的话,这种观点不失为对价值本质的通俗的表达。而且这种通俗的表达也 比较切近价值的本质。但用“意义”来揭示价值的本质,也存在着一些缺点。第一,“ 意义”一词本身就有“价值”的涵义。用意义来指称价值,有同义反复的缺点。当用意 义来界定价值时,对意义必须再加以规定。否则,人们就不知所云。第二,“意义”是 多义词,有价值、作用、含义、意思、意图等涵义。用意义来揭示价值的本质,容易产 生歧义。第三,“意义”往往与主体的理解有关,当用意义来揭示价值的本质时,容易 把价值看成主体对客体价值的理解,因而把价值看成纯粹主观的东西。
所以,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这是对价值的一种通俗的表述,但不是严格的 科学的表述。在目前对价值本质的理解分歧很大的情况下,采用这一表述不失为一种能 为多数学者所能接受的观点。
2.满足需要说
德国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价值哲学的奠基人文德尔班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 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注:文德尔班:《哲学概论》伦敦版,第251页 。转引自王克千《价值之探求》,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49页。)他认为价值 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或能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文德尔班是一个典型的主观价值论者。 他把价值理解为能满足某种需要的东西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把价值看成完全是由主 体的需要、情感决定的。这是他的主观价值论的重要表现。
实用主义者詹姆士也持此种观点。他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注 :詹姆士:《信仰的意志》,转引自张岱年《论价值的层次》,《中国社会科学》1990 年第3期。)“善”在这里指的就是价值。也就是说,他认为价值的本质就是满足需要。 西方学者早已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主观价值论。因为这种观点认为某物之所以有价值, 是因为它被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完全取决于主体的需求。(注:江畅 :《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5页;江畅:《理论 伦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类似的观点,在前苏联学者中也有。例如,前苏联学者图加林诺夫在1968年出版的《 马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中,在谈到究竟怎样确定价值概念及其本质特征时说:“价值 ——这是人为了满足其需要和利益所需要的东西。”(注:[苏]图林诺夫:《马克思主 义中的价值论》,齐友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11页。)这种把价值 的本质理解为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观点,有着广泛的影响。但这种观点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也有高下之分”。(注:张岱年:《论价值的层 次》,《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许多学者都认为需要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健 康的与不健康的之分,见《李连科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5页;陈新汉 :《评价论导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第148页;江畅:《理论伦理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6页。)如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需要就是不健康的 、有害的需要。满足正当的需要,是有价值的。“满足不正当的需要是没有价值的,相 反,不满足不正当的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则是有价值的。”(注:袁贵仁:《 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4页。)这就说明,并非满足主体任 何需要,都有价值。把价值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也许有学者会说,这里所说的需要,是主体根本性需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需要 。这种解释也是说不通的。主体根本性需要,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需要,实质上,就是 主体健康的有益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诚然是有价值的。但这毕竟是需要的一部分,是 部分需要。所谓“满足需要”是指满足任何需要,包括满足不健康的需要在内。而满足 不健康的需要对主体有害、有负价值,这表明这种解释无法消除这种观点的内在逻辑矛 盾。
第二,从实践来看,把价值的本质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由于不加分析地认为满足任 何需要都是有价值的,就会把满足不健康的、有害的、丑恶的需要都认为是有价值的, 就会使黄、赌、毒,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腐朽丑恶的东西泛滥。
第三,从理论上说,这种观点失之片面。首先,这种观点只强调主体需要的作用,忽 视客体的作用,把主体需要看成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夸大了价值主体的作用;只讲需要 ,不问需要是否合理,是否有益,只讲需要,忽视可能,忽视环境的作用,忽视客观条 件的作用,这就导致价值理论中的主观、片面性。其次,社会需要相当复杂,即使需要 是客观的,但一定条件下主体客观需要什么,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人们往往是 以自己理解的主体或社会主体的需要去判断价值,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以个人理解的、符 合个人情感、愿望的需要去判断价值,导致价值判断的偏颇与失真。再次,主体需要常 常以主观欲望、要求、动机、兴趣、爱好等形式表现出来,主体的客观需要往往与主观 欲望、欲求、愿望相混杂。在实践中很难避免以主观欲望、欲求、愿望去确定价值。所 以,把价值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很难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3.兴趣说
美国新实在论者培里说:“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有价值的。”(注:培里 :《兴趣价值说》,载《价值和评论——现代英美价值论集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年,第44页。)“无论哪一个对象,一旦有人对它发生兴趣,无论哪一种兴趣, 它就都有了价值。”(注:转引自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黄藿译,台 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39页。)培里认为价值是兴趣的对象。这是一种典型 的主观价值论。阿根廷哲学家方迪启(Risieri Frondizi)对此种观点提出批评。他说: “如果我们从字面解释培里的定义,亦即当任何东西成为无论何种兴趣的对象时就具有 价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有虚伪的或邪恶的兴趣。事实上,这一类的兴趣确实存在”。 (注: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第41、124、125页。)他认为在道德范 围内我们必须给兴趣加上一项道德性质的限制条件,因为坏的兴趣与好的兴趣同样都存 在。仅就这一点说,培里所谓凡是兴趣的对象都是价值的论断就不能成立,正像凡是满 足主体需要的东西都有价值不能成立一样。方迪启对培里的兴趣价值说作了中肯的批评 。
应当承认,兴趣对价值评价有重要影响。有兴趣的东西,主体往往产生偏好,给以好 的评价;无兴趣的东西,往往被忽视,评价往往不高。但这是说的兴趣影响评价,而不 是兴趣决定价值。兴趣是主体的心理活动,而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前者是主 观的东西,后者是客观的东西。如果价值是兴趣决定的,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就不会 有客观的评价了,价值理论就失去其科学性了。主体的兴趣,每个人各有特点,但都有 很大限制。有许多事情主体并没有兴趣,却有价值。一个病重的人,动手术或吃苦的药 物,对病人来说并无兴趣,但却有价值,就是例子。从这点说,兴趣价值说是一种片面 的、表面的、主观的价值理论。
4.情感说
西方许多学者都认为价值是情感的产物或情感的表达。文德尔班认为价值是由情感、 意志决定的,抽掉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逻辑实证主义者罗素、艾耶尔 等认为,价值是感情的表达,客观上不存在价值。奥地利哲学家迈农认为,凡是一个东 西使我们喜欢,它便有价值。这也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价值论的观点。
逻辑实证主义者持此观点的一个理由是,价值“是不可证实的”。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价值是情感的表达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两个人在价值问题上 意见不一致,那么他们不是对任何一种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种口味的不同。”“ 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注:罗素:《宗教 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7页。)就像同一种食物,有的人说“好吃”,有 的人则说“不好吃”一样。这是罗素的观点。罗素还说:“不可能有任何绝对意义上的 ‘罪’这种东西;一个人称之为‘罪’的东西,另一个人也许称之为‘德’,虽然他们 也许因这一分歧而互相厌恶,但谁也不可能证明对方犯有理智上的错误。”(注:罗素 :《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7页。)这里,罗素谈到的是价值多元性 现象。价值既具有多元性或多元化,又具有一元性,是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注: 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06—209 页;王玉樑:《论价值多元性与价值一元性》,载王玉樑、[ 日]岩崎允胤主编《中日价值哲学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215—217 页。)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人们给它的评价也不相同。但价值多元性中 包含着价值一元性:第一,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价值不同,具有多元性;但同一客体, 对某一具体主体,其价值是一元的确定的。如一种酸辣的菜,四川人说“好吃”,对不 爱吃酸辣的人说“难吃”。但酸辣菜对四川人好吃是符合实际的,对不爱吃酸辣的人来 说难吃,也是符合实际的。第二,一种行为是罪还是德,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我们从这种行为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即实际效应来看,就会作出 这种行为到底是罪还是德的确定结论,因为客体对社会主体的价值是一元的。价值是客 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这就是证明这个或 那个事物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情感并非都是健康的。以情感理解价值的本质,同样存 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5.欲望说
奥地利哲学家艾伦菲尔斯认为:“我们欲求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而且它们之所以有 价值,就是因为我们欲求它们”。(注:参见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陕西师 大出版社,1991年,第70-71页。)培里在提出兴趣价值说的同时,也提出欲望说。认为 价值是“欲望的函项”。“事物是由于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且它们愈是被意 愿着就愈有价值。”(注:培里:《现代哲学倾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25页。 )他们把欲求、欲望作为价值的基础。这是一种极端的主观价值论。按照这种观点,价 值就是纯主观欲望的产物,失去任何客观性。欲望有多种。有合理的欲望,也有不合理 的欲望,有正当的欲望,也有卑劣的有害的欲望。认为凡是被欲求的东西都有价值,无 异于为卑劣的欲望辩护,必然会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上助长邪恶的东西泛滥。
6.先验性质说
德国哲学家舍勒认为,价值是独立于载体之外的先验的性质,是一种纯粹事实,是先 验的本体存在,是先于载体而存在的,具有客观性、独立性、绝对性、自明性。价值是 “先于”一切经验而直观地被给予的。舍勒认为价值是独立于人的情感意志理智之外的 。他说,即使谋杀从未“被判有罪”,它仍然是罪恶;虽然善举从未受到人们注意,它 仍不失其为善。他肯定价值具有绝对性,但否认价值同时也具有相对性,否认价值主体 对产生价值的作用,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他的观点是一种机械的客观论,一种先验的客 观论。他主要强调价值是客观的绝对的,并未说明价值到底是什么。
德国哲学家尼古拉·哈特曼也认为价值是客观的。认为价值是一种自身的存有,人们 可以感知它,却不能改变它。他认为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价值王国”。哈特曼也强调价 值的客观性,但同样没有说明价值到底是什么。
7.情境说
阿根廷哲学家方迪启认为,“价值只有在一种特定的情境中才存在并具有意义。”(注 :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第41、124、125页。)他所谓“情境”一 词,指的是个人的、社会的以及历史的因素和情况的综合体。他认为研究价值,既要考 虑价值对象即客体的作用,又要考虑主体的作用,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去研究价值。 此外还要考虑到主体是复杂的,它的生理、心理状况,都会影响对客体的作用和影响神 经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的机能;客体质量、成分、条件及客体作用于主体的环境也会影响 价值。所以,他认为价值存在于特定的情境中。方迪启还认为:“价值乃一完形性质” (注: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第41、124、125页。)即认为价值是主 体、客体、活动、环境等各种因素有机统一的产物。价值不可化约为感觉经验,它是主 客体综合作用的产物。
方迪启的情境说是在对主观价值论与先验的客观价值论的缺陷的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情境之中,是主体、客体,主体活动、环境的综 合产物。他的这种看法避免了主观价值论与客观先验论的片面性,有其合理之处,是价 值理论上的一个进步。但是他并未说明价值到底是什么,即价值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的问 题。所以,他探讨的结论还是初步的,有待深入。
8.功能说
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说:“价值,因为它是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价 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注:[日]牧口常三郎:《价值哲学》,马俊峰、 江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0、63页。)他还说:“价值的内容被描述 为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关力。它意指着二者之间这种相关力的质的和量的方面——客体 影响主体在质上和量上达到什么程度。”(注:[日]牧口常三郎:《价值哲学》,马俊 峰、江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0、63页。)他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 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和影响。这种观点,既克服了主观价值论的缺点,又克服了把价 值看成客体的固有属性的机械论的观点,因而是比较合理的。价值是功能范畴,从客体 与主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功能和影响去理解价值,这种思路是有意义的。但是他把价值 等同于人们的价值感受,把价值混同于价值评价,认为价值是主观的。他还说,一个客 体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我们就说它是“有价值的”。所以,他的价值哲学思想仍未摆脱 西方主观价值论的影响,因而也未能科学地把握价值的本质。
9.有用性说
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说它是客体的一种属性,这种 属性又是离不开主体的”。认为“价值就是存在于客体中能够满足主体欲求的‘东西’ ”。认为价值是“以一种实体性的价值物的形式而存在的”。(注:谭臻、胡寿鹤:《 论价值》,《现代哲学》1990年第1期。)这种观点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这种观点, 实质上是把使用价值当作哲学价值。第二,认为价值以“实体性”的价值物的形式存在 ,价值“存在于客体中”,是客体的一种属性,这样就把价值凝固化了,陷入了机械论 ,不能解释同一客体其价值往往因人而异的特点。这种观点也说价值离不开主体,既然 如此,就不能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属性,就不能说价值存在于客体中,不能说价值是以 实体性的价值物的形式存在。价值物是价值客体。价值客体不等于价值。价值客体作用 于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才是价值。这种观点把价值与价值客体混淆起来了,因而陷于混 乱。
10.结果内在性质说
杜威在《经验与自然》一书中认为价值是不可定义的。但在该书修订版序言中说:“ 价值是从自然主义观点被解释为事情在它们所完成的结果方面所具有的内在性质。”( 注: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修订版序第8页。)他把 价值理解为事情结果的内在性质。这种内在性质是怎样的,他没有说,其含义如何,说 得不明确。但他从事情的结果去理解价值,这种见解有其合理之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在价值本质问题上还有劳动说,合目的说,价值是人说,等等。限于篇幅,这里就不 评述了。
从以上简略的评述中,可以看到上述观点各有优劣。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深入剖析已 有的各种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深刻地把握价值的本质。
二、价值的存在与价值的本质
价值问题非常复杂,难于把握,研究价值本质问题很困难。要研究价值的本质问题, 必须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正确的思路。必须用实事求是的方法,必须从价值的本来面目 出发,以价值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去研究价值。
什么是价值?从价值的发生来看,价值发生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发生于主客体相 互作用时产生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从价值的存在来看,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产 生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中。客体对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就有价值,无作用影响就 无价值。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是 正价值,消极效应是负价值。广义地说,价值包括正价值和负价值,但通常所说的价值 指正价值。所以,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
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主客体相互作用,是价值的基础,主客体相互作 用,就是主体的活动。所以,主体的活动,是价值的基础。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主体 作用于客体,使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主体客体化,生成新的价值客体,这是价值创造 的过程;在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同时,客体也反作用于主体,使客体主体化,即客体对主 体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对主体产生一定的效应,使客体为主体服务,这是价值实现 的过程。价值实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价值的产生过程。客体主体化,就形成价值,所 以价值的本质在于客体主体化。而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则是客体主体化的集中体现。
有的学者认为,价值的本质是主体客体化,即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这种观点在美学 理论中很流行。但此说难以成立。因为主体客体化,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就是劳动创 造过程,其产物是价值客体。价值客体不同于价值。只有价值客体作用于主体,对主体 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才产生价值。客体对主体产生一定作用和影响,就是客体主体化 。所以,价值本质是客体主体化,而不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
有的学者说,价值的本质是主体客体化即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与客体主体化的统一。 前者是价值创造过程,后者为价值实现过程。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价值的实现。这种看 法对人化自然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自然客体即天然物的价值,并没有主体本质力量对 象化过程,只有客体主体化。客体主体化是自然客体与人化自然价值的共同本质、一般 本质,也是直接产生价值的过程。所以,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
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这种积极效应,就在于能促进 事物发展。使事物超越现实,使事物更美好。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多方面的,有对生存 的效应,有对发展、完善的效应,对发展、完善的效应是更高的效应。要发展必须生存 ,发展包含着生存,而且是更好地生存。但生存并非都有发展。生存有多种情况,有倒 退的生存、停滞的生存、发展的生存。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历史的经验证明,只有发 展、创新,才能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停滞、倒退,就会落后,落后就要挨打,就有灭亡 的危险,就会被淘汰。要生存就必须发展,不发展就难以立足,就不能保证生存。所以 ,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包括对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 效益。价值,从本质上说,在于促进主体发展、完善,使主体更美好。
主体可分为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价值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积 极效应。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包括对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的积极效应。 社会主体包括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个体主体是社会主体的细胞,群体主体是社会主体 的有机成分,三者不可分割。社会主体由众多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组成,社会主体的利 益体现了众多个体主体与群体主体的根本利益,所以,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最根本 的是对社会主体的积极效应。价值从本质上说在于促进主体发展、完善,最根本的在于 促进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上升到更高的境界。而要使人类社会发展 进步,必须促进广大个体主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价值的本质在 于使主体发展完善,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促进广大人民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使整个社会 和广大人民更加美好。
三、价值本质与价值标准
价值哲学的重要内容是价值评价理论。评价问题核心是评价的科学性问题。而评价的 科学性问题的关键是评价标准问题。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有区别,也有联系。价值本质 决定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决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价值标准的反映和体现。所以,价 值标准问题对价值和评价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本质决定价值标准。有什么样的价值本质观,就有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因而有多 种多样的价值标准。
1.需要标准、兴趣标准、欲望标准
认为价值就是满足主体需要,那么主体需要就是价值标准。事实上,人们往往自发地 总是以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可以说,主体需要是一种自发的价值标准。认为价值是 兴趣的对象,就会以兴趣为价值标准。认为价值是人们欲求的东西或欲望的对象,那么 价值标准就是主体的欲望或欲求。
需要、兴趣、欲望的确是一些重要的价值标准,是人们自发地使用的价值标准。但是 如前所述,主体的需要、兴趣、欲望,都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健康的与不健康的、有 益的与有害的之分,所以,需要、兴趣、欲望不能作为一般的价值标准,也不是科学的 价值标准。用需要、兴趣、欲望(或欲求)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导致 理论上的混乱。
2.情感标准
认为价值是主体情感意志的产物或价值是使人喜欢、使人愉快的东西,或者认为价值 是感情的表达,那么价值标准就是主体的情感。事物有无价值,就看能否使主体愉悦。 这样,价值就成了人们随心所欲的东西。这样的价值理论就无任何客观基础,就会失去 任何意义,实质上就是取消价值哲学理论。
3.有用性标准
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就会以有用性作为价值标准。而这种观点所谓的有 用性实际上是看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或欲求。所以,这种观点实质上仍是以主体需要 为价值标准。如前所述,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所以以有用性作价值标准也存在着 内在逻辑混乱,而不是一种科学的价值标准。
4.功能标准
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功能,价值标准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对主 体产生的功能。这里的功能主要指功效影响,以功效、作用、影响作价值标准,是比较 客观的价值标准。
5.后果标准
认为价值是事情结果具有的内在性质,就会以后果为价值标准。美国哲学家杜威说: “一个道德法则,……它的正确性和恰当性是靠实行它以后的结果来验证的。”他认为 “以后果为验证较之以固定的一般规则为验证,更要严正些。”(注:杜威:《确定性 的寻求》,傅统先译,载周辅成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 年,第37、20、715-716页。)他还主张“把实验法从专门的物理经验领域,转移到比较 广泛的人生领域”。(注: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载周辅成主编《西方 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7、20、715-716页。)他说:“把实 验的习惯应用于一切事务中去,还产生了另一个巨大的差别,即铲除了通常称为主观主 义(最好称为自我议)的根源”。(注: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载周辅成 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7、20、715-716页。)他 认为将实验法运用于价值评价,可克服主观主义,确保评价的客观性。杜威的这些见解 ,很值得我们研究。但价值比真理的检验要复杂得多。把实验法直接运用于价值评价, 对简单的现象是可以的,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就有困难。特别是价值既具有多元性,又 具有一元性,这更是把物理实验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现象的评价时所不能解决的。所以, 杜威的实验法,不可能解决复杂的社会现象的评价问题。但他的见解为我们提供了可资 借鉴的重要思路,值得我们重视。(注:王玉樑:《追寻价值:重读杜威》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8-169页。)
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这种观点的价值标准要看把“意义”理解为什么。如 果把“意义”理解为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那么价值标准就是主体需要。如果把“意义” 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价值标准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
认为价值是情境的产物,是一种完形性质,是主体、客体、环境、活动等各种要素的 有机统一产物,从这种观点出发,作者肯定不同意主观价值论的价值标准和客观机械论 或先验客观论的价值标准。但这种观点本身也未提供一种价值标准。
6.效应标准
认为价值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从根本上说在于使主体发展 完善,使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和广大人民更美好,那么价值标准 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效应,指功效、效果、作用、影响,包括效益、效能在内。客 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对主体作用的效果或结果。这种观点是以效果、功效作价值标准 。客体对主体的效果、结果、功效是一种客观事实。以效应作价值标准,就是拿事实来 说话,事实胜于雄辩。以效应作价值标准,具有不容置疑的说服力,能确保评价标准的 客观性。
当然,客体对同一主体的效应,不同的人们,包括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 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以效应作价值标准,不是以人们对效 应的理解为标准,而是以客观存在的效应为标准,即以客观事实为标准。事实是不因人 而异的客观存在,以客观事实为标准,最有说服力。客体对主体产生了积极效应就是正 价值,消极效应就是负价值。积极效应越大,正价值越大,消极效应越大,负价值越大 。
对于个人日常生活中一些与他人利益无冲突的事情来说,价值主体是个人,这里价值 标准用效应标准就够了。对于社会生活中复杂的社会现象,由于众多的个人和群体都是 价值主体,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往往同一事物,“公说公有理,婆 说婆有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用“效应”为标准,就难以分辨孰是孰非。这时,必须 以超越个人和群体的社会主体或广大人民作为价值主体,即以客体对社会主体、对广大 人民利益的效应作价值标准。客体对社会主体或对广大人民利益的效应,是最根本的价 值标准。客体对社会主体价值是确定的一元的。有了这一价值标准,我们就能对复杂的 社会历史现象,作出正确的价值评价。
以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作价值标准,实际上就是以实践结果、实践效果作为价值标准。 当然,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包括精神效应在内,比实践结果、实践效果要广。但实践结 果或实践效果无疑是最重要的效应。所以,效应标准与实践标准是一致的。在理论界, 实践标准既是真理标准又是价值标准早已成为共识。以效应作价值标准,可以说,就是 价值标准中的实践标准,准确地说,效应标准是实践标准在价值评价中的运用,是价值 标准中的实效标准。社会生活实践证明,效应标准,特别是对社会主体、对广大人民利 益的效应是一种科学的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