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厘定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兼论价值关系说是一种狭义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狭义论文,研究对象论文,说是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3)06-0064-06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价值”。可是,价值究竟是什么,这在价值哲学中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不同的价值理论对价值的理解有很大差异,有些价值理论把价值等同于用来满足需要的使用价值,有些价值理论把价值定位为与道德相关的伦理价值,有些价值理论把价值归结为喜好、欲求、情感、兴趣等等。由于对价值有多种多样的理解,致使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很不统一,而许多争论就是因为使用了不同含义的价值概念造成的。鉴于这种状况,有必要重新审视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以确定价值哲学应该在什么含义上把握价值。只有对研究对象有了清晰、准确的把握之后,价值哲学才能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价值”有狭义价值和广义价值的区别
综观国内外的价值哲学,尽管对价值的解释多种多样,但基本上都是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价值”概念,一种含义是“有用”,指的是事物的“有用性”;另一种含义是“重要”,指的是事物的“重要性”。在前一种含义上,凡是有用的东西都有价值,而不管这种东西用来做什么。在后一种含义上,凡是重要的东西都有价值,而不管这种东西是否有用。这两种含义的价值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很大差别。前一种价值的外延较小,只包括手段价值,是狭义价值;后一种价值的外延最大,既包括手段价值也包括目的价值,是广义价值。
狭义价值的基本含义是“有用”,指的是有用性。这个含义的价值其实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事物为人所用而具有的价值。例如一杯水能够使人解渴,具有使用价值;一支笔可以用来写字,具有使用价值。事物对人能够发挥的作用即有用性是事物具有使用价值的根据。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①事物的有用性和使用价值是一致的。事物有用就有使用价值,没用就没有使用价值;有用的程度越高,使用价值就越大。在“使用价值”概念中明显地包含着“有用”的含义,可是一旦以一般价值的名义谈论它,其明确的含义就变得模糊不清。要判定某个价值哲学谈论的价值是不是使用价值,只要辨析其价值概念的含义就可以确定,如果在“有用”的含义上把握价值,那么它所谈论的价值毫无疑问就是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最重要的标志是满足人的需要。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事物必定能够用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不能满足任何需要的事物不会有任何使用价值。马克思在研究商品的属性时从满足需要的角度把握其使用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即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体系的物。”②“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③人的需要是衡量使用价值的尺度,事物只要能够用来满足人的需要就有使用价值。人的需要多种多样,并不限于物质需要。除了对食物、衣服、住房等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还有对图书、音像、影视等精神生活资料的需要,以及对法律、福利等社会性事物的需要。在经济学的视野中,人的需要主要是对物质产品的需要,使用价值主要是物质产品特别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这个范围内,“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④在哲学的视野中,人的需要更为复杂多样,并非单纯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还表现其他关系,因而使用价值不限于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例如教育资源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不直接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而是表达更宽泛意义上的“物为人而存在”。满足人的需要,而不是只满足物质需要;物为人而存在,而不是专指物质产品为人而存在。在这样较为宽泛的含义上把握的使用价值才能成为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
使用价值作为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涵盖各种为人所使用、为人而存在的事物的价值。可是它仍然不足以涵盖所有的价值。事物的价值极其多样,并非所有的价值都是有用性,也并非所有的价值都是使用价值。例如人的生命具有价值,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有用”含义上的价值;人的尊严具有价值,其价值也不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指那些作为条件、途径用来达到人的目的的事物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手段价值。食物、图书、法律等事物可以作为条件、途径来利用,因而它们具有作为手段价值的使用价值。但生命和尊严不是外在于人的东西,不能作为达到其他某种目的的手段,只能成为其他事物作为手段达到的目的。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人的生命可以满足人对生命的需要,人的尊严可以满足人对尊严的需要,似乎生命和尊严可以成为手段从而具有使用价值。在这里人真正需要的是维护生命和尊严的条件,有了维护生命和尊严的条件,生命和尊严就能得到保障。这里具有使用价值的是用来维护生命和尊严的事物,而不是生命和尊严本身。我们可以说生命、尊严有价值,但不能说生命、尊严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狭义的价值,它不能涵盖包括生命和尊严在内的所有价值。
广义价值的基本含义是“重要”,指的是重要性。在这个含义上把握的价值概念可以涵盖所有的价值。重要性与有用性看起来有些相似,其实相差很远,二者所指完全不同,有用性指的是事物的作用,重要性指的是事物的地位。如果事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那么这个事物就是有用的,具有有用性;如果事物在人的世界中有地位,并非无关紧要、无足轻重,那么这个事物就是重要的,具有重要性。事物的重要性不单纯以有用性为根据,还有其他更高的根据。一般来说,有用的事物都是重要的,可是重要的事物未必是有用的。食物和住房是有用的而且也是重要的,生命和尊严是重要的却不是有用的。人不能用生命和尊严做什么,因而不能说它们有用。尽管生命和尊严不能用来做什么,但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生命和尊严的价值就是生命和尊严的重要性。“有用性”只能标识作为手段发挥作用的事物,而重要性不仅能够标识作为手段的事物,也能标识作为目的用其他手段去实现的事物。食物、住房、图书、法律等作为手段具有重要性,生命、健康、尊严、权利等作为目的也具有重要性。“重要”含义的价值比“有用”含义的价值有更大的外延,其涵盖范围延伸到使用价值之外。
对人而言,重要的事物不是无所谓,而是有所谓,即有意义。在此含义上,事物的重要性也就是事物的意义。事物的意义和语言的意义有相似之处,都要通过理解才能把握。由于事物的意义在理解中才能把握,因此很容易被看作是主观的东西。这种看法在具有认识论框架的西方价值哲学中比较普遍。例如文德尔班把价值看作是意义(即意味着),认为“价值(不论是肯定方面或否定方面)绝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抽开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⑤作为重要性或意义的价值,的确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也不是独立的实体或实在。然而事物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不是主观任意的东西,具有不依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的客观性。例如空气对人非常重要,具有意义。空气的意义不是因为人理解它而产生的,即使人不知道有空气存在,不理解空气的意义,空气对于人的存在而言仍然有确定的意义。对于事物的意义不能简化为对人的作用或效用,应该在更宽泛的“重要”的含义上把握它。例如生命、健康、尊严、权利的意义不是对人的作用,而是对人而言的重要性。在这里重要性和意义指向同一种价值,即涵盖一切价值的广义价值。
事物的重要性或意义都与人相关,如果没有人,事物就无所谓重要性,也不会有任何意义。意义只能是对人而言的意义,确切地说是在人的世界中的意义。人及其周围的事物构成人的世界,在此世界中事物是重要的,都具有意义。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意义,一种是美好的意义,另一种是丑恶的意义。例如生命和死亡对人而言都很重要,不仅生命是重要的,死亡也是重要的。人既不能轻视生命,也不能忽视死亡。但是生命的意义和死亡的意义明显不同,二者具有截然相反的性质,生命的意义是美好的,死亡的意义是丑恶的。为了区分不同性质的意义,可以把美好的意义称为价值(正价值),相应地把丑恶的意义称为反价值(负价值)。我们在笼统地谈论价值问题时,可以用“价值”一词指对人而言的一切意义,此时包括生命和死亡在内的凡是具有重要性的事物都属于价值范畴;在具体分析事物的价值时,要区分美好的意义和丑恶的意义,用“价值”一词特指人的世界中的美好意义,把反价值从价值中分离出去。
广义价值和狭义价值的涵盖范围不同,狭义价值只涵盖作为手段价值的使用价值,广义价值则涵盖包括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在内的一切价值。但是仅从涵盖价值的范围还不足以把广义价值和狭义价值完全区分开,似乎狭义价值只比广义价值在外延上小一些,在狭义价值的范围内也能部分地谈论广义价值的问题。广义价值和狭义价值更重要的区别在于统摄价值的层次不同,狭义价值是低一层次的价值,而广义价值是高一层次的价值。广义价值是由全部价值构成的父集合,狭义价值是其中的一个子集合。在手段价值这个子集合中,价值的含义是“有用”,所有价值都是使用价值。如果眼光局限在狭义价值的范围内,把“有用”作为一切价值的共同含义,那么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在广义价值的层次上,价值具有最普遍、最一般的含义,即“重要”。在“重要”的含义上价值概念具有最大的涵盖性和普适性,不管是手段价值还是目的价值都统一在这个概念中。在广义价值的层次上讨论价值,就不能用“有用”代替“重要”,否则就会把价值降低到狭义价值的层次上,无法涵盖包括目的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
二、价值关系说视野中的价值只是狭义价值
目前国内占据主流地位的价值理论是价值关系说。价值关系说强调价值不是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价值作为关系范畴只能在主客体关系中把握,既不能把它等同于客体的属性,也不能把它归结为主体的需要,而要把它定位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之中。虽然主张价值关系说的学者们一致认为价值在于主客体关系之中,可是对于如何在主客体关系中确定价值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效用⑥,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在主体上产生的效应⑦,第四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⑧,第五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的质态⑨。这些观点在价值的定位上有一些分歧,但共同之处是在“有用”的含义上把握价值。客体对主体的肯定或否定,产生的意义或效应,都是客体对主体发挥的作用,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由此确定的价值是狭义价值。
国内价值哲学的研究非常重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试图通过说明二者的关系来界定价值概念。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哲学的“价值”有别于经济学上商品的“价值”,而更接近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马克思针对某些经济学家对“价值”的曲解,批判了“价值一般指的是……使用价值”⑩的观点,不管对马克思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1)这句话作怎样的理解,都不愿公开承认自己正在研究的价值其实就是使用价值。为了消除这个矛盾,对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给出这样的解释,价值是一般价值,使用价值是特殊价值,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在这里使用价值特指与道德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相并列的物品的价值。然而在“有用”含义上理解价值时,道德的价值和审美的价值同样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即使用价值,此时使用价值又成为一般价值。在外延上把价值和使用价值区分开,但在内涵上用使用价值规定价值,于是陷入更深的矛盾之中。价值关系说研究价值走的是“通过使用价值来抽象出一般价值的路径”(12),这就决定了它只能在“有用”的含义上把握价值,根据是否满足需要判断价值,无法真正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完全有理由说,“以满足主体需要或对主体有用界定价值,这样的价值实质上是使用价值。”(13)
在价值关系说的视野中看到的价值都是使用价值。从食物、衣服、工具等物质产品的价值,到科学知识、艺术作品等精神产品的价值,再到法律、习俗等社会事物的价值,都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价值,即“有用”含义的使用价值。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价值关系说可以合理地解释事物的价值,可以有效地判断事物是否值得拥有和追求。可是一旦超出使用价值的范围,价值关系说就不能合理地解释其他类型的价值。例如生命和尊严的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不能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模式解释这种价值。如果说生命和尊严有满足需要的使用价值,这不是肯定它们的价值,而是贬低它们的价值。生命和尊严的价值高于任何使用价值,与有用物的价值不处在同一个层次上。使用价值是最常见的价值,与社会生活的利益直接相关,把这种价值作为研究对象是有意义的。但是不能把使用价值视为惟一值得研究的价值,更不能把一切价值都归结为使用价值。在使用价值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价值,那些价值也是价值哲学应该研究的对象。
价值关系说的视野有一个盲点,看不到手段价值之外的目的价值,认为“目的价值”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词语。这是在“有用”的含义上把握价值的必然结果。在“有用”的含义上把握价值,只有手段价值,没有目的价值。因为只有手段是有用的,目的没有什么用处。以是否有用为标准衡量价值,目的价值算不上是价值。价值关系说也谈论目的,但是它只承认一种目的,即满足需要。只有满足需要是目的,其他事物都是用于满足需要的手段。如果说有“目的价值”,那么只有一种目的价值,即“满足需要”的价值。“满足需要”本来就是价值,谈论价值的价值没有任何意义,据此否认“目的价值”的说法。在使用价值的范围内研究价值,把一切事物的价值都归结为满足需要,当然就看不到比满足需要更根本的目的价值。其实,满足需要也是一种手段,通过满足需要达到的目标才是真正的目的。例如人利用粮食、衣服、住房满足吃、穿、住的需要,达到了维持生命、保持健康、体验快乐的目标,生命、健康、快乐相比于满足需要是更根本的目的。价值关系说对价值根据的追问止于满足需要,无法发现满足需要背后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就是目的价值。价值关系说对生命、健康、快乐等经常引起讨论的价值视而不见,原因在于它所理解的价值都是狭义的使用价值,在其视域中只能看到手段价值,却看不到比手段价值更重要的目的价值。
价值关系说最适合解释物品的功用价值,也可以部分地解释道德、审美的价值。道德可以满足人的心灵对善的观念的需要,审美可以满足人的心灵对美的意象的需要,在满足需要即“有用”的含义上道德和审美具有使用价值。我们不否认道德和审美有使用价值,可是除了这些使用价值之外,道德和审美还有更高层次上的价值,即善和美的价值。对于善和美的价值不能在“有用”的含义上理解,否则就会把它们的价值降低为手段价值。善和美的价值是目的价值,不因有用才有价值,它们本来就有价值。价值关系说一旦要解释超功利的价值就暴露出把价值等同于使用价值的局限性。在解释人的价值时,价值关系说的这个局限性表现得最为明显。价值关系说肯定人的价值,但只能肯定人作为手段的价值。当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时,人作为一种有用的事物具有价值——使用价值。人具有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手段价值,这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手段价值并不是人的价值的全部,除了手段价值之外,人还有目的价值,即人格价值。对于人格价值无法在“有用”的含义上理解,只能在“重要”的含义上把握。任何人的人格都很重要,不管是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还是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其人格都具有完全一样的价值。从目的价值的角度才能更好地理解人的价值并能为人道主义找到价值依据。
价值关系说的研究对象是使用价值,这种价值不是最一般的价值,不能涵盖包括目的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因此价值关系说是一种狭义价值论。
三、价值哲学应是研究广义价值的哲学理论
价值哲学是“对于最为广义的善或价值的哲学研究”(14)。对此所有从事价值哲学研究的学者都会同意,即使那些把视域限定在使用价值上的学者也不会反对。价值哲学自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全部价值的一般性研究,试图对经济学、伦理学、美学、政治学等人文学科所涉及的价值给出统一的解答。如果在“有用”的含义上理解价值,只能把握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而不能把握其他人文学科中的价值,例如伦理学中的道德价值、美学中的审美价值、政治学中的正义价值等等。不同的人文学科涉及不同的价值,这些价值有一个共同的含义——“重要”,只有在这个含义上才能把握形式多样的价值。“重要”含义上的价值是广义价值,可以涵盖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一切价值。根据这门学科承担的使命来说,价值哲学应该以广义价值为研究对象,而不应该局限在某种狭义价值中;价值哲学应该是广义价值论,而不应是限定在某一种价值上的狭义价值论。这种广义价值论要做的是扩展价值客体,把人的世界中的全部价值都纳入研究的范围,但不像环境伦理学的“广义价值论”那样扩展价值主体,把价值主体由人类延伸到一切生命系统、生物群体和生态系统(15)。
广义价值论应该全面地研究各种价值,不应把某些种类的价值排除在外。价值分为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广义价值论既要研究手段价值,也要研究目的价值。生命、健康、尊严、权利的价值是目的价值,其他用于保持生命、健康,维护尊严、权利的事物具有的价值是手段价值。在研究价值时首先确定生命、健康、尊严、权利等目的价值,然后再研究那些用来保持生命、健康以及维护尊严、权利的事物具有的手段价值。不论手段价值多么重要,目的价值始终高于手段价值,唯有目的价值才是终极价值。价值的最后根据在于目的价值之中,比如对于“珍爱生命”的思想,只有深入到生命的目的价值即生命本身的重要性时才能找到它的根据。工具理性追求的是手段价值,而价值理性关注的是目的价值。价值还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广义价值论要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研究价值。内在价值是人本身拥有的价值,生命、健康、尊严、权利不是外在之物,它们的价值就属于内在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之外的事物具有的价值,即各种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的价值。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一致,而手段价值都是外在价值。价值还分为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广义价值论既要研究物的价值更要研究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比较复杂,其中包括人的手段价值,即人作为手段满足自己或他人需要的价值,也包括人的目的价值,即人格价值。价值哲学在研究价值时,首先应该研究的是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人的价值,确立了这些价值之后才能深入把握手段价值、外在价值和物的价值。
价值关系说以使用价值为研究对象,把“有用”作为价值的基本含义。当我们发现价值的一般性特征不是有用性而是重要性时,能否通过扩充价值关系说的研究对象使之转变成广义价值论呢?价值关系说以主客体关系为研究价值的理论框架,这个框架决定了它只能容纳手段价值而不能容纳目的价值。主客体框架适合解释手段价值,因为凡是有手段价值的地方都有一个主体和一个客体,客体作为手段用来达到主体的目的,即满足主体的需要,从而具有手段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中可以把握手段价值,却不能把握目的价值。如果把生命、健康、尊严、权利等放在主客体关系中衡量其价值,那么只能把它们放在客体的位置上,计算生命、健康、尊严、权利对人有什么用处,能够满足人的什么需要,这样就无法解释其目的价值。即使勉强地给出一个解释,也会把目的价值归结为手段价值,不能真正理解它们的重要性。由于价值关系说受到主客体关系框架的限制,不能容纳目的价值、内在价值、人的价值,无法转变成广义价值论。
价值哲学努力的目标是对全部价值做统一的研究,给人类的行动找到最终的价值根据。只在手段价值的范围内说明什么是有用的,什么能满足需要,还不能让人有充分理由判断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例如在利益和道德之间究竟如何选择,这个问题不能通过比较有用性而得到解决。狭义价值论把一切善恶、好坏的争执都诉诸满足需要,无法回答那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广义价值论在一般的含义上把握价值,具有更加开阔的理论视野,可以找到更接近问题实质的解决路径。根据价值哲学的使命及其自身的要求来看,从狭义价值论转向广义价值论是价值哲学发展的必然方向。但是从狭义价值论到广义价值论的转变不是通过简单扩大研究范围就可以完成,必须重新阐释价值概念,重新建构理论框架,经过一番努力才有可能建立起与狭义价值论有根本区别的广义价值论。从狭义价值论向广义价值论的转变必定不会十分顺利,其中的一个困难是来自原有理论框架的限制。打破原有理论框架的限制甚至比建立新的理论框架还要困难。但是,不论这个过程多么艰难和漫长,价值哲学也要义无反顾地踏上自己该走的道路。
[收稿日期]2013-05-26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26页。
⑤转引自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⑥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⑦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页。
⑧李连科:《世界的意义——价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
⑨(12)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20页。
⑩(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4、406页。
(13)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第164页。
(1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06页。
(15)张华夏:《广义价值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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